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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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复习提纲

题型

一、选择10*2=20分

二、简答4*7=28分

三、论述2*16=32分

四、案例20分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法律与现代教育

★p7-9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中如何体现教育在国家和社会中地位的变化

首先,从有关教育条款的数量来看,数量的多少与教育的被重视程度直接相关。

其次,教育条款在宪法结构中的地位及其内容的准确与完备程度直接决定着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地位。

第二节依法治国与教育的法治化

★p10-1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要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同样是不可分开的。(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p11-12教育的法治化及其要求

教育的法治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为达此目标,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4)救济有道

★p12-13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治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第三节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p15-17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1)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2)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3)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4)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

★P18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照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具体来说,广义的教育法有下列基本含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和规范教育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教育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教育法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p19-20教育法的本质:所谓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教育法的本质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教育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具有一致性,或者说,它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二是教育法又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活动的特有规律。教育法的本质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加以把握(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p21-25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教原则(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

★p27教育法的渊源的概念: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p28-30教育法主要渊源:(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第四节教育法律体系

★p30-31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法律规范总是隶属于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

★p31-33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主要由以下教育子部门构成(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其中4-9为教育活动法)

第五节教育法的地位论述题

★p35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主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p36与政策的关系:(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p38我国现行的教育基本法是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施行。

★p39《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p40-4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三节教育基本制度

★p43-49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p49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五节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考的较少)

★p53《教育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可见,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第七节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注重理解,论述题,案例题)

★p57-58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依据法律标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

★p58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特征(1)它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是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的。(2)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3)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4)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第四章教师法

第一节教师法概述

★p6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p63-64对教师法的理解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教师法规范的主体是教师。(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其次,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包括公办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补助的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再次,教师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p64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第一,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二,加

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第三,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p67-69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p70-71教师的义务(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3)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p72《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分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分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第三节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

★p73教师资格要素:(1)国籍要素。取得教师资格,必须是中国公民,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3)业务要素。教师应当具备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与技能方面的能力,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课堂管理能力以及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潜能。(4)学历要素。取得教师资格要具有相应的学历。

★p74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2)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3)颁发证书。

★p75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p77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第一,教师聘任关系平等。第二,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第三,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等形式。原则:平等原则

第六节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p86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特点:(1)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2)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特定性,必须由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追究。(3)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p86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

★p87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停止或撤销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返还原物、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认错误、行政处罚、拘留、行政处分、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等。

★p88违反教师法的刑事法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第一节高等教育法概述

★p92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p92《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为了依法治教,实施科教兴国战略。(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p92我国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个层次。

★p93我国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p93-95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3)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5)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6)依法保障高等教育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8)鼓励高等教育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

第二节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p96-97高等教育的性质:社会主义的性质。首先,高等教育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是由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最后,高等教育性质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p98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p99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2)高等教育承担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又一个重要的任务。

第三节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p100-103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学科门类包括11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

第四节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

★p104-105高等学校设立的总体要求: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p105-106高等学校的设立需具备的条件:(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2)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p108高等学校具有独立人格,从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p109-p111高等学校的权利:1.办学自主权以及相关其他权利(1)高等学校的招生权。(2)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权。(3)高等学校的教学自主权。(4)高等学校的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高等学校的海外交流自主权。(6)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自主权。2.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1949校长负责制→1956-1961党委领导下的

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71-1976党委一元化领导制→1978-1985校长分工负责制→1985校长负责制→1989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变迁)

★p114高等学校下的民主管理和监督(1)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2)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3)高等学校的管理应当受到依法监督。

第五节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p115-116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除了教师的基本权利之外(1)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2)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3)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4)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p119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合同类型: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第六节高等学校的学生

★p121高等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p121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p123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处分的决定书送交本人,没有规定张贴。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之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这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P123学生处分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

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节高等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p126-127高等学校的经费筹措机制(1)国家财政拨款。(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3)高等学校通过兴办产业以及通过科学研究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4)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5)由于国家对高等学校的优惠而形成的收益。

第八节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p129根据《教育法》第76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的,应当由教育行政部分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的费用,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高等学校的学生或者高等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当由当地教育行政部分责令退还所收的费用,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第一节职业教育法概述

★p138职业教育的概念: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性、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p139《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时间:1996年5月15日颁布,1996年9月1日施行

★p139《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p141《职业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节职业教育的内容和体系

★p142-143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原则。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节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规制

★p148-149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第一节义务教育法概述

★p159义务教育的概念: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p159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公共性

★p163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p166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节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p182-184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1.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原则。2.义务教育普及型原则。3.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4.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第一节民办教育法概述

★p159:2002年底,《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

★p159《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p205民办教育概念: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二节民办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p205民办教育的性质: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p206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p207-208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3.鼓励保护原则。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侵权行为与法律救济

★p222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p222教育侵权行为的特征:(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2)违法主体的多样性。(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4)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p223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p225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原则。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

★p227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是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的: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最后也是最有力的渠道。

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

★p228所谓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p230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p230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p231教师申诉书的内容制作:(1)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2)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3)申诉要求。(4)申诉理由。(5)附项。

★p232教师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p234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p235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p238行政复议的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p239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p239复议申请的时间期限:一般以15日最普遍。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十日内作出处理。执行:15日内。

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p242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p242行政诉讼的特征:(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p24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p245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杜志仙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

教育法测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5、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6、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8、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简答题(每题25分,共50分)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是? 答:(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试 试题及答案 招考教师试题 2009-08-30 17:42:48 阅读2011 评论2 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教师业务考试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师资格条例》 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制度化教育建立的典型表现特征是(B) A学校的产生 B学制的建立 C教育实体的出现 D定型的教育组织形式出现 3.个体主观能动性的第一层次的活动是人作为生命体进行的(A)A生理活动 B心理活动 C认识活动 D实践活动 4.教育史上“现代教育”的代言人是(B) A赫尔巴特 B杜威 C夸美纽斯 D洛克 “现代教育学之父”赫尔巴特 5.培养劳动者是(A) A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 B对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 C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特点 D学校的教育质量标准 6.被称为“课程评价之父”的教育家是(C) A杜威 B斯塔弗尔比姆 C泰勒 D裴斯泰洛齐 7.在教学中;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感性认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的是(A)

A直观性原则 B启发性原则 C循序渐进原则 D巩固性原则 8.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进行演示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称之为(D)。 A实验法 B讲解法 C讨论法 D演示法9.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惟一方法是(C) 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B德、智、体全面发展 C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D坚持教育的正确方向 10.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B) A《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B《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C《教师资格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把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依据是(C) A课程任务 B课程制定者 C课程设置的要求 D课程管理层次 12.下列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叙述正确的是(A) A评定学生学业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和等级制记分法 B一般说;题的数量多、便于给小分的;用等级制较便利 C题的数量不多、开卷、理解和灵活运用的题用百分制较方便 D在成绩评定时;不能把等级制换算成一定的分数 13.下列关于复式教学叙述正确的是(C) A复式教学就是对两个以上年级的学生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组织形式 B复式教学适用于学生多、教室少的情况下教学 C复式教学课堂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自学或做作业同时进行 D复式教学情景下的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自学能力相对较弱 14.下列关于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的关系叙述正确的是(D) A教学策略受制于教学方法 B教学策略从层次上低于教学方法 C教学方法的采用不受教学策略的支配 D教学方法是教学策略的具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幼儿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幼儿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幼儿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幼儿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幼儿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幼儿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热爱幼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幼儿的感情基础,幼儿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幼儿高尚情操、塑造幼儿美好心

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幼儿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幼儿,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幼儿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幼儿。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幼儿,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幼儿,要让每一个幼儿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幼儿、理解幼儿、尊重幼儿、引导幼儿,才是教师在爱幼儿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幼儿就等于塑造一个幼儿,而厌弃一个幼儿无异于毁掉一个幼儿。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幼儿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幼儿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幼儿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幼儿,让每一个幼儿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最新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心得体会

精品文档 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心得体会 王波 经过这几天的认真学习,使我深刻领会到: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律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我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今后的实践!我认为作为人民教师认真学习《教师 法》、《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很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以身作则”。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 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累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

教育法试卷及答案

教育法测试题及答案 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共5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 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师主要通过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3. 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保护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求。 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____。 A、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 A.在全国范围适用 B.只在本地区适用 C.只在本校适用 D.在外国也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 A权利B义务C权利和义务D权力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校长B学校负责人C有关直接负责人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

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15B.20C.30D.60 三、多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9分,共45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 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D.自力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A.警告、罚款 B.责令停止招生 C.撤销教师资 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 A.自行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伤害事故的赔偿; 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 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读书笔记 -----林明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体教师有必要了解与学习的法律之一。它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统一性是指从培养目标到课程、教材、教学、经费、建设、硬件应坚持统一的标准。义务性是指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受到法律的制裁。公益性又称免费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分为八章来叙述,分别为:总则、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同时《义务教育法》实现了九大突破:1.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2.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3.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4.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5.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6.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7.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8.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9.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法律体现“以‘学生’为本”;使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待遇。《义务教育法》把保障爱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它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必须遵守义务教育法,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了解现有的中国法律,保障学生与自己的权利。同时提高师德修养,这也是时代与社会对每一个教师的要求。

职业教育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6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2、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4、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6、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7、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8、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 9、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 1、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力。() √ 2、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3、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 4、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 6、国家不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 7、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不给予劳动报酬。()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心得体会篇一:学习教育法、教师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 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通过对《教师法》《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首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

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其次“为人师表”成为新时期师风师德建设的重点和基础,教师要重视教育法规的学习,具有依法执教意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辨识力,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有更高的人文目标,还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通过学习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篇二:学习教师法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永城市实验中学姚绿原 3月9日,我校全体教师在五楼会议室召开了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 法》动员大会。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指出:“人

教育法学习笔记

教育法学习笔记 侯昌明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

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 a )。 A、2006 .9.1 B、2007.1.1 C、2007.9.1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b)的建设。A、城市学校B、薄弱学校C、农村学校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b)。 A、收学费,不收杂费 B、不收学费、杂费 C、不收书本费、杂费 4、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c)批准。 A、地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凡年满(b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周岁。 A、5 ,6 B、6 ,7 C、7 ,8 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c)。 A、开除 B、批评教育 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c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 B、性格差异 C、个体差异 8、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c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 B、体罚、变相体罚 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9、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b )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A、兴趣小组 B、课外活动 C、自习 1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a)。A、引咎辞职B、受到党纪处罚C、追究行政责任11、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c)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A、填鸭式B、题海式C、启发式 1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a),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A、寄宿制学校B、全日制学校C、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 13、(b)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A、初中B、普通学校C、小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c)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 B、违法 C、严重不良行为 16、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c)予以保 障。A、家庭B、学校C、人民政府 1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b)。A、制度保障B、安全保障C、经费保障 18、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c)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A、低于B、不低于C、高于 19、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c)的平均工资水平。A、工人B、医生C、公务员 2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c)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A、低于B、不低 于C、高于 二、填空题。

学习“教师法、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教育法”心得体会 作者:XX 单位:XX小学

教师是引领人的灵魂走向光明,使灵魂得到升华,所以,她不仅伟大,而且更神圣,更高尚。所以,在对教师的比喻、称赞中我最欣赏“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一称号。作为教师本人,他应是一名高尚的人。《教育法》《教师法》就是教师的监督员和守护神。同其他法律一样,《教育法》《教师法》为教师明确了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强大的后盾和法律依据。 通过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育类的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通过学习,我感悟到,在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中,教师应把应尽的义务作为首要的行为准则。因为,教师之所以有这些权益,是因为我们拥有“教师”这一职业称号,是教师,法律才赋予你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权益的权利,而这些权益必须教师在履行义务后才能得到,所以,教师应以履行职责为先,争取权益在后。也有人认为,在享有权益为先的基础上,才体现教师这一行业的特殊,那么,你首先失去了作为一名教师的最基本的资格,你不是一个高尚的人,你就是一般的社会人了。 《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师崇高的使命,作为教师,是在社会人这一身份上再作了提升的另一种身份,所以,我们应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真正做到:依法治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在平时的社会活动中要时时注意自己的形象,教师面对的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除了教书还要育人,所以,我们还要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的学生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更需要我们用爱心去浇灌和呵护。我们必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茂县中学陈光德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教育法试卷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试试题 学校:姓名: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的教育。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和。 5、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管理。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学校、教师可以对提供家庭教育辅导。 8、国家建立以为主、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9、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和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0、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11、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6、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0、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1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12、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14、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5、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三、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间修订的? 2十六大提出的新教育方针是什么?

关于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心得体会 谈到教师大家想到最多的是鲁迅先生的那句话:“俯首甘为孺子牛”,那是对教师无私精神的赞美。不同于其他职业,教师是被称为“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但是近几年有些地区屡次出现教师遭受不公平待遇;教师被殴打;教师被羞辱等等现象,似乎在提醒着我们这光辉的职业正被黑暗给一点点吞噬了。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这时认真学习“教师法”用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显的刻不容缓。 但是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义务。从在师范学习的第一天起,我就记的在学习“教师法”的同时还在学习着“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学习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理论的知识丰富了,但是当我真正将它付之行动时才发现要考验我的原来远远没那么简单。记得曾教过一名学生,该生表面很老实,但是接触一段时间发现他不但平日纪律不好,而且不按时完成作业,更可气的是他对自己的犯的错误总是能找到一堆理由去推脱,去逃避。当我教育他时总是一副满不在乎的表情。对这样的学生当时我觉的即没面子又愤怒,于是在一次班会课上,我在全班同学面前狠狠地批评了他,并让他当众念了自己的检查。当时我并未发现有何不妥,但是几星期后,该生家长找到我说我这种行为伤害到了孩子的自尊心,打击了孩子的学习信心。一堆的罪状一股脑扣在了头上,当时我根本就将之前学的理论知识抛在脑头,更别提换位思考,站在孩子的立场想想这件事。冷静后,在老教师的帮助下我给自己做了次深刻的自我分析,找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现在想起来真是“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用《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努力,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等坚持以人

教育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a )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 B.十 C.十一 D.十二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c )。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3、义务教育实行( a )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d)批准。 A.学校 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 B.不低于 C.略高于 D.略低于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 c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 d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 )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 B.生活补助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D.特殊奉献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A.国家 B.社会 C.学校 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a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a ),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 b )。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 a )。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 A、三年 B、三至五年 C、二年 D、四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 b ) 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 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的教育。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和规范字。 5、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辅导。 8、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9、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

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0、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11、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6、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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