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桩机委托检验细则11.29

打桩机委托检验细则11.29
打桩机委托检验细则11.29

第 A 版第 1 次修订

主题工程桩机委托检验细则实施日期:

1.目的

为确保工程桩机委托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并规范检验方法,保证检验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2.1本报告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轨道式、步履式、履带式工程桩机的委托检验,如履带式打桩架,步履式打桩架,静力压桩机,转盘钻孔机,筒式柴油打桩锤,振动桩锤等。

2.2本细则明确了工程桩机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仪器、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方法。

3.检验依据

3.1 JG/T5006-1992《桩架技术条件》

3.2 JG/T5107-1999《液压式压桩机》

3.3 JGJ160-200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3.4 JG/T5006.2-1993《桩架性能试验方法》

4.资料审查及评价

4.1检验员到达现场前,应对被检设备的资料进行审查及熟悉了解。

4.2检验员应详细听取使用单位及安装、维修、保养单位的情况介绍。

4.3检验员在检验结束后,应召集使用单位及安装、维修、保养单位的有关人员,公布对所检设备的检验结果,并对不合格项目开具检验整改通知单。

5.检验仪器设备见表一

6.1委托检验申请受理单

检验申请单位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受理单》,申请单一式三份,检验部门、公司(附原始记录)、受检单位各一份,无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字无效。

6.2检验任务单

检验部门接到申请单位《委托检验申请受理单》后,无特殊情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为其安排时间和安排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并填写《委托检验任务单》,委托任务单一式二份,检验部门、公司(附原始记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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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序号名称量程分辩精度

1 电压表A500V0.1V ±5%

2 电流表AC200V0.1A ±5%

3 钳形数字万用表DT9256C ±10%

4 数字钳形电流表DT266 ±10%

5 点温计0℃-100℃±0.1℃

6 温度计0℃-150℃±0.1℃

7 绝缘电阻测式仪0.01MΩ±5%(500V)

8 游标卡尺100mm 0.02mm±1%

9 深度游标卡尺100mm 0.02mm±1%

10 钢直尺300mm 0.5mm±1%

11 钢卷尺5m 1mm±1%

12 钢卷尺30m 1mm±1%

13 塞尺4mm 0.01mm±1%

14 力矩扳手1800-3000N.m ±4%

7.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结果判定

7.1检验项目:技术资料

*7.1.1合格证:查阅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制造资质、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主要零部件的合格证等随机文件,并与实物进行比对确认。

7.1.2设备技术档案:查阅使用单位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维护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7.1.4结果判定:7.1.1项、7.1.2项所述资料齐全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2检验项目:作业环境及外观

7.2.1 作业环境: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

7.2.1.1检验方法:目测,高压线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标志或围栏设置合理。

7.2.1.2结果判定:符合7.2.1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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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外观:桩架、桩锤应有与合格证相应的铭牌,铭牌信息齐全;桩架表面应涂漆,桩架厂名、商标、指示,危险警戒等标志应与表面涂漆有明显区别。

7.2.2.1检验方法:目测,铭牌信息与合格证相符,涂漆区别明显,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戒色。

7.2.2.2结果判定:符合7.2.2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检验项目:金属结构及工作装置

*7.3.1 金属结构及连接: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整体失稳、严重塑性变形和裂纹;连接件联接不得有明显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7.3.1.1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采用厚度仪、线锤、游标卡尺、力矩扳手等实测。

7.3.1.2结果判定:整体失稳时不得修复,应报废;产生严重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发生锈蚀或腐蚀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报废;产生裂纹应修复或采取措施防止裂纹扩展,否则应报废;高强度螺栓连接预紧力矩不足时应修复。其它符合7.3.1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2 支承支腿:液压支腿与支承底板应采用绞接式联接,防止刚性断裂。

7.3.2.1检验方法:目测,记录铰接方式如销轴连接。

7.3.2.2结果判定:符合7.3.2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3 立柱:无明显磨损及压扁现象,同上发生锈蚀或腐蚀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报废。

7.3.3.1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查看说明书。

7.3.3.2结果判定:符合7.3.3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4 斜撑:采用螺杆调节时,其螺杆不得明显扭曲,螺纹应无缺损,配合良好;采用伸缩调节时,液压缸无明显缺陷,且设有双向液压锁。

7.3.4.1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查看说明书。

7.3.4.2结果判定:符合7.3.4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5 工作装置:振动锤(柴油锤、桩锤、钻盘等)部件齐全、完好,焊缝无明显振裂现象,无严重锈蚀,漏油现象,空运转正常。

7.3.5.1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查看说明书,对工作装置进行动作试验,验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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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装置功能。

7.3.5.2结果判定:符合7.3.5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4检验项目:主要零部件与机构

7.4.1安全圈数:卷筒中钢丝绳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中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圈。

7.4.1.1检验方法:目测,现场测验,安全圈数计数时一圈完整才能计入。

7.4.1.2结果判定:符合7.4.1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4.2 钢丝绳排列:钢丝绳在绳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允许跳槽和交叠。

7.4.2.1检验方法:目测,分有导向槽和无导向槽两种,有导向槽时查看排绳是否正常无错乱,无导向槽时查看是否设置导绳装置并工作可靠有效。

7.4.2.2结果判定:符合7.4.2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4.3 端部固定:钢丝绳应牢固可靠,卷筒上的绳端固定应有防松或自紧性能,绳卡固定时,绳卡数量及安装方式应正确。

7.4.3.1检验方法:目测,压板固定、锲形块固定等具有防松或自紧性能,绳卡固定时应对绳卡方向、个数、绳卡间距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7.4.3.2结果判定:符合7.4.3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4.4 钢丝绳磨损量:采用游标卡尺测量,a外层钢丝磨损不大于其公称直径40%;b钢丝绳实测直径不得小于公称直径93%。出现上述任何情况均应报废。

7.4.4.1检验方法:游标卡尺测量,与其公称直径对比。

7.4.4.2结果判定:符合7.4.4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4.5 钢丝绳断丝数:根据钢丝绳断丝报废标准判定,如6d:不得超过5(2)/6×37(6×19),30d:不得超过10(5)/6×37(6×19)

7.4.5.1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采用钢丝绳探伤仪。

7.4.5.2结果判定:符合7.4.5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4.6 钢丝绳润滑:钢丝绳应润湿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发生干涉。

7.4.6.1检验方法:目测。钢丝绳润滑不足时,会产生磨损加快和生锈等现象。7.4.6.2结果判定:符合7.4.6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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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卷筒:卷筒无破损、无可见裂纹。卷筒直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2规定的数值。卷筒两测边缘的高度不小于2倍钢丝绳直径。

7.4.7.1检验方法:目测,游标卡尺测量。

7.4.7.2结果判定:符合7.4.7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4.8 卷扬机固定:固定可靠,当桩机工作中卷扬机受最大拉力时,运转应平稳,采用压板固定时应不少于3个。

7.4.8.1检验方法:目测,压板固定间距与压板螺栓应可靠。

7.4.8.2结果判定:符合7.4.8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4.9制动器:制动器制动平稳、有效;主要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衬垫磨损达原厚度的50%应更换;制动轮无可见裂纹,表面磨损不超过1.5mm。

7.4.9.1检验方法:目测,游标卡尺测量。静止时对裂纹、磨损、变形等进行目测。制动平稳性在卷扬机运行过程中观测。

7.4.9.2结果判定:符合7.4.9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4.10 滑轮:滑轮直径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2规定的数值,滑轮无可见裂纹,轮缘无缺损;滑轮槽表面光洁平滑,轮槽无不均匀磨损;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20%;轮槽底部的磨损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时应报废;滑轮应转动灵活,应装有防钢丝绳脱槽装置并可靠

7.4.10.1检验方法:目测,游标卡尺测量。防脱槽装置设置方式有多种,应对其可靠性进行确认。

7.4.10.2结果判定:符合7.4.10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5检验项目:电气系统

7.5.1配电箱:配电箱内接线无松动,箱体无破损并应有防雨措施,箱体外壳须设有危险警告标志。

7.5.1.1检验方法:目测。防雨装置应能遮住箱体,危险警告标志应醒目。

7.5.1.2结果判定:符合7.5.1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5.2 绝缘电阻:电气系统对地绝缘电阻不小于0.5MΩ。

7.5.2.1检验方法:采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量。对电气线路对地、桩锤与滑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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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系统、底架与斜撑等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1 MΩ。

7.5.2.2结果判定:符合7.5.2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5.3 接地:桩机主体结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等都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不应大于10Ω。

7.5.3.1检验方法: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量。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整体金属结构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应当可靠连接。不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当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采用TT接地系统时,桩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或者桩机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采用TN接地系统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

7.5.3.2结果判定:符合7.5.3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检验项目:安全保护装置及措施

*7.6.1 电气保护:桩机电气设备必须有过载和缺错相保护装置以及漏电保护器。

7.6.1.1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对上述电气保护装置进行动作实验。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载侧,总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开关箱内安装的漏电保护器一般场所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7.6.1.2结果判定:符合7.6.1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2 操作者工作场地:操作者工作的地板表面不应是光滑的;在拖动供电电缆的区域内须设有危险警告标志。

7.6.2.1检验方法:目测,对危险警告标志符号是否规范进行确认。

7.6.2.2结果判定:符合7.6.2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3 管道和电缆:管道和电缆应有可靠固定装置。

7.6.3.1检验方法:目测。电缆固定时应有序规范。

7.6.3.2结果判定:符合7.6.3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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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操作台:操作台上各电器开关及操作手柄应有表明用途和动作方向的标志。

7.6.4.1检验方法:目测,用途和动作方向标志应与实际操作一致,并符合人的操作习惯。

7.6.4.2结果判定:符合7.6.4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5 夹轨器:轨道式、步履式桩机应设夹轨器。

7.6.5.1检验方法:目测,并进行动作有效实验,对夹轨器设置方式和类型进行确认。

7.6.5.2结果判定:符合7.6.5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6 行程限位:桩机水平伸缩台车行程、步履式桩机履板行走和行程应设有限位装置。

7.6.6.1检验方法:目测并进行动作实验,对行程限位中机械、电气、液压应分别实验。

7.6.6.2结果判定:符合7.6.6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7 隔振装置:振动沉拔桩机的电气控制柜及操作室应设有隔振装置。

7.6.7.1检验方法:目测,对隔振装置有效性进行确认。

7.6.7.2结果判定:符合7.6.7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8电缆的固定:电缆的固定装置应有绝缘材料制成的或带有绝缘衬垫,电缆不得触及电缆固定装置的夹紧螺钉。

7.6.8.1检验方法:目测,对固定用绝缘材料或衬垫进行检查,夹紧螺钉与电缆应有一定距离。

7.6.8.2结果判定:符合7.6.8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9电缆的保护:软电缆易磨损部位应用绝缘材料制成的电缆护套加以保护,这种护套不应与软电缆构成一体。

7.6.9.1检验方法:目测,对电缆护套材料和设置进行确认。

7.6.9.2结果判定:符合7.6.9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10 液压系统:液压系统有防止过载与冲击的安全装置,溢流阀的调定压力应为110%-120%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履带式桩架应设置蓄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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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0.1检验方法:目测,记录溢流阀设定压力并与额定压力进行对比。履带式桩架当发动机工作性能下降时,蓄能器应能及时发挥作用,保证机械的安全运行。7.6.10.2结果判定:符合7.6.10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11液压缸、平衡阀、液压锁:液压支腿采用伸缩液压缸时,应设双向液压锁; 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的连接必须采用刚性连接,平衡阀和液压锁工作应可靠有效。

7.6.11.1检验方法:目测,伸缩液压缸应设置双向液压锁,采用刚性连接并动作实验其工作可靠性。

7.6.11.2结果判定:符合7.6.11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12防护罩:外露的运动件,如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应设防护罩。

7.6.12.1检验方法:目测,对防护罩范围和可靠性进行确认。

7.6.12.2结果判定:符合7.6.12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7检验项目:性能要求

*7.7.1密封性能:液压系统、润滑系统各部位如管路、接头、阀组固定结合面及相对运动结合面均不得有漏油现象。冷却系统不得有渗水现象。

7.7.1.1检验方法:目测。额定载荷试验15分钟之内,各油管接头、油路、液压阀、液压泵、液压马达、液压箱、燃油箱油泵、油堵、回转机构等部位应符合不渗或不漏要求;水箱开关、水管接头不得有漏水现象,水箱、缸体、缸盖、缸垫和水管表面不得有渗水现象。

7.7.1.2结果判定:符合7.7.1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7.2 空载试验: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各种安全装置工作可靠有效;桩机装备规定工作装置,进行左右移动动作三次,要求工作平稳、无异常现象。立柱在设计规定的范围内作前倾、后倾试验,要求动作平稳,无卡滞现象。桩机各机构空载运行,运转平稳无异常,无卡滞现象。

7.7.2.1检验方法:目测,逐一动作试验。发动机启动空转不少于30min,启动容易,无异响;液压泵能达到规定转速;桩架传动部件作正反向空转试验不少于15min,传动平稳,运转正常;桩架移位、转弯,立柱倾斜,水平伸缩台车、换轨、回转机构等进行不低于3次的动作功能性试验,工作平稳,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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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2结果判定:符合7.7.2项的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7.3额定载荷试验:额定载荷试验中零部件无任何损坏,各机构运行平稳,运转正常,无异常响声,桩棰无卡阻,试验后检查金属结构不应有裂纹、联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桩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7.7.3.1检验方法:目测,逐一动作试验。额定载荷条件下,吊锤卷扬机构及吊桩(料)卷扬机以最低稳定速度和最大速度在全程范围内起升、下降载荷,并进行1-2次制动。回转机构同卷扬机在最低稳定速度和额定速度在动作设计范围内运行,并制动2次,但要求停稳后才能再启动。

7.7.3.2结果判定:符合7.7.3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原始记录填写

8.1原始记录必须由持相应检验资格证书的检验员填写,并应有检验员和校核人的签名。

8.2原始记录应不少于《工程桩机委托检验原始记录》中规定的内容,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8.3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用“√”、“×”、“∕”分别标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用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和“见附页”等。

8.4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8.5在“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栏填写本次检验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

8.6若有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填写在“备注”栏。

8.7“检验结论”栏的填写用语为:经检验,该设备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超过(≤) 5 项不合格,综合判定该设备安装检验合格。经检验,该设备重要项目有1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超过(﹥)5项不合格,综合判定该设备安装检验不合格。

9.检验报告书的填写

9.1检验报告书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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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检验项目有数据要求,应在“检验结果”栏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9.1.2如遇有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10检验结论的判定原则如下:

10.1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中重要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5项不合格。综合判定该设备安装检验合格;

10.2.1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中重要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5项不合格。综合判定该设备安装检验不合格;

10.2.2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中重要项目有不合格,综合判定该设备安装检验不合格;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10.3对不合格项,检验人员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毕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资料确认或现场确认等方式)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达到10.1条规定要求,方可出具结论为“设备安装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11结论用语的填写

《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重要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项不合格。综合判定该设备安装检验合格”、“重要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项不合格。综合判定该设备安装检验不合格”、“重要项目有不合格,综合判定该设备安装检验不合格”三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1.1满足10.1条内容判定条件的工程桩机,检验结论填写“重要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5项不合格。综合判定该设备安装检验合格”。

11.2满足10.2.1条内容判定条件的工程桩机,检验结论填写“重要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5项不合格。综合判定该设备安装检验不合格”。

11.3满足10.2.2条内容判定条件的工程桩机,“重要项目有不合格,综合判定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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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检验不合格”。

12.检验结论的处理

检验过的工程桩机,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工程桩机委托检验报告》。

13.终止检验

为了保证检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桩机设备安全,当检验过程中发生或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检验人员应立即终止检验工作:

a)地面对工程桩机的承载力不够;

b)电气控制系统或动力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c)液压系统有严重缺陷;

d)其它可能危及检验人员人身或起重设备安全的情况。

14.整改通知单和检验报告

14.1检验人员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开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14.2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须经责任工程师审核,报授权签字人审批。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连同检验原始记录等由检验机构存档,另两份由使用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15相关/支持性文件

1.工程桩机委托检验报告

2.工程桩机委托检验原始记录

3.整改通知单

委托检验合同标准协议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委托检验合同标准协议正 式版

委托检验合同标准协议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有关委托检验阅读协议 委托方:____ 检验方:____ 一、____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方)接受委托方书面检验委托。委托检验申请单(以下简称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以委托方代表人在委托单上签名盖章,检验方加盖受理骑缝章后生效。 二、委托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如有必要,还应根据检验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单据及相关资料。 三、检验方按委托方在委托单上填明

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委托方必须注明要求使用的检验方法。 五、检验方的检验时间根据检验内容而定,原则上以检验方公布的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注明。 六、检验方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计价。对于批量样品如需减免检验费用的,委托方应在委托时与检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备注”栏内注明。要求加急服务的,需支付加急费。 七、检验方接受委托方自送样品的检验,检验报告仅对样品负责。 八、对于某些项目,检验方需要分包

冶金起重机检验细则

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非冶金起重机械 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非冶金起重机械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2 检验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 《关于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质监特函〔2009〕30号) 3 总则 3.1本细则与YTJ/XZ-Q81-200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实施细则》、YTJ/XZ-Q01-2005《桥架型起重机监督检验实施细则》配套使用,起重机械的常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及结果判定方法按YTJ/XZ-Q81-2009和YTJ/XZ-Q01-2005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3.2本细则所规定的测试方法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按YTJ/AQ05《起重机检验安全导则》执行。 3.3本细则在实施时期中,当出台新的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的办法或要求时,应以新的办法或要求为准,本细则应加以修订和补充。 4 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1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通用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表1。 表1 通用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2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见表2。 表2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5 检验记录与检验结果判定和处理 5.1 检验性质为纳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大修监督检验,具体见各品种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原始记录;纳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范围,具体见表A1、表A2。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1 概述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 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有关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2 委托方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 3 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4 合同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销售每批药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药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委托加工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委托加工的生产管理,保证外出加工产品的质量。 二、适用范围:外出加工的品种 三、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规。 四、责任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五、内容: 1.进行委托加工前,应选择合适的厂家进行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持有与我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2交通便利; 1.3价格合理; 1.4能按要求及时加工并能保证产品的质量。 2.对加工企业进行简单的筛选后,由副总经理组织生产和质量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查小组,对加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深入的考察,报总经理批准后最终确定加工厂家。 3.对于确定的加工厂家,我公司提供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并采购合格的原辅料,派出相关人员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进行连继三批的试生产,检验后格后才能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4.签订加工合同后,报相关资料到省药监局进行备案,获得批准并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后,才可正式进行委托加工。

5.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我公司派出相关人员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严格按GMP和公司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并且批生产记录应复印后随加工好的产品带回公司,复印的批生产记录存档备查。 6.《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及时的提交有关材料,报省药监局办理延期手续。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我公司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4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六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前言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凼[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3月,特利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对报批稿多次、广泛的征求各方面意见。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高速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 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构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质量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临床医学检验标本委托协议书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是由______省卫生厅直接审批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业医学检验中心,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并定时定期参加国家卫生部临检中心的室间质评和四川省临检中心室间质评;现为了更好地促进医疗资源共享,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甲、乙方双方在平等互助、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合作共同开展医疗检验服务。现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委托方式 甲方将部分临床医学检验标本委托给乙方进行检测,乙方为甲方提供检测报告,并收取甲方检测服务费。 二、委托期限: 三、委托范围: 甲方临床需要但又不开展的所有临床医学检验项目。(如有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可在这里详细列出。也可以在附件里列出)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1、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按照乙方提供的《项目总汇》(以乙方提供的最新版本为准)中的要求和规定同乙方进行检验委托服务。 2、按《物价局收费标准》向病人收费。 3、甲方同意将委托范围内的检验项目交给乙方检验。 4、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与乙方工作人员在以下环节进行签字确认:标本交接、报告单交接、结算票据交接。 5、甲方有责任按乙方提供的采样手册中的要求提供合格的样本给乙方,并对不合格样本负责。乙方: a)每周______次到甲方处收取标本,并回送检验报告单,上门服务时间为____________。 b)乙方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前提下,乙方不得向甲方检验科室、医务科、

临床科室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甲方委托检测的项目、检测的内容、检测的结果。 c)乙方保证按国家相关的检验规范进行操作,并对来样检测结果负责。 d)有责任对合同中项目手册修改的地方及时告知甲方。 五、结算价格 甲方按《物价局收费标准》收取病人检验费,而乙方按的收费标准的 % 向甲方收取委托检验服务费。 (如果结算价格有不同的计算方法,或不同检验项目有不同的结算价格,可在这里详细列出,也用附件列出。 六、结算方式: 检验收入每两月结算一次,乙方凭甲方收到的检验报告数量统计总额并开具相应的发票,甲方按发票金额在一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以账款到达乙方账户时间为准。甲方未按规定期限内将钱款汇入乙方账户的,乙方可以暂停服务,直到收到该款项为止。 七、协议终止。双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1.甲方不按乙方的规定提供检验样本,经双方多次协商后仍不予改正; 2.乙方因国家政策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八、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尽事宜及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由双方应再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规则申请仲裁,该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日期:日期:

冶金起重机使用现状和检验要点分析示范文本

冶金起重机使用现状和检验要点分析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冶金起重机使用现状和检验要点分析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冶金起重机在使用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事故,我们应密 切关注这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是提出了几个突出 的问题并分析,借此来促进冶金起重机的检验质量控制, 并规避检验责任风险,以保证正确使用冶金起重机。 关于冶金起重机的检验,20xx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几 个关于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规范,对吊运熔融金属的冶金起 重机作了更多的规定,更加突出了对设备选型、安全保护装 置等项目的把关与检验,对冶金起重机检验项目和检验结 论的判定准则等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由于冶金起重机的特 殊性,往往在该类起重机检验过程中经常有一些问题被忽视, 而恰恰这些问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主要原因

是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相对滞后,生产企业的产品良莠不齐,检验机构不能从源头上把关等。本人根据平时检验工作经验认为,冶金起重机的检查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设备的选型 设备选型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桥式起重机的一个检验项目,而且是主要项目。其目的主要是根据冶金环境场所选择合适的冶金起重设备,而旧有规则无设备选型这一个要求。在验收行车之前,新安装的起重机,经常是在工厂生产线尚未投产,经营环境、起重机使用下列用途不明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往往忽略了冶金这一重要环节,把起重机视为普通起重机,如何确定设备的选型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桥式起重机。(TGSQ0002 20xx年)第十七条;起重机应该是在工作条件和使用环境的设备要求和使用起重机应负责安全。此程序的选择和使

样品检验管理规定

样品检验管理规定 1. 目的 1.1 规范各部门在样品提供过程的职责; 1.2 规范样品检验管理的流程,提高样品检验有效性和准确性。 2. 范围 适用于**营销部、国际贸易部针对客户取样检验、委托第三方取样检测等所要求的样品试样、加工、自检及送检。 3. 职责 3.1 营销部职责 a接到客户要求提供样品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需求信息后,应跟进落实并提供完整的检验需求材料或产品的规格、数量,检验时间、检验项目,检验单位等信息; b 组织技术、生产、工艺、品保、采购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和 检验计划制定; c 填写生产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申请单,发放技术部、品保部、生 产部、采购部、工艺部等相关部门; d样品制作完成后的邮寄或发运; e 跟踪客户对样品检验的反馈,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2 技术研发部职责 a接到营销部生产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申请单后,对技术标准及特殊技术要求进行分解; b对检验材料或样品的规格、数量、材料性能、技术标准进行分析,

并下发采购和生产加工用技术表单; c对材料加工及样品取样有特殊技术要求时,需下发相应图纸及技术说明。 3.3工艺部职责 a 对样品加工工艺进行确认,对特殊要求的取样及加工工艺进行规定; b 根据不同订单和外检要求,制定并下发样品标记的要求和规定; 3.4采购部职责 a根据营销部下发的生产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申请单要求进行原材料或半成品采购; b样品原材料性能应优于标准材料,力学性能应高于标准值的百分之五以 上,化学成分各元素含量应低于标准值的百分之十。 3.5品保部职责 a对原材料和样品的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检验; b根据生产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申请单检测项目及标准要求,对取样材料、样品进行自检; c将取样自检合格的材料、样品以及备用样件进行拍照留存,最终检验结果向营销部及相关领导进行反馈。 3.6生产部职责 a客户需求材料取样; b客户需求的样品加工;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目录 —、机构管理 (2) 二、质量管理 (3) 三、安全与感染防控 (6) 四、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 (7) 五、监督与管理 (8)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 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完整

1 目的与适用围 确保委托生产相关事宜的合法、顺畅进行及委托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定和注册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所有活动管理。 2 制定依据及职责 《药品生产管理规(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生产部、生产车间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3 容 3.1 委托生产定义:凡指因公司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需委托其它企业按我公司生产质量要求加工本公司生产批件的产品。 3.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 3.2.1 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事宜实施处理, 3.2.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授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QC主管。由质量授权人担任组长。 3.2.3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 质量授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 质量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和变更的处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QC主管: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的实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的评估。 3.3 委托生产的原则: 3.3.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附件1: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开展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分布、实验室检测能力、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管理等实际情况,为规范健康体检医学检验行为,保护受检者的利益,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委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委托实验室指将部分临床样本外送至其他实验室完成医学检验工作的临床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合格的从业资质; (三)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二条受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受托实验室指接受委托实验室的临床样本,提供实验室检测或确认实验服务的临床实验室、医学检验所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特殊检验的实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 - 1 -

合格的从业资质;该医学检验所指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医学检验所; (三)受托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受托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三条委托检验 (一)委托方医疗机构在受检者接受健康体检前应告知本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完成的检验项目、受托方的机构名称以及检验报告签发的有关程序,征得受检者同意后方可开展委托检验; (二)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职责、委托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及争议的解决等。“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教育和专业背景、执业许可证明、相关学历及卫生技术专业资格证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及专业能力与成就; (四)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执业资质、通过认可、认证或权威评审的证明材料、质量保证文件(室内质控、室间质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进行审阅; (五)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设施、供给、仪器、总体卫生- 2 -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 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 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 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 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 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 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 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 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 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

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 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 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 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 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 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 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 工作: (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确保委托生产相关事宜的合法、顺畅进行及委托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定和注册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所有活动管理。 2 制定依据及职责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生产部、生产车间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3 内容 3.1 委托生产定义:凡指因公司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需委托其它企业按我公司生产质量要求加工本公司生产批件的产品。 3.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 3.2.1 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事宜实施处理, 3.2.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授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QC主管。由质量授权人担任组长。 3.2.3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 质量授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 质量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和变更的处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QC主管: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的实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的评估。 3.3 委托生产的原则: 3.3.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

起重机械检查通知,标准

关于开展起重设备钢丝绳专项检查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确保公司所有的起重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对各生产单位所使用(或备用)的起重设备钢丝绳及吊装使用的钢丝绳扣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分为生产单位自检自查和公司联合检查两个阶段: 一、使用单位自检自查阶段 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1.各起重设备使用单位由单位一级主管组织本单位起重设备维护、维修、操作的专业人员进行认真学习《起重机械设备钢丝绳保养、检查及报废标准参考》对本单位起重设备钢丝绳进行保养,并且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梳理,严格执行钢丝绳的报废、换新标准; 2.由各单位一级主管牵头成立钢丝绳检查小组,并组织本单位起重设备维护、维修、操作的专业人员,对起重使用的(或备用)钢丝绳或吊装使用的钢丝绳扣进行自检自查及隐患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项目,制定并建立钢丝绳检查电子版台账; 3.落实整改负责人和制定整改时间,坚决防止检查走过场、走形式以及对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问题,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收到实效,确保所辖区域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联合检查阶段 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1.由******专业人员牵头,安全生产处相关人员配合对公司所有

起重设备的钢丝绳及钢丝绳扣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起重设备钢丝绳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排查和治理。 2.对没有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治理的单位,或没有建立钢丝绳检查整改电子版台账的,将在公司生产调度会议上进行通报,由单位一级主管在会议上进行检讨,并对该单位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 ****.*.*

起重机械设备钢丝绳保养、检查及报废标准参考一、钢丝绳保养注意事项 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与使用方法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做到按规定使用,禁止拖拉、抛掷,使用中不准超负荷,不准使钢丝绳发生锐角折曲,不准急剧改变升降速度,避免冲击载荷等。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钢丝绳有铁锈和灰垢时,用钢丝刷刷去并涂油。 2、钢丝绳每使用4个月/涂油一次,涂油时最好用热油(50℃左右)浸透绳芯,再擦去多余的油脂。 3、钢丝绳盘好后应放在清洁干燥的地方,不得重叠堆置,防止扭伤。 4、钢丝绳端部用钢丝扎紧或用熔点低的合金焊牢,也可用铁箍箍紧,以免绳头松散。 5、使用中,钢丝绳表面如有油滴挤出,表示钢丝绳已承受相当大的力量,这时应停止增加负荷,并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新钢丝绳。 6、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以下情况出现: (1)钢丝绳与电焊线接触。 (2)钢丝绳间直接接触。 (3)钢丝绳与金属尖锐棱角经常摩擦。 (4)钢丝绳从已经破损的滑轮上穿过。 (5)吊装角度超过60o (6)在高温物件上使用的钢丝绳,必须采取隔热措施,以防降低强度和寿命。(7)钢丝绳报废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二、钢丝绳使用前检查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选择、监控委托实验室及会诊机构的质量,确保委托实验室或委托会诊机构有能力进行所要求的检验。二.适用范围:评估和选择委托实验室和会诊机构,以细胞学及相关学科提供二次意见 三.工作程序: 1.实验 一.目的:选择、监控委托实验室及会诊机构的质量,确保委托实验室或委托会诊机构有能力进行所要求的检验。 二.适用范围:评估和选择委托实验室和会诊机构,以细胞学及相关学科提供二次意见 三.工作程序: 1.实验室根据需要,结合科室的实际情况,对于本科室未能开展而又确实需要开展的检验工作,需要委托其它实验室或机构协助完成。 2.由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提出,报请科主任,需经医院同意。 3.对于委实验室或委托会诊机构,应定期评审与委托实验室的协议,以确保: 3.1.充分明确包括检验前以及检验后程序在内的各项要求,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

3.2.委托实验室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且没有利益冲突; 3.3.检验程序的选择适合其预期用途; 3.4.明确确定对检验结果的解释责任。 3.5.并作出相应的记录。该评审记录的保存两至结束委托工作后两年。 4.实验室应对其所有委托实验室进行登记。应对所有已委托给另一实验室的样品进行登记。应将对检验结果负责的实验室的名称及地址提供给实验室服务的用户。在病历以及实验室永久性文档中,均应保留一份实验室报告的副本。 5.由本实验室负责确保将委托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和发现提供给提出要求的人员。报告中应包括委托实验室所报告结果的所有必需要素,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影响临床解释的改动。 但不要求实验室按委托实验室的报告原字原样地报告,实验室的负责人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地方的医疗环境,选择性地对检验结果做出附加的解释性评语。应在报告中明确标识添加评语的负责人。 6.委托的控制 (1)运用有效程序,评估和选择符合要求的分包方,此条按《合同的评审程序》(3)对委托的质量进行控制,保存分包方的注册资料及符合要求的证据。

冶金起重机检验标准(doc 8页)优质版

冶金起重机检验要点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质检办特第[2007]375号文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落实国家总局对冶金起重机的整治工作,特对文件要求的十一条对应桥门式起重机检规的要求在检验工作中的具体实施进行说明,供监查、检验人员核查设备或改造方案时参考。 以下对应检验报告的相关条目并结合[2007]375号文的要求进行说明(增加细化) 一、技术资料 1.1项:制造监检合格证书电动机合格证书、电器柜合格证书、减速机合格证书(中硬齿面)、吊钩合格证书(直接吊钢包的主钩吊具应使用板钩JB/T7688.15-1999 3.3.3 吊运物品队锻钩的辐射温度不超过300度JB/T7688.1-95 3. 2.7)、钢丝绳合格证书(选用钢芯钢丝绳,钢丝绳单股丝数不小于25 JB/T7688.1-95 3.6.1.1)、电缆合格证书(符合冶金环境使用要求)、钢材质保证书(δ≤20 Q235-B δ>20 Q235-C 、16Mn JB/T7688.1-95 3.3.1)对接焊缝探伤报告(射线一级、超声二级JB/T7688.1-95 3. 4.3)失速保护限速器合格证及说明书、主梁结构图、电器原图、电器接线图。 1.2项:自检报告及安装调试记录应包含整机安装完毕后的相关检验情况和调试记录:电器测试记录、(电器的拖动及

控制型式是否符合要求、电器及线路绝缘、整机接地、电机发热、启动电流、过流保护的动作电流及有效性)空载实验记录、(各机构运转是否正常、各种限位及保护装置的调试记录)起重量限制器调试记录、(报警重量、动作重量及准确性)制动性能调试记录、(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试验、总的下降制停距离不大于额定速度的1/65 JB/T7688.1-95 3.2.4、大小车制动距离)失速保护限速器的调试记录、空载实验记录、动载实验记录、额载实验记录。 二、作业环境 2.1项:(1)、使用环境安全,起重机工作覆盖面下是否有人员办公、操控、休息等人员密闭场所, (2)、是否有较大的人员流动区域,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是否能确保危险作业时无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3)、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企业设备管理现状、设备操作维护人员技术条件(5)在检查完相关资料的符合性和确定检验不会造成人员和设备危害的情况下,在有用户陪同并采取了相应 的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检验。 三、金属结构 3.1项:结构材料选用应符合δ≤20mm时选用不低于Q235-B的材料,当δ>20mm时选用Q235-C 或16Mn (JB/T7688.1-95 3.3.1)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 规范

附件1: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开展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分布、实验室检测能力、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管理等实际情况,为规范健康体检医学检验行为,保护受检者的利益,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委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委托实验室指将部分临床样本外送至其它实验室完成医学检验工作的临床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合格的从业资质; (三)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二条受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受托实验室指接受委托实验室的临床样本,提供实验室检测或确认实验服务的临床实验室、医学检验因此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特殊检验的实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合格的从业资质;该医学检验所指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医学检验所; (三)受托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受托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三条委托检验 (一)委托方医疗机构在受检者接受健康体检前应告知本机构委托其它机构完成的检验项目、受托方的机构名称以及检验报告签发的有关程序,征得受检者同意后方可开展委托检验; (二)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职责、委托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及争议的解决等。“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教育和专业背景、执业许可证明、相关学历及卫生技术专业资格证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及专业能力与成就; (四)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执业资质、经过认可、认证或权威评审的证明材料、质量保证文件(室内质控、室间质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进行审阅;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管理守则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管理守则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苏卫办医〔2010〕7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抄送:省医院协会、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医院、省口腔医院。 附件: 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更好地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服务,依据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卫检字〔2002〕8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是指以临床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核酸(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其管理涉及建立规范化实验室,采集人体的各种标本,利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进行分子生物学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全过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的临床应用。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诊疗科目,有涉及生物安全的样本采集和处理的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 (三)必须严格遵循《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附件《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对实验室进行规范化设置和配备。 (四)实验室必须经过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省临床检验中心验收合格获得证书。 (五)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批准合格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六)从事遗传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医学实验室诊断技术平台。 二、人员和环境基本要求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人员基本要求 1、具有检验或检验相关专业资质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2、具有一定的分子生物学知识及实验操作经历,了解防污染和生物安全要点并熟练掌握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 3、必须经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部、省临床检验中心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 4、实验室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至少配备有2名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 5、实验室专业主管应为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环境基本要求 1、实验室布局、流程和面积符合《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要求,以及所需的电源、水源和温湿度符合实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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