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跟展望

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跟展望
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跟展望

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展望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闫宝卿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中国十分重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工作。特别是近十年来,国家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制定了一大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在劳动保障的主要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保障立法的现状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收入分配制度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伴随着劳动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保障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根据宪法确定的有关原则,国家制定了劳动法,以及有关调整劳动保障关系的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制定的法规主要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的规章主要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劳动监察规定等。在国家立法取得很大进展的同时,地方立法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制定了一批地方法规和规章,适应了地方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我国批准了一批国际劳工公约,涉及就业政策、最低工资、最低就业年龄等方面,为我国国内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目前,以宪法为根据,以劳动法为龙头,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为骨干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

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所规定的主要制度是: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在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60%。这项制度的实行,实现了劳动用工由计

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变,也为劳动力结构调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企业家组织密切合作,目前在中央和省级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些省的市、县、乡镇、街道也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会议制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可与职工代表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虽然在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不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我们指导企业积极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目前,全国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有 63.5万户,涉及职工 8000多万人。

(三)统一实行了基本劳动标准。一是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了最低工资调整机制。二是进一步调整了工时制度。继劳动法确立了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后,国务院于1995年决定将每周工作时间调整为40小时。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年法定节假日由7大增加到10天。各类企业按照规定改善劳动条件,执行了新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加班加点、最低工资标准等标准。

(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实行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养老金。这是适应中国国情的独特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制度的实行,不仅调动了职工个人缴费并关注企业缴费情况的积极性,同时也由于部分积累机制的建立,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条件。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截止2002年底,中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11128多万人,领取基本养

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3347万人。除国家强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鼓励职工参加储蓄性保险。

(五)实行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 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并规定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交纳夫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二是支持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截止2002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0182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440万人。

(六)建立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多层保障、三改并举(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中央统一原则,地方分散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单位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6 %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 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仅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还包括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从制度设计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目前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制度。截止2002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9400万人。

(七)逐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1996年原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由过去企业全部负担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参加统筹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左右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医疗费用、抚恤等待遇。目前,

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达4381万人。

(八)积极试行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行政规章,其目的是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参加统筹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1%)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产假、生育医疗服务等项待遇。目前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3479万人。

(九)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资金来源的渠道,以及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和权限等。保障的原则: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来确定保障的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以全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其他城市居民,可以差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止2002年底,全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为2053万人。

(十)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监察员,通过开展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劳动保障年检和组织专项检查等方式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和纠正,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建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全国共建立了22.3万多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69.6万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成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

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92个,配备专兼职仲裁员2.1万人。2001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5万件,涉及劳动者46.7万人,结案率达到92%,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法律是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开展的制度保障和依据。目前,虽然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一些方面还是不能适应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不能适应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主要问题是:一是现实亟需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如社会保险法,一些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劳动关系还缺乏规范,法律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空白亟待填补;二是法律体系结构不合理,现实中大量劳动保障关系依靠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法律规范层次低,强制性不够,还存在法律责任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给法律实施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展望

中国宪法规定,在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劳动保障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可以说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子体系。按照国家关于在2010年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抓紧做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既要有全局观念和发展观点,从宏观上对立法目标和发展趋势作出整体性预测,又要从微观上对立法发展的各个局部有具体的认识;既要研究纵向上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衔接配套,又要在横向上协调一致;既要充分重视制定新法,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形势的变化,对现有劳动保障法律适时进行修改,使立、改、废有机结合;既要保证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自身的协调一致,又要使其与其他部门法律体系及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当前,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以保证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得进行。

(一)重视制订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规划。从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看,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应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龙头,以单项劳动保障法律为骨干,其他法律规范一行政法规、规章为重要组成

部分,分类组合而成的内容和谐、层次分明、形式完整的劳动保障法律规范的系统。具体要求:一是对现行劳动法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抓紧制定社会保险法,这两部法律是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统帅,是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基础;二是有一系列完备的单项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三是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险基本法律、单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间,内容和谐一致,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位法律规范互不冲突。建立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至少要有8部法律,即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职业教育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标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还要制定一大批与劳动保障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加快立法步伐。根据立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要求,区别轻重缓急,坚持重点突出,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亟需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领域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展开,对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不仅要及时地用法律形式肯定、巩固、保障各项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成果,而且要发挥社会保障立法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我们应将重要的社会保障法律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并切实抓紧抓好计划的落实工作。结合当前就业形势和调整劳动关系、推进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近期比较急需的法律有:一是修改劳动法。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劳动法实施近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随着经济结构,企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的调整,在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劳动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劳动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在促进就业方面,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宏观政策、目标和措施,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在劳动合同方面,明确灵活就业方式的合同管理制度,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体制;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工资、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等。二是制定劳动合同法。主要规范劳动合同主体的行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订

立、变更、解除、终止的程序,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三是制定就业促进法。主要内容是: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职责、任务作出明确规定,确定各级政府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的职责。四是制定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是: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保险项目种类、覆盖范围、基金来源和管理、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待遇水平及支付办法等,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立法质量。劳动保障立法,就是要抓住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立法要管用,要能解决问题。因此,在起草法律草案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论证,必要时还要召开听证会,吸收实际工作者、专家等方面人员参与论证。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工作,使法律草案更加符合实际,体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现实需要。劳动保障立法涉及经济和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做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和争取支持很重要。这项工作做好了,立法的进度就能加快,也能更好地保持国家法律的协调一致。立法还要注意吸收国外一切对我们有益的经验。积极搜集整理国际劳工公约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的资料,并加以研究、分析、比较,对于其中反映社会保障规律性、共同性的内容,应结合中国实际予以吸收和借鉴,促进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新目标,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社会建设意在强调社会公众普遍守法。它相对于国家、政府层面公权力的守法而言,指法律在公民合作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得到普遍地认可、尊重与遵守。这一观念的提出表明中央意识到全民守法业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不 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治真正生根的前置性条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现实中公民守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众守法情况在不断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 一是民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过去当其受到权利威胁或侵害时,多数会选择不了了之。现在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有了明显提高,权利话语也已深入人心,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今,违反法律、侵害权益已经成为底线性、共识性的不当行为,容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反感和不满。 二是诉讼在纠纷解决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越来越多

的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据统计,1981-2011年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结案共1亿2623万件,平均每年407万件件,而调解的民事纠纷共1亿9264万件,平均每年621万件,是法院民事一审结案数量的1.53倍; 1981年人民调解的数量是民事一审数量的8.72倍;到2011年,前者只是后者的1.19倍。这说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三是法律服务人员队伍的数量和业务量越来越大。据统计,1981年-2011年间,我国律师数量由8571人增加到214968人,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率80%;每10万人口律师数量由0.86人增加到了15.95人,增长了17倍。期间,律师诉讼业务量由7万多件增长到231万件,增长了30倍,年均增长率超过100%;非诉讼业务量由4550件增长到62万件,增长了136倍,年均增长率超过450%。法律服务人员和业务的激增表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习惯借助法律开展社会交往。 四是社会纠纷数量居高不下。1981年我国有847万件民间纠纷和民事诉讼案件,2009年则升至1347万件,增长了58.9%。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634件,2009年则升至72万件,增长了83.16倍。1996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近5万件,2010年则升至60万件,增长了11.49倍。特别是公安机关刑事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216662283.html,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作者:王春明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2期 【摘要】多年来,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加强乡村建设和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市当前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并为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全面落实,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然而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乡村法治建设依然明显滞后,短板突出,而我国乡村又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截至2018年年末乡村常住人口56401万人),从一定角度可以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重点在基层。当前我们要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是基础性工作,又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较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了坚实基础。在乡村经过30多年的普法教育,改变着乡村的精神风貌,提高了人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乡村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传统习俗,乡村法治建设也卓有成效。 一、当前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状况,制约了农村的发展,乡村在经济方面的落后于城市,法治建设更落后于城市建设,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明显短板,成为我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重要障碍。当前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法律在乡村的贯彻实施监督不到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监督不能缺位,但法律在乡村落实过程中监督常常是缺位,违法现象不能及时的得到纠正。比如: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当前农村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无人纠正、无人处理。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

2020年整理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doc

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法制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事情,是与当前社会与道德对比相适应的,也是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道德的体现。一听到法制,似乎就感觉与我们大学生还很遥远,其实他离我们很近,并且今后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去更好的去完善。 我们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从无到有,所表现出的问题很多。主要的问题是受得的社会人情世故的关系太多了。通过上思修课才了解到,我国现在相对较成功的一部法律婚姻法还算完善。现在的单亲家庭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增长趋势较快,但都表现在相对的大城市,相对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遵纪守法和伦理道德的,在我们大学生的眼里,就是不说法制,在伦理道德上也说不过去。 当前社会的矛盾,作为大学生的我来说,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完善,所指定的法律条例还不能预先制定。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才去修订,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就是修订完后,照样会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就像前几年的金融危机一样,发生了才去限制,才去修订相关的法律。最严重时还是当前的酒驾事件,引起了社会公愤才去修订法律。在修订前经过了多少次的醉酒驾驶,经历了多少严重的交通事故,又放过了多少个狂妄之徒,造成了几死几重伤,不说判死刑无期...造成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被毁,就这从道德上讲这也不是肇事者一个人判死刑就能解决的。可是,修订前的交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条例。但是引起社会公愤后修订的交通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就看最近一年的数据,酒后驾车发生的案例不止十例八例吧?这可是交通法明文规定酒

后驾车直接触犯法律的,还是有很多人宁愿触犯法律去祸害幸福的家庭,最为狂妄的就是当前的“官二代”,“富二代”了,不是有钱就是有势,有钱的用钱压,有势的用权压,本来判死刑的成了无期,无期又成了有期,最后竟然赔赏点钱就无罪释放了,有些死者家属宁不要钱也要令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以免以后又破坏别的家庭,但是交通法上还是又漏洞,让肇事者免过一劫。这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相应的调整法律,法律才是统治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最佳武器。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如果从我国法制和道德相结合的发展情况上看,以我大学生的角度上看还是挺不错的。都说西方国家的人几乎不闯红灯,而中国人在没有管束的时候闯红灯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在我看来最近几年我们的国家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做的一点也不比他们差,也基本上都做到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包括行人或开车,有些闯红灯的也基本上是有权有势的更主要的是没有道德意识的,还有一些就是年纪大的老爷爷老奶奶,法律意识不是很好。闯红灯也应是触犯相关法律的,不管是行人还是开车,只要是闯红灯都应严格执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健全。 我国的行为约束现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伦理道德,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其次是要为家庭负责,最后也要为社会负责,绝不能给国家和祖辈丢脸。都属我们的国家是东方圣地,礼仪之邦,在道德行为上绝不能给国家蒙羞。所以从古代起就受到孔夫子的影响非常重视伦理道德,故有古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可以看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2020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精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工作,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新中国成立至今,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已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从1951年国务院(当时称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我国已制定了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起着积极的重要作用。但到现在为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仍然较为缓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管理混乱,立法工作缺乏长远规划,留下空白多 新中国成立自改革开放初,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都是国家财政包干的,属于单位社保,之后逐步实现单位社保向社会保障过渡。从1984年起,我国在全民、大集体企业开始逐步恢复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全民企业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经办,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又规定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除煤炭、电力、银行、邮电、铁路等11个部门为行业统筹、行业管理外,逐步由劳动部门进行统筹和管理。同时,又把劳动部门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划归人事部门管理。另外,民政部门还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会系统实施了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业务。保险公司缩小了对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的范围,但仍然从事一定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城市实行由卫生部门经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一些城市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经办。至于城镇职工的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基本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经办。这种保险实际上是由各个部门对社会保险项目分而治之。到1998年3月,九届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分散在原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及各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事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的管理在其他部门。 过于分散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难以做到统一、规范、并形成体系,没有长远的规划,使得不同法规之间、不同制度之间缺少必要衔接,适用范围不一致,存在冲突和许多立法空白地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不统一,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和不稳定。 二、立法起步早,但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般认为,新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开始,是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的前身)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的。从第一部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到现在,已经历了1949-1957年的创建时期、1957-1966年的发展调整时期、1966-1977年的挫折时期、1978年以来的恢复发展和改革重建等四个时期,至今已50多年的历史。但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几部,且并不是独立的,大多是与其他内容互相交织,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而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则相对太多,至少在100个以上。这种行政立法就像运动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一样,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体制不规范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是多个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立法的主体多元化,所以出现了政出多门的现象。各个部门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仅仅是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不具备对整个社会的全面指导作用。如民政部制定的就只涉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救灾、救济方面;卫生部门就只涉及医疗卫生方面;人事、劳动部门只涉及劳动就业、失业等方面。总之,这种方式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较小,一旦涉及到多部门的问题,就只能采取多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如1994年4月14日就由当时的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按常规,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而中国至今仍没有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行政法规却一个接一个的发文,有时一年要发若干个。一些本可以由国务院颁行的法规却变成了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致使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缺乏,而属于某一子系统的个别领域却有了法律,

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现状

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家大力开展经济建设,虽然与此同时法制的建设也在有序的进行可是由于过于重视发展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程度在人们的心中也就不那么重要,再加上中国长久以来的人治观念较为严重更加一直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更为重要的基层法制建设也就变得更加缓慢。但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过快导致法律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也就变得更加令人关注,在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如何应对问题也就变得极为重要。 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中过基层法制建设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远比人民群众在使用法律和法律观念淡薄要重要的多,但于法律体系相比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不可忽视的,在佘祥林的案子中足以看出磁层法制建设遇到的问题远比我们想象中严重的多。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

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 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蒙冤狱11年后,终获自由,这个令人欣慰的案例在重审中,正义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由于媒体及时报道,佘案平反的每一个进展都展示在众公面前,司法的公正公开不仅确保了正义的实现,也展示了司法的光明。 佘祥林杀妻案说明我国的基层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对中国当前法治现状及其前景的看法

对中国当前法治现状及其前景的看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历程如果从清末预备立宪算起已经经历了 近百年,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也有了20多年的 历史,但是我国现在在法制建设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暴力城管、强制拆迁构成了社会“不和谐”的两类标志性的社会性事件,整治好这些问题就必须做好法制现代化的工作,真正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要谈对于当代中国法治的现状一些看法就必须先说说我国法制现 代化的背景。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革命无罪,造反有理”这类的政治口 号对我国的法治破坏基本上是毁灭性的。有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曾经在遭受批斗时拿出宪法来保卫自己,但是红卫兵无视这本“宪法”,最终刘少奇含冤逝世。到十一届三 中全会之前,我们现代法制建设基本上是个空白: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人民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

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法律成了空架子,人民不懂法更别提守法了。 喜忧参半的中国法治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才真正开始起步,它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或者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在短短20年间,从我国国情出发,制订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但现阶段法治现代化也存在些问题:第一,没有独立的司法。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外特权、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现象。虽然《宪法》也宣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些案件,特别是重大的案件基本上或完全由政法委主导进行,河南赵作海案就是个很好的例子。第二,律师不敢说真话、不敢说实话。当前我国改革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两股势力,一股是“封建残余”,一股是“文革遗毒”,两股势力造成了人们不敢讲真话,喜欢讲大话的风气。第三,作为法制建设重要方面的律师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我国律师行业实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跟公检法三部门相比,司法行政部门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个别地方出现了封杀、打压、迫害律师的现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 发表时间:2018-08-06T11:02:16.553Z 来源:《文化研究》2018年第6月作者:陈媛旎 [导读] 本文对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政府危机管理需要完备的应急法律体系来保障。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如果没有有效的应急法制体系应对,那么突发事件造成的混乱局面难以想象。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当中有很多知识都可以运用到应急法制体系当中,但这种应用不是简单的参照,因为突发事件应急法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必须对这些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补充,才能使应急法制建设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本文对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应急法制建设;问题探讨 “应急法制就是现代国家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时运用行政权力来保障社会的秩序正常运行和国家的稳定,消除危险,从而实现国家权利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应急法制是国家处于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政行为。 1.应急法制的主要特点 与相对正常状态下的行政行为比,应急法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优先性。由于情况紧急为了缩小损失所以采取的行为通常需要牺牲公民的其他权利。比如各地发生暴雨时许多群众被强制要求进入安全的地方以免被洪水冲走,这似乎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是为了保护更大更优的权利——人们的生命权,所以政府必须采取以上的措施,这就是应急法制的优先性。二是极大的紧急性处置性。应急法制突出“急”,所以当面对突发事件时政府必须灵活应对、紧急处置,就算在某一领域国家的法律已经有了规定也可适当的变通,从而达到保护总体利益和大多数公民权益的要求。三是强制性和权威性。在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许多行为或决定都是为避免险情的扩大而必须强制实施,如果犹豫导致耽误抢险时机则必然会使险情恶化。因此,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而且兼顾总体的利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四是程序的特殊性。许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领域并没有相应的法规,但是事后国务院会颁布相关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特殊时期的行为,以促使紧急情况发生后能高效应对,并保障当时的行为的合法性。五是社会配合性。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实施的各种行为需要得到各方的积极配合与帮助。如果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各种措施只有政府的努力没有群众们的积极配合效率将非常低下。 2.应急法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应急法制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2.1 公共应急法制的立法 在这一方面我国的立法比较缺少,而且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条规定的内容模糊不清以及立法方面的滞后,要求我国立法者们必须加快完善应急法制的立法。 2.2 公共应急法制的执法 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有明确分工以及执法的程序规定,并且权利的实施要有切实有效的监督。但是在应急法制执法时连最基本如何分工都没有很好的规定,更加不要提及关于权利实施时的监督问题了。 2.3 应急法制的守法及宣传、教育 应急法制的守法除要求公民守法,还要求行政主体注意行使各项行政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只有行政机关带头守法,才能使得整个社会对守法工作的重视。应急法制的宣传及教育问题对应急法制的守法非常重要,而且也有利于应急法制预报机制更加有效的实施。 2.4 应急法制的司法 这主要是在紧急状态下对于行政纠纷的紧急处理。只有很好的处理这些纠纷,政府才能更有效的去处理突发事带来的其他问题。对于发生行政纠纷时,国家行政机关需要如何赔偿、补偿行政相对人,都是行政机关在应急法制司法实践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2.5 应急法制实施的环境 首先是社会环境,要求我们要加强人们对于应急法制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要提高社会对应急行为的适应度、配合度,这样才有利于应急法制的实施。其次是政策环境,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有利于辅助应急法制实施的政策。 3. 我国应急法制的完善对策 3.1 健全应急法制立法 我国在相关的领域中,还缺乏一些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急处理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可能导致险情变的不可控制,也可能使政府行事谨慎,但这样往往又使突发事件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处理。所以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应急法制立法: 3.1.1 应急法制入宪法 现行的宪法中只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权力的第二十条规定了其可以决定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没有在其他地方再具体规定紧急状态制度的内容了。且宪法中即使是这里提到应急法制相关的概念,也不是为了强调应急法制的重要性,这导致立法者们不重视这一制度,没有积极加以完善。因此,必须先将应急法制写入宪法,提高其地位,才能使整个社会加以重视,同时也有利于改善紧急状态下各种法律的实施环境。 3.1.2 理清应急法制体系 要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清理现有的应急法制规范。第一,我国应急法制领域许多方面都是空白的,比如近年国际社会频发的恐怖活动的相关立法在我国应急法治领域是空白的,立法基本上是等到问题出现了才会进行。我们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应急法制领域的立法体系,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进行应急法制空白领域立法的查漏补缺。第二,理清我国应急法制当中的相关法律使其能够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我国应急法制领域许多立法是相互冲突的,我们必须清理冲突,全面协调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应急法制领域的法律进行评估,总结不足之处加以修改。第三,我国的很多应急法制领域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但是

当前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洪碧华] 当前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洪碧华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指明了方向。2010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已有十三年,但是与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相比,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加快建设,努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一、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如按照简易程序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为50元,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实践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由于财权、人事权都掌握在党政部门手中,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化进程缓慢。执法者与管理相对人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个别执法者方式简单粗暴;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办“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未能体现法律的权威。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人治而藐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用人治来管理,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错误认为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工作就越来越难做。或者口说法治,实为人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部分领导“重经济建设、轻

论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一)

论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一) 内容摘要 目前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本文探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的特殊性,并对当今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环境法治环境问题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人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例如,世界上其它的小国家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给破坏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放射性泄漏事件,这两起事件到现在让人想起来都还有某种恐惧的感觉。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 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

中国法治现状

中国的法治现状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及中国民主法制体系的建设 虽然我国的普法宣传活动已开展了20多年,但由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人治思想影响深远,法治基础薄弱等原因,我国民众法治意识依然很落后,法治实践的动力严重不足,人们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既不能自发的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用法律的思维评判社会问题。 但是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但是不可否认中国的法 制体系还是相当的不完善,在很多领域存在着缺陷甚至空白。 中国政府法治建设成效 中国政府法制建设成效很多。一是各级政府行政人员特别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二是政府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理念上更加体现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内容上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上更加重视听取公众意见;三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健全;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五是行政机关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成效比较明显;六是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七是依 法行政的体制进一步完善。 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的问题及法治现状 老百姓从“屈死不告状”,到为主张权利去打“一分钱、五分钱、一元钱”官司;从令人难以启齿的离婚诉讼,到均能以平常心来对待;从“亲吻权”、“男人生育权”的诉讼,到“阳光权”、“环境审美权”的要求,都显示了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与进步。 但是国民众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当前中国法律问题的一个相当显著的方面。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一种法律制度的替代品——“人情-权力”制度,民众在用该制度谋取自身利益时所付出的交易成本要小于用法律制度时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因此我国民众在实践中更倾向于选择人情-权力制度,而不是法律制度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不看到,知法、懂法的人在增多的同时,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事例却数不胜数。法律知识普及与法律意识提高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偏差,这些问题在普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今天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与重视。

浅析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完善对策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绪论 (2)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3) (一)从法治角度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3) (二)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3) (三)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3) (四)从群众的期望值来看,依法行政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4) (五)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来看,依法行政依然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4) 二我国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 (4) (一)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 (5) (二)行政立法方面的问题 (5) (三)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 (6) 三完善我国依法行政的对策 (6) (一)增强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行政 (7) (二)加快立法步伐,加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7) (三)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 (7) (四)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自身素质 (7) (五)强化行政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7) (六)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7) (七)切实加强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不断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8) 四结论 (8)

浅析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完善对策 [摘要]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 目标。这一方略己写入宪法修正案中。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中的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然后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当前依法治国所存在的问题。再针对我国行政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 [Abstract] rule of law is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s basic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is our important goal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This strategy has been written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Therefore, this is the rule of law for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related to the key issues in the study, and then analyzed from three aspects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ule of law. Re-view of the problems in law enforcement, conducted a systematic analysis to clarify a sound legal system, strengthen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the need for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Finally, focusing on administrative law proposed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法治国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asures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problems 绪论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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