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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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现状

中国的法治现状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及中国民主法制体系的建设

虽然我国的普法宣传活动已开展了20多年,但由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人治思想影响深远,法治基础薄弱等原因,我国民众法治意识依然很落后,法治实践的动力严重不足,人们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既不能自发的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用法律的思维评判社会问题。

但是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但是不可否认中国的法

制体系还是相当的不完善,在很多领域存在着缺陷甚至空白。

中国政府法治建设成效

中国政府法制建设成效很多。一是各级政府行政人员特别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二是政府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理念上更加体现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内容上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上更加重视听取公众意见;三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健全;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五是行政机关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成效比较明显;六是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七是依

法行政的体制进一步完善。

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的问题及法治现状

老百姓从“屈死不告状”,到为主张权利去打“一分钱、五分钱、一元钱”官司;从令人难以启齿的离婚诉讼,到均能以平常心来对待;从“亲吻权”、“男人生育权”的诉讼,到“阳光权”、“环境审美权”的要求,都显示了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与进步。

但是国民众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当前中国法律问题的一个相当显著的方面。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一种法律制度的替代品——“人情-权力”制度,民众在用该制度谋取自身利益时所付出的交易成本要小于用法律制度时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因此我国民众在实践中更倾向于选择人情-权力制度,而不是法律制度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不看到,知法、懂法的人在增多的同时,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事例却数不胜数。法律知识普及与法律意识提高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偏差,这些问题在普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今天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与重视。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袁泽蕾1409853G-LL20-0041 民商法 通过文本的阅读,特别是《旧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与《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两文,可以看出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中国的法律,法制环境也必然随之改变,这改变当中,中国并没有很好地扬弃旧的资源。旧的法学工作者直接被视为硬地无法改造的对象而被丢弃在一边。新的法学工作者一方面教条主义盛行,另一方面工作上受到党与非党身份的直接影响。在这种法制环境下,宪法逐渐不被重视,党慢慢凌驾国家之上,于是出现《宪法视角下的毛泽东与刘少奇》一文中,毛主席打倒刘主席一事。 一、片面抛弃旧的法学 新国家诞生后,旧的法学遭到全面抛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旧的法律遭到抛弃(如批判六法),改学苏联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旧的法学工作者遭到抛弃,认为无法改造而被派到非司法机关处工作。 当然,前面说的抛弃学旧法的人,也并不是所有学习过旧法的都抛弃了。这里的抛弃也是有选择的抛弃——抛弃学习旧法且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一部分。而因为拥有党员身份而被留下来的这部分旧法人员虽然解放后还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一旦其所在的司法部门遇到什么毛病时,责任便由这部分人承担。 当时社会主要观念是旧的国家与新的国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法律也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要抛弃旧的法律,甚至是抛弃旧的法学工作者。 诚然,国家制度发生了改变,旧时的法律必然不能直接采用,但在中国环境下存在运行了那么久的法律里必然不可能没有一处值得学习的法律原理与法律精神的。即使是学习“苏联老大哥”,但耶没必要连法律都要生搬硬套苏联那一套,毕竟两国的实际情况也存在许多差异。 更重要的是,旧法律一律抛弃,不取些精粹也罢了,连学习旧法的人都也一律抛弃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运动的,那么就不会有一尘不变的人。而当时社会主流却认为旧的法学工作人员是顽固得无法改造的,所以司法的前线都是学新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内容摘要: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要求,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等等,这些与法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粗陋、过于原则;法律解释体制的影响;司法机关权力扩张的需要等原因息息相关。面对这种状况,为了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司法解释体制。就此分析我国的司法解释现状是完善司法解释体制的必要前提。 关键字:司法解释立法化现状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及作用 (一)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使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是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富裕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比如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当时的《刑法》第139条的解释,具体解释了什么事强奸罪、什么是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等。2、通过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3、对使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第一,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第二,为同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种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过法律没有规定、立法前后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与程序发布一直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些情况下所做的司法解释对弥补立法不足,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现状 (一)司法解释制度的产生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和国家认识到法制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对法制建立起了有力推动和重要的指导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 治建设。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 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 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 代法治精神相冲突。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其四,学理论相对滞后。长期以来东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存在着明显差异,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西方人则总是在不断地致力于法律的完善,并努力使其发挥作用;中国人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讼”来争得权利;中国人注重由里及表的自律,而西方人注重由表及里的制度等。 我国的法学研究常常落后于法律发展,停留于追随政府政策注释。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以法律引导法学发展的根本性变革,以树立科学的法学理论观念,这就要求法学家坚持学术的独立性,创造法学研究的自由学术氛围,带动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更新与变革。 其五,法律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基本标志就是有法可依和司法公正,严格、严肃、公正地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法官还是从事执法的公务员,或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普遍缺少职业法学家集团所要求的素质。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作为法治现代化建设前锋的职业法学家集团,其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带动全社会走上法治道路的关键因素。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作者:郭起干时间:2013-01-26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最早的由来就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那场灾难,这场灾难对于我们当代的领导人来说是一个沉痛教训。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

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就是人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人治之所以不能够彻底解决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执法是在人,是靠人的意志。有了规则还是要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环境下,有了法律我们就必然会出现一些潜规则,有了政策就必然有一些土政策。 因为法律太刚性,法律是一个条文,条文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所以有的时候就出现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很不合理了,你执行不执行呢?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我们现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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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法制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事情,是与当前社会与道德对比相适应的,也是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道德的体现。一听到法制,似乎就感觉与我们大学生还很遥远,其实他离我们很近,并且今后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去更好的去完善。 我们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从无到有,所表现出的问题很多。主要的问题是受得的社会人情世故的关系太多了。通过上思修课才了解到,我国现在相对较成功的一部法律婚姻法还算完善。现在的单亲家庭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增长趋势较快,但都表现在相对的大城市,相对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遵纪守法和伦理道德的,在我们大学生的眼里,就是不说法制,在伦理道德上也说不过去。 当前社会的矛盾,作为大学生的我来说,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完善,所指定的法律条例还不能预先制定。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才去修订,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就是修订完后,照样会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就像前几年的金融危机一样,发生了才去限制,才去修订相关的法律。最严重时还是当前的酒驾事件,引起了社会公愤才去修订法律。在修订前经过了多少次的醉酒驾驶,经历了多少严重的交通事故,又放过了多少个狂妄之徒,造成了几死几重伤,不说判死刑无期...造成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被毁,就这从道德上讲这也不是肇事者一个人判死刑就能解决的。可是,修订前的交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条例。但是引起社会公愤后修订的交通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就看最近一年的数据,酒后驾车发生的案例不止十例八例吧?这可是交通法明文规定酒

后驾车直接触犯法律的,还是有很多人宁愿触犯法律去祸害幸福的家庭,最为狂妄的就是当前的“官二代”,“富二代”了,不是有钱就是有势,有钱的用钱压,有势的用权压,本来判死刑的成了无期,无期又成了有期,最后竟然赔赏点钱就无罪释放了,有些死者家属宁不要钱也要令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以免以后又破坏别的家庭,但是交通法上还是又漏洞,让肇事者免过一劫。这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相应的调整法律,法律才是统治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最佳武器。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如果从我国法制和道德相结合的发展情况上看,以我大学生的角度上看还是挺不错的。都说西方国家的人几乎不闯红灯,而中国人在没有管束的时候闯红灯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在我看来最近几年我们的国家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做的一点也不比他们差,也基本上都做到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包括行人或开车,有些闯红灯的也基本上是有权有势的更主要的是没有道德意识的,还有一些就是年纪大的老爷爷老奶奶,法律意识不是很好。闯红灯也应是触犯相关法律的,不管是行人还是开车,只要是闯红灯都应严格执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健全。 我国的行为约束现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伦理道德,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其次是要为家庭负责,最后也要为社会负责,绝不能给国家和祖辈丢脸。都属我们的国家是东方圣地,礼仪之邦,在道德行为上绝不能给国家蒙羞。所以从古代起就受到孔夫子的影响非常重视伦理道德,故有古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可以看

浅议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

浅议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 摘要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其一是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各个领域内形成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在中国法治迈向崭新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社会与法治的既有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现今和未来中国社会与法治的战略任务或方向,我们将迎接挑战,努力早日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依法行政;中国法治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二十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 1.历史因素 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但作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孺家礼法思想孕育的是人治理念,它与现代的法治理念是对立的。儒家的礼法思想蕴涵的是人治理念,它无法为现代法治提供一个信仰的平台,而法治社会也明确反对儒家礼法思想对现实世界所做的等级分明的制度性安排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状态下严重制约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作及交换的思想,社会缺乏竞争意识。而我们又没有经过提倡人权、平等、自由的资产阶级革命,直接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以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有的民主政治传统。 2.社会因素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由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是为什么“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在今天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相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3.经济因素 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受制于物质生活的条件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程度。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受计划经济影响,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东西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解决问题更多地依赖于政策,法律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调整、规范作用被忽视,社会群众对法律缺少应有的关注和信任,客观上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发展。 二、法治中国化的毕本变革内容 1.变革政治法律体制 第一,根据我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原则理念,对于执政党与立法机关、司法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现代行政管理,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执行的状况如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对我国依法行政的 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标签: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依法行政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 的重中之重。 1 依法行政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所谓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对象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合法行政。行政機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对象,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导读:本文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 了法治化的进程。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 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 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 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法治中国法治化法律制度法律意识 一. 对法治的理解 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 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 的法律。”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 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

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 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 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 法制与法治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不过,广义的 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 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体 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

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现状

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家大力开展经济建设,虽然与此同时法制的建设也在有序的进行可是由于过于重视发展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程度在人们的心中也就不那么重要,再加上中国长久以来的人治观念较为严重更加一直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更为重要的基层法制建设也就变得更加缓慢。但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过快导致法律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也就变得更加令人关注,在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如何应对问题也就变得极为重要。 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中过基层法制建设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远比人民群众在使用法律和法律观念淡薄要重要的多,但于法律体系相比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不可忽视的,在佘祥林的案子中足以看出磁层法制建设遇到的问题远比我们想象中严重的多。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

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 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蒙冤狱11年后,终获自由,这个令人欣慰的案例在重审中,正义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由于媒体及时报道,佘案平反的每一个进展都展示在众公面前,司法的公正公开不仅确保了正义的实现,也展示了司法的光明。 佘祥林杀妻案说明我国的基层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试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及中国的法治现状

首先,什么是法治国家? 通过学习我们不难了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晨雾,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 一个合格的法治国家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需要良法的治理;需要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利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需要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条件。并且具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以及能明确理清法律、政治、权力、责任、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试论英美法系的特点及核心思想: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最终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 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 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

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通俗地讲,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试论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特点: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中国法治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发表时间:2013-09-20 23:21 阅读次数:228 所属分类:未分类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具体表现为:?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走关系?而非?走程序?。通过对诸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剖析,文章指出学术界 的研究与政治实践本身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化解法治精神缺失问题的必要路径。 一百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乃至后工业社会、由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则是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 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从“文革”动乱中的“恢复性”制宪到“八二宪法”; 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强调“新16字方针”即“科学立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世纪的法治事业蒸蒸日上。与此同时,“转型时期”、“发展中”等限制性规定,意味着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 中”属性。在“发展中法治”的图景下,法治精神同样具有上述“发展中”特点,缺失现 象非常明显。由此,梳理有代表性的法治精神缺失现象,归纳其共同性或特点,透 析其所反映的问题,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无疑是有价值的。 法治精神缺失的具体体现 法治精神可表述为多种具体的原则,例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法治下,法律就是国王”,等等。在中国语境下,“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 国人在话语层面认同的法治精神。然而,与此同时,“法不责众”、“有钱能使鬼推磨”、“信访不信法”、“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则代表了与法治精神相对的一系列原则。当 人们普遍将这些原则作为自身行动的指导准则时,“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判断就应 该没有多大争议了。 首先,“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自“我爸是李刚”事件出现以来,网络上的新名词“拼爹”更加引人注目。“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有个好脑子,不如有 个好老子”,在这里“爹”、“爸爸”、“老子”不仅仅是血缘意义上的身份,更是指身份 背后的权力。“拼爹”实际上比拼的是权力。现代社会权力的存在形式是多样的。最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郭兵罗春梅 摘要中国的法制历经千年,渐序完善。从奴隶社会时期到封建社会时期再到近现代时期,法律一直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有效保证之一。历史上的中国法制是现实中国法制的背景;现实中国的法制是对历史上中国法制的改造和发展。了解历史上的中国法制,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对当代法学的理解;将中国法制史中具体的法律事例,应用到对当代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生动地印证其中的学理;将中国历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当代相应的法律详加比较,可以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简言之,即以史为鉴,可为现实的中国法制服务。本文分四个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制史、近代法制史及现当代法制史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中国法制的发展脉络。 关键词法制史中国法制法律发展 作者简介:郭兵、罗春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5-03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正因为有了前辈学者记载和研究的法制文献,才让今天的我们能够有幸以史为鉴、激发我们关于法制及其发展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情况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 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雏形。 最初是一种祭祀仪式的“礼”,经过“周公制礼”后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其基本原则有两条:“亲亲”和“尊尊”。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者。 在夏商周时期,法律规范只是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礼之外的法律形式还有誓、诰、训、刑等种类。当时的法律规范除了刑与罚之中心内容外,还规定了行政、经济、民商等实体方面及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并设置了相应的司法机构予以施行。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时代发生变革。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周王室衰退,各诸侯国互相争霸,新旧矛盾不断激起,“百家争鸣”应时而生。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诸侯国为巩固各自的实力,纷纷开始变法。最早的变法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它是新兴地主阶级意识的产物。在这些变法中最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其对秦国加快统一六国的步伐功不可没。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对“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皆有继承和发展。 当时的各诸侯国都推行重农政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立法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法制的基础,也造成了重农抑商传统的形成。因此各诸侯国在

浅谈中国法治的可能性

由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出于某些原因写下了这篇文章。在开始这篇文章之前,请大家回头顺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程往回走一次来看一下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搞“法治”?很简单,从表象上看,当今中国的现状就是贪污腐败,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社会不公等等。而根据世界各国现有的经验来看,似乎只有诸如诉诸法制,建立法治体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系列信条才能避免充斥这种现象的国家滑向深渊。这一点先按下不表,待我们一一看来。 那么,首先,为什么会出现上面说的那些乱象?最直接的原因是过去十几年的市场经济与私营经济改革,我们既看不到也感觉不到所谓“无形的手”,然而权力之手却无处不在,一个本应自由的市场里,资本被权贵所垄断,最后经济是发展了,代价呢?最浅显的一点至少就是不正当的政商关系被快速增长的经济不断放大。 那么,为什么还要搞市场经济、鼓励私营企业呢?答案也很简单,如果不搞市场经济,那么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就是你生活在北朝鲜那样的地方,要么就是中国已经像苏联一样解体了。执政的中共不愿后者发生,老百姓则不愿前者发生。所以市场经济的成果是不容否认的。 现在站在我们回去的原点望向“未来”,不难发现,中共一直在“摸石头过河”,被问题倒逼着一步一步“深化改革”,这没什么不好的,至少比最初用逻辑和理性设计出的那个“共产主义社会”更令人满意。看似每一次改革发生之前,都伴随严重的争论,如八十年代围绕“两个凡是”与“真理标准”的斗争,九十年代“姓资姓社”以及“私营经济”的争论,还有几年前发生的改革是否走对了的大辩论实在令某些人心冷,但是结果告诉我们一步一步的改革远比一蹴而就的革命更符合社会变革的要求。而贯穿每一次争论的焦点只有一个:要不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或者说要到什么程度。每次改革措施几乎可以说都不是我们自己的发明,从土地承包、国企改革、市场经济,都是“照搬”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已经运行多年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而每一次改革中都保持不变的就是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实际上,“共产党的领导”成了所有中国特色中真正具有实质内容的最大中国特色。 邓小平时代,无论是“真理标准”的讨论,还是“姓资姓社”的争论,最后都会被老人家一锤定音:只要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只要是共产党领导下的,都是社会主义。但小平之后的领导人再无此“魄力”,却不知是福是祸。 而“三个代表”的提出是中共第一次试图对自身做一些调整,是要以改革共产党自身来适应新的形势,而不是要求整个国家与社会随着党的意志起舞。“三个代表”发挥了多大作用,见仁见智。单从之后十几年的情况看,情况复杂甚至很难说那些结果和“三个代表”有多大相关性:经济大发展,中国崛起,贫富差距、贪污腐败、道德滑坡、社会不稳等等。 问题出在哪里?左派说,思想解放、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私营经济等等都削弱了党的绝对领导;右派说,思想解放、对外开放肯定没错,因为世界上只剩下北朝鲜等一两个国家还拒绝这样做;市场经济更没有问题,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在搞市场经济为主,计划经济为辅,区别就在于政府干预力度大小,而少数坚持计划经济的,几乎都是穷得揭不开锅的,所以只能进一步深化改革云云。 就49年之后的中国的情况,共产党领导中国搞改革开放,搞市场经济,允许私营企业,都没有错,而且也确实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如果我们看看每一次改革都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某些中途不得不半途而废或者被利益集团劫持的现实(带有个人臆测色彩),就不难明白:从始至终没有解决权力归属问题才是最大

对中国当前法治现状及其前景的看法

对中国当前法治现状及其前景的看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历程如果从清末预备立宪算起已经经历了 近百年,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也有了20多年的 历史,但是我国现在在法制建设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暴力城管、强制拆迁构成了社会“不和谐”的两类标志性的社会性事件,整治好这些问题就必须做好法制现代化的工作,真正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要谈对于当代中国法治的现状一些看法就必须先说说我国法制现 代化的背景。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革命无罪,造反有理”这类的政治口 号对我国的法治破坏基本上是毁灭性的。有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曾经在遭受批斗时拿出宪法来保卫自己,但是红卫兵无视这本“宪法”,最终刘少奇含冤逝世。到十一届三 中全会之前,我们现代法制建设基本上是个空白: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人民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

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法律成了空架子,人民不懂法更别提守法了。 喜忧参半的中国法治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才真正开始起步,它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或者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在短短20年间,从我国国情出发,制订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但现阶段法治现代化也存在些问题:第一,没有独立的司法。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外特权、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现象。虽然《宪法》也宣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些案件,特别是重大的案件基本上或完全由政法委主导进行,河南赵作海案就是个很好的例子。第二,律师不敢说真话、不敢说实话。当前我国改革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两股势力,一股是“封建残余”,一股是“文革遗毒”,两股势力造成了人们不敢讲真话,喜欢讲大话的风气。第三,作为法制建设重要方面的律师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我国律师行业实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跟公检法三部门相比,司法行政部门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个别地方出现了封杀、打压、迫害律师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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