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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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受表彰企业、集体、

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集团公司支持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上被国际、国内和行业认可的“良好实践”及创新。

第十一条安全奖励资金列支渠道:

(一)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其安全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时应予安排;受表彰与奖励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其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单独核定受奖工资额度;

(二)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工资总额中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其额度应经过总经理(厂长)办公会批准。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处理与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结合企业类别与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相应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对员工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限为十二个月;撤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十四条对员工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一)通报批评,5000元;

(二)警告,10000元;

(三)记过,20000元;

(四)降级,30000元;

(五)撤职,40000元。

第十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10000~20000元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

(三)《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

(四)集团公司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

(五)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

第十六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管理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安全总监、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

(八)按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

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八)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应中断责任企业

的安全生产记录,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企业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重伤、内部统计事故,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理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

司的上级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关责任者,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12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对事故企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的处理:

(一)发生2次重伤或内部统计事故的企业比照一般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二)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三)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四)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五)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应按照从重处理的原则,明确对隐瞒事故的企业、集体、班组的处罚处理条款。

第二十七条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处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3年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有关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企业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员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条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越权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责任人按上限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一般以上事故,按照降低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责任单位造成的事故(在质保期内或未经首次大修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人员的处理由上级公司参照本办法酌情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较大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企业的上级公司的分管领导要在30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时,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及基层企业应制定包括未遂事故、障碍或事件(分级)及异常进行考核处理等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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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二、三类企业中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其分管领导比照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进行处理,安全第一责任者比照事故企业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进行处理;对其直接管理的上级企业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者比照事故企业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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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5?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第三条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 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处分 第八条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六条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删除多经部分) 第二章目标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 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 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 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 业 , 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 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 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 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 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 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 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 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 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 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 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 经营的全过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有很多,例如: 1、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大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2、内蒙古大唐燃料有限公司 3、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4、潮州大唐燃料有限公司 5、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 6、北京同舟高电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同舟鑫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天津大唐同舟同信科技有限公司 9、福建大唐同舟益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版权 10、宁波大唐同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1、唐山海港大唐同舟建材有限公司 12、江苏大唐同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4、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15、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16、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饶平潮电分公司 17、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青铜峡大坝分公司 18、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托克托分公司 19、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20、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 2007年 一、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授予单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授予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 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全国总工会)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点检室、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 四、“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授予单位:全国双拥办) 大唐耒阳发电厂 五、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部、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运行

集团公司2018版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试题(生产中层)

集团公司2018版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试题 (生产中层干部) 单位名称:日期: 姓名:岗位:分数: (共50个空,每空2分,共计100分) 第一部分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设置标准及奖励条件 1.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设立用于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2.单独设立用于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分子公司不低于基层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2%,基层企业不低于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 3.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履职清单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二、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的类别及各自的影响期 1.“奖惩办法”对人员的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 2.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3.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 4.人员在受政纪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三、经济处罚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企业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经济处罚;其他责任人按照撤职、降级、记过、警告等政纪处分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10%的经济

处罚。 2.发生人身重伤或内部统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降级、记过、警告等处分和通报批评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15%、和的经济处罚。 四、各类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标准(重伤、内部统计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发生人身重伤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处分。 2.发生人身重伤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负责人,事故企业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3.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或撤职处分。 4.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次要责任人,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负责人,事故企业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或处分。 5.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处理。 6.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次要责任人,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负责人,事故企业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分子公司职能部门领导给予或撤职处分。 7.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处理。 8.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负责人,事故企业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分子公司职能部门领导给予处分。 9.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处理。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6版)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6版)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安全管理类 适用范围公司全系统 废止说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2版)》(大唐国际制[2012]19号) 内容概要《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依据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工作规定》共分十四章一百零九条,主要从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设臵、规程制度、两措计划、教育培训、例行工作、建设项目、发承包工程、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做了规定。本次对《工作规定》的修订,增加了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最新要求,并将近年来集团公司和大唐国际安全生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完善到其中。《工作规定》突出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责任体系建设,完善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修订安全生产目标,增加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将安全风险控制评估、违章模拟分析纳入例行工作等。此规定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现了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统一协调,为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制度,保障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大唐国际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直属直管企业和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按“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原则,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要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对于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如何进行制定? 怎么规定,你就怎么制定。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 面进行编制。 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措计划的落实。 2、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安全责任如何界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复作全面负责。若母子公司均有独立法人,则独立法人对本公司的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同时,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职责;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有监督检查,并督促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百。 简单来说度,集团公司应发布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方针和理念,其下属子公司应遵守并始终与集团公司的制度、方针和理念保持一致。在集团公司在发布相应的管理制度中,应知明确下属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当然,集团公司发道布的制度比较宏观,而下属公司则需要根据集团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规定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版业务类别安全管理类适用范围公司全系统 废止说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版》(大唐国际制[]19号 内容概要《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依据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工作规定》共分十四章一百零九条主要从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设臵、规程制度、两措计划、教育培训、例行工作、建设项目、发承包工程、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做了规定本次对《工作规定》的修订增加了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最新要求并将近年来集团公司和大唐国际安全生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完善到其中《工作规定》突出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责任体系建设完善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修订安全生产目标增加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将安全风险控制评估、违章模拟分析纳入例行工作等此规定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现了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统一协调为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制度保障作用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制度保 障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生 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大唐国际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直属直管企业和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百制度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事故度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7、安全生问产事故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答共和回国安全答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怎么制定? 目前,各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奖惩规定和考核办法。如有意可到我百度文库里来查看参考,有关资料。 4、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3.现场安全达标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第三条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第四条安全责任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唐集团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 安全和财产安全,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唐集团所有相关成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各级管 理人员、员工及合作伙伴等)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提出意见改进。 第三条大唐集团将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员工安 全意识和技能,全力打造安全、稳定、可持续的企业。 第四条大唐集团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员 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大唐集团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考核,建立迅速响 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领导 负责制、责任落实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大唐集团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熟知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并持续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复习。 第八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设备和环境保护制度,保证员工在安全、卫生和舒适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第九条大唐集团要制定各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事故场景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所有安全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一条大唐集团要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相关员工改正错误,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二条大唐集团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场所文化。 第三章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理 第十三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所有员工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立即上报,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大唐集团要确定事故调查和处理责任人,对重大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受表彰企业、集体、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企业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责任界面划分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2016年版)总结

附件1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 (2016年版)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生产管理类 适用范围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和直属直管企业 废止说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容概要《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2016年版)》是在《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2015年版)》的基础上,结合大唐国际2016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修编而成。《办法》共分为三章二十条,主要明确了大唐国际各基层企业的季度奖励基数,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主要指标的考核与奖励标准、考评周期、考评程序等内容.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调动各级生产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进而提升公司业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调动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促进设备健康水平和生产人员技术素质的提高,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努力创建“四型”企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与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设备管理水平、经济环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以相关指标为依据,进行奖励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唐国际做实的区域公司及基层直属直管企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以季度为周期,进行奖励兑现,年底按全年完成情况进行预兑现,下一年年初进行清算。 安全生产季度奖励基数见附件1. 第二章考核奖励内容 第五条安全管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扣减两个季度安全生产奖励。 (二)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人身事故、一般设备(设施)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扣减一个季度安全生产奖。 (三)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一般人身事故、一般设备(设施)事故、一般火灾事故及公司认定的事故,扣减一个季度安全生产奖的50%。 (四)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重伤、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扣减一个季度安全生产奖的30%。 第六条可靠性管理 (一)机组发生强迫停运,按以下规定核减定额: 1.火电企业: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参照各单位季度奖励基数、机组台数和容量核减金额,并按 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取整.

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试行

附件: 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积极性与责任,建立有效的奖励惩罚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参建单位与安全有关的奖励与惩罚。 第三条奖惩范围及对象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 (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责任人、责任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 (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条奖惩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一般性安全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考核。 (二)奖金1000元以下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审批。1000—2000元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安全表彰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起草方案,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实用文档

(四)对一般性的违章处罚和事故罚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做出显著成绩,实现全年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在日常安全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一)获得公司安全先进单位,奖励10000元;获得公司安全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二)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1000-5000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措施得力,或及时有效制止严重违章,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000-5000元; (四)生产突发灾难性事件后,由于组织措施得力,应急响应迅速,处理果断,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遭到严重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000-5000元; (五)利用科技进步,积极研究、开发先进的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推进安全管理先进的方式、方法;在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000-5000元; (六)在安全技术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有发明创造成果者,成绩显著,每次奖励200—1000元; (七)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工作,经常反映不安全因素或提出合理化整改意见者奖励50—200元。 第七条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1000-2000元。 实用文档

水电站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设备重大责任事故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实行重奖重罚,奖罚分明,以有利于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使广大员工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确保我公司安全发供电,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35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5]33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 《名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名兰制[2005]281号) 《名兰开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桂开安[2005]2号)

第3条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构成和使用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名兰开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安全奖励基金的构成、管理原则与使用范围、 奖励标准 第一节安全奖励基金的构成 第4条从工资总额中提取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节安全奖励基金的管理原则与使用范围 第5条安全生产应贯彻“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由于工作失职和渎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虽未造成事故的,也要进行批评或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者,应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6条安全奖励基金由安全监督部申报、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7条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班组和部门,

1、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安全可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适用于规定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区域公司、检修公司及独立发电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的标准、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五条新能源公司对各分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第六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条新能源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十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要与设备厂家维护队伍、外包队伍及外来人员的管理,实施生产现场一体化管理,统一管理标准和要求,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二章目标 第十三条新能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人身死亡事故;

大唐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2008年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二○○八年七月 目录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号)错误!未定义 书签。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错误!未定义 书签。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错误!未 定义书签。 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41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5〕33号)错误!未 定义书签。 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5号)错误! 未定义书签。 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18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32号)错误! 未定义书签。 9.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9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5〕14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1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中国大唐制〔2008〕19号)错误! 未定义书签。 1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 试验制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0号)错误!未定义书签。13.安全生产监督例行工作表(安生〔2005〕73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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