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法规

土木工程法规
土木工程法规

学号:20141002605

建设单位无证建设案例分析

作者:成帅安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程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城市规划的实施”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讲到建设单位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兴建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尚可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加以利用的应与以没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建设单位无证建设的处罚及相关法律依据,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作用并整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关键词:无证建设城市规划许可证

Case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Units Construct Without Licenses

Author:Ryan Chan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Hubei Wuhan,430074)

Abstract:The implementationof the urban planning in the system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ning permit of the book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Regulations tell us that construction units in the abs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ning permit unauthorized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s belonging to the illegal construction behavior.In the case of the buildings can be used without affecting the urban planning,they should be confiscated.The buildings witch seriously affect the urban planning shall be order to stop the construction,removed within a time limit and impsoe a fine.The following will through the concrete case analysis,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unishments to construction units construct without licenses and the relevant legal basis , the role of implement system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ning permit , arrange the approval procedures of the system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ning permit .

Key word:Construct Without Licenses Urban Planning Permit

1 案例介绍

1992年8月初,原告电子联合康乐公司欲在贵阳市主干道瑞金北路南端西侧修建一栋儿童乐园大楼。向贵阳市管理委员会和云岩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区城管分会分别签署了“原则同意”,请规划局给与支持,审定方案、办理手续的意见。原告将修建计划报送被告审批。原告在被告尚未审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8月23日擅自修建儿童乐园大楼。同年12月9日被告和市区城管会有关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责令原告立即停工,并写出书面检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作出书面检查,表示愿意停止施工。接受处理,但原告并未停止施工。1993年3月20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第40条、《贵州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限令原告在1993年3月7日前自行拆除未完工的违法修建的儿童乐园大楼。原告不服,向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贵州省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厅于1993年4月7日作出维护贵阳市城市规划局的违法建筑拆除的决定。在复议期间,原告仍继续施工,致使1730平方米六层大楼肢体工程基本完工。

2 案例分析及讨论

2.1 案例分析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筑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行政处罚一经作出,既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律撤销或变更,行政主体和相关人都应当予以执行,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本案的焦点在于认定原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并在有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罚后以及咋服役期间仍继续违法施工,是否构成“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2.1.1无证建设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筑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本案原告在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兴建儿童乐园大楼属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贵阳市城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1.2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一经作出,既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律撤销或变更,行政主体和相关人都应当予以执行,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案原告在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作出责令原告立即停工,并写出书面检查的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违法施工,属于《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修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同时,原告的违法建筑维语贵阳市市区主干道一侧,属城市规划区的重要地段,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既擅自动工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行为本身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根据《诚实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嫌弃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1.3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依据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占用城市规划中的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文物古迹、风景旅游保护区的以及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视情节处以罚款。”其第四项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但尚可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加以利用的,没收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虽然原告的行为影响了城市规划,但如果该违法建筑尚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尚可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加以利用的”,就不必限期拆除,而应当予以没收。《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所以规定没收和拆除两种处罚措施,显然包含此目的考量。因此,本案被告做出的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存在合理性考量问题。

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筑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3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作用

(1)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性,保证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收监督检查是的法定依据;

(3)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建设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2.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建设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2)初步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布局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并应征求环保、环卫、交通、通讯等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和工程所在地段详细的规划

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完成方案设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设计方案(应不少于2个)有关图纸、文件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归各个方案的总平面布置、交通组织情况、工程周围环境关系和个体设计体量、层次、造型等进行全面审查比较,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后,

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并提出规划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据此魏国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勘察设计

图纸(包括注明勘察设计证号的总平面图,个体建筑设计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等施工图)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总结

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工进行项目

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出现有无证建设的现象,施工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停止施工,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于不影响城市规划尚且可利用的建筑予以没收,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最后感谢老师讲授的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课程,让我对工程与法律之间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依法办事,依律执行,安全生产,是每一个土木人在工程项目中都应该时刻谨记并坚决执行的。我知道仅仅靠这四个星期的学习对于土木工程法规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国家法律政策在不断地完善更新,这就要求我要不断地学习,扩充自己的知识量。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也应该多多关注这方面的案例和法律动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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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飞.市规划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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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务院法制局,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 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 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第十八条“要约可以”和第四十二条“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偿。总结: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谈判代表提出的相关损失。 案情陈述: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及分析教学提纲

案例1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 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 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 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 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 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 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 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 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 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 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 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 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 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 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2 2006年3月,某市公务署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位于某区的供水管线工程,某市公务署提供该工程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doc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 作业要求:将作业内容下载答完后按A4装订加上封皮交导修主任处作业内容: 1.1994年12月,某市政府因市政建设需要,征收该市大石镇某管理区黄岐村的土地100亩,以“统征自留用地”名义将其中10亩划拨给该村作为发展乡镇工业用地。1995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与某县金叶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把“统征自留用地”中的3亩转让给金叶公司用于建设商业中心。转让价格为180万元。该款分2期付清,首期120万元于合同签订并公证之日支付,余款在1995年底之前付清。同年4月间,黄岐村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提交某市国土局备案并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受到该局处罚。处罚决定要点为:(1)被处罚相对人黄岐村村民委员会和金叶公司。(2)处罚的理由是该合同双方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行政法规。将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并改变了土地用途。(3)处罚的内容是责令前述二相对人各补交土地出让金50万元,各交纳罚款30万元,责令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手续。金叶公司认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黄岐村的责任,出让金和罚款理应由该村承担。黄岐村则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不同意独自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金叶公司遂以黄岐村为被告诉诸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被告退回转让金120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全部承担补交出让金及罚款的责任;(4)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问题:(10分) (1)原告金叶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有无原则性错误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某市国土局的处罚内容及针对的相对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2.1993年6月,海成村村民委员会将3间集体所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1 000元,如果形势发生变化,双方再协商约定出租问题。1997年4月,因房屋陈旧,多处需要修补,村民委员会应张某的请求,决定将房屋卖给张某,售价3.8万元。张某认为价太高,不想买。徐某获悉后,愿意花4万元买下此房屋。村民委员会表示同意,同时提出条件;因张某租期未到,徐某应当允许张某继续承租至期满,房屋售价可以降低至3.7万元。1997年10月,村民委员会与徐某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张某对此未

土木工程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 范本

2016年6月 《土木工程法规》课程论文 2016 \ 学号:22010009873 土木工程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张三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程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摘 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 键 词: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承包资格 Tiltle in English (四号Times New Roman 加粗) Author ( Address,Postalcode ) Abstract (小5加粗):,英文摘要和题名要准确规范,作者拼音和作者单位英译名要规范统一。(小5, 行距14磅) Key words (同上): soil (同上)。 注:文中所有英文字体均用Times New Roman 空1行,行距:单倍行距 1 案例介绍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 ,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2 案例分析及讨论 2.1 案例分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2.2 超资质承建工程的处罚种类及相关法律依据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试卷及答案

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延期以( )为限。 A.1次B.2次C.3次D.4次 答案: B 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内应当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1个月B.2个月 C. 3个月D.6个月 答案: A 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个月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C 4.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的,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履行( ). A.共同承担责任 B.按照承揽工程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C.承担连带责任 D.各自承担责任 答案:C 5. 有关总分包的责任承担叙述错误的是( )。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国务院B.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 A 7.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 )。 A.勘察单位B.设计单位 C.建筑施工企业D.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答案: C 8.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执行监理任务。 A.偏向建设单位B.偏向施工单位 C.客观、公正地D.公正、科学地 答案: C 9.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 A.指示施工单位修改设计文件 B.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C.将设计文件修改后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1、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拟投资80万元建一个分厂,向某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用地2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耕地)2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该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 (1)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2)可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情况:该工厂为乡镇企业,则可直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如果是农用地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种情况:该工厂不是乡镇企业,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过破产乡镇企业转让或兼并乡镇企业而取得的,则不能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该案例涉及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况,故必须通过土地征收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依法交由用地者使用。所以必须先经过征地的批准程序,如果是农用地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1、该工厂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3、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4、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省政府批准。征地方案批准后再进入征地实施程序。 2、一私营企业A公司,投资建设办公楼、厂房。2004年1月,A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等4家建筑公司对办公楼工程报价,A公司认为B公司报价较为合适,双方进行谈判,同年2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该施工合同条款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国家和地方行业行政法规或有关政策变化;市场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的调整;承包人因工程量漏计等各种原因报价偏低、施工技术措施变化及相应增加的工程费用因素、施工期内特别气候因素的干扰等。工程价格为人民币1200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精选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精选 1.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

我对学习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认识

我对学习《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认识 通过本学期对《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学习,了解到土木是个很广泛的学科,不仅有建设工程类、管理类,工程经济类,还有各种工程法规等,增强了我对土木的认识,无规矩不成方圆,《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是用来规范各种土木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制系统,作为铁道工程的一份子,越发让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 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下面举例分析。 2005年4月,甲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住宅楼建筑工程,工程实行包工包料。该工程具体由甲建筑公司下属的项目部组织施工。同年5月28日,该项目部将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承包工程后仍以甲建筑公司名义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朱某向该工地供应沙子数次,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朱某沙款叁万元某小区住宅楼项目部李某2006年11月30日”。后朱某催要未果,遂以甲建筑公司、李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沙款。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是建筑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并且向原告出具欠据,该欠据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应认定李某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由于甲建筑公司是对外施工合同的主体,是该买卖合同的受益人,故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该工程是由甲建筑公司承建,其下属项目部虽将工程转包给李某,但李某对外仍以甲建筑公司名义施工,原告朱某在供货时并不知道甲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的转包关系,原告有正当理由相信李某为甲建筑公司派驻该工地的施工代表,被告李某购买沙子的行为,应当视为甲建筑公司的行为,该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甲建筑公司,该债务应由甲建筑公司承担。甲建筑公司在向原告清偿债务后,可基于其与李某的内部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但同时又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实践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现象非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对法规课程的认知和建筑工程监理制的浅谈 【引言】:在21世纪的法制社会,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是建设法规课程背负的历史任务。【正文】: 第一部分:对建筑法规课程的认识 本学期我在《土木工程建筑法规》课程上学习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学习了《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 目的: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主要规定:(1)《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施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相关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2)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合法的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范围了从事建筑活动。(3)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合法的资质证书。(4)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5)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二.《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 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主要规定:(1)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审批手续行审

批手续,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相关的各项信息。(3)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4)第四章规定,开标评标必须按照相应章程和规定进行,否则结果不和法,需重新行评标开标过程。 三.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思路 问题: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 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5.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第二讲“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第五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键词: 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承包资格 正文: 一、案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 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

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二、分析 (一)案例分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二)超资质承建工程的处罚种类及相关法律依据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复习资料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1、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建设业管理和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机关:发改委、建设主管部门等。 社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公民个人: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1)物: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等; (2)财: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卷; (3)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等; (4)非物质财富:专利、著作权等。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活动参与者具体享有的权力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建设法律体系概念: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协调的完全统一的体系。 2、建设法律体系 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为梯形结构方式,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地方性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枝干构成的。我国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中设置八项法律予以分述: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市政公用事业法、工程设计法、住宅法、风景名胜法和村镇建设法。 建设法律按其立法的权限分为五个层次: 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项法律。这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建设部门规章:主要指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规章。 1

土木工程法规-重点提纲-全背必过

土木工程法规 1.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土木工程法规调整对象、基本特征、作用 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关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 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3民事关系 因从事土木工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基本特征 行政隶属性, 经济性, 政策性, 技术性 1.行政隶属性 决定了土木工程法规必然要采用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 @ 2经济性 土木工程的建设活动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财富。 3政策性 土木工程法规要随住建设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灵活而机敏地适应变化了的建设形势的客观需要。 4技术性 作用 1.规范指导土木工程中的建设行为 2.保护土木工程中合法的建设行为 … 3.处罚土木工程中违法的建设行为 3.工程项目的特殊性 1.建设产品的特殊性 1总体性 2固定性 3单件性 2.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1生产周期长 2建设过程的连续性和协作性 3施工的流动性 4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性强 5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 4.土木工程建设程序7大步骤 1.项目建议书阶段 2.可行性研究阶段 3.设计会话 4.建设准备阶段 5.建设实施阶段 6.竣工验收 7.后评价阶段 \ 5.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资质审查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中介机构,均需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置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并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6.执业资格制定的含义及意义 含义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建筑工程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意义 1.是推进深化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善的需要 2.是促使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3.是加速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队伍素质的需要。 7.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 @ 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2.审批关系 3.经济合同关系 4.内部管理关系 调整范围 1.工程勘察 2.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 3.工程设计 4.岩土工程 5.工程监理 6.技术服务 7.咨询服务 8.兼营业务 8.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内容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内容:1.著作权及著作权有关的权利2.专利权3.技术权4.商业秘密权5.商标专用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建筑法规答案

《建筑法规》 实训报告 系部:土木工程系专业:工程监理班级: 1班 学号: 47 姓名:黄思铭指导教师:黄建国完成时间: 成绩:

实训项目一:建设法律关系 日期:2016、9、16 地点:分组:第组 一、案例分析的法律依据 建设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目的 1.掌握建设法律关系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2.理解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三、案例 1.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20层的办公楼。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4-8,竣工日期为2007-8-8。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问本案例的法律关系构成是什么 答:①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客体是一栋20层办公楼。 ②某建筑公司享有的权利是按时、按金额的获得工程进度款。义务是保质、保量、保工期的完成一栋20层的办公楼。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的权利是获得一栋20层保质、保量、保工期的办公楼。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甲房地产公司和乙施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乙企业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终于如期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甲公司随即也按约支付了工程款。请问,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终止属于哪一种终止答:自然终止

实训项目二: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日期:2016、10、21 地点:分组:第组 一、案例分析的法律依据 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及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二、目的 1.熟悉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2.掌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与发承包法规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 2012 年4月,被告建筑公司从某新农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处承包一集中居住区建筑工程后,将该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杨某,杨某及其父又将该工程混凝土浇注、砌筑、内外粉刷等项目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夏某。夏某按约进行了施工。2013年4月,原告夏某因追要工程欠款以及工人工伤赔偿等事宜与被告发生矛盾告上法庭。 问题:1.杨某及其父的分包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杨某及其父的分包行为是违法的,《合同法》中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要点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非自身原因而遭到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 ⑴平等原则 ⑵合同自由原则 ⑶公平原则 ⑷诚实信用原则 ⑸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⑴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⑵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当先履行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后履行的一方可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 ⑶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掌握了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时,暂时停止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免受损害,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 另一方信誉、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签订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邀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而建设工程合同 的签订有其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步 骤,如果当事人一方所作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的方式有:①直接送达。②留 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转交送达。 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方面和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方面 的职权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 公开。但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国家及有关组织秘密的案 件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能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 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 仲裁是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 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 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检查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在民事和经 济诉讼中,主张权利者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 人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思考题: 何谓三新核准制度?其实施意义何在? “三新核准”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 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由建设部标准 定额司具体办理“三新核准”事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 准化管理机构出具本行业“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 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 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未取得“三新核准”行政 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是什么? 施工图审查的内容:⑴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 及结构主体的安全;⑵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 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⑶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 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 字;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根据F IDIC合同条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应承担哪些 义务? 1、在合理时间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 2、在合理时间时间内 提供施工图纸。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4、 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5、协助承包商的义 务。 根据F IDIC合同条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哪 些权利,他承担哪些义务? 权利:质量管理方面、进度管理方面,财务管理方面,合同管理 方面。义务:认真执行合同文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协调施 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回避义务。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单位享有哪些权利, 它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 如下权利: ⑴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监理单位应有的监理权⑵在业主 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⑶在委托工 程范围内的调解与作证权。 如下义务:⑴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 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 范围内的监理业务。⑵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 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 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 方的合法权益。⑶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 的财产。⑷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 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⑸监理单位 不得转让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⑹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 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 报酬。监理单位不能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 的任何活动。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哪些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 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 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 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我国设立了哪些优秀的工程奖项? 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建设工程鲁班奖。 为什么要规定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它的具体责任有哪些?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 位。因此,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首先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 规范。具体责任: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2)委托监理的责任3) 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4)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 责任5)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有哪些?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 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4)施工验槽、 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5)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 行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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