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禁毒政策及其制定

欧盟禁毒政策及其制定
欧盟禁毒政策及其制定

欧盟禁毒政策及其制定

——一个共同治理跨国毒品问题的政策框架

盖沂昆

2013-3-7 13:17:15 来源:《欧洲研究》(京)2006年4期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欧盟成员国在禁毒政策领域发展共同政策、战略和行动能力的历史,探讨了欧盟禁毒政策的立法基础、制度机制、业已达到的水平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指出欧盟已逐渐发展出一个共同治理跨国毒品问题的政策框架,为成员国通过欧盟途径来治理本国毒品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指导和手段,成为一个在相互依存条件下以一体化方式寻求毒品安全的典型实例。对欧盟禁毒政策及其制定过程的研究,将为我国参与国际禁毒合作,以及建立自己的国际禁毒行动协调机制,共同推动解决毒品这一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参考。

关键词:欧盟禁毒政策共同治理政策框架

作者简介:盖沂昆,云南大学欧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一欧盟禁毒政策的缘起

禁毒政策属于传统的国家主权的绝对领域。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建立统一大市场及欧共体各国决定取消内部边境检查给成员国政府造成了紧迫的行动压力。一方面,毒品经济具有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如不及早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遏制,以及解决司法分裂和贩毒分子自由流动的结构性矛盾,伴随着统一大市场内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快速运动,将会出现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跨国毒品犯罪,给成员国经济和社会

发展、以及国家和地区安全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消除内部边境限制了国家层面上自主解决毒品问题的能力。跨国毒品犯罪不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仅依靠单个或几个国家的力量不能予以有力打击,合作是惟一合理的选择。合作作为提高政策解决能力的一种策略,符合所有成员国的自身利益。由于通过共同的禁毒政策能够更实际、更有效地达到治理本国毒品问题的目的,从而带来独自行动无法实现的益处,成员国愿意转让部分治理权与其他成员国共同行使,执行与大家一起制定的政策。一体化产生了新的共同治理的政策需求,加强了把毒品问题作为在欧盟层面上有“共同利益的事务”来加以解决的趋势。于是,发展禁毒共同政策和战略,采取共同行动有效预防、打击和控制跨国毒品犯罪成为欧盟各成员国努力的方向。

由于《罗马条约》没有授权共同体在禁毒领域进行立法或制定共同政策,《欧洲联盟条约》(简称《马约》)生效前,共同体主要在与共同市场有直接联系的领域里发展出了一些具有深远意义的立法规范和共同政策,为欧盟阶段禁毒政策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1987年共同体颁布了有关毒品问题的第一个指令,即关于共同体参加联合国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大会的准备工作的指令。该指令以提供发展援助的形式,把毒品替代种植计划整合进了共同体的发展合作政策之中,为欧盟与第三国①发展禁毒合作奠定了基础。根据该指令制定的南北禁毒合作计划,最初把援助重点放在安第斯国家、金三角、金新月和非洲国家的替代种植项目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共同体发展合作政策的日趋政治化,欧盟开始有目的地把包括反洗钱、打击毒品走私和滥用等措施在内的“禁毒条款”纳入到与第三国和区域性组织谈判达成的所有贸易协定里,如与东盟、安第斯国家、非加太国家和中东欧国家签署的协定,这在事实上构成了欧盟与第三国在禁毒领域进行双边

或多边合作的法律基础。

1988年联合国禁毒大会达成的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第12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由于这些产品的生产和贸易影响到共同体海关条例的实施,共同体在公约的第12条上签了字。为了把第12条转换成共同体法律,1990年部长理事会颁布了关于与第三国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第90/3677号指令。1992年又通过了第92/109号指令,对共同体生产和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做了新补充。

随着欧洲经济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跨国洗钱活动日趋猖獗,成员国认识到必须在反洗钱立法方面进行合作,共同打击和防范跨国洗钱活动。据此共同体于1991年通过了关于防止洗钱者利用银行系统的指令。该指令的出台,为欧盟各成员国打击毒资洗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0世纪80年代末,共同体迫切需要建立统一大市场,与此同时,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禁毒公约签署后也迫切需要各国采取国际禁毒合作行动。在这一背景下,1989年欧盟理事会根据法国总统密特朗的提议,成立了由各成员国国家禁毒协调人和共同体委员会代表组成的欧洲禁毒委员会(CELAD,法文首字母缩写)。②尽管该委员会本质上是一个处于共同体框架之外的政策咨询机构,但欧盟理事会赋予了它协调共同体内与毒品有关行动的权力。1989—1993年间,该委员会协助共同体在治理毒品问题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其中最主要的成就是提出了最早的两个欧洲禁毒行动计划,分别于1990年和1992年被欧盟理事会通过。这两个计划第一次在欧洲层面创立了综合治理毒品问题的理念和准则,倡议在减少毒品需求、打击毒品走私和采取国际禁毒合作方面采取共同行动,并为欧洲毒品和毒瘾监控中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向单一制度框架的迈进

直到1993年《马约》生效,在遵循辅助原则③的前提下,禁毒合作才作为欧盟立法和制定共同政策的正式目标,被纳入联盟三根支柱构筑的单一制度框架里。禁毒政策在欧盟阶段获得了质的飞跃,不仅使共同体既有基础在第一支柱里得到充实和提高,而且政策范围还扩展到了第二和第三支柱。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约》)进一步强化了禁毒合作这一共同目标,为成员国在欧盟层面通过综合和均衡的途径治理跨国毒品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构建了欧盟禁毒政策发展的基本框架。

发展合作政策里的南北与东西禁毒合作计划④、监控易制毒化学品贸易指令、反毒资洗钱指令和建立欧洲毒品和毒瘾监控中心条例作为共同体法既有基础被纳入第一支柱。根据《马约》第129条,公共卫生领域里的预防毒瘾作为采取共同行动更有效的领域,被纳入第一支柱。《阿约》第152条进一步发展了该条款,规定“在减少与毒品有关的健康伤害方面”共同体行动可辅助成员国行动,为在减少毒品伤害方面采取共同行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开展与毒品产毒国和过境国的谈判,作为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目标被纳入第二支柱。目的是通过促进国际禁毒合作以更有效地解决涉及到的毒品问题,以此减少流入欧盟的毒品数量。其中包括与申请入盟国的谈判和就入盟条件所做的决定。自从欧盟成员国签署联合国三个禁毒公约后,⑤这些公约已被整合进欧盟的共同体法,要求所有未来入盟国都必须签署这些公约。此外,申请入盟国还必须采取欧盟成员国在反洗钱和易制毒化学品控制领域已采取的所有措施。除调整立法外,还必须组建类似于欧盟成员国的相关机构和国家禁毒政策协调机构。

2000年签署《尼斯条约》时,所有中东欧申请入盟国都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并采取了欧盟既有的共同禁毒政策和措施。其他欲与欧盟签署合作协议的国家也必须签署联合国禁毒公约。实际上,作为合作的主要条件,禁毒合作现已被系统地整合进欧盟与第三国或其他区域性组织的所有外交关系里。

在《马约》里,打击非法毒品走私作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事务”被纳入第三支柱司法和内政合作的范围里。《阿约》进一步引入了关于强化警察和司法部门在非法毒品走私领域内更紧密合作的协议。第31(e)条规定关于警察合作的共同行动应包括“不断采取措施在刑法和在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非法毒品走私领域建立共同法规。”⑥为防止毒贩利用欧盟司法分裂,《阿约》要求制定贩毒罪在定罪和判决方面的最低共同标准。1999年欧盟理事会坦佩雷会议又重申了这些目标,并要求在2004年以前完成毒品走私刑法趋同的目标。

根据《马约》规定,在第一支柱里,以“共同体方式”共同决策。欧盟委员会独享立法创制权,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委员会提出政策议案后决策,一般以有效多数议决。欧洲议会通过共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享有修改权。第二和第三支柱本质上是政府间性质,决策以国家间共同协商的方式达成,立法创制权和决策权都掌握在成员国手里,需要全体一致议决。欧洲议会仅享有知情权。《阿约》生效后,除成员国外,委员会也取得了在第二和第三支柱议题上的联合创制权,惟一不变的是部长理事会独享所有支柱的决策权。欧洲议会在第二和第三支柱议题上享有咨询权。《尼斯条约》生效后,允许部长理事会在过去要求一致通过的领域采取有效多数票通过的原则。在目前欧盟25国的有效多数表决制中,达到有效多数的要求是在总共321票中得到232票(约为72.3%),同时还需要至少能代表欧盟人口的62%。⑦

《马约》和《阿约》构建了成员国在欧盟层面全方位共同治理毒品问题的基本政策框架,在超国家的既有共同体与政府间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和内务合作的机制之间导入了互补因素,进一步明确和充实了禁毒共同目标和政策的内涵,为欧盟禁毒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产出奠定了必需的法律基础。

三欧盟禁毒政策制定的制度机制

欧盟在《马约》生效后正式介入禁毒合作领域的共同政策制定,除欧盟委员会、欧盟部长理事和欧洲议会三大决策机构有权制定政策外,又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了欧洲毒品和毒瘾监控中心(EMCDDA)与欧洲警察署(Europol)两个政策执行机构。禁毒合作也是欧盟理事会会议上的一个固定议题,尽管欧盟理事会的决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实际上欧盟理事会经常作为欧盟的最高机构发挥作用,欧盟理事会发表的有关禁毒合作的大政方针和指南都对欧盟禁毒政策制定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尤其是在部长理事会无法做出决定的时候。事实上,《阿约》第23条赋予了欧盟理事会最后裁决者的角色。

在条约确定的法律框架内,欧盟委员会根据辅助原则提出禁毒合作方面的立法建议、政策和行动计划,并确保成员国实施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做出的决定。委员会的公共卫生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在预防毒瘾方面提出行动计划,就业和社会事务总司负责支持吸毒者康复计划,企业总司和内部市场总司负责监督易制毒化学品贸易指令和反洗钱指令的实施并转化为成员国立法,这方面的案子由成员国的警察、海关和司法部门具体负责。对外关系总司和发展总司负责在共同禁毒政策的对外关系方面提出政策创制。司法和内务总司负责运作打击涉毒有组织犯罪,促进成员国警察、海关和司法部门官员进行交流和培训等方面的合作计划。为协调这些活动,委员会在司法和内务总司里设立了一个禁毒协调署。目前,委

员会在三根支柱议题上都拥有创制权这一事实为制定一个全面综合的禁毒政策奠定了基础。

欧盟部长理事会负责审批所有禁毒合作方面的政策议案(在第一支柱议题上它要同欧洲议会一起制定政策),在第二和第三支柱议题上同委员会一起提出禁毒方面的共同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近年来,需要部长理事会决策的事务越来越多,不可能把需要它决策的议案都留到开会时再审议。因此,部长理事会设置了一些由各成员国的技术专家和低级官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常驻在布鲁塞尔,委员会的提案先交到那里进行审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一些技术性的问题,如果发现了问题,它们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如果解决不了,工作小组就会把议案交给各国在布鲁塞尔的常驻代表委员会去处理。只有常驻代表委员会处理不了的困难议题,才会留给部长理事会开会时解决,其余多数问题在这两个较低的政治级别就已经解决了,部长理事会开会时只需进行表决。⑧在禁毒政策方面,部长理事会最重要的工作小组是1997年为解决毒品跨支柱协调问题而成立的禁毒协调工作小组(HDG),与禁毒有关的所有事务在提交到常驻代表委员会之前都由该小组审议。此外,第一支柱里的公共卫生工作小组负责所有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禁毒议题。第二支柱内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禁毒工作小组负责实施1997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入盟前协定。2000年后该小组被并入禁毒协调工作小组。第三支柱内最重要的工作小组是多学科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小组,该小组主要负责促进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反洗钱和没收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等方面的立法趋同,该小组在利用“设置最后期限”和“进程报告”等手段推动立法趋同方面十分活跃。部长理事会拥有三根支柱的决策权确保了成员国政府在这一政策领域中的决定性地位。

欧洲议会只在预防毒瘾、反洗钱和控制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等第一支柱议题上

与部长理事会共享决策权,在其他与禁毒有关的议题上,它的职能仅限于提供咨询意见。欧洲议会内讨论毒品问题的最重要的委员会是第三支柱内的公民自由权力与司法内务委员会。对第三支柱的议题,欧洲议会只能提建议,部长理事会可以不予采纳。最近几年,部长理事会已渐渐习惯在第二和第三支柱议题上征询欧洲议会的意见。

成立于1993年的欧洲毒品和毒瘾监控中心是一个非集权的共同体信息机构,主要目标是搜集、分析和发布关于毒品和毒瘾及其影响的客观可靠和可比较的信息,为共同体及成员国决策服务。尽管该中心目前无权制定政策,但最近几年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比较各成员国的禁毒立法、战略和政策,可能最终会获得发展欧盟禁毒政策的权能。⑨

欧洲警察署是欧盟在减少毒品供应和执法方面最重要的一个行动框架。欧盟成员国建立该机构的初衷是组织跨国调查和推动成员国警察合作,有效打击和防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恐怖主义和毒品走私。一开始欧洲警察署的确切授权范围一直不明确,于是在1995年先设立了欧洲禁毒署,专门打击毒品走私和与此有关的洗钱活动。欧洲禁毒署后来逐渐取得更广泛的权力,开始转向包括其他犯罪活动,比如放射性和核物质走私、非法移民、非法汽车贸易和人口走私等。直到1999年欧洲警察署才接管了欧洲禁毒署的工作正式进入运转,工作范围扩大到包括打击恐怖主义和反欺诈。欧洲警察署的实践行动强化了成员国在禁毒合作领域里的共同行动能力。⑩

四欧盟禁毒政策的产出

上述基础条约和制度机制的发展为欧盟禁毒政策制定提供了一个框架。在这

个框架下,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共同的禁毒战略和行动计划,并采取了一些共同行动和具体的计划项目,结果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共同治理跨国毒品问题的方式,拓宽了国家政策制定的范畴,为成员国政府利用欧盟途径治理本国毒品问题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更有效的手段。

1.共同战略和行动计划:《马约》的生效为在欧盟层面制定全方位综合禁毒战略创造了条件,1995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委员会提交的“1995—1999年欧盟综合禁毒行动计划”,该计划倡议成员国加强禁毒合作协调机制;在信息和教育、吸毒者社会和职业整合、吸毒和艾滋病、统计资料和流行病学、培训等领域采取共同行动;加强欧盟内外边境的毒品监控、加强打击滥用易制毒化学品和反洗钱措施;实施联合国禁毒公约,开展同主要产毒国和过境国的合作。(11) 《阿约》生效后,进一步强化了禁毒合作目标,199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部长理事会提交的“2000—2004年欧盟禁毒战略”。该战略制定了在五年内大幅度减少非法毒品滥用和复吸现象,减少与毒品有关的健康伤害,增加成功戒毒的人数,减少可获得的非法毒品数量,减少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案件,减少洗钱和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走私六大战略目标。(12) 2000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委员会提交的“2000—2004年欧盟禁毒行动计划”,该计划把战略目标细化成约100个具体行动计划,由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在对“2000—2004年欧盟禁毒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2004年欧盟理事会又通过了部长理事会总秘书处提交的“2005—2012年欧盟禁毒战略”,该战略提出了三个总目标,即为获得高水平的健康保障、福利和社会融合,在预防和减少毒品使用、毒瘾和与毒品有关的健康和社会伤害方面,辅助成员国的行动;为保障高水平的公共安全,采取打击毒品生产和供应、跨国毒品走私和改变易制毒化学品用途的行动,通过成员国之间的有效合作,加强预防毒品犯罪行动;加强欧盟协调机制,确保成员国、地方和国际层面上所采取的行动相互补充,促进欧盟对内对外禁毒政策的有效性。(13) 2005

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委员会向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的实施该战略的第一个细化方案,即“2005—2008年欧盟禁毒行动计划”,欧洲毒品和毒瘾监控中心和欧洲警察署参与了起草工作,委员会还通过网络征询了公众的意见。计划在2008年提出第二个细化方案“2009—2012年欧盟禁毒行动计划”之前对实施情况做出评估。在2012年底,由委员会对整个战略及其行动计划进行总评估。

上述共同战略和行动计划确立了综合治理跨国毒品问题不可或缺的四个元素,即减少毒品需求、减少毒品供应、国际禁毒合作行动和实施行动所必需的有效的协调机制,确立了欧盟通过多学科、整合的和均衡的途径治理跨国毒品问题的战略思想。在实施方式上,欧盟决策机构充分尊重辅助原则,要求成员国政府在考虑本国既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欧盟禁毒战略和行动计划,提出本国的禁毒战略和行动计划或把欧盟禁毒战略和行动计划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纳入本国的禁毒战略和计划,说明政策实施情况并作为日后进行评估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每年发布一份报告进行总结与评估。

2.共同行动:指的是由共同体出面倡导、组织,由成员国政府采取共同的政策与措施,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的一种共同体行为。《阿约》生效后,共同行动被决定和框架决定所取代。目前,在禁毒领域主要采取了两个共同行动,一个是1997年成员国建立新型合成毒品早期预警机制的共同行动。(14) 这个机制能够对市场上出现的任何一种新型合成物质做出快速反应,迅速进行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禁绝该新型合成物质。欧洲毒品和毒瘾监控中心和欧洲警察署定期从各成员国的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和警察或刑事调查部门获取欧盟内与毒品有关的信息,并将所获信息迅速进行分析整编,把研究结果通报给禁毒协调工作小组,该小组又将研究结果提交给欧洲毒品和毒瘾监控中心下属的科学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反馈回禁毒协调工作小组后,由该小组做出是否禁绝的决定。委员会有权研

究评估报告并提出建议。不过,禁毒协调工作小组可以不采纳这些建议。1998—2003年,欧盟数次启动该机制,决定是否禁绝MBDB、4—MTA、GHB、Ketamine、PMMA、2C—1、2C—T—2、2C—T—7和TMA—2几种新型合成毒品,其中4—MTA、PMMA、2C—1、2C—T—2、2C—T—7和TMA—2被禁绝,其他几种在部长理事会密切关注一年后决定不予禁绝。

另一个是确立贩毒罪定罪和判决的最低共同标准的框架决定。(15) 为防止毒贩利用欧盟司法分裂贩毒,《阿约》要求促进毒品走私刑法趋同。2001年委员会起草了一个框架决定提交给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部长理事会经过艰苦谈判,就这个毒品走私领域里的第一个框架决定达成政治协议。框架决定的要点是在欧盟层面对贩毒罪做出共同认定的界定,并在欧盟内制定了判决贩毒罪的最低共同标准。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对本国立法的调整,将所采取的措施通报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总秘书处。每隔五年,成员国须向委员会通报实施框架决定的情况,委员会进行评估后,向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通报。成员国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第一份实施情况报告。

3.目前正在实施中的主要计划项目:在减少毒品需求方面,主要有研究毒品使用神经学方面问题的生物医学研究计划(Biomed)计划,支持约230个吸毒者研究项目的就业整合计划,促进成员国公共卫生工作者之间的合作、专业人员培训、接近特殊目标群体最佳案例经验交流的共同毒品预防计划,每年举办一次的欧洲毒品预防周活动,以及绝大多数成员国已发展出的减少毒品伤害措施,比如清洁针剂交换和美沙酮维持治疗项目。在减少毒品供应和执法方面,主要有南北和东西禁毒合作计划里的替代种植项目;旨在促进成员国海关、警察和司法部门之间合作的葛老秀斯计划(Grotius)、猎鹰计划(Falcone)和瓦森计划(Oisin)三个计划。在国际禁毒合作方面,主要有南北禁毒合作计划,从1996年以后援

助重心逐渐转移到加勒比地区、马格里布和马什里克地区;法尔计划里的互助禁毒项目,主要目标是发展区域禁毒合作,同联合国禁毒署合作加强对巴尔干线路的控制(此线是欧洲最重要的海洛因线路之一);塔西斯计划里的互助禁毒项目,目的是阻止阿富汗和其他国家的海洛因流入欧洲市场。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倒塌后,委员会在2003—2004年间提供了1亿多欧元的禁毒援助。欧盟还确立了在欧盟和阿富汗之间建立“滤网”体系的长远战略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欧盟在前苏联国家建立的三个“滤网”已逐步到位,即中亚禁毒行动计划(CADAP)、南高加索禁毒行动计划(SCAD)和贝尔阿加什、乌克兰、摩尔多瓦禁毒行动计划(BUMAD)。委员会目前正计划花费2200万欧元在中亚地区发起一个旨在打击跨国贩毒行动的边境毒品控制行动计划(BOMCA)计划。(16)

五欧盟禁毒政策:一个共同治理跨国毒品问题的政策框架

如上所述,欧盟层面上禁毒共同战略、行动计划和共同行动能力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渐建构了一个共同治理跨国毒品问题的政策框架,这个框架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政策领域方面,欧盟禁毒政策的范围仅限于与“共同体事务有关”、“涉及共同利益”和采取共同行动更有效的禁毒事务,对于成员国自己可以解决的问题,欧盟禁毒政策一般不会干预。辅助原则使欧盟禁毒政策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向替代成员国禁毒政策的方向发展。实际上,由于文化、传统和政策差异性等因素,一体化只能满足成员国的部分政策需求,有助于实现成员国的部分政策目标,而绝不是全部。

2.在政策实施方面,从控制和命令转向更具弹性的“治理”。这种方式要求

成员国预先确定共同的政策目标,并将这一共同目标以国家行动计划的形式加以确定,最终由委员会组织评估各国的行动结果并由部长理事会向各国传达。其具体内容包括:指导欧盟实现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目标的行动纲领;根据成员国的客观要求确定执行标准,对各国行为起指示和约束作用;通过制定具体目标和适应不同国家地区差异的措施,将指导路线转化为国家或地区政策;监测、定期评估并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学习。(17)

3.在政策治理目标上,这个框架不是以消除成员国制度与政策的差异性、以替代成员国禁毒政策为目标,而是希望建立欧盟层面上的共同治理的制度和政策框架,找到解决共同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在共同治理的框架里,成员国政府的权力不仅没有受到限制,而且得到了增强。通过共同行使权力,成员国找到了通过欧盟层面更有效地解决国内毒品问题的渠道。欧洲联盟虽然可以造成成员国丧失其独立行动的权力,但是却能够使其获得共同行动的能力。(18) 成员国本身的政策需求成为推动欧盟禁毒政策不断发展的最大动力。

事实上,成员国通过广泛地参与欧盟层面禁毒政策的决策和贯彻执行,逐渐形成一种在欧盟层面上解决共同问题的新的思维方式。这种新思维促使成员国政府在欧盟层面上采取的禁毒合作行动越来越多。在这一共同治理框架下,自20

世纪90年代末以来,尽管在欧盟内没有数字显示吸毒现象明显减少,但海洛因和可卡因等“硬毒品”的消费在欧盟许多成员国里呈稳定状态,吸毒引发的伤害和死亡在多年呈上升趋势后开始下降,在欧盟一些老成员国里,艾滋病病毒(HIV)的感染率显著下降,在注射式吸毒者中成功地遏制了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在一些欧盟新成员国里,注射式吸毒者中的艾滋病传播也明显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减少伤害措施在欧盟绝大多数地区得到加强,吸毒者得到了更好的康复治疗。(19)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欧洲公民的健康、人权和自由,充分促进人员、货物、资金和

服务的自由流动,维护欧盟内部毒品安全和其他领域一体化的成果,而且对于建立“自由、安全和司法的区域”这一一体化的政治总目标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外,从20世纪90年代起,欧盟通过国际禁毒合作行动,开始将贸易协定、开发援助与禁毒政治对话捆绑在一起,在全球范围内确立了同第三国和区域性组织在反洗钱、控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贸易、打击非法毒品走私、开展警察和海关等执法部门合作等方面的法律基础。现在“禁毒条款”业已包含在欧盟几乎每一个贸易协定中,欧盟通过这种途径,事实上已实现了它的构建一种地区性的、并且越来越多地是全球性的国际禁毒合作体系的战略意图。

在目前的条约架构下,欧盟内部还存在支柱结构,由于欧盟禁毒政策跨越了联盟大厦的三根支柱,结果欧盟机构在三根支柱的职能和权限各不相同,三者实行不同的决策程序,掌握各自不同的政策手段。尽管《马约》以来的历次条约修订都加强了三根支柱之间的协调,但实际上制度分割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欧盟禁毒政策各个方面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欧盟禁毒政策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有待欧盟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考虑解决。

此外,跨国专家政策制定网络进行决策的相对封闭性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常招致异议。真正的决策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常驻代表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层面,为尽早促成妥协,他们经常关起门来开会,被认为是成员国政府间进行讨价还价和幕后交易的场所。这种“民主赤字”的存在若不加以解决,“更加贴近公民的欧洲”这一目标也将变得遥远。禁毒问题和成员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合作,不只是政府和公共部门的事,社会和公众也应参与其中并发挥主要作用,正因为如此,欧洲议会和国家议会应更多地参与到欧盟禁毒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发展和实施中去。

事实上,2004年欧盟25个成员国首脑签署的《欧盟宪法条约》,以一个单一文本合并了欧盟的所有条约,把欧共体并入欧盟,并终止其存在,取消了欧盟的支柱结构,试图成为更加紧密的一体化结构。欧洲议会享有共同决策权的政策领域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在司法和内政事务方面。国家议会在欧盟决策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动议须送交各国议会,如果三分之一的国家议会反对某项动议,委员会必须重新审核该动议。而且,政策实施和评估的结果必须通报国家议会。从2009年起,通过有效多数票决定的方式将成为部长理事会的基本原则。根据欧盟宪法,禁毒合作事务被纳入欧盟框架法体系,允许欧盟框架法在打击非法毒品走私方面建立定罪和判决的最低共同标准。如果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国希望在框架法基础上强化合作,可以先行一步。宪法条约进一步强化了欧洲警察署在预防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和洗钱方面的实际执行权,包括与欧洲司法署(Eurojust)联合开展侦查行动,以及允许执法人员进入他国执行警务。同时,允许欧盟框架法制定欧洲议会和国家议会对欧洲警察署的行动实施监督的法律程序。宪法条约还明确提出联盟应在减少与毒品有关的健康伤害方面辅助成员国行动,包括信息和预防方面。欧盟框架法应在监控、早期预警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对健康的威胁方面辅助成员国行动。委员会应在同成员国密切联系的条件下,提出促进这方面合作的政策议案,尤其是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能够组织起成员国经验交流和进行阶段性监测和评估的议案。允许欧盟框架法制定关于预防和减少毒瘾引发的健康伤害的鼓励性措施或建议等。(20)

总之,随着欧盟基础条约和制度机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欧盟禁毒政策必将逐渐趋于完善,成为在全球相互依存条件下共同治理跨国毒品问题的典型范式。

注释:

①欧盟对非欧盟国家的称呼。

② Estievenart ed., Policies And Strategies to Combat Drugs In Europ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 Georgess, Netherlands, 1995, pp.71—72.

③按照《马约》,辅助原则的意思是共同体只能在“所拟行动的目标非成员国所能充分实现,且由于所拟行动的规模或影响,因此最好由共同体来实现”的时候才能采取行动。就是说,只有在采取共同行动比成员国单独行动更有效的时候,才能采取共同行动。

④指欧盟与拉丁美洲、亚洲、加非太国家和地中海地区开展禁毒合作的南北禁毒合作计划和法尔计划、塔西斯计划里的互助禁毒项目。

⑤指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⑥ Martin Elvins, Anti-Drugs Polic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Transnational Decistion-Making and the Politics of Expertise, Basingstoke, Hampshire: Palgrave Macmillan, 2003, p.143.

⑦参见欧盟官方网站:http://europa.eu.int/institutions/council/index_en.html。

⑧转引自田德文:《欧盟社会政策与欧洲一体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⑨参见“European drugs and drug addiction monitoring centre”,

http://www.europa.eu.int/scadplus/leg/en/cha/c11518.html。

⑩“Europol Convention: European Police Office”,

http://europa.eu.int/scadplous/leg/en/lvb/114005b.html.

(11) 参见“Action Plan to Combat Drugs (1995—1999)”,

http://europa.eu.int/scadplous/leg/en/cha/c11525.html。

(12)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ean Union Drugs Strategy (2000—2004), Brussels, 26 November 1999, p.6.

(13)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 Drugs Strategy (2005—2012), Brussels, 22 November 2004, p.5.

(14) Tim Boekhout van Solinge, Drugs and Decision-Mak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 Amsterdam: Mets & Schilt, 2002, pp.124—126.

(15) 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Framework Council Decision Laying down Minimum Provisions on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Criminal Acts and Penalties in the Field of Illicit Drug Trafficking, COM(2001)259 final, Official Journal C 270 E, 25.09.2001, http://europa.eu.int/scadplus/leg/en/lvb/133003.html.

(16) 参见“The Commission'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projects to support the fight against drugs in 2004”, http://www.europa.eu.int/cgi-bin/etal.pl。

(17) 转引自吴志成、李客循:“欧洲联盟的多层级治理:理论及其模式分析”,《欧洲研究》2003年第6期,第109—110页。

(18) [德]贝娅特?科勒—科赫等:《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顾俊礼、周弘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162页。

(19) 参见EMCDDA, Annual Report on the State of the Drugs Problem in the European Union: Summary and Highlights, 2004, p.1.

(20) 参见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in the form of Official Journal C310 of 16 December 2004, Ⅲ—271, Ⅲ—275, Ⅲ—276, and Ⅲ—278.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案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案 欧盟通过一项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剂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法规议案。新法规修订第67/548/EEC号指令、第1999/45/EEC号指令及第1907/2006号法规。新法规对化学物质的分类及标签的准则或责任做出规定,填补了REACH法规具体化学物质分类及标签内容的缺失,并与其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欧盟抵御危险化学品的绿色壁垒。20l0年12月1日依照本法规对物质进行分类;于2015年6月1日对混合物进行分类,现行的相关法规、法案、指令拟从相应的过渡期结束后予以废止。 新法规重点对化学品分类的方法、要求及时间限定等进行了解读。标签方面,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 该提案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和我国现有化学品 分类和标签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将对我国化学品行业造成影响。该法规与GHS 及我国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以联合国GHS制度为基础的《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系列标准(GB 20576-2006~GB 20602-2006)具有明显差异。由于分类体系的不同,该法规的实施将会涉及REACH相关要求的修订,增加REACH的实施难度,势必进一步对我国化学品贸易产生巨大冲击。 10.1 CLP法规与欧盟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区别 欧盟是当前世界上对化学品控制和管理体系最为完善的区域,欧盟通过立法体系、管理体制、主要制度等对化学品实施了有效的监管。 欧盟现行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 第67/548/EEC号指令:危险物质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 第1999/45/EC号指令:危险配制品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 第91/l55/EEC号指令:安全数据表要求,该指令则确保了物质和配制品的供应商向职业消费者提供化学品的危险信息及安全使用指南。 欧盟REACH法规第11篇规定了化学品分类和标记目录的有关要求,将上述三项指令纳入其中,要求注册者以上述三项指令为依据,按要求向化学品管理局通报相关信息,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新法规与现有法规相比,最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危害类别、判定阈值及标签要素不同;涉及的物质条目大幅增加,与原法规相比新增条目896种;增加了更多混合物分类的要求。 10.2CLP法规与GHS制度之间的差异

中国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利益整合

一、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利益整合的前提:公共政策认同 (一)从政策失误和失灵的具体案例看公共政策认同的重要性 (二)公共政策认同的要件——决策的科学性与文本的可操作性 A,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有若干必须关注的原则问题: 1、决策者应善于从政策取向上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使各类利益主体能够公正合理地分享社会利益,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形成的利益负担; 2、尽早明晰政策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政策在偏向于受惠群体的同时,也应体现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 3、协调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不能以牺牲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等去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以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换取暂时的发展; 4、在任何情况下,公共政策决策都必须而且只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导向。 B,研究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最终目的,是要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 1、公共政策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2、公共政策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3、公共政策科学民主的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有两方面的内涵: 其一,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围绕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其二,“以人为本”的人不是指少数人或少数地区一部分人的发展,而是指所有人,不分民族、阶层、收入、地位的差别,所有人都应该得到平等、和谐、持续的发展。 公平正义原则的内涵包括: 三是为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发展需求,保障人人都能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好处,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财富总量的不断积累,适时提高社会成员的社会利益满足标准; 四是对最少受益者给予额外的物质帮助和利益补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运行。

浅析欧盟对外环境政策及其实践

环境保护、能源政策等方面开辟新的活动领域,同时开始关注国际层面的环境政策。1973年,欧共体发布了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其中就有国际环境合作方面的内容。但从总体上来说,此时欧盟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②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绿色政治浪潮在欧洲的兴起以及环保理念的变化,欧盟在国际环境保护问题上的态度逐渐积极起来。80年代初,绝大多数西欧国家都成立了绿党(或生态政党),这些政党很快进入一些国家的议会,芬兰、意大利、法国、德国和比利时五国的绿党在90年代后半期相继加入联合政府,从而改变了西欧政党政治的基本格局。在欧洲层次上,绿党积极推进欧盟的统一环境立法,促进欧盟在国际环境政治舞台上采取更加积极的立场。在绿色政治的巨大压力下,欧盟各国加大了环境治理的力度,但同时也使经济发展背上了生态负担。因此,欧盟需要在国际上推动环境保护的力度,使自己的环保标准在国际上得到推广,让其对手失去低生态保护标准带来的经济竞争优势。 与此同时,欧盟成员国比其他国家更早接受了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变化。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委员会1987年提出了一个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着重围绕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组织进行讨论。③欧盟的第四个和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分别为1987-1992年和1992-2000年)反映了这些进展。特别是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更是体现了欧盟从把环境保护看做是共同市场的辅助性手段发展到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欧盟本身的基本目标这样一个转变过程。同时,该计划还认为,通过鼓励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政策,能够有利于环境的清洁技术的创新。这些新的技术反过来可以促生新的行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强欧盟的全球竞争力。④2002 年7月22日,欧盟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2-2012年)获得通过。这一计划把上述欧盟在环境保护理念上的变化固定下来,要求欧盟通过国际多边合作、会议和制度“为加强国际环境治理而努力”,并且作为“保护全球环境和支持可持续发展的领导力量”而行动。⑤200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表了对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在说明欧盟未来对外环境政策的重点时更是突出了欧盟把环境与提升欧盟竞争力联系 起来的目标,指出“环境政策设计得好也能够对增强竞争力、刺激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等目标作出贡献”,⑥并提出了欧盟在未来几年的对外环境政策的重点:(1)促进全球范围的可持续发展,在欧盟所有对外政策中融入环境方面的考虑——不仅包括发展援助,还包括贸易以及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2)实行有效的环境外交,把环境目标与其他国际谈判联系起来。在地区和双边谈判中充分挖掘贸易与合作协议中的潜力,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谈判中加强可持续发展议题;(3)在与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自由贸易谈判中促进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多边环境协议的有效实施;(4)促进欧盟环保政策、要求以及环保标准的扩散。⑦欧盟未来的对外环境政策将更加倾向于把环境与贸易联系起来,致力于把欧盟的环境标准向世界推广。 环境保护是一项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根本利益的事业,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发展演变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从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欧盟的环境政策从最初的解决内部贸易纠纷消除贸易壁垒出发,经历了从环境保护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转变,把环境保护同提高欧盟国际竞争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欧盟及时地发现了在国家层次上促进环境保护的实践对贸易、投资和其他资源的跨国界流动的巨大影响。因此,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提出既是为了应对跨国环境污染尤其是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的挑战,同时更是由于看到了环境对贸易的影响。透过欧盟国际环境政策的演变,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目标:确立欧盟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领导地位和道德权威,取得在国际环境政治领域的话语主导权,制定有利于欧盟的国际环境政治游戏规则,提升欧盟的综合竞争力。

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 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丁 煌 (武汉大学行政管理学系教授 武汉 430072) 摘要:作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任何一项政策都必须通过实际的执行过程才能使其效能得以发挥,而政策执行本身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其效果往往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政策制定得科学与否对政策执行的效果至关重要。本文从政策的合理性、明晰性、协调性、稳定性以及公平性诸方面探讨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对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影响。 关键词: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科学性;有效性;关系 中图分类号:D 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2)1-0038-07 政策是政府或社会公共权威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达到一定的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依据。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然而,政策在付诸实施之前仍然只是一种具有观念形态的分配方案,其效能必须经过实际的执行过程才能得以发挥,再好的政策也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保证其目标的实现,而政策执行本身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政策 执行的效果往往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政策制定得科学与否对政策的执行效果至关重要,以至于最早对政策执行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美国政策科学家史密斯明确地将理想化的政策视为影 响政策执行的首要因素。 〔1〕 鉴于政策制定得科学与否主要体现在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明晰性、协调性、稳定性以及公平性诸方面,以下笔者拟从政策的合理性、明晰性、协调性、

稳定性以及公平性诸方面来探讨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对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影响。 一、政策的合理性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之所以有些政策得不到切实的推行,一个很常见的原因就是这些政策本身缺乏合理性。所谓政策的合理性,简单地说就是指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因果联系,具体说来,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政策是否针对了客观的政策问题,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是否反映了客观存在着的现实情况,政策所规定的各项行为是否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我们不能凭主观臆想设计一个政策问题,再凭主观想象制定一项政策,如果政策产生于这样的前提,那么肯定无法实施,或者实施以后后患无穷。在过去的年代里,我们曾有过诸如“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缺乏合理性的政策因其违背了客观规律,执行起来必然归于失败的惨痛教训。尽管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因政策不能准确地反映客观现实情况而导致其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情形在今天仍然存在。 前一个时期,我国政府为启动内需而制定的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措施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由于政策制定者把启动内需问题的解决仅仅寄希望于作为政策目标群体的广大百姓扩大消费上,而忽略了他们的实际承受能力。其实,为启动内需而采取的刺激百姓消费的政策是很难真正奏效的。首先,制定这种政策的指导思想本身就不太恰当。为了启动内需,有关部门总是动员老百姓把五、六万亿存款拿出来花掉,以帮助解决国企因重复建设而库存的大量质次价高的产成品积压问题,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国企资金周转不灵和职工大量下岗问题,并且又想依靠开拓农村市场,让农民来帮助国企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把国企解困、职工下岗的改革成本转移给农民。这种指导思想和想法很天真,且不说居民或农民手中余钱有限,即便是有些节余,老百姓也不会那么傻。诚如我国经济学家戴园晨先生所言:“毕竟钱是居民自己辛苦挣来的,不像‘不当得利者’花着不心痛。因为生活在不断教育人们如何进行选择,而捂紧钱袋毕竟是留给居民的选择自由。”〔2〕其次,政策制定者也过高地估计了老百姓的消费能力。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老百姓的物质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按照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公认的人均消费水平来看,中国老百姓的消费能力是相当低的。据世界银行《1998/1999世界发展报告》分析,1997年中国人均G DP为860美元,用当年我国可用于消费占G DP的4915%的水平,并按平均价购买力来计算,我国每天消费不足1美元的有22%的人口,约2.3亿人,联合国以此为绝对贫困线;每天消费不足2美元的有43.5%的人口,约5.4亿人。据此数据分析,我国有近70%的人仅处于维持温饱和简单再生产的消费状况。中国的多数老百姓生活改善了,手中有了些余钱,但它们毕竟还不富裕,几十万元一套房,十几万元一辆车和上万元一瓶X O离他们还太遥远。所以政策的制定者不要总是盯着银行那几亿万元存款,因为那些钱真正落到十几亿老百姓头上,人均还不足5000元,是极为有限的。更何况我国居民的收入结构尚很不合理,两极分化比较严重,基尼系数日益增大。据测算,我国居民家庭户中817%的户占有全社会60%以上的金融资产。正因为如此,诸如降低存贷款利率、开征利息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均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此外,政策的合理性还包括另一个方面的含义,即政策的执行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亦即是否具备能够切实地解决这一政策问题的条件。我们知道,任何一项政策总是要付诸实施的,而要实施就必须得具备实施的现实的条件与可能,否则,无视现实的条件与可能,即使是再好的政策也无法有效实施。然而,人类在面对未来的时候,都不免会表现出浪漫情怀,如希冀尽善尽美,旦夕而成,鱼与熊掌兼得。倘若这份情怀诉诸政策的制定,使得政策的制定更多地基于某种观念、理想而不是基于现实的考虑,显得脱离实际,严重超前,那么这种政策虽然反映了人们的良好愿望,但是因为其实施的条件缺乏,执行效果就不可能令人满意,有时甚至会使政策目标完全落空。据报道,1999年底,北京市宣布此前为了配合住房商品化政策的实施而颁布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公房提租的政策因一些事业单位无法按照此项政

全球化学品名录..

1、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 European INventory of Existing commercial Chemical Substances EINECS全称为“欧洲现有商业化学物质名录”,由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及欧盟各成员国发布并管理,收录物质100204种。这个制度是由依据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 所创立的。该指令规定危险品的标签和包装上必须注明EINECS编号。 EINECS收录了1971年1月1日至1981年9月18日在欧洲市场的商用化学物质(聚合物除外),依据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第18条第1款进行登记的。该名录最近更新时间为2009年。 由1981年9月19日起,该目录被欧洲申报化学物质名录(ELIINCS)所取代,所有的进入欧洲市场的“新”物质于知会欧洲委员会后会被分配一个ELIINCS编号。包装和标签上必须印有ELIINCS编号。 现在人们通常会称过时的“EINECS/ELINCS number”为EC编号(EC-No 或EC number),但会和酶的EC编号(EC number)混淆。 EINECS编号是一个7位的编号,样式为2XX-XXX-X 或3XX-XXX-X,由 200-001-8开始。 ELINCS编号是一个7位的编号,样式为4XX-XXX-X ,由400-010-9开始。EINECS/ELINCS/EC 编号都可写成以下的样式: NNN-NNN-R 123-456-0 当中R是一个核对数而N是一个基本的数字。核对数R可以从以下方程式取得: 1N + 2N + 3N + 4N + 5N + 6N R ----------------------------------------- = Q + — 11 11 当中Q是一个无意义的整数。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政策和行动

提要欧盟是各个成员国之间为消除贸易的环境障碍,首先在环境保护的共同标准上进行协商和签订条约,所以乃是以环境为中心,覆盖资源保护问题。现在欧盟已成为超国家的地区主权的实体。欧盟的环境保护局已经成了一个大袋子,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甚至与工农业生产有关的问题都包括了进去。它的好处就是有利统一协调。欧盟的环境保护在 40 多年中,走过了从各成员国自行负责到形成共同的法律和行动,从工业环境为主到全面生态环境保护,从治理污染到主动预防,从国家到区域到全球行动,在环境保护行动中欧盟将变得更为活跃和日益重要。 关键词欧盟立法程序公民权利保护政策 分类中图法 x3 1 欧盟法律日益重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欧共体 1970 年提出的第一个环境口号是“环境无国界”(the environment knows no frontiers),在 eu 制定环境立法时更被大家所认识。早期的环境法令焦点集中于测定和标志危险化学制品、饮用水和地表水的保护以及控制空气污染,如 so2,nox。到 70 和 80 年代,欧洲的很多法令是和它的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相联系的。人们日益认识到生活质量是不能用物质商品单独衡量的。80 年代欧共体着手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动植物区系的保护,要求对资源和自然界进行良好的管理,严禁开发利用对生态平衡造成不良的影响。1987 年的单一欧洲法(the single european act)为环境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确定了它的 3 个目标: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的健康,谨慎和理性地利用自然资源(条款 130r)。这个新的条款认识到:国家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人民是与他们呼吸的空气、吃的食品、用的物品、扔的废品、消费的能源以及旅游和娱乐捆绑在一起的。1992 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形成了欧盟法律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97 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把可持续发展列为欧盟的优先目标。可持续发展和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成为欧盟承诺的未来发展所必须依据的原则。环境必须贯彻到欧盟的其他经济和社会的政策中。欧盟的环境保护在 40 多年中,走过了从各成员国自行负责到形成共同的法律和行动,从工业环境为主到全面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治理污染到主动预防,从国家到区域到全球行动,在环境保护行动中欧盟将变得更为活跃和日益重要。 2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法的主要内容、公民权利和立法程序 在欧洲,环境包含了很广泛的内容,可称之为大口袋,自然资源的保护通常也包含在环境保护之中,作为其日益重要的部分。 2.1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法的主要内容 (1) 法律基础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 条第 3 项 (k) 和第十六章的第 130 条的 130r -130t 是其法律基础。欧盟的环境政策追求以下目标:维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谨慎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在国际水平上处理区域的或世界范围的环境问题。 欧盟的环境政策将致力于高水平的保护,对联盟内不同区域的多样化条件加以考虑。它将建立在谨慎的原则和预防行动的原则基础上,必须首先在源头上限制破坏环境,污染者必须付费。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包含在共同体的其他政策之中。 在准备有关环境的行动中,共同体必须考虑:已有的科学和技术的数据;共同体不同区域的环境条件;行动的潜在利益和成本的需求;共同体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是和各地区的平衡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在互相尊重和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共同体和它的成员国将和第三国以及有能力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体的合作安排可能是共同体和第三方的共同协议课题,将按照第 228 条通过谈判作出安排。以上所述的随后安排不得伤害到成员国在国际机构中的谈判和签订国际协议的能力。 在其他条款中还包括财政安排、有关城镇和乡村土地利用和总体自然规划的措施以及水资源的管理;影响到成员国能源供应结构的重要的措施。在不伤害共同体的本质时,成员国

公共政策执行的手段与过程

公共政策执行的手段与过程.txt鲜花往往不属于赏花的人,而属于牛粪。。。道德常常能弥补智慧的缺陷,然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空白人生有三样东西无法掩盖:咳嗽贫穷和爱,越隐瞒,就越欲盖弥彰。第四节公共政策执行的过程和手段 一、政策执行过程的诸环节 政策执行过程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分解、物质准备、组织准备、政策实验、全面实施等环节。 1 、政策宣传 政策宣传是政策执行过程的始环节和一项重要的功能活动。要使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必须首先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政策宣传就是统一人们思想认识的一个有效手段。执行者只有在对政策的意图和政策实施的具体措施有明确认识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积极主动地执行政策。因此,各级政策执行机构要努力运用各种手段,宣传政策的意义、目标,实施政策的方法和步骤。 2 、政策的分解 政策分解就是通常所说的制定计划,它是政策实施初期的另一项功能活动,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必经之路途。制定执行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客观性原则。编制计划要切实可行,积极可靠,排除臆断;计划的各项指标,不保守也不冒进:既不是唾手可得的,也不是经过努力仍然高不可攀的;对有关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切不可含糊笼统。 ( 2 )适应性原则。编制的计划要有适应环境变化的弹性机制,特别是要有应对意外情况发生的防范机制。 ( 3 )全面性原则。编制计划要能够统筹方方面面、理顺各种关系,切忌顾此失彼。计划前后衔接、轻重缓急有层次,不同管理层次的计划各有侧重。 ( 4 )一致性原则。执行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要做到工作目标和政策目标保持一致,上下级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以增强组织上的统一性和方向上的一致性。 3 、物质准备 物质准备主要是指必需的财力(经费)和必要的物力(设备)两方面的准备。执行者应根据政策执行活动中的各项开支编制预算。预算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算落实了经费。必要的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技术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是政策执行的物质手段。只有具备了必不可少的设备条件,政策执行才有可能顺利进行。 4 、组织准备

欧盟REACH(《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介

欧盟REACH(《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介 什么是REACH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的目的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从实质意义上讲,REACH法规将促进化学工业的革新,使其生产更安全的产品,刺激竞争和增长。与现行复杂的法规体系不同,REACH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遵循同一原则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产品。 REACH的主要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注:PBT 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 vPvB 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 CMR 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 REACH制度影响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影响产业范围广:除了对化工企业有直接影响外,REACH将对包括纺织、机电、玩具、家具等所有的生产化工下游产品的企业产生影响,所涉及的产品有100多万种。 二、企业出口成本大大增加: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 三、要求的数据量大:REACH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数据表、安全评估报告、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的注册档案技术文件,涉及的数据量复杂庞大。 REACH注册流程图 注册Registration 要求年产量超过1吨的所有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品及应用于各种产品中的化学物质注册其基本信息。只有通过注册的物质才能在欧盟内生产或进口。 每一个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须向化学管理署提交该物质的注册档案,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但是要求联合提交同一个物质的注册信息,即遵循“一个物质,一次注册”原则。作为联合注册的成员,可以与其他成员共同分摊注册的费用。 为了易于管理、接受大量注册档案的提交,提交给化学署的注册档案需电子化处理。化学管理署会给每一个收到的注册档案一个注册编号和注册日期,并立刻把这些信息传递给注册人。

欧盟化学品reach法规的通过及其意义

欧盟化学品REACH法规的通过及其意义 2006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对化学品管理法令-REACH进行投票,以529票同意、98票反对、24票弃权通过决议,该法令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令要求当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每年超过1吨时,生产者必须予以注册。对于比较危险的物质,生产者必须提交比较安全的替代物的替代计划;当没有替代物存在时,生产者必须提交研究计划研发替代品。REACH对化学品的注册将涉及大约3万种物质,这一注册过程将历时11年,将于2018年前完成注册。 另外,根据该法令,欧盟将在芬兰的赫尔辛基创建新的化学品局,具体负责REACH的实施。 REACH法规通过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品要求进行注册、评估和许可。它以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为己任,有利于实现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等,但是它对欧盟以外的各国和地区的贸易来说,提高了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是一道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我国化工行业对REACH法规应给予高度重视 1998年以来,欧盟一直酝酿整合现有的关于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建立更为严格的管理体系。2002年,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提出了《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草案。介绍欧盟新化工产品政策的《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草案出台后,引起化工业及相关产业界的广泛关注。普遍认为,该政策将对全球化工业及相关产业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欧委会《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所披露的信息,欧盟拟议中的化学品监控体系称为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

即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系统,将公共资源重点用于监控须政府部门给予相当关注的化学品,并保证公众获得相关信息。欧委会称该政策旨在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保持并增强欧盟化工业的竞争力,维护欧盟统一大市场,增强化学品信息及有关立法的透明度,减少使用试验动物,提倡非动物试验,保持欧盟相关措施与其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承担的义务相一致。为实现上述目标,欧盟拟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并于2012年前完成对相关化学品的管理。该系统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1.化学品注册 对目前正在广泛使用和新发明的化学品,只要其产量或一次进口量超过1吨,其生产商或进口商均需向REACH中央数据库提交相关信息。目前,估计约有3万种化学品的生产企业须开展这项工作。根据拟议中的规定,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生产或进口有关化学品时,须通知政府主管机构,说明生产或进口该物质的用途,并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应包括该化学物质毒性和生态毒性等特性的介绍、生产或进口的用途、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量、预计产量、对该物质的分类及标识建议、安全数据单、对使用方法等等进行的初步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建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将把上述信息输入中央电子数据库进行注册,颁发一个注册号并对已注册物质中需给予特别关注的事项和特性进行实地考察和自动筛选。 为及时获得化学品的安全数据,保证REACH系统的实施,欧盟拟议中的白皮书提出了实施时间表。该时间表规定,产量为1000吨以上的化工产品,应于2005年前完成注册;产量介于100-1000吨的,于2008年前完成注册;产量介于1-100吨的,于2012年前完成注册。如生产商未能按期注册,则可能导致该生产商的产品无法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2.评估

欧盟环境政策的新发展及启示

欧盟环境政策的新发展及启示 x 邓 翔1 瞿小松2 路 征 3[内容摘要]近年来,欧盟环境政策的改革和发展备受关注,在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即 将结束之际,欧盟又提出了一系列环境行动指南和规划,包括生态创新行动计划、生 态管理和审核计划、环境合规性援助计划、资源效率路线图、海洋战略框架、绿色公 共采购等。本文对上述欧盟环境政策的最新发展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对其整体政策效 果做出了评价,最后指出了欧盟环境政策对我国环境政策制定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欧盟;环境政策;环境治理;经验启示 作者简介:邓 翔(1963)),男,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 瞿小松(1989)),男,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研究方向:欧盟经济。路 征(1982)),男,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 长期以来,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都一直将环境政策作为其共同政策优先考虑的议题,并且,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欧盟也是建立全球气候变暖政策的最先的倡导者和发起者。欧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环境政策和行动计划,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环境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各项环境指标稳步提升。从1973年欧共体发表5第一个欧共体环境行动计划6以来,欧盟至今已完成了六个环境行动计划,最近一个环境行动计划)))/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择0 (规划期:2002年6月22日至2012年7月21日)也已到期(EC,2001)。[1]总的 来讲,欧盟环境行动计划从最初只涉及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然后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并注重环境法律的执行,最近则重点关注全球范围内重大环境问题的治理,这一演变过程表明欧盟在不断加强环境行动计划的应用性,也更加注重各成员国的具体实践。最近,欧盟提出了其未来十年的发展战略)))/欧洲20200(EC,2010),[2]目标是将欧盟建设成为一个知识性、可持续和包容性的经济体,从而帮助欧盟和各成员国促进就业、提升生产率和社会凝聚力。在此背景下,欧盟环境总局也相应提出了一系列环境行动指南和计划,其内容涵盖了生态创新、资源效 论文得到了四川大学/让1莫内最佳欧洲研究中心0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71173149)的资助。

欧盟REACH检测

SVHC测试服务——高度关注物质测试应对REACH实质性措施 从10月28日起,REACH法规下的新义务随着第一份高关注物质候选清单的正式发布开始生效。 对于进入候选清单中高关注度物质的相关义务如下所示:公司必须为归入授权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承担相应义务。这些义务针对的不仅仅是物质本身,同时还针对存在于配制品中,以及物品中的物质。 物品 1. 从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开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质量百分浓度大于0.1%,则欧盟范围内此类物品的供应商必须向顾客提供其可获取的充足信息;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收到要求的45天内向其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这类信息应保证物品的安全使用,且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2. 从2011年开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该物质质量百分浓度大于0.1%,并且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1吨/年/公司,则欧盟范围内此类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 3. 在2010年12月1日前归入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报; 4. 在2010年12月1日或在之后归入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必须在归入后的六个月内完成通报。 物质 从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开始: 如果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之中,则欧盟范围内该物质的供应商必须向他们的客户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SDS)。 配制品 从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开始: 如果根据1999/45/EC指令,配制品本身不被分类为危险品,但配制品中至少含有一种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单个物质的质量百分浓度在非气体配制品中不低于0.1%,在气体配制品中不低于0.2%,则欧盟范围内该配制品的供应商在收到配制品的接收者的请求时,须向其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SDS)。 SVHC清单如下

2020年最新209项REACH(SVHC)清单-欧盟(中文)

REACH法规中的SVHC(209项) REACH 209项高关注度物质清单 一,定义 REACH是欧盟法规《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简称,是欧盟建立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化学品监管体系。 二,REACH法规SVHC清单发布过程 2008年10月2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认15种物质被归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SVHC第一批)2010年1月13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认14种物质被归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SVHC第二批)2010年3月3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将丙烯酰胺列入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清单(SVHC第二批)2010年6月1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定将8种物质列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SVHC第三批)2010年12月1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第四批清单8种物质(SVHC第四批) 2011年6月2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第五批清单7种物质(SVHC第五批) 2011年12月1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第六批20项高关注物质清单(SVHC第六批) 2012年2月28日,德国、荷兰、ECHA和比利时一致赞成波兰提出的13项SVHC候选物质(SVHC第七批)。2012年12月1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第八批54种物质。至此,SVHC候选清单共包含138种物质。企业需要履行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2013 年6月2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九批6种SVHC物质。 2013年12月16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10批SVHC 物质。 2014年6月16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11批4项SVHC物质。 2014年12月1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12批6项SVHC物质。 2015年6月1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13批2项SVHC物质。 2015年12月17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14批5项SVHC物质。 2016年6月2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15批1项SVHC物质。 2017年1月12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16批4项SVHC物质。 2017年7月1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17批1项SVHC物质。 2018年1月1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18批7项SVHC物质。 2018年6月27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19批10项SVHC物质。 2019年1月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20批6项SVHC物质。 2019年7月16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21批4项SVHC物质。 2020年01月16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22批4项SVHC物质。 2020年06月2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第23批4项SVHC物质。 三,SVHC清单 第一批SVHC物质清单15种SVHC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8日清单颁布机构:ECHA

简论欧盟的环境政策(一)

简论欧盟的环境政策(一) 摘要]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种国际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环境问题成为全人类所关注的焦点。各国政府逐渐把环境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开始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来推动环境保护。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的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在跨国界、区域性的环境保护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环境政策、区域性的环境保护行动为全人类的环境保护做出了典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欧盟环境政策环境行动计划 一、欧盟环境政策回顾 在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并没有包括任何关于环境、环境政策或环境法的条款。但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欧洲共同体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采取一致行动的必要性。1972年10月19日到20日,欧共体首脑首次强调了一个共同环境政策的重要性,并在会议结束之前责成共同体立法机构在1973年7月31日之前制定一个具有史诗时间表的行动计划。在此次会议上,欧共体环境政策终于形成雏形。1973年11月22日理事会以《欧共体理事会以及理事会中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的宣言》的形式通过了《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由此促成了共同体统一环境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1987年和1983年欧共体理事会分别通过了《欧共体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和《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期间制定了《单一欧洲法》和几项重要的环境指令。1987年通过《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1992年约7日,欧盟缔结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其后,欧盟理事会于1993年通过了《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又称《走向可持续性行动计划》。从1972年10月的欧共体首脑首次会议至今通过了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和一些法案及条约,欧盟的环境政策在这些行动计划和法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1.环境行动计划 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1973年~1976年):欧盟明确指出了其环境政策的目标,即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环境和人类的生存条件。该计划也提出了欧盟环境政策的一些基本原则:最好的环境政策在于防止污染的产生;在所有技术计划和决策过程的最初阶段都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任何将导致生态失衡的消耗资源和破坏自然的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在科学和技术水平提高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对改善环境和治理污染的作用;污染者付费;一国在采取行为时应确保不会导致另一国环境恶化;在欧盟及成员国的环境政策中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断加强对改善全球环境的关注与努力;重视公众的意见;分清等级责任;在共同一致的基础上加强联盟政策与成员国政策的合作与协调。 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1977年~1981年):该计划基本上是第一个行动计划的延续和扩大。它重申了1973年计划的整套原则和目标,还对防止水和大气污染的措施提供了一定的优先权,对噪声污染也提出了更广泛更具体的措施,加强了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预防性质,尤其关注对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和管理。 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1982年~1986年):欧盟对原有的环境政策进行了变革,将环境政策与共同体的其他政策综合起来,考虑环境政策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同等重要意义,并且明确强调了加强环境政策预防性特征的重要性。 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1987年~1992年):此计划发展和细划了第三个行动计划中的环境政策,强调了环境保护与其他政策(如就业、农业、运输、发展等)的综合必要性,并加强了全球合作的必要性。 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1993年~2000年):该计划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对欧盟以往的环境政策作了重大的发展。其目标不再是简单的环保,而是在不损害环境和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的条件下追求适度的增长这种增长不应破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环境资源需求之间的平衡。 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1年~1010年):该计划命名为“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

政策的执行与实施

政策的执行与实施 一、政策执行的一般理论 所谓政策执行,狭义而言就是指某项政策、方案、决议等的具体贯彻、推行和实施。即将政策付诸实施、把政策内容转变为现实的过程。它不包括某些准备工作和善后工作,以及对执行的监督和反馈。广义的政策执行则是指政策执行者为贯彻、落实政策指令,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全部活动和整个过程。它涉及方方面面、各个步骤和环节以及各要素与各环节之间的联系,从而使政策执行的全过程显现出鲜明的综合性、广泛性、动态性、现实性、具体性、层次性、灵活性以及执行与决策统一性等特点。可以说,政策执行是运用政策解决社会问题的最直接环节和检验政策正确与否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决定着政策目标的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和范围,而且是完善、发展原有政策和制定新政策的重要环节。 有学者把将政策实施定位为政策执行与政策落实,①其实是政策执行的狭义表述。综合政策科学家对政策的研究,总结出以下七种政策执行理论:② (一)行动理论 它认为政策执行实际是指某一项公共政策所采取的广泛行动。在各种活动中,解释、组织、实施政策最为重要。 (二)组织理论 它认为政策执行是一种组织行为,政策执行需要组织,没有组织就没有政策执行。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只有了解组织是怎样工作的,才能理解所要执行的政策,才能知道它在执行中是如何被调整和塑造的。 (三)因果理论 它认为政策决定只是一种假设,一张指导人们从当前情况导出设计目标的地图,政策执行就是按照地图的指引达到目的地。 (四)管理理论 它认为政策执行是行政机构依据政策实施管理的过程,这个过程受立法机关的影响,受政策环境的影响,受合法委任权的影响,也要受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 (五)交易理论 它认为政策执行是一个政治上讨价还价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象之间通过不同方式的交易,在各种力量的互动中达成某种妥协、退让或默契。 (六)系统理论 它认为政策执行过程,可以理解为政策系统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过程。政策系统产生了政策输出,外界环境对政策系统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政策结果和反馈又提供了对政策的评价与再输出过程。 (七)演化理论 它认为,在提出政策问题、制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过程中,都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和模糊性,多重目标实际上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因此,在执行中,会对原有的目标不断地重新设计。政策制定是反复的形成、执行、再形成的演化过程。 二、政策执行的基本原则

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探析及启示

法 商 研 究2001年第5期(总第85期)外国法制借鉴 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探析及启示 徐士英 邱加化 (徐士英,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邱加化,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上海 200042)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作为欧盟经济一体化法律保障的欧盟竞争法越来越受到环境保护浪潮的影响。尽管欧盟的环境政策与竞争法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协调是主旋律,环境保护因素已经融入欧盟竞争法的实施中。欧盟环境政策和竞争法的相互作用为我国加入WTO,应付环境与贸易竞争的挑战以启示:加强国内环境保护,提高国际竞争力;完善竞争法,配合环境政策实施其功能。 关键词:欧盟 环境政策 竞争法 冲突与协调 启示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贸易竞争和环境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新的议题。 其实,不单单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保障制度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受到来自环境保护的巨大冲击,作为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法律保障制度的欧盟竞争法也受到来自环境保护的巨大影响。本文对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试作分析:两者的目标是否一致,环境政策是如何在竞争法中得以体现和实施的。在对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关系概貌了解的同时,本文还对我国加入WT O,应付环境与贸易竞争的挑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概况 (一)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 欧盟的环境政策与该组织的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1957的 罗马条约 对环境只字未提,原因是环境保护在当时远未像今天那样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60年代后,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欧洲各政府开始致力于环境保护。与此同时,欧共体也开始对 罗马条约 进行扩展性解释,逐渐行使其环境保护的职能。 欧共体环境政策的正式诞生是在1972年巴黎举行的欧共体政府和首脑会议上,与会人员强调 对于无形的价值和环境保护应给予特别的关注,以便进一步真正服务于人类 。 1973年底,欧洲理事会批准了 第一个环境行动纲领 (1972~1976)。此后,每隔4~5年便出台一个新的环境行动纲领,目前已经步入第五个环境行动纲领时期。环境行动纲领虽对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其中的许多原则对指导共同体和成员国的立法和实践有重要意义。第一个行动纲领肯定了 罗马条约 序言和第2条确定的持续改善人们生活标准、工作条件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这个目标具体包括尽可能防止、减少、消除环境污染和环境公害;谨防过度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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