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公司融资融券细则

中登公司融资融券细则
中登公司融资融券细则

中等公司融资融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试点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结算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

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并且应当事先在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如具备权证结算资格,还应当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内权证的行权交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 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第九条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

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已经在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达半年或半年以上。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

第十条证券公司受理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征信。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统一的编码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并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要求的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的申请,本公司即时向证券公司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当印制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投资者。

信用证券账户卡应当至少包括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法人全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以及开户日期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式样设计信用证券账户卡。

第十二条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投资者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被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后,如果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第十四条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证券账户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

第十六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变更后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的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第三章登记和存管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本公司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本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查询结果,供投资者复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本公司查询结果不一致的,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一) 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 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证券;

(三) 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作为担保物的证券;

(四) 客户提取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的剩余证券,或在维持担保比例超出规定比例时按照规定提取有关证券;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以证券公司名义存管在本公司。本公司按照规定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存管服务。

第四章结算

第一节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进行资金净额清算,生成各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

第二十三条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应当保证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管理证券公司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向信用交易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证券公司通过资金存管银行扣收。

第二节证券结算

第二十六条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完成证券交收。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根据未加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每类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在办理证券的交收后,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根据加注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XX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的每类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办理证券的交收。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应当妥善维护客户融券交易记录、还券划转记录、余券划转记录、融券余额,以及客户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融券交易或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等信息。

第三十条本公司维护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融券交易记录以及还券划转、余券划转记录作为备查账。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完成证券结算后,将相关结算数据发送给证券公司。

第三节证券划转指令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申请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或申请将担保证券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发送担保证券提交或担保证券返还指令。

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指令办理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可以向本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入指令,由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由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入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出指令,由本公司将证券公司自有证券用于融券后剩余的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自营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

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的主体。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证券登记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提供或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七条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八条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

中登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 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3-7-12

版本及修订说明

第一章概述.................................................... - 4 -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 5 -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 5 -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 7 -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 7 - 1.3.1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 - 7 -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 - 8 -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 - 8 -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 9 -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 9 -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 - 9 -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 - 9 -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 - 11 -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 2.2.2.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 12 -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 12 - 第四章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 13 -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 13 -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 13 -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 14 - 第五章数据接口................................................ - 16 -

融资融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210212090123)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 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科创板设立及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 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 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中登公司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14090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 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 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 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6) 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7) 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 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 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 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 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 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 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 30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1) 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2) 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 34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36)

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39) 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1) 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2) 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3) 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46) 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6) 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47) 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1) 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3) 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4)

附 录 附录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56) 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63) 附录 3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1) 附录 4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6) 附录 5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0) 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82) 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83) 附录 8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84) 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85) 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86) 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87) 附录 12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88) 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89) 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90) 附录 15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91) 附录 16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92) 附录 17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93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 94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证券发行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初始登记 (4) 第三章变更登记 (7) 第一节 证券过户登记 (7)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9) 第四章退出登记 (11) 第五章证券登记相关服务 (12) 第一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12) 第二节 权益派发服务 (13) 第三节 查询服务 (14) 第四节 网络投票服务 (15) 第五节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 (15) 第六节 其他服务 (16) 第六章附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

证券无纸化与中国证券登记存管制度检视

证券无纸化与中国证券登记存管制度检视 摘要:中国证券登记存管法律制度并没有伴随证券无纸化而发展,在证券持有模式、证券登记的独立性、证券存管体制等方面都体现出不适应性。应当在法律层面确 认证券间接持有的合法性,建立相对独立的证券登记体系,并修改完善证券二级存管 体制,提供适应证券无纸化发展的登记存管法律制度。 关键词:登记存管;证券无纸化;证券持有模式 纸质证券退出我国证券市场已有十余年,目前无纸化已覆盖我国证券市场的各环节,包括交易所、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等。相较于其他仍在探索 证券无纸化或尚未实现全面的证券无纸化的证券市场来说,我国已经完成了这一过程。但证券交易技术的发展并没有伴随无纸化证券登记、存管、交易、结算法制的完善。 立法层级、立法理念、法律规则、法律关系、法律风险和权益保护等构成证券无纸化 时代的主要挑战。 一、证券无纸化下中国证券登记存管法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登记存管法律规范体系目前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 范(业务规则)以及相应的习惯做法等构成。尽管行业规范的效力层级最低,但从数量 来分析,其大约占90%以上,在实践中发挥着指导和规范证券登记存管的作用。 (一)证券登记存管法律的滞后性 从法律性质分析,证券登记是对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产确权行为,而证券存管则 在证券存管机构与证券所有人之间建立起保管合同关系。登记的确权功能以及保管合 同在民事法律中都有一般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主要基于动产和不动产这种实体物 而言。证券的无纸化彻底消灭了纸质证券的实物载体,投资者也不再通过持有“证券” 而证明证券所有权,证券登记表现为登记机构储存的电子记录,证券存管也是以证券 账户的形式保管的电子记录。这样,以实物为基础建立的民法上的登记和保管法律规 范就无法真实、完整地表彰无纸化证券权利,确立无纸化证券的保管关系。 无纸化证券登记存管规则在典型民事法律中的空缺在《证券法》中仍没有弥补, 第159条、160条和166条虽基本确立了证券直接登记、证券登记确权以及证券存管 制度,但证券直接登记的唯一化使之前和之后立法规定的间接登记面临合法性问题,

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中登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股份集中登记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众公司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公众公司委托办理其股份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公众公司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众公司股份应当存管在本公司,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对股份实行无纸化管理。 第四条股份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以本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众公司股份记录在名义持有人名下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营机构等相关机构作为本公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程序、代理业务范围等,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业务申请人的申报,办理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本公司对业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业务申请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七条公众公司首次将其股份在本公司登记或其后实施股份定向发行、配股等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的初始登记。 第八条公众公司股份已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公众公司应委托该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公众公司股份未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公众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第九条首次向本公司申请初始登记的公众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份持有明细清单(包含股东身份信息和持股数量信息等); (三)公众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承诺其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公众公司首次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登记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核准文件; (三)公众公司确认的股份持有明细清单; (四)公众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提供的关于其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可用的承诺书; (五)公众公司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办理初始登记的,应提供对该机构的授权书; (六)公众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管理模式的研究

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管理模式的研究 。。。。。。。。。。。。 第三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融出资金成本模式分析 资本中介业务成为券商转型方向已经成为业界共识。但这项资金消耗巨大的业务如何持续,也成为券商面临的共同课题。目前拓展资金的渠道有两融收益权转让、证金公司的转融通机制以及两融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两融债权收益权转让有两种业务模式:一是直接与银行理财资金对接,第二是借道信托、基金子公司等第三方进行对接。 从业务模式上来看,通过银行理财资金与融资融券收益权进行对接,两融收益权通常被定义为非标资产,纳入银行理财投资范围管理中。按照“8号文”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由于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融资融券收益权的动力。 一、两融收益权转让对接模式 随着券商融资融券余额不断增长,券商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客观上催生出两融债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业务形态,即银行以理财资金投资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债权资产包收益权,由证券公司以协议约定到期溢价回购该资产包,兑付银行理财资金。业务存续期间,由证券公司负责对融资业务资产包进行管理,并定期更新资产包清单,使资产包内债权总额不低于银行理财资金的本金及收益之和。 目前市场上此类业务具体实施模式包括授信模式和通道模式。

1.1、授信+直接转让模式 授信模式是指由银行对券商进行同业授信,并由银行与券商直接签署融资债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约定银行购买融资债权收益权并由券商在到期日溢价回购该债权收益权,目前市场溢价率约为 6.5%-7%。回购期限根据双方约定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等。 待回购期间,银行按风险权重扣除证券公司在银行的同业授信额度。业务流程如下: 图1:两融收益权授信+直接转让模式 (1)证券公司按照银行要求筛选融资资产,形成融资债权资产包; (2)证券公司向银行转让融资债权资产包收益权,银行审核后由理财资金投资融资债权资产包收益权,并扣减证券公司授信额度; (3)证券公司按照协议要求对融资债权资产包进行管理,定期向银行发送融资债权收益权清单并相应更新清单; (4)理财产品到期时,证券公司溢价回购融资债权资产包收益权。 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的创新业务,对于业务模式中的参与主体资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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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 8月29日起施行)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细则涉及名义持有人的内容,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试点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结算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 3

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 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而且应当事先在证监会备案。 4

中登上海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V2.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技术文档 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 (结算参与人版V2.0)              二零零六年九月

版本修订历史    更新日期  最新版本  修订说明  2006/05/16 1.35  更新其他数量文件,新增询价增发业务的数据;更新结算明细文件的新股业务数据,过户类型修改。  2006/06/16 1.50  全面启用新版数据接口文件。  2006/07/20 1.51  修改结算明细文件中要约收购和可转债回售业务的过户类型;修改业务回报文件中指定/撤指定回报数据的填写说明。  2006/07/24 1.52  新增开通网络服务的业务,更新实时开户的实时交易数据接口说明和K3文件的说明。  2006/08/08 1.53  更新证券余额查询实时交易应答结构;更新配股业务相关的jsmx文件和zqbd文件说明。  2006/09/20 2.0 删除旧版登记结算数据文件;新增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数据接口。

目录  前言 (7) 一规范所涉内容及适用对象 (7) 二数据文件命名规则 (7) 三基本数据说明 (7) 第一章发送数据文件接口规范 (8) 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的数据清单 (8) 1. A股(含债券)文件.....................................................8 2. B股文件..............................................................8 3. 开放式基金数据文件.....................................................9 4. 其他文件.............................................................9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的数据明细说明 (10) 1. ba4(B股帐户指定交易变更处理结果回报数据)................................10 2. bc1(B股交收通知数据).................................................11 3. bc2(B股T+2逐笔交易确认预对盘结果回报数据).............................12 4. bc3(B股T+2逐笔交收指令预对盘结果回报数据).............................13 5. bc5(B股T+3逐笔交易确认对盘结果回报数据)...............................15 6. bc6(B股T+3逐笔交收指令对盘结果回报数据)...............................16 7. bc8(B股待交收衍生数据)................................................17 8. bd1(B股非交易过户过户确认数据).........................................18 9. bd2(B股投资者证券及权益数据变动月对帐数据)..............................19 10. bd3(B股权益登记通知数据)..............................................21 11. bd4(B股红利补领通知数据)..............................................22 12. bd5(B股投资者证券及权益余额对帐数据)...................................23 13. bd6(B股投资者证券红利明细对帐数据).....................................24 14. bs1(B股过户确认数据).................................................25 15. bs2(B股待交收过户确认数据)............................................26 16. bs3(B股汇款确认数据).................................................27 17. bs4(B股备付金账户资金收付明细的月对帐数据)..............................28 18. e2(债券持有变动对帐数据)..............................................29 19. fsbz_a(A股数据文件发送结束标志文件)....................................30 20. fsbz_b(B股数据文件发送结束标志文件)....................................31 21. fsbz_dz(对账类数据文件发送结束标志文件).................................32 22. jsmx(结算明细文件)....................................................33 23. k3(B股证券账户开户及帐户资料修改申报的处理结果回报文件)...................35 24. kf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T+1日清算明细数据)..............................37 25. kf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结算保证金调整通知数据)............................38 26. qtsl(证券其他数量对账文件).............................................39 27. tzxx(通知信息文件)....................................................42 28. 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45 29. ywhb(业务回报文件)....................................................47 30. zhtg(证券账户托管对账文件).............................................53 31. zhzl(证券账户资料文件)................................................54 32. zjbd(资金变动文件)....................................................56 33. zjhz(资金汇总文件)....................................................57 34. zjye(资金余额文件)....................................................59 35. zqbd(证券变动文件)....................................................60 36. zqjsxx(证券结算信息文件)..............................................66

中登发行人业务表格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目录 1.证券登记表 (3) 2.证券变更登记表 (5) 3.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确认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 (8) 5.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 (9) 6.证券登记表 (10) 7.红利退款申请表 (12) 8.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 (13) 9.证券登记申请表 (16) 10.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股权登记申请表 (18) 11.上海B股现金红利查询补领表 (19) 12.授权委托书 (20) 13.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 (21) 14.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 (23) 15.委托代理权证行权申请表 (24) 16.股权分置改革支付股份对价登记申请表 (25) 17.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现金对价申请表 (26) 18.委托代理可转债券兑付、兑息确认表 (27) 19.委托代理债券赎回申请表 (28)

20.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原非流通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 (29) 21.未确权股份暂不登记申请 (30) 22.关于协助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的申请和承诺 (31) 23.债券回售申请表 (36) 24.关于回售专用账户的说明 (37) 25.关于国有股转持的情况说明 (38) 26.ETF专用账户报备表 (39) 27.认购ETF组合证券申请表 (40) 28.超额配售股份登记表 (41) 29.关于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请 (42) 30.认购ETF组合证券过户申请书 (43) 31.退款申请书 (44) 3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股票期权变更登记表 (45) 3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股票期权登记表 (47) 34.老股转让印花税申报表 (4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2009年9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 (二)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 (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测试

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测试 1.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A.3 B.6 C.12 2.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A.只能在为其开立的证券公司 B.可在任何证券公司 C.经投资者与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沟通后,可在其他证券公司 3.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4.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其普通证券账户()。 A.可以不一致 B.应当一致 C.姓名或名称要一致,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可以不一致 5.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由()为投资者开立。 A.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B.中登公司

C.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6.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可以融资买入( )。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证券 B.沪深300指数股票 C.证券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 7.证券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只能在()范围内。 A.沪深300指数股票 B.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ST类股票 C.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 8.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事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 A银行定期存单 B.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现金 C.以上两者都是 9.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A.全部 B.一半 C.全部都不 10.保证金比例是指( )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专用教材(第5章)【圣才出品】

第二章证券公司业务规则 第一节证券经纪 【大纲要求】 掌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基本流程;掌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规定;掌握经纪业务与其他业务隔离的相关规定;掌握经纪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账户管理、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交易委托、交易清算、指定交易及托管、查询及咨询等环节的业务风险及规范要求;熟悉监管部门对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掌握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掌握办理终止代理关系手续的规范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规定;掌握有关投资者账户安全保护的规定;掌握中登公司关于对新增休眠账户的管理规定;熟悉监管部门规范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的要求。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义及其法律性质;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流程;掌握证券公司、银行及客户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类型;熟悉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开户的规定;熟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 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强制离岗制度;熟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了解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的双人负责制度;熟悉监管部门对证券营业网点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证券公司总部对营业部的稽核制度;掌握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必备条款的内容;掌握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

定;熟悉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条件、流程和要求。 掌握证券交易佣金收取的标准及佣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的有关规定;熟悉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掌握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等业务规则;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控制会员结算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的规定;了解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异常交易情况处理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配合证券交易所处理异常交易行为的要求;了解证券交易所对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了解证券交易所关于限制交易的有关规定。 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能;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和存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规则;掌握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的规定;熟悉登记结算机构关于结算账户及资金结算业务规则;熟悉登记结算机构关于交易型指数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熟悉债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了解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规则;了解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了解登记结算机构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规则及资格要求;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规则;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关于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管理规定;熟悉中国结算公司关于结算备付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控制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的措施;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集中交收违约处理的规定;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违约处理的规定;了解结算银行的资格条件;了解证券资金结算要求及管理规定;了解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 掌握沪港通交易的业务规则;熟悉沪股通与港股通的股票范围、交易特别事项、额度控制、持股比例限制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本要求;熟悉沪港通业务自律管理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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