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健环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省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

2.1 省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2.1.1 工程管理部门是省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接受控股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负责对其省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健康和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2.1.2 负责分管所辖范围内安全监督工作,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控股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1.3 组织制定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所属项目部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2.1.4 在控股公司授权范围内组织和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和指导项目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1.5 对分管所辖范围内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考察,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

2.1.6 在分管所辖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2.1.7 负责汇总、定期发布省公司安全生产周报、月报,并及时向控股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汇报;

2.1.8 按照控股公司培训计划的要求,指导分管所辖范围内项目部完成安全培训计划;

2.1.9 负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省公司及项目部的应急救援预案。

2.2 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

2.2.1 项目经理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具体工作;各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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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文明施工负有管理责任;

2.2.2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2.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建立健全包括监理和各主要参建单位在内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各方职责,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到人。要求各主要参建单位参照省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各级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

2.2.4项目经理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领导责任,负责组建由各主要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2.2.5设置专职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2.2.6在招标文件中选用施工单位时,明确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与监理、施工、调试等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及对整个工程的安健环管理要求及奖惩办法;

2.2.7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调试大纲及调试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监督执行;

2.2.8监督施工单位按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2.2.9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其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2.10负责组织有各主要参建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2.2.11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

2.2.12 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奖励安全文明施工先进单位;

2.2.13 参加施工单位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了解现场各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印发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14 负责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

2.3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控股公司、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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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2.3.2 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部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2.3.3 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2.3.4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3.5 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3.6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2.3.7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2.3.8 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2.3.9 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3.10 组织施工单位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3.11 监理在施工现场必须提高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监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3.12 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13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停工,及时上报项目部后,另行处理,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2.4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全面贯彻国家、行业、控股公司、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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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管理责任;

2.4.2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2.4.3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2.4.4 向项目部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2.4.5 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项目部呈报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2.4.6 选用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2.4.7 因违反国家、行业及本规定的要求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2.4.8 坚持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综合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2.4.9 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总结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对相关事宜提出解决意见,并就下周安全工作进行安排与部署;

2.4.10 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并逐级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详细记录;施工重大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流程(见附录A)。

2.4.11 为从业人员购置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4.12 辨识分析危险源,列出重大危险源,编制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2.5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2.5.1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5.2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5.3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5.4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5.5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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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总体目标

3.1.1 轻伤发生率控制在3‰;

3.1.2 不发生重伤级及以上安全事故;

3.1.3 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1.4 不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3.1.5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3.1.6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2 组织措施

成立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3.2.1安委会组成:

主任:项目经理

副主任: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

成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3.2.2安委会的基本工作

a)贯彻控股公司、省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b)发布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c)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方案,协调各施工单位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d)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e)建立现场安全员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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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每月第一周召开一次的安委会会议。

g)根据建设项目总体目标制定工程总体安健环工作目标,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并制定保证措施。

3.3 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3.3.1 项目部及各参建单位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3.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内容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

3.3.3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国家及控股公司、省公司的规定办理,专款专用,项目部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进行审核;

3.3.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

3.4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4.1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书面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必须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签字,无措施和未交底的严禁施工;

3.4.2 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专职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3.4.2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批准,由专职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3.4.3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审查,项目经理批准,并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施工。

3.4.4 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施工项目的主要危险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b)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c)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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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e)凡经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f)对无措施、未交底即施工和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g)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3.5 例会、检查、整改与考核

3.5.1 项目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委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并解决协调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措施;

3.5.2 项目部每月或根据需要组织安全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内容重点是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可根据需要每次突出检查重点。对联合大检查列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整改措施计划,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验收,对整改不及时而构成后果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5.3 监理单位每周主持召开安全文明施工例会,总结上周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安排布置下周安全文明施工重点,会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闭环;

3.5.4 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专职安监人员要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巡视;

3.5.5 每次召开工程协调会和工程例会时,监理单位应对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做出评价,对文明施工差、安全事故多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有关制度规定,可提出警告、罚款直至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3.5.6 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企业的生产组织领导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5.7 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账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3.5.8 查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工地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3.5.9 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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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3.5.11安全专项检查流程(见附录B)。

3.6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的管理

3.6.1 项目部必须依法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合同(协议);

3.6.2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时,必须查原件,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原件无误,审查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审查结果报送项目部备案;

3.6.3 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提供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3.6.4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专(兼)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人员素质和安全资质不相符时,项目部、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3.6.5承包商安全资质管理流程(见附录C)。

3.7 安全事故管理

3.7.1 项目部、监理单位参加施工单位的事故调查分析,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本着“四不放过”原则,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7.2 事故等级划分

a)轻伤事故

b)重伤事故

c)一般事故

d)较大事故

e)重大事故

f)特别重大事故

具体事故等级划分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7.3 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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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省公司、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话报告,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述单位简要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话报告;

b)省公司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上报控股公司;

c)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7.4 事故调查与处理

a)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处理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b)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c)项目公司负责处理轻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处理;省公司负责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控股公司负责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d)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7)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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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9)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10)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1)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有关单位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12)事故处罚依据国家、控股公司、省公司相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按责论处”原则,对事故单位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7.5安全事故管理流程(见附录D)。

4 应急管理

4.1 主要内容和要求

4.1.1 根据省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和特点,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级组成;

4.1.2 项目部应组织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1.3 一般情况下,项目部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应急预案、触电应急预案、脚手架垮塌应急预案、高处坠落应急预案、防汛抗台应急预案(或防雨防汛应急预案)、其他人身伤害应急预案;

4.1.4 应急管理原则为“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快速行动”;

4.1.5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和风险辨识分析;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培训与演练。应急预案的目次、格式和详细内容参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有关规定。

4.2 危险源及风险辨识分析

项目部应组织开展覆盖整个工程项目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采用适宜的评估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编制并发布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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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应急预案编制清单。

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流程(见附录E)。

4.3 预防与预警

4.3.1 项目部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结合工程自身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按“五定”原则(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落实管控计划。有关易燃易爆品运输和现场储存应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许可;高危作业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调试阶段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工作票管理制度和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4.3.2 预警行动根据危险源变化发展趋势、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以报告、通知等方式告知各相关方;

4.3.3 省公司及项目部应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号码,并予以公布。发生事故后的事故信息接收、通报和上报,按规定执行。

4.4 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分级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Ⅰ级响应:启动控股公司级综合应急预案。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人身伤害事故;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或突发性社会事件;较大及以上的环境污染、辐射事故;重大及以上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机械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参照);

Ⅱ级响应:启动省公司级应急预案。发生1人至2人重伤的人身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设备机械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参照);一般环境污染、辐射事故、职业病危害;一般性公共事件或社会事件,对企业的生产运行影响不大时;

Ⅲ级响应:启动项目部级应急预案,由项目部现场应急机构自行负责应急处理,省公司听取汇报。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下的设备机械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参照);影响等级低于Ⅱ级响应以下所规定的事件时。注:对于一起同时构成几种事故类别的事故情况时,应当按照高等级的事故类别确定事故类型;

4.4.2 应急程序当各单位发生紧急事件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值班人员接到应急电话后,应立即汇报项目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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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Ⅰ级响应事件时,各项目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司报告;

当发生Ⅱ级响应事件时,省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指挥处理突发事件的整个过程;

当发生Ⅲ级响应以下事件时,由项目部负责进行现场应急处理,处理情况报省公司。省公司及现场应急管理小组应指定信息发布人,适时对外发布事件动态。

4.4.3 应急行动结束后,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导致次生或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尽快恢复正常建设秩序,组织人员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处理突发事件中的不足及预案的薄弱环节,并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原始资料和有关证据。事故调查组应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4.5 保障措施

4.5.1 通讯与信息保障:省公司及项目部均应确保通讯与信息畅通,项目部的应急通讯联系方式应上报省公司;

4.5.2 应急队伍保障: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是工程项目应急响应的技术支持单位,对项目部的事故处理和恢复施工提供技术支持。项目部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及外部支援力量;

4.5.3 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省公司应考虑一定的应急物资储备,项目部必须在应急预案中明确需要装备的应急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和管理职责等,并提供应急所需的资金;

4.5.4 其他保障:项目部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交通后勤等其他保障措施。

4.5.5 培训与演练

a)项目部应将应急知识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现场参建单位学习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护等知识,通过培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现场救护技能和工程应急防范能力;

b)项目部每年度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明确演练规模、方式、内容、频次。实施演练计划,总结演练的强项、弱项和不足项,并提出改进建议;

c)项目部应根据演练和事故应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评审应急预案,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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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职业健康管理

5.1 项目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职业健康的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5.2 项目部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好员工体检、职业健康监测以及施工人员在施工调试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做好施工调试过程中的粉尘、噪声、辐射、振动、高温、低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和人员防护;

5.3 项目部应组织并监督检查参建单位按照可研、初设等批准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工业卫生和职业健康有关的建筑和设施等。工程竣工后应在半年内完成职业健康有关内容的验收工作。

6 环境保护管理

6.1 环境保护的概念是指施工、调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以及可研、初设审查批准的环保措施(大气、水体、土地、自然保护区等保护措施)。项目部应严格执行项目环境评价审批的各项措施,组织并监督检查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施工、调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制度;

6.2 项目部应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项目部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它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6.3 工程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对污染物排放采取管控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美化周边环境。

7 安健环检查评价管理规定

7.1 安健环检查评价是指组织单位依据检查评价标准,对受检单位的安健环管理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逐项检查,综合评价其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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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管理水平的一种方法;

7.2 省公司依据安健环检查评价标准,对项目部实施安健环检查评价;

7.3 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健环检查;负责春秋季安健环自查,编制自查报告、整改计划,并落实闭环;

7.4 检查评价工作程序

7.4.1 项目部组织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健环检查评价,分析不安全事件发展趋势,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检查评价是工程安健环考核的主要依据。检查方式主要有:

a)周状态评价:项目部应制定工程安健环状态评价标准,每周进行工程安健环状态评价;

b)月度检查:每月定期进行安健环检查,检查内容可根据施工进度,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包括安健环管理体系运作、现场文明施工、二十五项反措与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等方面;

c)专项检查:结合季节、气候、地域特点,结合施工阶段重点和问题,组织开展诸如施工机械、施工用电、消防、防台防汛、防风防雨等专项检查;

d)节假日检查:结合员工思想动态,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闭环地开展;

e)春秋季安健环自查评价:依据本规定组织进行的安健环自查评价。

7.4.2 控股公司、省公司组织的安健环检查评价分定期、不定期两种方式

a)定期检查评价是指在每年春季(3 月至5 月)和秋季(9 月至11 月)期间,依据检查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的定期检查评价活动;

b)不定期检查评价是指依据上级要求或在建工程安健环管理状况,参照检查评价标准而进行的临时性检查评价活动;

c)检查评价评分标准按安全管理考核指标执行;

d)检查评价时,如标准中的某个条款不适用,则该项标准分不计入总分;检查评价得分率是实得分与应得分的百分比;

e)检查评价分为项目部自查和省公司检查;

f)省公司检查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下文通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组及成员组成、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要求、检查对象等;检查组可外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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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也可由本系统专业人员组成;

项目部应根据通知要求,成立自查组织机构,拟定自查计划,按计划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后报建设管理机构;

正式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交流座谈、现场查看等形式,考核评价采用打分制。项目部应做好迎检准备;

省公司在检查评价结束后,半个月内将检查评价报告发至受检单位;

项目部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编制整改计划,组织整改,一个月内将整改闭环情况报省公司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d)项目部可通过安健环检查评价的这种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健环检查评比竞赛活动,查评结果作为对参建单位的安全奖励依据。

8 报告和记录

附录F 安全管理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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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安全管理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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