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收费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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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收费规定是什么

行政许可收费规定是什么?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但法律、行政机关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许可收费规定是什么?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

行政收费是指一定的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目前,我国的行政机关的各种收费主要有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根本上消除设定行政许可的经济动因,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这对于治理滥收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作了规定,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实施检验和办理鉴定业务,依照规定收费。收费办法由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为防止行政机关借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之际收取不正当的费用或者变相收费,行政许可法专门规定,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不与收费挂钩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在预算核定的标准内,及时审核拨付,不得拖延。财政部门不得下达收费指标,也不得把核定预算标准与收费额度相联系。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行政法相对于民法和刑法的适用,行政法的适用具有许多特殊性。对于很多人而言,行政法似乎有点陌生。行政法的适用主体包括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且大量的是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法相关法律困惑,可咨询赢了网在线律师。

来源:(行政许可收费规定是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e413651488.html,/w/xz/188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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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范本

附件4 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监督部分)

目录 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3) 二、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9) 三、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10) 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14) 五、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15) 六、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23) 七、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25) 八、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31) 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 (32) 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 (34)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范 (35)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 (37) 十三、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规范 (38) 十四、监督法制宣传工作流程 (42) 十五、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规范 (43) 十六、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50)

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卫生监督部分) 1.总则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承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负责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 2.目的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和监督本单位卫生执法人员正确、公正、及时、高效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3.标准 3.1基本要求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许可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正确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3.2公示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采取政务网站、设置公告栏或其他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1)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 (2)许可程序; (3)许可条件;

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专业中介机构和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有偿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性等的服务行为。 (一)公证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等服务; (二)代理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等服务; (三)信息技术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以自愿委托为基础,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委托人接受由委托人付费的中介服务。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七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大多数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二)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项目的定价目录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具体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章收费管理权限 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和属地相结合制定标准的原则。具体分工权限按《四川省中介服务定价

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与收费标准

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与收费标准 1 2020年4月19日

公开文件 Public Document 申请组织须知 版次:G/0 编制:袁芳日期: .8.1 审核:袁芳日期: .8.1 批准:马骅日期: .8.1 发布日期: .8.1 实施日期: .8.1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

目录 GK-01 中心简介 GK-02 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GK-03 认证收费标准 GK-04 监督审核和再认证 GK-05 申诉、投诉处理 GK-06 注册须知 3 2020年4月19日

GK-01 中心简介 全球化的浪潮,浩浩荡荡,世界东方,伟大中华正在和平崛起! 民族复兴的伟业,正激励着万千赤子,引领着自己的企业迈向管理变革的前沿! ”为顾客、为社会、为员工”理念的树立…… 透明化、结构化、程序化的追求…… 过程控制、系统管理的召唤…… ”与时代同步和世界接轨”已成为我们共同的心声! 这是一次”化蝶”的蜕变,二次创业的升华! 这是一场席卷中国的管理革命! ”东方纵横,愿伴随你纵横东方,引领你走向世界!”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原北京中协质兴认证中心)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由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首批认可,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权威认证机构。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拥有一批认证界的精英,既有中国认证事业开创期的专家权威,又有充满活力的认证新锐。丰富的人力资源和优质高效的服务使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在国内外认证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开展认证工作。坚持”公正、专业、客观、权威”的方针,一如既往地为各获证组织提供严谨、高效、增值的服务。 4 2020年4月19日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发放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不予发放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隐瞒实情、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不予许可)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3.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无证经营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许可证最长期限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三、使用、变更 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一)变更 1.零售证: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生产经营类: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二)延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停业、恢复营业 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恢复营业无明文规定。 (四)歇业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五)其他 1.改变未变更: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

(建筑工程安全)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工作 规范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2010-09-16 【字号大中小】 京公内保字〔2010〕816号 治安、公交、警察训练总队,内保局,文保、人口处,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天安门、开发区、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有关部门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工作规范》等三项工作规范,于“许可事项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时限”、“许可实施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上述等三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公安局 二〇壹〇年七月十二日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此规范涉及的内容,国务院已发文废止,现予省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 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壹、方案审批条件 (壹)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关联标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关联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收费清单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收费清单 一、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名称: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实施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实施条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实施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本项目许可不收费。按(赣计收费字(2002)567号)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10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15元。 三、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赣州市港航管理处 实施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实施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四、、国省道和市养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国省道和市养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实施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实施条件:《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五、道路旅客客运输(跨县班线)经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客运输(跨县班线)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实施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件、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质量认证中心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质量认证中心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中心(ISO9000)费标准如下: 初审费用: 1、固定费用: 申请费1,000元;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2,000元(复评申请或扩大范围申请不收费)。 2、审核费:审核费按所用"审核人*日数"计算,收费标准为3000元/人*日。 受审方员工数初审(人*日数) 年度监督(人*日数) 复评(人*日数) 受审方员工数 初审(人*日数) 年度监督(人*日数) 复评(人*日数) 5人以下 2 1 1.5 5-29 2.5-4 1-1.5 1.5-3

30-99 6-7 2-2.5 4 100-999 8-12 2.5-4 5-8 1,000-8,000 15-21 5-7 10-14 注:1)审核现场分散在不同地点,每多一处增加1个人*日。 2)产品结构、生产过程复杂加收1-2个人*日。 3)由于受审方原因而需增加审核时间,费用由受审方支付。 3、预审费:受审方要求预审时,预审费标准不超过审核费标准的50%. 4、其它费用: a.所有因审核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包括初审、预审、监督审核及复评)由受审方承担。 b.如需加印证书另收工本费,每证50元。 监督审核费

1、企事业单位取得认证注册证书后,在三年有效期内,中心将对其进行监督审核(非例行监督审核除外)。每年度监督审核费,按初次审核费的三分之一收取。 2、扩大认证范围一般在监督审核费的基础上,加收1-4人*日。 3、第二、三年度年金各2000元,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复评费 在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受审核方向中心申请复评,复评费为初次审核费的70%. 咨询阶段 工作内容 顾客需求分析 ·接收顾客咨询信息 ·与顾客沟通和交流 ·分析、明确顾客需求 咨询过程策划 ·全期工作计划 ·阶段工作设计 ·定期工作评价 管理现状评估 ·管理现状评估计划 ·管理现状现场评估 ·管理现状评估报告 ·初步的整改措施计划 管理系统设计 ·组织机构和职能分配确定 ·业务过程确定 ·文件化体系确定 ·管理系统方案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间、时限的规定1

《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期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十日 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可以延长十五日,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 范 (合订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津市粮食局(公章) 2018年6月

目录1.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操作规范 (1)

粮食收购许可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批主体 (一)业务主管部门 河津市粮食局 (二)承办机构 河津市粮食局行政审批股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其他依据 1.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2.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3.现场踏勘。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4.审图。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5.公示。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7.数量限制。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8.收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备案。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公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告。 13.年检(年度报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年度报告。 五、审批程序 (一)实施权限(行使层级) 县级行使 (二)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申请材料 列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明细(即前置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 (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 (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 (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 (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第六条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 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 第十条在经营服务中,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应以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的服务质

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对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解释》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从产生到消亡会出现一系列形态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解释》的主要旨趣之一,相应地,《解释》的适用范围亦应包括当事人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及相应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过程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行为,多为通知或者告知,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准予或不准予听证的通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辩权、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告知、公示、说明、解释等等。这些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实践中占据主流的观点是,这些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当事人起诉这些行为的时机不成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传统理论(即成熟性理论)上有着深厚的根基,可以作为一般标准。但是很多行政法官都已注意到,有时过程行为也可以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坚持让其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再起诉,则可能使司法救济丧失有利时机,甚至失去意义。我们认为,为了及时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时应当承认过程行为的可诉性,作为通

行政许可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 第 2 页共 15 页

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3]上述三种定义的内涵基本一致。首先,许可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次,许可是被动的行政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先,行政机关许可在后;再次,许可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三种定义方式的差别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许可必须是要式行为吗?除许可证、执照以外,有无其他非要式的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是否以禁止为前提?许可与认可、登记等概念有何关系? 第三,许可为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赋予相对方法律资格和法律权利的行为? 第四,许可行为是否包括准许、变更、终止等其他有关许可过程的行为? 第 3 页共 15 页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主管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区县物价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收费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收费原则〉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二)质价相符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服务深度、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符合的原则,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或进行价格欺诈。

(三)自愿有偿原则。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 第六条〈收费项目〉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房地产咨询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和土地价格评估费是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经纪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采取居问或代理方式,向委托人报告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交易信息,提供订立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收费管理形式〉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评估、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实际的收费标准。对提供特殊优质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优质优价”原则审核同意,房可以超过指导价标准收费。 第八条〈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制定或调整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应以中介机构人员的社会平均工时费用等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收费行为的规定〉 (一)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

有机认证的收费明细及标准

有机认证的收费明细及标准 1。总则 1.1 为了规范有机产品认证,规范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确定的收费项目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财(2014)620号]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 1.3 本细则适用于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OFCC)开展的认证业务收费。 2.收费原则与用途 2。1COFCC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2。2 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培训、办公、宣传费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护费用,以及缴纳认可机构的年费和国家规定的税金等。认证收费不得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 3.收费项目及标准 3.1 有机产品认证费:申请费、审核费、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度管理费。3。2副本证书费。 3。3销售证书费。 3.4有机码标签制作费。 3。5 收费标准见附件1. 4.收费方法 4.1 认证委托人与COFCC签订《有机产品认证合同》后,应按约定一次性付清认证费用。 4.2 副本证书费、销售证书费依据附件1中相关标准收取。 4.3 证书变更:如不涉及现场检查,按副本证书费标准收取;涉及现场检查时,加收检查费。 4.4 英文证书制作费按副本证书费标准收取,认证委托人为境外注册组织的免

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第261号 《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 2015年12月3日 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促进和保障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以下简称许可中介服务),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的作为行政许可条件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许可中介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行政行为所需中介服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培育许可中介服务市场,鼓励许可中 介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和许可中介服务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决定对许可中介服务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一并公布资质资格要求。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名称、办 公地址、联系方式,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方便。每一许可中介 服务项目,公示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不得少于3家。具备法 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均可申请列入公示栏。

延续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

关于进口化妆品延续的申报汇总 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的有效期是四年,四年之后若还想继续进口销售此化妆品,可以进行备案凭证的延续。 那么,要想申请化妆品备案凭证的延续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因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一、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国产产品如未上市,可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产品疯牛病承诺书 (十)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和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十一)产品技术要求 注:上述“(十一)产品技术要求”为2010年底,国家药监局发出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在申报资料中加技术要求,并于2011年4月1日施行。 二、现对延续所提交资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 (一)申请表要注意各项信息的一致性,尤其是同授权书(或者委托加工协议等)。(二)这个没有太多要注意的,只需要提交备案凭证原件就行。 (三)在首次申报未提交命名依据的且名称无变化的无需提交,其他均需提交产品命名依据。命名依据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进行。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及夸大词语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四)产品配方应与原申报配方完全一致。对于原配方中没有使用标准名称的,可以修改为标准名称;原配方中没有按照复配形式申报的,在产品延续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复配的形式进行申报。且产品原料的各项要求应符合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文中的关于配方相关要求。(五)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信息也一定和首次申报时保持一致,在首次申报时没有的项目,延续时应按照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中要求补充完整。 (六)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内置说明书说明/无内置说明书说明,产品原包装,产品原包装翻译,产品使用说明书拟为大陆设计包装。这些部分也要跟原申报资料一一对比。包装主要宣传,产品名称一定不要改变,除非有不符合现行法规的,可以适当的调整并给出说明。(七)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跟新品申报一样,要对每个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分析,对有风险的原料进行识别,描述,检测方法分析,安全性评价等。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目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应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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