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焦政[2013]6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1

【实施日期】201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焦政〔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城市转型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升人居质量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区城中村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城市转型发展和提升人居质量,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针,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

设、高质量运作、高效能管理,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人民群众利益,改善居住条件,造福人民群众。

(二)基本原则

城中村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政策,分步实施、成片开发、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

城中村改造,是指在市区的建成区范围内(含焦作新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和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或村改居的实业公司),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原有村落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建设。

城中村改造采取市人民政府主导、城区人民政府(含焦作新区管委会,以下同)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决定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成立焦作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整体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推进督导,制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据本意见和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民政、监察、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城中村拆迁为净地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通过公开出让土地方式确定开发改造企业。

优惠政策按城中村改造项目原村庄占地面积确定,原村庄占地面积应由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测量,并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

三、城中村改造审批程序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批复程序

1.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改造申请,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本着条件成熟、有序开展的原则,经全体居民(村民)大会或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提出城中村拟改造项目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1)拟进行改造的基本情况,包括现状地形图中标明的村址占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住宅占地、企事业单位占地等;人口及户数结构、人员组成;住宅建筑面积、商业房及其他房屋的建筑面积;(2)申请改造准备工作情况;(3)实施改造的初步思路、方法步骤,如分期、分批实施,要列出每一期的改造范围、拟拆迁面积、安置人口、拟建设面积等指标以及可作为周转用地的情况;(4)实施改造的保障措施;(5)居民(村民)同意实施改造的签字记录等。

2.城区人民政府审查改造申请,结合本辖区实际对改造申请项目的条件成熟性、申请资料真实性、改造方法和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政策修改的文件

2009年7月1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24号令)、《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25号令)、《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第39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三、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 新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受益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四、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生产型、加工型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市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拿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七、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05〕27号 印发《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经贸局《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了我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调研,完成了《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并颁发了《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粤府〔2005〕15号)、《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改版)》(粤府办〔2005〕15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业竞争力的意见》(粤发〔2005〕5号)。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经贸局组织开展了我市工业八大支柱产业的调研。为了进一步将省、市调研成果加以消化吸收并转化应用,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推动东莞工业结构优化调整及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发展思路,围绕打造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发展战略,树立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推进工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和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更高效率的产业资源配置结构、更为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协调发展的产业区域结构,大力培育和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优化以龙头企业为骨干,大、中、小型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产品、企业乃至整个工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从制造业大市向制造业强市转变,从加工制造业基地向现代制造业名城转变。 二、基本思路 —2—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 深府…2006?130号 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社区健康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构建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和建立和谐医患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市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经过10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方便、廉价、高效、数字化和一体化管理的全市性网络,为保障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与服务能力不适应居民快速增长需求等薄弱环节。为深化我市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

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我市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实施院办院管发展社区健康服务;坚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分类指导,防治结合;坚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健全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坚持以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发展社区健康服务。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实现一个社区建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形成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合理设臵,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服务网络,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

关于山东省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调查报告

关于山东省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调查报告 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农民自愿组织发展起来的新型互助合作性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促进农村地区生产力有效组合,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和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各地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迅猛发展。家乡安丘为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对发展经济的重大作用,积极扶持各种类型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为了解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特此对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作了专门的调查。 一、调查的具体目的和方法 (一)具体目的 1、了解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基本情况 2、发现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大致分析 3、对安丘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大致分析 (二)调查方法 1、访谈法 与白芬子大姜协会及市场办公室人员和家乡人们进行半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访谈2、文献法 搜集安丘市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情的相关资料以及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与白芬子大姜协会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的内容 (一)调查时间 2011年1月10-20日 (二)调查地点 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与白芬子大姜协会所在地大黑埠村及周边地区 (三)调查对象 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办公室和白芬子大姜协会人员、附近百姓、市场周边的个体户、外来客户及蔬菜加工厂 (四)调查的内容 1、初步了解白芬子大姜协会所在地的地理位置、交通及大姜协会成立的背景 2、了解白芬子大姜协会的注册形式、发展演变、组织结构及功能、主要活动与成效等 三、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一)白芬子大姜协会成立的背景 家乡是隶属于山东省潍坊市的县级市安丘市,安丘市是一个农业大市,种植业特别是各个地区的特色农业较为发达。通过了解我得知,近年来,在国家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扶持下,加之自身进一步发展面临困境的背景下,安丘市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性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地培育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初步形成了村级组织领办型、专业大户带头型龙头企业创办型、依托批发市场组建型、特色产业链接型五型并进的发展格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 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焦政[2017]22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焦政〔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5日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体,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为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2.多方联合,整体推进。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培育工程,并依托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区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整体推进培育工程。

(1+7文件)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东莞市委员会文件 东委发〔2009〕11号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2009年5月22日)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方针,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建设文明东莞、和谐东莞的战略任务 社会工作是一种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专业社会服务,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职业活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工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显著标志。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实践证明,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极其显著的功效。党的

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部署,国家有关部委提出到2020年要在全国基本建成社会工作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设文明东莞、和谐东莞的一项全局性战略任务。 (一)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转型、利益格局的调整、思想观念的变化,一些高速发展过程中来不及解决的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尤其是随着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的蔓延,就业困难、贫富悬殊、犯罪吸毒、诚信缺失、心理失衡以及流浪乞讨、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既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也迫切需要使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和专业方法,来协助党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 (二)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现实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是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文明新东莞的重要保证。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能够有效推动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形成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有利于整合社会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深府[1994]3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29 【实施日期】199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 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府(1994)30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7件及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4件,现决定予以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 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一、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二、第二批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件)

三、市政府过去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7件) 一、关于发放、更换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深府〔1982〕95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暂行)缴纳办法(深府〔1982〕196号) 三、深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82〕220号) 四、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划分各级工商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发证的权限范围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3〕21号) 五、深圳市液化石油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 六、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 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补充通知(深府〔1984〕60号) 八、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63号) 九、深圳经济特区个体工商业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深府〔1984〕108号) 十、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司、基层公司(工厂)领导体制和人事、劳动管理办法(试行)(深府〔1984〕174号)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178号) 十二、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三、深圳市液化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四、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暂行规则(深府〔1985〕212号) 十五、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85〕30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办“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5]5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5 【实施日期】2005.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办 “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5]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纠风办《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开办“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政务环境,规范和推动“阳光热线”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阳光热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展示部门形象,加强群众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和谐发展”为宗旨,通过运用广播媒体独特的广泛覆盖和即时互动优势,借助现代通讯传播手段,加强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了解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阳光热线”工作的目标内容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以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服务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宣传参播单位的工作职能、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承诺制度等政务公开内容; (三)解疑释惑,受理和解答群众的投诉和反映;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有效承诺,并及时解决; (五)反馈群众投诉和反映的问题的处理结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规[2017]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30 【实施日期】201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规〔20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

关于举办安丘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的实施方案

安丘市教育局文件 安教字〔2012〕9号 关于举办安丘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 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体质,深入推进学生体育健身活动和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富强、秀美、幸福新安丘建设,经研究决定,举办全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人人参加阳光体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

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证学校各项体育活动,形成青少年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充分展现当代中小学生拼搏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全力打造敢于创新、充满活力、快乐幸福的特色校园,不断增强学生体质,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二、体育节主题 我运动、我健康;我参与、我快乐;我幸福、我向上。 三、活动时间 2012年2月-4月 四、活动形式 本届体育节,主要由市、校两级活动组成,校级活动由镇教管办和市直学校承办,市级活动由教育局承办。校级活动在组织开展的过程中,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操作性强、内容详实的实施方案,要根据中小学生特点和学校时间安排,设计开展形式多样、利于师生身心健康、利于师生全员参与的活动,力求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形成校际间、班级间健身比赛氛围,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同时,各单位要举行隆重地活动启动仪式。 五、活动内容 (一)校级活动 各单位要突出主题,围绕开展竞技体育、趣味体育、益智体育和体育知识竞赛等内容,自行设计活动项目。要根据学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10-28 第1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等1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一、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东府〔1998〕38号); 二、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东府办〔1998〕81号); 三、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1〕85号); 四、关于调整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1995〕72号); 五、关于加强废旧物品收购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2〕69号); 六、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4〕30号); 七、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82号); 八、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东府令第35号); 九、东莞市鼓励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法(东府〔2003〕60号); 十、东莞市培育发展自主技术企业实施细则(东府〔2005〕41号); 十一、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转机建制的试行办法(东府〔1995〕93号); 十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转机建制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东府〔1997〕30号); 十三、东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东府令第52号); 十四、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5〕166号); 十五、东莞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东府〔1989〕41号); 十六、关于限期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物的通告(东府〔2005〕58号);

9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4〕193号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如不能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经调查、测绘后,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年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年期从土地开始使用时起算。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年期,从开始使用时计算。1982年7月以前已建成竣工的,从1982年7月起计算。 (二)补办规划确认文件特区内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宝安、龙岗两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但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经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建筑物现状功能、面积,除严重违反规划外,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三)工程质量合格证明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产进行检测、鉴定,并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收集的工程档案现状出具归档证明文件。 (四)消防安全证明对未进行消防报建的建、构筑物,经检查、整改,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对已报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已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并经消防验收但未合格的),只要满足原审核意见,经验收基本合格,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人应按规定补交市场地价。按规定程序批准改制立项的市、区国有企业,其应补地价的80%转国家资本金,但符合《深圳市到期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5年)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5年)

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200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

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 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最低工 资标准 370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 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 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 口市、招远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威海市 340 青岛市:各县级市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 阳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 城市、曲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农民权益、健全责任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着征地难、征地周期长,私搭乱建、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等现象,土地管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行为,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为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总体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坚持节约优

先战略和规划计划管控,统筹协调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坚持公开供地程序和用地信息,实行阳光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抓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主导在县市区,落实在乡镇”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巡查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责任,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每天巡查,对于群众投诉、网上举报等途径获悉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所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国土资源所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对制止行为臵之不理的违法案件要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在24小时内上报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4]6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6 【实施日期】2004.03.1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深府[2004]6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实现新发展、办出新特色”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在中共深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 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

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办[2013]3号 【发布部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6 【实施日期】2013.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 点》的通知 (深办〔2013〕3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现将《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省社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民生幸福城市,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市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1.研究出台《深圳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开展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现状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调研,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边界、内容和标准,算清财政投入基本帐;制定《深圳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确定本年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项目,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均等化程度。(牵头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 2.落实年度民生实事项目。执行本年度重点民生领域财政支出增长13.5%的目标计划,加大对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交通、住房等民生事业投入保障力度。完善督查工作机制,确定责任部门和时间进度,落实2013年市政府确定的111项民生实事项目。(牵头落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3.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衡发展。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衡发展纳入新一轮“特区一体化”行动计划,出台相关举措,保障财力和项目向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公共服务基础薄弱区域和原特区外区域倾斜,促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衡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社会领域重点改革,努力解决社会建设热点难点问题 4.推进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出台试点改革的意见及其配套政策,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热点难点领域,开展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创新社会公共服务投融资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11〕4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办园条件明显改善,保教质量不断提高。截至2010年11月,我市共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727所,在园幼儿共208373人。但从总体来看,学前教育仍然是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公办幼儿园比例较低,城乡之间、镇街之间、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期盼与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仍很突出。为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期盼,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转发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11〕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1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幼儿发展为本,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3]2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0 【实施日期】2003.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深府[2003]219号) 《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依照本办法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有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前款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

山东省2008-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 (鲁政字[2007]2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500元、620元、76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6〕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人 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 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760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 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620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20元、760元、60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7]258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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