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救助,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时效性和便利性。根据《xx市民政局关于印发〈xx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民发〔xx〕6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模式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在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助的同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窗口,对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按规定的救助标准直接给予医疗救助的服务行为。

通过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即时结算模式,达到资源信息共享,服务管理规范,救助方便快捷,运行安全高效,实现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缝对接,互联互补,统一监管,切实为困难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目标。

二、基本原则

㈠救急救难、就近便民、简化程序;

㈡先保险、后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㈢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

㈣属地管理、分级负担;

㈤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三、救助对象

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㈡城乡低保对象中“一类、二类”保障对象;

㈢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㈣儿童两病人员;

㈤城乡困难家庭两癌妇女;

㈥城乡困难家庭重度精神病人员。

四、救助标准

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一类”保障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困难家庭重度精神病人员因病住院,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之后,其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给予全额即时结算救助。

㈡城乡低保对象中“二类”保障对象、城乡困难家庭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因病住院,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之后,其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给予80%即时结算救助。

㈢儿童两病人员因病住院的救助标准按照黔卫发〔xx〕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一般病种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xx元,重特大疾病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xx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

㈠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xx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和xx苗族自治县中医院。

㈡县境外“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xx市惠民医院和xx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精神病医院。

六、救助程序

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城乡困难家庭两癌妇女、城乡困难家庭重度精神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由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凭疾病证明书、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手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经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后,出具符合医疗救助核定意见。患者家属或监护人持疾病证明书、核定意见、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户口簿到县民政局办理“一站式”医疗救助核定证明。患者家属或监护人持上述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或入院后5日内向院方提供核定证明即可。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一类、二类”保障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儿童两病人员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由患者家属或代理人凭疾病证明书、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手续,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一站式”医疗救助,经县民政局核实后,出具“一站式”医疗救助核定证明,患者家属或代理人持疾病证明书、核定证明和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或入院后5日内向院方提供核定证明即可。

㈡出院结算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报销补偿手续后,同步进行医疗救助资金结算。“一站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定证明结算医疗资金救助,救助对象付清自负医疗费用后即可出院。完善救助相关手续,并向救助对象出具城乡医疗救助额度告知单,定点医疗机构将救助对象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核定证明、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清单留存备案。

七、资金拨付程序

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县民政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季度结账制度。在季度月底,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季度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汇总,同时附每个救助对象疾病证明书复印件、核定证明、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清单,报县级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确认后,将医疗救助资金直接划拨定点医疗机构。

八、工作要求

㈠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一站式”服务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的复核审批确认,基本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比例,向医疗机构提供详实的救助对象信息;对“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情况随时进行监控管理。

㈡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设立专门窗口。要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医疗救助对象治疗用药明细台账,建立医疗救助资金垫付和定期审核结算机制。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的使用,基本治疗、用药应符合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应诊疗技术,将住院床位控制在普通床位范围内,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及时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有关费用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工作,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出,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㈢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及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费用,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㈣对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医治转外就医的特殊病例,因条件限制无法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救助对象,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实施医疗救助。

㈤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原则上不能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

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不属于医疗报销范围的,不能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即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镶牙、服毒、不育症、美容、矫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㈦民政部门可预付部分救助资金给医疗救助定点服务单位,双方定期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㈧本方案从xx年8月15日起实施。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工作以“服务城乡统筹,促进便民利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一、基本情况 2006年,我区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规范,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形成工作合力。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把关心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做为民生工程来抓。针对我区特困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约13000人),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一些贫困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时没法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专门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及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针对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探讨我区的实施办法,经多次反复研究,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探讨工作取得进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筹集专款,用于我区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对我区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农村“五保”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治疗费用再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给予50%的资助,享受救助金总额累计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此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合作医疗需个人缴交的费用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二)强化为民,推进一站式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初期,特困人员“二次报销”的操作是由患者自己先垫付药费,然后凭发票到民政部门“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现有三个问题:一是特困人员家庭本来就经济困难,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垫付药费,只能东拼西凑地向亲戚朋友借钱,有些人甚至因无法筹到医药费而不去看病;二是有些患者对医药费收据保管不善,因丢失票据而不能办理报销;三是报销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为进一步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的资助程序,使困难群众放心治病,区政府先后四次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信息中心及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对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审批程序进行商议,提出了“二次报销”网上实时结算的设想。经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和软件开发公司的努力,农村特困人员实时结算系统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特困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通过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系统,出院结帐当场即可以享受医疗救助金。特困人员得到政府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而不需要任何手续,改变了过去“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的方式,大大方便了我区的困难群众,这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 方案 为了提高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根据x[x]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指患规定的12种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指剔除新农合或医保认定的不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 二、重大疾病病种

重大疾病指严重危害生命健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高额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重症肝炎(肝硬化、肝腹水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重症精神病;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脑性瘫痪; 10、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11、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12、帕金森氏综合征。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淫乱、违法犯罪等引发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的; 4、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救助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二)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 第三条为切实推进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人社局常务副局

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人社局、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区财税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医疗救助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委会在区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保临界对象; (三)城乡“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免费参加本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临界对象除外)。

第六条本区范围内实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包括以下项目:(一)区、镇(街道)医院总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顺规通【2011】113号文执行,即“非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50%收取,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基金报销后,超出部分再按50%收取。” (二)药费(不含自费药及保险赔付部分)8.5折优惠; (三)“三大常规”检验费、出诊费8折优惠。 第七条购买了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到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 (二)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报销比例:在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70%;在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5%;在市外医保定点医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_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方案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_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方案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是为了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救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上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xx年完成1055个贫困村卫生室建设,每个新建村卫生室中央和省级共补助10万元,实现贫困村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从20xx年起,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贫困村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每月200元增加到每月400元。强化乡村医生培训,到20xx年贫困村村医全部具备乡村医生职业资格以上标准。充实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到20xx年,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全科

医生3名以上,20xx年达到5名。到20xx年完成九县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20xx年起,建立引导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政策机制,每年选派市级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县级医疗机构中级以上和五年以上住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20xx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贫困人口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xx 年起,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使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二、主要措施 1.贫困地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 加大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力度,完成1055个未达标贫困村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实现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全覆盖。每个新建村卫生室由中央和省级投入10万元,20xx年建设750个,20xx年建设305个,同时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优先为每个贫困村村卫生室配备1台健康一体机。 2.提高贫困村乡村医生待遇 对于贫困村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从20xx年起,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贫困村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200元/月增加到400元/月。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

目录 商务部分 (1) 1.投标函 (1)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 3.没有重大记录证明函 (4) 4.投标一览表 (5) 5.投标报价明细表 (6) 6.技术响应情况表 (7) 7.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实施方案、服务承诺、培训等) (8)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 11.投标人简介 (12) 技术部分 (14) 1、项目概述 (14) 2、业务需求 (17) 3、业务流程 (19) 4、系统架构 (19) 5、项目验收 (22) 6、售后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方案 (24)

商务部分 1.投标函 致:招标代理 根据贵单位项目编号HNZY20的投标邀请函,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商务代表)代表投标人,提交纸质投标书正本一式壹份,副本一式贰份。 本公司谨此承诺并声明: 1、同意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要求,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 2、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日期起计算的60天,在此期间,本投标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如果我们中标,本投标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 3、我方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这些文件所提出的异议和质疑的权利。 4、我方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不论在任何时候,将按贵方要求如实提供一切补充材料。 5、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真实和准确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和夸大的成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6、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评审小组所作的评审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投标报价最低并不一定获得中标资格。 7、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向贵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获得中标并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如期签订合同并履行其一切责任和义务。 8、我方在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中,不以任何不当手段影响、串通、排斥有关当事人或谋取、施予非法利益,如有不当行为,愿承担此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 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 第四条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 (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六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健康扶贫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健康扶贫 政策宣传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础政策 普通疾病各级医疗机构起伏线及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线2400元,报销比例均为60%;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级别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标准的50%。 ?重大疾病普通患者支付限额70%,建档立卡户75%。 ?分级诊疗病种普通患者支付限额县级70%、乡级80%,建档立卡户分别提高5%个点。 ? 51种重大疾病按支付限额70%予以报销,建档立卡户提高5%个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报销。 二大病保险报销 建档立卡户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最高90%。 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至20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0元-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万-2万

元(含2万元)报销77%;2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万-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三建档立卡“一站式”结算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院就诊均不设起付线,住院实行“零押金”和“先看病后付费”住院模式,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四城乡居民异地就医 兰州市城乡居民异地就医需提前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异地备案的参保患者,执行兰州市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即:经专家审核符合急救、抢救的,按照所住医院相应级别进行报销;有转外就医审批表并进行了异地就医备案的,按照所住医院相应级别,报销比例降低5%进行报销;其他异地就医的,住院总费用降低30%后,按照三甲医院标准进行报销。 五分级诊疗病种转诊转院 对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结算标准为三甲(省级)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30%报销、三乙(市级)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50%报销。 六普通门诊

“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

“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 实施方案 XX民政局 二0一六年三月

目录 1概要 (3) 2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3) 3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3) 3.1建设目标 (3) 3.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3) 3.2.1公众服务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2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平台 (4) 3.2.3志愿者管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4社会组织管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5基础设施管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4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 (27) 4.1项目总投资估算 (27) 4.2项目投资估算一览表 (27) 4.3资金来源与落实 (28)

1概要 “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我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残无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建立救助对象数据库。救助对象在我区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的同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平台,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二位一体”受理、审核、网上审批即时结算服务。 医疗救助对象只需通过一张社保卡就能便捷快速地在该系统中实现医疗费用的即诊即免。避免困难对象先自付、后报销的形式,实现了民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升了行政服务管理的效能,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同时,“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了不同社会救助部门之间救助对象的统一管理和救助信息的共享互通,从技术上彻底杜绝‘多头补助和漏补’现象,使救助工作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有限救助资源的最优化分配,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发放到最需要的群众手中。加强可政府监督力度,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2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2.1建设目标 按照“规范标准、数据准确、一库多用、共建共享”的要求,依托XXX统一的基础网络平台,结合国家标准,按照XX区困难群众的管理规范,建成由区、街道(乡镇)、社区(村)3级构成,覆盖XXX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单位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标准统一的信息系统。 横向上整合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部门(民政、卫生计生)业务,实现了各类不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受理、协同办理和联合审批,实现参与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提升审批工作效率,从技术上彻底杜绝“多头补助和漏补”现象,使救助工作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向上通过对救助工作的3级网络化管理【社区(村)→街道(乡镇)→市】,实现医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大学生分册) 第一章参保缴费 一、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包括哪些? 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大学生如何办理参(续)保手续? 大学生应在每年的6月至10月,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办下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手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大学生转学或退学的,所在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参保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 参保期间,大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大学生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180元。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五、哪些大学生可免缴医疗保险费?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政府补贴一半,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的大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大学生医保费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 二、医疗待遇 六、大学生的医保待遇结算期有何规定? 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参保大学生的医保待遇结算年度。 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属学校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属个人原因的,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后满6个月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大学生医保待遇。在参(续)保期内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缴费手续的,可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大学生医保待遇。 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大学生医保待遇。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一) ××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民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实施社会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履行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根本宗旨,为稳定社会、建设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基本情况 ××年,我县医疗救助累计救助39221人,其中城市1636人,农村37585人;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492.19万元,其中城市29.89万元,农村462.3万元。资助1386名城镇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助32957名农村参保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主要做法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缓解就医困难和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问题,使广大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是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生活定补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等五类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严格审批程序。由救助对象家庭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的相关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经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是完善医疗救助系统。为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构建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完成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库采集工作,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库,实现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受益人口达4万多人。 四是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合率达到100%。 五是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设立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县民政局将审批核定后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相关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单,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下步打算 ××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救助资金不够充足,医疗救助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大及医疗救助比例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适当调整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形成更为有效施救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二) ××年,医疗救助工作纳入了市定目标管理。我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在县领导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

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和范围? 具有渭南市临渭区城镇户籍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本区上学、生活,且父母有一方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子女);区内城镇集体企业及困难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区内高校在校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凭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社区或镇劳保所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特殊人员还应提供相应有效证明(低保证、残疾证(二级或以上)、“三无”身份证明、低收入证明、农民工子女其父母一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证明);高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集体参保,居民医保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四、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怎样设置的?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五、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有什么规定? 1、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次年缴费期。 2、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限 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缴纳当年医保费用的,从缴费的30天后起(以缴费确认时间为准)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

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公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指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其减免医疗费用,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 - 1 -

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下列人员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 - 2 -

2017年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1.进一步完善、细化医疗救助制度。按照“托住底线、保主保重、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标准,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2.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和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3.进一步提高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水平。重视减轻特殊困难人群医疗费用负担,要根据地方财力和救助资金的总量,适时调整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标准。对于一些重特大重病救助对象经集体研究后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最大限度的将资金救助困难群众。同时要根据救助对象病种、病情、家庭贫困程度尝试实行医前、医中、二次救助等救助措施,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尽早、及时用到最急需救助的群众身上。 4.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筹资机制。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应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标准,使更多的困难人群受益,造福社会。同时要加大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福彩中心等公益机构的联系,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

资机制,增强医疗救助能力。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交给老百姓。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以及政策、范围,使广大群众了解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所需材料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这项惠民政策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规章制度

医疗救助(大病救助) (一)“一站式”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通过“一站式”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二)非“一站式”医疗救助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且未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的各类人员可书面申请医疗救助,具体申请程序是由户主或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及患者身份证、户口簿; 3、享受社会救助有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低收入家庭证明等);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病历、出院小结或有关证明材料; 5、医疗费用票据(主要包括医药费收据或其他费用证明材料、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或在单位报销部分费用的,应提供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分割单或单位出具的报销证明材料; 7、申请人或患者本人持有的肥东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具有“个人结算户”功能);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正规医院出具

的“医药费收据”、“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为依据并扣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 4、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各种保险支付的补偿金; 5、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抚医疗补助资金。

武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分级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和新洲区居

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社区村)和学校(含幼儿园)配合经办有关业务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街乡镇和社区村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要与居民医保的实际工作量相适应。 第六条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统筹本区居民医保工作,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困难人员名单,负责组织各类困难人员统一参保和统一缴费;落实政府补助;指导街乡镇和社区村配合经办居民医保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纳费用的征收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人员身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供困难人员名单,按要求做好困难人员参保和缴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保障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负责认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最新)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X发〔X〕X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7X号)、省政府X年第29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有序整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合二为一”。在制度运行上,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标准、医保目录、医保定点、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制度管理上,实现市级统筹、运行方案、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四统一”。从X年1月1日起,按新制度运行。 二、整合内容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全市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全市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保。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

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县区要确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借助信息化等手段严格参保身份核查,促进应保尽保,防止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年度筹资标准随政策调整。X年全市暂按X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政策筹资,即人均筹资标准770元,其中个人缴费250元,政府补助520元,学生、儿童与成人缴费标准一致。待X年缴费标准通知后补缴其差额部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12月缴纳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市县区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统一待遇标准。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从X年1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对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可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我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在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的工作方式,按照边摸索、边推进、边改善、边扩大的工作思路,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方便了救助对象,使“看病难”问题有所缓解,并摸索出一些基本做法,现就我市的医疗救助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海城市下辖27个镇(区),总人口114万,其中市区人口36万人。现有城镇低保4195人、2420户,农村低保12675人、6490户。 二、主要做法: 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既是一项民心工程、社会工程,也是妥善解决低保、及特困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法宝。我们在工作中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救人为先”的工作宗旨,严格按照“救急、救难、公开、便捷”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为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便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海城市“阳光救助”工程实施方案》。成立了“阳光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一是在实施方案中对救助对象、救助原则、救助措施等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是定点医院全覆盖。在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镇)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镇、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满足困难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三是不同类别,区别对待。在具体救助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为主体,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坚持突出重点,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施助。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新农合医疗补偿政策后,扣除除外金额及大病保险补偿额,其余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3500元。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重症尿毒症透析、肝肾器官移植后应用抗排斥药)每人每年住院救助封

2020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0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有效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格局。 三、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四、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享

受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个人承担费用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每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为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有序、有效衔接,确定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区胥各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胥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医院门诊部、区妇幼保健院高庄子社区门诊部、区济康医院和14所乡镇卫生院(共23家)为医疗救助“一站式”试点医疗机构。 六、操作程序 (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低保证或“五保”证等有效证件,由医疗机构与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实确认(或联网信息比对)。出院结算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垫付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和医疗救助结算单(注明自付金额和应享受救助金额),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结算。 2.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需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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