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定期检验自检记录(通用版)(年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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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定期检验自检记录(通用版)(年号修改单)

————————————————————————————————作者:————————————————————————————————日期:

曳引式驱动电梯年度自行检查记录

设备名称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

注册代码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代码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安全管理人员制造日期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产品编号

维护保养单位

应急救援及维保电话自检日期

额定载重量kg 额定速度

层站门数层站门控制方式

维护保养单位级别有效期

范围

使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1、本报告依据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号、2号修改单和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制定,适用于有(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定期检验。

2、本报告的自检内容、要求、方法及维保单位自行检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依据均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号、2号修改单和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的各项规定,所列的自检项目,完全对应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号、2号修改单和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3、自检项目中,涉及实测数据的自检项目应为真实、有效、可靠的现场验证结果。

4、自检所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5、本报告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形式,并签章、标注更改日期,在“——”上方书写正确内容。

6、自检报告应当有自检日期及自检人员、审核人员及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并对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

序号项类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及要求检验结果

1

1

1.4

使用

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符合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制造资料、安装资料、改造和重大维修资料

(其中原施工人员资料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

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

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

符合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

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符合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符合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符合

2

2

(机器

间)

2.1

通道

与通

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

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

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通道距楼梯

距离: / m

梯子水平夹

角: /°

符合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符合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

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

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未经

允许禁止入内”

符合

3

2.5

照明

电源

插座

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

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符合

5

2.6

主开关

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

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符合

6

2.7

驱动

主机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符合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

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符合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

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

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符合

(5)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

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符合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

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符合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

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符合

操作★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

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符合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符合

7

2

(机

间)

2.8

控制

柜、

紧急

操作

和动

态测

试装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

护;

符合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

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

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符合

(4)紧

急电

动运

行装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

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符合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

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符合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符合

(5)无

机房

电梯

的紧

急操

作和

动态

测试

装置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符合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

是否位于开锁区;

符合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符合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符合

(6)层

门和

轿门

旁路

装置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

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符合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

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

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符合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

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

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符合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符合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

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

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

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符合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

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符合

(9)自

动救

援操

作装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

层并且开门;

符合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

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符合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

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符合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

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

件相符

符合

(11)加装的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

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符合

9

2.9

限速器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

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

安全装置;

符合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

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符合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

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

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动作速度:

m/s

10 2.10

接地

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

靠连接

符合

11 2.11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表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 /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动力电路:

135 MΩ

照明电路:

85 MΩ

安全电路:

125 MΩ

15

3 井

及其

相关

设备

3.4 井道

安全门(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

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无此项(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无此项

16

3.5

井道

检修门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

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无此项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无此项

17

3.7

轿厢与井

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

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

不受限制。

轿厢与井

道壁的间

距: 135 mm

18 3.10

极限

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

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符合

20 3.11

井道

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

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符合

21 3.12

底坑

设施

装置

(1)底坑底部应当光滑平整,不得渗水、漏水;符合

(3)底坑内应当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

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

操作的保护。

符合

22

3.14

限速绳

张紧

装置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

使电梯停止运转。

符合

23

3.15

缓冲器

(3)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符合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符合

(3)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

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

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允许垂直

距离:

_350_mm

24 4

轿

(平

重)

4.1

轿顶

电气

装置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

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

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

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

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

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

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符合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

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

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

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符合

(3)轿顶保持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符合

25

4.3

安全窗

(门)

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符合

26

4.5

对重

(平衡重)

(1)如果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符合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

数量或者总高度)

符合

27

4.6

轿厢

面积

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

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

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符合

29

4.8

紧急

照明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符合

报警装置(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

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

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符合

30

4.9

地坎

护脚板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

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高度: 0.78 m

宽度: 0.83 m

31 4.10

超载

保护

装置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倍额定载

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

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

持在未锁状态。

符合

32

5 悬

挂装

置、补

偿装置

及旋转

部件防

5.1

悬挂

钢丝

损、

丝、

变形

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

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

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 (d表示钢丝

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

设定的报废指标

符合

33

5.2

绳端

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符合

34

5.3

补偿

装置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符合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符合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

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符合

35

5.5

松绳

(链)

保护

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

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

当停止运行

符合

36

5.6

旋转

部件

防护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

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

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

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

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按照以下

要求检验:

①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者链轮时,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或者链条脱离

链轮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

与绳槽之间或者链条与链轮之间的装置;

②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

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

符合

37

6

轿

门6.3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

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符合

见附表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

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

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符合

见附表

38

6.4

玻璃门防

拖曳措施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无此项

39

6.5

防止

门夹

人的

保护

装置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

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门

重新开启。

符合

40

6.6

门的

运行

与导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

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符合

41

6.7

自动

关闭

层门

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

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

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符合

42

6.8

紧急

开锁

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

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符合

43

6.9

门的

锁紧

(1)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

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符合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符合

见附表

锁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符合(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无此项

44

6.10

门的

闭合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和轿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

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

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符合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

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

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符合

6.11

轿门开门

限制及轿

门的开启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

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符合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

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

站处打开轿门

符合

45

6.12

门刀、

门锁滚

轮与地

坎间隙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

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符合

见附表

7

7.1

轿顶上或

轿厢内的

作业场地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

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符合

(4)在检修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轿内移动轿厢时,在检修门(窗)

的附近设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能够使检查门(窗)

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人员站在轿顶时,不能使用该装置来移

动轿厢;如果检修门(窗)的尺寸中较小的一个尺寸超过0.20m,则井

道内安装的设备与该检修门(窗)外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30m

符合

7.2

底坑内的

作业场地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

于非停放位置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

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装置来控制轿厢的电动移动;

符合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

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操作

符合

7.3

平台上的

作业场地

(2)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

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操作,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

电梯才能运行;

符合

(3)如果检查、维修作业不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

置和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

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符合

(4)如果检查(维修)作业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来

限制轿厢的运行区间,当轿厢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

上方距平台至少2m处,当轿厢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

平台下方符合3.2井道顶部空间要求的位置;

符合

(5)设置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机械止挡装置

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允许轿厢移动,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伸出

位置时才允许轿厢在前条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

符合

7.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2)如果一个检修控制装置被转换到“检修”,则通过持续按压该控制装

置上的按钮能够移动轿厢;如果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检修”

位置,则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可能移动轿厢,或者当同时按压

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才能够移动轿厢

符合

8

试验

8 试

验8.1

平衡系数试验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

位的设计值

符合

47

8.2

轿厢上

行超速

保护装

置试验★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

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

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符合

8.3

轿厢意外

移动保护

装置

(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

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

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符合

(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

(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

电梯的正常启动

符合

49

8.4

轿厢

限速器

-安全钳

动作试验

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符合

50

8.5

对重

(平衡

重)限

速器-

安全钳

动作

试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

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符合

52

8.6

运行

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

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

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

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

符合

53

8.7

应急

救援

试验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符合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

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符合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

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符合

8 试

8.8

空载

曳引力

试验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

载轿厢。

符合

54 8.10

上行

制动

工况

曳引

检查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

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符合

55 8.11

下行

制动

工况

曳引

检查

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

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无此项

8.12

静态

曳引

试验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

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汽车电

梯,以1.5倍额定载重量做静态曳引试验,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

有打滑现象

符合

56 8.13

制动

试验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

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无明显变

形和损坏

注A-11:定期检验仅针对乘客电梯,并且检验类别为B类

无此项

57

9

8.1

靴衬

及滚

靴衬、滚轮保持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符合

58

8.2

反绳

轮轴

井道、对重、轿顶各反绳轮轴承部无异常声响、无振动、润滑良好符合

59

8.3

导靴

上油

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符合

声明1、检验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电

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2、检验结论:

电梯自检合格

3、维修保养期内的改造或重大维修:

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施工类别的划分,维修保养单位保证,从上次定期检验至今,未对该电梯进行过改造或重大维修。

4、维保质量:

维修保养单位已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的填写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报告,对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5、整机运行质量:

经维修保养单位自检,整机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可以进行年度定期检验,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6、本电梯自检现场条件完全符合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要求

维护保养单位:

维保人员:资格证号

维保人员:资格证号

自检人员: 资格证号

审核人员:资格证号

日期: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项目

层站门刀与层门

地坎间隙

mm

门锁滚轮

与轿厢地

坎间隙

mm

门锁锁紧

元件啮合

长度

mm

轿厢与井道

壁距离

mm

轿门与门扇间隙 mm

轿门与门套间隙 mm

轿门与地坎间隙 mm

层门与门扇

间隙mm

层门与门

套间隙

mm

层门与地

坎间隙

mm

受力间隙

mm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新版曳引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

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 设备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使用地址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企业自检人员 维修保养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控制方式”填写用的代号: 2、自检结果栏统一规定为:检验合格项填写“√”、不合格项填写“×”、无此项填“/”。自检结论栏根据相应自检结果填写“合格”、“不合格”或“无此项”,每个自检结论栏只填写唯一的结论。 3、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4、所有项目的自检结果、自检结论及表格中的数据应根据电梯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应有空项,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填写无此项。 5、按照GB7588-1995及以前标准生产的电梯,注明“★”号的项目允许不检验。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6、如果自检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第项),应当进行第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时还需进行第项试验。 7、本报告书如果填写有误,应画双斜线进行杠改,在旁边写上更改后数据,更改后应签上自检人员姓名及更改日期。错误之处不得使用涂改液、涂改带或其它方式进行更改。 8、本报告书应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手工填写,不得采用复印或其它方式替代填写。 9、自检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在整改意见栏中如实填写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如没有整改项目则填写“/”。栏目相应人员处应有维保人员及质检员的签名及日期。 10、维护保养单位对本报告书的真实性和结论负责。在本报告书上签字的质检员、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1、本报告书的封面页必须有维护保养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维护保养单位印章,否则本报告书无效。 12、本报告书原件交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存档。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再版说明 2017年6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 ,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 号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吴岩 孙立新戴光宇 李宁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黄文和 武星军 毛怀新 赵伯锐

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徐成 陆棕桦 鲁国雄 马凌云 温爱民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 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 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 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1—

电梯年检自检报告总结模板总结模板.doc

曳引驱动电梯 年度自检报告 报告编号 使用单位 自检日期 编制审核批准 森赫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说明 1、本报告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年度自行检查。 2、检验依据 ⑴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⑵ TSG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 号修改单 ⑶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自检结果”和“审查结果”栏中“√” 、“×”和“/”分别表示“合格”、“不 合格”和“无此项”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4、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均在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有效期内。 5、检验条件应符合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 制驱动电梯》的规定。 6、无相关人员签名、未填写检验日期或未加盖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公章或专用 章的自检报告无效。 7、本报告宜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 如作修改,修改处应有修改人员的签章。 8、本报告一式三份,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日常维保单位分别保存。

信息表 设备名称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代码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安全管理人员制造日期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产品编号 资质许可证号TS33 维护保养单位 资质有效期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额定载重量kg 额定速度m/s 层站数层站 □手柄开关控制、自动门;□手柄开关控制、手动门;□按钮控制、自动门; 控制方式 设备□按钮控制、手动门;□信号控制;□集选控制;□并联控制;□梯群控制 技术 参数开门方向□中;□左;□右;□垂直开门方式□自动;□手动曳引绳根数曳引绳直径(mm) 缓冲器型式□蓄能型;□耗能型安全钳形式□渐进式;□瞬时式 拖动方式□交流调压调频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单速;□交流双速;□直流调速 备注

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自检报告-201403新版

AR12-09 Q8.2.4-41 曳引驱动电梯 定期检验自检报告 (无机房电梯) 设备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使用地址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维修责任人 企业自检人员 填写日期年月日 江苏昊港电梯有限公司

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1、本报告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无机房曳引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定期检验自检。 2、自检实施单位对报告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需要签字的表格中维修保养单位负责人、维修保养人员、检查人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 3、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如遇记录错误确需更改时,应采用单杠划去原始数据,在旁边写上更改后数据,加盖或签上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 4、“检验结果”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填划合格符号“√”或不合格符号“×”;若无此项目时,划“/”。“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5、自检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被检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评定,必须注明“合格”或“不合格”。 6、报告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无此项或不详情况应填写斜线“/”或“不详”。 7、按照GB7588-1995及以前标准生产的电梯,注明“★”号的项目允许不检验。 8、如果自检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第2.8项),应当进行第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时还需进行8.12项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些自检项目列入自检报告。 9、项目及类别中1.4“使用资料”所包括的1.1、1.2、1.3,即指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对应的项目。 二、管理要求 1、本报告须由维修保养单位盖章确认。 2、本报告须由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3、检验机构在维修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受检单位需提交本报告复印件备存。 三、检验现场条件 1、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四、检验依据 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2、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91号公告(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五、声明 1、本自检报告内容只涉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中电梯定期检验基本检验内容与要求,其它情况未考虑。 2、如项目所在地特检机构有固定格式的定期自检报告,可不用本报告。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TSG T7006-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之令狐文艳创作

前言 令狐文艳 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10年3~6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1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陈驰李杰锋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冯月贵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潘海宁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王旭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 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陶世全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1) 附件A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6)附件B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0) 附件C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27)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32)

03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2号修改单后)-改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3月23日 (以下正文中蓝体字为1号单内容,红体字为2号单内容,黄底加删除线为2号单删除内容) (本文件并非正式发布版本,仅供参考)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 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 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无机房)汤建国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自检报告 —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使用单位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电梯编号2# 工程地点市昆都仑区黄河路85号销售合同号16MAL10-AJY 制造单位三菱电机机电电梯电梯型号MAXIEZ-LZ 施工单位申菱电梯工程施工队组汤建国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TS3332024-2016 开工日期2016 年 3 月16 日 开工告知书编号DT[2016]012号竣工日期2016 年 3 月21 日 设备代码3110 注册代码(改造/重大维修填)/ 施工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制造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报告书由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在申请监督检验前,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填写。 2、本报告适用于曳引驱动无机房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自检,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3、“控制方式”填写用的代号: 4、自检结果栏统一规定为:检验合格项填写“○”、不合格项填写“×”、无此项填“/”。遇特殊情况导致单项检验项目未检,应在单项自检结果栏注明“未检测”字样,必要时用简单文字描述“×项目因……(原因)未检”。对于自检结果栏之后的自检结论栏,只在需必要的说明和确认时填写。 5、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6、本报告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结论方可判定为“合格”。 7、本报告书的封面和结论页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自检人员的签字,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

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

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

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 (参考模板) 设备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使用地址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维修保养单位 维修责任人 企业自检人员 检验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1、本报告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定期检验自检。 2、自检实施单位对报告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需要签字的表格中维修保养单位负责人、维修保养人员、检查人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

3、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如遇记录错误确需更改时,应采用单杠划去原始数据,在旁边写上更改后数据,加盖或签上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 4、“检验结果”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填划合格符号“√”或不合格符号“×”;若无此项目时,划“/”。“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5、自检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被检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评定,必须注明“合格”或“不合格”。 6、报告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无此项或不详情况应填写斜线“/”或“不详”。 7、按照GB7588-1995及以前标准生产的电梯,注明“★”号的项目允许不检验。 8、如果自检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第2.8项),应当进行第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时还需进行8.12项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些自检项目列入自检报告。 9、标有“☆”号的项目,无机房电梯可不检验。 10、项目及类别中1.4“使用资料”所包括的1.1、1.2、1.3,即指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对应的项目。 二、管理要求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附件: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 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骏规定的 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

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表(doc 12页)

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表(doc 12页)

JL04-2009 上次检验报告编号:工作单编号:记录编号:DT 或监检委托书编号: 强制式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维修□ 使用单位:

设备代码: 设备名称:强制式客梯□强制式货梯□ 设备类型:乘客电梯□载货电梯□ 施工单位: 检验机构:柳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检验日期: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 柳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制 填写说明 1、本记录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2、本记录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应划改,划改处要有划改者签章,划改不能超过3处。 3、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除了按本记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进行检验外,其余项目按本记录中加粗字体“D”所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其中,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其中条文序号为2.10(1)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4、原始记录中,检验项目的“结果”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原始记录中有"⊙"为必须填测试数据的项目,

有"⊕"为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填测试数据的项目(认为无必要时可不填),对于必须填测试数据或认为必要时填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在“结果”栏中填写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认为符合要求,应当在“结果”栏中填写打“○”;如果经检验认为不符合要求,应当填写打“×”;无此项时打"/"。 (三)对于C类项目,检验人员对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确认为合格的,应当在“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或打"△";如果审查判断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或者试验,应当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结果”一栏中进行简要说明,在“结果”栏无法表述清楚的,应当在原始记录中另加附页描述,在“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结论”栏只填写“○”(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5、检验所用仪器、设备必须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且精度符合有关规定,检验人员在使用这些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前,应先核查仪器仪表的使用状况,符合检验要求后才可使用,同时在原始记录上记录下这些仪器、设备的编号。 6、原始记录应当有主检人员、编制人员、参检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名和检验日期,主检人员必须是持证人员,参检人员至少有一名是持证人员;在主检(编制)栏,如主检和编制不是同一个人,则编制的签名在第一位,主检的签名在第二位;在参检(校核)栏,校核的签名在第一位。 7、在出具检验报告上交时,应将原始记录同时上交。 8、本原始记录上的检验结论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9、本记录由柳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制定,正式发布后在本单位内使用。 现场检验条件判定:

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无机房)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表式编号:BSEIC/JG0102-B/2 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记录编号:ZX-DTDTDJ 检验人员:、校核人员:

检验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一号修改单和第二号修改单 检验条件 □1、电梯定期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检验应当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 □2、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3、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4、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5、检验现场(主要指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6、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填写说明 2、本记录应当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否则记录无效。 3、B类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栏统一规定为:现场检验合格项填写“√”、不合格项填写“×”、无此项填“/”。遇特殊情况导致单项检验项目未检,应在单项检验结果栏注明“未检测”字样,必要时用简单文字描述“序号×项目因……(原因)未检”。对于C类检验项目的备注栏,只在需必要的说明和确认时填写。 4、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5、本记录一律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填写。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强制式) 设备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使用地址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企业自检人员 维护保养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控制方式”填写用的代号: 2、自检结果栏统一规定为:检验合格项填写“√”、不合格项填写“×”、无此 项填“/”。自检结论栏根据相应自检结果填写“合格”、“不合格”或“无此项”,每个自检结论栏只填写唯一的结论。 3、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4、所有项目的自检结果、自检结论及表格中的数据应根据电梯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应有空项,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填写无此项。 5、对于按照JG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条文序号为6.6的项目可以仅检查端站层门是否设置紧急开锁装置;条文序号为 6.8(2)的项目,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中未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其它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 6、如果自检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第 2.6(3)项),应当进行第7.5(1)项试验。 7、本报告书如果填写有误,应画双斜线进行杠改,在旁边写上更改后数据,更改后应签上自检人员姓名及更改日期。错误之处不得使用涂改液、涂改带或其它 方式进行更改。 8、本报告书应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手工填写,不得采用复印或其它方式替代填写。 9、自检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在整改意见栏中如实填写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如没有整改项目则填写“/”。栏目相应人员处应有维护保养人员及质检员的签名及日期。 10、维护保养单位对本报告书的真实性和结论负责。在本报告书上签字的质检员、维保人员应持证上岗。 11、本报告书的封面页必须有维护保养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维护保养单位印章,否则本报告书无效。 12、本报告书原件交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存档。

电梯施工过程自检原始记录

N0 电梯施工过程自检原始记录 使用单位 单位地址 施工单位 制造单位 设备名称 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内部编号 告知书编号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设备代码(改造/重大维修填) (印制自检单位名称)

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1、本施工自检记录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安装过程自检,也适用于电梯的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自检。 2、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施工自检记录每台电梯填写不得少于三份。当工程各有关单位有存档要求时,应适当增加份数。 3、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如有)、“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如有)、“质量事故报告”(如有)等资料,应整理齐全,与本册资料合并存档,以保证施工技术资料 的完整性。 4.原始记录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自检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另加附页描述,“自检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自检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5、施工自检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删除 线“=”,并签章、标注更改日期,在上方书写正确内容。 6、根据施工电梯的类型和资料表格内容的要求, 自检记录及表格需要分别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自检人员、质检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认真填写,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自检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二、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自检记录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配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并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管理工作。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施工自检记录。2.施工自检记录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认真填写,做到字迹工整清晰、项目齐全,记录真实准确。施工自检记录必须如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盖章确认。 3.在电梯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检查施工自检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在施工自检记录中签字并盖章确认。

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再版说明 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前言 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 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 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 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电梯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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