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是如何计算的

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是如何计算的
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是如何计算的

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是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

在市场和国际的贸易中,也存在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存在,有的甚至存在倾销的行为。为了规范市场的秩序,国家也出台了反倾销法,对于一些倾销行为进行的有效的遏制。倾销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的根本利益,对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反倾销也是势在必行,下面小编将详细介绍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

一、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是如何计算的

1、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

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厂价,扣除了关税、运输费等,在出厂环节考察国外出口商的价格歧视。

2、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二、倾销与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仅仅按照销售商以低于同类商品正常价格这一标准来看待倾销,倾销首先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并由来已久,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行为。早在16或17世纪时,英国就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击垮了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了占领国际市场并最终赚取巨额垄断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然而,随着工业的不断

发展,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强国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倾销的手段来获取暴利。可见,倾销是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经济迅速对外扩张并急切渴望巨额资本利得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工具。

但是,反倾销并不是随着倾销的出现而出现。直到一战前,世界上还鲜有国家提起反倾销,当然这与当时的法制背景和贸易观念有很大关系,但是更重要的联系是国家经济利益。一战后,英国等一直强调自由贸易的国家也纷纷表示反倾销,其经济学原因,在于战后各国为经济发展,保护本国工业的重建以及本国市场不受冲击而迅速利用其反倾销这一贸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倾销也始终是各国保护贸易的重要工具。

反倾销法对倾销行为自己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约束,对于倾销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如果违反了反倾销法的,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市场健康发展,打击一些恶性竞争的行为,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任何倾销行为都是不合理的,甚至违法的,因此,企业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合法的发展。

反倾销税税率是什么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511709028.html, 反倾销税税率是什么 在实际生活过程中,若外国倾销商品到本国,使得我国的产业受到损害时,我国产业可以请求政府调查确定以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来保护我国的产业发展。大家知道反倾销税额与反倾销税率相关,那么,反倾销税税率是什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税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

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 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三、反倾销税怎么算? 1、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核心内容: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反倾销条例是行政法规,它的立法层次不高。反倾销条例内容有缺陷,缺乏现实操作性,损害公共利益。还有程序事项上有缺陷,没有规定自行发起的调查规则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我国反倾销立法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现行关于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原外经贸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由商务部制定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应当看到,我国反倾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其反倾销体制和WTO规则日趋一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成就是不能忽视的。然而,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历史较短,与国际反倾销体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立法层次、实体内容还是程序事项都存在着诸多不足。 1、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很可能难以做到调动各方面资源、充分有效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同时,立法层次不高也影响着中国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与依据高层次反倾销法律屡屡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欧盟进行反倾销事务交涉时,难于法规层次上缺乏对等性,影响了《反倾销条例》作用的发挥。 2、实体内容上的缺陷。

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p 一、美国反倾销法简述 美国是具有反倾销历史最久的国家之一。早在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已有关于反倾销方面的若干规定。1921年美国正式制定反倾销法,此后又经过了《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及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的数次修订。目前使用的反倾销法是美国国会于1994年底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反倾销和平衡关税的条约而再度修订并通过的反倾销法修正案。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体。“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税的条款、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美国反倾销程序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查和司法复查,主要由美国政府商务部、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等机构负责相关职能。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政策与中国的对策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政策 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仅相当于美国进口量的l%左右,而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却占其全部反倾销案件的20%以上,远远高于对美国出口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不景气,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美国反倾销法中公平价值的确定方法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着歧视,美国商务部用的是一把有弹性的尺来确定公平价值,对中国的企业极为不公。我国的出口上平价格偏低、以量取胜也是一方面的原因。通过回顾从1980年首次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到今年——这三十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1.一直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和贸易体制包括外贸体制已经改变,但是美国商务部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的译文如下:“中国和美国同意,美国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进行期终复审。那么很多人要问了,怎么征收呢?是多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倾销税怎么征收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

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二、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和进口环节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2、进口收货人(原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内容提要:反倾销是本世纪初出现的国际通行做法,它最早于1904年诞生在加拿大,其后欧美各国都相继出台反倾销法律规定。70年代以后它同反补贴一起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有利武器。反倾销法律规定迄今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典型国际惯例。我国也于1997年颁布反倾销法。在众多的国际反倾销诉讼案中,欧美国家所占比例最大,在我国所遭受的反倾销案中,来自美国和欧盟的也属最多。有必要深入研究欧美反倾销法的特点,一方面可提高我国对欧美反倾销诉讼的应诉能力;另一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规定也有所借鉴。 据报载,从1969年到1995年,全世界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108起,涉及产品3000余种,贸易额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有1/3发生在90年代以后。在这众多的反倾销案中,有2678件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其法律依据则是各国的反倾销法。自1904年世界第一部反倾销法在加拿大诞生后,美、欧各国相继制定有关法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在其第五轮谈判中涉及此问题,并于1979年4月12日通过反倾销守则》。为了与之协调一致,日本于1980年修改了《海关与关税法》,制定出最初的反倾销法律规定。澳大利亚也在1975年制定了反倾销法,仅1988年该国就通过了三项与之相关的法律。近年来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加紧了反倾销立法工作,如韩国、墨西哥等。我国于1992年首次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97年4月12日我国反倾销法正式出台。勿容置疑,反倾销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国际惯例,其法律法规的完善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 中国已成为20世纪末国际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从1979年开始至今,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指控已有400多起,居全球之首,其中对中国反倾销位居前列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本文将着重比较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异同,以期提高我国应诉能力并完善相关法律。 欧美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 (一)反倾销法均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从世界反倾销法产生的渊源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组织大量出现,它们利用其垄断地位,压低价格向别国输出商品。最早提出制定反倾销条例的加拿大财政部长W?S菲尔汀是这样表述的:“我们没人会相信,当这些受本国高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法

实用标准文案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法 印度尼西亚(以下称印尼)的反倾销法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中,主要包括:(1)《1995年海关法》和悔关法解释》;(2)《1996年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3)《关于反倾销委员会的工业与贸易部长第 136/MPP/ 6/1996号法令》;(4)《关于印尼反倾销工作组的组织与工作程序的工业与贸易部长第172/MFF/KEP/7/1996号法令》。上述1、2、3项法规同样规范印尼的反补贴措施。以下就上述法规中有关反倾销方面的规定作一综述。(一)《海关法》和《海关法解释》 印尼《海关法》中涉及反倾销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中的第18、19、20条。 (1)第18条规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a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b此类产品的进口:(a)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b)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C)可能阻碍国内 类似产品的行业的建立。 (2)第19条规定,反倾销税在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进口税之外征收,征收数额是依据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最大幅度。 (3)第20条,说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程序将在政府条例中进一步加以规定。《海关法解释》中阐述了《海关法》的立法意旨和原则同样适用于以前立法和条例中没有涉及的新事务,即反倾销问题。该解释对第18条中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国内产业以及类似产品等作了限定。出口价格是指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出

口到海关境内的产品的价格。如果进口方、出口方或第三方之间有特殊关系,或由于确定的原因,该出口价格是不可信的,则出口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价格指:(a)第一次再销售给自由购买者的有关进口产品的价格;(b)如果(a)项未发生,或与进口时不同条件下再行出售,则指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是指实际销售或应售的出口国国内市场通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类似产品的价格。如果没有这样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交易的类似产品,或者国内市场销售量相当小以致不能用作比较因素,则正常价值应指: (a)出口到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最高价格; (b)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及正常利润的总和。 国内产业指:类似产品的全部国内厂商;或其生产代表有关产品全部生产的类似产品的国内厂商。类似产品指完全相同的同一产品或与有关进口产品具有类似物理、技术、或化学特征的产品。 (二)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 该条例主要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海关事务的要求、程序以及有关倾销费用的处理。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1条首先对相关名词作出定义,包括如下概念:倾销产品、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倾销幅度、国内产业、类似产品、利害关系方、损害、临时措施、价格承诺或调整措施、进口税、反倾销税等。 总则第2条规定,如果出现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并且该进口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况,进口产品除被征收反倾销税外,仍应交纳进口税。 总则第4条第(1)款规定,反倾销税额应等于倾销幅度。

浅议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浅议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美国倾销法规定:凡进口产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售,即构成倾销,也即用该产品美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即美价格)与供品价值进行比较,大于或等于公平价值即不构倾销,反之则构成倾销。(一)关于倾销确定。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国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不应低公平价值,否则就为倾销。在确定否已低于公平价值销时,应以出口价格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间进行平比较,其差额即为倾销幅度,然在做出比较前要视不同的况对两者进行适当的整。 1、出口价格确定。出口价格在美国又称为国价格,它是指涉诉被调查产品由口商购买的价格或口商在美国的销售价或在特殊情况下的出口构价格。美国价格可根据不同的具体况由三种方法来确定:第一,购价格,指在美国进口商与国外出口无关系情况下,为将品进口到美国而在进前,从产品的出口方处购买或同购买的产品价格。国外口商可以是出口商、生商或者转售商;第二,出口方销售格,指国外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存在某种关系的情况,产品进口到美国后由美国进口将产品第一次转售或同意转售给个与出口方无关系的独商人的价格;第三,成价格,此种确定式是在1994年修改以后的反销法将其纳入到法律中以才在实践中采用,其主要针对诸对等贸易等难以确定“售价格”或“购买价格”的情下适用。构成价格的计算方法类似定平时价格时的构成价格。 2、常价值的确定。确定正常价是判断倾销是否成立以及度大小的关键步骤,美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一被表述为“公平价值”或“国

市场价值”,但新法中已改“正常价值”。美国反倾销根据涉诉产品来自不同经济性质的家,即来自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场经济国家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正价值确定方法。分别何时采用没有确的规定。 3、价格调整。美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中为量做到公平比较,往往要对初确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做适的调整,消除影响价格一些不合理因素。这调整包括增加和扣减。 由于美至今仍把我国视为非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倾销时要用替代国制度,上述需要调整的用如果发生在中国,则也以替代相关费用作为调整基础。 (二)产损害的确定 1、具体损害的确定美国反倾销法关于销产生的对国内工业造成的具体损可以分为三种: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某国内工业的新建。 2、倾销救济措施。美国反倾销法规,适用反倾销救济措施须符合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构成销、倾销对具体国工业造成了损害以及害与倾销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济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中止议。 3、反规避措施。“规避”指出口商或生产商为避开反倾销施而在形式上变换手法实际上仍在进行性质同的商业活动,其主要方法:一是产品化整为零,把零部件运到美或第三国组装;二是改头换,对原产品的外观形态加以改变;三是易地重来,放第三国的子公司生产。为了对付些规避行为,美国在1988年《综合竞争法》中将征收倾销税的范围扩展为:是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向美国出口零部件,然

WTO反倾销法在整个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地位与作用 WTO

WTO反倾销法在整个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地位与作用 WTO《反倾销协议》内容自成体系,为WTO成员必须接受的WTO一揽子协议之一,改变了GATT时期的《反倾销守则》的“自愿选择适用”的原则。因此,在法律适用上,WTO《反倾销协议》适用的范围大大超出了GATT时期的《反倾销守则》。然而,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是直接适用WTO《反倾销协议》,而是由其国内立法机构将WTO《反倾销协议》转化为国内反倾销法后加以适用。转化适用的原因之一是WTO法所规制的主体是成员国,而非成员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内法院等执法机构只能依据转化后的国内法才能对国内私法上的主体进行法律适用。不过,在这种转化过程中,国内立法机构总是会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将WTO《反倾销协议》打上或多或少的折扣。在管辖权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自动强制管辖权”原则同样适用于履行WTO《反倾销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它突破了传统的司法诉讼需经争端当事国“自愿同意”、“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的国际法管辖权原则。也就是说,反倾销争端经磋商如不能解决,只需一当事方(一般应为原告)请求,争端解决机构(DSB)就应设立专家组受理,除非DSB以共识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对专家组裁决报告除非DSB以共识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即被通过。这种共识程序被称为“否定式共识”或“反向一致原则”。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WTO《反倾销协议》的司法机制和对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WTO《反倾销协议》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反倾销标准和程序,加强了对反倾销措施滥用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正常秩序。反倾销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反补贴、反托拉斯、保障措施等相比较有着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反倾销措施作为保护国内产业措施的第一选择。这主要是因为反倾销更加容易、有效地达到保护国内的产业的目的:第一,根据WTO有关规定,反补贴法所抵制的对象是政府行为,而反倾销法所针对的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贸易行为;在程序上,要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出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要证明这些损害要比确立反倾销条件难得多。第二,保障措施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当进口产品大量涌进来,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的特殊情况下,进口成员可以限制进口,暂时背离WTO义务的一种制度。然而援引保障措施条款的成员要负有与出口国协商以及事后向出口国赔偿的义务。显然上述两种措施的构成标准都较反倾销措施更为严格。第三,反托拉斯法在适用对象上一般仅仅适用于国内对象。但是反倾销措施的隐蔽常常使一些国家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加以利用,甚至出现滥用反倾销法的行为,比如: 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规定的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墨西哥于1993年4月15日在事先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对中国出口到墨西哥的全部十大类涉及4000多种税号的产品征收高额临时反倾销税,等等。可见,尽管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实施过程看,反倾销法是抵制或制裁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倾销行为的一种合法手段,但反倾销法的实施必须限定在消除损害这样一个合理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反倾销法就会成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法律障碍,所以WTO《反倾销协议》的目标就是通过为各成员提供一个反倾销立法和执法的标准,协调各国国内反倾销措施,抑制或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反倾销措施而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最终减少贸易壁垒,维护正常的公平的贸易环境。总之,尽管WTO《反倾销协议》仍需要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WTO《反倾销协议》在规范各成员反倾销法的立法、执法,抑制或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反倾销措施,维持国家间公平正常贸易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菲律宾反倾销法

菲律賓反傾銷法案 此法令是用來對反傾銷條款作合理化及補強化,並補充菲律賓政府的關稅法之第一冊第二條第二節第三零一項之規定,附加如下: 此項法令乃是由菲律賓國會此次會期的參議院及眾議院所通過的: 第一項:此法令被命令為”反傾銷法案" 第二項:在此謹宣告本參議院的政策,乃是用來保護菲律賓私人企業不致受到不公平的外國競爭及貿易行為。為達到此目的,本政府決定採取實質的及程式上的補救辦法,以保障菲律賓私人企業,以及反應世界貿易的新發展。 第三項:菲律賓政府之關稅法之第一冊第二條第二節第三零一項之規定,在此被修改條文如下: 第二節特別關稅 第三零一項- 傾銷關稅 (A) 任何時刻,當財政部長或貿易及工業部長(以下簡稱"部長") 接到國內工業界向其提出反傾銷請求時,或是部長有足夠證據,顯示不管是由訂單或其他文件,或報紙,雜誌,或資料,或由政府單位的合格語言翻譯員所翻譯的資料,的確有某種外國貨品被人輸入進來,或被銷售,或極可能會在菲律賓被銷售,且其銷售價格遠低於正常價格,並且很可能會對菲律賓本地生產此產品的公司造成傷害,則此時財政部長可以在收到上訴或資料的20天內決定,是否為證據確鑿反傾銷案例。財政部長在收到上訴書五日內,將通知被抗議者(進口商),並且要求他在10天之內提出由在海外的菲律賓領事館或商務辦事處鑑定過的,此產品的正當價格文件。如果此種文件沒有在此規定時限內呈現給部長,則部長將根據握有的資料作出他的裁決。 根據部長所判定的反傾銷案件,請求者可以向海關局要求已放行的反傾銷產品被查扣。如果部長根據反傾銷的請求及文件的審查,而判定由傾銷於被控告的傾銷,而對本地特別產業造成立即的傷害,部長將可指示海關局局長,將已放行的有問題的進口商品予以扣押,但提出控告者需要交付一份保證金,而此金額需與傾銷的差額相當。此保證金是用來當作一項補償,以彌補被告的進口商,因為進口產品被海關局扣押,而部長卻判定並非證據確鑿的傾銷案件。然而申訴者對於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具基本条件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具基本条件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倾销的存在;第二,损害的存在;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2、损害的确定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3、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交通事故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e511709028.html,/jiaotongshigu/ 拆迁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e511709028.html,/fangdichan/fangwuchaiqian/

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及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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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及对中国的影响 作者:赵晓晨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学院,天津,300222 刊名: 当代财经 英文刊名:CONTEMPORARY FINANCE & ECONOMICS 年,卷(期):2002(3) 被引用次数:3次 参考文献(10条) 1.陆效龙1994年反倾销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文件汇编 1995 2.王福明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 2000 3.徐为人谁是反倾销的真正赢家[期刊论文]-国际事务研究 2000(03) 4.薛荣久世贸组织与中国大经贸发展 1997 5.杨荣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精解 2001 6.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 1996 7.王风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期刊论文]-经济评论 1999(06) 8.车驾明中国企业:直面倾销与反倾销[期刊论文]-山东对外经贸 2001(01) 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双赢--中国入世透析 2000 10.成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 2000(11)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周灏从反倾销应诉和诉讼中看行业协会的作用[期刊论文]-企业经济2004(4) 2.尚春香浙江经济:突破瓶颈天地宽[期刊论文]-中国市场2006(4) 3.邓国宏.DENG Guo-hong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期刊论文]-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8(3) 4.王世军国外反倾销对我国自行车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期刊论文]-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20(5) 5.贺小勇WTO的法律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期刊论文]-党政干部学刊2002(6) 6.马向敏.刘富利进口反倾销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基于我国造纸业反倾销的分析[期刊论文]-当代经济2007(23) 7.范晓屏.许玲娇.吕明开发区制造基地和特色工业园区的比较分析[期刊论文]-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4) 8.刘辉.LIU Hui反倾销对浙江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浅析[期刊论文]-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1) 9.刘志刚WTO反倾销工作体系中行业协会的作用[期刊论文]-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10(5) 10.孟晔.Men Ye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修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期刊论文]-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7)引证文献(3条) 1.邱继宁试论反倾销的实质及其成因--兼析我国丝绸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期刊论文]-四川丝绸 2003(2) 2.梁静中国农产品如何成功应对国外反倾销[期刊论文]-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3(6) 3.王静国际反倾销与我国的应对策略[学位论文]硕士 2005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e511709028.html,/Periodical_ddcj200203013.aspx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第六章巴西 第一节巴西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 一、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有巴西《反倾销条例》(1995年8月23日的第1602号政令,本章下称“《反倾销条例》”)和2001年11月28日的第59号通告。 二、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 巴西负责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是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SECEX)下属的贸易保护司(DECOM)。根据巴西现行法律,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由贸易保护司具体负责)负责确定反倾销案件的倾销幅度、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技术报告,巴西财政部长与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长共同决定所需采取的措施。 三、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巴西政府第1602号政令和第59号通告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了规定。 第1602号政令第7条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在市场经济第三国相似产品售价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或推定正常价值,或以该市场经济第三国向除巴西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为正常价值。当这些方法均不可行时,可以基于任何合理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包括经必要调整的、包含合理利润的巴西国内市场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价格。一个恰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即替代国的选择应考虑进行选择时的任何已提交的可靠信息,应考虑调查的时间框架,如果可行,将以一个同时被调查的市场经济第三国为替代国。 根据第59号通告的规定,巴西在评估市场经济条件是否存在时,所审查的标准包括:①政府对企业或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②国家对资源分配、价格和企业生产决策的控制水平;③有关产权、投资、税收和破产方面的立法;④雇主和雇员之间在谈判中确定工资的自由程度;⑤从中央控制经济体系承袭的,在有关资产摊销、其他资产减除、直接的资产交换和以债务补偿形式进行支付等方面依然存在的扭曲水平;⑥国家对货币兑换的干预水平。

反倾销法

第十章反倾销法 一、填空题 1.GATT第8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94年4月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通过了(《1994年反倾销守则》),该守则是迄今为止最完善的国际反倾销法。 2.美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是1989年由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美国反倾销条例》)。 3.我国反倾销调查由(商务部)负责,一般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 )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企业的产量必须达到该国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C ),才可申请反倾销。 A.15% B.20% C.25% D.30% 2.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规定,来自一国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的( B )时,则应终止倾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 A.2% B.3% C.5% D.10% 3.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国家是( D )。 A.美国 B.英国 C.加拿大 D.澳大利亚 4.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是( A )。 A.《持续倾销与补贴抵销法》 B.《综合贸易和竞争法》

C.《美国反倾销条例》 D.《美国统一商法典》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美国经常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援用(AB )等国产业进行比较计算出我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A.印度 B.韩国 C.古巴 D.英国 2.关于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对临时反倾销措施表述正确的有(ABC )。 A.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以4个月为限 B.从调查之日起的60日后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C.临时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税、支付现金或保证金 D.临时反倾销措施是初步裁定的必须结果 3.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所采取的确定方法有(ABD )。 A.替代国价格 B.第三国结构价格 C.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D.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 4.在我国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出现何种情形将终止调查(BCD )。 A.倾销幅度低于5% B.倾销进口产品实际进口量可忽略不计 C.申请人撤销申请 D.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填“√”,错误的填“×”) (√)1.《1994年反倾销守则》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均有约束力。 (×)2.欧盟第一部反倾销法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 (×)3.在我国,所有的反倾销调查都必须由申请者的申请才会出现。

进口附加税之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的税要点

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在一国(海关税则)中并不能找到,也不像进口税那样受到WTO的严格约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时期有较大的作用。其目的主要有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国外产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按照这些目的,我们将其分为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差价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六种。 (1)反补贴税 征收的目的在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为了有效地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于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作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GATT/WTO《补贴与反补贴税守则》。据此,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的存在及这种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出口国对某种出口产品实施补贴的行为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立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进口国可以对该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其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不能超过该产品接受补贴的净额,且征税期限不得超过5年(潜在的意思即为如果5年之后您的工业还是不行则证明您不适合发展此类工业)。另外,对于接受补贴的倾销商品,不能同时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 (2)反倾销税 征收的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因此,反倾销税额一般按倾销差价征收,由此抵消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其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 《反倾销协议》(《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将倾销界定为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水平进入另一国市场并因此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常价格:①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供国内消费的可比价格;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中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③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三种确定方法依次采用,且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因为区别于市场经济的体制是计划经济,其价格由国家宏观调控,而非市场决定。我国被大多数发达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是一种歧视,因为完全由市场定价的国家是没有的,现实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西方国家选用替代国价格,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所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作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格。 根据《反倾销协议》,确定反倾销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①倾销行为的存在; ②损害的构成; ③倾销和损害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征收反倾销税额不能超过经调查确认的倾销差额,即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为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必须的期限。此外,若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商愿意修改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倾销的做法,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暂停或终止对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受到大量的反倾销起诉,问题究竟存在在哪里?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核心内容:反倾销程序要提出申请,然后决定发不发起调查,然后就开始调查,对调查结果做出否定性还是肯定性的裁定,然后就要终止,继续调查,承诺等等。最后最终裁定,继续上诉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的程序 一、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二、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三、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四、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五、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六、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七、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八、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 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知识拓展: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

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

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据《经济时报》报道,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约束下,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将长期面临替代国价格的困扰。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制度性障碍,律师和企业只能在这一预设的前提下,为涉案产品争取一个公允的替代国价格。经验表明,这是企业胜诉的关键所在。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涉案企业有权建议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美国商务部都是按其确定的替代国价格判案。令人遗憾的是,美国商务部在做价格可比时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很多的判例中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严谨性,这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应中国企业诉求“发回重审”的多个案例中十分明显。 随着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增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也越来越多地受理了中国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公的案件。据统计,1999~2002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共受理涉及中国产品的案件43起,判决30起,其中全部和部分胜诉17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57%,全部败诉13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43%。2003年,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中,有近一半的原告是中国企业。 有关研究表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或者说中国企业针对美国商务部终裁进行抗辩并胜诉的案子,焦点都集中在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上。为使中国企业对美国商务部有关的替代国价格采用规则及其可能出现的失误有所了解,记者对国内专门研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涉华反倾销案专家、上海博望思强经贸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张燕进行了专访。

记者:美国商务部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多以印度为替代国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请您介绍一下美国商务部有关数据采集的一般做法。 张燕: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总是寻找一个替代国的相同或可比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以计算倾销幅度。一般来讲,涉案产品的成本分为“有形投入”和“无形投入”两部分。“有形投入”即是指生产某种产品的原料、耗材及零部件的投入,“无形投入”则是指制造间接费用、一般费用(销售及管理费用等,通称SG&A费用)及利润。中国企业只被要求提供“有形投入”的种类和“无形投入”的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然后乘以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的对应价格计算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规定,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其“有形投入”的替代价格必须采自替代国公开可得的、能够反映全国平均价格的数据,而只有在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数据时,方可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价格。目前,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用于确定涉案产品“有形投入”的公开可得信息主要来自印度商工部的《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 与“有形投入”相反,在确定“无形投入”的价值时,美国商务部通常将优先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数据,因为该数据与涉案产品直接相关,只有在该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方可使用更为宽泛的、涵盖更多产品的替代国某个产业的制造间接费用、SG&A 费用和利润数据。在替代国为印度的情况下,此类数据的主要来源为《印度储备银行公报》。

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二)(一)

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二)(一) 四、“对反倾销法加以改进”方案的观点及可行性分析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反倾销规则本身的性质是反竞争的,必然会带来保护的后果,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和经济发展,然而在目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状况下,完全放弃反倾销法实属不可能,而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方案也受到重重限制,至多只能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区实现,因此比较现实的方法是对反倾销法进行修改,最大限度地纳入或融进竞争规则,消除现行规则中反竞争或限制竞争的条款,使反倾销法能更多地考虑到竞争的需要。27]至于具体的修改之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引入“公共利益”条款、采用更高的“微量”标准及对“相关市场”确定一个恰当的定义。真正的公共利益条款不仅是指应将消费者与用户的利益考虑进去,而且要将“损害”定义为是对竞争的损害,而不是对竞争者(国内生产商)的损害,即实际上应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整体福利和市场竞争为判断标准。而“微量不计”规则是出于节约资源的目的而制定的,因为反倾销案的诉讼成本极高,倾销存在和损害的认定都需要动用大量的专业人才来进行复杂的调查和确认工作,这对于许多企业而言是个相当沉重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将贸易量与倾销差额定出一个“最低限度”,低于此限者采取“微量不计”规则,实属必要。然而在某些国家的反倾销法中,“微量”的标准过低,所以有必要提高,实际上是放宽限制,以鼓励竞争。至于最后一点,界定“相关市场”的关键是界定“同类产品”。对“同类产品”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损害的确定,如果“同类产品”定义地较为宽泛,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就不易证明些。反之,如果对“同类产品”采用的是较为狭窄的定义,“国内产业”的范围就会相应缩小,这可能导致对倾销损害效果的高估,从而在本不应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采取反倾销措施。有些学者认为反倾销法中对“同类产品”的定义过于狭窄,建议加以拓宽,以便将需求的交叉弹性考虑进去28](需求的交叉弹性是指一种产品价格变动对某些其他产品的销售产生的影响。如果一种产品价格上涨,人们对这种产品的需求就会下降,同时对另一种产品的需求就会增加,从而引起另一种产品的价格上涨。在此情况下,购买者就从一种产品转向另一种产品了。29] 应该说,保留反倾销法并按照有利于竞争的方向加以改进的方案是现实可行的。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如果它确实认识到反倾销法对竞争的消极作用,并相信引入更多的竞争规则会有利于其经济的长远发展,但出于对抗他国反倾销法威胁的需要又不能即时取消本国反倾销法,那么,它在保存反倾销法的同时对其加以改进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比如,采用宽泛的公共利益条款,注意评估可能的反倾销措施对竞争所产生的效果;适用比WTO反倾销守则更高的微量标准等等,只要这些做法是非歧视性的。总之,一国修改自身的反倾销法以增进其整体福利完全是它的自由,关键是看该国国内支持派和反对派力量对比情况。 从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来看已经有了现成的例子,欧盟反倾销法的最新发展就反映了对促进竞争的考虑。自1995年起,欧盟反倾销法就纳入了一个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委员会在确定倾销、损害、因果关系之后,还必须确定是否有共同体利益的需要,如果没有,就不能征收反倾销税。共同体利益包括许多方面的利益,主要是共同体工业利益、产品用户的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等等。尽管实践表明欧盟委员会在对这三者进行权衡时,往往会把共同体工业利益放在第一位(如1995年对中国粉末活性碳反倾销案),30]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欧盟用户的利益较大,比生产工业更重要;欧盟的生产商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满足欧盟消费者的需要;或者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和产品成本比国际标准高,则裁决可能就是没有共同体利益。例如,在中国的松香案中,欧委会做了倾销的裁决,但没有采取措施,因为征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作用超过了给欧盟工业带来的利益。31] 对于反倾销法的国际规则而言,纳入更多的促进竞争的条款,限制和防止某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法来保护本国工业的途径也是现实可行的。在乌拉圭回合之前,GATT反倾销守则的许多规则和措施备受批评,因为它们存在明显的漏洞,极易导致反竞争的效果。经乌拉圭回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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