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及其保护探析

患者知情同意权及其保护探析
患者知情同意权及其保护探析

患者知情同意权及其保护探析

【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一种新型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权利被提出,但民事法以及医事法上对其规定是不够的,“肖志军拒签案”中反映的矛盾促使我们必须从权利始基的人权角度来重新考量这个权利。患者知情权是一项派生于人格尊严权的基本人权,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下,人权保护应当遵循法治原则,这才有利于人权的发展与保障。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人权;法治社会

一、问题的源起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有决定能力的患者在被告知有关自己病情、治疗的足够信息的前提下,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治疗、选择治疗方案、拒绝治疗的权利。

医疗常常被视为一种合同,因为医疗并非单方行为,而是需要医患双方的互动。患者支付医疗费用,医方提供治疗。而在这个过程中却又不如普通合同那样单纯,医疗活动特别是手术,由于需要触及甚至深入患者的身体,因此更需要患者具有明确同意医方诊疗活动的意思表示,当然,另一方面医方在这个合同中也必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即充分说明诊疗活动的效果、风险等情况。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法中的《合同法》可以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第一次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考量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除此之外,诸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专业性法律法规都详细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可以说,我国在对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上相对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实践中发生了一些事件,却不得不让我们再次升起对患者知情权的疑惑。例如20XX年北京发生的“肖志军拒签事件”就可以说明这种疑惑。孕妇李丽云由于难产和感冒并发症被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男友肖志军送到北京朝阳医院西京分院,医院做好破腹产准备,但肖志军在被告知不破腹产手术孕妇就会死亡是情况下一直拒绝手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下了“拒绝手术”,医方一直劝说无效,

紧急调来一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肖精神正常;又请警方紧急调查孕妇户籍,试图她的其他家人;医院方还紧急报告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试图破例;但终因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手术,孕妇李丽云终在抢救3小时后无效死亡。在这个案例中,医生履行了说明义务,需要患方履行与之达成合意的签字手续符合《合同法》的逻辑,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且事实上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上也没有太多争议。但这个在法律条文上看似没有太多争议的案子,在现实社会中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

肖志军以及医院成为众矢之的,媒体和大众舆论也开始质疑患者知情同意权指导下的手术签字制度。有评论说“医生眼睁睁看着生命凋亡,其做法显得冷酷无情。”更有评论振声疾呼“生命尊严高于一切”。这些都昭示着,仅仅从民事法或行政法的角度研究患者知情同意权还不够,我们必须弄清患者知情同意权与作为权利始基的人权的关系若何,其性质是否属于一种基本人权;如果属于,又当具体属于哪一种基本人权呢?回答清楚这些问题,才能从基础上理解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涵义与意义,才不至于使构建在患者知情同意权上的各种制度成为空中楼阁而经不起社会的拷问。

二、患者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

对于人权的定义,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种,它们尽管近似,可至今仍不存在一个被普遍接受的人权定义。事实上,关于人权,无论其内涵外延,还是理论实体,均处在演进变动之中。关于人权的解释是随着特定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着的。因此,我们需要用一种发展的、开放的眼光来理解和阐释人权的含义。因此,人权的内容是广泛而变化发展的,就人权的全力形态上看,应有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权最完整的形态,但应有人权却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保障而时刻面临被侵犯的危险,而作为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定人权则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机制,从而在现实社会的最大限度内实现人权。因此,在法定人权的形态上谈人权更具有意义。

在人权法规范上看,人权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二是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信息权、知情权等;三是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财产权、就业权等。但是,这里也只是例句了一些人权,只能说它们构成了国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法规范上的核心内容。事实上,还有一些新的人权被不断主张,如发展权、环境权,甚至如亲吻权、悼念权。那么,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否属于基本人权的一种呢?本文的观点是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基本人权的一种,并且它不是一种新的人权,而是一种在传统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基本人权。那么患者知情同意权又具体派生于哪一种人权呢?是人身人格权,还是政治权利与自由,

抑或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呢?显然,患者知情同意权与人身人格权更加有关联,那么,它具体又属于人身人格权中的什么权利呢,是派生于生命健康权,还是人格尊严权呢?界定患者知情同意权派生于生命健康权还是人格尊严权是有着区别,因为,如果是派生于生命健康权,那么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应当以拯救患者生命为首要宗旨,具体在“肖志军拒签案件”中,这项制度显现的应当是医方为了救治患者的生命而不顾一切,即使患方未签字同意,但这又将与这个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涵义相违背。因此,笔者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并不是派生于生命健康权的。如果从派生于人格尊严权来看,因为人格尊严意味着对每个非精神病患者之理性的同等认可和尊重,而患者知情同意权就体现了这种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对患者自主决定自己事情的能力的尊重。因此,笔者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派生于人格尊严权更符合这个制度的设计本意。但这里仍然具有一个矛盾,在于,在肖志军案件中,医方坚持知情同意制度下的“不签字,不手术”,充分给予患方自主决定的权利,充分显示了对患方人格尊严的保护,但最终结果却是患者生命的消逝,而没有生命的尸体,无论是作为生命健康权还是人格尊严权人权都更是无从谈起。

此时,认定患者知情同意权派生于基本人权中的人格尊严权是否仍不足以保障患者人权呢,问题出在哪儿了呢?笔者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种基本人权,是派生于人格尊严权的基本人权的界定是没有问题的,也不是引起现实社会中矛盾的原因,问题的关键在建立在这种人权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否有问题,从而导致了一些逆于人权保护的初衷。我们会听见有些批判知情同意制度的人会说“制度、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我们不应当成为制度、法律的奴隶最终反过来侵害人权。”这些话语体现了人们对在权利基础上构建的法律制度的质疑。

三、法治社会的人权

那么,如果是法律制度出了问题,那么,它又该如何设计才能解决上述那样的纠纷呢?这是现实的世界,权利不会像法律条文那样简单清晰;正义不会像书中那样非此即彼。而作为人之为人所享有的人权在这样一个利益错综复杂,正义有着普洛透斯脸的现实世界又该怎样保护与坚持呢?

是像有人振声疾呼“生命尊严高于一切”的那样在一旦发生案例中那样的特殊情况就“特事特办”而打破制度吗?如果按这样的逻辑下去又会发生怎样的情况呢?20XX年12月,广州一名孕妇临产而必须实行破腹产,然而这名孕妇坚决拒绝签字,医院方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破腹产。但最终根据法律规定,院方在患者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为征得其同意进行手术的行为涉嫌违法,院方表示无奈。早在1894年德国着名的莱茵判决也显现出这样的情况:一名9岁的女孩身患结核性骨髓癌,医生告知其父必须进行截肢手术才能保住性命,但其父

明确表示反对截肢手术,而该医生不顾反对对女孩进行了截肢,手术完全成功,女孩的健康状况恢复良好,也保住了性命。但是最终,该医生却被女孩父亲以伤害罪起诉。当时的莱茵法院认为,医生虽然是出于救治病人的目的进行了手术并获得成功,但这不标明其行为为法律所许可,因为医生能正当地且不受处罚地侵害病人实体完整权,其首要前提条件是,就是必须得到病人的同意。即使是在肖志军这个案件中,如果我们假设当时医方不顾肖志军的拒签手术同意而强行治疗会发生这样呢?如果手术顺利、母子平安,肖志军会不会也像上面的那个德国父亲一样反过来再起诉医院呢?如果手术不顺利,母子中有一人死亡或双亡,那么医方无疑将承担更大的责任,那时社会舆论的职责怕是更加汹涌了。这样下去,医院与医生会失去信心并变得人人自危,整个医疗系统都将变得保守而没有活力,那时类似孕妇惨死这样的悲剧将不再是特例,而是时有发生,医患矛盾将更加剧烈。

因此,本文坚持的观点是不能仅因为某些特殊事件的发生就轻易质疑或改变制度,法治社会的建设呼唤制度化、法律化、规则化,法治社会中的人权更是需要法律、制度、规则的保障。

人权永远不是泛泛而谈,也不是教科书中各种各样的定义,它永远是具体的,就像空气一样能为人们自由呼吸到得。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总是可以在任何场合被任何人拿出来随意安放,如果这样,杀人凶手会说“自主决定行为是我的人权,别人无权干涉。”霸权主义国家也会堂而皇之地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号侵犯别国主权。人权具有普遍性,这是全世界都能达成的共识,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权的普遍性是应然层面的要求,而在实然层面上,人权是相对的,而这种相对性正是人权作为一种现实权利与法定权利所具备的特征。作为现实权利与法定权利的人权是一种更加具体的人权,是当我们的人权遭受侵犯时更能寻求到救济的人权。

法治社会是一种制度化、规则化治理的社会,而制度化、规则化治理意味着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出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并且事实上“也不应当,因为无论从经验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规则一旦复杂繁多,即使看起来严格全面,也会留下更多漏洞,容易被人上下其手,追求不正当的利益。因此,尽管世界各国都强调严格全面,但实践中总是试图而且必须平衡法律的细密和粗略。法治追求以简单规则来应对复杂世界。”因此,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讲究保护人权就必须考虑到法治社会的这种特征,坚持法治的精神。而一旦法律制度成为可以随时打破的软柿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逻辑会像瘟疫一样蔓延,具体在医疗过程中来讲,“医方就可能一紧急救治为名,不征求患者同意,甚至不顾患者反对,开刀、截肢、强迫非传染病病人接受医方认为必须的治疗,或使用某种医方认为必要的药品。随之而来的,一定是不少不良医生借此谋求私利,由于利益的推动,从理论上可以推断,利用这个口子,干坏事的一定比干好事的多。”到了那时,人权的保护

将陷入更大的危机之中……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而笔者在这里认为这句话不仅包括“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更具有的涵义是,法治是优于社会集体的意志,就是说在极端情况发生时,法治应当保持理性,而并非屈从于社会集体的偏见或感情。就如,在上述患者

知情同意制度引发案件和社会争论,法治意味着坚持制度应有的意义,而非屈从于社会集体的某些感情而退却。法治要求的是刚性的法律制度,因为只有刚性的法律制度才又便有利于人们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妥善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行为与活动,只有这样我们才无需要刻意注意我们的人权,因为,如同空气一样随时随处地自由存在;而软弱的,不停变化的法律制度,就像惊弓之鸟,并不能使人们获得自由,因为我们不得不随时警惕自己的人权是否要在下一刻被侵犯。

现实的人权依赖于法治,而我国的法治建设仍不完善,还尚处于大规模立法的过程中,正因为这样,我们更多呼唤的应当是一种理性的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法治的进程才能继续下去,人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结论

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一种新型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权利被提出,尽管民事法以及医事法上对其做出规定,但我们还必须在权利始基的人权角度来考量它才能从根本上把握这项权利的内涵。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项派生于人格尊严权的基本人权,其人权法上的内涵就在于:每一个有决定能力的患者都有权决定针对其身体所进行医疗行为,医方必须尊重患者的这项权利,这等同于对患者人格尊严的尊重。而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类似孕妇惨死这样的案件,我们必须以冷静与理智的态度去判断,在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中利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在人权保护中也会遇到这样的冲突。但是,法治则是应对这纷繁复杂社会矛盾的方法,它以规则化、制度化、法律化协调、规制、稳定各种利益关系,为人权的发展与保护提供长期而稳定的环境,我们决不能因为一些特殊事件的发生就轻易地改变法律制度。因为,一旦法律制度被破坏,则人权的保障将面临更大的危险之中。当然,在类似孕妇惨死这样的特殊事件中,我们应当认识到,人权的发展,始终是以现实生活中压迫状况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加以主张的。正是这一件件惨痛的案例,一次次人权的危机也促使我们进一步反思人权的涵义以及保护人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中,我们看到的应当是一个对人权全方位保护的社会环境,当然这也不仅仅只是法律制度的目标,更是整个社会对人权的尊重与扞卫。

【作者简介】

陈恒维,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刘骅,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人权法学》,李步云,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

{2}《患者知情同意权法理基础之重构》唐芬,社会科学家,20XX年第7期。

{3}《医疗知情同意与个人自由和责任--从肖志军拒签事件切入》,苏力,中国法学,20XX年第2期。

{4}《患者知情同意与公民宪法权利之保障》,唐芬,中学政治教学参考。

{5}《未经同意的治疗:知情同意权的相对性》,李燕,法学论坛,20XX年第5期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漳州市第三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告知内容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漳州市第三医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患者知情同意及答案

患者知情同意及答案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告知、沟通技巧理论考试姓名:科室: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 1、患方的权利不包括() A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 B知情权和同意 C在医方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诊疗选择作出决定 D隐私权 2、关于沟通的作用错误的是() A促进人的成长 B满足人的生理需要 C帮助学习 D发展人际关系 3、不属于护患沟通的基本原则是() A让病人主动表达 B少用说理方式 C采用开放式交流 D不用非语言交流4、不是医方的义务的一项是() A医疗费用支付请求 B忠实 C注意和报告 D附随 5、医患沟通,按责任人员分类,错误的一项是() A医技人员 B管理人员 C营销人员 D后勤人员 6、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够融洽医患关系,不准确的是() A沟通使医患形成共同认知 B沟通使医患建立情感 C够通使医患互相满足尊重的需要 D沟通使患者获得应得利益

7、不属于医方的权利的一项是() A治疗主导 B医疗费用支付请求 C对危急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疗 D支持医务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不属于患方的义务的一项是() A配合医师诊疗 B在医方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诊疗作出决定 C给付医药费用 D对医疗服务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 9、不属于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的是 D A以人为本 B诚信原则 C沟通原则 D同情原则10、医患沟通,按程度和后果分类,错误的一项是() A医患误解 B治疗失误 C医患纠纷 D医患冲突11、对患者的病情、病史要保密,尊重患者的 ( ) A知情同意权 B隐私权 C投诉权 D选择权12、医患关系最普通、最基本、最经常的体现为一种() A经济关系 B技术关系 C法律关系 D伦理关系13、知情同意伦理原则的含义是:() A让病人了解有关医疗关系 B让病人自主选择医疗方案 C病人无条件服从医务人员提出的医疗方案

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封面 市地:年月日专业法律姓名联系电话 准考证号档案号 通讯地址邮编 8 论文题目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权论文 页数 指导老师 签名指 导 教 师 评 估 签名评 审 意 见 签名答 辩 评 语 毕业考核成绩

主考院校盖章年月日

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权 摘要:世界上最宝贵的是认得生命。每个人在生命的旅途中,难免会发生疾病,需要医师治疗,于是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医患关系。然而,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实验性与人身侵害性,致使患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也能是不可避免的,也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引起并酿成医疗事故。一旦出现这种风险,基于医患双方的不同利益考虑,难免发生医疗纠纷。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因此,知情同意权在医患沟通、消除误会和误解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中起到重要作用。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医患关系与存在的问题、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在理论、实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对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字: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知情同意权 一、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的概述 “医患关系”又可称为“医患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用法。狭义的医患关系,仅指医师和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依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患者指因疾病而接受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发表时间:2010-02-26T10:49:59.577Z 来源:《学问》2009年第20期供稿作者:王娟[导读] “知情”是指对信息的揭示以及对所揭示信息的理解。“同意”指自愿地做出决定和授权准予进行所提议的行动。 王娟(山东冠县公安局山东冠县252500) 【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应是指在患者接受医疗的过程中,有权知悉医方对病情的诊断结果及相关资料、拟采取医疗措施及其风险、其他可选择方案等关系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内容信息;以及就与医疗相关的信息向医方咨询并获得如实、及时解答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行为做出接受或拒绝的自主决定权。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王泽鉴先生认为,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依必要说明使患者就某种医疗行为作出同意的决定。美国在临床工作中的“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将治疗方法、治疗的风险和益处、备用医疗措施做出足够的、必要的说明,病人自愿地接受这种方法。目前,我国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在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以下观点: 其一,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和“同意”两部分。“知情”是指对信息的揭示以及对所揭示信息的理解。“同意”指自愿地做出决定和授权准予进行所提议的行动。“知情同意”是指在患者施行治疗前,给予患者充分的解释并取得患者的理解,由患者自由表达意愿的过程。它包括知情同意书和知情同意过程。知情同意书是医务人员为患者进行手术操作、特殊检查和治疗前将目的、过程、计划、潜在的危险和益处、患者的权利等书面告知患者。此种观点将患者知情同意权拆分为两个部分,未能充分体现出其在促进医患沟通、为患者做出利益最大化的特点。 其二,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在医方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能够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并知道医疗行为的各种风险和后果,在此基础上对医方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的一种权利。这种观点将医方告知义务的范围界定过于宽泛,医方告知是否“充分”在实践上无法进行量化的考评。 其三,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此种观点认为患者知情同意范围仅限于患者的病情。 其四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仅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医方就应做手术和特殊检查的方法、风险和益处予以说明,患者做出是否同意该项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决定。 其三和其四这两种观点将患者知情同意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在实践中的实施已经被证明不能有效保护患者权益的实现。由此可见,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作大范围的笼统性界定赋予患者几乎无边的“知情同意”权利,与现实生活中的医疗实践相距甚远;将患者知情同意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则不能有效保护患者的权益。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特定内容、权能和保护方式,是一项独立的、完整的、不可对其进行简单拆分的权利。既要着力保护患者的利益,又不能过于加重医方的义务,而应该通过在医患之间寻求较好的平衡,以实现该权利的。本文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应是指在患者接受医疗的过程中,有权知悉医方对病情的诊断结果及相关资料、拟采取医疗措施及其风险、其他可选择方案等关系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内容信息;以及就与医疗相关的信息向医方咨询并获得如实、及时解答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行为做出接受或拒绝的自主决定权。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性质 1.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尚未把患者知情同意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民事权利,然而其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民事权利所反映的一般利益性。权利的实质是一种利益,民事权利的内容就是这种利益性的反映。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在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基础上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患者自己决定权,是指患者对与自己的身体、生命相关的事项,有权自己做出决定。它包括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医疗服务方式等。患者知情意权行使与民事权利一样都需有一方义务相对人作为权利行使的条件。患者知情同意权要得到实现,医务人员予以配合是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患者有权知晓病情、医疗方案相关信息,医生必须向他们告诉充分信息,使他们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民事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其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患者知情同意权也是在法律规定的围内的行使的,这种权利行使方式的受限制性正是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任何权利都是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实现的,因此民事权利也有法律保障性,体现了其和民事权利一样所具有的法律保障性。 2.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当前,大多数国家将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一项人格权予以认定和保护。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在民法理论上,以人格权的客体和作用作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人格权是指由法律具体列举的,由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几种具体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未将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为人格权之一种,但这只是民事立法上的一个缺漏,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宪法》和《民法通则》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原则性指导的规定。《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规范中已有患者知情同意权具体内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处理有关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己经作为一项人格权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岳:《医疗纠纷法律问题新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袁雪:“关于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思考”,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一、根据《民法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二、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主要表现在5方面。 (一)患者对所患疾病的诊断结果,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有知情的权利。 (二)在知晓病情后,患者应对医师即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有知情的权利;同时对诊疗方法有选择的权利,必要时需在书面的知情同意书上选择意见并签名。 (三)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情的权利;经过医师告知其治疗、检查、手术的医学风险以及用药的副作用等之后,患者需对其做出选择。 (四)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可要求医师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加以说明。 (五)患者应对所患疾病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有知情的权利。

三、一般情况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为患者本人,医师有向患者履行告知的义务;特殊情况下,患者也可将知情同意权转嫁,可指定特定家属为代理人,在入院时签署委托书,医师有向委托人履行告知的义务。

2017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法律 患者的权力与知情同意

陈某2006年2月因头晕、头痛到某医院就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后来,陈某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认定她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并在未进行麻醉药物过敏试验的情况下进行了腰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这次治疗后,陈某腰部及以下部位疼痛至无法行走。后陈某得知,该医院为其进行神经阻滞治疗时所使用的药物属于麻醉药物,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药物过敏试验,而该医院却未进行此项试验,而陈某恰好对这类麻醉药物过敏。陈某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医院为患者两次进行神经阻滞治疗,其必要性不足,增加了患者的经济支出。同时,鉴定机关认定该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症状无直接因果关系。试问,医方侵犯了患者的什么权利? A.生命权 B.健康权 C.知情同意权 D.财产权 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解,以下哪一项是正确的: C.医生小项认为,为了充分保护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医方不应该只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具体方式,除了书面告知外,还可以公示告知、口头告知。 常道梅出院后,需要复印病历资料,以下哪位无权复印常道梅的病历: E.常道梅的妈妈劳欣繁(未携带常道梅的身份证) 公民甲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关于其去世后器官捐献问题,下列说法符合相关规定的是。 A.不能推定甲同意捐献,所以其器官不能用于移植使用。 D.甲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 2011年4月15日23时许,雷某驾驶汽车行驶过程中与隔离带相撞。15分钟后,急救中心派救护车前往现场救治。在实施救治行为的同时开始转运,同日23时50分,急救中心将雷某送至甲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雷某亲属以急救中心在雷某伤情严重的情况下,舍近求远,将雷某送至了距离较远的甲医院,而非距离较近的乙医院,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雷某死亡,遂将急救中心诉至法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是该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医方的医疗过失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使该患者丧失了获得更及时、更好救治效果的机会,与该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后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要求急救中心向雷某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下列哪一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B.若患者已陷于昏迷状态,急救中心在与患者家属进行交流的基础上,由患者家属决定救治医院及急救线路 D.救治医院与急救路线的选择权不包含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中,由急救中心直接选择,但是如果患者选择明显不利于自己生命安全,急救中心应当干预。 E.该问题属于尚未通过法律明确的问题

患者知情同意及答案

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告知、沟通技巧理论考试 姓名:科室: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 1、患方的权利不包括() A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 B知情权和同意 C在医方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诊疗选择作出决定 D隐私权 2、关于沟通的作用错误的是() A促进人的成长 B满足人的生理需要 C帮助学习 D发展人际关系 3、不属于护患沟通的基本原则是() A让病人主动表达 B少用说理方式 C采用开放式交流 D不用非语言交流4、不是医方的义务的一项是() A医疗费用支付请求 B忠实 C注意和报告 D附随 5、医患沟通,按责任人员分类,错误的一项是() A医技人员 B管理人员 C营销人员 D后勤人员 6、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够融洽医患关系,不准确的是()

A沟通使医患形成共同认知 B沟通使医患建立情感 C够通使医患互相满足尊重的需要 D沟通使患者获得应得利益 7、不属于医方的权利的一项是() A治疗主导 B医疗费用支付请求 C对危急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疗 D支持医务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不属于患方的义务的一项是() A配合医师诊疗 B在医方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诊疗作出决定 C给付医药费用 D对医疗服务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 9、不属于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的是 D A以人为本 B诚信原则 C沟通原则 D同情原则10、医患沟通,按程度和后果分类,错误的一项是()

A医患误解 B治疗失误 C医患纠纷 D医患冲突11、对患者的病情、病史要保密,尊重患者的 ( ) A知情同意权 B隐私权 C投诉权 D选择权12、医患关系最普通、最基本、最经常的体现为一种() A经济关系 B技术关系 C法律关系 D伦理关系13、知情同意伦理原则的含义是:() A让病人了解有关医疗关系 B让病人自主选择医疗方案 C病人无条件服从医务人员提出的医疗方案 D病人在知情基础上对医疗方案作出自主选择 14、1.医疗保密的最基本含义是() A.为患者保密 B.对患者保密 C.严守医生秘密 D.医生诊疗时应努力使病人受益 15、3.医生必须保守患者的秘密,但应考虑除外() A.患者的某些怪癖 B.患者的过失行为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及知情同意培训试题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及知情同意培训试题 姓名:科室:成绩: 一、填空题(请将答案填写在空格处,每空2分,共48分)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的权利。 2、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 3、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我院《知情同意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4、手术前主刀医师或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 就、、、以及、等进行说明和解释。 5、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手术等高危麻醉应由及以上人员负责。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________、________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或说明,说明内容应有记录。 6、根据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签字;为

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备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或者签字。 7、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和。 二、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答案填写在括号内,每题3分,共30分) 1、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够融洽医患关系,不准确的是:() A.沟通使医患形成共同认知 B.沟通使医患建立情感 C.够通使医患互相满足尊重的需要 D.沟通使患者获得应得利益 2、不属于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的是:() A.以人为本 B.诚信原则 C.沟通原则 D.同情原则 3、关于保护患者隐私权、尊重民族习惯及宗教信仰方面,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病人就诊时做到“一医一患”,无围观。 B.对涉及患者的隐私的身体检查、治疗及病历资料,除相关诊疗人员因医疗活动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得进行上述活动。 C.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临床检验结果,化验检验单应交给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人,其他人员也可查阅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 D.在任何情况下,患者个人病情、发展状况及其治疗方案,均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扩

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加强医护人员自我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因此,在具体的医疗过程中,认真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成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医患双方履行知情、同意诊疗项目的范围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在患者病情允许、操作者技术水平达到要求并经充分准备的条件下,在向患者或其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如:周围浅表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腹腔穿刺等有创检查、治疗等。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规定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各类手术、在出检查、治疗:★二是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三是实施麻醉;★四是开展新业务、新技术;★五是实施临床实验性治疗;★六是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七是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八是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九是实施尸体解剖。 二、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实施步骤 1、要求各级医护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在实施各种有创检查、治疗时,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 2、在实施各种检查、治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履行《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3、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进行输血风险教育,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手情况,经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医疗用血志愿书》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4、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者其亲属详细交待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并签署《麻醉志愿书》后,方可实施麻醉。 5、对医院首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师的职业事关病人的生老病死等人生大事,因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随着法律思想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日渐增多。纵观众多纠纷,有关“医师的告知义务”和“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讨论尤多。 医患关系这一平等有偿的医疗服务关系中,医方应该以一个善良受托人身份,在医疗过程中尽到“善良的注意义务”,即一方面要尽力为患者的病情予以医治;另一方面也要尽量避免患者利益的不当受损医方的告知义务区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一般的告知义务”。 一、必须的告知义务。有些医疗信息因为涉及到患者的切身利益,如不及时、准确的告知,则可能产生不利于患者的利益或损害患者的利益的后果,这就是合同要求医方应履行的必须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医疗前医疗信息的告知。患者只有充分的了解了医方,才可能建立起对医方的信任,委托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来进行治疗。这也是患者享有知情权的要求。因此,医方必须将会影响患者选择医方的具体信息予以披露。 二是涉及到患者同意权时的告知。医方对一些可能对患者带来较大损害或者是带来较大额外风险的医疗行为时需征求患者的同意。 三是医疗过程中其他必须告知的医疗信息。患者的病情及治疗进展、治疗结果、治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二、一般的告知义务。这些信息,并不会因为没有及时、准确的告知而产生不利于患者的后果,因而,医方可以不主动告知,只是在患者需要告知或要求告知的时候而予以告知。比如说医务人员一般情况下按照一般的治疗原则所进行的治疗活动等。

我国已出现了第一例仅以医方违反告知义务而起诉的医疗纠纷案件。该案患者因病救治于某医院,术前医方未告知有切除肝脏的危险,医生在手术中发现需要切除肝脏,但未告知患者本人,而是由家属签字就实施了手术。后患者以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患者被切除的是重要脏器,直接影响患者今后的生活,但考虑到实施手术是为救治患者而采取的,法院最终支持了患者的部分请求,由医方赔偿患者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当今社会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发生,以及医患矛盾的对立。只有对医疗纠纷中不同的法律关系更多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处理好医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师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合理地掌握了与其专家资格相适应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能,并能在医疗过程中针对患者的伤病情况,合理并准确无误地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治疗,避免给患者造成不良危险和损害。一般可以分为医师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 医师的结果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简单而言,就是要求医师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方法和手段等要有全面的认识,提前意识到自己的诊疗措施会产生的后果,尤其是不良后果。并且要在实施治疗方案之前明确告知病人或者家属。而且,医师对于所预见的结果发生的概率也应当有所估计和把握。发生的几率越高,相应注意的程度也就越大。 医师仅仅尽到预见义务往往是不够的,还必须基于对其医疗行为产生的危险方式和危险程度作出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并为避免该危险的发生采取适当的措施。一般而言回避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一为舍弃危险行为,也就是说舍弃危险性较高的治疗方案,采用更加保守的治疗;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完全措施,即提高对患者病情的关注度,对于已知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预先准备好应对措施。 然而,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医师注意义务的规定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法律中规定的注意并没有上线。而没有上线则意味着不能避免“过度关注”的情况,而“过度关注”直接导致的便是“过度治疗”,无谓的检查等给患者造成了财务负担。其次,法律中规定的是“当时的医疗水平”,仅仅有时间上的界定,而忽视了区域上的界定。就我国而言各地的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定义就模糊化了。最后就是医师之间的等级也各不相同,而法律中对于医师等级和其注意义务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细化。 医师作为病人健康乃至生命的主宰者,应当自觉承担起各项注意义务,尽最大努力为病人争取获得健康的权利。除此之外,医生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就是履行告知义务。

医患沟通及知情同意规章制度

医患沟通及知情同意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除外)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从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出发.doc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从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出发-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现状 患者知情同意权, 是指临床上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 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 在此基础上对医疗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的一种权利。它包括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疾病诊治过程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具有自身的特性。一方面, 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患者知识的局限性, 患者知情同意权这种本存在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 在行使时却有了它与生俱来的实质不平等性。另一方面,医疗行为所具有的侵袭性和风险性, 使患者知情同意权在行使时带有一定的风险, 且这种风险与患者本人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同时, 患者知情同意权还具有区别于传统诊断与医疗中相关权利的独特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独特的法理基础与权利基础保护患者的自主权与自我决定权; (2)更多非专业知识的介入。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独特性, 要求法律予以特别的关注。但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相关规定仅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之中, 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这给医学和法学实务界带来许多困惑。尽管《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稿)已经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这些规定均有单纯以医疗行业为导向价值标准之嫌, 未能充分认识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独特性和传统医疗侵权规则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医务人员违反知情同意或告知义务的侵权还只是被拟定在一般的

医疗过失侵权规范中, 没有对违反知情同意的侵权形态做出特殊处理; (2)对特殊情形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和医方免责的规定不明确。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立法不完善,在实践中对患者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如李丽云事件、河南断趾患者其丈夫签字拒绝手术案等。笔者认为, 要妥当地制定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的探讨至关重要。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的探讨,实质上就是回答是否要以生命健康权至上为理念或是应当以什么作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针对以上两个问题, 笔者认为应先探讨患者知情同意权和生命健康权两者的本质。所谓生命健康权, 是指民事主体维持生命、维护身体健康的权利, 是人格权中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权利。而患者知情同意权则是指患者在知悉病情的基础上, 自主选择医疗方案的权利, 其体现的是患者的一种自由选择权,也应当属于人格权范畴。不同于生命健康权的是, 它并不是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 而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换言之,前者是侧重于物质方面的人格权, 而后者则是侧重于精神方面的人格权。但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而言, 两者却是缺一不可, 相辅相成的。具体到医疗实务操作中, 生命健康权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存在的前提, 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则是生命健康权更好的保障。综上,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应当以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人格权为核心理念。因为只有切实地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保护患者的人格权, 才能给予患者知情同意权更加全面的保障。而一些学者认为, 当以保护患者的最大利益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理念。笔者认为, 最大利益的

患者知情同意总结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2012 年年中总结与持续改进 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医务科针对临床医务人员履行沟通告知义务的情况,通过抽查病历和现场参与的方式进行督察。现在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本次检查中发现做得好的: 1、入院记录均在规定时间内患方签字确认。 2、手术、输血等特殊检查和治疗均有相应知情同意书,并签字确 认。 3、医生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均告知患者及家属疾病的特点、检查 治疗的方案、预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 4、医疗器械的品种、价格的选择均告知患者,由其自由选择。 二、存在的问题: 1、患者拒绝医嘱或检查时,病程中未及时记录。 2、医患在费用增加时沟通并签字,可在术后对费用的增加还不很 不理解。 3、手术、相互等特殊检查治疗均书面告知患者及家属。 4、入院记录患方签字确认为在当日完成,可能由于医生打印好相 关文件后,患方不在病房。 5、出现治疗效果不良时,未及时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 6、极个别患者不能完全理解医务人员所告知的疾病特点。 7、极个别医生觉得患者转院手术麻烦,在患者治疗效果不好时,

未及时建议其转上级医院治疗 三、针对上述的问题采取的改进措施: 1、在患者治疗效果不好或诊断不明时要及时建议患者及家属转上级医院治疗,一切以患者的生命安全为主。 2、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的培训,特别时患方需要签相关知情同 意书时,在患方不再病房时,应告知其他人员,在患者及家属回来时,通知医务人员。 3、对于出现拒绝医嘱或处理的患者,应及时在病程中及时记录,并及时上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 4、对于患者费用的增加,应多与患者沟通,费用增加在哪些地方,为什么会增加。 四、总结 临床医务人员应足够重视沟通告知、知情同意和履行书面手续的法律意识和现实意义,熟练掌握沟通技巧、将专业性较强的医学知识,转化成为浅显易懂的语言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提高告知的质量,达到沟通的目的,更加认真务实地履行书面同意手续,更加人性化的保障患者及其家属自主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 医务科 2011 年12 月28 号

患者知情同意及答案

患者知情同意及答案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告知、沟通技巧理论考试 姓名:科室: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 1、患方的权利不包括() A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 B知情权和同意 C在医方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诊疗选择作出决定 D隐私权 2、关于沟通的作用错误的是() A促进人的成长 B满足人的生理需要 C帮助学习 D发展人际关系3、不属于护患沟通的基本原则是() A让病人主动表达 B少用说理方式 C采用开放式交流 D不用非语言交流4、不是医方的义务的一项是() A医疗费用支付请求 B忠实 C注意和报告 D附随 5、医患沟通,按责任人员分类,错误的一项是() A医技人员 B管理人员 C营销人员 D后勤人员 6、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够融洽医患关系,不准确的是() A沟通使医患形成共同认知 B沟通使医患建立情感 C够通使医患互相满足尊重的需要 D沟通使患者获得应得利益

7、不属于医方的权利的一项是() A治疗主导 B医疗费用支付请求 C对危急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疗 D支持医务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不属于患方的义务的一项是() A配合医师诊疗 B在医方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诊疗作出决定 C给付医药费用 D对医疗服务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 9、不属于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的是 D A以人为本 B诚信原则 C沟通原则 D同情原则10、医患沟通,按程度和后果分类,错误的一项是() A医患误解 B治疗失误 C医患纠纷 D医患冲突11、对患者的病情、病史要保密,尊重患者的 ( ) A知情同意权 B隐私权 C投诉权 D选择权12、医患关系最普通、最基本、最经常的体现为一种() A经济关系 B技术关系 C法律关系 D伦理关系13、知情同意伦理原则的含义是:() A让病人了解有关医疗关系 B让病人自主选择医疗方案 C病人无条件服从医务人员提出的医疗方案

知情同意制度

知情同意制度 为依法行医,规范医疗活动,满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需求, 让患者适当参与到医疗活动中去,使医患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做到相互理解、相互配合, 从根本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做如下规定。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手术、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健康教育、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大体的住院时间、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处应先向患者提供医保、农保“住院须知”。 2、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房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 3、责任护士及时向新入院患者作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知患者其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 4、主管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目前需要进一步作什么检查,以及目前的治疗方案,如果有多种治疗方案,患者可以做出选择,使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情况能有所了解。同时,患者及其家属要积极配合医师的治疗,如实向医师告知病情与既往史等。 5、所有住院患者住院后当日均需签署委托书。特殊情况(如无亲属和未成年人)除外。 6、如经医生护士共同评估患者符合临床路径入径标准的,医护人员应履行知情同意手

患者知情同意及答案

患者知情同意及答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告知、沟通技巧理论考试姓名:科室: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 1、患方的权利不包括() A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 B知情权和同意 C在医方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诊疗选择作出决定 D隐私权 2、关于沟通的作用错误的是() A促进人的成长 B满足人的生理需要 C帮助学习 D发展人际关系 3、不属于护患沟通的基本原则是() A让病人主动表达 B少用说理方式 C采用开放式交流 D不用非语言交流4、不是医方的义务的一项是() A医疗费用支付请求 B忠实 C注意和报告 D附随 5、医患沟通,按责任人员分类,错误的一项是() A医技人员 B管理人员 C营销人员 D后勤人员 6、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够融洽医患关系,不准确的是() A沟通使医患形成共同认知 B沟通使医患建立情感 C够通使医患互相满足尊重的需要 D沟通使患者获得应得利益

7、不属于医方的权利的一项是() A治疗主导 B医疗费用支付请求 C对危急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疗 D支持医务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不属于患方的义务的一项是() A配合医师诊疗 B在医方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诊疗作出决定 C给付医药费用 D对医疗服务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 9、不属于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的是 D A以人为本 B诚信原则 C沟通原则 D同情原则10、医患沟通,按程度和后果分类,错误的一项是() A医患误解 B治疗失误 C医患纠纷 D医患冲突11、对患者的病情、病史要保密,尊重患者的 ( ) A知情同意权 B隐私权 C投诉权 D选择权12、医患关系最普通、最基本、最经常的体现为一种() A经济关系 B技术关系 C法律关系 D伦理关系13、知情同意伦理原则的含义是:() A让病人了解有关医疗关系 B让病人自主选择医疗方案 C病人无条件服从医务人员提出的医疗方案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紧急救治权冲突及其化解

卫生法前言问题研究专题—— 试论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紧急救治权的冲突及其化解 内容提要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概述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定义 (二)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依据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 (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二、紧急救治权概述 (一)紧急救治权的定义 (二)紧急救治权的法律依据 (三)紧急救治权的构成要件 三、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的关系 (一)两者的一致性 (二)两者之间的冲突 1、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紧急情况 2、患者或近亲属明确拒绝医疗救治的紧急情况 四、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冲突的化解 (一)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的法理解读 1、权利位阶视角的解读 2、生命权本质视角的解读 (二)国际经验 (三)结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和政策建议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概述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定义 知情同意权是指行为人在社会行为中特别是民事行为中,要求对对方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程度应与对方对自己的知悉和了解相对称,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是否同意对方行为的权利。它最早源自于英美法系,被称作“informed consent”。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知情同意”在医疗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即“病人了解自己病情,并对医疗决定所依据的信息有足够充分的了解,最终自己决定自己医疗事宜的权利。表现在临床上,就是当医生对病人作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病人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在病人对病情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形成对治疗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充分认识,从而自主作出接受或不接受治疗的决定”

1。 (二)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依据 ●1982年,卫生部制定了《医院工作制度》,其中一条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 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机关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签署手术同意书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开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规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开始萌芽。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 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同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 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 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这标志着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 1、信息的告知, 2、信息的理解 3、同意的能力 4、自由表示的同意 (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广义上的同意权还包括接受权、拒绝权和选择权。 1、患者的知情权 1古津贤,强美英.医事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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