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样本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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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300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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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

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

(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

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

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

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液货船横

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

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 AIS 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

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航行中应封舱,并保持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发生险情或泄漏污染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获得救援和帮助。

二、停泊

(一)液货船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停泊,大型液货船应选择危险品锚地停泊,小型液货船可选择停泊区或非海轮锚地停泊,并与周围航行、停泊和

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和近岸设施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液货船停泊时,应保持足够的在船人员,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值班人员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和环境条件,保持船货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液货船停靠码头泊位时,应根据潮水和风力、风向的变化及时增加或调整缆绳,防止船位偏离过大或挤压码头设施。

三、作业

(一)一般要求

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合格的适装条件,并经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符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仅限于承运船舶检验机构

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物品种。

3、液货船应配备足够的防火、防污和堵漏器材以及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品,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4、船上使用电器设备(包括便携式电器设备),除安全处所外,均应符合防爆结构要求。

5、船上人员进入液货舱及其周围的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前,应进行充分通风,或穿戴呼吸器等保护设备,并有一名高级船员监视。

(二)作业前要求

1、液货船应选择具备装卸作业条件和资质的码头或泊位,并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液货船作业前,船岸双方应进行资料互换,议定作业程序及紧急停止作业的事项等。

3、装卸作业前,船岸双方应实施船岸安全检

查,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和填写。

4、船舶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应使用合适的设备,并在作业现场备妥消防、防污和人员防护用具及急救药品等,有效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液货软管应避免与船舶甲板、船舷或码头面直接接触,以防止摩擦。

6、船舶甲板所有排水孔必须有效堵塞,管汇的接头下方均应安装固定的且备有适当排泄设施的接液槽或便携式接液盘,并备妥防污器材。

7、作业前应关闭与危险液货作业相通(邻)窗、门,严防易燃有毒气体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烟囱上的火星熄灭器或金属网位于良好状态。

8、不使用的船/岸货物管路和燃油管路均应盲封,水下排放管路应盲封或截断。

(三)作业中

1、液货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按作业规程操作,保持良好的安全值班和现场巡视。

2、在高温季节等特殊时段,船岸双方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大现场巡视频度,做好防火、防爆、防聚合等工作。

3、船舶进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4、船/船过驳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双方之间加垫足够的软靠垫,并根据船舶之间的吃水变化及时调整。

5、船舶装载液化危险货物时,液货舱或容器应

留有足够的空档,以满足最高环境温度下液体膨胀的需要。

6、液货船装卸作业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开舱作业。

7、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8、应保持呼吸阀、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作业后

1、扫线作业时,船上值班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当扫线压力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通知岸方。

2、在拆卸输液管路之前,应在接头下方铺设软垫。

3、作业完成或测量、观测等活动结束后,应及

时关闭货舱盖或液货舱有关开口。

4、载运需用添加剂稳定的货物时,应结合添加剂生产商提供的保证证书对添加剂使用环境进行检查,如无法满足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应及时按证书提供的方法采取措施。

5、船舶进行油类或者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应当按规定做好记录。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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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 (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 (五) 渡运水域; (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四)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 (五)南通天生港下口水域(长江#29浮至长江#31浮)。 (六)通航环境受限制或复杂的其它水域(如大型水工工程施工水域、危化品码头密集区或其它专用航道)。 五、船舶实施追越时的责任与义务 (一)追越船的责任 1、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前应主动与被追越船进行信息的有效沟通,取得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追越。 2、泰州大桥以上航段下行追越小型船舶时,应主动发出追越信息,不应妨碍小型船舶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苍南永安劳务有限公司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出航前的准备 1、出航前船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⑴、接到航次命令后应即时宣布开航时间,通知所属船员按时回船,并备足燃油物料及全船生活物品。 ⑵、检查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如有临时代职人员,应办理好手续,对值班人员,应详细介绍本船的各种设备及操纵性能,并安排好工作。 ⑶、检查本船的航行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办好情况,检查进出港口签证手续,如装运危险物品,应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 ⑷、检查本船机械、工属具、锚泊设备、消防救生设备,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排除,严禁带病出航。 ⑸、检查装载情况,装载应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整改。 ⑹、通知机工对主机、副机、轴系、管系电器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开航准备。 2、开航前的检查与准备 ⑴、值班轮机员接到开航通知后,立即做好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⑵、将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压缩空气管系中的有关阀页眉内容.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门打开,排放日用燃油柜中的积水和沉淀物,并补足燃料油和润滑油,保证膨胀水箱水位适当。 ⑶、检查齿轮箱、推力轴承油位,并保持正常向尾轴套筒压油,直到回油为止;向各人工加油处加注适量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⑷、检查有关电器设备,打开需供电线路的开关,有警报装置的应打开开关试验必须正常。 ⑸、检查并补充启动空气压力,排放空气瓶中的存水,打开启动空气管路和气笛管路的供气阀,如果是电力启动者,应检查接线情况和蓄电池电量。 ⑹、检查水泵等传动三角皮带的松紧程度,机器各运动部件及轴系附近不应有遗留工具和杂物。 ⑺、打开气缸上的放气试验堵塞,脱开离合器,人力盘车数转,当确认无碰、卡滞现象时,方可启动。 离码头的操作 ⑴、船长应根据风向、风力、流速、流向对船舶的影响及码头周围的水深和船停靠情况,决定离码头的方法,并告诉值班人员。 ⑵、值班人员和在甲板上操作的人员一律要穿好救生衣。 ⑶、收起船舷外不必要的缆绳和障碍物。 ⑷、注意码头、泊位、周围环境、前后船、来往船舶动态,在无妨碍他船航行时方可行动,并按章鸣放离码头信号。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743-72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

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 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航行中应封舱,并

上下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

上下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 上下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上下船舶时的行为~加强上下船舶过程安全管理~确保上下船舶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依据 《船舶安全靠泊操作规程》《码头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杨湾、扬州海螺海螺码头作业 4.上下船舶作业: 4.1、码头人员上岗时必须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佩戴好安全帽。 4.2、船岸之间~必须由船方拉挂安全防护网~保证上下船人员的安全。 4.3、作业人员在上下船舶前应确认舷梯放置是否牢固~舷梯下方是否挂置防护网~且防护网与岸之间有没有系牢靠~行走时要注意防滑、防摔、防碰~上下船舶时必须由跳板或舷梯口处上下~严禁攀越~以免摔伤。 4.4、在码头前沿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船舶配合作业时~要设专人指挥~协调配合。 4.5、当风力达到7级以上,含,或因雾大能见度极低时~应停止装卸、清仓作业~将装卸设备复位~进行加固及做好防风措施~确保安全。 4.6、在涨落潮水时~上下船舶作业及时与船方联系~调整缆绳松紧度~风力、风速增大时~提醒船方增加缆绳。 4.7、作业期间~随时注意船舶动态~密切同船方联系~做好各方面的应急措施。

4.8、作业时使用的作业工具不准随意上下乱扔~要相互进行传递。 4.9、上下船舶作业时严禁穿拖鞋、打赤膊。 4.10、作业人员作业结束后不允许坐在码头护坎、缆桩、电箱、机械转动部位和机腿上~应迅速离开码头设备作业区域。 5、上下船舶作业时若发生突发性事故,按公司《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进行应急处置。 6、附则 6.1本规程由码头分厂起草~并归口管理, 6.2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 规定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版更新到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总则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 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 节 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 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 节) 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 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 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 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二十条横越: 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第四章停泊 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 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 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 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 第五章避让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 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 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 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 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 让。 第六章责任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船舶靠泊系解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靠泊系解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程确定了系解缆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适用于船舶靠、离岸时的系解缆作业过程。 二、作业前的准备 1.船舶靠泊前,作业人员应清楚船舶靠泊位置,船舶长度及靠泊要求等。 2.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带齐作业工具(如白天带靠泊旗、夜间带靠泊指示灯等)提前到达指定泊位。 3.根据靠泊要求和高度安排,及时清除靠泊区域障碍物,将旗或灯放在靠泊中心位置,做好靠泊准备。 三、系解缆作业 1.撇缆,作业人员要时刻注意船首、船尾撇缆情况及缆绳的走向,并及时通知泊位周围人员闪开,作业人员向船上撇引缆绳时,站立位置离码头边沿不得少于2米的距离。 2.拉缆,船方撇引缆绳未达到有效位置时,作业人员不得在泊位边沿跑动扑捉引缆绳,拉缆时应相互照应,按船方要求系在系缆桩上,不准压缆。 3.解缆,船方将缆绳松开后,方可上前解缆。 4.在带缆和解缆过程中,作业人员要注意缆绳的拉紧程度,应避开缆绳的用力方向,防止缆绳突然断裂弹绷伤人。

四、系缆人员应熟练掌握套缆、压缆、解缆绳扣的有关知识和技术要求。作业中,发生人身伤害、断缆、船舶碰撞码头等事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超限船舶带解缆 1、对三超船舶靠泊,经营部须提前48小时以上向生产部提供船货预报,临时预报如涉及原定计划变更,须报请分管领导批示。 2、调度室及时与船方、代理联系,取得船舶相关资料(如船位动态、船长、吃水、船头到驾驶台长度、舱口、船吊情况、货物分舱、拖轮数量和马力等),明确靠泊时间,确定信号旗(灯)摆放位置,首尾缆所系桩号等下达船舶靠离泊计划,负责设置信号旗(灯)和指挥实施船舶靠离泊作业。 3、门机司机负责码头机械设备移让,收好门机吊臂,收回外伸物体,避免碰撞,保障机械设备处于安全位置。 4、技术部负责排除机械设备故障,保障其处于正常状态。 5、外包单位劳务队负责码头系解缆作业。 6、安保部负责船舶靠离泊作业各项安全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7、工程技术部负责港口水域测量,保障符合设计水深。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

网吊船装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网吊船装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网吊船装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安全操作一般规定 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 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制订本规程。凡参与网吊船 装运作业的有关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违反者按本项目 部有关规定处理。 2、各级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 安全”的两管原则,认真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 督作业人员遵守本规程,发现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 3、工作前严禁饮酒,在吊运时要集中精力,不得交 谈、说笑、打架、争吵,同时应遵守项目部装卸的安全规 定。作业时要集中精神谨慎操作,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 准擅离岗位或做与操作无关的事,禁止进入他人岗位;未

经许可,严禁动用他人管辖的设备。凡进入网吊船装运生产现场,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无损。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裙子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4、对危险区域或道路修理地段,必须在周围设立安全标志,进码头装运人员必须严禁遵守。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5、合理使用设备,工具。设备和工属具严格交接手续;启用和运行中必须认真检查,应符合安全要求,按规定使用,不得带“病”运行;严禁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设备;车辆和起重设备做到不超载,不超负,工具应配套使用,确保钩环对挂,轴套轮罩;严格按安全载荷使用。 6、生产作业前要开好工前会,熟悉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前,应检查设备和工作场所是否符合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 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航行警戒区用界限标标示。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并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交通管制中心报告(具体报告线位置见附件4)。 第十一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第十二条超大型船舶、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深水航道中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慢的大型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行驶。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和特定航路行驶。 慈湖河口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不专门设置下行推荐航路,下行小型船舶下行应沿深水航道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下深水航道禁止小型船舶进入行驶。 第十四条超大型船舶在经过航行条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前,

船舶水线钳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船舶水线钳工安全操作规 程正式版

船舶水线钳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 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 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遵守一般钳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班前应了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安全情况。 3、清洗和搬拿有飞刺或有菱角的工件,必须戴手套以防扎手。 4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检查脚手架、踏脚板是否搭稳牢靠,必要时须系安全带;在梯子上工作时,必须检查梯子是否安稳,必要时须有人扶牢梯子。确认脚手架或梯子没有问题后,方可进行操作。在操作中要注意铁渣、工件和工具落下打伤下

面人员。 5.在船舱内工作时,要戴安全帽,进出船舱要注意安全,以防碰伤、跌伤。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并要有安全罩。 6、在水上船舶舷外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使用的划子要用缆绳系稳,必要时须有专人驾船,以防落水。 7.上下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注意上面的工件、工具等落下伤人。 8、在进行拼装时,应与焊割工密切配合,要互相打招呼,要戴防护眼镜,以防电焊弧光灼伤或热工件烫伤,注意工件压坏电线。 9、焊接和气割工件必须由焊割工进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交海法[2014133号 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 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左(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 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泄。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左的航路行驶: (-)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左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泄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务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及英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立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而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宜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而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巻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圮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逍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长江江苏段船舶最高航速限制情况一览表

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类别 航段或水域名称和范围 一类水域 逆流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航速不得超过11节 桥区水域(5座大桥) 1、苏通大桥(上界:大桥轴线上3400米;下界大桥轴线下3800米。), 2、泰州大桥(上界:大桥轴线上1500米;下界大桥轴线下1000米。), 3、南京四桥(上界:南京长江四桥施工6#浮对标联线,下界:南京长江四桥施工1#浮与南京炼油厂12号码头联线。), 4、南京大桥(上界: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瞭望台之间的联线;下界:南京长江大桥以下10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5、大胜关高速铁路大桥、南京三桥(板桥汽渡)(上界:南岸凤翔码头与北岸七坝三角测点联线;下界: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桥轴线下游8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渡运水域(13道客汽渡) 1、海太汽渡(上界:长江#14红浮与B#12黑浮联线;下界:长江B#11黑浮经#13黑浮与南岸联线), 2通沙汽渡(天生港专用水道下口)(上界:天#3红浮经通锚#1浮与通锚#2浮联线;下界:以长江#30左右通航浮和长江30#红浮联线下游1000米的水域), 3、张皋汽渡(上界:张家港锚地(No:11)下界浮与南岸七圩三角测点联线;下界: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大新#1浮联线), 4、江阴火车轮渡(福姜沙水道上口)(上界:北岸小桥港与南岸肖山水文站联线;下界:FB14#黑浮上游600米处与南岸大河港联线。), 5、韭菜港汽渡和黄田港汽渡(上界:长江#62红浮与黑浮联线;下界:北岸金泰水塔与南岸江阴船厂码头联线。), 6、利港汽渡(上界:长江#68黑浮与南岸利电烟(下)联线;下界:长江#67红浮与黑浮联线。), 7、圩塘汽渡(上界:长江#72红浮与黑浮联线上游300米;下界:长江#71红浮与黑浮联线上游800米。), 8、扬中汽渡(上界:高港水泵房码头与南岸二墩港河口上400米联线;下界:北岸船厂水塔与南岸扬中水厂专用浮联线。), 9、大港汽渡(上界:北岸东还原测点下1000米与南岸大港三期散货码头上端联线;下界:长江#98黑浮与南岸大港塔形岸标联线。),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最新版) The safety operation procedure is a very detailed operation description of the work content in the form of work flow, and each action is described in words.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48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船舶航行应该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相关规定。 3、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4、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通讯、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示。楼梯、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 6、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7、施工船舶的各种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工索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或更换。

8、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在大风浪中航行或冰冻天气作业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增设临时安全护绳。 9、上下船舶应安设跳板,张挂安全网。使用软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10、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水域的水底土质、水深、水流、风向等,选择适合的锚型、锚重及锚缆。 11、抛锚应在专人指挥下进行,并应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土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并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构筑物和禁止抛锚区。 12、抛锚过程中,施工船舶的锚机操作者应视锚艇和本船移动的速度以及锚缆的松紧程度放松缆绳,不得突然刹车。 13、施工船舶不得在未成型的码头、墩台或其他构筑物上系挂缆绳。 14、在内河施工时,施工船舶位于或跨越航道的锚缆应采用链式沉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2010年10月13日发布)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实际通航情况,对船舶船舶航速规定如下: 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确瞭望,注意观察,并采取安 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 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14.816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20.372公里);进入该水域后,应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叉河口水域。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16.668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三类水域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27.78公里),其他月份顺流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24.076公里)。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一类、二类、三类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 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大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 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各类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依据《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 205-1—2008)的相关规定编制施工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如下: 一、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 2.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 3.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4.施工船舶应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楼梯、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 6.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灯号或号型。 7.施工船舶的各种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工索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或更换。 8.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在大风浪中航行或冰冻天气作业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增设临时安全护绳。 9.上下船舶应安设跳板,张挂安全网。使用软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10.抛锚、带缆作业。 1)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水域的水底土质、水深、水流、风向等,

选择合适的锚型、锚重和锚缆。 2)抛锚应在专人指挥下进行,并应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土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并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构筑物和禁止抛锚区。 3)抛锚过程中,施工船舶的锚机操作者应视锚艇和本船移动的速度以及锚缆的松紧程度松放缆绳,不得突然刹车。 4)施工船舶不得在未成型的码头、墩台或其他构筑物上系挂缆绳。 5)在内河施工时,施工船舶位于或跨越航道的锚缆应采用链式沉缆。 11.在流速较大的河段作业时,施工船舶的纵轴线应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不宜横流驻位;必须横流驻位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2.施工船舶穿越桥孔或过江架空管线前,必须预先了解其净空高度、宽度、水深、流速等情况。 13.在狭窄水道或来往船舶较多的水域施工时,通信频道应有专人值守,并及时沟通避让方式。 14.解、系缆绳作业 1)作业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命令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操作。 2)作业人员不得骑跨缆绳或站在缆绳圈内,向缆桩上带缆时不得用手握在缆绳圈端部。 3)绞缆时,绞缆机应根据缆绳的受力状态适时调整运转速度。危险部位有人时,应立即停机。

长江干流流经地形区示意图

流域综述 长江发源于“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唐古拉山脉各拉丹冬峰西南侧。干流流经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崇明岛以东注入东海,全长6300余公里,比黄河长800余公里,在世界大河中长度仅次于非洲的尼罗河和南美洲的亚马孙河,居世界第三位。但尼罗河流域跨非洲9国,亚马孙河流域跨南美洲7国,长江则为中国所独有。 长江干流自西而东横贯中国中部。数百条支流辐辏南北,延伸至贵州、甘肃、陕西、河南、广西、广东、浙江、福建8个省、自治区的部分地区。流域面积达180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陆地总面积的1/5。淮河大部分水量也通过大运河汇入长江。 长江干流宜昌以上为上游,长4504公里,流域面积100万平方公里,其中直门达至宜宾称金沙江,长3464公里。宜宾至宜昌河段习称川江,长1040公里。宜昌至湖口为中游,长955公里,流域面积68万平方公里。湖口以下为下游,长938公里,流域面积12万平方公里。 长江是中国水量最丰富的河流,水资源总量9616亿立方米,约占全国河流径流总量的36%,为黄河的20倍。在世界仅次于赤道雨林地带的亚马孙河和刚果河(扎伊尔河),居第三位。与长江流域所处纬度带相似的南美洲巴拉那——拉普拉塔河和北美洲的密西西比河,流域面积虽然都超过长江,水量却远比长江少,前者约为长江的70%,后者约为长江的60%。

自然地理 【上游段】长江自江源各拉丹冬峰(海拔6621m)西南侧的姜根迪如南支冰川开始,冰川融水与尕恰迪如岗雪山东南一交融水相会合,称纳钦曲。往北穿过古冰川槽谷,出唐古拉山区与切苏美曲汇合后,称沱沱河。河谷开阔,汊流发育呈辫状,北流至祖尔肯乌拉山区,折转东流,旁蚀发展,宽浅多汊,变化不定,为典洲的宽谷游荡型河流。至囊极巴陇附近,当曲从右岸汇人后,始称通天河。 通天河向东南流河床逐渐束窄,两岸山岭相对高差可达500m左右,河谷呈宽“V”字形。登艾龙曲口以下入峡谷区,河槽归一,水深增加。至青海直门达,长江干流沱沱河和通大河全长1180km。(其中沱沱河长358km,落差1863m,平均比降千分之1.59。 江源西部地区,人迹罕至,有“无人区”之称。东部人口稍多,居民主要为藏族,从事畜牧业,玉树附近始有农业和林业。 直门达以下称金沙江,南流至云南丽江石鼓,为金沙江上段,长958km,平均比降千分之1.76,区间流域面积为7.6×104平方米。本段为典型的深谷河段,相对高差可达2500km以上,除局部河段为宽谷外,大部分为峡谷。两岸人烟稀少,经济落后,矿产资源有铜、铁、云母、石棉、金等,大部分未开发。森林主要分布在玉树以下。水能理论蕴藏量达1306×104kw,由于地势险峻,交通不便,高原气候恶劣,尚未开发利用。 石鼓至四川宜宾为金沙江下段,横跨川滇两省间,全长1326km,落差1570m,平均比降千分之1.2‰,区间流域面积26.8×104平方公里。 南流的金沙江过石鼓后急转弯流向东北,形成“长江第一弯”,然后穿过举世闻名的虎跳峡大峡谷,南北两岸为海拔50000余m的玉龙雪山和哈巴雪山。峰谷高差达3000余m。峡谷全长17km,落差210m,平均比降1.24%,是金沙江落差最集中的河段。水落河口以下,又复南流至金沙街再折转向东,两岸山岭稍低,河谷有所展宽,但峰谷之间高差仍达1000m左右。 石鼓至宜宾河段是我国第一大水电基地,水量丰沛,多年平均水量1455×108m3,约占宜昌站的l/3,加上落差大,水能资源丰富,水能理论蕴藏量4231×104kw,约占长江于流蕴藏量的46%。支流雅砻江上的二滩水电站,装机容量330×104kw,是全国在建已发电的最大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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