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

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2]10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11

【实施日期】2012.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粤府办〔2012〕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1日

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及配套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粤府〔2011〕47号),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我省现有6418个城市社区、19351个行政村。“十一五”期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改进社区服务的一系列工作部署,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社区服务主体多元化。初步形成了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有效互补的局面。二是社区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到2010年底,全省以社区居委会成员为主的社区工作者达5.4万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4086个,社区志愿者人数410万人,社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530万人。三是社区服务设施逐步完善。到2010年,全省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站)2608个,社区办公用房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居委会5997个,基本实现社区“有址办公”。一些地区开通了社区政务网、服务信息网,社区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四是社区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会救助、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健康卫生、文体教育、环境保洁、治安防范等公共服务基本覆盖到社区,由基础保障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社区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蓬勃开展,家政、维修、养老托幼等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及网点逐步完善。五是社区服务方式不断创新。结合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探索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新机制,借鉴港澳经验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提高了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平。六是社区服务向农村延伸。启动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中山市、佛山市南海区在全省率先创建成为“全国农村社区建

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社区服务体制机制不健全,资源整合力度和保障能力不强、社区服务发展不平衡、社区服务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项目较少,以及社区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服务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十二五”时期在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必须着力加快社会建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部署,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从服务城乡居民、建设幸福村居出发,坚持公益性和便利性,进一步健全我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切实推动社区服务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增强社区居民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以居民满意度作为检验社区服务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社区服务,加快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服务范畴的步伐。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增强社区服务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社区类型,加强指导,鼓励发展特色鲜明、功能明显、类型多样的社区服务。

4.改革创新,城乡协调。深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创新社区服务方式,提高社区服务效益。将农村社区服务与城乡社区建设、创建幸福村居行动等工作结合起来,

发挥城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执行<关于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7]2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10.23 【实施日期】199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7)22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省委、省政府: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3号,以下简称《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现就执行《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规定》指定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必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省属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市属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县属股级或相当于股级以上国有企业中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正副书记、纪委正副书记、工会主席,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2、在《规定》和本意见所规定的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范围中,已经办理退(离)休手续,又被返聘担负领导工作的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2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48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鉴于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多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不高的现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这一做法,使之成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为此,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 (试行) 一、实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目的 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技能水平不高,采取口头、文字等方式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也由于多数施工现场未按一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用于指导施工的实物质量样板,使得技术交底、岗前培训、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直观的判定尺度。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逐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做法,使之成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工作制度,即根据工程实际和样板引路工作方案制作实物质量样板,配上反映相应工序等方面的现场照片、文字说明,使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内容比较直观、清晰,易于了解掌握,同时也提供了直观的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的判定尺度,从而有利于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有效地促进工程施工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方案的制订 每项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点、工序的重点、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等方面的需要,组织参与编制和实施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公开征求意见 2011-02-03 19:17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打印本页关闭 民政部1月31日发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发至电子邮箱:ncsqjs@https://www.360docs.net/doc/e53624694.html,。全文如下: 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展社区服务,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是社区和谐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为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社区服务体系,是指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社区全体居民、驻社区单位为对象,以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满足社区居民生产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党政引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服务网络及运行机制。 目前,全国有84689个城市社区、59.9万个建制村(社区)。“十一五”期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取得初步进展。全国共建成综合性的社区服务站30021个、街道社区服务中心3515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53.9万个,便民利民服务网点69.3万个。还建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中心(室)等专项社区服务设施。二是社区服务内容不断拓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生活救助、文化娱乐、社会治安等政府公共服务事项逐步向社区覆盖,广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社区志愿互助服务蓬勃开展。超市、菜场、早餐等生活保障性商业网点得到重点配套,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养老托幼、食品配送、修理服务、废旧物品回收等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逐步进入社区,极大地方便了社区居民生活,提高了生活质量。三是社区服务队伍不断壮大。不仅有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居)委会成员,也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人员。一大批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正、愿意为群众服务的城乡居民走上社区工作岗位,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43.1万人、村民委员会成员234万人,社区公共服务从业人员215.8万人。此外,越来越多的社区居民成为社区志愿者,活跃在社区服务各领域,人数已达2900多万,成为推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四是社区服务方式不断改善。不少地方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实行“一站式”服务;不少地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社区信息化建设,方便快捷地满足了居民多样化需求。有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开展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活动,增强了社区服务的活力和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五是社区服务制度环境初步形成。国家围绕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出台了法律,围绕社区卫生、社会救助、劳动就业、文化教育、社区服务设施等内容出台了相关政策,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积极推进社区服务的政策措施,社区服务的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服务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认同感越来越强。 实践证明,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民心工程,是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配套工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工程。 但就总体情况而言,我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也面临许多机遇和挑战。存在突出问题是,城乡社区服务发展严重失衡,社区服务设施严重短缺,街道、社区仍然缺乏服务场所,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刚刚起步。社区服务内容亟待丰富,社区公共服务城乡差距巨大,需求和供给脱节,供给方式单一。社区服务人才短缺、素质偏低,结构亟待优化。社区服务体制机制不顺畅,缺乏统一规划,投入不足、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问题较为突出,资源整合不够,社会参与机制亟待完善。 “十二五”时期是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离不开社区服务,满足城乡居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离不开社区服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社区服务。随着工业化、信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7年4月18日以粤建管字〔2007〕39号发布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办理笺

附件 2015年广东省专利奖获奖名单 一、2015年广东专利奖名单 (一)广东专利金奖(15项) 序号项目名称专利号申报单位 1 陶瓷颗粒局部定位增强耐磨 复合材料的制造方法 ZL201410183449.2 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2 一种采用固体酸催化剂和活 塞流反应器连续生产生物柴 油的方法 ZL200610036419.8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3 一种高磺化度高分子量木质 素基高效减水剂及其制备方 法 ZL 200910040399.5 华南理工大学 4 一种带有转接盘总成的混合 动力汽车 ZL 200810185949.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5 一种汽车车身前部结构的设 计方法及其汽车的设计方法 ZL 201210269508.2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一种加密键盘ZL 200910192854.3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 永磁同步电机ZL 201110223492.7 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8 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心脏间 隔缺损封堵器 ZL 200510032924.0 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9 一种具备多个功能层的纳米 人工硬脑膜及其制备方法 ZL 200910037736.5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10 一种桥接转发技术ZL 200510112882.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11 一种媒体修改方法及系统ZL 200910093943.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2 一种病毒释放缓冲液的制备 及其应用 ZL 201210049094.2 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 司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 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科函[2015]23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1.05 【实施日期】2015.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 知 (粤建科函〔2015〕23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需要,经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自愿申报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项目进行遴选、审核、公示,我厅确定了《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好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工作。 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迳与我厅科技信息处联系。

附件: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5日 附件: 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 制订修订适用范围及主要技 术内容 主编 单位 参编单位 起止 年限 进度要求 主编 人 制订适用范围:城镇地 区在城市总体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等规划制定中, 对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相关内容的落 实。养老设施指由 民政部门及卫生部 门主办或主管,包 括由其他社会力量 兴办的为老年人提 供助养、生活护 理、医疗以及社会 服务需求等综合性 服务的,满足基本 养老需求的公共设 施。主要技术 内容:养老服务设 施分级分类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分区 分级设置要求,人 均用地标准、选址 布局要求,社区养 老服务设施配套标 准及规划指引、配 建规模要求及指 标、功能要求、外 深圳市 蕾奥城 市规划 设计咨 询有限 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 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广 州中大城乡规划 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广东省 建科建筑设计院 有限公司 2015.6- 2015.12 2015.11:征 求意见稿 2016.01:送 审稿 2016.03:报 批稿 钱征 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0]5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18 【实施日期】2000.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四)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和我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推荐遴选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 法(暂行) 来源:本网时间: 2016-11-16 16:23:00 【字体:大中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 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6日以粤建质〔2016〕242号发布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快发展绿色施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活动以及对绿色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四条实施绿色施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利用,实现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优化,实现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单列制度。把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定额或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六条实施绿色施工情况较好的企业和项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绿色施工专项补贴。 第二章绿色施工项目组织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建立项目绿色施工的协调机制;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绿色施工的要求,保障绿色施工所需的资金、场地、环境、工期。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绿色施工进行监理。 第八条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绿色设计,协助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的实施主体,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绿色施工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绿色施工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制定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工作组织架构,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开展绿色施工教育培训,进行项目绿色施工检查和跟踪整改,按国家和省现行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登记本单位工程项目水、电消耗量,废水、相关材料循环使用量,统计每亿元水、电消耗指标及资源回收再利用率,建立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资源消耗档案。

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编者按:根据历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预计2013年10月份报名,11月底或12月初笔试,目前国家公务员局暂未公布任何有关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相关政策,建议考生随时关注职业培训教育网,第一时间了解最全面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信息。职业培训教育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十大热点话题,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热点话题六:大力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热点追踪】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强化社区自治和服11 !!务功能是社区和谐的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快速转型,大量 :“单位人”“社会人”转变为“社区人”,社区日益为社会成员的集聚点、社会需求的交 !!汇点、政府社会管理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构建以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已成为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当务之急,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社区服务设施总量供给不足;社区服务项目较少,水平不高,供给方式单一;社区服务人才短缺,素质偏低,结构亟待优化;社区服务体制机制不顺畅,缺乏统一规划,保障能力不强,社会参与机制圣待完善。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刻不容缓。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发展目标。“十二五”规划 li纲要对“构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平台”做出了全面部署: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队伍、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农村社区服务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一、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概括 社区服务体系,是指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社区全体居民、驻社区单位为对象,以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服务网络及运行机制。 目前,全国有6 923个城市街道,8. 7万个城市社区。“十一五”期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民心工程,是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助力工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工程。 但就总体情况而言,我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社区服务设施总量供给不足,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缺口达49. 19%。社区服务项目较少,水平不高,供给方式单一。社区服务人才短缺,素质偏低,结构亟待优化。社区服务体制机制不顺畅,缺乏统一规划,保障能力不强,社会参与机制亟待完善。 “十二五”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逐步加快,我国城乡基层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面临难得的机遇和重大的挑战。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政保障能力逐步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 (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5 【实施日期】2014.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 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律普及和法律服务进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根据省委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构建法治广东、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民主

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法治广东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协同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负责,人大监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组织引导社会力量,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促进法治,服务民生。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广大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是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区域。各市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工作。全省分步组织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面推开。 (三)主要目标 1.法律服务在全省实现全覆盖,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2.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逐步养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能够自觉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3.基层自治管理明显改善,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 二、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 (一)人员配置要求 1.我省范围内的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以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相关遴选制度,并组织培训。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3]64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 知 (汕府办〔201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汕尾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09号)、《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汕委〔2011〕13号)和《汕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汕府〔2011〕19号),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我市现有148个城市社区、719个行政村。“十一五”期间我市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努力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社区服务主体多元化。初步形成了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有效互补的局面。二是社区服务设施数量不断增加。到2010年底,全市社区办公用房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居委会128个,8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居委会14个,基本实现社区“有址办公”。一些地方还建有社区服务中心(站)等专项社区服务设施。三是社区服务队伍进一步壮大。到2010年底,全市以社区居委会成员为主的社区工作者800多人,还有一大批社区志愿者和义工活跃在社区服务领域,成为推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四是社区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会救助、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健康卫生、文体教育、环境保洁、治安防范等公共服务基本覆盖到社区,由基础保障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社区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蓬勃开展,家政、维修、托幼等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及网点逐步完善。六是社区服务向农村延伸。启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公共服务进农村社区机制,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社区服务体制机制不健全、社区服务发展不平衡、社区服务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服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 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7.03 【实施日期】200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 通知 (粤建安字[2008]6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6]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24 【实施日期】2006.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4日深府办〔2006〕3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精神,加强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是社

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多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饮用水水源污染未得到有效遏制、城市供水保障程度尚有待提高、偏远地区饮水水质还难以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的全面提高还存在诸多困难等等。切实做好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供水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作好饮用水安全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水务、规划、环保部门要加快水战略研究、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饮用水水质、饮用水安全保障、水环境治理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要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加大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力度、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三五”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十三五”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一、创新发展社区治理 全面深化城市社区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典型,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实现第十届全区城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逐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覆盖面,鼓励社区民警、社会组织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第十届社区居委会直选比例要比较上一届有所提高。培育发展多元主体参与,推动业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互动交流,推动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自治组织主导,社区各类主体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社区治理格局。 健全街道(乡镇)民主协商机制,制定街道(乡镇)协商规程,广泛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形式多样的城乡社区协商,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建立街道(乡镇)与居民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间的协商制度,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

治良性互动。 二、完善社区服务设施 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建设投入,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和改造社区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开发城乡社区户外活动场所,推进社区居住环境的绿化、美化、亮化,逐步完善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专项服务设施为补充、服务网点为配套、社区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均应符合无障碍标准。 将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着力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归属问题,促进管理使用规范化。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要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积极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过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广东省建设厅文件 粤建设字〔2008〕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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