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上)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上)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上)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上)

愿天下有情的皆成眷属。——《西厢记》

我们根本无法成为研究自身的历史学家:他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产物。——萨特

一般说来,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表现为习惯、惯例,国家一般不干预。只有当婚姻家庭制度直接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重大关系时,国家才干预。例如商鞅变法时对分家有严格规定,以及越王勾践为了复仇对婚龄有严格规定等。

但是,究竟哪些民间的婚姻习惯、惯例可以算作法律。这个界限很难划分。本文采取了哈特的功能性法律界定,“法律的存在指的是某些人类行为不再是选择性的,而是在某些意义上是义务性的”。根据这一定义的分析可以弥补研究传统中国法律历来重视刑法及其制度变迁的倾向,将古代法研究从中国传统的以制定法为核心的法律定义-“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与民心”-中逐步走出来。但更重要的是,这一定义的分析还便利了我们从另一个方面考察作为法律一部分的民间的习惯、惯例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进一步理解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

本文分析的是一部在当代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的戏剧,《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个故事至少在唐就有记载,此后在民间广泛流传,到了元、明代,梁祝的故事已经大量进入戏剧;不仅作为单独的一个剧,而且在当时其他戏剧中也为剧中人物提起,由此可见其在当时就已经成为一种民间经典或大众文化。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社会改革,特别是50年代的婚姻制度的变革,使得这一戏剧在中国获得了新的社会意义。它的越剧版被拍摄成新中国的第一部彩色电影。50年代中期作曲家陈钢和何占豪又以越剧为素材改编创作了小提琴协奏曲《梁祝》。这两部作品都增加了或强化了其中的阶级斗争的因素和反封建道德的因素,使得这一民间故事在当代中国无论在艺术表现方式上而且在社会意义上都获得了更多的现代性。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就其流传的广泛程度而言,恐怕《红楼梦》也难以与之媲美。

我利用的版本是明代戏剧《同窗记》。《同窗记》的全本已经失落,现仅存两出。一出是《梁山伯千里期约》,另一出是描述梁山伯与祝英台学成回家分手时《河梁分袂》。前者可见于王起主编的《中国戏剧选》;后者可见于古桥主人等著:《梁祝故事说唱合编》。尽管剧本不完整,但就本文分析的问题而言,《梁山伯千里期约》中的信息已经足够。

尽管本文分析的是古代中国社会的结婚制度,仅仅是婚姻制度的一个方面,不追求“完整”或“全面”。我试图从该剧中透视这种婚姻制度在当时社会存在的根据,其“优点”和“缺点”。更进一步,与此剧相结合,我还试图在抽象层面上简单讨论制度作为制度的特点。我希望通过对法律制度与作为在制度中行动的行动者个体之间的冲突来展示人类的注定了的悲剧性境遇,进而给我们以某种警醒。

一。悲剧何在?

祝家女公子英台女扮男装到杭州攻书,中途遇同是外出的梁山伯,俩人“结为八拜之交,……[如]胶漆雷陈,同气相求,同声相应”。[11]同窗三年,祝英台暗中爱上了梁山伯,而梁山伯却不知祝英台的真实身份;分别前,祝英台假称有一妹妹,许嫁梁山伯,以二八、三七、四六日暗示梁山伯十日后来说亲,但梁山伯误以为三十天。三十天后,当梁山伯期约来到祝家提亲时,祝员外已将祝英台许配当地的马员外的公子,并已定下迎亲的日期。梁祝相见,悲感交加,但无法改变现实。离开祝家后,梁山伯即一病不起,含恨辞世。在马家迎娶祝英台的途中,祝英台坚持要到梁山伯坟前告别。获许可。祝英台痛哭祭奠梁山伯,当时,风雨大作,坟裂,祝英台纵身坟内,殉情身亡。

由于生命之短暂,爱情之罕遇,生死之恋总能令人感怀不已。梁祝的故事不仅感动了一代代少男少女,而且也令许多多情的成年人伤感。人们如今已经习惯将这个故事界定为“悲剧”,称其为中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但这个悲剧究竟悲在何处?每个读者都必定是而且也只能从自己的经验感受和角度理解戏剧。但是,如果仔细想一想,这种事情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无论是青年还是中年,甚至是老人,都有不少人由于种种原因相爱不成,私奔,甚至一起自杀。我们一般并不把这种事件称之为悲剧。有时一些人甚至会对这种痴情者表示轻蔑,认为其不负责任,即使死者之间的爱情与梁祝的爱情同样真诚。数年前,北京八达岭长城上,就曾有一对各有家室的成年男女殉情自杀;人们甚至对此表示了一种鄙视。因此,仅仅因为男女之间的感情,以及感情无法在现有的社会婚姻制度中得到满足,即使导致双双死亡,并不足以构成一个悲剧。

也许,是因为死者年轻,白发人送黑发人,年轻生命的突然夭折往往会强化了生者对生命脆弱之感受。这确有点悲惨,但未必构成悲剧。每天都有年轻人因不测的事件而死亡,从刚出生的婴儿到前途无限的青年。作为旁观者的我们会为之惋惜,但并不觉得这就足以构成悲剧。

还有人(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的各种改编本,例如,即使是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中也都有一段音乐表现“抗婚”)更强调这一事件中“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的因素,因为祝英台许配的马家是当地的一个富庶人家(财主),似乎祝

员外是因为贪财,不惜牺牲女儿的幸福。但是,如果仔细看一看这个戏剧的原本,这一点其实并不存在。不仅祝家与马家同为员外之家(因此两家仅仅是“门当户对”而已,并无高攀之嫌),而且当梁山伯千里期约来求亲时,祝员外也没有势利得阻碍两人相见。尽管剧作中没有告知梁山伯的家庭成份,但我们没有理由推定其为出身贫下中农,相反,如果一定要推论的话,也许更有理由是某个员外的公子。如果不是梁山伯误解了祝英台的暗示,因此未能如期赴约,至少从故事的前后背景来看,祝家未必会拒绝梁山伯的提亲,未必会仅仅为了马家的富贵而违背了女儿的心意。他们曾允许好强的女儿孤身远赴杭州,如果以当时的社会标准来看,祝员外父母实际上是相当开明(liberal),非常迁就女儿的,他们并不接受“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古训。而且,至少原来的剧本中并没有任何地方表现出马家仗势欺人。相反,仅就迎娶途中允许祝英台祭奠梁山伯这一点,在我看来以及-我认为-在许多人看来,马家也还是相当“仁义”的,并不是那么不讲道理-设想一下,今天谁或谁家会在结婚这一天同意这种行为。是的,马家富庶,也许是个地主,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马家富庶,就不允许马家娶亲,就应让马家断子绝孙了吧!马家至少有权利选择祝英台。因此,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也并不是构成此剧之悲剧的主要因素。

也许,悲剧在于包办婚姻。我想仅仅这一点也并不必然构成悲剧。我将在后面分析,其实不仅在中国历史上,甚至在人类历史上,在近代以前的主要婚姻制度形式都是包办婚姻。而并非包办婚姻都将导致梁祝之类的悲剧;否则,悲剧就太多了。

然而,更重要的是,从全剧来看,祝英台和梁山伯的言行始终在肯定着传统的以媒妁之言和父母包办为主要特征的结婚制度。例如,尽管祝英台已经爱上了梁山伯,她还是要将这种感情掩盖起来。他们俩曾“同床而睡,结脚而眠”,如果真的是反对包办,主张婚姻自由,在“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情况下,他/她们完全可以“把生米做成熟饭”,而且假定梁祝二人是主张婚姻自由的理想化身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两人会拒绝做熟饭,因为他们是两情相悦,而不是单相思。但是,祝英台一定要回家,一定要等着梁山伯来提亲。又如,梁山伯得知祝英台是女身并已许嫁马家之后,他也仅仅是表示深深的遗憾,还是准备求娶他们分别时祝英台虚构出来的妹妹;只是当发现这一希望也落空时,梁山伯才“罢休不成”,表示要“前去寻一个月老冰人,定要把赤绳绾定,定要把赤绳绾定”。同时责备“一来恨贤妹言而无信(这是可以理解的过激之词),二来恨卑人薄命,三来恨月老注得不均平”(页)。甚至到了这时候,祝英台还是称“今生料不能够了。我劝你休想也罢了”(同上),坚持尊重传统的婚姻程序和制度;进而,祝英台以酒做媒证,许愿“今生不和你谐凤侣,来生定要和你结姻亲”(同

上);最后,俩人伤感而别。全剧中完全没有显示出祝员外或马员外对祝英台施加什么压力和强迫。

因此,如果就剧本本身反映的情况而言,无论祝英台和梁山伯都不反对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程序或制度;事实上,他们俩都力求以这种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梦想,相反他们希望经过这种“程序正义”的认可。他们在这个意义上是自觉的遵纪守法者。他/她们不喜欢的仅仅是由于这种程序或制度以及其他因素(我将在最后分析)所造成的这种对于他们非常残酷的特定结果。他们希望的是一种“实质正义”。他们对包办婚姻的不快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后获得了新的信息,已经从“无知帷幕”背后走出来了,看到这一系列程序的结果。甚至,即使这时,他们最终还是准备接受这种结果,也没有打算挑战这种制度。仅仅是由于梁山伯的意外病逝(注意,失恋可能导致生病或加重病症,但未必是生病和病逝的重要原因),祝英台才悲感交加,发现了自己的感情之所据,并决意殉情。因此,所谓梁祝本人要求婚姻自由的说法实际是在近代社会变迁的背景下,现代中下层自由派知识分子对梁祝故事的重新解读。

二。梁祝二人的年龄

要理解此剧对于古人的悲剧性质,首先要理解戏剧故事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同时还要理解此剧写作和演出时所针对的观众的社会和认知参照系,而这个参照系总是由观众的日常直接生活经验构成的。因此,同样是春江流水,在不同的人看来可以是“日出江花红胜火”,也可以是“一江春水向东流”。人的主观因素会对人们理解自然、社会和作品产生巨大影响。而就《梁祝》而言,我首先讨论的是该剧两位主人翁的年龄。

在《梁祝》的较早版本的故事和戏剧中没有提及梁祝的年龄。[12]因此在舞台上出现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地年龄实际是由不同时代的观众根据他们的直接生活经验填补的。[13]在现代观众眼中,由于外出、恋爱、结婚这些事基本上都是同20岁左右的年龄相的事,因此,梁、祝二人大致相当于两位离乡在外多年回乡的“大学生”或至少是“高中生”。而且,由于近现代因社会变迁而形构和引发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今天的这些观众已经基本接受了婚姻自由的观念,特别是把成熟青年之间的婚姻和爱情视为一个完全属于个人选择的范畴。因此,当现代观众理解此剧时,尽管不是明确的,却会自觉不自觉地将主人翁的年龄忽略了,或者是用一个现代大学生的年龄来对梁祝的婚姻作出判断。这种阅读的前社会格式化或前见对我们理解此剧会有重大影响。

但是,对于古代观众或读者来说,梁祝的年龄会小得多。因为无论是从古代的婚龄推论还是从戏剧故事本身的细节来推算,梁祝悲剧发生时,他们两人最多也只是青少年,大约14-16岁之间,甚至可能更为年轻。在中国古代,至少是就

有确证的法律规定婚龄而言,大致在男20,女15,甚至更早。[14]并且要注意,同样是婚龄,古代与现代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古代的一旦规定婚龄往往都是(特别是在早期)强制性的,即到这个年龄必须结婚;而如今规定的婚龄是授权性的,即只有到了这个年龄,才能结婚或婚姻才得到法律的保护。[15] 从剧本来说,梁山伯与祝英台相遇时的年龄大约应在11-12岁上下,殉情时大约在15-16岁上下。因为,首先,即使是古代,人们一般也不会等到16、7岁再上学读书,他们更不是如同我们在舞台上看到的那样,是20岁左右的大学校园内的姑娘小伙。

其次,一般说来,男女青少年到13-15岁后,就会逐渐对异性敏感起来。而梁祝“同窗三载”,朝夕相处,甚至两人曾“你当初与我同床而睡,结脚而眠”,[16]而梁山伯完全没有察觉到祝英台是个女孩子。这种现象,如果从祝英台方面来看,这就意味着祝英台尚未发育,至少尚未完全发育,否则,无论其体形、动作和说话声音都会发生巨大变化,就很难在同异性非常亲近的交往中完全掩饰过去。如果从梁山伯一方来看,梁山伯则可能更不成熟,甚至可能还没有开始发育,未进入青春期,因此,梁山伯才没有表现出在青年男子身上通常表现得最为强烈的、对于异性的敏感和好奇。即使梁山伯偶尔察觉了祝英台的行为异常,祝英台也可以用几句话掩饰过去。[17]而当梁祝二人学成之后分别时,祝英台曾以“鸳鸯交颈”“红莲并蒂”等明显的隐喻做出暗示,“一路上见景生情,托物比兴,谁知[梁山伯]不解文君意”(页)。这种对于爱情的不敏感,并不能仅仅用祝英台的女扮男装来解释,很大程度应归结为梁山伯的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至少梁山伯还基本属于两小无猜的范畴,处于“山有木兮木有知,心悦君兮君不知”的愚昧状态;而祝英台则大约是“情窦初开”的少女,对梁山伯已经有了一种朦胧的情愫,但身心并未完全发育成熟。只有将俩人的年龄定在这一时期,对他们之间三年同窗、结脚而眠且坐怀不乱的纯洁关系才可能做出一种常人可以理解的解释。

第三,祝英台的许配马家,虽然不能确定两者的年龄,但也大致可以作为参照。因为在古代,如前所述,女子许配他人大约也就在15岁之间。[18] 第四,从祝英台为梁山伯殉情来看,这一般只可能是纯情、刚烈的青春少女,而不可能是年龄更为成熟也更多参悟了人生的成熟女子的行为。

尽管,剧本不是历史,角色不是实际人物,因此,我们无法且没有必要细致考证梁山伯和祝英台的准确年龄,但是,一个流传广泛的戏剧,它必须包含了当时时代的真实,才能获得当时观众的认可。或者,它留下一个空缺,为当时观众的社会实践所充实和解说。因此,如果将当时的社会作为这个戏剧文本的外部延伸,我认为,我的关于梁祝年龄的推断大体是站得住脚的。而这个年龄问题对于

梁祝爱情的悲剧(在我看来)具有重要意义。

三。早婚与包办婚姻

一旦确定了梁山伯祝英台的年龄,我们就会发现,以今天的标准来看,他们之间的感情是一种非同寻常的“早恋”(这大约相当于今天的初中生谈恋爱)。但是,使用“早恋”这个词,也许不很恰当,因为今天人们已经赋予了该词某种贬义,似乎这种现象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事实是,“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19],任何社会现象并不因其本身之存在而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问题,而是在同具体社会中的人及其社会活动相才构成问题的。如果历史地看,在人类历史上,今天我们所谓的“早恋”一直被人们视为正常现象,甚至可能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必须。

在长期的古代社会中,生产力水平很低,科学技术水平很低,交通不便,信息流通不畅,医疗水平也很低。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的平均寿命必然很低。

[20]在这种社会生物条件下,为了保证生命的繁衍、延续,人们就必须早婚。假定当时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只有40岁,那么如果当时人们结婚年龄如同当今城市人结婚的年龄,比如说25岁左右,那么该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在去世时,其头一个子女才10岁出头。这样大的一个孩子在农业社会中虽然可以参加一些轻微的劳动,但尚不足以独自谋生;而他最小的弟妹则可能还在襁褓之中。显然,这种婚龄是无法保证人类的种族延续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早婚几乎是一种必然,一种社会存在的最佳选择,因此,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理解我在前面提到的古代的义务性法定婚龄。如果一个人16岁结婚,他40岁去世时,其长子或长女就已经20多岁了,完全可以独自谋生,成立家庭了;后面的弟妹一般也可以独立谋生了;即使最小的弟妹还小,长子或长女也可以承担起抚育的责任(因此,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更一直都有“长嫂如母”“长兄如父”的说法和实践)。[21]

尽管人类社会的延续要求人类早恋和早婚,但必须注意,这种早是有限度的。如果没有生理发育作为基础,没有这种隐含在基因内的信息作为基础,这种社会的要求也不可能落实。比方说,先前时,有些富庶人家儿子不到10岁,就娶了一个成熟的女子作为童养媳,不可谓不早;但并不能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还是必须等到男孩长到一定年龄才能真正“圆房”。人类主观设计的制度也无法突破人类的生物性限制。但是,由于这种社会条件,在人类生存演化的长期竞争和淘汰中,一般说来,那些在具有相对性早熟基因的人类种群会更多留存下来了,而那些缺乏这种性早熟基因的人种(无论其道德上是否高尚,文化是否发达)则会因其无法保证种群的延续或延续较少而在这种生物的竞争中最终被淘汰了。剩下的人类种群,从基因上看,基本都是14、5岁就具有生育能力的人群。因此,从

社会生物学上看,人类在这个年龄段性发育成熟的生理特点也许不是偶然的,而更可能是人类的长期生存演化中形成的,是一个非目的论的自然演化的选择结果。而就人类种群的延续而言,古代社会的早婚早育制度既有生物性基础,也具有社会的合理性,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许是一种最为合理的制度。

仅仅承认早婚早育作为社会制度在当时社会的合理性还不行,人类还必须发现其他一些具体的制度措施来保证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流动性小,交往面狭窄,信息流通不便)实现最有效、最便利的早婚早育。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正是作为一种保证人类延续的辅助性制度,有效回应这种社会条件,而发展起来的。

首先,人类通过长期的实践,发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2]血缘关系过于亲近的人结婚,对于后代的繁衍很不利;因此,必须从血缘关系比较远的人当中选择婚配对象。但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交通和信息流通不便,人们的生活世界很小,孩子们往往是在一个村庄内长大的,而同村的同龄段异性往往都是近亲属,可以接触到并可以成为配偶的其他异性很少。与别村的适婚异性也很难交往,一般说来,当没有确定的预期之际,你不大可能无缘无故地翻山越岭跋涉十几甚至几十里地去寻偶。甚至,由于年轻,许多青少年还不懂儿女私情,未必能够充分留意异性(例如,戏剧中梁山伯对祝英台同窗3年尚不知对方是女性)。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如果以今天城市人已经习以为常并自以为更具历史道德优越性的自由恋爱方式同时又保证不发生近亲婚配,交易费用会极高,高得可能使婚姻不可能发生,同样威胁人类群体的延续。

在这种条件下,至少在有些人类群体中,很自然,婚姻就成为父母为儿女操办的一件大事。而且由于其社会经历和社会关系相对说来更为广泛和开阔,父母亲也更有可能为子女发现在这些父母看来合适其子女的配偶。甚至,为了扩大择偶的可能性和成功率,一些父母还会大量运用媒妁之言。从此看来,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在传统社会中都起到择偶的信息渠道的功能,在乡土社会中总体说来(尽管并不总是)具有正面的功能。[23]在古代农业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正当性。而那些不采取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来扩大婚姻对象的群体,那些采取了“自由婚配”因而更可能

近亲婚姻的群体,必定会在历史无意识的生物进化中逐渐消亡,当然与其一起消亡的还有他们的“自由婚姻”制度。因此,能够延续至今的人类群体,在古代基本上都采取了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24]这决不是偶然的。这是生物选择的结果。制度并不是道德的产物,制度是生存的产物。

当然,促成父母包办还有其他一些社会的因素。例如,结婚并不仅仅是性的

问题,而是一种社会制度,[25]会涉及到后代的健康、养家糊口等庸俗的问题。因此虽然性爱以生物本能为基础,而婚姻则必定是涉及诸多利害的选择,有许多事务要处理。这些问题要让一个14、5岁的青少年来处理,显然有许多困难,而相比起来,父母则更有能力和经验处理这些问题。此外,在古代社会,儿子在婚后也至少会同父母一起居住一段时间,甚或要养老,父母一般就不大会愿意家中出现一个自己完全不了解底细的、性格上有冲突的陌生人。为了避免这种冲突,他/她们自然也会要求对儿女的婚姻做主。由于其控制着家庭的经济,由于其成熟和经验,由于其交际面的广泛,由于其长期形成的地位,都使得父母在这一问题上更占据主导。因此,包办婚姻就成为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的婚姻制度,一种事实上的法律,一种人们有义务遵守并通过社会压力保证实施的规则。[26]

高考作文“优势与劣势”.

作文训练一:“优势与劣势” 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60分) 三个旅行者早上一同外出,一个人拿了根拐杖,一个人拿了把雨伞,第三个人什么也没有拿。晚上回来时,拿伞的浑身是水,拿拐杖的浑身是伤,而什么也没有拿的却安然无恙。于是前两个旅行者问第三个旅行者为什么会这样,第三个旅行者回答说:“当大雨来临时,我躲着走,当路不好走时,我细心地走,所以我既没淋湿也没跌伤。你们失误是由于你们凭借了优势。” 注意:①立意自定。②文体自选。③题目自拟。 ④不少于800字。 例文 面对优势 或许我的故事只是你曾经的脚印,或许我的言论只是你曾经的幼稚。然而面对你繁杂之后迷惘的眼神,请用我思考的优势助你跋涉一程------题记。 生活中常常有优势与劣势之分,人们往往本着“良禽择木而栖”、“识时务者为俊杰”的心态,过多的依赖优势。是的,一些人确实实现了“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天”的梦想;但是,深究其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许多人跌倒在自己的优势上,最终覆水难收。 面对优势,谁人不想借东风以轻扬? 面对人才优势,刘备桃园结义、三顾茅庐,亲贤臣,远小人,建立了西蜀政权; 面对经济优势,郑和打造航船、七下西洋,买珍宝,卖湖丝,开辟了海上丝绸之路; 面对思想优势,马克思沿着伏尔泰、费尔巴哈、黑格尔的足迹,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了唯物辩证法; …… 可是,朋友,为什么我们对优势敬若神明,而优势却躲在墙角向我们窃窃冷笑: 倚仗优势,吴王夫差忘记了父辈的教训,坐拥歌舞,笑谈春风,放回了勾践,赐死了伍子胥,最终落得个身死国灭为天下笑的下场; 倚仗优势,蒋介石置民族存亡危机于不顾,打出了“攘外必先安内”的旗号,拒绝国共合作,遭到爱好和平的华夏儿女一致唾骂; 倚仗优势,麦克·阿瑟梦想在朝鲜战场上重温中途岛战事的辉煌,要以U-2歼击机两周之内结束小米加步枪的命运,但面对众志成城的中朝人民,精良装备的美式战线最终成了东方的“马奇诺”。 …… 如果这些仍然解不开你心中的锁,那么,朋友,把你的手给我,握着我的手,听听我自己的故事。倚仗教育的优势,我拒绝了养花人的衷告,一意孤意,没有把花从盆里移栽到土地里,仍然时常浇水,结果--还未等及春天的雨露,我的花已冻死在冬天的阳光里。过多地倚仗书本上的知识,使我忽略了自然的法则。 是的,朋友-- 利用攀登的优势,我们可以“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过多的倚仗优势,我们就可能遭遇“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尴尬。 利用想象的优势,我们可以实现九天揽月的雄伟计划;过多的倚仗优势,我们就可能沉醉在黄粱一梦、不知所之的虚妄中。 朋友,请用我们明亮的眼神探寻,告诉彼此:面对优势,我不再迷惘。 2善待劣势 人活着,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当我们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无论是维持生存还是成就事业,总感到困难重重时,我们说这样的形势就叫劣势。 优势和劣势是相对的,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逆境并非一定出庸才,优势也并非一定出人才,关键是你怎么看待它。劣势,似横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鸿沟。懦夫哭哭啼啼地哀叹,骂骂咧咧地埋怨,结果加速了生命的衰老;勇者则把它视作练就自己奋飞的翅膀的最好器物。当他们贮满力量之后,纵身向彼岸飞去,最终一定会战胜劣势,取得成功,丰富生命的意义。因此,我们应该善待劣势。 裴休曾说:“不是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的确,劣势总是有的,人生就是进攻,以勇敢的胸膛面对厄运,如同英勇的士兵从战斗胜利中获得喜悦一样。自古以来的伟人,大多是抱着不屈不挠的精神,从恶劣的形势中挣扎奋斗过来的。 美国科学家德福列斯特,年轻时家里很穷,白天做各种零活以糊口营生,晚上一回到自己那间简陋杂乱的木板房里,便将生活中的一切艰难困苦都忘记,完全沉浸在发明创造的无穷乐趣中了。有一年,他正着迷地研究无线电波和煤气灯火焰之间的相互作用,没有时间出去做零活,穷得身上只剩下一条旧裤子,于是他就写下了一条“备忘录”:“尽可能地站着,这样裤子就能够穿到明年春天。”随时提醒自己减少衣服的磨损,并且节衣缩食艰苦奋斗,德福列斯特的研究终于

绝对优势理论案例分析

民大-刘晓药物制剂11142062 案例分析:在重商主义哲学盛行时期,保护主义蔓延,被激怒的法国经济学家Frederic Bastiat(1801—1851年),通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压倒了保护主义者。巴斯底持在1845年虚构的法国蜡烛工人请愿的故事中,最成功地打击了贸易保护主义。现摘录如下: 我们正在经受着无法容忍的外来竞争,他看来有一个比我们优越得多的生产条件来生产光线,因此可以用一个荒谬的低价位占领我们整个国内市场。我们的顾客全都涌向了他,当他出现时,我们的贸易不再与我们有关,许多有无数分支机构的国内工业一下子停滞不前了。这个竞争对手不是别人,就是太阳。 我们所请求的是,请你们通过一条法令,命令关上所有窗户、天窃、屋顶宙、帘子、百叶宙和船上的舷窗;一句话,所有使光线进入房屋的开口、边沿、裂缝和缝隙,都应当为了受损害的工厂而关掉。这些值得称赞的工厂使我们以为已使我们的国家满意了,作为感激,我们的国家不应当将我们置于一个如此不平等的竞争之中……仅仅因为或部分因为进口的煤、钢铁、奶酪和外国的制成品的价格接近于零,你们对这些商品的进口就设置了很多限制,但为什么,当太阳光的价格整天都处于零时,你们却不加任何限制,任它蔓延? 如果你们尽可能减少自然光,从而创造对人造光的需求,哪个法国制造商会不欢欣鼓舞?如果我们制造更多的蜡烛,那就需要更多的动物脂,这样就会有更多的牛羊,相应,我们会见到更多人造草场,肉、毛、皮和作为植物生产基础的肥料。 分析: (1)这一案例是绝对优势理论对重商主义的抨击。 重商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奖出限入”,他们认为货币 是财富的唯一形式。 亚当·斯密认为扩大生产才能提高本国的生活水平,而生产的扩大最根本的动力 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又去取决于社会分工——专业化的不断 加深。社会分工范围的扩大意味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最终将促进实际收入意义上的财富增加。国际贸易是实现专业化分工利益的重要 途径,而国际贸易之所以发生其基础在于各国生产成本上存在差异。 在这一案例中,太阳是占有绝对优势的一方,而蜡烛生产商是弱势的一方。如果 按重商主义者的观点国家就应该像上文中讲的限制利用自然光,就好比限制进口, 这是不现实的。他会遏制国际分工的发展,进而影响本国经济发展。 (2)这一案例还有涉及相对需求理论的一些观点。 限制利用自然光人们对蜡烛的需求会增加。同理,当我们先限制对国外商品的进 口就会加大人们对本国商品的需求,当然这只是短期内,长期会影响国家经济进 步。 组长很抱歉今天才给你,前几天有实验课一直没时间做,很抱歉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分)分,共20 一、填空题(每空1对 __________________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于一身。 2.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集 ____________。 3.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 依据源自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事项范围包 括 4. _________________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 5.经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 对加重部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_______________ 6 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或者 7 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 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8 改进工作。__________________,促进国家机关_______________.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时的 9 为前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法___大致我国国家赔 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10.包括:____行政立法 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行为_______、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 有限制的豁免。 11.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也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是指___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12.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______________。 主义原则。_____对等__________.我国对于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采取 13.分)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小题,计10 1.国家赔偿是因合法 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A ) 2.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 其赔偿范围。( A )) 3.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而不问其过错有无。( B ) 4.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B.受害的公民死亡,其权 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因而请求国家行政赔偿 5 )的权利也归于终止。( A A 6.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调解。()预期不起诉, 7.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可以在行政处理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则其提 起诉讼的权利归于消灭。( A ) 8.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 家应负赔偿责任。(A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 9 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B )) 10.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设立赔偿委员会。( B 2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分,共计40分))。公平正义论的倡导者是1.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之一,( C.伯纳德·施瓦茨 D.管欧 A.卢梭 B.狄骥)。2.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D.过错与危险责任原则 C A.过错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杨 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经一 3二审 法院经审理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审判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后认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一)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一) 引言 传统的历史学家已表现出对使人类行为得以发生的制度的兴趣,他们的许多著作中包括了对人们与这些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的检验。另一方面,经济史学家(尤其是“新”派史学家)则将他们的努力集中于用经济上的理性行为来解释过去的事件,制度被视为既定的,那些更为传统的史学家的“考古”癖有时会受到蔑视。或许是由于他们对长期变迁的关注,传统的史学家已承认,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有关(一种对它们来讲是很显然的相互关系,不过经济学家只是逐步领略到的)。许多史学著作往往热衷于对政治、军事和社会制度的演进与发展的研究,正如这些复杂的制度已随历史而演进的一样,已形成的这些复杂的经济制度为这一高度技术化的社会得以生存和实现的框架提供了一部分内容,尽管历史片断往往从一些理论形式中吸取教训,但遗憾的是,用于帮助理解制度变迁现象的理论却很少。在缺乏这些理论的情况下,历史学家只能局限于记叙、归类与描述,而愿意承认这一局限的历史学家却很少。 如果史学家对经济发展进程的解释没有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具有洞见力,其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应归于由经济学家所提供的因果结构的蓝图。最优秀的历史学著作常常不是根植于明确的前题所得出的充分的逻辑推演,而是基于鲜明的直觉知识。这一直觉之所以能成功地在某些方面超越数学,并不在于历史学家盲目地拒绝拜倒在科学的祭坛下,而

在于事实上他能够利用的理论常常说明能力很差,是与事实完全不相干的,而且在历史长河中表明了一些逻辑错误。直到“更好的’理论被创造出来以前,没有人会责备他仅仅依赖于过去对他十分有用的直觉知识。 不过,这些理论是不可能从一些象牙塔似的理论家的前额中生长成熟的,能够预言未来和解释过去的理论更有可能从那些关注于逻辑的理论家与解释过去的历史学家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点滴与片断中形成。在对解释经济演进过程的理论的探索中,学者们必须不断地从理论到事实,再回到理论。 本书是对美国经济史的理性历程的“逐日”记叙,这一历程计划要描述已产生的现行经济制度结构的发展进程,该描述又是第一次(非常粗略地)试图为建立一个专门的、相关的和逻辑的关于这些制度的产生、成长、成熟、衰亡的理论框架提供基础。本书是对美国历史中发生的制度变迁原因的研究,它尤其关注经济组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只不过是一个初步的研究,这一理论在有些观点上是很薄弱的,而且有时的解释是惊人的简单。不过,本书确实代表了向着一个有用的经济增长理论发展的第一步,它确实对美国的经济经验提供了一些新的解释。 既然本书是为历史学家(经济学家)而作。它在写作历史时可能偏离了模型和理论的作用,尽管这样做在技术上是不准确的。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将交替使用“模型”与“理论”两词,它们将既指一系列假定相关

国际经济学 案例分析

一、古典的国际贸易理论 1.1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在欧洲掀起的经济思想,重商主义主张货币金银是一个国家财富的证明,货币金银及贵重金属,所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贵重金属的流入可以增强国家的国力,流出则是国家的损失,主张对贵重金属的流动进行经济干预以增加贵重金属存量。重商主义前期,重商主义这较为注重限制贵重金属的流出,而在重商主义流行的后期,重商主义更加注重重金属的顺差,此时的重商主义也被称为是贸易差额理论。 1.2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 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对于国际贸易的看法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从而产生国际分工,导致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从而产生了国际贸易。 每单位所需的劳动(小时) 酒棉布 英国 4 2 葡萄牙 2.5 5 两个国家的社会生产情况 上图表示两个国家生产两种产品分别所需的时间,及他们生产两种产品的劳动生产率为时间的倒数,分析出英国在生产棉布上有绝对优势,葡萄牙在生产酒上具有绝对优势,在此情况下,如果两国在生产上进行分工,分别生产其生产率较高生产成本较低的产品,同时向对方国家进口比国内原来生产的产品更为便宜的同类产品,这样两国的综合生产率就得以提高,同时资源也得到的更加合理的配置利用,两国的福利水平也得到了改善。 然而这样的绝对优势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一个国家的两种产品相对于另外一个国家的产品都具有绝对优势的话,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对于重商主义的否定,提出绝对优势理论,划下了历史新的一页,重商主义的没落,世界走向了自由贸易的时代。 1.3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 比较优势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绝对优势的局限性,解释了在一个国家两种产品都有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的国际贸易。 比较优势理论的假设 (1)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 (2)在一国范围内生产要素可以再各个部门之间自由流动,但是在国与国之间不能自由流动。 (3)商品在两个国家内可以自由流动,不存在人为障碍 (4)假定没有运输成本 (5)两个国家都只生产两种产品 (6)产品的夹着仅由其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劳动数量决定 (7)两国的劳动数量是给定的,而且是被充分利用的,既不存在资源的闲置和剩余(8)当劳动力在两个部门之间相互转换时不存在机会成本 (9)一个国家在生产两种产品时相对于另外一个国家都具有比较优势 (10)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存在货币之间的交换,只有物物交换 劳动数量(小时/ 年)劳动生产率(单位/1小时) 酒棉布 英国1000 0.1 0.2 葡萄牙1000 0.5 0.25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电大国家赔偿法答案12345

国家赔偿法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 A.立法赔偿B.行政赔偿 C.司法赔偿D.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则上侵权行为主体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B.国家司法机关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 B.李某因涉嫌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 C.张某在监狱机关服刑期间,为逃避劳动故意伤害自己身体 D.刑警大队队长与邻里发生纠纷,持警械殴人致伤 4、下列各项中,对于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可以调查取证 B.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原告对遭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不得适用调解 D.行政赔偿诉讼不论是单独式或一并式,都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5、下列各项中,有关我国国家赔偿时效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计算在时效内 B.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C.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请求人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6、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A.国家B.行政机关 C.行政官员D.行政主体 7、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诉讼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一审法院B.二审法院 C.再审法院D.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8、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A.立法机关B.复议机关 C.赔偿义务机关D.人民法院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没收财产行为B.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 C.刑讯逼供行为D.殴打辱骂行为 10、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所应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最高额为。 A.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B.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C.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 D.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二、填空题(每空格2分,共20分)

制度变迁财政视角

制度变迁财政视角 学以致用,经济理论的最大用处是进行经济解释。从现实的观察开始,总结出有规律性的东西,并将其用于对现实的解释,这是经济学研究 的基本路径。本文运用财政压力周期变动下的政府行为的理论,在一 个制度变迁的框架内考察了公共政策的变化。并用来解释中国五十多 年来的政策变迁,特别是对近三十年来中国改革周期中政策变化的解 释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这些研究已经引起了经济学界广泛的兴趣。国内外学者更多地从制度 变迁的成因、路径、成本收益等角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未来进 行了积极的预测。经济学是对现实的解释,致力于中国经济学建设的 学人不应放弃对这一史无前例变革的探索。运用一种新的方法,一种 新的视角,在不同的视角下透视体制变迁的现实,则是一种贡献①。 林毅夫、蔡昉、李周(1994),樊纲(1995)、张军(1994)、程虹(2001)、杨小凯(2004)等分别从不同的层面进行了阐述,并得出 了令人关注的结论。对重大的变革,人们的认识总是横看成岭侧成峰的。1929-1933年大危机过去了七十多年,经济学界对其成因的看法依然是远近高低各不同。对于中国五十多年的演化,特别是二十多年的 改革,我们尚处于山中,因此不识改革真面目则是常态。给摸着石头 过河的中国改革以尽可能多层面的理论解释是经济学的任务。多视角 的研究可以提升经济学对现实世界的解释力。 政府财政压力的水准是很难量化的,因此我们运用的是广义的财政概念,它不仅包括政府预算中经常账户的执行情况,还包括债务、铸币税、产权等所有能够引发公共收支变动的过程。财政压力周期变动就 是财政平衡到财政崩溃的过程,在委托代理的框架内,当委托人难以 承受代理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价格时,便会终止代理关系。结果是财 政崩溃,政府失败。在我们对中国近六十年制度变迁和公共政策演化 的解释过程中,出于谨慎的原则,我们仅仅考虑财政压力的大小,不 进行质的区分。下面的分析,也仅仅一个学者从经济学视角的学术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优势与劣势分析

优势与劣势分析(SW) SWOT分析模型 由于企业是一个整体,并且由于竞争优势来源的广泛性,所以,在做优劣势分析时必须从整个价值链的每个环节上,将企业与竞争对手做详细的对比。如产品是否新颖,制造工艺是否复杂,销售渠道是否畅通,以及价格是否具有竞争性等。如果一个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优势正是该行业企业应具备的关键成功要素,那么,该企业的综合竞争优势也许就强一些。需要指出的是,衡量一个企业及其产品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只能站在现有潜在用户角度上,而不是站在企业的角度上。 机会与威胁分析(OT) 比如当前社会上流行的盗版威胁:盗版替代品限定了公司产品的最高价,替代品对公司不仅有威胁,可能也带来机会。企业必须分析,替代品给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带来的是“灭顶之灾”呢,还是提供了更高的利润或价值;购买者转而购买替代品的转移成本;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降低成本或增加附加值来降低消费者购买盗版替代品的风险。 分析

从整体上看,SWOT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SW,主要用来分析内部条件;第二部分为OT,主要用来分析外部条件。利用这种方法可以从中找出对自己有利的、值得发扬的因素,以及对自己不利的、要避开的东西,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并明确以后的发展方向。根据这个分析,可以将问题按轻重缓急分类,明确哪些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哪些是可以稍微拖后一点儿的事情,哪些属于战略目标上的障碍,哪些属于战术上的问题,并将这些研究对象列举出来,依照矩阵形式排列,然后用系统分析的所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分析,从中得出一系列相应的结论而结论通常带有一定的决策性,有利于领导者和管理者做出较正确的决策和规划。 内容 概述 SWOT分析法常常被用于制定集团发展战略和分析竞争对手情况,在战略分析中,它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进行SWOT分析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6]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内容正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

一、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在人治背景下,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即使要负责任,也是有限的责任。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19世纪中叶以前,可称之为国家赔偿的全面否定阶段。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没有哪个国家明确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在资产阶级革命最早发生的法国,由于受“主权命令说”的影响,“及到19世纪70年代以前,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极少数情况以外,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英国曾是欧洲高度封建化国家,长期坚持“国王不能为非”的封建传统,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三百余年,才制定了《王权诉讼法》,开始承担有限的国家赔偿责任。美国堪称民主、法治国家的典范,但在建国170年后即1946年才颁布了《联邦侵权赔偿法》,该法几经修改补充,至今仍在很多方面保留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权。 各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之所以如此迟缓和艰难,与“主权豁免理论”的影响有直接关系。所谓“主权豁免理论”是建立在“绝对主权”观念基础上的国家免责理论,盛行于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许多国家,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是主权者,主权的特征是对一切人无条件地发布命令,没有国家通过法律所表示的同意,不能要求国家负担赔偿责任,否则取消了国家主权”。 早在16世纪,法国学者布丹在其《国家论》中就主张“主权是最高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其后又出现了多个具体解释国家豁免理由的理论,如“主权无拘束论”、“绝对主权论”、“主权命令说”、“人民利益论”、“个人责任论”等。 19世末至20世纪初,随着国家职能的迅速扩展,国家的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加之民权运动的高涨,人民对缺乏救济手段逐渐不满,以及国家财力的增长,国家主权豁免理论日渐式微。一些国家被迫在有些领域放弃国家主权豁免观念,国家赔偿进入相对肯定阶段。例如,法国把国家行为区分为:统治行为、管理行为和权力行为。对征兵、课税、立法和司法等行为统治行为,国家仍享有豁免权;对执行公务、管理公共财产等管理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邮政、航空等私经济行为,国家依照民法负担赔偿责任。当然,相对肯定意味着国家在有些领域开始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的很多领域,国家仍享有豁免权。特别是在立法、司法和统治职能等领域,“主权豁免理论”仍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各国民主政治和人权事业也取得长足的进步。许多国家开始通过判例和立法建立健全了国家赔偿制度。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9条确认了国家赔偿责任,1958年的《联邦与雇员赔偿责任法》进一步扩大和健全了国家赔偿责任。美国、英国和日本二战以后相继公布的《联邦侵权赔偿责任法》、《王权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成为这些国家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同样经历了漫长艰难的过程。就赔偿制度的历史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装点门面的国家赔偿制度雏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由国民党政府通过宪法和特别法确立的。但这些法律在当时不可能起到太大的作用,仅仅是装点门面而已。我国最早关于国家赔偿的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知识分享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目录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三、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讲义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主要分为行政 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部分,在行政赔偿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事项,从而使行政赔偿制度得以完全建立。 2010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了整体修订。 (三)国家赔偿法修订的亮点 亮点一:赔偿程序更顺畅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亮点二:赔偿范围更完善 1994年是我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

职权”的前提,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认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亮点四: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国务院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支付。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近年来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垫付资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新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分别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予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理想国》中五种制度变迁的经济动因

《理想国》中五种制度变迁的经济动因 胡宏杰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摘要:笔者曾于大学二年级读过《理想国》,当时便深深记住了柏拉图的睿智与智慧,并为柏拉图能够如此“清晰”而且“通俗”地诠释经济与文化如何影响政治制度变迁所震撼。《理想国》中一个贯彻全书的思想便是“民众特性决定着国家政治的发展①”,而决定民众特性最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便是经济因素。同时柏拉图也详细推理、论证了不同的民众特性将会如何导致政治制度变迁的不同。 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莫测。在我国建国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周期、制度周期也越来越短。伴随着经济波动,不同年代,不同阶层的国民便拥有很大的思想、文化差异,而这些巨大的差异也暗示了制度经济学的重要性,并且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命运。因而笔者并没有选取一个案例进行“经济、制度如何相互作用”进行研究,反而更倾向于跟随伟人的脚步,去领略思想的高度,并从柏拉图通俗的描述中去分析制度变迁的的经济动因。 关键词:理想国制度变迁经济动因 引言: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起点,而柏拉图的《理想国》则是西方第一部系统的政治学乃至政治哲学著作。《国家篇》作为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包含很多学术内容:社会分工和互助的国家起源说;从经济与政治角度论述奴隶制城邦内在矛盾和城邦间矛盾;在统治阶层抨击财产私有化,主张财产共有;强调政治是一门通贯全局的专门技艺,别具一格地提出“哲学王”;从哲学与政治角度看待文化问题。本研究则着重分析该书中五种制度变迁的经济动因。 一、《理想国》中五种政治制度的介绍 (一)君主制度:柏拉图独创的“哲学王”统治。这个理想国由三个等级的社会集团成员组成:第一等级是统治者(笔者倾向于认为是统治集团);第二等级是军人——护卫者;第三等级是被统治者,包括按照经济分工从事农、工、商、佣的劳动者和其他服务者。其实,当时的希腊城邦还有很多的奴隶,但是他们并不被算作城邦公民。三个等级拥有不同的品质。哲学王的品质:拥有护卫国家的智慧和才能;真正关心国家利益,并愿意毕生为国家做贡献;面对各种诱惑能够泰然无动于衷;能够保持自身文化修养、心灵、品德的和谐。护卫者的品质:勇敢。此勇敢不仅仅表现的是不畏惧任何东西,他还要求军人接受良好的教育,护卫正确的理念而不仅仅是遵从统治者的命令。被统治者的品质:各司其职,不越权。柏拉图定义的“正义”为各司其职,与孔子的“服从周礼”类似。① (二)荣誉制度:类似斯巴达的荣誉制度。整个国家都是极其向往荣誉,并且尚武的。这种政治制度如同贵族政治一样尊崇统治者,但却不敢让真正的智慧者掌管国家权力,宁愿让单纯而勇敢的人统治国家。但这样的统治者却如寡头制度般崇尚财富。这些统治者崇尚钱财而吝啬,并且忽略真正的文艺。他们重视体育而轻视音乐,创造了一个善恶混杂的政

绝对优势教案

第二章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古典贸易理论的产生背景、基本假设和分析方法,理解这些理论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掌握古典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教学时数】4 课时 【教学重点】绝对优势论;比较优势论的主要观点及评价 【教学内容】 国际贸易理论的知识结构(教学设计): 历史背景:理论背景,实践背景,作者背景 理论假设:前提条件 主要观点:概念及推导过程 理论评价:贡献及缺陷 理论应用:实证分析 第一节绝对优势理论 一、产生的历史背景 1、理论背景:重商主义和重农学派。 重商主义。重商主义是从商品流通的角度看财富,认为流通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他们没有从生产的角度来看财富。奖出限入、高关税是重商主义贸易政策的主要特征。 重商主义主要观点:金银财富论和贸易顺差论。 “重商主义提出的富国两大手段,虽是奖励输出和阻抑输入,但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则所奉行的政策又似与此相反,即奖励输入和阻抑输出。但据称,其最后目标总是相同,即通过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致富。”——《国富论》重农学派。重视农业,反对重商主义;主张自由经济。 “据我所知,把土地生产物看作各国收入及财富的唯一来源或主要来源的学说,从来未被任何国家所采用;现在它只在法国少数博学多能的学者的理论中存在着。”——《国富论》 2、实践背景:重商主义束缚了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要求从理论上证明自由贸易的优越性。 18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在西欧各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随之而来的便是产业革命。机械生产逐渐取代手工业劳动,工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和生产规模迅速扩大,从而使工业资本家取代商业资本家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要力量。 产业资产阶级为了扩大海外市场,并从国外进口廉价的工业原料,他们迫切需要摆脱重商主义(Mecantilism)国际贸易理论的束缚,反对政府对国际贸易的干预,反对金银外流的禁令。他们对金银货币本身已经不太感兴趣,而是对具体的物质财富(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更加重视。为了适应产业资产阶级的历史需要,以 Adam Smith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开始盛行。 3、作者背景:亚当·斯密和《国富论》。 1776年 Adam Smith出版了《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Wealth of Nations》(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一书,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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