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商品房预售制度

中国特色商品房预售制度
中国特色商品房预售制度

"房闹"是住房预售制的产物

经过连续两年的房地产调控,居高不下的房价终于出现松动,许多城市的楼盘开始大幅降价销售。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前期购房者看到自己用血汗钱堆起的楼房"缩水",纷纷向开发商提出"补偿"甚至"退房"要求。在诉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便选择打砸售楼处等过激行为借以泄愤。网上将这种因房价下调而引发的闹事行为称之为"房闹"。

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购买或出售住房在内的各种买卖行为,不仅要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同时又必须信守承诺。所以,无论对买方还是卖方而言,也无论是协议达成之后价格上涨还是下跌,交易各方都必须履约而不得反悔,任何无视契约、撕毁协议的主张和行为都不应当得到支持。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面对"房闹"给出的态度都是"不干预",社会舆论也对这种无视市场规则的行为报以鄙夷的态度。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那些"房闹"的参与者中,相当部分是通过现行的住房预售制度购得住房的。他们已经交了房款,眼瞅着自己买的房子在"缩水",却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钥匙,于是便引发了这部分人心中的不满乃至参与闹事。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如果房子已经住上也就认了。"事实似乎也印证了他们的辩解,因为"房闹"者中很少有通过现房或二手房市场购得住房的。

面对这一现实,在对那些参与"房闹"的前期购房者们进行教育和劝导,要求他们遵守契约精神的同时,又不能不对现行的住房预售制度进行一番检讨。其实,住房预售制度一开始就是为开发商设计的,实行这一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给开发商提供融资便利,认为当时房地产业尚处于成长发育阶段,期望通过这一制度促其尽快成长起来。正是这样一种初衷,决定了这项制度在设计上很难做到科学、合理和公平。它实际上等于把房地产开发中的风险全部推给了购房者和商业银行,是一种单边的风险承担机制,对于购房者来说原本就不公平。

在这种不公平的住房销售制度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大都是格式化的霸王条款。即使在这样的条款下,最终不是房屋面积不足、会所和附属设施不齐,就是开发商不遵守交房时间和交房应具备的条件。由此引发的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从来就没有停息过,甚至在双方争执过程中也出现过"房闹"的过激行为。所以说,"房闹"其实是住房预售制度的产物,只要实行这种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的制度就无法避免"房闹"的发生。只不过是在房价处于上升和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大多数购房者都会采取默认的态度罢了。然而一旦房价下跌,前期购房者就不会再保持沉默,"房闹"现象便会蔓延开来。而且那些参与"房闹"的前期购房者,往往不是拿房价下跌说事儿,而是以开发商未能兑现合同为由要求"退房"或"补偿"。

为何国外没有"房闹"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既可以满足居住需求,具有消费品属性;也可以用作投资投机,具有资本属性。满足居住需求,主要应通过现房销售制度,这样才不至于让购买住房的消费者遥遥无期地等待。

而住房预售制度或者说期房制度,则更能满足投资投机的要求,因为它不仅为房地产开发带来了融资便利,也给市场炒作提供了条件,可以将住房的远期合约像期货一样拿来炒作,如香港的"炒楼花"。这样一来无疑会加大房地产泡沫,并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

因此,国外很少有国家实行商品住房的预售制度或期房制度,即使实行,也都加以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一是国外对住房预售市场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只有那些信誉高的优质企业才可以进入,而且通常不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的20%,但我国却是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可以进入预售市场。二是国外的住房预售制度是按照工程进度分期交付房款的,不允

许超越工程进度预收,而我国一次收多少、怎么收完全由开发商说了算。三是国外的预售款都是由第三方来保管,而我国则全部归到了开发商的账户上。四是国外在住房交收时都由第三方严格验收,而我国则是开发商向购房者的直接交接。正因为这样一些差异,所以在国外即使房价下跌,也不会像我国这样出现"房闹"。

我国有关部门也注意到国内的住房预售制度存在某些弊端,并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从实践看收效甚微,这次房价下跌过程中"房闹潮"的出现,就说明了以往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其实,即使我们能够像有些国家那样,对商品住房的预售做到严格规范,其审核、监督等过程中过高的管理成本也未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实行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的扶持当时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房地产业,可如今的房地产业已然成为强势产业,这样的支持政策和制度规范理应退出才是。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和维护社会安定,也不能再让这样一种偏颇的制度继续制造"房闹"了。

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称:"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考虑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此言一出,立即激起了社会各方的极大反响。有人认为房屋预售制度是银行风险和社会风险之源,助长了房地产泡沫,给开发商种种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早该取消。有人认为取消房屋预售必定引起房价上涨,受损害的将是广大购房者。到底这一制度的利弊、功过如何?其存在需要什么基础、取消需要什么条件?若实行现房销售对房价、对整个房地产业将产生什么影响?我们特组织有关专家展开讨论。供读者参考。

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房屋预售制度基本上是消费者利益随时会受到侵害、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暴利、银行来承担风险的不平等游戏规则

房屋预售制度早该废黜了

奕颢

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撰写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一公布,房地产市场一片哗然,广大民众拍手称快,而房地产商个个咬牙切齿,纷纷指责该政策,甚至于一些所谓的房地产大佬代替央行出来说话,说央行的报告只是建议而不是政策,房屋预售制度是世界盛行的制度,中国也不可以取消这项制度。

我们要问的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什么对取消该制度反应如此强烈?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即房地产开发商轻易地掠夺社会财富的方式已为央行所发觉并建议改进。

一项本来不错的制度被不少房地产商利用其缺陷大牟暴利

房屋预售制度本来是国内房产市场发展初期,给成长中的房地产开发业予以扶持的一项政策,意在降低房地产行业的进入门槛,鼓励更多企业进入房地产,以便保证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得以成功。可以说,近几年来,正是得益于这一利好政策的支持,许多开发商从无到有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中国房地产市场也很快地得到繁荣。

本来房屋预售制度是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一项不错的制度,但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这

一制度的缺陷大牟暴利,不择手段地掠夺民众及社会之财富。如通过"炒楼花"来制造出楼市的虚假紧缺,借机囤积居奇抬高价格;用房屋面积缩水、建筑设计变更、环境描述浮夸等行为来侵犯购房者的权益;更有甚者,把已抵押的房屋再预售,把已预售的房屋再抵押,或者进行房屋重复预售,最后"携款潜逃"。正如央行房地产金融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目前房地产市场许多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是房屋预售制度所引起的。

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风险,最后承担风险的当然是社会广大民众

既然房屋预售制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发展,央行建议取消该制度也就理所当然了。但为什么会遭到房地产开发商和一些地方政府的极力反对呢?问题就在于如果取消这项制度,可能会让那些无良房地产开发商失去获得暴利的机会。试想,一些人即使身无分文,但一旦进入房地产市场,就能够在短期内牟取暴利,最关键的一招就是利用房屋预售制度之缺陷"空手套白狼",通过银行金融杠杆之工具,套取银行的资金为其牟取暴利,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暴利,一旦市场出现风险,它们就把这些风险转嫁给银行。而银行的最后风险由谁来承担?当然是社会广大民众了。

欧美几乎都没有房屋预售制

至于所谓的房地产大佬言论,完全是一种不知天高地厚的自以为是。

住房预售制度在世界十分普遍吗?根本就不是这样。一则这种制度的发明者是中国人,是香港人在上个世纪发明的。而香港的房屋预售制度所以能够顺利发展,最为重要的是香港有一个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一个十分健全的信用市场以及一个监管十分严密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而这些目前国内都十分缺乏。在这样的条件下,房屋预售制度在香港能够有效运作,但是事实已经表明在中国内地则不然。

住房预售制度并不是全世界十分普遍的现象。美国基本上没有住房预售制度,购房者购买的大多是现房;在欧洲,即使有些国家有这种制度,但也必须有一套严格的监管及准入制度。如比利时,房地产开发商准入十分严格,没有良好的资质是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而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并不是都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只有那些有实力、资质好的公司才能够获得银行贷款并进行房屋预售。即使是这样,这些房地产公司房屋预售也不像我国这样一预售就把整个房地产开发的风险转嫁给购房者及银行,而是凡有意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约后,根据房屋建造进展预付不同额度款项。至于需要支付几次,基本上视开发商的经济实力来定。当住房要交付到业主手上时,一定要经过房产公证公司检验与验收,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并对开发商的资质状况严加监督。

房屋预售制度必须建立在好的信用及法律规则基础上,而这些目前中国都十分缺乏

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房屋预售制度基本上是消费者利益随时会受到侵害、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暴利、而银行来承担风险的不平等游戏规则。因此这样的制度早该废黜了。

如果退而求其次,房地产开发商一定要坚持这种制度,如果有些地方政府要坚持,就让他们从其利润中拨出一部分来成立一个基金,以便这种制度出现风险时有化解的能力。

总之,房屋预售制度早就该取消了,因为它必须建立在好的信用及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而这些目前中国都十分缺乏。更何况世界上不少国家根本就不采取这种制度。

房屋预售制度的负面效应

潘蜀健(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广州大学教授)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源于房地产业刚刚恢复与兴起的年代,鉴于房地产业自身的资金密集性及当时这一产业刚刚萌芽,为了支持和帮扶这一新兴行业,从香港引进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行,对于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事实证明,这一制度的推行也产生了一系列负面作用,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稳定,制约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在应该考虑停止实施这一制度了。

混淆了房地产领域中投资和消费的界限,将投资行为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行,将消费者的消费资金,经过预售这一环节,名正言顺地变成了开发商的投资资金。投资是为了赢利,当然要承担风险。消费则是为了获取生活或生产必需品,无须为投资者承担风险,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却帮助开发商将消费者绑在他们的战车上,替他们承担项目的投资风险。许多烂尾楼害得众多无辜的消费者一生积蓄血本无归就是明证。

降低了入市门槛,推动着房地产业的恶性膨胀

商品房预售制度这种房地产业所特有的营销规则,意味着开发商一旦获得预售许可,便可"以小搏大、空手套白狼"。巨额的利润,极大地刺激了开发商的胃口。商品房预售制不仅大大降低了房地产行业的入市门槛,造成百业齐奔房地产的局面,也使国家一切行政的、经济的制约手段均相形见绌,削弱了国家行政宏观调控措施的力度,这就是在某些地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始终落不到实处的根本原因之一。

背离了国家法规关于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程序的基本规定

国家对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有严格的合格验收标准(规范)和基本程序。未经合格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而商品房的预售却允许尚未经过验收甚至未建成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显然违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它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而未经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是无法取得房地产证的,这也是商品房交易法律纠纷不断的根源所在。

助长了开发商种种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广州一些楼盘相继曝光了假按揭、重复抵押事件,在广州楼市引起不小的震动。事实上,业内人士都明白,这种假按揭的手法是相当普遍的。只要开发商资金断了链,他们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假按揭"从银行那里把钱套出来。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虽然不都是预售制度造成的,但预售制度无疑为开发商的欺诈骗贷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可乘之机,助长了开发商种种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的发生。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预售制度安排下,交易双方的"标的物"(商品房)并不存在。消费者在一无实物可视,二无证据可查的条件下参与交易,一切都由开发商说了算。加上我们的信息公开机制建设严重滞后,预售制度下的商品房交易是在完全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的。商品房的质量、权属关系、规划与配套设施、设备等等关系着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仅靠一纸售楼合同和开发商提供的售楼书来界定,自然得不到根本性的保障。这也是近年来房地产成了消费者投诉热点,房地产纠纷成为危及社会安定重要因素的根本原因之一。

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源

相当一部分开发商借助于抵押贷款、按揭、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金融工具,把开发项目庞大的债务负担最终都落在银行身上,使商品房的开发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了银行。由地产巨头的破产牵连到金融机构、由房地产泡沫破灭引发金融危机的案例屡见不鲜。

停止实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商品房预售制度赖以存在的条件已不复存在。中国的房地产业已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不再是弱小的、需要扶持的"幼稚产业",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巨大的融资能力;房地产市场剧烈竞争的局面和大量商品房空置的现实,预示着买方市场的形成,每个项目都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项目开发过程的风险无处不在;而大量违规、违法及欺诈行为的发生警示我们,社会信用机制存在着许多问题。由此看来,2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本身及其发展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品房预售制度赖以为继的基础条件已不复存在,是到了宣告其结束的时候了。

日益深化的金融体制改革,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提供了条件。入世后的中国金融体系,正面临重大的运营机制改革。不久的将来,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工具会相继问世。一个以房地产项目投资为核心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终将形成。房地产项目开发将会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模式,商品房预售制度取消后所带来的项目融资的困难,将由新兴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予以解决。

取消期房销售,开发商融资成本增加导致开发总成本增加,开发商在维持现有利润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也许会加价销售,但对这一价格提高应从多方面看

话题缘起

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称:"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考虑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此言一出,立即激起了社会各方的极大反响。有人认为房屋预售制度是银行风险和社会风险之源,助长了房地产泡沫,给开发商种种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早该取消。有人认为取消房屋预售必定引起房价上涨,受损害的将是广大购房者。到底这一制度的利弊、功过如何?其存在需要什么基础、取消需要什么条件?若实行现房销售对房价、对整个房地产业将产生什么影响?我们特组织有关专家展开讨论。供读者参考。

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房屋预售制度基本上是消费者利益随时会受到侵害、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暴利、银行来承担风险的不平等游戏规则

房屋预售制度早该废黜了

奕颢

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撰写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一公布,房地产市场一片哗然,广大民众拍手称快,而房地产商个个咬牙切齿,纷纷指责该政策,甚至于一些所谓的房地产大佬代替央行出来说话,说央行的报告只是建议而不是政策,房屋预售制度是世界盛行的制度,中国也不可以取消这项制度。

我们要问的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什么对取消该制度反应如此强烈?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即房地产开发商轻易地掠夺社会财富的方式已为央行所发觉并建议改进。

一项本来不错的制度被不少房地产商利用其缺陷大牟暴利

房屋预售制度本来是国内房产市场发展初期,给成长中的房地产开发业予以扶持的一项政策,意在降低房地产行业的进入门槛,鼓励更多企业进入房地产,以便保证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得以成功。可以说,近几年来,正是得益于这一利好政策的支持,许多开发商从无到有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中国房地产市场也很快地得到繁荣。

本来房屋预售制度是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一项不错的制度,但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这一制度的缺陷大牟暴利,不择手段地掠夺民众及社会之财富。如通过"炒楼花"来制造出楼市的虚假紧缺,借机囤积居奇抬高价格;用房屋面积缩水、建筑设计变更、环境描述浮夸等行为来侵犯购房者的权益;更有甚者,把已抵押的房屋再预售,把已预售的房屋再抵押,或者进行房屋重复预售,最后"携款潜逃"。正如央行房地产金融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目前房地产市场许多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是房屋预售制度所引起的。

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风险,最后承担风险的当然是社会广大民众

既然房屋预售制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发展,央行建议取消该制度也就理所当然了。但为什么会遭到房地产开发商和一些地方政府的极力反对呢?问题就在于如果取消这项制度,可能会让那些无良房地产开发商失去获得暴利的机会。试想,一些人即使身无分文,但一旦进入房地产市场,就能够在短期内牟取暴利,最关键的一招就是利用房屋预售制度之缺陷"空手套白狼",通过银行金融杠杆之工具,套取银行的资金为其牟取暴利,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暴利,一旦市场出现风险,它们就把这些风险转嫁给银行。而银行的最后风险由谁来承担?当然是社会广大民众了。

欧美几乎都没有房屋预售制

至于所谓的房地产大佬言论,完全是一种不知天高地厚的自以为是。

住房预售制度在世界十分普遍吗?根本就不是这样。一则这种制度的发明者是中国人,是香港人在上个世纪发明的。而香港的房屋预售制度所以能够顺利发展,最为重要的是香港有一个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一个十分健全的信用市场以及一个监管十分严密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而这些目前国内都十分缺乏。在这样的条件下,房屋预售制度在香港能够有效运作,但是事实已经表明在中国内地则不然。

住房预售制度并不是全世界十分普遍的现象。美国基本上没有住房预售制度,购房者购买的大多是现房;在欧洲,即使有些国家有这种制度,但也必须有一套严格的监管及准入制度。如比利时,房地产开发商准入十分严格,没有良好的资质是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而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并不是都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只有那些有实力、资质好的公司才能够获得银行贷款并进行房屋预售。即使是这样,这些房地产公司房屋预售也不像我国这样一预售就把整个房地产开发的风险转嫁给购房者及银行,而是凡有意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约后,根据房屋建造进展预付不同额度款项。至于需要支付几次,基本上视开发商的经济实力来定。当住房要交付到业主手上时,一定要经过房产公证公司检验与验收,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并对开发商的资质状况严加监督。

房屋预售制度必须建立在好的信用及法律规则基础上,而这些目前中国都十分缺乏

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房屋预售制度基本上是消费者利益随时会受到侵害、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暴利、而银行来承担风险的不平等游戏规则。因此这样的制度早该废黜了。

如果退而求其次,房地产开发商一定要坚持这种制度,如果有些地方政府要坚持,就让他们从其利润中拨出一部分来成立一个基金,以便这种制度出现风险时有化解的能力。

总之,房屋预售制度早就该取消了,因为它必须建立在好的信用及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而这些目前中国都十分缺乏。更何况世界上不少国家根本就不采取这种制度。

房屋预售制度的负面效应

潘蜀健(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广州大学教授)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源于房地产业刚刚恢复与兴起的年代,鉴于房地产业自身的资金密集性及当时这一产业刚刚萌芽,为了支持和帮扶这一新兴行业,从香港引进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行,对于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事实证明,这一制度的推行也产生了一系列负面作用,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稳定,制约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在应该考虑停止实施这一制度了。

混淆了房地产领域中投资和消费的界限,将投资行为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行,将消费者的消费资金,经过预售这一环节,名正言顺地变成了开发商的投资资金。投资是为了赢利,当然要承担风险。消费则是为了获取生活或生产必需品,无须为投资者承担风险,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却帮助开发商将消费者绑在他们的战车上,替他们承担项目的投资风险。许多烂尾楼害得众多无辜的消费者一生积蓄血本无归就是明证。

降低了入市门槛,推动着房地产业的恶性膨胀

商品房预售制度这种房地产业所特有的营销规则,意味着开发商一旦获得预售许可,便可"以小搏大、空手套白狼"。巨额的利润,极大地刺激了开发商的胃口。商品房预售制不仅大大降低了房地产行业的入市门槛,造成百业齐奔房地产的局面,也使国家一切行政的、经济的制约手段均相形见绌,削弱了国家行政宏观调控措施的力度,这就是在某些地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始终落不到实处的根本原因之一。

背离了国家法规关于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程序的基本规定

国家对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有严格的合格验收标准(规范)和基本程序。未经合格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而商品房的预售却允许尚未经过验收甚至未建成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显然违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它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而未经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是无法取得房地产证的,这也是商品房交易法律纠纷不断的根源所在。

助长了开发商种种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广州一些楼盘相继曝光了假按揭、重复抵押事件,在广州楼市引起不小的震动。事实上,业内人士都明白,这种假按揭的手法是相当普遍的。只要开发商资金断了链,他们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假按揭"从银行那里把钱套出来。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虽然不都是预售制度造成的,但预售制度无疑为开发商的欺诈骗贷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可乘之机,助长了开发商种种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的发生。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预售制度安排下,交易双方的"标的物"(商品房)并不存在。消费者在一无实物可视,二无证据可查的条件下参与交易,一切都由开发商说了算。加上我们的信息公开机制建设严重滞后,预售制度下的商品房交易是在完全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的。商品房的质量、权属关系、规划与配套设施、设备等等关系着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仅靠一纸售楼合同和开发商提供的售楼书来界定,自然得不到根本性的保障。这也是近年来房地产成了消费者投诉热点,房地产纠纷成为危及社会安定重要因素的根本原因之一。

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源

相当一部分开发商借助于抵押贷款、按揭、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金融工具,把开发项目庞大的债务负担最终都落在银行身上,使商品房的开发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了银行。由地产巨头的破产牵连到金融机构、由房地产泡沫破灭引发金融危机的案例屡见不鲜。

停止实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商品房预售制度赖以存在的条件已不复存在。中国的房地产业已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不再是弱小的、需要扶持的"幼稚产业",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巨大的融资能力;房地产市场剧烈竞争的局面和大量商品房空置的现实,预示着买方市场的形成,每个项目都面临着巨大的

竞争压力,项目开发过程的风险无处不在;而大量违规、违法及欺诈行为的发生警示我们,社会信用机制存在着许多问题。由此看来,2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本身及其发展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品房预售制度赖以为继的基础条件已不复存在,是到了宣告其结束的时候了。

日益深化的金融体制改革,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提供了条件。入世后的中国金融体系,正面临重大的运营机制改革。不久的将来,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工具会相继问世。一个以房地产项目投资为核心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终将形成。房地产项目开发将会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模式,商品房预售制度取消后所带来的项目融资的困难,将由新兴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予以解决。

取消期房销售,开发商融资成本增加导致开发总成本增加,开发商在维持现有利润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也许会加价销售,但对这一价格提高应从多方面看

取消预售未必导致价格大幅上升

陈琳(广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副教授)

现房销售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和消费者购房风险

房地产预售制度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中期的香港,其设立的基础是香港完善的律师和公示制度,以及行业的成熟规范管理。我国内地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引入该项制度,10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于培育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确实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法规订立的不足以及市场的欠成熟,这项制度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其中最为直接的是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令购房者与开发商处于极不对称的地位,一直面临比购买现房大得多的风险,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风险与社会矛盾。应该说,取消现行房屋预售制度,不仅是一项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金融政策建议,也是一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消费者购房风险的社会政策建议。

现房销售降低了全社会的交易成本

取消房屋预售制度后对房屋价格会有哪些影响,这也许是许多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期房销售对消费者最大的吸引力就是其相对于现房销售而言更低的价格与对户型和楼层更多的选择。取消期房销售,开发商融资成本增加,导致开发总成本增加。开发商在维持现有利润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也许会进行加价销售。但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消费者购买期房所获得的价格上的优惠,其本质是开发商对占用购房者资金的一种回报,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购房者若不是提前支付这笔资金购买期房,同样可以从别的投资渠道上获得收益。

第二,消费者在购买期房获得"优惠"的同时,也替开发商承担了极大的风险,而这一风险与购房者所获得的收益相比,是极不匹配的。

第三,房屋的售价最终还是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个别成本。目前,很多有实力、有品牌的开发商实际上已经基本做到了现楼销售。因此,即或是取消预售会导致开发商的成本增加,也未必就一定会导致销售价格的大幅上升。但一些资金实力不强、开发能力较小的中小企业,因资金压力而被淘汰、或被大企业兼并、或几家房地产企业选择重组,倒是取消预售制度后完全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第四,从全社会的角度而言,成本其实有着更宽泛的含义,不仅开发商对房地产的投入是成本,银行因不良贷款造成的损失也是成本,政府对开发及预售各个环节的监控都是成本,购房者因买楼蒙受欺骗而引发的社会风险更是成本。因此,取消房屋预售改现房销售,从某种程度上说,是降低了全社会的交易成本,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购房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取消预售制度不等于解决了房地产交易中的一切问题

当然,房屋预售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其使命的终结,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应该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瞬间。在这个过程中,新的房地产融资方式的培育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包括房地产公司的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房地产信托、引进外资、基金融资以及房地产证券化等,都是可以考虑的融资方式。同时,取消预售制度,也并不意味着就解决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存在的一切问题,加强行业监管与行业自律,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实施信息公开,完善制度与法规建设,才真正是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问题的症结不在预售还是现楼销售,而在开发商以及整个社会的信用缺失。不少现楼销售后也给百姓带来苦不堪言的损害就是明证

症结不在房屋预售制

金贻国(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副院长、教授)

据报载:"近日,央行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广东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尚未接到任何上级部门的通知或要求,广东不考虑央行关于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建议"。我完全赞成省建设厅的意见。

要想价格稳定和增长合理,必须靠足够的有效供给,要鼓励、支持物美价宜的商品房更大量地供应市场,这是促进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当然也是贯彻房产新政的关键。因为全国各大中城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需求增长快于供给增长是总的趋势,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供求决定价格,要想价格稳定和增长合理,就必须靠足够的有效供给。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就一定会涌现出更多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的物美价宜的商品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依法预售商品房是完全合法的。支持开发商预售,不但有效地增加了市场供给,满足了百姓需求,而且为开发商及时筹集大量资金,加快建设更多的商品房提供了最有效的途径,同时也大大减轻了开发商对银行借贷的依赖和风险。这是使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支柱产业能充分发挥作用所必须的政策支持。

央行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建议,我想主要出发点是避免预售带来的银行贷款风险和百姓购房风险。但应该看到,问题的症结不在预售还是现楼销售,而是在开发商以及整个社会的信用缺失。不少现楼销售后也给百姓带来苦不堪言的损害就是明证。

由以上各点,可以得出不应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结论。同时,结合国务院提出的"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调控方针,我认为,对产品和服务优良的品牌房地产企业与非品牌的房地产企业应区别对待。因此,若确有必要修改商品房预售制度,至少亦应作出这样的区别。

在对取消房屋预售制度可能引发的主要问题还没有积极有效的解决办法之前,不宜全面施行现房销售。关键在于地区差异、市场成熟度、开发商能力、消费者水平和金融体系改革配套等条件的具备

时机是否适宜值得研究

王幼松(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建设经济管理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博士)

商品房预售制度实质上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国内仿照香港的房屋预售制度,1993年开始在广东省施行这一制度,1995年推向全国。10多年的发展表明,这一制度为我国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加快了资金周转,在发展初期对培育房地产市场的确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同时,这些年我国的预售制度实践也在不断修改完善,例如预售门槛不断提高,政府逐渐加强对预售款监督管理,加强对违规操作的惩罚力度等。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正效果在逐步减弱

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当初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正效果在逐步减弱,因利益过多倾向于开发商,更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完善的市场环境配合,出现诸多问题甚至弊端。首先,房地产企业良莠不齐,一些不讲诚信的企业利用预售制度中的缺陷,人为操控期房的供求关系,预售中以广告和宣传资料欺骗消费者,所建项目延期甚至停工烂尾,使市场信号发生混乱,从中牟利。由于时间差的存在,有的开发商为了套钱获利,要么一房多卖,要么在收取了买房人预付房款后,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因而增加了投诉纠纷。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是多部门管理,部门之间不够协调,又存在着房地产开发商自律能力差、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机构处于改革期等问题,使银行面临很大的资金风险。

取消预售制度有利于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压缩房地产泡沫,从开发源头推动楼市理性回归

客观地讲,目前的市场环境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条件,市场发育基本成型,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供求矛盾得到一定缓和,未来供给需求可以保证大体平衡。这都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条件。

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从控制销售方式入手,提高投资门槛,增加房地产开发商的自有资金约束,减轻房地产开发对银行资金的过重依赖,以降低房地产贷款的

违约金融风险,减少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面临的金融脆弱性。这有利于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有助于压缩我国房地产行业目前存在的泡沫,从开发源头推动楼市理性回归,也有利于推动房地产金融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同时,由于开发商(包括中介)与消费者之间,无论是市场信息还是专业知识都存在不对称,消费者一方处于弱势,所以,取消房屋预售制度可以增加无良开发商的操控成本,净化市场,减少延期交楼、抵押再售、拖压房产证、烂尾楼等投诉纠纷,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市场震荡不容忽视

实际上,我国房地产业目前尚欠成熟,绝大多数开发商都依赖银行贷款和期房预售资金滚动开发。在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自筹资金主要由商品房销售收入转变而来,大部分来自购房者的银行按揭贷款。按2004年全国的数据估算,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会使开发周期增加6-12个月,资金压力将增大1/4-1/3。显然这是一个不小的比例。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等于给开发商的脖子套了一个枷锁,导致银行贷款难,承建方垫资难等问题,使一些实力不够的开发商因无法正常运转而放弃相关的开发项目,甚至退市。这在一定时间内势必减少商品房供应量,对整个房地产业的冲击会比较大。另外,即便取消房屋预售制度,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房地产金融问题也难以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

只有在房地产市场相当成熟的情况下,才可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综合起来看,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实质上是将政策的支持点从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转向普通购房者。此举不光是一个经济信号,而且还是一个包括建设和谐社会在内的社会信号。因而发展趋势是正确的,未来市场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时机是否适宜值得研究讨论,只有在房地产市场相当成熟,开发商有足够开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式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换言之,在对可能引发的主要问题还没有积极有效的解决办法之前,不宜全面施行现楼销售制,关键在于地区差异、市场成熟度、开发商能力、消费者水平和金融体系改革配套等条件的具备。长远来看,房地产业运作的关键是资本,基金和开发银行应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核心和主导,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可以成为一个契机,引发新的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使整个行业更加健康成熟。

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房屋销售制度——商品房屋预售制度。它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建成时,就把楼宇分成各个单位(以图纸标明)来预售给客户,此时先预收首期付款,建筑期中再收一部分,待楼宇竣工并可以交付过户时再由购房人交足剩余部分的款项。 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买卖,也称之为期房买卖。由于商品房销售在我国属于一种新鲜事物,立法中存在空挡,实践中存在许多模糊认识,理论界也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因此商品房销售市场较为混乱,纠纷层出不穷,本文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预售商品房抵押、转卖和预售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及其处理进行简单探讨。 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因立法规定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欠缺,在房屋预售中有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清。 笔者试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基本法理,参考境外先进经验,对预售商品房设立抵押的三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开发商设立抵押应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和设立严格的条件限制;同时笔者认为应对预购人进行权利保护,并简述商品房预售中常见的纠纷,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关键词:商品房屋预售制度预售合同性质销售过程中常见纠纷处理意见

目录 一、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 (1) (一)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 (1) (二)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 二、预售商品房的抵押问题 (2)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2) (二)购买方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3) (三)双方重复抵押 (4) 三、对预购人权利保护的问题 (4) (一)行政管理方面 (4) (二)合同法保护措施 (5) (三)物权法保护措施 (6) 四、预售商品房的纠纷问题 (6) (一)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 (6)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及其处理 (7) 参考文献 (8)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以成都市地方实践为例 一、可售与非售问题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预售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预售的客体应是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那么是否意味着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可以纳入预售范围呢?当然不是。 预售的房屋首先应符合商品房的属性。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于商品房概念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国家标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建住房[2002]66号)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以建成后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可见,并非所有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属于可以预售的商品房,纳入预售范围的商品房应具有开发经营属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纳入预售范围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业主共有部分 1.法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如物业服务(管理)用房; 2.根据房屋建筑的自然属性,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二)配套公建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修订)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外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笔者认为,判定房屋能否办理预售,还应结合规划、设计规范关于房屋用途的关规定。《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A6 [房屋用途分类] 将房屋用途分为:住宅(成套、非成套、集体宿舍)、工业、交通(铁路、民航、航运、公交运输)、仓储、商业(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16 大类28 个小类。根据国标对上述不同类别房屋的定义,住宅、商业、办公、娱乐用房应属于可预售的商品房范畴,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特殊使用属性的房屋,不能分割销售,否则将影响其整体使用功能;商业服务、金融、文化用房等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确认依法未列入配套公建,建成后无需移交的房屋,也可纳入商品房预售的范畴;而教育、交通、医疗卫生、军事及其他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房屋依法不应纳入预售范畴。 实践中,随着建筑形态的多样化,房屋用途逐渐突破传统规范的范畴,哪些房屋能够纳入预售范畴尚存争议,还有赖于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时更新与完善。 二、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预售问题 现行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均未明文规定办理预售许可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证明材料。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往往会通过土

商品房预售方案(模板)

商品房预售方案 项目概况介绍 项目是由开发,整体规模达到平米,包括。本次预售的是楼栋,共计套房源。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坐落: 3、土地用途: 4、项目总规模: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规划户数: 分期建设的,分期建设情况如下: 一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5、物业情况 2)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3)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 10. 11. …… 4)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二、项目进度安排: (一)项目建设周期 预计建设周期为XX年—XX年,共计X年时间。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 (二)本期预售楼栋施工进度 本期申报预售的楼栋为:(规划楼号),具体建设计划为: 开工时间: 基础完成时间:

结构封顶时间: 竣工交付时间: 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时间: 截止到年月日,预售楼栋现场施工进度为: 三、项目预售计划 (二)本期开盘方案 暂定开盘时间: 销售机构名称: 开盘现场负责人员基本情况:(所登记的人员包括:开盘当日值班领导,负责客户引导、咨询、保卫、保洁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和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 购房客户排号、选房、签约流程: 预售方式:【电脑排号】【现场摇号】【先到先选】【】。 (三)本期开盘应急预案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颁布日期:2001年4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核发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请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件; 4、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6、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及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7、房屋交付验收办法。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县建设局。 3、建设局进行审核和现场查勘,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于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

国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商品房预售作为国际通用而可行的商业销售形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在房地产起步初期为扩大商品房供应规模、刺激房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预售制度存在根本缺陷,由此引发的风险和纠纷也频频出现,削弱了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借鉴海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制的成熟措施,对现有预售制进行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同时设立取消预售制试点,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境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房体制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房屋预售制度,新华社驻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巴西、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分社记者对驻在国和地区商品房预售制措施管理情况的调研显示,各国和地区市场发展状况、信用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导致房屋预售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第三方保管房屋预售款 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大部分都是现房销售,而带有预售性质的房屋与我国预售体系的根本差别在于,美国开发商在交房之前无法从购房者那里拿到资金。 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先与顾客达成预订意向,通常要有一半以上的公寓被预订,开发商才能从银行取得建筑贷款,正式开始建造。顾客在初期支付的订金通常为数千至一万美元,由第三方保管。 项目得到各方面批准可以动工后,开发商将提交通常称为“公寓文件”的文档,内容包括工程预算、技术参数、销售价格、公寓单元的详细说明、交易手续、相关条例等各种有关的法律和技术信息,非常全面。该文档得到批准后会送给顾客过目,如果顾客在反悔期限(通常为15天—30天)内没有提出解约,开发商就与顾客订立正式的销售合约,顾客支付首付款,比例通常为10%到20%。为防止开发商挪用客户资金用于非建设项目,法律通常要求这部分资金也由第三方代管。工程完成并交付时,开发商才能获得房款。

浅析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缺点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也称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点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此外,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目前除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实际上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有价格优势,这也是预售制度为消费者所接受的重要原因。 三、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缺点 尽管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促进住宅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所存在的弊端也浮出水面。如预售商品房销售行为与房屋实际交付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存在时间差,给部分开发商虚假宣传、改变规划、延期交房等不规范行为留下了空子,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此外,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政府和银行的监管能力要求较高,预售制度中隐含的风险因素,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开发行为,银行对资金和预售款使用行为具有较强的监管能力,管理成本也相对较高。 四、对商品房预售制度应否存在的探讨 因此,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支持取消的人表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禁止期房销售,对于促进优胜劣汰,提高房地产行业集中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购房者权益等,会起到积极作用。反对取消的人认为,一旦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市场供应规模将较大程度地萎缩,从而影响房价的稳定和市场的平稳发展。还有人担心,一旦取消预售制,留出的开发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刺激外资加速进入市场,从而加大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有可能引发新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涉及方方面面,不是简单的保留还是取消的问题,对于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还需要做深入研究,如积极拓展房地产融资渠道、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强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商品房预售方案(模板)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方案 填报日期:年月日(地名核准名称)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开发建设。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地名核准名称: (二)项目坐落:区(县)(土地证坐落) (三)土地出让用途: (四)项目总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规划住宅户数:套。 本期【存在】【无】分期建设。分期建设情况如下:一期建筑面积平方米;二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项目物业情况(应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该项目【属于】【不属于】2010年10月1日后,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行新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项目。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本次预售楼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情况) 备注:(选择【不属于】的项目,应在此说明相关情况,并注明与以前办理预售许可证所对应的区域及预售许可证号等内容。) 2、物业服务费用评估(选择【属于】的项目,应填写此内容。开发企业应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随机抽取程序》,在北京建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711083547.html,)上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名称: 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书报告摘要: 3、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4、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 5、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六)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该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共处,具体位置及功能

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doc

2020年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全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xx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而关于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20xx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你读懂了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你读懂了吗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有过买房经历的购房者可能有这个感受,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往往知道有一大推内容,但一看就忘,说不出个甲乙丙丁,这里面很有可能就暗藏着猫腻你却不自知。 楼盘要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政府对其会有很多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如果发展商严格遵照规定来发售物业,买家的许多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例如:政府规定楼盘的高层建筑要建到七层以上才能预售,多层建筑要完成三分之二才能预售;开发商要交齐预售部分的地价才发给预售许可证;预售房款必须专款专用等等。政府就是从预售许可证开始就替购房者对开发商进行把关和监督的。一个楼盘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了该楼盘有否达到基本的发售条件。 楼盘有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可公开发售了,但这张纸还包括了许多丰富有用的信息。 1、复印件无效 政府规定楼盘只有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可公开发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售楼部里显眼的位置。而且,这个预售许可证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有一些发展商借口说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悬挂在售楼部容易丢失,而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其实却在复印件上做了手脚,欺骗买家。很多省份地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增发了副本,正本与副本之间的区别只是副本上多了“副本”字样,其内容、大小、颜色完全一样,而且都是过了塑的。发展商就算不便展示预售许可证正本,也可把副本悬挂出来,再没借口不悬挂原件了。 2、附图必须同时悬挂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除了正证外,还有一个附图,正证对预售项目进行文字说明,附图则是项目平面图,上有楼盘的规划平面图,并用红笔把预售房屋的位置勾勒出来,楼盘周边的规划路也有标示。买家认真查看附图,便可全面了解楼盘的规划状况,无良发展商也无从欺瞒买家了。如故意隐瞒有规划路经过小区的情况也就不会发生了。 在预售许可证的正证上,有这么一行字:“本证使用时须附上项目平面图,并注明预售房屋各栋位置。”这就是说正证与附图必须同时悬挂,而且正证与附图之间盖上了国土房产局的骑缝章,附图也同样过了塑。买家只要察看附图与正证的骑缝章是否吻合,便可知道该附图与正证是否对应。 目前绝大多数的楼盘都没有把附图悬挂出来,目的就是隐瞒楼盘的详细规划状况。有购房者要求售楼人员出示预售许可证附图,但一般楼盘的售楼人员都会装傻:哪来的什么

2021年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 ___ ___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20世纪 ___开始逐步建立的。1994年7月施行《 ___城市房 ___管理法》。这部全面规范城市房 ___ ___的法律借鉴了 ___的房 ___ ___模式,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此后 ___《城市房 ___ ___经营管理条例》、 ___《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 ___转让管理规定》、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等,均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1]。十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育我国房 ___市场、推动房 ___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国家 ___的资料显示:“xx年房 ___ ___资金共筹措17 168.8亿元,定金和预收款达到7 395.3亿元,比上年增长44.4%,占房 ___ ___资金的43.1%,成为房 ___ ___的第一大资金。”我国房 ___业仰仗预售这一扶持性政策,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同时由于预售使得房 ___商便于 ___,降低成本,预售房 ___明显低于 ___,也使得“望房兴叹”的 ___者获得了实惠,在买卖双方的共同青睐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国内不断发展。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自确定以来,其固然 ___了商品房交易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央行房___金融分析小组在其对外公布《xx年中国房 ___金融报告》中强调:“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 ___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 ___销售。”虽然 ___旋即表态,不会废除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这一报告至少指出,预售制度产生的问题,已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笔者以为,目前而言,我国商品房预售所导致的风险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存在着交易不公平现象, ___商将在建商品房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和银行。如果说 ___商从预售制度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风险和付出成本的收益相当, ___者与 ___商各取所需,那么预售制度显然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预售机制,当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 ___者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在这种不健全的预售制度下, ___商不仅能低成本使用银行资金、无息占用 ___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而且也不须承担房屋存货成本,施工建设风险和资金成本被过渡转嫁给 ___者,同时借助抵押贷款、按揭、流动资金贷

浅论商品房预售存在的问题和防范对策

浅谈商品房预售存在的问题及防范对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房地产行业进入鼎 盛时期,各大城市房产开发商大力投资房产事业,建设大 量商品房,但是商品房仍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自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来中,商品房预售就成为房产开发商最热衷的一种销售方式。然而在商品房预售中,如何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难题。虽然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践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不断遭受侵害,其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过于简单、笼统,同时存在很多不足,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房产商预售房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购房者造成的权利侵犯 由于商品房预售时,标的物尚不存在,房产开发商无法即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在商品房预售时,房产商会尽量通过广告宣传美化商品房,甚至夸大宣传、设立定金陷井、使用霸王条款等,使购房者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一)房产商预售房产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房产商无证预售或缺证预售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持有“一照”、“五证”。“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述证照构成了房产商的开发预售资质,有无开发预售资质将关系到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房产商无开发预售资质,

将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购房者无法取得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即使购房者已经占有了商品房,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也要返还给房产商。 2、房产商预售时夸大宣传 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将要购买的商品房有的仅是在建工程,因此,广告和售楼书对购房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购房者了解预售商品房的必需资料。设计精美、充满想象力的广告和售楼书会使购房者充满憧憬。房产商为吸引更多的购房消费者前来参观沙盘,订购预售商品房,往往会印制大量的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来宣传自己楼盘的优势。不诚信的房产商的宣传资料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同时,有的房产商还会特地找来大量“房托”,烘托预售当天的气氛,影响意向购房者的心理,从而促成交易。 3、在预售商品房时设立定金陷阱 按照目前商品房预售市场上的交易习惯,房产商与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一份认购书,对双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项进行初步约定。认购书中通常有着非常核心的内容——定金条款。开发商拟定的认购书对于定金一般作如下规定:“乙方(购房者)须于签署本认购书后X日内与甲方(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交定金,并另行处置该房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具体规定。就初衷而言,“定金罚则”惩罚的是违约方,对双方来说本应是一种公平、公正的一种制度。然而,不少开发商利用了这一制度,或者以此骗取购房者已交纳的定金,或者将其作为胁迫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的砝

商品房预售方案(样本)

龙凤苑C区商品房预售方案项目名称:凤凰新村二期龙凤苑C区工程建设单位: 申报日期: 一、项目概况

二、本项目建成后满足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本项目开发建设满足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 本项目已开发建设39190.46平方米,已申请销售39190.46平方米。 本项目本年度开发建设39190.46平方米,纳入市区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39190.46平方米,其中纳入市区本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39190.46平方米。 四、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将达到市优质工程质量标准以上。工程建设质量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规范和标准为依据。 五、本项目整体或分期交付使用时,按《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06]123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验收,并取得《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后交付使用。 六、基础设施配套

(一)本项目按规定要求建设必要的道路、绿化、路灯、环卫、地上停车场、信报箱。 (二)本项目的各项供水、供气配套设施实行分户计量系统,分户表安装在用户门外。 (三)本项目的供电工程严格执行山西省规定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 11-2005)。 (四)本项目的通信配套设施严格执行江苏省规定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G32/J17-2006)。 (五)本项目按规定建设有线电视等设施。 七、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用房由我单位按项目总建筑面积3‰~4‰的比例无偿提供,即156平方米。 (二)我单位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开发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代管,并登记造册。若我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从所建房屋中扣留或者征用相应面积的住宅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已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中明确。 (四)按规定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八、公用设施配套 (一)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我单位按规划部门批准方案,负责建设并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分别是156平方米、平方米

全套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含全套表单)

房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房产品销售全程管理,明确销售环节权责关系,规范、优化销售流程,防控各种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下属房地产公司。 二、与营销相关的印章管理 1、合同章、骑缝章及作废章由各项目销售经理保管,法人章由各公司财务部财务营销专员(以下简称专员)保管。 2、印章保管人员须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三、销售底价的报批及调整 1、新增房源价格报批 各项目销售部在正式开盘或楼幢加推前,须将《销售底价审批单》(附件一)、价格表及项目公司财务部拟定的成本测算表上报,经项目销售部经理、项目分管领导(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或副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部长、总裁助理、财务副总裁、总裁审批(由总裁在每张价格表上签字),投资营销策划部盖章后执行,原件交项目公司财务部存档备案。 2、销售底价把控 各项目销售部须对销售价格严格把控,对外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

于经股份公司审批、报财务部备案的销售底价,确属特殊情况的,按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及项目公司总经理、股份公司总裁权限以《销售特例审批单》(附件二)形式进行审批。 3、销售价格调整 各项目销售经理须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根据市场及客户需求情况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执行的销售底价须以《销售底价审批单》形式报股份公司审批后执行,投资营销策划部将不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于各项目公司库存房源价格进行普查,并将对于部分有调整空间的房源要求项目公司销售部按流程进行调整。 四、销售合同模板的报批管理流程 1、毛坯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项目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工程部经理共同商定合同模板内容(含附件,详见附件三),经项目分管领导(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或副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股份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法律事务部、总裁助理、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2、精装房买卖合同、精装房补充协议 由项目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工程部经理、采购供应部经理共同商定合同模板(附件三),经报项目分管领导(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或副总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711083547.html,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随着国内房地产产业的快读发展,购房人员的不断增加,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大家对此多有疑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

不能取消期房预售制度的原因

不能取消期房预售制度的原因 大家都知道期房买卖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为什么不取消期房预售制度呢?盐城比较好的房产律师表示,目前房地产市场十分不成熟,如果取消这一制度,房地产市场将会很混乱。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将为您介绍不能取消期房预售制度的原因。 1、房地产金融多元化还差得很远。 目前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融资渠道单一,只有靠银行贷款,还有一部分就是靠预售款,融资多元化渠道还未解决,如果取消预售制度,对房地产项目建设及住房供应将带来不利影响。 2、保证供给是当前的主要任务。 目前多数居民的居条件还未彻底变,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如果供给不能保证,可能会造成市场的动荡,对政府控制房价的努力将会受到影响。供应现房对购房者来讲虽然风险减小,但如果目前取消预售制度,对开发商的资金要求就会提高,在市场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对开发商投资房产将会受到限制,供应量减少,房价很难控制。 3、销售模式应该多样化。 房子只许建好了再卖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消费情况,也不符合世界房地产消费情况。一个制度是否合理要看它是否有利于各方。预售制度至少存在四个有利:即有利于开发商;有利于银行;有利于消费者个人;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对发展经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起着积极的作用。 4、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 如果取消了预售制度,就意味着低成本资金来源减少,资金使用周期增长,资金成本加大,导致资金雄厚的几家大房地产企业形成价格联盟和垄断局面,致使房价上涨。 5、商品房预售有其法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不是随便就能取消的,最终要由法律来决定。 我国现行的预售房制度出了一些问题,不是制度本身好与不好的问题,也不是制度本身在制定时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而没有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应

商品房预售方案样表范本

商品房预售方案样表范 本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商品房预售方案 编号: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申报日期: 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三、项目预售计划 四、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价格及变动幅度 五、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 六、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七、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八、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九、白蚁防治情况 十、抵押权设定情况 十一、商品房预售方案附件 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方案各项内容申报属实,并严格履行本方案中的各项内容。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本公司按规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本公司承诺严格按本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本方案所列的预售商品住房。 3、本公司承诺自开盘之日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本方案的内容。 4、本公司承诺每幢预售商品住房中若有本公司自留的商品房,将在予以明确,该部分商品住房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前,本公司不对外进行销售。 5、本公司在本次预售商品住房前期积累客户过程中,没有以任何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没有进行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6、本公司承诺收取的预售款不挪用到法律规定外的作其他用途使用。 7、本公司承诺积极主动处理商品销售中发生的相关矛盾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前期物业基本情况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级;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的方式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于年月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防城港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备案表》编号和《防城港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元/平方米、商业元/平方米; 经房地产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等级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元/平方米、商业元/平方米;备案编号:物业备案 【】号(项目已有完工交付使用楼房的需填写此项);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为保证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已明确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 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表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阅!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

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下文是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 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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