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是利润分配的结果,在会计期末,公司都要按照规定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

分配,其中有一项就是按照规定计提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中有三项: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其中法定盈余公积是国家规定的,按照税后利润的10%计提(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这两项可以用来弥补公司亏损、转增资本等。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5%-10%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可供分配的利

润在提取完盈余公积后,还有可能向股东分配红利,在做完所有的利润分配后,如果

还有剩余,则称之为未分配利润,就是没有分配出去的利润,这时候将之转入资产负

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

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动因分析

财政金融NORTHERNCONOMY 62一、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据统计,在1992~1995年间,我国发行A股的绝大部分 上市公司分配意愿较为强烈,达到总数的80%以上,盈利公司中有85%以上采取了多种股利分配方式,发放或多或少的各种股利。但1996年以后,股利的发放出现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到1999年达到了低谷,只有43.79%的盈利公司进行了分配。于是证监会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将上市公司的分红状况行为考察是否具有增发资格的条件之一,迫使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获得增发资格、实现后续融资,而普遍采取了针对该政策的策略性分配行为,导致2000年以后股利分配意愿大幅度回升。随着派现公司比例的增加,在上市公司中出现了超能力派现(即每股派现金额高于每股现金流量)的现象。 根据Jensen和Meckling的股利代理成本理论,在股权高度集中、两权分离不彻底的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并不明显,那么我国上市公司将支付较高的股利;但是根据LLSV的结果模型,我国小股东利益缺乏法律保护,则上市公司将要支付较低的股利。那1999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派现水平为什么一直很低,而2000年以后一些公司又开始高派现呢?这其中有什么更为隐蔽的原因吗? 二、股利代理成本理论对我国现金股利政策问题的分析 社会公众股在我国股市中所占比例小且分散程度高,散户监督上市公司所增加的收益远远不及付出的监督成本,从而他们缺乏动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这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中各相关利益主体及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制衡机制弱化。所以,我国股利政策是占控股地位的国家股、法人股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利益相互协调的产物。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主体缺乏人格化的所有权主体,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管理者被赋予的控制权在某种意义上被放大了。而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有动机保存企业的内部利润进行内部融资,以避免企业外部融资的风险,并增加管理者可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在我国的市场监督机制效率低下,流通股股东无法借助兼并、解雇等市场机制约束管理者行为的环境下,不分配或分配非现金股利成为了管理者的优先选择。所以我国上市公司的低股利发放政策并不能有效地降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反而正是代理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表现。 整体改组上市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多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门、政府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他们需要足够的资金来帮助极度匮乏现金的其他国有企业,或是支持本地区的公共建设项目。但是作为最大股东的政府本身没有营业活动,而且缺乏专业化的经营人才,因此很难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来转移现金,于是现金股利成了这类控股股东获取现金最主要的方式。陈信元(2003)对佛山照明案例进行了研究,结论表明:高额现金股利并没有提高公司的价值,主要原因在于现金股利可能是大股东转移资金的工具,并没有反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愿望。而对于分拆改组上市的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在股份制改造时将其优质资产剥离出来改组成股份公司上市。而拥有不够上市条件的劣质资产的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持有股份公司的国家股,其日常营运需要庞大的现金,但自身的经营活动难以弥补这样的支出。于是集团公司出于自身的利益,凭借其大股东的身份,把上市公司变成了“圈钱”的工具。 改组上市的公司股票可以分为可上市流通的公众股和不可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在投资信息的掌握、投资方式以及效用函数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导致了不同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在掌握的投资信息上,非流通股股东处于绝对优势,流通股股东地位处于劣势。在股权成本上,流通股股东购买股票的成本远高于大股东所持非流通股的成本。在股权收益上,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只能在场外通过协议转让等形式转让;而且转让价格一般依据账面净资产来确定,与流通股股东相比,他们 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动因分析 张瑛汪艳艳 (湖南大学会计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摘要:在股权分置时代,现金股利可能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转移资金的工具,这造成了非流通股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本文以股利代理成本理论进行分析,判断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动机,提出了在即将到来的全流通时代,大股东恶意圈钱和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必然大为减少,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动因将会改变。 关键词:现金股利分配动因代理成本理论股权分置改革 北方经济?2007年第9期

利润分配的顺序与会计分录含股东分分红

利润分配的顺序与会计分录 2015-6-25 11:02:2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1、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所得税的缴纳,比例25%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以上)、公益金(税后利润的5%以上)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规章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法定盈余公积提取说明

法定盈余公积提取说明 法定盈余公积提取说明 法定盈余公积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公司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公司法》规定按净利润10%提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提取比例,但至少应按10%提取。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能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设置“利润分配”账户,它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是“本年利润”账户的备抵账户,其借方登记利润已分配额和亏损转入额;其贷方登记利润转入额和亏损的弥补额;本账户年末若为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利润;若为借

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该账户设置明细账户,有“盈余公积转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为了使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当年利润分配情况,企业应按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处理,并将其列入当期的利润分配表。企业发生的主要利润分配业务如下: (1)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账户,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账户。 (2)按规定从本年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账户,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账户。 (3)应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账户,贷记“应付股利”账户。分派股票股利,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非股份制企业分配给投资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账户。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整理:尚兴年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税,缴什么税? 下面我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做个通用性的总结。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当于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情况处理: 1、居民企业: 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注:若被投资方系上市公司的,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非居民企业 (1)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以下两种情况: 1)转赠资本免税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增资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注: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转增资本征税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用友软件的高额现金股利分配案例分析

用友软件的高额现金股利分配案例分析 1、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1)财务状况良好。总体来说公司的发展状况良好,有乐观的盈利预期。 主营收入与主营业务利润率增长迅速。2001年,公司实现主营收入32707万元,主营业务利润为30444万元,与2000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了56.2%和55.9%。 1.偿债能力 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高于12,远远超过一般认为的2或1的标准,资产负债率也只有 27%(2002),长、短期都没有偿债压力,财务风险很低。而且公司每年都盈利,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都是正值,说明净利润是有真实的现金保证的。 2.经营成果 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在90%以上,净利润的绝对值也达到4011.88万元(2002),高于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 3.现金流量 公司2001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为67,300.5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更有10,329.34 万元,说明净利润是有真实的现金保证的。在发放现金股利之后(200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额为-9024.47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1543.79 万元,证明发放高额现金股利还是对该公司现金流量造成了巨大的了影响。 4.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用友软件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大于6,高于企业标准值3的标准,说明企业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正常。 5.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为5(2002)。高于企业标准值3的标准,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快。 2、发放高额现金股利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 是否发放股利会对公司价值造成一定影响。首先,因为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

信息不对称,外部股东无法确实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很有可能从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去推断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故现金股利起着传递信号的作用;其次,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对于股东来说,发到手的现金股利是确定性获得的,而将现金留在公司等待未来的股票增值或更高的现金股利,则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股东可能会对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更高的估值;最后,管理者和股东是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利益冲突,自由现金流过多,公司的管理者更可能过度投资,致使股东财富损失,增加委托代理成本,而现金股利分配将利润返给了股东,减少了管理者滥用现金流的可能,降低了代理成本,这也导致股东对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的估值更高。 另外,我们也应该关注历史因素。在2005年以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股权分置。发起人手中所持有的股份是不能上市流通的,因此大股东的控制权私利无法通过交易手中的股票实现,转而通过股利政策的选择和关联方交易从上市公司转移利润和现金流。虽然经过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将逐渐走上流通的道路,但这仍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股权集中度越高的公司,通过高额派现从上市公司转移现金流的可能性越大,因为现金流将更多地流向控股股东。如前述,用友软件是典型的大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王文京一人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占有较大比重约百分之五十以上,因此其利用股利政策获取控制权私利的可能性很高。 通过用友的高派现政策,可以使非流通股股东早日实现把手中的股票变成资金,早日完全收回成本。而持有用友股份的流通股股东,就不如非流通股股东(购买股票的高价格等因素影响)那么容易收回成本。由此可见,在高派现的过程中,大股东动了小股东的奶酪,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综上所述: 用友软件的股权集中度高,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高派现股利政策最终沦为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的手段。 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中,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事实上已经变成了不同的股,具有可流通与不可流通的不同权利,但这不同权的普通股又具有同等的投票权和分红权。由于三分之二的股权不流通,尽管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买入的是高溢价的股票,决策权还是落在投资成本很低的非流通股股东手中。这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自然只会是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这个问题涉及到了法规制度和企业组织结

股利分配会计处理

在通常情况下,股利只能依据公司本期和前期的净收益来分派,发放形式可以为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也可以是股票股利。分派现金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都会使股东权益减少;而分派股票股利则不影响股东权益总额,因为它一方面减少了留存收益,另一方面增加了实缴股本。股利的发放日期和股利所采取的形式与公司财务政策紧密相关。在决定是否发放股利、以什么形式发放股利时,公司要考虑财务问题,要权衡发放与不发放的利益,要分析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绝不能因发放股利而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同时也不能使公司的股票失去吸引力。 一、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是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派发的股利,也是最 常见的一种股利派发方式。投资者之所以投资于股票,主要是希望得到较一般投资者多的现金股利。发放现金股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有足够的留存收益;2 有足够的现金;3 有董事会的决定。例1:A公司董事会于某年12月1日宣布发放股利,优先股1000股,每股2元,普通股10000股,每股1元。过户截止日为该年度12月20日,股利开始发放日期为次年1月5日。会计处理如下: 1 宣布发放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12000 贷:应付股利———应付优先股股利2000 ———应付普通股股利100002 派发现金股利时: 借:应付股利———应付优先股股利2000 ———应付普通股股利10000 贷:银行存

款12000 二、财产股利财产股利是以非现金形式分派公司的收益,如存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等,最常见的财产股利形式是公司所持有的外公司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财产股利和现金股利相比,只是派发的资产类型不同而已。支付其他公司证券时,如果是按成本记账的,对付出的证券,不能以原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应以股利宣告日的公允价值计算支付的应计股利。例2:仍以例1,若该公司股利系以其他公司的证券发放,该项证券的账面价值为8000元,股利宣告日的市价为12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 按市价调整用于股利分派的股票价值: 借:短期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4000 2 记录已宣告派发的财产股利: 借:利润分配12000 贷:应付股利———应付优先股股利2000———应付普通股股利100003 派发财产股利: 借:应付股利———应付优先股股利2000 ———应付普通股股利10000 贷:短期投资12000 在派发财产股利时,需要对用于派发股利的财产进行分割。但由于企业通常都有大量的零星股份存在,财产分割往往很难顺利进行,因此,财产股利的形式并不多见。三、负债股利负债股利是公司通过建立一项负债来发放股利。通常负债股利都是以应付票据的形式来支付。票据股利的票据,有的带息,有的不带息;有时有规定的到期日,有时无到期日。签发期票支付股利,都是在已经宣布发放股利,但又面临现金不足、难以支付的窘境时,出于无奈,为了顾全如期发放股利的信誉,而采用的一种权宜之计。很少有以长期债券来抵付股

盈余公积例题

第十章第四节盈余公积 一、留存收益概述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是从企业经营所得的净利润中积累而形成的,也属于所有者权益。 二、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盈余公积。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发放股利等。 思考: 资本公积能用来弥补亏损和 分配股利吗? 资本公积不能用来弥补亏损,按照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企业亏损弥补的渠道主要有三条(1)税前利润补亏;(2)税后利润补亏;(3)盈余公积补亏 按照资本保全原则,股利分配只能分配盈余,不能分配资本 1、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1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2、企业使用盈余公积时,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实收资本/股本 三、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思考: 本年利润与利润分配有什么区别? 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年初至月末止累计经营成果,并且损益类科目月末没有余额。本年利润年末要把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尚未分配的利润。期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有余额,其他明细科目没有余额。 [例10—1]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为100 000 000元,每股面值1元。2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80 000 000元,20×1年实现净利润50 000 000元。 假定公司按照20×1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同时向股东按每股0.2元派发现金股利,按每10股送3股的比例派发股票股利。20×2年3月15日,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全部现金股利,新增股本也已经办理完股权登记和相关增资手续。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20×1年度终了时,企业结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50 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 000 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 000 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 500 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5 000 000 ——任意盈余公积 2 500 000 (3)批准发放现金股利: 100 000 000×0.2=20 000 000(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20 000 000 贷:应付股利20 000 000 20×2年3月15日,实际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付股利2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000

关于年末计提盈余公积的规定

关于税后利润的分配,2006年1月1日以前,内资企业提取比例至少为盈余公积10%,法定盈余公益金5%。外资企业至少提取企业发展储备基金10%,不提取盈余公益金。《公司法》实施后,内资企业也可以不再计提法定盈余公益金。由此无论内外资企业,都必须计提10%的盈余公积,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内资企业2006年前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余额可转作盈余公积使用。相关政策归纳如下: 关于计提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益金的规定: A.《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第二条、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B.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93]财工字第474号)第(十)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C.《企业财务通则》(2006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五十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涉税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省地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可以推出,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不属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的资产量化,不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539号)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种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自然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依据

利润分配方案(3)

利润分配方案 企业实现的利润需要依法分配,在利润分配环节,管理者应关注下列信息: 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来源有哪些项目,具体金额是多少。 本年度利润分配的方向如何,具体的分配方案如何。 本年度末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还有多少。 一、可供分配的利润来源 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本年实现的净利润。简称“今年挣的”,是可供分配利润中的重要来源,它和利润表中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应保持一致。 年初未分配利润。简称“以前剩的”,是指截止到上年末累计的未分配利润,构成可供分配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他转入。主要指盈余公积转入,当企业本年度没有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又不足时,为了让股东对企业保持信心,企业会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将盈余公积转入参加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内容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有两个用途:第一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展的储备,是企业扩大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第二是具有风险基金的功能,当企业当年利润不够分红时,盈余公积可以转入参加利润分配,起到以丰补歉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根据公司法规定计提的盈余公积称法定盈余公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决定计提的盈余公积称任意盈余公积。 2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扣除依法提取的盈余公积后的数额就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具体分配的程序和内容如下: 为企业的优先股股东分配股利。 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决定是否为公司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决定是否将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转增股本。 计算期末未分配的利润。 为了更加清晰和直观地说明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企业可以设计利润分配方案表,如表33所示。 表33利润分配方案 编制单位:B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单位:元) 项目本年数上年数 一、净利润525 318 232311 742 715 75283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 420 060 61989484 889 22132 盈余公积转入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1 945 378 852202 227 604 9741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2 531 82323174 271 57528

最新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公司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公司法》规定按净利润10%提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提取比例,但至少应按10%提取。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能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设置“利润分配”账户,它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是“本年利润”账户的备抵账户,其借方登记利润已分配额和亏损转入额;其贷方登记利润转入额和亏损的弥补额;本账户年末若为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利润;若为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该账户设置明细账户,有“盈余公积转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为了使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当年利润分配情况,企业应按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处理,并将其列入当期的利润分配表。企业发生的主要利润分配业务如下: (1)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账户,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账户。 (2)按规定从本年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账户,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账户。

浅论股利分配政策分析(一)

浅论股利分配政策分析(一) 论文摘要:目前,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股利政策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三大政策之一,在公司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直是现代中西方公司财务管理中的一大难题。我们应在研究我国股利政策实践的不同特点的同时,还应分析我国股利分配政策成因及因素。 论文关键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成因分析一、股利分配方式 股利是股息与红利的总称,是指股东依靠其所拥有的公司的股份从公司分得的利润,是董事会正式宣布从公司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作为给每一个股东对公司投资的一种报酬。股利是一种积累留存的利润,股东分配股利是一种权利,但分配股利需具备一定的条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又称红股、送股)两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常常被上市公司作为股票股利的一种替代品,在此一并归人股利分配范围讨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适用的条件不同。现金股利适用于企业现金较充足,分配股利后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能达到一定标准的,并且具有有效广泛的筹资渠道的,才能发放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只要符合股利分配条件,即企业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能够赢利,就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在性质上有差异。现金股利的发放致使公司的资产和股东权益减少同等数额,是企业资财的流出,会减少企业的可用资产,是利润的分配,是真正的股利。股票股利是把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盈余公积转化为股东所有的投入资本。只不过不能再用来分派股利,实质上是留存利润的凝固化、资本化,不是真实意义上的股利。股票股利并无资财从企业流出,发给J烁的仅仅是他在公司的股东权益份额和价值,股东在公司里占有的权益份额和价值,分不分股票股利都一样,没有变化。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对公司、股东财务影响不同。发放股票股利可使股东分享公司的盈利而无须分配现金,使公司留存了大量的现金,便于进行再投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发放现金股利将减少企业的实物资财,直接影响企业内部资产的结构,致使长期资产与流动资产的比重发生变化,有利于调节资产的结构。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所以,两种分配方案不但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且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会计核算上就应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成因分析 二级市场比较欢迎遥红股,而反感派遥现金。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股市还不成熟。红利与股价之比很低,与资本利得相比更微不足道。投资者主要是期望从股利波动中获利,而送红股又是二级市场炒作的题材,填权的可能性很大。也有一些与上市公司利益相关的个人或机构为了赚取该企业股票的投机收益,利用其影响促使管理当局分派股票股利,甚至是高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而西方成熟股市,投资者大都关心的是拿到手的现金股利,而不在乎虚有的送股。 配股比例限期。有关法律规范中对股利政策约束不够,导致上市公司股利政策随意性较强。配股建设滞后。有关法律限制上市公司配股比例在l0配3以下,有的上市公司为了从股票市场上多圈钱,只好不顾自身能力和发展前景,大规模进行股本扩张。上市公司股东中控股股东侧重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零星股东则倾向于近期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流通股只占25%左右,个人投资者数量极多股权高度分散,没有形成合力,不能对上市公司形成制约能力,这就形成了目前上市公司中不分配比例越来越高,现金红利越来越少的肆意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我国上市公司中不少企业致益较差,无利可分。有的上市公司为达到配股要求,操纵利润,

浅谈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浅谈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企业登记注册常常遇到增加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验资报告,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有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净资产(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文试就净资产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方式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的形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正因为有这种分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使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一定要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查明资本公积的形成原因,形成金额是否正确,接受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了所得税。注册会计师审计完成之后对其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但是笔者在执行验资过程中发现有不少企业的资本公积形成是由于对其现有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且金额较大。企业的管理者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如果冒然为其出具验资报告,就会形成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这是因为这种资本公积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情况,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者企业清算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的账面价值。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中,只有发生了产权变动,即改变为公司制时才能考虑调账。根据上述规定,不经法定程序评估资产,是不能调整和改变企业账面价值的。 另外,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注册资本。但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转增资本。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如接受非现金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前,不得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待实现后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后,才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注意的问题.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注意的问题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对于这类资本公积项目,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将其计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科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企业用上述第一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资本公积余额勿需最低保留注册资本的25%。 3、检查被审验单位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对于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除了企业的自主行为外,往往也有法律上的诸多规定和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留存收益的来源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按规定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的公司往往先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进行包装出具审计报告,然后委托另一家事务所进行验资。因此遇到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注册会计师应审核企业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是否申报缴纳了所得税。只有审核了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和银行记录后,方可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4、检查转增注册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一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独资企业直接结转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

浅议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与选择(一)

浅议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与选择(一) 论文关键词:股利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论文摘要: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主要的两种分配方式。本文通过比较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区别及影响,分析中美上市公司对两种股利分配方式的不同选择的现状及原因,据此分别从投资者、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三个角度提出思考与建议,以期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提供指导。 一、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资产来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常用的形式。股票股利是公司用无偿增发新股的方式代替货币资金,按股东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作为股息的股利支付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现金股利只有在公司有足够多的累计盈余以保证再投资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才适宜发放。股票股利只要在符合股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即公司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可以盈利,就可以发放。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现金股利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远期收到的股利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现金股利的发放可以消除股东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疑虑,增强他们对公司的信心,更加支持公司的发展与壮大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财富,但是利用税法对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不同征收方式,可以达到避税和提高流通股股东实际收益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资本利得税不予征收,给股东带来节税好处。如果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就会因为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股东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变现,以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满足自身需求,并可以滋生获得意外收入的满意情绪 (四)对公司的影响不同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现金股利可以向市场传递这样的信息:公司过去一个经营周期经营良好,能产生丰富的现金流,满足投资项目需求并足以支付现金;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并显示了其良好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股票股利则会被认为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征兆,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股票下跌。但是,在我国,股票股利也可能向投资者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公司有新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以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及光明前景。这样就会增强投资者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起到稳定股价甚至提高股价的作用。此外,现金股利的支付会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对管理层造成经营上的压力,以避免其因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代理成本。 (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同 较多的派发现金股利,就使得公司减少了内部融资,而不得不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外部融资,从而便于接受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达到减少代理成本的目的经常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更可能按照投资者利益进行决策。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便利用了内源融资的低成本优势,同时债权人也希望公司将现金留存,以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从而获得债务偿还的良好保证。 二、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选择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以高支付率的现金股利为主 美国公司将每年盈余的大部分用于向投资者派现,主要原因是美国公司股权结构长期以来具有分散化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代理问题,代理成本较高于是投资

如何正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如何正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在会计实务工作中,笔者曾碰到这样的情况,企业当年既没有盈利也有没亏损,但企业年初的未分配利润数是1000万,无其他转入,该企业在当年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100万和法定公益金80万(该企业按8%提取法定公益金)。此做法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基于上述条款,该企业财务人员的结论如下: 首先,企业根据其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的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则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其他转入,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企业亏损当年在五年补亏期内,应由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否则就只能由税后利润弥补);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盈利,即企业有年初未分配净利润,则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应该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

其次,企业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后,按规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由于本企业当年既无盈利也无亏损,表面上不属于上述两者中的任何一种,因此既可以按照亏损情况处理(亏损为零,减去零),也可按照盈利情况处理(盈利为零,加上零)。故企业应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就应该是对年初未分配的利润1000万加零或减零,即以1000万为基数分别按10%和8%提取本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那么,该企业这样做是否正确呢?表面上看,他们的这项会计处理有理有据,但如果企业在某一盈利年度后的每年都是不盈利也不亏损(暂且不论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何等渺茫),每年也不分配利润,但每年都从年初未分配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到最后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就越来越少了。显然,这种会计处理是不合理的,那部分未分配利润被多次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笔者认为,该企业会计处理之所以不合理其症结在于其财务人员将《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所提及的“可供分配利润”理解为“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并将其作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基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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