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阅卷的重点与方法--公诉阅卷

公诉阅卷的重点与方法--公诉阅卷
公诉阅卷的重点与方法--公诉阅卷

公诉阅卷

第一节公诉阅卷的目的

要顺利进行公诉,就必须做好两件事:第一,必须通过对案情的准确分析,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从犯罪构成上给案件“把脉”;第二,必须在“把脉”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以合适的罪名来为案件“初诊”,以供人民法院“确诊”。另外,我们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也有权力对侦査机关的侦査程序进行监督。以上三点是我们公诉人阅卷的方向,而具体来看,我们的公诉人通过阅卷,应当完成以下几个任务,或者说通过阅卷,公诉人可以实现几个目的:

一、通过情节情景阅读,了解案件事实

情节情景,是指案件的发展来龙去脉和详细经过,是案件的基本事实构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必守准则,我们的公诉工作也不例外。该不该起诉,应当以何罪名起诉,都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因此,我们的公诉人员一定要重视案件的事实问题。不能仅以侦査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来认定案件事实,而应当通过对案卷材料,尤其是各项证据材料的审阅,来形成一个独立的基本判断。

情节,主要是指案件发生的一个动态过程,是指犯罪行为如何引起、如何展开、如何终了,最终又如何被立案侦査。通过这些情节的分析,公诉人员要明确案件是否确实发生,是否由该犯罪嫌疑人引起并实施,是否造成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否需要纳入刑事司法程序。而情景,则是指案件进行和展开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应当特别注意的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刑事行为能力,实施犯罪过程中是否有中止、中断、未遂的情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情况等等。通过对情节、情景的阅读,公诉阅卷人员要对案件事实形成基本认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调査,为案件的定性做好准备、做足功课。

具体而言,我们的公诉人员可以以侦査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或者相关口供为突破口,先获得案件的大致梗概,然后,仔细阅读其他材料,尤其是各项证据卷,不论是有利于起诉的还是不利于起诉的,进行全面审査,比对起诉意见书和口供,去伪存

真,得出正确的事实认定结论。

当然,我们要注意到,公诉阅卷毕竟只是一个初步审查工作,各个公诉人的知识结构和理解角度不同,得出的初步结论也会有所差别,因此,我们既要重视阅卷的初步结论,也必须通过后期的各项审査起诉措施对这个初步结论进行验证,最终才能得出最后结论。尽管我们公诉阅卷时形成的事实认定并不具有终局效力,但这个初步结论却有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我们的公诉人员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能仅仅通过讯问、询问等审査起诉措施来“边走边想”,“边走程序,边设猜想,边解谜底”,而应当循序渐进,做好每一阶段必须做好的工作。

二、通过犯罪构成分析,把握案件定性

犯罪构成,是指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构成一项罪名。侦査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査,侦査终结得出初步结论,并移送公诉机关起诉。公诉机关对于移送过来的案件,不能马上下结论,必须首先阅读案卷,了解基本案情,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进行全方位分析,才能初步确定罪与非罪。在确定构成犯罪后,再进一步分析构成的是此罪还是彼罪。这样,是不是刑事案件、是不是公诉案件,公诉人有了基本定性后,才能展开进一步的工作,公诉活动才能顺利进行。

要对案件进行犯罪构成分析,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不是单单依靠阅卷工作就能完成的。但是,公诉阅卷作为审査起诉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对案件进行定性的前提。公诉人接触案件的第一步就是审阅案卷,通过对案卷的阅读,公诉人对案件才有第一步的了解,也会产生第一印象,对案件的定性也有了最初步的认识,在公诉阅卷环节,公诉人必然会形成一个假设性的结论,而之后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审査起诉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该初步的假设性定性结论进行证伪或者证成。正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公诉阅卷并不是一个“点”,而是一条“线”。并不是说承办检察官拿到案件材料,阅读了,案件的公诉阅卷工作就完毕了。公诉阅卷是贯穿于审査起诉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线索,公诉人初次阅读案卷,只是一个预读过程,只能形成一个粗浅的认识,只有通过讯问、询问、调査,并回头进行卷宗分析,“卷”才能越“阅”越深,一直到审查起诉结论的形成。

可见,对案件进行定性,是公诉阅卷必须完成,而且可以完成的任务,但是,阅

卷又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是一个不断猜想,同时不断自我证明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严正对待阅卷工作,不浮躁,不激进。在阅卷时,认真阅读,仔细审査,以得出准确的阅卷结论,从而更加准确有效地进行公诉。

三、通过法律条文比对,初步适用法律

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査起诉,决定一个案件的诉与不诉,怎么诉的过程,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而这个“法律”,既包括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系统内部适用的高检规则,更包括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是,由于国家的审判权具有终局性的权威,人民检察院的法律适用相对而言只具有初步性,人民检察院通过公诉阅卷和审查起诉,并印证相关法律,得出的起诉罪名以及量刑建议,还有待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判,既有可能被法院釆纳,也有可能被完全推翻。

就我们的公诉阅卷而言,公诉阅卷虽然只是“阅”,但正如前文所述,案卷的“阅读”是展开其他审査起诉活动和其他公诉环节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公诉阅卷并不仅仅是单纯的“阅读”,而是一个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案件分析过程。通过阅读案卷,了解案件实体构成,进而“寻找”恰当的法律适用。

另外,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阅卷阶段适用法律还有两种体现:第一,通过阅卷分析,纠正侦查机关的法律判断。例如,侦査机关侦查终结后以A罪提请起诉,公诉人阅卷分析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是B罪,这时,公诉人最终将变更为B罪进行公诉。第二,通过阅卷分析,把握法定犯罪情节的判断,例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犯罪中止等法定情节,从而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

四、通过案件特点概括,拟定审查方案

公诉阅卷是审査起诉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认真阅卷,才能更好地展开进一步的审查起诉活动,可见,阅卷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査起诉乃至公诉工作的效果。公诉阅卷,作为审查起诉工作的突破口,不仅决定了审査起诉怎么切入,也决定了审査起诉如何展开。通过阅卷,公诉人才知道哪些该审查、应当怎么审查,进而拟定审查方案,做到有的放矢,为具体的审査起诉工作打好基础。

案件特点,是指某一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这个哲学原理同样要适用于我们的公诉阅卷。我们的公诉阅卷虽然存在很多普

适性的原则和普遍性的规律,但这绝不意味着所有案件或者同类案件都可以完全按照一样的方式处理。案件与案件之间,必定存在区别,我们的公诉人在阅卷时应当重视案件的特别之处,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审査起诉的若干程序中,有一些是必经程序,而有一些则是选择性程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与否,对于无须实行的程序,则不应进行,不给诉讼参与人平添讼累,不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而对于案件的一些特别情况需要加以确认的,就必须严格审査。例如,如果通过阅卷,发现该案是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必须在审査起诉时注意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程序;如果是经济类犯罪,就必须特别注意犯罪金额的认定和相关物价的核实;如果发现是共同犯罪,在审査起诉中就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相互串供……

可见,公诉阅卷,是案件的切入点和着手点,也是审査起诉活动的“预习期”和“审题期”。公诉人员接手一个案件,面对一个诉讼问题,就必须通过初步的阅读和“预习”,打好腹稿,拟好提纲,这样才能使接下来的审查起诉活动更有条理,更有成效。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员在阅卷时一定要积极思考,认真分析,准确策划,而不能纯粹阅读,被动接受。

五、通过文书材料审阅,监督侦查程序

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神圣使命。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贯穿于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始终,阅卷工作也不例外。公诉阅卷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为对侦查程序的监督。

通过公诉阅卷,尤其是对诉讼文书卷的审阅,检察机关可以对此前的侦査机关的侦查程序起到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通过对诉讼文书的审阅,审査侦査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否完整、规范。例如,是否出示拘留证、逮捕证,在拘留、逮捕后是否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或者没有对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检察机关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进行纠正。

第二,通过对诉讼文书的审阅,审查侦查机关是否遵守了法定期限。例如,拘留、逮捕时是否构成超期羁押,相关文书的送达是否延迟。超期羁押属于程序不当,文书

没有及时送达可能会对诉讼工作造成延误,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这些情况应当加以克服和排除,公诉机关一经发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或者要求纠正。

第三,通过对证据卷的审阅,审査侦査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公诉人通过阅卷,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翻供,前后供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造成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同时,通过对证据卷的审阅,还可以基本了解侦査机关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和欺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岀于自愿,侦査机关讯问人员有没有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权利等等。

以上三点,并不是侦査监督的全部内容,进行侦査监督也不是审査起诉部门的全部工作职责。但是,通过公诉阅卷,我们的公诉人员确实可以发现一些问题,对此,公诉阅卷人员一定要严肃对待。如果通过阅卷发现了侦査机关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就必须认真按法定程序处理。

本节所阐述的五个目的,应该说是我们的所有审査起诉活动的共同目的,也是我们的公诉人的责任和使命。如何履行好这些使命,更好地完成目的,以达到最佳的起诉效果,是所有公诉人共同的心愿。而这一切目标的落脚点,就是要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尤其是要从公诉阅卷做起。规范阅卷,准确起诉,我们任重而道远。

第二节公诉阅卷的定义与定位

公诉阅卷,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公诉过程中对侦查机关所移送起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的审阅。公诉阅卷是公诉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同志看来,阅卷的过程,其实就是办案的过程,案卷阅完了,思路明确了,然后不断反复验证和比对,最终得出审査起诉结论,公诉人员的办案工作也就得以完结。特别是在电子化办案的时代,随着案卷在公诉机关逐层逐步审阅,一个案件的诉与不诉,诉什么,怎么诉也就水到渠成了。这种说法可能略显夸林某,但却足以说明公诉阅卷在公诉工作乃至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因此,认真阅卷、善于阅卷是一名人民检察官的基本业务素质。人民检察官,尤其是承担公诉业务的公诉人必须对阅卷工作高度重视,认真把握阅卷的重点、方法和基本规律。而做到这些要求的基本起点,就必须要深刻认识阅卷工作的定义及其定位,即必须明确公诉阅卷的内在的本质特征,以及其外在的功能展现。

一、公诉阅卷的定义

对一个事物下定义,就是要把握其基本特征,即其内涵,内在属性决定了其功能的发挥。公诉阅卷,简而言之,就是指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对侦査机关移请公诉案件的卷宗进行审阅,并以此来判断该案诉与不诉,以及如何诉。诉与不诉,是阅卷的结果;阅卷,是公诉决定的依据。

(一)公诉阅卷的要素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诉阅卷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对公诉阅卷进行剖析,即(1)公诉阅卷由谁阅;(2)公诉阅卷何时阅;(3)公诉阅卷阅什么;(4)公诉阅卷怎么阅。这四个问题,可以概括为公诉阅卷的四个基本要素。对于这四个W (Who,When,What,How)我们可以逐个分析。

1.公诉阅卷由谁阅

公诉阅卷,理所当然必须由公诉人员主导和进行。简而言之,公诉阅卷工作,必须由上述公诉机构的公诉人员来完成,而非审査批捕、侦査监督科室的人员。综上,公诉人是公诉阅卷的当然主体,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可能也会涉及阅卷工作,但他们的阅卷或为批捕阅卷,或为监督阅卷,而不能混同于我们的公诉阅卷,更不能由他们越俎代庖。

2.公诉阅卷何时阅

公诉阅卷,顾名思义就是在公诉阶段的阅卷。公诉,只是一个概称,体现的是一种职能,而公诉职能的发挥,主要依赖于案件的审査起诉过程。因此,严格来说,公诉阅卷只是审査起诉的一个环节,而且是贯彻于审查起诉始终的一个环节。一个案件,一旦侦査终结完毕,侦査机关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将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至此,公诉阅卷工作就随之展开,直至审査起诉结论的形成。具体而言,公诉人员是通过初步的阅卷来了解案情,并以此为审査起诉的着手点,同时,又必须通过讯问、询问等措施来对阅卷阶段形成的初步认识进行验证,最终形成自己的审查结论。

3.公诉阅卷阅什么

公诉阅卷,阅的就是“卷”,但这个“卷”的内涵非常丰富。根据法定办案流程,公诉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査公安机关或者刑事侦査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

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具体而言,这些“卷”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案件的相关诉讼文书,二是该案的证据卷。以普通刑事案件为例,常见的“卷”大致有:

(1)诉讼文书类:①立案决定书;②拘留证;③拘留通知书;④延长拘留通知书;

⑤取保候审通知书;⑥收取保证金通知书;⑦批准逮捕决定书;⑧逮捕证;⑨逮捕通知书;⑩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起诉意见书。

(2)证据卷:①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③破案报告书;

④挡获经过;⑤情况说明;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其供述与辩解;⑦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⑧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工具;⑨证人证言;⑩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勘验、检査笔录;?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电子证据。

当然,上述文书的归类并不完整,不同性质的案件,乃至同类案件的不同个案,都会有所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该有哪些材料,就要阅哪些材料,不得少阅、漏阅,同时也不得强行要求查阅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文书。

4.公诉阅卷怎么阅

公诉阅卷怎么阅,涉及的是阅卷方法问题,对此问题,本书将专门讨论,而且,对于不同性质案件的阅卷,本书在分论中也会个别探讨。但大致上,我们可以将公诉阅卷的阅卷方法进行一定归类,第一种是按照阅卷程序,可以分为形式审阅和实质审阅,即对案卷材料的形式规范审査和实质要素审査;第二种是按照审阅的对象,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卷审阅和证据卷审阅。同时,基于办案人员个人经验,在法定的限度内公诉人员也会形成自己的办案风格,例如有人习惯从口供着手分析,有人则喜欢从侦査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着手,或者在不同案件中综合应用各种阅卷方法,只要是合法而且合乎情理,我们都应当加以肯定,对于一些优秀的经验,我们更应该加以推广。总而言之,不同的审阅程序、不同的审阅对象,对公诉人员的阅卷要求都有所不同,对此,我们的办案人员既要恪守法定程序,又要有区别地灵活处理。

(二)公诉阅卷的特征

上述四个要件,大致描绘出了公诉阅卷的基本轮廓。除了这些大致的轮廓,我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把握公诉阅卷的一些特征属性,以便更好地揭示公诉阅卷的内涵。总体来看,公诉阅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立场的中立性

公诉人虽然履行国家公诉职能,其立场是追诉犯罪。但是,在阅卷过程中,我们的公诉人绝对不能将追诉犯罪视为自己的唯一使命。公诉人必须恪守中立,以一个中立第三人的角度审阅案卷。公诉人必须严格遵守无罪推定的精神,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视为无罪,不仅要严格审査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起诉条件,还要严格审査侦査机关移送的诉讼文书和证据卷是否规范合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细致阅卷,公正处理。

现实中,有一些检察官嫉恶如仇,特别痛恨犯罪行为,但有时却将这种正义感极端化,认为犯罪分子罪大恶极,自己的终极任务就是要将所有潜在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这种偏激的思想指引下,个别检察官在公诉阅卷时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将注意力集中到证据卷上,全心分析现有的证据材料能否将犯罪嫌疑人定罪,是否还可能存在其他证据,甚至对证据材料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充满了敌对情绪;同时,又自觉不自觉地忽视诉讼文书卷,忽视侦査程序问题,对于相关诉讼文书的缺漏视而不见,或者显示出与侦査机关站在统一战线的“宽容”。这种态度和做法无疑是错误的,所幸这些问题主要只是一些个案。但是,我们一定要加以防范,必须端正中立的态度和立场。

2.形式的书面性

公诉阅卷,重心在于对案件的审阅,其审阅对象是案卷材料,是对材料的书面审理。在此,切不可将阅卷与审査阅卷混淆。阅卷只是单纯地阅卷,如果对案件有其他疑惑,公诉人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甚至可以补充侦查,但是这些行为,不属于公诉阅卷,而是独立于阅卷的审查起诉措施,公诉阅卷仅限于对书面形式的案卷的査阅审读。

公诉阅卷,只是一个“阅”,而不是查。必须先以中立第三方的角度,平正对待所有文书,形成一个最“单纯”的初步判断,才能发挥公诉人的主动査证功能。公诉阅卷必须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其他审查起诉活动区别开来。“阅卷”就是阅,只能通过现有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评判。现实中,一些办案经验相对欠缺的检

察官或者是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检察官由于无法直接从阅卷工作中提取出应当得出的信息,于是就在公诉阅卷阶段过于消极,对讯问、询问等措施报以太大的期待,最后被错综复杂的各类线索所牵制,最终使办案效率大打折扣,这种态度必须得到纠正。

公诉阅卷强调书面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诉阅卷其实是一个“打腹稿”、“列计划”的过程。通过单纯的书面阅读,更有利于公诉人员得出一个单纯的基本判断,更有利于公诉人对案件产生宏观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明确后面的审查起诉方法和步骤,对整个审査起诉活动产生基本的策划,以明晰思路,提高审查起诉的效果和效率。磨刀不误砍柴工,大概也是这么一个道理。

3.范围的全面性

全面性是中立性的内在要求。公诉人中立阅卷,就必须全面地审阅移送的案卷,既要审査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材料,也要审査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材料;既要从形式上把握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也要认真从实质上审査具体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以偏概全,不能只顾形式。应当全面把握。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诉讼文书卷中,有些文书,例如逮捕证,可能本身就是出自检察机关,或者对于一些文书,例如拘留文书等在之前的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就已经做过一定程度的审査,有些公诉部门工作人员可能会下意识地放松对这些文书的审查,或者自觉不自觉地降低了审查标准,这些做法是万万不可的。不管是证据材料还是诉讼文书,不管是侦査机关自己签发还是由检察机关签发,凡是属于法定的阅卷范围,公诉人员都必须严正对待,认真审査,做到全面细致,同等重视。

二、公诉阅卷的定位

前面曾经提到,很多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认为公诉阅卷的过程,实质就是公诉工作的过程,卷阅完了,案子也就水落石出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这形象地说明了公诉阅卷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但是,这个说法也有夸林某之嫌,一方面过分夸大了阅卷本身在审査起诉及公诉工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容易混淆公诉阅卷与公诉、公诉阅卷与审查起诉的关系。因此,我们应当对公诉阅卷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明晰地界定。

公诉阅卷,从名称上强调的是其功能和作用,即为了公诉工作而进行的阅卷。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公诉任务。但从时间段来看,公诉阅卷总体上是包含在审査起诉环节,

案件一经移送到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受理后便开始审査起诉工作,而这些工作的展开,首先就是要对所移送的诉讼文书和证据卷进行初步解读,分析案情以展开进一步的审査工作。而审查起诉本身又是公诉活动的关键程序。由此可见,审査起诉乃是公诉活动的核心和关键,而公诉阅卷又是审查起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诉与不诉、怎么诉,得取决于审查起诉的结论;而审査什么、怎么审查,又得依托于对所移送案卷的阅读。

因此,公诉阅卷基本上可以作出如下定位:公诉阅卷是公诉人员进行公诉活动特别是审査起诉工作的前提基础和先决要件。为了更好地理解三者的关系,我们可以下边一个示意图来表示。

正是基于公诉阅卷在公诉中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公诉阅卷的工作,将公诉阅卷视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检察机关也进行了一些公诉阅卷的创新和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公诉阅卷的研究提高到了理论和规范层面,在决策者重视、理论界关注和实务界推动的良好环境下,公诉阅卷活动愈显规范化、合理化和科学化。

第三节公诉阅卷的基本原则

公诉阅卷的基本原则,简称阅卷原则,是指公诉人在公诉阅卷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整个阅卷工作的指导方针。我国现行立法目前并未对公诉阅卷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的描述,但是在我们阅卷的过程中,还是形成了一系列的准则,这些准则主要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是公诉活动乃至检察活动共有的原则,如法律至上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等;另一部分是公诉人在阅卷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特有准则,如全面审査原则、阅卷经济原则等。

一、法律至上原则

(一)法律至上原则的含义

法律至上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司法现代化和科学化的重要前提。它要求立法者要严格科学立法,执法者要克己奉公执法,司法者要公平公正司法,守法者要自觉诚信守法,简而言之,就是要求所有社会成员、所有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和职权,自觉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各尽其事,各尽其能。作为国家公诉权的代表者,我们的公诉人更应该遵守这一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展开阅卷工作。

在公诉阅卷阶段强调法律至上这一原则,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不仅是因为公诉阅卷活动本身就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因为公诉阅卷工作本身很容易突破这一原则的底线。一方面,公诉阅卷活动与其他审査起诉活动相比,具有主观性,公诉人在审阅案卷时,必须进行一定的主观判断和分析,主观随意性强,容易产生肆意偏差;另一方面,公诉阅卷与其他审査起诉活动相比,具有较大的封闭性,公诉人阅卷是一个封闭、单向的分析过程,易出错而难监督。这两方面的因素,使得公诉人的违规违法的系数更高,而且预防起来更难。因此,在公诉阅卷阶段强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阅卷,尤为重要。

(二)法律至上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落实法律至上原则,要求公诉人在阅卷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行使法定职权

职权法定,是法律至上原则的首要要求,各尽其事,才能各尽其责。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高检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而在检察机关内部诸多机构当中,又由公诉部门负责包括公诉阅卷在内的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公诉部门认真行使这一法定职权,具体包括两重含义:第一,公诉阅卷工作只能由公诉部门进行,其他部门如审査批捕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等都不得干预公诉阅卷工作,不得越俎代庖;第二,公诉部门必须认真担当公诉阅卷职责,不得推卸责任,不得应付了事,必须认真负责,尽心尽责完成阅卷工作,亲力亲为,绝不能懈怠。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严格恪守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公诉阅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要遵守这一规定。我国的诉讼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规则,对各个诉讼环节的运行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什么时候受理、由谁受理,什么时候阅卷、怎样阅卷,阅卷时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阅完卷应当怎么做、不能做什么,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公诉人必须一步一步、踏踏实实做好每件事,走好每一步。关于公诉阅卷的具体程序,本书将在第三章进一步探讨。

3.落实责任追究

有权必有责,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必定带来权力的滥用。公诉机关代表国家

行使公诉权,享有充分的权力,尤其在孤立的犯罪嫌疑人面前,公诉机关的优势显而易见,如果只赋予权力,而不规定相应的责任以及违法后果,法律至上原则就等于空谈。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理念中,我们应当尽量实现两者平衡,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公诉机关依仗职权,肆意践踏犯罪嫌疑人尊严的行为,一旦公诉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就必须严格追究责任,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通过上述分析,公诉人在阅卷环节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就必须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1.在观念上,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各种材料,无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还是不利,都应当一视同仁,不应差别对待。这里尤其要重视发现那些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公诉人不应以“情感好恶”来阅卷,尤其是在一些犯罪情节令人厌恶、容易对被害人引起情感共鸣的案件中,更应当注意坚持全面审査、客观中立,不能先入为主地认定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案的罪犯。

2.在行动上,必须全面审阅所有案卷材料。不管是否有利于起诉,对于移送过来的所有案卷材料,公诉人都必须全部系统审阅。必须认真审阅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冲突矛盾、诉讼文书是否齐备规范、侦査以及移送程序是否规范合法,一一不得遗漏。

(二)全面审查原则的含义

公诉阅卷,其实就'是对移送起诉案件案卷材料的审査。基于检察机关的客观真实义务,也基于更加有效地进行公诉,公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努力掌握和争取有利于自己提起公诉的材料和线索,也必须如实提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材料。这种客观真实义务,在我们的公诉阅卷工作中,就体现为全面审査原则。

全面审査,重点在“全面”,即对于侦査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査部门移送提请起诉的案件的案卷材料,公诉人必须全部审阅,不管是有利于起诉还是不利于起诉,所有材料均不得遗漏,必须系统而完整地审阅。

要求全面,是公诉机关的独特地位和特定职能所决定的。在审査起诉阶段,公诉人其实还未真正开始承担公诉义务,其立场与侦查机关并不一致,甚至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审查起诉,审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还包括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

查部门。公诉机关通过阅卷,一方面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洞察案情,决定诉与不诉;另一方面,还要审査侦査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效,其侦査结果是否达到起诉标准。因此,我们的公诉人必须坚定客观中立的立场,坚守全面审査的原则,努力扮演好“法律守护者”的角色,全力履行好法律监督和提起公诉的双重职能。

三、实事求是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含义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实事求是,就是要求我们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调査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结论。毛泽东同志的实事求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的基本工作精神,实事求是的原则,适用于一切行动和工作,因此,也同样适用于我们的公诉阅卷工作。这也完全契合了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具体到我们的公诉阅卷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求公诉人员在阅卷过程中,必须从现实出发,从客观实际出发,通过实实在在的案卷审阅来分析案情,不能想当然地主观臆断。

可以说,实事求是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讲得最多的原则,讲得多,是说明其真理性和根本性,我们的公诉人千万不能将其口号化、虚无化,而必须真正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切,还尚需大家一起努力。

(二)实事求是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如前所述,原则不能只停留在口号层面,而应当将其贯彻落实。在公诉阅卷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就要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1.尊重事实真相,防止先入为主

尊重事实真相,防止先入为主,体现的是一种工作态度。公诉人在阅卷时,应当从案件本身出发,从现有的案卷材料出发,在解读案卷材料时,必须忠实原文,忠实现有证据材料,以这些材料为基本出发点,不能仅凭自己的“办案经验”随意联想发挥。尤其是一些办案经验丰富的公诉人,不能仅凭自己的定式思维就贸然得出结论,更不能仅以公诉人自居,将自己和犯罪嫌疑人对立起来,先行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判断。

2.深入调査分析,防止主观臆断

深入调查分析,防止主观臆断,体现的是一种工作方法,是建立在尊重事实真相工作态度上的实际行动。公诉阅卷,表面上只是“阅”,只是一个案卷阅读的过程,但是,这个“阅”跟我们事后阅读判例或者案例不同,公诉阅卷的“阅”,本身就是一个具有能动性和决定性的行为,而不是一种置身事外的“故事欣赏”。

公诉人阅什么,怎么阅,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因此,我们的公诉人必须认真处理,严肃分析。

侦査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移送过来的案卷由一系列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组成,这些材料可能相互印证,也可能会相互矛盾,有时候还会看似毫无关联,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员进行系统分析,比对阅读,对于其中的矛盾和疑点,还必须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方式进行调查验证,从而排除矛盾、寻找关联。简而言之,阅读必须仔细,调査必须深入,千万不能主观臆断,肆意推想。

四、阅卷经济原则

(一)阅卷经济原则的含义

法经济学的引入,不仅给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视角,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启示。根据法经济学的观点,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节约司法资源。这种“功利性”的想法,最初受到大部分人的抵制,而现在却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因为,诉讼经济,不仅是节省司法资源的需要,也是减少诉讼当事人讼累的需要,而科技的发展和诉讼手段的进步,又使得这种“节约”成为可能。

法经济学,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诉讼经济,在公诉阅卷中则进一步体现为阅卷经济,即要求公诉人在公诉阅卷中,必须注重阅卷精力和财力投入的有效性,即要求公诉人尽量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少的成本进行阅卷,并得到最佳的阅卷效果。

(二)阅卷经济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经济阅卷,体现的是投入与产出的最佳笔录,在保证阅卷结果正确有效地前提下,坚持阅卷经济原则,就是要尽量减少阅卷过程中司法资源的无谓投入。这种无谓投入的减少,体现在两个方面:

1.减少精力投入,以最短时间办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的期限有严格规定,公诉人的整个审査起诉过程不得超过一定期限。但是,这个期限只是一个底线,只要条件允许,公诉人应该尽量以最有效最迅捷的方式完成任务,不拖拉、不推延。

2.减少物质投入,以最少成本办案

投入,首先体现为物质上的投入。当前我国处于案多人少的司法资源紧林某时期,办案经费增长的幅度远远赶不上案件增加的幅度,因此,必须重视司法资源的节约。在阅卷时,必须重视资源的循环利用,除了必需的文书,其他笔录和材料尽量实现无纸化办公,阅卷的电子化,既经济又环保。同时,在阅卷过程中,如果出现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需要补正,只要能够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解决,就绝不轻易驱车亲自送达或者调取。

第四节我国公诉阅卷的发展历程

公诉阅卷是公诉活动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公诉工作的方法和方式一直都在与时俱进地发展。单纯从审査程序来看,公诉阅卷似乎自始就是那些流程,有什么材料就阅什么材料。其实不然,至少,从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的检察机关建立至今,我们的阅卷手段和方法都有着长足的进步。

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的检察工作中,公诉人一般不会将阅卷视为一个单独的工作环节,在“流水化”作业中,阅卷工作贯穿着审査起诉过程的始终,公诉人通过初步阅卷了解案情,又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方式来验证案卷材料,最后形成一个审査结论,即审査报告和相关的法律意见等等。

为了更好、更直观地透析我国公诉阅卷工作的演变和进步,我们可以以阅卷的手段和形式为线索,将我国的公诉阅卷历程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手写笔录阶段

手写笔录阶段有两个明显特征:第一,侦査机关所移送的案卷材料是手写的;第二,公诉人审阅过程中的记录以及最后的阅卷笔录是手写的。

早期,由于计算机及打印技术还未普及,办公自动化更无从谈起,我们的国家机关除了少数重要文件外,一般都是釆取手写方式办公。侦査机关手写笔录,相关书证也“手工”复制,各种证据卷、诉讼文书卷充满了手写的笔迹,我们的公诉人拿到的

也是一摞的手写稿。同样,我们的公诉机关在阅卷时,也是在专用的办公用纸上手写记录,最终形成的阅卷笔录也主要是手写稿形式,加上承办人、部门负责人的签名签章以及检察机关的公章,即形成了一套诉讼文书,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

这种手写笔录阶段,从表面上看,与现在的电子化阅卷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形式上的不同,但实际上存在较大的弊端。首先,由于当时手写内容太多,亦欠缺统一的规范表格,加上各个办案检察官的阅卷、书写风格不同,会导致一定的个体差异;其次,手写笔录随意性太大,容易岀现书写失误;最后,字字手写,效率会比较低,办案压力本来就大,花太多时间在文书的书写上,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这些弊端,既是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和物质条件,也凸显了我国早期对阅卷工作缺乏较为统一的规范,因此,随着技术的提高和工作的规范,手写笔录必定要退出历史舞台。

二、文件复印阶段

随着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打印复印技术的兴起,公诉人不再以“老黄牛”式的耕作方式办案。复印技术,给公诉阅卷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在这个时期,侦査机关移送的诉讼文书、证据卷及所有卷宗一般都是釆取复印件形式,公诉人阅读各种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自己办公也采取计算机打印及复印的方式,各类表格日益规范化、统一化,各类材料清晰明了。用复印代替手写,不仅仅使我们的公诉人从繁琐沉重的手抄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了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这种统一规范、简洁明了的打印复印卷使得公诉阅卷工作日趋规范,为公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用计算机打印复印代替了手写,但办案人员的分析思考过程仍在,其办案的理念和思路是一致的,都需要对案卷进行全面、中立、仔细地分析,以形成阅卷结论。机器化并不会带来阅卷工作的机械化。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阶段

划分出这么一个阶段,主要原因在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公诉机关只向法院移交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及照片,无须移交卷宗。也就是公诉机关所审阅的案卷材料,不能像以前一样全部移送给人民法院,这就使得我们的公诉机关,必须用更少的材料来说明起诉理由。这对我们的阅卷工作提出了新

的挑战。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公诉机关不能再移送那么多材料给法院,以防止法官阅卷太多,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但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给公诉机关的材料却没有新的规定,即仍然是要移送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公诉人要阅的“卷”并没有减少,公诉人要形成最终审查结论也没有实质性变化,仍是将侦査机关所移送的全部材料进行审阅,并通过其他审査起诉活动,得出自己的审査结论和起诉结论。

这样就容易产生一个微妙的问题,这就是:检察机关根据自己的审査,得出了自己的起诉意见,由于其职能和立场是控诉犯罪,加上上级的绩效考核,检察机关难免会有力争自己起诉成功的“欲念”,而与此同时,由于不用再向法院移送那么多材料了,这就使得检察机关“有空可钻”,也使得一些检察院的具体做法产生了不一致。主要表现为,由于“主要证据”很难界定,在绩效考评指标的压力下,个别检察院可能就打起了小算盘,一些证据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了,而且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但是为了保证起诉成功率,公诉人就会在向法院移送材料的时候将该项证据隐瞒,这就使得,某项证据在公诉阅卷过程中引起了公诉人的重视,会很大程度上促成公诉人的“心证”,但却没有直接在阅卷笔录中反映出来,阅卷笔录和审査报告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冲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起诉案卷移送作出了新的规定。其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应当说,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考虑到了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现状。对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机关而言,必须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公诉阅卷活动乃至公诉工作的质量。

四、办公自动化的审查报告综合阶段

近年来,为了提高检察机关公诉阅卷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公诉机关的审査起诉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查报告的综合化使得公诉阅卷更加规

范化。同时,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公诉工作基本通过办公网络的内部程序完成,这使得公诉阅卷工作更加效率化和科学化。具体而言,目前的公诉阅卷工作有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公诉阅卷工作实现计算机输入。侦查机关在侦査终结后将案件移送

至公诉机关,一经受理,承办检察官便开始进入电子办公系统,按照系统的提示和要求,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逐步逐层录入,每录完一项,办公系统便会得出相应的环节结论和提示,继而提醒进行下一阶段的录入。承办的主诉检察官通过对案卷的审阅,一边录入相关信息,一边进行分析,将相应结论录入系统。一个环节录完,自动进入下一个环节,案件在承办人、公诉部门负责人以及检委会、检察长之间按顺序依次作业,最后自动生成一个综合性的审査决定,一个案件也随之完成了审查起诉工作,公诉阅卷在整个审査起诉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一目了然。

其次,审査报告综合化,公诉阅卷形成的阅卷笔录成为审査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之前的几个阶段,审査报告并不是必需的,很多检察院并不重视审查报告的写作,甚至有些检察院根本就没有审查报告,只是形成一个简单的阅卷笔录和审查结论。现在,各级检察院越来越重视审査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审査报告细致化、标准化,严格、详细地记录整个审查起诉过程,而我们的公诉阅卷活动所形成的阅卷笔录或记录也成为审査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份详细的、综合化的审査报告,可以充分展现公诉阅卷的过程和结论,将公诉阅卷和其他审査起诉措施紧密衔接。

与之前的几个阶段相比,办公自动化的审査报告综合阶段明显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简明有效。但是,由于仍正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各个检察机关的步调仍不统一,在条件相对好一点的地方,这种工作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成就,而且一些检察院还在尝试更新的探索;而在一些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公诉阅卷可能总体还属于资料复印阶段,公诉工作的展开仍然延续着旧的模式。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试点地区的成功,这种科学高效的阅卷方式和工作方法会逐渐普及开来,公诉阅卷的质量和效率也会日益提升。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易胜华 (1)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易胜华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认真、仔细、 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 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 比较普遍。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 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 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 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 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 体会。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 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 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 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 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 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 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 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 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 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 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在我国,办案机关 “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 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另一方面,法律对于 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 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 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 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阅卷的方法与技巧

律师阅卷与方法技巧 韩冰 在讲这个课题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 ·阅卷笔录的重要意义 有的律师阅卷时不做阅卷笔录,可能是出于下面的原因:一、认为材料可以复印,直接在材料上圈圈点点也是一种阅卷的方法;二、有时案件比较简单,看几遍就可以掌握细节。 那么,做阅卷笔录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做阅卷笔录这项工作不是无用功,它实际上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阅卷笔录是办理案件、看材料这一过程的工作反映; 二、阅卷笔录是阶段性的工作成果; 三、阅卷笔录还是要保留的档案的一部分。 之所以要先讨论这个问题,是要帮助大家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可以不夸张地说,阅卷的程度决定了律师在后面一系列的工作中能做到什么程度。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从何而来?现在审判工作讲效率,一般的小案件并没有给律师多少独立自由发言的时间。就在这很短的时间里,律师想要表现自己的基础是什么?仅仅注重法庭上的那小段时间是不够的,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都在于阅卷。 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总体可分为三大部分,即:阅卷的目的、阅卷的方法和阅卷的原则。 第一部分阅卷的目的 阅卷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 (一)了解案情; (二)发现疑点; (三)厘清思路; (四)查找依据; (五)评估目的;

(六)协助审理。 一、了解案情 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最基本的要素入手来说这个问题。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民事、刑事,不论简单、复杂,都会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结果。 用什么方法了解案件事实?拿到案卷材料后,我们可以尝试列表,将案件的各要素一一列举。 例如:一个含有3起事实的案件,可以这样描述案情—— 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事实1 2010.6.20 十月大厦众多阅卷——事实2 ………………………… 事实3 ………………………… 这样,案情中需要了解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通过这样的表格就会很快发现,从而更好地达到阅卷目的。 通过阅卷了解了案情以后,我们才能知道下一步动作。 看材料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律师看的材料与证据密不可分,阅卷一定要看案件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工作中我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公检法虽有一套符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流程,但这些工作流程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材料也不一定符合证据要求。这就需要律师从最基础的工作——阅卷中对材料进行筛选,所以做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 思考: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是证据吗? 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案卷材料中有时会含有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这部分“事实”通常是由办案说明的材料而来。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办案说明是不是证据?二、办案说明能不能证明事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应当能够发现这其中的问题。另外,一个办案说明如果是证据,它是属于书证,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办案说明并不在这些种类的范围之内。如果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阅卷难是律师执业难的一个侧面反映,探究阅卷难的根源,提出阅卷难的解决办法,不仅对解决阅卷难有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也是十分有益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谈几点个人体会。一、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老《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法定义务,而辩护律师则不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应该说,针对控方而言,举证不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权利。换言之,只要控方拿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便无罪,法庭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便判决其有罪。所以,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以挑剔的专业眼光,“审查”、“核实”控方的证据能否成立,能否从法律上支持其控诉主张。《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根据该项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审查”、“核实”控方有无全面、真实、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说辩护律师无举证的义务是针对控方而言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而言,便有义务调查收集、举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辩护律师的这项工作,能促进前两项“审查”、“核实”工作,与前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根据前述的“审查”、“核实”工作的需要,向侦查与检察机关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之后,如果不被采纳,辩护律师则主动举证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证据。从这个角度上说,辩护律师有点类似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监督施工单位。有一点不同的是,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准亲自“施工”,而辩护律师则可。辩护律师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条重要的途径、手段便是阅卷,因为与其委托方相关的大部分信息全在卷里。即便是律师自己调查取证的一部分工作也与阅卷息息相关,或靠阅卷发现线索提供信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阅卷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无此则无它。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本来不难的阅卷变得困难。1996年修改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08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包括此条在内的所有老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将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侦查卷宗全部移送人民法院,但实践中确是这么做的。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侦查卷宗全部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完毕后,将检察卷宗,至少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上述卷宗,几乎不存在阅卷难,至少不存在阅卷的法律障碍和制度障碍。1996年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50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如果把新、老《刑事诉讼法》加以对照就不难发现,新《刑事诉讼法》悄然做了重大修改:只要求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以检察机关不再向以前那样向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侦察卷宗和自己的检察卷宗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指出的是,即便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也可以不是全部的,只移送“主要证据“就可以了。检察机关不移送侦察卷、检察卷,辩护律师自然就难以阅到卷了。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律师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根据审查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 案卷到手后,首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进行程序审查,从报案、管辖、立案、破案材料、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手续,直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各种程序性的文书,以及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都要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载下来。通过程序性审查能够发现的问题一般有管辖不符合规定,如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立案不符合标准,如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立案,或者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侦查或检察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或相关手续不合法;搜查、扣押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讯问、询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程序严重违法将导致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将案件撤回或者退回;对不属于严重违法的程序瑕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补正。 (二)实体性审查 体审查是对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审查证据的三性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针对指控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相关证据,审查中按照从单个证据审查到同类证据对比审查,再到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顺序进行。在这里为了说明不同的审查方式的特殊要求,因而分别讲述,实践中则往往是综合进行的。 1.审查证据的三性。这是从证据自身特征的角度,侧重审查证据材料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可以说是审查证据成立的要件。审查证据的三性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但不是侧重分析证据能够证明的案

民商事诉讼的基本功——律师应当如何阅卷

民商事诉讼的基本功——律师应当如何阅卷 阅卷,是诉讼律师了解案件事实最直接的方式,也是每一位诉讼律师的必修课。诉讼律师的工作无非分为“输入”和“输出”两个过程,即:将案卷材料录入大脑并梳理为法律事实,再对其进行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表达,形成法律上的评价。本文主要结合笔者自身经验,谈一谈在阅卷的过程中,如何高效、高质地完成对案件信息的掌握。 笔者认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至少需要三次系统的阅卷工作。第一阅,按照合理顺序全面系统阅卷,同时制作阅卷笔录;第二阅,把控案卷材料之间的关联性,撷取争议焦点;第三阅,确定诉讼路径。 第一阅:按照合理顺序全面系统阅卷,同时制作阅卷笔录 第一次阅卷是重中之重,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最多,因此笔者习惯利用完整的时间,高效率地完成第一遍阅卷,这种阅卷效果往往最好。打个简单的比方,一部三个小时的电影,如果分两三次欣赏完,会导致思维和记忆的断层,观看的感受必然不如一次看完好。同理,若阅卷过程被分为几天,那么律师对案件的把握也是不连贯的,从而导致产生的理解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因此,笔者建议大家选择在一个完整的时间段内完成第一遍阅卷,例如一个完整的上午或下午,时间尽可能不超过一天。

1.按照一定顺序将案卷材料进行排列,再阅卷。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律师可以按照时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顺序将案卷材料进行排列,其目的是使律师在阅卷时保持清晰的逻辑。如果是二审、再审案件,先仔细阅读原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找到其中的差别,形成对案件的初步把握,然后再带着问题阅读其他材料。第一次阅卷时,律师应当做到全面、系统阅卷,不遗漏任何一份材料。 2.在阅卷的同时制作阅卷笔录。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人的记忆力是有限的。律师在面对庞杂的案件时,案卷可以堆成一座小山,如果不及时进行记录,就可能导致读了后面的又忘了前面的,遗漏案件的重要信息。若重新从案卷中找寻找材料,既浪费时间,又无法形成对事实的准确把握。因此,把读到的信息记录下来,形成阅卷笔录,是阅卷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作。 案卷记录的方式可以是用手写下来,也可以是电脑输入,其目的在于放慢阅卷的速度,留给律师一边阅卷、一边思考的时间,进而加深对重要信息的认知。需要进行记录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律师认为有价值的重要信息、可能对案件有影响的信息以及存疑的信息(如合同之间的矛盾差异等),例如:合同中重要的条款(如当事人权利义务、标的物、约定解除权、违约责任、签订日期等)、原裁判中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裁判结果、关键证据的陈述等等,把存疑的信息记下来是为了在读到后续有关的材料时,律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前言 绝没有天衣无缝的指控,只有找不到辩点的律师! ——据传,出自某著名公诉人 刑辩律师最大的痛点,不是频繁的会见,不是连续数日的庭审,更不是当事人的不理解,也不是个别公检法无故加之的刁难。而是,面对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一筹莫展——狗咬刺猬,无从下口。 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或者好工具,能够解决这个难题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通过向一些技术高手(包括但不限于镐赞、林广军、莫丽冰)学习,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完全可以整理出来一套实操性很强的阅卷神器套装。 第一部分传统阅卷法 之前,刑辩同行们的阅卷方法,其实挺丰富多彩的,各门各派都有自己的独门绝技,各有特色,比如表格法阅卷、制图法阅卷、流程图阅卷、思维导图法阅卷等等不一而足。 更神奇的还有人打印两套卷宗,把认为关键材料直接剪裁掉,重审装订成册,这应该是受李敖“裁书学习法”的启发,发明创造的。

这些方法虽然百花齐放,貌似很不错,但是却都有致命的缺点——阅卷时耗时耗力,搞的精疲力尽,开庭时手忙脚乱,导致庭审效果不佳,最终引来客户的抱怨。 费了很大的劲,出了很大的力,却没有得到期待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出力不讨好”吧? 第二部分黄金圈法则 有一本书写的很好,书名是《从为什么开始》,讲的是只有先想明白做一件事的目的或目标,也就是为什么做这件事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做好一件事。 具体来说,就是要想明白三个问题:Why?What?How? 1.为什么要做这件事? 2.用什么工具或方法做这件事? 3.具体如何来做这件事? 其实,如真正想明白这三个问题,高效阅卷的事,基本就解决了九成。 〇一Why 我们先来考虑几个“为什么”的问题。 刑辩律师为什么要阅卷? 答案应该是: 找出辩护要点,总结质证意见,准备庭审方案。 另外,不阅卷的后果,其实也挺可怕的。君不见,有些辩护律师由于不认真阅卷,而导致质证没预案,庭审被控方碾压,律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 一、《嘉善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2页第二段2005年2月17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据杨函青所说他并未参与该斗殴,而是去劝架,因此不应将其定罪;即使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知,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而该事件发生于 2005年2月17日,截至今日已超五年,已过追诉时效,因此不应再将其列入罪名中。 二、《讯问笔录—xx》第6次 第2页第六段“在7月13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当时老吴打电话对我说李志明他们要过来抢生意,他要找一帮人去把他们把人打走,他也会叫“麻辣烫”叫一帮人去的,叫我也叫一帮人过去,我就对他说: “你叫“大刘”叫人好了,反正他也有股份的。” 第2页第八段“当时“老吴”打我电话叫我叫人去,我就让他找“大刘”,所以人应该是“大刘”叫的”。 由此看出 2011年7月13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杨函青并未参与,更不是该事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 三、《讯问笔录—杨函青》第7次、《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和《询问笔录—沈一平》第1次 《讯问笔录—杨函青》第2页第六段“具体都是张建光操作的”,“后来有一天张建光打我电话对我说:

”我本来打算收买亚之杰的员工的,现在不行,你帮我叫一些人我要去打他们的员工。“当时我也没有理他,后来我知道张建光带人去把亚之杰的员工打了” 《询问笔录—马新朋》第9页第四段“之后有一天,刘斌跟我说“阿建”亲口跟他说过,当时我和冯波、李新三个人被打的事情就是他叫人干的。” 《询问笔录—沈一平》第6页第六段“一开始我估计肯定是“疯子”叫人来打马新朋他们的,后来我找到龙腾劳务公司的股东吴学忠,他告诉我说确实“疯子”叫人去打的,后来刘斌也告诉我说“疯子”亲口告诉他上次马新朋被打的事情就是他一手策划的,那三个小青年也是他叫来的。” 由此看出, 2011年6月24日上午在嘉善县经济开发区320国道和黄河路路口往南约100米的绿化带处对亚之杰工人马新朋、李新、冯波的故意伤害是马建光一人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杨函青未参与该事件。 四、《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 第3页第十段“基本上都是“阿建”带人来威胁的”。 第5页第第十二段“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当时我们公司的工人翟光玉一个人在宿舍里,我们都外面去玩了,当时“阿建”、“麻辣烫”两个人到了我们宿舍,他威胁翟光玉说“你们只有两条路的,要么跟我做,要么滚蛋,继续跟着亚之杰肯定是没好果子吃的”等话,还让翟光玉把这些话传达给其他工人,这是后来翟光玉告诉我们的。”由此看出, 2011年6月19日、 2011年6月20日和 2011年6月21日对亚之杰员工的一系列言语威胁,都是张建光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

阅卷笔录(刑事)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 地点: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____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__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_____中法伤鉴字第___号《关于对田______伤情的认定意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受害人田_____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____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医:王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2:00 田______,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 5cm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 医生:胡_________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考试阅卷方法和流程

考试阅卷方法和流程 一级建造师方法信息:一级建造师考试阅卷方法和流程 阅卷是把多年来人工阅卷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和现代高新技术相结合,以计算机*络技术和电子扫描技术为依托,以控制主观题(案例题)的评分误差,实现考试公平性原则为目的的一种新型阅卷方式。近年来,已经普遍应用到各种重要考试阅卷中。*上阅卷时,教师不是对考生的原始答卷直接评分,而是在计算机*络上对电子化了的考生答卷评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也将实行计算机*上阅卷。考生必须对*上阅卷有所认识,以避免出现答题技术上的丢分,影响考试成绩。 在印制试卷时,将试题与答卷分开,即试题部分不再给考生留作答空间,所有题的作答区域都印制在答题卡上。考生在答题时,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涂黑,主观题(案例题)在答题卡的相应区域内作答。 阅卷过程因主观题和客观题不同,分为不同的阅卷阶段。 客观题的阅卷过程相对比较简单,阅卷时先用高速扫描仪或专用阅卷机快速扫描答题卡,然后由计算机自动对比标准答案给分。 主观题的阅卷则相对比较复杂,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用高速扫描仪快速扫描答题卡;二是计算机根据阅卷要求按题目组合将答案切割成一个个图片,以批号流水号为索引给每个考生建立一系列文件存入服务器;三是服务器随机地将每个考生的答题图片自动分发给评阅相应题目的阅卷教师面前的终端计算机,阅卷教师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将结果输入计算机。 主观题每道题的阅卷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教师完成的。当阅同一个考生同一道题的两个阅卷教师所给的分数差小于规定的误差值时,计算机自动取两人的平均分作为该考生这道题的最终得分;当两个阅卷教师所给的分数超出规定的`误差值时,任务分发引擎自动将该考生该题的作答图片随机分发给第三个评阅此题的阅卷教师,第三个阅卷教师评阅完毕后,误差引擎再对这三个阅卷教师的分数进行两两比对,如果某两个阅卷教师的分数差小于规定的误差值,计算机自动求平均值确定分数,如果都大于规定的误差值,服务器则将该考生该题的作答图片自动分发给阅卷组长,阅卷组长既可以单独根据评分标准给分,也可以查阅前三个阅卷教师的评分结果,选择一个合理的分数作为最终分数。考生的所有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

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 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是不正确的。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例如《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但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

考研阅卷形式及流程

考研阅卷形式及流程 六个工作组 大家都应该知道,考研统考科目实行集中统一阅卷。自命题科目试卷一般是由报考院校专业导师命题,当然也只能由该院校相关院系老师阅卷。因为专业性的东西必须由懂这个专业的老师判断。统考科目试卷阅卷工作一般是由各省市考试院主管负责,并召集阅卷老师在统一的一个地方进行封闭式阅卷。 一般情况下,阅卷工作组分为以下六个小组,各自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1、人工评卷组,负责所有统考科目主观题评卷 2、机阅统分组,负责所有统考科目客观题评卷,负责成绩录入、校对、数据处理、合成等工作 3、复核组负责主管题试卷几份的复核和登分 4、试卷调度组,负责试卷接收、整理、分发、回收和保管 5、纪检组,负责全部评卷工作各环节的纪检监察 6、后勤与保卫组,负责评卷期间的后勤保障与保卫工作 网上阅卷 从2013年起,教育部就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统一评卷,并对阅卷现场全程录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规范考试管理,提高评卷质量,确保公平公正。实行网上阅卷,电脑自动分配试卷,同时有严格的复查机制,这就最大程度保证了考试阅卷工作的公平性。 关于网上阅卷,其实就是在电脑上看卷子打分。当然前提是把试卷扫描成电子版,存储起来,然后再进行评卷。 阅卷工作流程 1、招生单位送交试卷 2、评卷点召开评卷老师及工作人员会议 3、组织教师试评制定评分细则

4、人工原卷机读阅卷 5、复核、成绩录入、校对、合成等 6、成绩检查、舞弊处理 7、各招生单位网上报业务课成绩,预合成 8、各招生单位报业务课成绩、领取合成后成绩库 9、申请查分查卷 其中,小编提醒大家,从第四步到第九步,是考研阅卷工作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耗费时间的阶段。一般会持续大概15天左右。之后上报业务课成绩,领取统考科目成绩之后,再进行合成。整个过程至少得一个月。正是因为阅卷工作的复杂和严谨性,所以今年不少省市之前发出通知说,2月中旬公布初试成绩。也就是说,从阅卷开始到公布初试成绩一般要一个半月。当然,今年考生人数减少,阅卷工作可能会提前几天结束。同学们也能早日看到成绩啦! 小提示:目前本科生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就业主体是研究生,在如今考研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我们想要不在考研大军中变成分母,我们需要:早开始+好计划+正确的复习思路+好的辅导班(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2017考研开始准备复习啦,早起的鸟儿有虫吃,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加油!

(完整版)律师阅卷笔录范本

律师阅卷笔录范本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地点:广州市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____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__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_____中法伤鉴字第___号《关于对田______伤情的认定意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受害人田_____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 4.5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____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法医:王_________

网上阅卷形式下答题技巧和规范化要求

网上阅卷形式下答题技巧和规范化要求 由于网上阅卷受硬件设备、操作方式等条件的限制,对考生的答题质量要求更高。充分认识到答题规范的重要性,对避免技术失分会有很大的帮助。 以下将分别对网评下的答题规范和答题技巧进行简单的说明。 一、根据网上评卷技术要求,考生须统一配置考试专用物品,如2B铅笔、0.5毫米中性黑色签字笔、垫板、橡皮擦、卷笔刀等。 二、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在答题卡的规定区域用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认真填写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时,字迹要清晰工整,除此以外不得作任何标记,以免计算机误读。(缺考…………) 三、标准化的网评,“试题卷”和“答题卡”是分开的,考生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科目考试时,选择题和非选择题都必须作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否则无效。 四、客观题作答时,必须用规定的2B铅笔进行填涂。答案如需改动,可以用橡皮擦将所选答案擦干净,再选涂另一个选择项。作答时一定注意试题的题号与答题卡的题号一致,选择字母与涂黑的字母一致试,不能答错位。涂时要涂满、涂黑、涂实、涂匀。要做到前后书写轻重、大小一致,建议在时间比较充足的情况下,先打草稿,力争保持答题卡书写清晰和卷面整洁。 五、今年中考虽然采用网评,但由于中考命题和制卷均为省里统一操作,考虑到其它原因,今年试卷除英语试卷以外其它科目仍然采用传统试卷格式,即没有专用的答题卷,没有醒目的答题框。因此,较标准化网评还是有一些差别的,需要考生注意。 所以,在其它科目作合答时,无论是主观题还是客观题,一律使用0.5毫米中性笔书写。如果使用小于0.5毫米或大于0.5毫米的签字笔,前者字迹过细,导致扫描图像不清晰,后者可能因笔墨渗透而污损卷面。 书写时字迹要工整、清晰,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要适当,行距不宜过密。不得使用铅笔、红笔、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作答。 六、阅卷部门通过扫描仪对考生的答题卡进行扫描,并按题目分割成一幅幅图片,分别呈现在阅卷老师的电脑屏幕上。阅卷老师看到的并不是一个整图,而是由整图切分后的一个个小图像。不同的老师根据阅卷任务的不同而看到的图像各不相同。例如,1题、2题为某些老师的阅卷任务,那么,这个老师只能看到这两题的答题区域的扫描图片,如果考生把1题和2题的答案答到了上述区域外,阅此题的老师就无法看到。另外,考生在答题之前应先看清题号,不要错位,不要弄错答题顺序,不能将甲题的答案错填到乙题的答题框内;,不要超越范围。 标准化网评试卷除了在答题卷上作答以外,并且还有一个特点,即答题卷都设有专门的答题框。这一次除英语,其它科目非标准化考试也没有醒目的答题框。这时,基本上就和传统的考试一样,除了一些题目需要填写在指定的区域外,其它所有主观题的下方都会有一个答题区域,考生把答案填写在这个区域即可,填写时要注意不可超出或跨到其它区域。如超越了答题范围或答错了位置,都会导致该题被判零分。 由于没有醒目的答题框,因此,我们建议每个考生自己心里要有一个虚拟的答题框预设。这里,我们可以把这个虚拟答题框这样定义:两边垂直于本题目左右两端文字的下方、上下不超题目文字的区域。“答题框”虽然在卷面中不会出现,但每个考生自己应该清楚这个区域,也切忌将答案写在答题框外。另外,由于换页,同一试题的答题区域可能有转接,考生答题前应仔细看清楚。 尤其对于英语科目,答题错位、写在“试题卷上”,使用文字注明、超出指定作答区域或答在试卷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 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 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

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第二遍是详细阅卷,尽可能的阅读每一份案卷材料,以一种对案卷材料抱有质疑的态度分析案卷,全面阅读,通过详细阅卷掌握案件的矛盾、考量证据体系,以找到指控体系的缺陷,我随后会跟大家详细说明这部分内容。 第三遍是在对案件整体把握,对案件证据体系了解的基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作者:张友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总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浙江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来源:转自“东方刑辩-之江论坛”公众号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一、阅卷的目的 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 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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