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TA 0001-2019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TSETA 0001-2019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TSETA 0001-2019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ICS 91.140.90

078

团体标准

T/SETA 0001—2019

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Planning and selection of residential elevators in Shanghai

2019-01-30发布2019-02-01实施

目次

前言 (2)

引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4)

5 土建设计要求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住宅电梯基本选型图 (11)

参考文献 (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技术专业委员会、上海市联合电梯安全技术促进中心、同济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富士达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昌明、丁毅敏、车学娅、张伯仑、任昭霖、张鹏、黄文和、王捷、卜灵伟、沈毅君、陈远锋、黄文山、蔡晓宏、赵建兵、黄磊、刘文卿、潘阿锁。

本标准于2019年首次发布。

引言

住宅电梯关系到城市居民的日常出行,合理配置和选型住宅电梯并使其安全运行,是提高城市居民居住与出行质量的重要部分,也是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大事。

上海市电梯协会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组织电梯行业、建筑界等方面的企业与专家起草了《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本标准给出了住宅电梯配置、选型和土建设计的相关要求,是对相关单位在住宅建设时的电梯配置选型给予规范性指导,推动本市电梯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电梯的配置、选型和相关的土建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且每单元每层在8户及以下的新建住宅中电梯的配置和选型,对既有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0058-2009 电梯技术条件

GB/T 23821-2009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24475 电梯远程报警系统

GB/T 24477-2009 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GB/T 24807 电磁兼容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发射

GB/T 24808 电磁兼容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抗扰度

GB/T 27903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GB/T 26465-2011 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

DB31/T 1123-2018 智慧电梯监测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住宅电梯 residential lift;residential elevator

服务于住宅建筑供公众使用的电梯。

3.2

消防电梯 fire lift;firefighters lift

消防员电梯

设置在建筑的耐火封闭结构内,具有前室和备用电源,在正常情况下为普通乘客使用,在建筑发生火灾时其附加的保护、控制和信号等功能专供消防员使用的电梯。

3.3

供电电源故障 power supply failure

本标准所述供电电源故障是指造成电梯意外停止运行的供电电源异常,如缺相或电压异常等。

3.4

无障碍电梯 wheelchair accessible elevator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4 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4.1 总则

4.1.1 住宅电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本标准要求,消防电梯还应符合GB/T 26465-2011的要求及GB 50016的相关要求,无障碍电梯还应符合GB/T 24477-2009的要求。

4.1.2 对于采用目的层控制系统的电梯,4.

5.2、4.5.3和4.5.4不适用。

4.2 配置要求

4.2.1 住宅电梯应采用有机房的电梯。

4.2.2 4层及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与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差不小于10米应配备电梯,12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33m及以上住宅每单元至少配置两台电梯。

4.2.3 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2.4 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

4.2.5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1台消防电梯。

4.2.6 仅设置1台电梯时,应兼顾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无障碍电梯。

4.3 选型要求

4.3.1 一般要求

a)住宅电梯额定速度不应小于1m/s;

b)住宅每单元应配置一台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的电梯,该单元其他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应

小于800kg;

c)住宅电梯的轿厢内部净高不应小于2300mm,层门和轿门入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100mm,开门

宽度不应小于800mm;

d)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轿厢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宽轿厢:宽度尺寸不应小于1600mm,深度尺寸不应小于1500mm;

2)深轿厢:宽度尺寸不应小于1100mm,深度尺寸不应小于2100mm;

3)开门宽度不应小于900mm。

4.3.2 电梯基本选型要求

住宅电梯的选型应满足表1,另可参见附录A。

表1 住宅建筑每单元电梯基本选型表

4.4 性能要求

4.4.1 设计使用年限

电梯制造单位应在出厂电梯的随机文件中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

电梯整机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20年。

4.4.2 整机

4.4.2.1 除4.4.2.3以外,电梯的整机性能要求应符合GB/T 10058-2009中3.3 的规定。

4.4.2.2 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24807和GB/T 24808的规定。

4.4.2.3 电梯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在±10mm范围内,平层保持精度在±15mm范围内。

4.4.2.4 住宅电梯宜采用节能措施。

4.4.3 部件

4.4.3.1 电梯的驱动主机应采用无齿轮曳引机。

4.4.3.2 驱动主机的制动器应进行不小于500万次动作试验,期间应当不发生任何可能产生危险的故障。如果动作监测开关失效后能够防止电梯的下一次正常启动,监测开关失效不作为产生危险的故障。其中前200万次的动作试验过程中不允许进行维护。

4.4.3.3 层门门锁装置的正常动作次数不应小于100万次。试验后不应当产生可能影响安全的磨损、变形或者断裂。

4.4.3.4 门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采用光幕,如果采用安全触板则应与光幕组合使用。光幕应能检测出直径不小于50 mm的障碍物,并且其保护区域应至少能覆盖从轿厢地坎上方25 mm到1600 mm的区域。

4.4.3.5 层门门扇、轿门门扇和轿壁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其防锈性能不低于奥氏体不锈钢。

4.4.3.6 轿厢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

a)轿厢通风装置的风量应能保证轿厢内空气每小时更换不小于20次。每个轿厢通风装置的风量

应按公式(1)计算:

Q=S×H×N÷60÷n (1)

式中:

Q——每个轿厢通风装置的风量;

S——轿厢面积,按GB 7588-2003进行计算;

H——轿厢内部净高;

N——轿厢内空气每小时更换次数;

n——通风装置数量;

b)在正常通风装置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具有自动再充电紧急电源。其容量能够确

保风量满足4.4.3.7,且持续1h。

c)在实验室环境下,距轿厢通风装置出风口1m处的噪声不应大于50dB(A)。

4.4.3.7 轿厢内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轿厢内的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

b)在正常照明电源完好的情况下,在控制装置上,以及在轿厢地板以上1.0 m且距轿壁至少100

mm的任一点的照度不小于100 lx。

c)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具有自动再充电紧急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其

容量能够确保在下列位置提供至少5 lx的照度且持续1h:

1)轿厢内的每个报警触发装置处;

2)轿厢中心,地板以上1 m处;

4.5 功能要求

4.5.1 超载报警

电梯超载时,应有听觉和视觉信号,且轿厢内应显示“超载”字样或图标来提醒乘客。

4.5.2 长时间开门报警

正常运行状态下,电梯层门和轿门在一定时间以上处于开门状况时,蜂鸣器应断续鸣响,但不允许强制关门。如门的安全保护装置为光幕和安全触板的组合,则允许强制关门。

4.5.3 防捣乱功能

电梯应设置防捣乱功能,通过称重、光幕等装置来计算乘客数量,如果选层信号多于与乘客数量不匹配,则判断为有人故意按下了多个选层信号,此时电梯将取消所有选层信号。

4.5.4 选层取消功能

电梯应设置轿厢内选层取消功能,通过单击、双击或长按选层按钮进行取消。

4.5.5 层站处的显示器

电梯层站处应能显示“故障、检修、满载”字样或图标,以告知乘客电梯状态。

4.5.6 待机功能

电梯应答所有的呼叫之后在一段时间内仍无人使用时,电梯应能自动关闭所有的轿厢照明及通风装置,以减少能源浪费。

4.5.7 消防返回功能

消防返回功能启动后,电梯不响应外呼和轿厢内指令信号,轿厢尽快返回指定撤离层。

4.5.8 远程监测

住宅电梯应配置监测终端,该装置应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1123-2018的要求。

4.5.9 电梯自动救援操作

住宅电梯应配置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电梯供电电源发生故障或中断时,应自动使轿厢移动至就近或指定层站并打开电梯轿门和层门。

4.5.10 盲文

无障碍电梯的按钮上或按钮旁应设置盲文。

4.5.11 电梯层门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4.5.12 语音安抚

当电梯故障造成困人时,轿厢内应有故障注意事项的语音或中文指示,提醒被困人员正确操作报警装置和不得自行扒门逃生,避免坠落井道。

4.5.13 电梯远程报警系统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符合GB/T 24475要求的远程报警系统,确保有一个双向对讲系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

5 土建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5.1.2 住宅电梯应设置候梯厅,候梯厅不可设在户内,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候梯厅的深度

5.1.3 住宅建筑顶部应设有电梯机房,具体要求见5.4。

5.1.4 电梯每层站门的门洞应预留装修余量,宽度方向不小于200mm,高度方向不小于100mm。

5.1.5 消防电梯的土建设计、防烟排烟设施和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的相关规定。

5.2 电梯井道

5.2.1 电梯井道尺寸宜按表3和表4要求设计,也可按电梯制造单位的要求设计。

表3 电梯井道的尺寸

表4 井道底坑深度和顶层高度尺寸

5.2.2 电梯井道应为专用井道,井道内不应设置与电梯无关的其他电缆电线或其它管线,不得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2.3 电梯井道不得兼作其他房间的通风井道。

5.2.4 电梯井道壁应为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筋混凝土井道壁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

b)框架结构的井道应每隔2000mm至2500mm设置高度不小于350 mm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应

根据电梯制造单位要求,经结构计算配置钢筋。

5.2.5 电梯导轨应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件牢固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固定电梯导轨的预留预埋件或膨胀螺栓应设在钢筋混凝土井道壁或圈梁上,不得设在砌体上。

b)固定电梯导轨的膨胀螺栓应能满足电梯制造单位的荷载要求。

5.2.6 电梯井道应在井道顶部的井道壁上布置通风口,风口面积不应小于井道水平断面的1%,风口宜直接通向室外,也可经过机房通往室外,机房楼板的开口面积可计入风口面积。

5.2.7 井道内应设永久照明,距井道最低点和最高点的500mm处应设照明装置,按楼层层高设置中间照明装置,中间照明装置的间距不应大于7.0m。井道照度值不应小于50lx,照明控制开关应设置在电梯机房和底坑。

5.2.8 同一井道设置多台电梯时,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并满足以下要求:

a)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符合GB/T 23821-2009中4.2.4.1的规定。

b)隔障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以确保能承受垂直作用于任何位置且均匀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正

方形)面积上的300N的静力,并且所产生的变形不应导致与运动部件碰撞。

c)隔障应从底坑地面不大于0.30 m处向上延伸至底层端站楼面以上2.50 m高度,宽度应足以防

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5.3 电梯底坑

5.3.1 电梯底坑不得用于积水坑,应有排水措施。

5.3.2 电梯底坑应设置检修爬梯。底坑深度大于2.5m时,应设检修门,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门洞净宽不应小于600mm,门洞净高不应小于1400mm。

5.3.3 电梯底坑不得渗漏水,底坑的防水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规范GB 50108 的一级防水等级。

5.3.4 电梯底坑应设置直接供电的2P+PE型250V电源插座。

5.4 电梯机房

5.4.1 电梯机房的平面尺寸不得小于井道尺寸,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电梯机房,其进深不应小于1.65m,机房净高不应小于2.60m。

5.4.2 电梯机房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1200mm,门洞净高不宜小于2100,门洞上方应设置雨篷。

5.4.3 通往电梯机房的走道和室内外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00 m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且设置高度不小于0.9m的防护栏杆。机房室内地面高差大于0.5m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9m的防护栏杆。

5.4.4 电梯机房应设置通风或空调设备,且通风良好,机房室内温度应为5℃至40℃。

5.4.5 电梯机房的外墙、外窗、屋面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其热工性能限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电梯机房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5.4.6 电梯机房屋面的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5.4.7 电梯机房不应贴邻卧室、起居室布置,不得位于卧室、起居室等居室空间的直接上方,电梯机房的噪声值应符合GB/T 10058-2009的要求。

5.4.8 电梯机房楼板应设置隔声垫层或采用浮筑楼板,楼板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

5.4.9 电梯机房顶板上不得布置水箱间、有水的房间及其他有水的设施。

5.4.10 机房楼板应按电梯产品的要求预留曳引钢丝绳(带)的孔洞,孔洞周边应设高度不小于50mm 的翻口。

5.4.11 电梯机房顶部应设起吊钢梁或吊钩,钢梁或吊钩承受的荷载不应少于2000kg。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住宅电梯基本选型图

A.1 住宅电梯基本选型图

注:图中的斜线表示每层的平均人数

图A.1 住宅建筑电梯基本选择图

A.2 电梯选型示例

某22层(主出入层之上)住宅建筑,每层3户,人数按每户平均3.2人计,根据图A.1可以选择基本电梯组成。该基本电梯选型为2部额定载重量分别为800kg(10人)和1000kg(13人)、额定速度为 2 m/s 的电梯。

参考文献

[1]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2] DBJ50-253-2017 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

[3]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4] ISO/CD 8100-32 Lifts for the transportation of persons and goods –Part 32: Planning and selection of passenger lifts to be installed in office, hotel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s [5] SS550-2009 Code of Practice for Installa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electric passenger and goods lift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最新)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人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树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中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己突破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

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

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 JG/T 501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11—06批准1993—05—01实施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4190/6—1984(E)《电梯与服务梯第6部分:安装在住宅建筑中的乘客电梯的规划与选择》。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住宅中的乘客电梯。在建筑设计阶段,按本标准即能确定电梯的数量和它的主要规格。 2 引用标准 GB 7024.1 电梯名词术语 GB 7025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GB 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 5009 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 3 术语 3.1 主楼层main floor 通常乘客可以从街道上直接进入的楼层。如果一台电梯有几个不同的楼层都通向街道,则通向街道的最低的楼层为主楼层。 3.2 电梯在主楼层的间隔时间interval at the main floor 单台电梯轿厢在一天内相邻两次离开主楼层的时间间隔的平均值。 3.3 输送能力handling capacity 在给定的时间周期内,单梯或群梯能够运送的乘客数占该住宅内总人口的百分比。3.4 理论运行时间theoretical time of travel 轿厢在两个端站之间全行程运行所需的理论时间(行程除以额定速度)。 3.5 上行高峰期up-peak 一天内电梯主要用作从主楼层向以上各楼层运送乘客的时期。 4 一般规定 4.1 电梯运行级别 根据每台电梯在主楼层上的最大间隔时间,为电梯运行规定了60s、80s、100s三个级别,标记如下: ——级别60; ——级别80; ——级别100; 4.2 电梯规格与数量 4.2.1 住宅设置电梯的最低层数和高度,一般应符合GB J96中3.1.6条的规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住宅,其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离主楼层的高度超过8m时,也允许设置电梯。4.2.2 如果只装一台电梯,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得小于630kg,额定速度不得低于0.63m /s。 4.2.3 在每一梯群中,所有电梯的额定速度均不得低于1 m/s,而且至少有一台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应是1 000kg。 4.2.4 电梯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附录A~F中各图表的规定。这些图表是根据一天内上行高峰期的交通需要和4.2.2、4.2.3条及表1~3中规定的指标制成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转载)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转载) 老王书院收藏于2011-09-13 阅读数:公众公开原文来源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 郭丽平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都会遇到电梯的设置标准问题。在工作中经常要问:这栋楼应设置几台电梯? 电梯的载重量多少?速度多少?怎样的配置才是与本楼最匹配的? 二、电梯选型的参考因素 电梯是高层住宅中极为重要的机电设备之一,它是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设备不但费用昂贵(约占建筑基建总投资的9%左右);而且电梯交通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还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经济效益,因此,对电梯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电梯设计中应该从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关系、建筑物内人员分布、楼内相互间的客流情况和客流高峰期间的电梯使用状况等角度来考虑,并反复进行电梯运输系统的交通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等级来加以评价,从而得出最佳的结果,确定所需电梯的台数、配置方式、服务方式以及电梯的额定荷载、额定速度和控制方式等等。 三、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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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一、总则 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中间层middle- 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栏杆高度窗台高度设计规范

2011年最新的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11版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 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中高层、

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成都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 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 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整理)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 摘自郭丽平,@地产智库整理)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都会遇到电梯的设置标准问题。在工作中经常要问:这栋楼应设置几台电梯?电梯的载重量多少?速度多少?怎样的配置才是与本楼最匹配的? 二、电梯选型的参考因素 电梯是高层住宅中极为重要的机电设备之一,它是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设备不但费用昂贵(约占建筑基建总投资的9%左右);而且电梯交通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还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经济效益,因此,对电梯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电梯设计中应该从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关系、建筑物内人员分布、楼内相互间的客流情况和客流高峰期间的电梯使用状况等角度来考虑,并反复进行电梯运输系统的交通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等级来加以评价,从而得出最佳的结果,确定所需电梯的台数、配置方式、服务方式以及电梯的额定荷载、额定速度和控制方式等等。 三、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确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均等候时间不宜超过120秒,发梯间隔时间不宜超过60秒。

2013年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 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 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平米; 2 单人卧室为6平米;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米;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米。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米;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米;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 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TSETA-0001-2019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ICS 91.140.90 078 团体标准 T/SETA 0001—2019 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Planning and selection of residential elevators in Shanghai 2019- 01 -30 发布2019- 02 -01 实施

目次 前言 (2) 引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4) 5土建设计要求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住宅电梯基本选型图 (11) 参考文献 (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技术专业委员会、上海市联合电梯安全技术促进中心、同济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富士达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昌明、丁毅敏、车学娅、张伯仑、任昭霖、张鹏、黄文和、王捷、卜灵伟、沈毅君、陈远锋、黄文山、蔡晓宏、赵建兵、黄磊、刘文卿、潘阿锁。 本标准于 2019 年首次发布。

引言 住宅电梯关系到城市居民的日常出行,合理配置和选型住宅电梯并使其安全运行,是提高城市居民居住与出行质量的重要部分,也是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大事。 上海市电梯协会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组织电梯行业、建筑界等方面的企业与专家起草了《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本标准给出了住宅电梯配置、选型和土建设计的相关要求,是对相关单位在住宅建设时的电梯配置选型给予规范性指导,推动本市电梯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住宅设计规范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地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5.4.4 卫生间不应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

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敞阳台应做防水措施。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雨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该低于

楼梯设计规范

企业文苑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2010-9-30 9:42:03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 规范条文 一、关于层高问题 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

2013-1-31 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图) 2013-01-31 08:08:14| 分类:装修日记| 标签:排水管|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 【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网】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 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 6.4.1、6.4.7、6.5.2、6.6.1、6.6.2、6.6.3、6.6.4、6. 7.1、6.9.1、6.9.6、6.10.1、6.10.4、7.1.1、 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 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住宅电梯选择之价格和配置

住宅电梯选择之价格和配置 在中国住宅电梯的使用已经超过5万台,这是一个大市场,同时也是最值得研究的方面。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在住宅电梯选择和配置以及价格上存在比较严重的误区,其表现特点为: 1、选择品牌的误区。许多开发商选择住宅电梯一味追求品牌,其实住宅电梯如果在 2、5M/S 以下,中国国产品牌已经完全过关,根本不用太多考虑品牌。如果考虑品牌太多,那么无形中将增加很大成本。 2、价格便宜误区。一些开发商只追求价格便宜,这样往往最终给住户造成后期费用的增加。同时还会使开发商由于选择电梯太便宜,从电梯质量造成使用故障多,而使公司声誉造成损害。 3、对技术选择的误区。现在开发商选择电梯时往往只考虑有机房和无机房,其实有机房电梯只是指普通电梯,这种电梯土建成本大,而且早已经过时。为此选择有机房电梯时必须选择是小机房还是普通机房。 4、配置的误区。一些开发商选择电梯只考虑VVVF(可变频,可变压),其实VVVF控制的电梯有采用PLC控制还是微机控制之分,目前一般为32位微机控制电梯,而PLC控制的电梯成本相应要低,但是无法再升级。即使升级需要费用要大。而如果采用微机及串行通讯接口控制的电梯,以后升级余地大。 为此我们认为选择住宅电梯应该选择VVVF控制的小机房电梯或无机房电梯比较好,这样土建成本就降低很多。如果小机房电梯和普通机房电梯比较,设计更简单(小机房电梯就是将电梯井往上延升2、5M),施工也方便;而普通机房都大于电梯井,设计施工时必须考虑大出部分的承重。而无机房电梯更能节约土建成本,而目前在中国已经使用的无机房电梯上海有26层,深圳有22层的无机房电梯,而无机房电梯目前中国的技术和部件可以匹配到35层以下。 在配置选择上一定要考虑采用先进的控制方式,比如微机控制及串行通讯;如果愿意多支付2万元那么就选用永磁同步无齿轮主机就更好了。这样无论您的住宅档次有多高,就全能够满足了。 采购中电梯价格与付款方式之关系 在电梯采购中,除了电梯的性能、配置和安全性外,电梯价格与付款方式是用户与供应商争执最多的地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两者联系的必然性。 在电梯企业报价中,均有价格及付款方式。因为电梯生产需要一定量的资金,而资金如何运作而达到最佳是电梯企业所考虑的。所以如果能够有一个合适的解决方式,那么这将使电梯采购更快捷、更合适。 我们认为,采购者首先要考虑如果您在价格选择中要占主导地位,那么付款方式要宽松。否则就可能无法获得最低价格。 比如:一台10层800KG电梯,如果您的付款方式能够满足交货前支付95%,那么您一定可以获得全国最低价格。如果您想付款方式在交货前支付75%,那么您获得的价格有可能是付款方式95%的1、1倍。这样您可以计算您所付出的到底哪个更多。 一般电梯厂家在诚信程度上是目前国内行业中最好的,目前电梯生产企业还没有在收到款后不供应电梯的先例。同样在电梯销售已经很多年的代理商,诚信程度也是可以放心的。 这样选择电梯时,您就可以从直接与生产企业订货或与经营电梯5年以上的销售商订货,至少要与有电梯安装资质的电梯企业订货,那么您就可以放心。 如果您能够与生产企业与总部直接订货,一般价格能够获得最低,当然付款方式就需要满足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专题论证报告、答疑 专题简介: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定义。因此本次特别给“住宅”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房”“公租房” 。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

住宅电梯选用标准

住宅电梯选用标准

15.3电梯选型 15.3电梯选型 15.3.1电梯的生产 在高层建筑中,高效平稳的垂直运输服务是必不可少的。电梯作为垂直交通的工具,如同城市中的汽车。高层建筑物中电梯数量的配置、控制方式及有关参数的确定,不仅仅直接影响建筑物的一次投资(电梯投资一般占建筑物总投资的10%),而且还将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 电梯设计是建筑师必须集中考虑的问题,它是高层建筑物交通组织设计的重要部分,它与建筑物中各种设施的关系,客流情况和高峰时的调度和使用情况,经过反复计算,确定电梯的数量、配置方式、电梯的额定负荷、额定速度等技术 指标。 1980~1995年我国电梯生产情况表15-5 ──┬──┬───┬───┬───┬──┬──── 年份│单位│客梯│货梯│杂物梯│扶梯│合计 ──┼──┼───┼───┼───┼──┼──── 1980│台│664│1472│112│0│2248 1981│台│968│1987│316│0│3271 1982│台│1005│2307│511│2│3825 1983│台│1941│2470│657│11│5087 1984│台│1703│3110│992│12│5817 1985│台│3792│4340│966│80│9178 1986│台│5861│4427│857│123│11268 1987│台│5836│4981│1070│146│12033 1988│台│6341│6023│1009│157│13530 1989│台│5761│5657│1036│251│12705 1990│台│4576│4635│1224│282│10717

上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

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特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牵头组织,会同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共同开展,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编制,经市建交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本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总平面、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等五部分内容,并附条文说明及加装电梯推荐方案图。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与数据,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 号;邮编:200041),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导则编制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导则主要起草人:李承铭李军邓康年金骞曹贤林李进军 岳建勇赵郁朱家真杨钦傅彬侯胜男

目次 1 总则 (1) 2 总平面 (1) 3 建筑 (1) 4 结构 (3) 5 机电设备 (3) 6 其他 (4) 附表1:既有住宅常见户型加装电梯示意 (5) 附表2:既有住宅其它户型加装电梯示意 (7) 附:条文说明 (12) 附:加装电梯推荐方案图(方案一、方案二) (14)

1 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含底层为商业用房,上部6层为住宅的7层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工程设计。 1.0.3 设计依据 1、既有多层住宅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设计应符合的前期条件: 1)方案阶段:项目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的前期条件。 2)施工图阶段:方案设计已通过规划、消防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审核。 3、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设计原则 1、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等原则,同时便于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 2、尽量减少对住宅现有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影响。 2 总平面 2.0.1加装电梯后小区道路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当原小区道路宽度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时,不得再减小道路宽度。 2.0.2加装电梯后消防车道宽度须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当原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时,不得再降低其宽度。 2.0.3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和避免对小区地下总体管线的影响。 2.0.4方案设计应包含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设计说明中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新增建筑面积进行表述,总平面图中需明确该住宅与相邻建筑的总体关系。 3 建筑 3.0.1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m,有条件时深度可放大至1.8m。底层候梯厅宜有不

高层电梯配置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都会遇到电梯的设置标准问题。在工作中经常要问:这栋楼应设置几台电梯?电梯的载重量多少?速度多少?怎样的配置才是与本楼最匹配的? 二、电梯选型的参考因素 电梯是高层住宅中极为重要的机电设备之一,它是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设备不但费用昂贵(约占建筑基建总投资的9%左右);而且电梯交通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还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经济效益,因此,对电梯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电梯设计中应该从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关系、建筑物内人员分布、楼内相互间的客流情况和客流高峰期间的电梯使用状况等角度来考虑,并反复进行电梯运输系统的交通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等级来加以评价,从而得出最佳的结果,确定所需电梯的台数、配置方式、服务方式以及电梯的额定荷载、额定速度和控制方式等等。 三、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 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均等候时间不宜超过120秒,发梯间隔时间不宜超过60秒。 电梯数量、容量和速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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