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坑探规范

地质勘查坑探规范
地质勘查坑探规范

3—11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DZ 0141-94)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以地质勘查为目的的探槽、浅井、平巷、斜井和竖井等主要坑探工程设计与施工中的凿岩、爆破、装岩、运输及支护、通风、排水、照明等工序的技术要求。其适用范围为地勘行业坑探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2 引用标准

GB 86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3 术语

3.1 坑探工程

为了特定的地质目的,对各种地质体进行掘进的探槽、浅井、平巷、斜井和竖井等工程统称坑探工程。

3.2 探槽

为了揭露基岩,用于观察地质现象和取岩、矿样的一种地表工程,其深度一般不超过3m。

3.3 浅井

基岩埋藏较深,探槽无法达到或受地面条件的影响探槽无法施工时,采用的一种浅部地质工程,其特点是占地面积较小,深度不超过20m。

4 总则

4.1 坑探工程必须按照地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4.2 坑探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设计,没有设计不准施工。

4.3 坑探工程设计前,地质部门必须向坑探单位提供下列设计资

地质矿产部1995-01-27批准1995-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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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a.矿区工程布置图,矿区的地理位置、矿产种类、地形地貌、交通、电源、气候和生活条件。

b.坑道地质理想剖面图。

c.岩矿层产状及主要物理机械性质和影响坑探工程施工的主要地质因素的资料。

d.水文地质资料。

4.4 施工设计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施工。

4.5 坑探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书。4.6 坑探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即抓生产必须抓安全。

4.7 一切从事坑探生产的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程的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对新工人要进行技术及安全教育。坑探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分队领导,应以身作则,自觉地遵守本规程。坑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不准违章作业。

4.8 坑探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本规程。

5 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5.1 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坑探安全生产的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5.2 各级领导要根据坑探工程的特点,切实作好安全、防尘、放射性防护与卫生工作。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证坑探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5.3 从事坑探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准进入岗位。新工人必须在班长或熟练工人指导下进行操作。

5.4 在施工中必须做到的安全事项

5.4.1 在进行工作之前,认真检查安全情况,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清除隐患后,方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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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合乎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5.4.3 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时,必须穿戴整齐、合体的工作服和安全帽。

5.4.4 上班前不得喝酒,禁止在槽、井内睡觉。

5.4.5 未经许可的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作业地点。

5.4.6 人员入坑(井)应注意观察爆破地点各种标志、信号和来往车辆等。

5.4.7 在靠近居民点、人行道及放牧区施工的工程,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爆破、出碴等造成人身事故或损坏建筑物。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必要的封填。

5.4.8 在较陡的斜坡上禁止同时上下施工。施工前,必须清除工程上部的松石,特别是对停工较久、解冻时期或雨后施工的探槽、浅井的帮壁,要仔细检查有无裂纹、松动和坍塌的危险。

5.4.9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作好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噪、防雷、防洪、防风、防暑、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工作。

5.4.10 机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禁止在机械运转时进行修理工作。

5.4.11 在生产现场必须备有急救药箱和存入一定数量的外伤和急救药物,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和灭火用具,并不准移作它用。

5.4.12 在有放射性矿床施工时,坑、井口附近必须设简易洗澡间、更衣室和烤衣房,不准将工作服等衣物带回宿舍。下班后要洗澡、更衣、吃饭前要洗手、漱口。

5.4.13 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卫生大检查及粉尘、放射性和有害气体的测定工作。对经常接触粉尘、放射性和有害气体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4.14 从事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时,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6 断面规格与工程质量

6.1 断面规格与深度

6.1.1 掘进断面规格应根据地质要求、井巷深度、设备的外形尺寸以及必需的安全要求和安全间隙等确定。井、巷深度必须符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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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要求。

6.1.2 平巷掘进断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8m,斜井不应低于1.6m。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巷道一侧的安全间隙不小于0.2~0.25m。人行道宽度一般为0.5~0.7m。斜井倾角一般应小于35度。浅井深度一般不超过20m。

6.1.3 探槽长度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不应超过3m,否则应改用浅井或其他勘探手段施工。在浮土厚度不明时,应先用筒口锹、取样钻或浅井探测。槽底宽度不应低于0.6m,两壁坡度应按土质和探槽深浅而定,1m以内的浅槽为90°;1~3m的深槽:在结实的土层为75°~80°,在松软的土层为60°~70°,在潮湿、松软土层不应大于55°。

6.1.4 浅井深度与净断面见表1。

表1

6.1.5 竖井深度与净断面见表2

表2

6.1.6 斜井深度与净断面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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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6.1.7 平巷长度与净断面见表4

表4

6.2 工程质量

6.2.1 坑探工程质量标准

a.断面规格: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同时不得大于设计断面的20%。

b.掘进方向:水平与倾斜巷道的掘进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任何一段的中线偏离误差不得大于坑道设计宽度的20%。竖井掘进方向必须与水平面垂直,井壁平整。局部井段的井壁与角线的偏离误差,不得大于±100㎜。探槽的掘进方向必须符合地质要求。

c.掘进坡度;平巷坡度为0.3~0.7%,斜井(包括上、下山)的倾斜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斜井的底板要平整。局部巷段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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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与设计腰线的偏离误差不得大于±100㎜。

6.2.2 需要保护晶体的特殊矿种(水晶、云母、光学萤石等),其工程质量标准应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6.2.3 质量检查

a.测量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测定井巷中线、腰线、角线等,并将测量结果通知坑长及工区负责人。

b.掘进班组每天要检查井巷中线、腰线、角线等,不合要求的要及时纠正。

c.在施工过程中,要经常进行质量检查。工程竣工后,由质量检查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作出评价,填写竣工验收单。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予返工。

7 施工设计

7.1 设计的基本要求

7.1.1 施工设计要在满足地质设计要求的前提下,体现施工方便、经济的原则。

7.1.2 必须贯彻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7.1.3 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7.1.4 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

7.2 设计主要内容

7.2.1 施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设计依据。

7.2.2 施工技术设计:

a.断面规格。

b.凿岩爆破。

c.装岩、运输(提升)。

d.支护及围岩加固方法。

e.通风、排水、照明等。

f.供电供水供风。

g.设备、器材的选择及用量。

7.2.3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及施工进度安排。

7.2.4 工程质量标准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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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施工组织:

a. 按定额计算各类人员数量,确定其组织形式、作业方式及作业循环图表。

b. 制定施工技术、生产、设备、器材管理办法。

7.2.6 施工设计的附图及附表。

8 探槽掘进

8.1 人工掘进,禁止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方法。

8.2 采用爆破法,应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控制装药量和抛掷距离。

8.3 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严禁在悬石下作业。槽口两侧0.5m以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8.4 在松软易坍塌的地层中掘进,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8.5 槽内有两人以上工作时,要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

8.6 凡影响交通、危及人畜安全的探槽,在地质素描、取样后,必须及时回填。

9 浅井掘进

9.1 浅井掘进,可采用普通的凿岩爆破法,也可用取样钻在地表钻孔,堵塞后由上向下分层爆破。

9.2 浅井井口段必须支护,井口框架应用坚实的木料、金属或钢筋混凝土制作。井身段根据地层情况选择支护方式。井口应设安全栏杆。

9.3 在井壁不稳定的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必须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等措施,防止砂土流失空帮。

9.4 井下爆破,必须采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在地面安全地点引爆。

9.5 提升设备,必须有牢固可靠的制动装置和安全挂钩。提升吊桶时井下要有安全护板,木板厚度为50~100mm,距井底不得超过3m。

9.6 升降工具时,工具必须放至桶底,露出桶口部分,应用绳索捆绑在桶梁上。

9.7 人员上下井应设安全梯,配挂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牢固地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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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稳固件上。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或沿绳索攀缘井壁上下井。

9.8 在山坡掘进浅井时,应先清除井口上坡及附近的松石。如上下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部浅井后再掘进上部浅井。在平地掘进浅井时,距井口5m以内不准堆放碎石和物料。

9.9 拆除与回填:

9.9.1 浅井支护的拆除,必须由下而上,边回填边拆除。

9.9.2 浅井在完成地质任务后,应及时回填。

10 平巷、斜井掘进

10.1 平巷

10.1.1 坑口应设在既能满足地质要求又能保证施工安全的位置,应尽量选在岩石完整、坚固的部位。

10.1.2 坑口必须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份不得少于3m。在破碎松散岩层开口时,应采取加强支护或超前支护等有效措施。10.1.3 坑口地处道路上方陡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碴、爆破等造成事故。坑口地处交通干线下施工时,坑道上方复盖的岩体厚度不得小于15m。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0.1.4 凿岩、爆破、装岩、运输等技术方法和施工要求,必须按施工设计进行。

10.2 斜井

10.2.1 斜井口要设挡车、阻车器。井内要有防跑车装置。

10.2.2 深度超过30m应设人行梯道,供人员上下。超过100m,可乘斜井人车上下,人车使用前要有专人进行安全检查。

10.2.3 井口段必须支护,井口周围应挖排水沟。

10.2.4 掘进按施工设计进行。

11 竖井掘进

11.1 井口必须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参照9.5)。中段口应设围栏和挡车器。

11.2 在不稳定的地层或含水层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992·

措施。采取降低水位或止水加固后施工。

11.3 竖井应设梯子间。50m以上的竖井,还应配罐笼供人员上下。

11.4 井下作业人员所携带的工具,必须装入工具袋捆绑牢固,严禁向井内投掷物料。

11.5 在井筒内架设管缆或处理悬吊设备时,应在吊盘上操作。升降吊盘时必须对稳车悬吊钢绳及信号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吊盘下不得有人作业。

11.6 在井架上、井筒内或吊盘上作业时,必须佩挂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1.7 具体掘进方法按施工设计进行。

12 凿岩(略)

13 爆破(略)

14 通风与防尘

14.1 通风

14.1.1 井下空气的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高于0.5%。

14.1.2 井下空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7所规定的标准。

a. 坑内不使用柴油机运输设备时,按表7的规定。

表7

b. 坑内使用柴油机运输设备时,按表8的规定。

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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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氡气浓度不大于1×10-10居里/升(1爱曼),氡子体α潜能值不大于4×104MeV/L(1GB)。

14.1.3 井下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时,空气中含尘量不得大于2mg/m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时,空气中含尘量不得大于10 mg/m3。

14.1.4 井下工作面空气的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采取降温措施。井下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0%之间。

14.1.5 井下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的新鲜空气量不得少于4 m3/min。

a. 按井下同时放炮使用的最多的炸药量计算,每公斤炸药供给的新鲜空气量不得少于25m3/min。

b. 按排尘风速计算,巷道内不得小于0.25m/s。

c. 按井下同时作业的柴油机运输设备台数计算,每马力供应的风量为3m3/min。

14.1.6 井下风速:工作面应不低于0.15m/s,巷道不低于0.25m/s,井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不低于0.5m/s,巷道内应不低于0.4~0.6m/s。

14.1.7 坑内如有沼气时,每班最少要用瓦斯检定器检测两次。14.1.8 坑内沼气浓度,放炮点附近20m内达到1%时,禁止放炮。电机附近20m内达到1.5%时,必须停止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浓度达到2%时,作业人员必须撤出坑道。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坑道,应加强通风,降低沼气浓度。已停工的坑道沼气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时,必须予以封闭。

14.1.9 在老窿或已停工的坑道进行工作前,必须进行有害气体含量的检查,如超过允许浓度时,必须进行通风,降低浓度,否则·994·

禁止入内工作。

14.1.10 放射性矿床的沿脉坑道,必须设计在矿脉外。穿脉坑道完工后应及时封闭,如因工作需要打开时,应经分队长或工区主任批准,工作完毕后立即封闭。

14.1.11 坑道施工均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方法的选择:

a. 深度不超过150m的坑道,可用压入式通风。

b. 深度超过150m的坑道,应用混合式通风。

c. 深度较大的坑道,可利用钻孔扩爆成通风孔或布置必要的通风天井,大直径钻孔作辅助通风。

d. 超过10m以上的穿脉,应将风筒接入,不应用扩散通风法。

14.1.12 通风设备的选择:

a. 深度不超过150m 的短浅坑道,可用内燃通风机通风。

b. 深度超过150m的坑道,可用轴流或对旋式通风机。

c. 通风机应有保护装置和消音装置,进风口应装防护铁网。坑内禁止使用内燃通风机。

14.1.13 通风机的安装:

a. 压入式通风机,应安设在坑、井口不会产生活风循环的地方,以保证空气的新鲜。

b. 长距离送风,最好选用大功率单机通风。如用多机串联通风时,要控制风机的安装距离,防止出现负压。

14.1.14 风筒的选择:

a. 宜选用纤维橡胶或塑料柔性风筒,服务时间较长的坑道,也可选用玻璃或金属风筒。风筒的接头要严密,不漏风、阻力小,易拆装。

b. 每节风筒长度可选10m或20m,坑道深度大时,以20m 节长为宜。

c. 风筒直径:短浅坑道可用300mm;中深坑道用400mm,千米以上长坑用500~600mm的为宜。

14.1.15 风筒的安装:

a. 风筒应安设在非人行道一侧的上角。以不妨碍车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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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桶提升和人行为原则。

b. 风筒应随工作面的推进及时延伸。风筒末端应有两节临时风筒,放炮前卸去,放炮后及时接至工作面。风筒末端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c. 风筒安装要吊挂平直,连接严密、牢固、每环必挂,缺环要补,拐角圆缓,并及时放出积水。

14.1.16 掘进队应设专职的通风工,负责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维护管理,风筒漏风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14.1.17 坑内柴油机为动力的运输设备运行时,必须保持连续通风。

14.2 防尘。

14.2.1 坑内所有作业点的空气含尘量,均不得超过2 mg/m3。入风井、巷风源空气中的含尘量,不得超过0.5 mg/m3。

14.2.2 凡有粉尘和氡气危害的坑内作业,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风、水、密、管、护、查、革、宣的“八字”综合防尘措施,从抑制尘源开始,使作业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14.2.3 坑道凿岩前,爆破后,应对距工作面15m以内的顶、帮岩冲洗干净,并向碴堆喷雾洒水。同时要定期清洗坑道,至少半月一次。人工装岩时应采用分层洒水,洒透一层装一层,坚持湿式凿岩禁止打干眼。

14.2.4 凿岩用水要保持清洁,禁止使用污水和酸性水(pH值应为6.5-8.5),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mg/L,给水量应不少于3~5L/min,中心给水时,给水压力要低于风压0.1Mpa,但不应低于0.3Mpa。风压应不低于0.5Mpa。

14.2.5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阻尘率不低于96%的防尘口罩。

14.2.6 对接触粉尘,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作业的职工,要按照《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的规定,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登记卡片。对患有职业病者,应按规定及时予以治疗或调换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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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检查测定

14.3.1 坑道施工单位,应设置尘毒检测工和必须的检测仪器,尘毒检测工要定期进行尘毒的检测和仪器的维修。

14.3.2 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测定:

a. 粉尘测定:要定期测定坑内、井下各产尘点空气中的含尘量。凿岩、装岩工序,每月应测定两次,其他工序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b. 每次工程开工后,应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进行一次测定。

c. 坑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季至少测定一次。放射性矿床坑道的氡气,氡子体的测定,每周不少于一次。

15 装岩、运输与提升(略)

16 支护

16.1 在不稳定的地层中,围岩自稳时间短,应及时进行支护。

16.1.1 支护方法

a. 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层中,必须采取超前支护。

b. 在涌水量较大的地层中,要采取注浆止水加固支护措施。

c. 软弱固岩坑道,需在量测预报指导下,及时采用锚喷支护方法控制固岩变形,防止垮塌。

d. 支架型式和材料,要根据地层条件,围岩软硬、井巷断面,服务年限等情况正确选择。服务年限短的坑道,可用木支架或喷射混凝土、锚杆等;服务年限长的可用石材或混凝土构件、金属支架等。

e. 支护工作,应由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支护规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人进行。

f. 支护工作前,应先熟悉坑内情况,清除支护段范围内的浮石后,才准开始工作。

g. 靠近工作面的支架,要用扒钉、拉条、撑木、木楔等加固。放炮后如有崩坏、歪斜,要及时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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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支护安全工作

a. 要建立支护检查制度,经常检查支护情况。如有腐朽、损坏或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b. 支护前应站在安全地点检查顶板和两邦,敲取松动岩石时,严禁站在松动岩石的正下方操作。

c. 架设井筒支架时,工作面应停止一切工作,井底不得有人。

d. 支架要一次架好,中途不得停顿。

e. 更换旧支架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更换水平或倾斜支架,工作人员应站在靠近出口的一方,由外向内进行;修理斜井或竖井支架时、要停止井内提升作业;更换井框时,应使用吊盘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f. 回收支架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操作;特殊松软岩石过于松动,或地压过大的坑道禁止回收支架;

在较松软的岩层回收支架时,可采取隔一架回收一架或隔数架回收数架的方法;

回收井框时,应由下而上;回收巷道支架要由里向外进行。

16.2 水平与倾斜坑道支护。

16.2.1 采用木材支护时

a. 一般用坚硬、结实的木料,不得使用劈裂、腐朽、虫蛀的材料。

b. 在不稳定的地层,可采用一梁两腿不完全支架;底板岩石松软、地压较大时,应采用完全支架(方框);易坍塌地层,可用插板法作超前支护;岩石不稳定,地压较大时,要采用密集支架。

c. 坑口及交叉处的支架,要采取加强措施。

d. 支架间的间距根据地压大小及岩层情况而定,一般为0.5~

1.0m,立柱倾角为75°~80°。立柱必须大头朝上,小头嵌入深为100~200mm的柱窝。

e. 接榫型式的规定:

顶压大时用平头接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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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压侧压都大时用斜交切口平头接榫;加固或维修时用碗口接榫。

f. 斜井支架立柱必须适当向上方仰立,即有迎山角。角度大小视斜井角度而定。具体规定见表13。

表13

g. 斜井支护或维修更换支架时,要停止提升工作和井下作业。

h. 斜井回收支架时,要有有效的安全措施,工作人员要系安全带,梁柱要有牵引绳,由下向上回收。

16.3 浅井、竖井与天井支护

16.3.1 吊框和密集井框支护:

a. 在比较稳定的地层,用吊框支架,在不稳定的地层,用密集井框支架。

b. 框木直径,浅井不得小于150mm,竖井不得小于200mm。采用平头接榫接合。

c. 井口要设基础框,框木两端必须伸出井口边1.0~1.5m,直径比井框木大1/4~1/5。

d. 井框间距,要根据不同岩层侧压力而定,一般为0.7~1.0m,与井底的距离,不得超过4m。

e. 安装井框必须吊垂线,或游光指示器,测定井框的正确位置。井框必须水平,上下井框要互相平行、对直、井框的对角线必须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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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井框四周要背上木板,并用木楔楔紧,严禁用石块填塞。

g. 在软岩层2~4m,中硬岩层6~8m,硬岩层10m左右,要设基础井框,井框两端要插入0.2~0.5m深的梁窝内,梁窝底面要平整,空隙处要用木楔楔紧。

h. 竖井梯子间的安设

梯子间的宽度,不得小于1.2m,上下平台的间距为3~4m,平台木板厚度为80~120mm。

梯子内宽不得小于400mm,台阶间距不得超过300mm,梯子倾角不得大于80°。

梯子露出平台的高度为600~800mm,平台出口宽度不得小于600×700mm。上下梯子平台要交错。梯子间与提升间之间,要设隔板,隔板间的间隙得大于100mm。

i. 竖井木质罐道的安设

罐道应尽量选用坚硬、笔直、无节或少节的木材制作。罐道的连接要平整、严密,要使用埋头螺钉连接,螺帽陷入罐木的深度为10mm,严禁外露。

16.3.2 插板支护。

a. 在松散或流砂层掘进浅井,可用插板法支护,插板木料要坚实,板宽为120~150mm,板厚20~40mm,板长不得小于井框距的2倍,插板下端应削尖。

b. 插板之间要紧密,插板背后要用茅柴填实。

16.3.3 天井支护规定:

a. 采用支柱法掘进天井,超过8m时,必须用隔板将天井分成放碴间和梯子间,隔板不得有间隙,梯子间要求与竖井相同。

b. 工作面必须设置牢固的工作平台和保护台,保护台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8m,工作平台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2m。

c. 支撑工作平台使用的木料,直径不得小于160mm,木板厚度为50mm。

d. 梁窝深度不得小于150~200mm。

e. 放碴间漏斗口的规格一般为400×400mm。其坡度不得·1000·

小38°

16.4 锚杆支护(略)

17 防水与排水

17.1 防水

17.1.1 地面防水:

a. 要根据工作地区及附近地表水流、最大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确定防水措施。

b. 坑口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1m以上。坑口上方要挖排水沟或建防水堤坝。

c. 对有可能渗透到坑内的地表水,要采取堵水或改道措施。

d. 排到地面的水要引出工作区。

e. 井巷排碴必须避开山洪方向。

17.1.2 井下防水:

a.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工作区,对接近水源或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数目和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

b. 打探水眼时,钻孔回水超过正常情况,涌水压力异常时,要停止钻进,不要拔出钎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c. 在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井下人员,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d. 在可疑涌水地区,可选择稳固地段建造防水墙,并设放水闸门。

17.2 排水

17.2.1 排水方法

a. 要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作出排水设计,确定排水方法和设备。

b. 平巷可用水沟排水,水沟要随巷道掘进同时开挖,排水沟要经常保持清洁,规格要能满足正常流量的要求。对氡气浓度高的井下水,应设专用管道将水直接排出坑外废水设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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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斜井、竖井、浅井掘进过程中,要用移动式水泵排水。工作面可用作业面潜水泵降低水位。一台泵扬程不够时,可用中转水箱或水池串联或分段排水。

d. 在有涌水的井下平巷,要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房,泵房底板应高出巷道底板0.5~1.0m,高出水仓1~1.5m。

e. 涌水量每小时小于50m3时,水仓容积要能容纳2小时涌水量。涌水量每小时大于50 m3时,水仓容积也不宜超过100 m3,应以增加排水设备的方法解决。

f. 有条件时,可利用废旧坑道作水仓。水仓要经常清洗,排除淤积。

g. 在疏排被淹没的井巷时,要加强通风。防止有害气体逸出伤人。有爆炸瓦斯地区时,要用防爆灯具照明。

18 电气设施及照明

18.1 供电

18.1.1 井下供电

a. 井下供电压最高不得超过380V。

b.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c. 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如竖井深度大时,可将接头设在中段平巷内。

d. 在钻孔中敷设电缆时,要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不稳固的孔壁要下套管。

18.1.2电缆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要保持不受矿车的碰撞。

b. 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5m;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要敷设在管路的上方,其间距应不小于0.3m。电缆不准悬挂在风水管或风筒上。

c. 敷设电缆的夹持装置,要有一定的强度,要能够承受电缆的重量,不损坏橡胶外套。

d. 电缆的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它用途。

e. 井下配电箱,要设在无滴水、无塌方危险的地方。·1002·

f. 配电箱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号码和用途。

g. 电缆截面、闸刀、开关、插头等电气元件,必须符合规定容量,如有损坏要及时更换。

h. 井下应采用不接地电网。电气设备、导线要绝缘良好。要配漏电保护装置。

i. 各种电气设备的安装、修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建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准超温、超负荷和带病运行。18.2 照明

18.2.1 明火照明

a. 明火照明只准在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内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料。

b. 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放电石桶。打开电石桶时,附近不得有明火和烟火。

18.2.2 电气照明:

a. 在运输巷道照明电压不得高于127V。工作面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V。移动的照明灯,必须用专用工作灯。

b. 主运输巷道,每隔10~15m要装一个40~60w的照明电灯。巷道的交叉处和拐弯处应适当增加照明灯。

c. 工作面必须有良好的照明。线路要用插接,放炮时将其撤去。

d. 在有瓦斯或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必须使用安全矿灯或有防爆装置的电器照明。井下不准打开或拆卸安全矿灯。也不准随身携带点火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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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规范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一) 本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地质工作高度流动、分散的野外作业要求,规定了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技术要求。 本标准覆盖了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并考虑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现有文件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无意包含地质勘探作业中所有必要的条款。使用者应对本标准的应用自负其责。使用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起草。 .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197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DZ/T 0141—1994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GB 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 艰险地区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无人居住的地质工作区。 4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4·1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

有色金属地质勘查规范

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工作勘查研究程度、勘察类型及其勘查控制程度、勘查工作质量、可行性评价及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铜、铅、锌、银、镍、钼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也适用于验收和审批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报告,还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及矿产勘查开发筹资、融资、股票上市等活动中矿业权评估、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3 勘查的目的任务 3.1 预查 对铜、铅、锌、银、镍、钼矿有成矿远景的地区,通过综合地质研究、初步野外观察、极少量工程验证,初步预测可能的资源量,提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的地区。 3.2 普查 对矿化潜力较大的地区或地段通过地质、物探、化探等有效的技术工作、数量有限的工程验证和取样测试,进行可行性概略评价,相应估算矿产资源量,提出是否有进一步详查的价值,圈出详查区范围。 3.3详查 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及系统取样工程,对详查区内的矿体加以控制,估算矿产资源/储量,并通过预可行性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圈出勘探区范围。 3.4 勘探 对勘探区内的矿体,通过加密各种采样工程及采用其他技术方法手段,探求矿产资源/储量,同时为可行性评价和矿业权转让、矿山建设设计提供必须的地质资料并提交有关的地质勘查报告。 3.5 勘查工作顺序 勘查工作应遵循立项论证、设计编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等顺序进行。 4 勘查研究程度 4.1 地质研究程度 4.1.1 预查阶段 收集地质、矿产、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了解区域地质及矿产信息,选定找矿远景区进行预查。 4.1.2 普查阶段 在预查阶段收集地质、物探、化探、遥感地质资料的基础上,了解区域地质及矿产信息和成矿远景。 4.1.3 详查阶段 根据该区域相关地质、矿产及物探、化探资料,大致了解区域成矿地质背景。 4.1.4 勘探阶段 4.1.4.1 区域地质:应根据该区地质、矿产和物探、化探资料,简要反映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和主要成矿因素,了解区域成矿远景。 4.1.4.2 矿区地址:通过(1:5000)~(1:1000)甚至(1:500)比例尺的地质填图工作查明地层层序,详细划分与成矿有关的地层,研究岩性和组合特征及其与成矿的时空关系。4.1.4.3 矿床地质:用加密的取样工程详细查明勘探范围内矿体的数量、赋存部位、顶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完整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除外)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MH/T1010-2000 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 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50194-19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勘探exploration 是指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质灾害、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勘察、调查研究的活动。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 艰险地区areas with hard ships and dangers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无人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生存条件差的地质工作区。 3.3 野外作业open country work 是指在非城镇地区户外进行的地质勘探活动。 4 总则 4.1 地质勘探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步推广安全质 量标准化管理。 4.2 地质勘探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圣黑水滩河堤防勘察报告解剖

3 工程地质 3.1绪言 3.1.1 工程概述 黑水滩河三圣镇段综合治理工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境内(即三圣镇场镇边缘西侧),工程主要任务以防洪、河道整治、排污和生态修复为主。场地大部与公 路相通,交通较为便利(见交通位置图3.1-1)。 图 3.1-1 黑水滩河三圣镇段综合治理工程交通位置图 治理河段主要为黑水滩河三圣镇河段主干流,拟建工程沿河道两岸布置,工程 堤线起始于三圣镇大石桥(人行桥)(即三圣镇镇政府西北侧约300m 处)上游200m 处,终止于下游观音桥处,轴线全长约1.494km ;治理河段护岸总长3.166km 。拟采用护脚挡墙+生态护坡的堤型。 2011年7月下旬,受业主委托,我方承担了黑水滩河三圣镇河段综合治理工程 1:400 000 图例 城、镇高速公路 铁路 河流 省界图 1

的勘测工作。 3.1.2 勘察的目的和任务 根据《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2005)及设计要求,本次勘察的目的是为设计提供地质依据。具体任务是: 1)查明河道两侧岸坡的工程地质条件,调查两岸坡的现状,对岸坡稳定等问题作出评价。 2)查明各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为建筑物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质资料与建议。 3)查明场地地下水埋藏条件,判定环境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判明场地岩土类型和建筑场地类别,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5)查明场地是否存在危岩、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若存在致灾地质体,应查明性状、规模、破坏机制、诱发因素等,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6)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7)对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8)选择合理的地基持力层,对基础型式选择提出建议。 9)提出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建议。 3.1.3 执行的规范及技术标准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2005);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测绘规程》(SL299-2004);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291-2003);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DL/T5050-200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内业整理规程(试行)》(SDJ19-78);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95)。

地质勘查规范

地质规范目录 国家标准 1.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火成岩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GB/T17412.1-1998) 2.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沉积岩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GB/T17412.2-1998) 3.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变质岩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GB/T17412.3-1998) 4.地质图用色标准(1∶500000~1∶1000000)(GB6390-1986) 5.区域地质图图例(1∶50000)(GB958) 6.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 (GB/T13923-2006) 行业标准 1.1∶250000地质图地理地图编绘规范(DZ/T0191-1997) 2.1∶20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及图式(DZ/T0160-1995) 3.1∶50000区域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则(DZ/T0157-1995) 4.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00000)(DZ/T0179-1997) 5.区域地质及矿区地质图清绘规程(DZ/T0156-1995) 6.区域地质调查总则(1∶50000)(DZ/T0001-1991) 7 1∶250000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DZ/T0246-2006) 8.1∶1000000海洋区域地质调查规范(DZ/T0247-2006) 9.区域地质调查中遥感技术规定(DZ/T0151-1995) 10.1∶50000海区地貌编图规范(DZ/T0235-2006) 11.1∶50000海区第四纪地质图编图规范(DZ/T0236-2006) 12.浅覆盖区区域地质调查工作细则(1∶50000)(DZ/T0158-1995) 13.煤田地质填图规程(1∶50000、1∶25000、1∶10000、1∶5000)(DZ/T0175-1997)

(完整版)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清单(2018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精选(最新) G1499.1《热轧光园钢筋》 G1499.2《热轧带肋钢GB1499.1- 2008 GB1499.2-G2938《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2008 第 1 部分: 差动电阻式应变计》 GB/T 3408.1-2008 第 2部分: 振弦式应变计》 GB/T 3408.2-2008 第 1 部分: 差动电阻式钢筋计》 GB/T 3409.1-2008 第 1 部分: 差动电阻式测缝计》 GB/T 3410.1-2008 第 2部分: 振弦式测缝计》 GB/T 3410.2-2008 3411.1-2009 G3412.1《大坝监测仪器 检测仪第 1 部分:振弦式仪器检测仪》 GB/T3412.1-2009 G3413《大坝监测仪器 埋入式铜电阻温度计》 GB/T 3413-2008 G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T 5223-2014 G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 5224-2014 G3408.1《大坝监测仪器 应变计 G3408.2《大坝监测仪器 应G3410.1《大坝监测仪器 测缝计 G3411.1《大坝监测仪器 孔隙水压力计 第 1 部分: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 GB/T G10597《卷扬式启闭机》 GB/T 10597-2011 G11828.1《水位测量仪器 : 浮子式水位计》 GB/T11828.1-2002 G11828.3《水位测量仪器 G11828.4《水位测量仪器 第 3 部分:地下水位计》 GB/T 11828.3-2012 第 4 部分:超声波水位计》 GB/T 11828.4-2011 第5 部分:电 子水尺》 GB/T 11828.5-2011 遥测水位计》 GB/T 11828.6-2008 G11826《转子式流速仪》 GB/T 11826-2002 G11826.2《流速流量仪器 第 2部分:声学流速仪》 GB/T 11826.2-2012 G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2898-2000 待确认 G1417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GB/T 14173-G14627《液压式启闭机》 GB/T 14627-2011 G1565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 GB/T G1577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G15773《水土保持综合规划通则》 GB/T 15772-2008 验收规范》 GB/T 15773-2008 效益计算方法》 GB/T 15774-2008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01458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199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是固体矿产(金属、非金属、煤下同)矿区(或井田、矿段下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工作的基本准则,规定了勘探类型、勘探程度、工程量、勘探技术要求及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评价和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1.2 本规范适用于固体矿产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是制订勘探设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报告编写、审查批准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3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615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J2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3 总则 3.1 勘探工作的基本任务 3.1.1 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矿床充水因素,预测矿坑涌水量。对矿床水资源综合利用进行评价,指出供水水源方向。 3.1.2 查明矿区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露天采矿场岩体质量和边坡的稳定性,或井巷围岩的岩体质量和稳固性,预测可能发生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3.1.3 评述矿区的地质环境质量,预测矿床开发可能引起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并提出防治的建议。 3.2 勘查工作阶段划分及其工作程度要求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和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应与矿产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矿区,勘查阶段可简化或合并。但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作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均应达到勘探阶段的要求。 普查阶段:结合矿产普查进行,对于已进行过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普查的地区,其资料可直接利用或只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调查,大致查明工作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 详查阶段:基本查明矿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为矿床初步技术经济评价、矿山总体建设规划和矿区勘探设计提供依据。 勘探阶段: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地质环境,为矿床的技术经济评及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提供依据。 3.3 勘查范围宜包括一个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当水文地质单元面积过大时,应包括疏干排水可能影响的范围。 3.4 已确定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矿床,通过详查工作满足矿山总体建设规划需要,但矿区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条件直接影响矿山建设开发总体设计时,应超前进行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勘探。 3.5 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区,如确需立项建设的矿山,而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又难于满足设计要求,应根据矿山建设设计的实际需要,针对主要问题进行专门性的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勘探。 3.6 矿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是在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矿区的地质环境作出评价。 3.7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从社会的综合效益出发,既要研究保障矿山安全,连续生产,又要研究矿山排水的综合利用以及对附近水源地和地质环境的可能影响。

河道护岸勘察

1序言 1.1 工程概况 防洪护岸工程位于乌恰县巴音库鲁提乡境内恰克玛克河上,防洪护岸工程沿212省道北上,根据业主提议主要对巴音库鲁提乡附近河岸进行治理,保护河道左岸乡政府及部分草场。 恰克玛克河多年平均迳流量1.81亿/m3,河岸洪痕最大高度为1.5~1.6m,堤防设计高度为2-3m,堤防工程规模为四等。 根据勘测任务要求对河道左岸房屋和草场进行保护,在乡政府以北合适的河段设计防洪护岸工程,并考虑与岸边已有引水工程和泄洪工程的衔接,寻找建设堤防的天然建筑材料。 本次防洪护岸工程按照可研、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地质勘察工作。 1.2勘察工作目的、任务和依据 ⑴目的、任务 为防洪护岸工程设计提供必要的地质勘察资料,主要勘察任务为: ①查明沿河道两岸的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并做出评价。查明河段的地质结构、岩土类别、土的密度和含水量状态,地下水的埋深、变化规律和地表水情况;确定防洪堤基底的稳定性,及岸坡坡度的稳定性;与设计共同商量护岸工程位置。 ②查明对工程场地位置起控制作用的不良地质条件、特殊性岩土的类别、范围、性质,评价对工程的危害程度,提供防治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参数。特别应查明河道沿线洪痕高度等地质灾害的成因和不良土层的分布,提出河道沿线地质灾害的建议处理方案。 ③查明场地地基土地层结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护岸工程基础设计所需的地质参数,为选择堤防类型提供地质资料。 ④查明堤防工程建筑物场地的地震基本烈度。 ⑤沿河道附近及周边寻找建设堤防的天然建筑材料,主要寻找天然砂砾石垫层料和砼骨料,并按有关试验规程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提出料场的基本参数,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完整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 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除外)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 GB6722 —2003 爆破安全规程 GB18871 —2002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MH/T1010 —2000 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 GB6067 —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972 —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50194 —19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16424 —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勘探exploration 是指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质灾害、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勘察、调查 研究的活动。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 只艰险地区areas with hard ships and dangers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无人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生存条件差的地质工作区。 3.3 野外作业open country work 是指在非城镇地区户外进行的地质勘探活动。 4 总则 4.1 地质勘探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步推广安全质

城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ode for urban planning engineering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and surveying CJJ 57—94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337号 根据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81)城科字第1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勘察院主编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57—94,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1总则

1.0.1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1.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1.0.4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一般规定 2.0.1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2.0.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2.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 3.1 勘察阶段及其任务要求; 2.0. 3.2 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2.0. 3.3 规划区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2.0.4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分类。

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清单(2018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精选(最新) 《热轧光园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 G2938《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应变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2部分:振弦式应变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钢筋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钢筋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测缝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2部分:振弦式测缝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孔隙水压力计第1部分: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检测仪第1部分:振弦式仪器检测仪》GB/ G3413《大坝监测仪器埋入式铜电阻温度计》GB/T 3413-2008 G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G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G10597《卷扬式启闭机》GB/T 10597-2011 《水位测量仪器:浮子式水位计》GB/ 《水位测量仪器:压力式水位计》GB/ 《水位测量仪器第3部分:地下水位计》GB/T 《水位测量仪器第4部分:超声波水位计》GB/T 《水位测量仪器第5 部分:电子水尺》GB/T 《水位测量仪器遥测水位计》GB/T G11826《转子式流速仪》GB/T 11826-2002 《流速流量仪器第2部分:声学流速仪》GB/T G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G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0待确认 G1417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 14173-2008 G14627《液压式启闭机》GB/T 14627-2011 G1565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GB/T 15659-2014 G1577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2-2008 G1577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G1577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G17638《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17638-2017 G20290《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2014

最新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 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T188-96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 Code of geoloical investigation for levee project 1997-02-13发布 1997-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T188-96 主编单位:湖南省水利水电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T188-96的通知 水科技[1997]47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湖南省水利水电厅为主编单位制定的《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推荐性标准《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T188-96. 本标准自1997年5月1日起实施.望各单位注意结合实际,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7年2月13日 目次 1总则

2勘察任务 2.1新建堤防工程 2.2已建堤防加固工程 2.3堤防工程施工地质工作3勘察内容 3.1新建堤防工程 3.2已建堤防加固工程 3.3堤防工程施工地质工作4勘察方法 4.1准备工作 4.2工程地质测绘 4.3工程物探 4.4钻探 4.5水文地质试验及长期观测4.6岩土试验 4.7原位测试 5不良土堤基勘察 5.1软土 5.2砂土 5.3盐渍土 5.4膨胀土 5.5人工填土

6天然建筑材料勘察 7勘察成果 7.1一般规定 7.2地质报告正文,附图和附件 7.3原始资料归档 附录A标准贯入试验成果的应用 附录B静力触探资料的应用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统一堤防工程地质勘察程序,明确勘察内容,方法和要求,保证勘察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江,河,湖,海3级(含3级)以上新建堤防及已建堤防加固工程的地质勘察.跨堤,穿堤建筑物工程地质勘察,按相应规模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执行. 1.0.3堤防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是查明堤防工程区或已建堤防堤身和堤基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为工程规划选线,设计,施工或堤防加固提供地质资料. 1.0.4堤防工程地质勘察,应重视调查研究和总结历史经验,充分利用已有资料,采用综合勘察手段或工程地质类比的方法. 1.0.5堤防工程地质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工程设计阶段相适应. 新建堤防的工程地质勘察可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已建堤防加固工程地质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勘察阶段.必要

地质勘察要求

xx路地质勘察要求 一、道路工程概况 xx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全长约1.28公里。 二、勘察目的与任务 根据规划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为确定路基设计方案、工程构造物的位置和编制设计文件,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 1、查明工程场地范围的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地基土各土层的分布规律、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2、提供地基土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判定场地类别及建筑场地类型。 三、施工图地质勘探技术要求: 1、本次地质勘察按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进行。 2、本次勘察应为地基处理提供详细的地基土结构资料,沿线按微地貌特征分段,查明各段的地质结构、岩土类别、土的密度和含水状态,基岩风化情况,地下水埋深、变化规律和地表水活动情况;确定路基基底的稳定性;划分土石工程等级。提供各种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及防治措施。 3、本次勘察应提供地基土受力层深度范围内地层结构与分布、各层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和地基承载力等。对已出现沉降和滑移问题的原有路堤,应落实其有关地层层位、层厚、岩土类别、分布范围和水文条件;对有关地层进行测试,掌握设计所需的各种物理力学指

标,特别是固结和抗剪指标。 4、应按照上述要求详细进行地层层位、层厚、土质类别和地下水埋深、分布调查;确定土的承载能力、抗剪指标、粘聚力和内摩擦角等指标。 5、沿线水塘、沟渠等水系应探明,查明沿线现状水渠及鱼塘的水深、淤泥深度及水面设计高程。并探明其分布范围,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法与措施。 6、其余要求应遵照《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执行。 四、施工图地质勘探试验项目技术要求: 1、钻孔要求 1)静力触探孔布设2个,孔深20m。 2)钻探孔布设原则上每100m布设一个,以静力触探孔结果为判断依据。钻探孔深度应穿透全部软土层,进入下卧层3~5m。当遇岩层时,深度应进入岩层2m。 2、取样 对于粘性土层的取样: 1)路基孔10m以浅每1m一件,10m以深每1.5m一件。 2)当土层厚度大于5m时,可在上、中、下分别取样,但间距不得大于2.5m。对于砂土,以扰动样为主,20m以浅的砂土样品在标准贯入器重截取。 3、试验项目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doc 10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ZBDl0001—89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survey for Geologicai and miner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本规范规定了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1:1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平板仪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面摄影测量及地质勘探工程测量标准。 1.1.2 本规范适用于地质矿产勘查专业进行大地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及地质勘探工程测量使用,并可供相应精度的矿山设计及生产利用。 1.1.3 在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基本精度时,可采用其它作业方法或新技术作业,并制定补充技术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1.1.4 作业前,应根据任务要求,充分收集测区各项有关资料,分析测区自然地理及交通情况进行测区踏勘,编写技术设计书。作业结束后,应编写测量成果工作报告,进行成果成图验收。 1.2平面控制测量 1.2.1 平面控制点是地形测量及地质勘探工程测量的基础。根据测区的面积及测图比例尺可布设三、四等和一、二级三角或导线测量。各等级三角点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大于0.1m,各等级导线网最弱点与起始点或相邻路线中最弱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大于0.1m。1.2.2 无论采用那一种方法测制地形图,均应布设满足相应测图比例尺所需密度和精度的平面基本控制点。 1.3高程控制测量 1.3.1 测区的高程基本控制应为三、四等水准或四等光电测距高程导线。小面积测区且无发展远景时,亦可布设等外水准或等外光电测距高程导线。 1.3.2 各等级水准网(光电测距高程导线)最弱点高程中误差,对起始点不大于0.05m。1.3.3 各等级三角点(导线点)的高程,采用水准、光电测距高程导线或三角高程测定,其高程中误差不大于l/20等高距,当采用0.5m等高距时,不大于1/10等高距。

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清单(2018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精选(最新) G1499.1《热轧光园钢筋》GB1499.1-2008 G1499.2《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G2938《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G3408.1《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应变计》GB/T 3408.1-2008 G3408.2《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2部分:振弦式应变计》GB/T 3408.2-2008 G3409.1《大坝监测仪器钢筋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钢筋计》GB/T 3409.1-2008 G3410.1《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测缝计》GB/T 3410.1-2008 G3410.2《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2部分:振弦式测缝计》GB/T 3410.2-2008 G3411.1《大坝监测仪器孔隙水压力计第1部分: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GB/T 3411.1-2009 G3412.1《大坝监测仪器检测仪第1部分:振弦式仪器检测仪》GB/T3412.1-2009 G3413《大坝监测仪器埋入式铜电阻温度计》GB/T 3413-2008 G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G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G10597《卷扬式启闭机》GB/T 10597-2011 G11828.1《水位测量仪器:浮子式水位计》GB/T11828.1-2002 G11828.2《水位测量仪器:压力式水位计》GB/T11828.2-2005 G11828.3《水位测量仪器第3部分:地下水位计》GB/T 11828.3-2012 G11828.4《水位测量仪器第4部分:超声波水位计》GB/T 11828.4-2011 G11828.5《水位测量仪器第5 部分:电子水尺》GB/T 11828.5-2011 G11828.6《水位测量仪器遥测水位计》GB/T 11828.6-2008 G11826《转子式流速仪》GB/T 11826-2002 G11826.2《流速流量仪器第2部分:声学流速仪》GB/T 11826.2-2012 G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G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0待确认 G1417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 14173-2008 G14627《液压式启闭机》GB/T 14627-2011 G1565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GB/T 15659-2014 G1577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2-2008 G1577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G1577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G16453.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2008 G16453.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2008 G1645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2008 G16453.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 16453.4-2008 G16453.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16453.5-2008 G16453.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16453.6-2008 G17638《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17638-2017

最新《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资料

1. 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 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 条、5.3条、5.4 条、5.5条) 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 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 3.3 条、5. 4.3 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 或250m 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 或250m 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 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5.1 条)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 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规范 5.5.2.3 条)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扩大井田范围时,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明确地质任务,合理布置勘查工程。 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总则 1.0.1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1.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1.0.4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一般规定 2.0.1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2.0.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2.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 3.1 勘察阶段及其任务要求; 2.0. 3.2 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2.0. 3.3 规划区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2.0.4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按表2.0.4 分类。 2.0.5 详细规划勘察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可能性)的严重性,按表 2.0.5 划分。3 总体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3.0.1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3.0.2 总体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已有资料、文献;调查了解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3.0.2.2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形、地质(地层、构造)及地貌特征、地基岩土的空间分布规律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动力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空间分布、发生和诱发条件等以及它们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并应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存在的特殊性岩土的典型性质。 3.0.2.3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埋藏、迳流及排泄条件、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况,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在缺乏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的规划区应建立地下水长期观测网,进行地下水位和水质的长期观测。 3.0.2.4 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 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0.2.5 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3.0.2.6 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

塔里木河防洪堤工程防洪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塔里木河防洪堤工程 地质勘察报告 (1、2号塔里木大桥间塔里木大道至河岸范围) 塔里木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 二○一三年九月

目录 1 引言 (1) 1.1 工程概况 (1) 1.2 勘察任务 (1) 1.3 勘察技术要求 (1) 1.4 勘察方法 (2) 1.5 完成工作量 (2) 2 区域地质概况 (3) 2.1 地形地貌 (3) 2.2 地层岩性 (3) 2.3 气象特征及水文地质条件 (3) 2.4 地质构造、地震及稳定性评价 (4) 3 堤防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 (5) 3.1 基本地质条件征 (5) 3.2 土体的物理力学特征 (6) 3.3 土的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 (8) 3.4 堤防地基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 (8) 3.5 堤防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及评价 (11) 4 天然建筑材料 (12) 4.1 砂砾石料料场地概况 (13) 4.2 堤身填筑料及质量评价 (15) 4.3 第一湾块石料场 (15)

1 引言 1.1 工程概况 设计为塔里木河的一级河流,工程区位于塔里木河上游阿拉尔市左岸。工程区有塔里木大道、滨河大道公路相通,交通较为方便。工程区全长近7km。初拟堤型为护坡式堤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堤防工程级别为Ⅴ级。我院于2013年10月中旬进场开展地勘、试验工作,11月上旬完成地勘外业工作,2013年11月完成内业整编工作 1.2 勘察任务 (1)查明堤基地质结构,特殊土层、粗粒土层及腐植土层等的分布、厚度及性状。 (2)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质及其对砼的腐蚀性。 (3)基本查明堤线附近埋藏的古河道、古冲沟、渊、潭、塘等的性状、位置、分布范围,分析其对堤基渗漏、稳定的影响。 (4)确定堤基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渗透性参数。 (5)对堤基的渗漏、渗透稳定、抗滑稳定等问题进行评价,并对堤线进行工程地质分段及评价,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6)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勘察。 1.3 勘察技术要求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有关规程规范及设计意图,本次勘察的主要技术依据是: (1)《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188-2005) (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SL188-2005) (3)《土工试验工程》(SL237-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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