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修订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竞价交易

第三节 定价交易

第四节 报价交易

第五节 询价交易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五章 交割业务

第六章 发票管理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争议与调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他产品的交易、结算、交割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交易模式。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等模式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其他相关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服务。

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其他相关参与者除应当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各交易品种的合约表。

交易时间的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交易所的上市合约分为竞价交易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等。

根据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上市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新增合约的上市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合约的主要参数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结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具体合约参数详见各上市合约的合约表。

合约参数的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十条会员以席位为业务单元直接参与交易所交易。客户应当事先在具备相应代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获得交易所的客户号后,由会员代理并通过会员的代理席位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按照代理会员的不同,客户分为国内客户和国际客户。国内会员代理的客户称为国内客户,国际会员代理的客户称为国际客户。按照其主体类型的不同,客户又可分为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

第十二条交易所可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参与各合约的交易设置不同的权限,具体的权限及权限的变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三条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认真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应当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由会员席位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会员应当在代理席位下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账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十五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不同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会员收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应当高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六条交易所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特定的交易模式、交易阶段、上市合约的交易中,按规定或按约定持续提供买、卖可成交报价的机构。

第十七条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应当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完成,不得私下对冲。

第十八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十九条会员参与交易所各类合约的交易,应当按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不同合约的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二节 竞价交易

第二十条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进行的交易。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第二十一条竞价交易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衍生品合约。

第二十二条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买方报价时应当有全额资金,卖方报价时应当有相应的实物。交易所实时冻结报价对应的资金或实物。

报价成交后,卖出实物所得货款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买入的黄金实物可用于当日或以后交易日的卖出,也可以申请提货;买入的铂金实物不能进行卖出交易,只能申请提货。

第二十三条现货实盘合约的大宗交易是指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成交价格、且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会员可按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现货实盘合约的大宗交易。

第二十四条现货即期交易是指客户在T+0日以保证金达成交易,在T+2日以T+0日结算价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现货即期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20%,T+0日终结算时,当日买入量和卖出量轧差后的净头寸,按当日结算价重新冻结20%保证金。持有净头寸的客户在T+2日不能履行实物交割的按交割违约处理,违约金比例为20%。

第二十五条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

来调节实物交割矛盾。

(一)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可分为:买入开仓、卖出平仓、卖出开仓、买入平仓。买入开仓则形成多头持仓;卖出开仓则形成空头持仓。开仓需冻结相应的保证金;平仓则释放相应的保证金。

(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实物交割采用交收申报制度。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交收申报时,交易所冻结完成实物交割所需的实物和货款。

(三)延期补偿费是客户延期交收时,为了融通资金或实物所发生的成本。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货申报和收货申报的数量对比情况确定,费率按交易所公告执行。当某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空头方申报的交货量小于多头方申报的收货量时,当日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为“空付多”;当某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空头方申报的交货量大于多头方申报的收货量时,当日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为“多付空”;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补偿费支付。

(四)当某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交货申报量与收货申报量不相等、即存在交收申报量差时,通过中立仓申报来调节实物交收的不平衡。中立仓是客户根据交收申报结果以实物或货款平衡交收申报量差时生成的持仓。中立仓可获取延期补偿费。

中立仓申报时,按申报方向冻结交割所需的实物或货款,同时按结算价冻结生成持仓所需的保证金。生成中立仓免收交易手续费。

(五)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申报在当日结算时按合约当日结算价完成实

物交割。交收配对成功但结算时没有相应的资金或库存,按交割违约处理。

(六)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允许连续持有,直至平仓或完成交收。

交易所可以对连续持有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超期持仓征收超期费。超期费的收取按照交易所相关公告执行。

第三节 定价交易

第二十六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平台上,通过“以价询量、数量匹配”的定价过程,在市场量价平衡时,形成上海金人民币基准价,并按基准价成交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每个交易日进行早盘和午盘两场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交易保证金比例及各场次的时间安排,详见上海金合约表。

第二十八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实行定价成员机制。定价成员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平衡供求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上海金首轮定价的初始价通过定价交易开始前规定时间段内进行参考价申报方式产生,根据提供参考价成员与定价成员申报的参考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首轮定价的初始价。

第三十条每场上海金集中定价过程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 (一)根据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报出的参考价计算出初始价,作为首轮定价的出价。

(二)会员和客户针对系统出价,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买卖意向和数量,定价系统根据市场买入量与卖出量的对比情况(以下称为量差),调整出价进行下一轮定价或结束定价。

(三)当市场量差等于或小于成交阈值时,形成上海金基准

价,针对该基准价格的所有有效申报全部按基准价格成交。成交阈值以内的量差由全部定价成员均摊补足。

第三十一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在T+2日结算时,按T+0的午盘基准价进行实物交割。

第四节 报价交易

第三十二条报价交易是指按照“双边报价、点价成交”的原则,由做市商向市场提供连续双边报价,其他会员和客户通过点击报价与做市商直接成交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报价交易中的做市商是指经审核批准,向报价市场提供连续双边报价的交易所做市商。

第三十四条报价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客户的交易形式分为点价买入、点价卖出两种。增加持仓的点价占用交易保证金,减少持仓的点价释放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黄金报价合约的持仓可以根据交易所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申请,申请成功的,按照当日该合约收盘价完成实物交割。

第三十六条客户与报价做市商直接成交。会员不得与其代理客户私下对冲。

第五节 询价交易

第三十七条询价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就相关交易要素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模式。

第三十八条询价交易相关业务包括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业务,或交易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询价

交易后,在交易所进行的询价登记,以及其在交易所开展的确认、结算、交割等业务。

第三十九条按照交易类型不同,交易所挂牌询价合约分为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询价期权合约,询价拆借合约以及其他经批准的询价合约。

第四十条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询价做市商是指经审核批准,按规定在询价市场持续提供买、卖双边可成交报价的机构。

第四十一条询价交易实行经纪商制度。询价业务经纪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定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帮助市场参与者达成询价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询价交易分为以交易双方信用关系为基础的双边信用型询价交易和交易所收取保证金并进行逐日盯市结算的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

第四十三条对双边信用型询价交易,交易所根据询价交易双方的委托提供结算与交割服务,但不承继交易双方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根据各合约的不同特点,交易所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延期补偿费制度、超期费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异常交易监控制度等。

第四十五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不同合约的涨跌停板设

置。

第四十六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席位或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对会员席位及客户分别设定限仓。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席位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席位、客户,规定交易限额。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席位或客户的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或国际中心报告其资金、头寸、交收意向等情况。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存在会员未按照规定追加保证金、会员或客户超仓、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或国际中心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第五十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实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交易所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当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规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状态,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按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将交存作为保证金的充抵物处置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四)依法处置质押物;

(五)依法处置该会员的实物库存;

(六)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费或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或其他资金履约赔偿;

(七)按规定动用交易所风险基金;

(八)按规定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九)交易所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国际会员无法履约时,国际中心有权采取上述(一)至(五)项措施。

第五十四条会员应对客户的交易风险控制负责。对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客户,会员有权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会员执行强行平仓应当符合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五十五条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或国际中心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交易所或国际中心可以采取的其他临时处置措施。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五十六条 本章适用于在交易所内进行的结算活动。交易所授权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结算服务,具体结算规则由国际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货款、保证金、盈亏、手续费等有关款项的应收应付数额进行清算后,按照确定的清算结果完成资金划转和交收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八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达成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清算,并完成结算。但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按照“集中、净额、分级”的原则进行清算和结算。

“集中”是指交易所为会员提供集中清算和履约担保服务;

“净额”是指交易所对会员在交易所的成交额进行轧差处理;

“分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结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结算。

第六十条 交易所根据合约类型采取不同的结算制度。对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和定价交易合约采取钱货两讫结算制度;对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报价交易合约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合约采取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到期履约的双边信用型询价交易合约采取多边净额结算制度。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及其代理客户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交有价物以充抵保证金。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按席位分别进行结算。

第六十三条 会员各自营与代理席位的会计账目必须严格分开。客户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严禁会员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和会员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保证金存管银行和专用账户进行。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每一席位的资金进行详细的会计记录,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席位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六十六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会员进行清算,并完成日终结算,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会员可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和结算单据。

第六十七条 会员应详细记载交易业务,并对其代理客户的资金进行详细的会计记录,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其代理客户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控制其代理客户的交易风险。会员在每日交易收市后应当为其代理客户准备交易结算报告。客户有权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余额,应当追加资金,追加的资金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若结算准备金未按时补足,交易所将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会员每天应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和结算单据,作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对超过上述时限仍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涉及监管部门或交易所调查的,应当保存至调查工作结束。

第七十条 交易所结算时,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其资金账户或实物账户上存有足额资金或实物用于结算,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违约。

第七十一条 会员应当承担其自营交易违约的违约责任,并先行承担其代理交易违约的全部责任。

第七十二条 客户对自己委托的交易负全部责任,并有向交易所反映会员代理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处理交割违约时,向守约方支付被违约部分的补偿金,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部分的违约金,同时交收终止。

第七十四条 对双边信用型询价交易,上述违约处理条款不适用,违约交易由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五条交易所实行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五章交割业务

第七十六条交易所提供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质量认证、物流配送、质押过户、租借过户和黄金ETF等业务服务。

第七十七条交割业务分为实物交割与现金交割两种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为履行交易合约,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相应实物所有权转移的行为。现金交割(又称现金结算)是指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以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额结算,了结交易合约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交易所实物清算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清算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七十九条会员及客户参与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等合约交割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第八十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品种分为主板交割品种和国际板交割品种。主板交割品种用于主板合约的交割,国际板交割品种用于国际板合约的交割。

第八十一条交易所交割的实物为交易所认定的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八十二条交易所对实物的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额用

资金进行溢短结算。

第八十三条交易所设立指定仓库为交易所实物交割及会员、客户实物仓储业务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十四条交易所为指定交割品种提供实物调运服务。

第八十五条会员及客户对其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十六条会员及客户实物交割后即可申请提货。会员及客户提取实物后,如果对实物质量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

第八十七条会员及客户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仓储费、出入库费、运保费、交割费、质押登记费、租借登记费、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过户费等费用。

第六章发票管理

第八十八条国内会员及其法人客户参与主板黄金、铂金交易和实物交割涉及结算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其发票开具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一)结算发票名称及格式按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设制,由交易所税务主管机关监印。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易所向税务主管机关申领,发票使用量由税务主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审核确定。

(三)通过交易所进行的黄金、铂金交易,由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分别向买卖各方(自然人客户除外)开具结算发票。卖方应当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依此换取结算

发票(结算联);发生实物交割的(指通过交易所市场买入并从指定仓库提取实物的行为),由交易所税务主管机关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按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成交价格不包括交易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四)买方应将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发票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方(提货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通过租借(拆借)取得并出库的实物,最终通过交易所市场买入并归还的,交易所根据其出库及买入成交记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会员单位开具交易手续费等费用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金额为含税金额,并根据规定的税率转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金额和税额。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周期、交付方式等其他事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国内会员及其客户参与白银交易,交易所不开具结算发票,发生实物交割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国际会员及其法人客户参与主板和国际板合约交易的,国内会员及其法人客户参与国际板合约交易的,交易所仅开具结算发票。

第九十一条禁止一切利用黄金、铂金等合约交易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九十二条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技术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无法完成结算或交割,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

第九十三条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四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五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九十六条交易所对当日市场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九十七条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或国际中心对自身的各种信息进行查询。

第九十八条交易所的市场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九十九条交易所、国际中心、会员、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一百条 交易所、国际中心、会员、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交易所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交易所授权国际中心代表交易所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业务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各指定仓库和保证金存管银行与交易所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交易所和国际中心可以每年对会员执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将抽查结果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所和国际中心发现会员或客户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组织调查。

第一百零四条 交易所、国际中心、会员和客户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交易所和国际中心可以对会员、客户是否认真履行交易业务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五条 交易所和国际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应当配合。

第一百零六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和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接受交易所和国际中心对其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所和国际中心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所和国际中心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和保证金存管银行在从事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组织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和国际中心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理事会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含外资银行)、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外资银行另有规定)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法人业务,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具有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申请单位须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金融类和外资金融类会员,资格费140 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110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80 万元; (二)交纳年会费:金融类会员,年会费5 万元;综合类会员,年会费4 万元;自营类会员,年会费3 万元; (三)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四)参加交易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新增会员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费用标准。 第十条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2012)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注: 1、本收费表只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上证所” )收费及代收税费情况,不含券商佣金和登记结算公司收费情况。 2、有关通信、信息服务收费情况,请与上海证券通信有限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e79217418.html, ,68664588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68800098 )联系。 联系部门及电话:财务部68808321 时间:2012年6月 1 日 业务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最终收费对 象 交易A股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087%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印花税成交金额的0.1% (单向) 投资者交税务 机关(上证所代 收) B 股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26%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式基金、ETF ) 经手费* 成交金额的0.0045%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权证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045%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债券现券(国债、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 换公司债券、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转债回售等) 经手费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固 定收益平台现券交易,最高不超 过100元/笔)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1%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 (2019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 第四章指令与成交 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 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 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上海黄金交易所十大国际会员名单排名

香港的贵金属市场比较特殊,有别于国内的场内(交易所)交易模式,它沿用了伦敦市场的场外交易制度,因此交易并不是在固定的场所内进行,而是由多家电子平台构成网络,接受投资者的交易单,然后交由大型的国际金商承接。而整个市场和所有平台的管理者,正是有着超过110年历史的香港金银业贸易场。 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简称CGSE,它通过行员制分级制对所有平台实施管理。目前贸易场共有171家行员,其中分为认可铸造商、认可电子交易商、认可流通量提供者三类,投资者可以通过其官网了解其全部行员的名单。现在做贵金属投资,主要就是指买卖带有杠杆电子黄金交易产品,而且杠杆比例越高的产品,收益一般也越好,这也是内地投资选择在香港做现货黄金的主要原因。但平台要在香港市场经营电子贵金属交易(伦敦金、人民币公斤条等),必须先成为贸易场的认可电子交易商,其中资质级别最高的是AA级平台。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如果一些平台根本没有贸易场的牌照,却宣称自己是正规的香港黄金平台,那么投资者应该避之则吉。自黄金沪港通开通后,金银业贸易场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展合作,共有29家贸易场行员获得上海黄金交易所金银业贸易场(代理/自营)国际会员牌照。在参与金交所业务的行员中,又分为两类: 1.上海黄金交易所金银业贸易场(代理)国际会员(“代理类别行员”); 2.上海黄金交易所金银业贸易场(自营)国际会员(“自营类别行员”)。 代理类别行员既可代理海外机构及个人客户,亦可以自营身份参与买卖,自营类别行员仅限于自营业务。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上海黄金交易所十大国际会员名单排名”以供投资者参考。 1、金荣中国金融业有限公司 简介:“金荣中国”2010年经香港政府批准成立,并受到香港金银业贸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1)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场内现货交易所,所有业务都围绕现货在做。 最重要的一定就是交割了。(异色字体为重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割规则 第三章入库管理 第四章出库管理 第五章费用 第六章二次清算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 第九章质押、租借业务 第十章USB-KEY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附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约的实物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实物交割是指为履行交易合约,交易所进行的相应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二章交割规则 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清算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实物账户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即矿山企业产出的精炼好了存进去的准备出售的,叫做剩余账户,也叫做剩余货权;一般人进去买的话叫做买入货权,之所以区分,主要是因为:交割顺序和仓储费用的不同】 实物账户中白银交割品种不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可提取地区为上海、北京和深圳,其他指定仓库有金条库存的也可提取;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上海和深圳。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广州和济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上证函〔2013〕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确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协议转让),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转让双方或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转让双方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协议转让的风险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所依据《暂行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受理协议转让申请,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或者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条 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T+D:白银T+D业务介绍

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T+D:白银T+D业务介绍 2011-4-1 14:39:03 本站原创佚名【字体:大中小】我要评论(0) 1、什么是T+D ? 什么是T+D市场? 所谓T+D,就是指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是T+D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其特点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当日交割,也可以无限期的延期交割。 T+D合约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T+D合约附件与T+D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T+D市场是买卖T+D合约的市场。这种买卖是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而获利的风险投资者参加的,在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而进行的,并且有保证金制度为保障。保证金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用较少的钱做较大的买卖,保证金一般为合约值10%,与股票投资相比较,投资者在T+D市场上投资资金比其他投资要小得多,俗称“以小搏大”。T+D交易的目的不是获得实物,而是回避价格风险或套利,一般不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T+D市场的基本功能在于给生产经营者提供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以 及通过公平、公开竞争形成公正的价格。 3、T+D是怎样产生的? 为产金、用金的企业提供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以及通过公平、公开竞争 形成公正的价格。 4、T+D市场有什么功能? (1)、规避风险的功能——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T+D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来回避、转移或分散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2)、发现价格的功能——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据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竞争的T+D 交易运行机制而形成的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T+D价格来正确判断市场 供求状况、准确做出生产经营决策。 (3)、风险投资的功能——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对T+D市场价格波动的正确判断和预测,利用闲置资金参与投机交易,从中猎取风险利润。 此外,T+D市场还能告诉我们许多事情的现状并预测其未来的可能趋势,了解T+D市场现状就是在了解经济,而且这些对我们的其它各项投资都是有益的。学会如何进行T+D 交易,还能够帮助我们提高在其它领域投资的能力。

上海黄金交易所按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上海黄金交易所按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黄金延期交易的手续费( )。 选择一项: a. 万分之二 b. 万分之三 c. 万分之四 d. 万分之五 反馈 你的答案错误。 正确答案是:万分之二 题目13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上海黄金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时,当买入价≥前一成交价≥卖出价时,则撮合成交价( )。选择一项: a. 买入价 b. 前一成交价 c. 卖出价 反馈 你的答案正确。 正确答案是:前一成交价 题目14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上海黄金交易所夜市交易时间为( )。 选择一项: a. 19:50—22:30 b. 20:50—02:30 c. 20:30—02:30 d. 20:50—22:30 反馈 你的答案正确。 正确答案是:20:50—02:30 题目15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产品,交易( ),会员可将其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划转至其在清算银行的账户。 选择一项: a. 当日 b. 下一营业日 c. 第三日 d. 第三个营业日 反馈 你的答案正确。 正确答案是:下一营业日 题目16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交易,所在卖方会员完成交收后,冻结部分货款,卖方会员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违约,处以( )的罚款。 选择一项: a. 10% b. 15% c. 20% d. 25% 反馈 你的答案正确。 正确答案是:20% 题目17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上海黄金交易所Ag99.9和Ag(T+D)在交割日( ) 日终清算前,卖方(交方)会员及客户需将符合交割标准的实物存入指定仓库。 选择一项: a. 前两日 b. 前日 c. 当日 d. 后一日 反馈 你的答案正确。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黄金和白银品种的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易)。 第二章交易时间、交易品种 第三条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早市09:00——11:30, (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08:50——11:30); 午市13:30——15:30 ; 夜市20:50——2:30。 第四条黄金延期合约代码为Au(T+D)、Au(T+N1)、Au (T+N2),白银延期合约代码为Ag(T+D)。 第五条黄金的基准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白银的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银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15千克、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标准银锭。 第六条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

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手。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5手、并以15手的整倍数申报交收。 第三章延期交易业务 第七条延期交易是指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八条延期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报),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交收申报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第九条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 第十条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延期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 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费。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率为万分之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31号 日期:2014-05-0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上证发…2014?3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 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的优先股,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 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上市 第五条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优先股上市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优先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中国结算出具的优先股登记存管证明文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2019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 (2019年11月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物账户体系 第三章实物交割 第四章入库 第五章出库 第六章质押、租借、库存互换、黄金ETF等实物过户业务 第七章费用 第八章溢短结算 第九章质量纠纷处理 第十章 USB-KEY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附1 上海黄金交易所合约及交割品种对应表 附2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入库资格申请流程 附3 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 附4 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 附5 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 附6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实物交割是指为履行交易合约,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相应实物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提供实物登记托管、交割、质量认证、物流配送、质押过户、租借过户和黄金ETF等业务服务。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会员及客户登记、托管在交易所的实物。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实物账户体系 第五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六条会员及客户登记、托管在交易所的实物分为交割品种和保管品种。交割品种为可参与交易所交易交割业务的实物,保管品种为不可参与交易所交易交割业务的实物。保管品种相关业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实物账户分席位登记交割,同一会员或客户在不同席位下的库存独立使用。 第八条实物账户分为未分配账户和分配账户。未分配账户的实物不按会员及客户单独摆放,按重量交割,不指定到条块。分配账户的实物指定条块交割。黄金和铂金交割品种为未分配账户,白银交割品种为分配账户。 第九条未分配账户包括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剩余库存是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买入货权是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分配账户的实物统一记入剩余库存账户。 第十条会员及客户参与竞价交易、定价交易、询价交易等合约交割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收费管理,规范本所收费行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收费是指本所为证券及其相关衍生品(以下统称证券)上市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上市交易活动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经手费、上市费和交易单元费等。 第三条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费用的收取,适用本办法。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面向市场主体代收并代为缴纳的税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所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综合考量本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的市场供求,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等因素。 境外交易场所在本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领域或者其他领域相关收费具有合理性的,本所可以参照确定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

第六条本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相关证券产品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可以对不同类别市场主体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相关收费。 第七条本所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本所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本所制定、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当对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相关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进行测算,对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使用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境内外相关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资本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本所开展收费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相关业务一并进行。 第九条本所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基础上拟定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制定、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经本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本所理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以下事项: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 第四章指令与成交 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 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 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现货实盘合约包括:Au50g、Au100g、Au99.99、Au99.95、Au99.5、PGC30g、Pt99.95、iAu100g、iAu99.99、iAu99.5,其中iAu100g、iAu99.99、iAu99.5为国际板合约; 现货即期合约包括:Ag99.9和Ag99.99; 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包括:Au(T+D)、mAu(T+D)、Au(T+N1)、Au (T+N2)、Ag(T+D)。 新增合约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五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一段时间内没有交易且没有持仓的合约设定为不活跃状态,待市场有交易需求时再恢复该合约的交易。 第十六条黄金、铂金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白银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 第十七条竞价交易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报价量必须是“一手”的整数倍,不同交易合约每手代表的商品数量,详见《上海黄金

精炼规则首页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 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 (海外试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外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的注册认定工作,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和注册认定企业,必须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第三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该企业必须为法人单位。 (二)该法人企业申请时已从事黄金精炼业务年以上。 (三)企业精炼黄金能力不得低于吨年。 (四)企业生产的金锭产品符合交易所《金锭》标准的要求。 (五)对于法人企业,其注册资金或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申请认定基本要求 第四条申请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及其金锭品级资格的企业,应该完整填写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注册认定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申请材料以中文(英文翻译)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 (一)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

(二)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证明。 (三)担保证明或资信证明。 (四)已从事精炼业务年以上证明。 (五)产品商标注册复印件。 (六)企业金锭产品标准和分析标准。 (七)企业精炼原料的验收规定。 (八)质量手册。 (九)清晰描绘金锭印章和标记的技术图纸复印件。 (十)张彩色照片展示企业生产金锭的流程及金锭。 (十一)质量证明书、装箱单及分析报告。 (十二)其它交易所注册证书复印件。 (十三)所在国家或地区金锭标准及分析方法标准。 (十四)精炼黄金原料来源于非冲突地区及高风险地区的证明。 第四章认定评审 第五条企业提交全部文件后,由交易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接受交易所专家评审组的认定评审和交易所的审核。 第六条交易所专家评审组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确定现场评审或样品抽检。凡最新合格供货商免于现场评审,直接进行样品抽检,如有必要需现场考察。 第七条现场评审主要内容。 (一)现场确认企业精炼工艺及能力。 (二)现场监督企业浇铸金锭全过程,对金锭的规格、重量及表面质量等进行检查。 (三)交易所准备份金考核样品。 (四)现场监督企业考核样品检测过程。 (五)现场抽查精炼原料、产品检测报告确认其准确性。 (六)现场确认申请书内容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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