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

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

(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七)制约创新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本市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即解读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文件解读材料的形式原则上为图文形式。

第十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同步对相关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作为合法性

审核的材料。

第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区府办负责审核;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办公室负责审核。

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二条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有《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本区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

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

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区政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区府办可以确定由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时,区府办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五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开展调研评估论证。

第十六条除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起草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同时,一般应当听取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要,专项听取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等方式,或者采取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方式。

第十七条起草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在门户网站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及报名条件和报名方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名人员中确定听证参加人。一般应当包括管理相对人、其他利益相关人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起草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确定听证参加人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同意,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及时进行沟通反馈并说明理由。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

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区府办提供材料,包括政策解读材料方案与政策解读材料。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对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调研评估论证的情况;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目录及依据的电子文本;

(五)听取和采纳市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机关、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意见的情况;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以及反馈情况;

(七)对有关机关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

(八)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的情况;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区府办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未按《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的,通知起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的,退回报送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规定提供报请制定的材料的,区府办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处理。通过合法性审核的,经报批后,可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及合法性审核情况。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起草部门原则上应当在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将文稿交区府办;

(二)区府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字审查和核稿;

(三)报请区长或者经授权的副区长签署;

(四)区府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相混淆。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规范性文件草案但尚需作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按本条第

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经签署后,由区府办办理下列向社会公布工作:

(一)自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在最新一期《X市X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三)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及时备置于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供公众查阅;

(五)录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同步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区政府行使。具体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承担。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二十六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由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科室参照本章第一节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办理。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办理下列向社会公布工作:

(一)自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请区府办公布,区府

办在3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自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府办,区府办在最新一期《X市X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三)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及时备置于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供公众查阅;

(五)录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同步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九条区府办具体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府办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及文件电子文本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三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府办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备案材

料,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备案;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或办公室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备案材料,报送区府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区府办收到部门、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送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文登记;

(二)不属于《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退回报送备案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通知制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制定机关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视作未按时报送备案。

第三十三条区府办应当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有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区府办可中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有符合《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区府办应终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第三十六条区府办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

《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意见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对需要征求意见、补充说明、专家咨询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区府办负责人同意,可延长审查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三十七条有《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区府办的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正程序、停止执行、自行改正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制定机关在完成相关工作后2个工作日内,将完成补正程序、自行改正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报区府办备案,或将停止执行、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结果书面报区府办。

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区府办可在规定时限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区政府作出改变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制定机关收到区政府改变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的,应当立即执行,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府办。

第三十八条区府办通过门户网站,每半年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

区政府作出改变、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区府办应当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在最新一期《X市X区人民政府公报》中公告。

第三十九条区府办收到区人大常委会就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结果或者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书面告知区人大常

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其起草部门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区府办组织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对其有效期是否延续进行评估。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制定机关对其有效期是否延续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起草部门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由制定机关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一般只延续一次。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作实体内容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其起草部门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2个月前向制定机关提出,按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重新制定后公布。

第四十二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由起草部门负责;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第四十三条有《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区政府规

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自行组织;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

第四十四条负责清理的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清理的范围、标准、时限要求等内容,并在清理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情况报送区府办。

第四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原则上应当在相关的上位法颁布、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国家和本市新的重大政策发布后3个月内,报送清理决定草案。

本市对规范性即时清理有统一部署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的时间要求,报送清理决定草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等工作列入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十七条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建议,应当予以研究。经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区府办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发现规范性文件未报备或者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区府办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

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向区政府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办公厅。

区府办每半年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四十九条区府办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区政府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五十条有《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府办报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监察委员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区府办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监察委员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文只供参考,写作请独立思考,不要人云亦云,本文并不针对某个人(单位),祝您工作愉快!一是主要精力要放在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上,二是业余时间坚持写作总结,这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剩下的,不用过于浮躁,交给时间就好了。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工艺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明确技术类工艺文件的定义,规范技术类工艺文件的种类、编制、审批、编号、发放、更改及保管,以及在领取、使用、归还过程中,为防止发放错误、车间误用、滥用或使用过期作废的工艺文件,特制定本工艺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技术类工艺文件的管理。 3 职责 3.1 技术部负责技术类工艺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更改、发放、保管及发放工艺文件的 回收、作废和销毁工作; 3.2 生产部负责按照工艺文件的要求制造产品,确保准确无误; 3.3 品质部负责按照工艺文件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制定相关的检验文件,监督产品制造与工艺 文件要求是否一致; 3.4 各部门、车间同时负责其部门、车间工艺文件的有效保管及作废工艺文件的及时有效回 收工作; 4. 管理规定 4.1 常用工艺文件的种类 技术类图纸、作业指导书、作业工艺卡、标准产能、产品材料消耗工艺定额、技术文件。4.1.1技术类图纸: 4.1.1.1采购规范:用于指导采购物料、零配件及检验相关物料、零配件; 4.1.1.2产品图:用于制做维修模具、检验测量产品、客户确认; 4.1.1.3成品图:用于指导生产过程的制做及控制、检验;用于指导生产、包装、标识的技术类图纸; 4.1.1.4设备配件、易损件图:冲床、拉伸机床、点焊机; 4.1.1.5模具结构图:模具结构、模具易损件图; 4.1.1.6工装治具图:测试治具、装配治具等图; 4.1.1.7其它类图:临时使用绘制的其它图纸; 4.1.1.8工艺流程图: 某种产品(零件)按其生产加工工序流程而编制的示意图; 4.1.2作业指导书:指导各生产工序作业员正确规范生产操作的技术性文件 4.1.2.1冲压作业指导书: 4.1.2.2拉伸作业指导书: 4.1.2.3点焊作业指导书:; 4.1.2.4装配作业指导书: 4.1.2.5氩弧焊作业指导书:; 4.1.2.6攻丝机作业指导书: 4.1.2.7测试包装类作业指导书: 4.1.2.8临时作业指导书: 临时编制、临时使用的作业指导书;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完整性及保密性, 合理有效利用档案资料,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公司管理档案的范围及管理权限划分 第一条公司级档案管理范围, 由公司行政部专人管理并负责一切借阅、复制、传递相关事宜。公司级档案包括以下文件: 1.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财务管理、资金借贷、业务往来方面的文件材料( 含合同、重要报表、银企联系函件等) ; 4.政府、项目批文、合同; 5.公司制度体系、会议纪要、内部发文( 包含总经理批示后的各项工作流程、公司决定等) ; 6.工程进度计划控制文件( 含各业务单位往来函件等) 、工程初设、修改、竣工图纸; 7.公司及各部门月度、年中、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计划;

8.公司签定的各类合同( 含商品房买卖合同) ; 9.公司有效证件、印章; 10.具有法律效力及保存价值的文件; 11.公司重要的会议材料, 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12.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二条 部门档案管理范围, 由各部门指定专(兼)职文书管理, 于每季度末交档案清单至公司备案留底。如工作完成后, 原件移交公司管理。部门级档案文件如下: 1.各部门报请总经理批复的工作联系单、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简报; 2.部门例会会议纪要; 3.各部门与其相关业务单位函件管理; 4.招投标文件管理; 5.人事劳资档案及信息管理; (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人事档案) 6.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资料; 7.客户、特约商家资料及信息管理; 8.公司的媒体宣传资料、销售报表; 9.财务会计凭证、帐册、月度、年度财务报表。

公文管理实施细则

公文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号: 公文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公司公文,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或商洽工作的重要工具。为使公司公文管理工作制度化,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特制订本细则。 2 公文种类 2.1 请示: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2.2 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询问,用“报告”。 2.3 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指导工作,规定工作程序,用“指示”。 2.4 布告、公告、通告 2.4.1 向员工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2.4.2 向公司内外宣布重大事件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2.4.3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2.5 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2.6 通知:传达上级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或其它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2.7 通报: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

报”。 2.8 决定、决议 2.8.1 对某些问题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2.8.2 经会议讨论经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2.9 函:平级或相互无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或答复,用“函”。 2.10 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3 公文格式 3.1 公文文本格式 3.1.1 公司内部公文 3.1.1.1 标题:三号字、宋体加粗。 3.1.1.2 正文:小四号字、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距、落款处日期为中文。正文和标题间空两行。 3.1.1.3 页码:两页以上文档、资料必须插入页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位置为页脚处靠右。 3.1.1.4 页边距:上为3cm,左为3cm,右为 2.5cm,下为 2.5cm。 3.1.2 公司对外公文 3.1.2.1 标题:三号字、宋体加粗。 3.1.2.2 正文:四号字、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距、落款处日期为中文;正文和标题间空两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817237355.html,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作者: 来源:《北京档案》2015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功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市政府都对制定机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鉴于此,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一、现状及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特征及与行政立法、标准的区别 1.概念。《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制定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学习培训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以及涉密文件、不对外公布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2.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现阶段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主要从实体内容上判断,不能拘泥于形式(尤其是在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文件内容应属于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转发上级机关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界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规定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3.区别。一是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 政机关,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行政主体。(2)行政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3)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有一定的行

最新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完整性和保密性,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管理 1、具体内容 1.1 档案是公司在施工生产及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包括保密制度、行政、经营、生产技术管理档案、会计档案、基本建设、产品、设备档案和人事档案等,其构成以建设项目、设备和会计、经营档案为主体。 1.2 公司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1.3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2、文件的收集与归档 2.1 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管理,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公司办公室办理移交。2.2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办公室备案。会议文件由办公室收集。 2.3 档案室在接收移交的档案后,应对移交档案进行检查、汇总、并编制档案总目录。 2.4 档案室对档案应区分全宗、区分年度、区分类别分别存放、排列,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的档案装具,档案排列方法要科学,以便查找。

2.5定期进行对库房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务相符,对破损、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2.6 收进的档案要及时入库,借阅档案归还后,及时放回原处。 3、公司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具体要求 3.1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3.2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3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4、公司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4.1 保密办公室:保密相关法规、制度;重要的会议纪要;学习培训资料;工作计划、总结等。 4.2 行政综合类:包括重要的会议材料;制定的内部法规性、政策性文件;组织变革、变迁、大事记、年报等文件材料;发展规划、工作总结汇报;政府机关颁发的重要文件。 4.3 人力资源类:员工个人档案、员工变动表、员工花名册、薪酬福利、培训登记表等。 4.4 会计统计类:年度计划、统计报表、财务会计预算报表及其说明,各种季度报表、月报表。 4.5 经营销售方面:有公司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4.6工程建设方面,涉及到的有关工程资料、项目合同、工程图纸

规范化管理文件制作实施细则

二、规范化管理文件制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使规范管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所依循,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管理文件指的是由本公司(工厂)规范化管理委员会签发对全公司系统的管理和动作进行规定和描述的指导性文件,规范管理文件一经正式签发实施,即具有强制作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规范管理文件按性质分为四类: 1.基本规定 2.作业流程 3.报表图表 4.CI规范 第四条规范管理文件按层级分为三级: 1.总公司颁发 2.二级公司颁发 3.三级公司颁发 第五条规范管理文件按业务领域分为八类: 1.组织规程类 2.人事管理类 3.行政管理类 4.财务管理类 5.发展规划类 6.业务管理类 7.信息统计类 8.生产技术类 第六条规范管理文件按保密程度分为三类: 1.G类(General),即通用类,对保密性无要求. 2.S类(Secret),即机密类,限制在公司部门经理(含下属企业经理)以上和相关工作人员范围内。 3.T类(Top Secret),即绝密类,限制在公司少数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范围内。 第七条规范管理文件的编号统一规定如下: 1.密级代号 G---表示通用性 S---表示机密性 T---表示绝密性 2.层级代码 00---表示由总公司颁发 1X---表示分公司颁发 2X---表示分公司颁发 3X---表示分公司颁发 5X-9X(备用) 上述两数字中的后一位用于区别三级公司。 3.规范管理文件类型代码 用一位数字加以区别

(1)表示基本制度类 (2)表示作业流程类 (3)表示图表报表类 (4)表示规范类 4.规范管理文件的业务类别代码 用一位数字加以区别 (1)表示组织规程类 (2)表示人事管理类 (3)表示行政管理类 (4)表示财务管理类 (5)表示发展规划类 (6)表示业务管理类 (7)表示信息统计类 (8)表示生产技术类 (五)另以三位数字用于流水号 (六)规范管理文件的编号统一由一个字母和7位数构成(见下表) 第八条为便于印发与整理归档,除少数图表之外,所有规范管理文件均以A4纸为标准尺寸,并冠以“×××管理文件”文头,其正页和续页的格式均以本“规定”的样式为准。 第九条规范管理文件的制定程序如下: 1.由各业务线相关人员拟稿; 2.由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修改; 3.由规范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4.由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编号、存入电脑、制定标准格式; 5.由规范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实施。 各下属企业制定的规范文件,主要由各企业负责人把关,但必须报总公司规范管理小组审核、编号、存档并以标准格式制定后颁布实施。 第十条已签发实施的所有规范管理文件,若在执行中发现有重复、遗漏、矛盾处或已不适应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以至废除,其程序与上述第九条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在制定和实施规范管理文件过程中,若有关部门或企业对有关条款所持意见不同或解释各异时,可提请规范化管理委员会进行仲裁,最后由规范化管理委员会主任裁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

八面通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全面推进我乡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特制定此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征求意见制度 乡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根据所制定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有关责任办所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可以通过征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干部职工、村(居)三职干部以及普通群众的意见,使文件的论证更加充分,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并采取集体讨论,进行合理论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举办相应的论证会,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二、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由乡镇办所负责人进行初审,分管领导进行复审,由主要领导进行签字审核,最后由党政办公室出正式文件,将审签文件进行保存。凡由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必须报拟文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部门领导和主要领导不予签发。 三、公布制定 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必须予以公布。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在乡镇党务政务公示栏上进行公示,让相

关责任部门和广大群众知晓,让群众广泛参与论证,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 四、备案制度 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规范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呈送到相关单位(部门),并在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文件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件、文件相关附件(有图片资料的必须附上),征集意见记录复印件1份(有专家意见的要附上专家论证记录复印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档。每年年初,将上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电子文本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查。 五、清理制度 凡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文件的使用范围和作用,在文件上要注明有效期限,需要修改的要及时修改,需要废止的要及时废止,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确保我乡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关于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新版}

关于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9年第一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完加强全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的效率与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使用档案,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及员工从事作业、经营、管理、宣传及行政类文件、人事类文件、各类合同、财务管理等,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图表、帐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子文件、声像、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1.3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1.4档案管理工作采用“双部门管控,共同管理”原则,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1.5档案管理指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登记、归档、装订、封存、销档等活动。 1.6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应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系统的原则。 二、归档范围 2.1公司资料:公司章程、注册资料、验资报告、资质证书(原件、申办资料、变更记录、年检记录)、机构变革记录、公司大事记、公司年报/推文、各类固定资产资料(包括车辆)、企业文化建设和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视频、照片、录音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2.2行政类档案:流程制度类文件、行政法规性文件、会议记录、各类公文、公司重大事件记录、政府职能部门颁发需要公司执行的各种行业标准、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相关机构来往的函件、物资采购(物资采购、库存、保管、调派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2.3人事档案:员工履历、学历及技能证书、考评、晋升、薪酬调降记录、奖惩

文件管理办法

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12),为了规范文件管理,提高文件处理效率和质量,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平级、下级以及本单位内部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三、公司公文是公司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四、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五、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六、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并对公司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七、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高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公文处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公文处理工作的连续性;确需调换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公文种类和形式 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决策和安排、奖励、变更或者撤销所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印发规章制度;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所属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调配干部。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求备案,答复上级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公司公文的主要形式为文件式公文、信函式公文、传真文件、专用文件、签报及部门信函式公文等。 三、各类公文的适用范围: (一)文件式公文。用于向各股东单位及相关单位呈报请示、报告和意见;传达贯彻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印发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做出重要工作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人事任免;答复所属单位报请审批事项;通知重要事项;转发上级有关重要文件等。 (二)信函式公文。用于向不相隶属单位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转发上级有关事务类文件;向所属单位布置事务类工作等。 (三)传真文件。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的公文。 (四)签报。用于公司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问题或报告工作等。 (五)部门信函式公文。用于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部门之间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向所属单位的相关部门布置事务类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等。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 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

〔2008〕33号)。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 1.依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终稿)

关于印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子公司: 集团公司办公室根据《档案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针对起草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与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反复的沟通、协调,现将修订后的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标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使我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轨道。 此通知 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0.5.10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使档案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如下: 一、集团公司资料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公司经营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书面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政府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简称职能部门)的文书材料。 1、职能部门召开的有关房地产工作的会议文件; 2、职能部门下发的涉及经营业务并要求贯彻执行的文件; 3、职能部门领导检查工作、参观或者参加公司活动中的指示、讲话; 4、职能部门对公司各类请示事项的批复; 5、其它相关资料。 (二)公司文件资料 1、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包括公司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通知、规定、员工奖励、处罚、公司法律纠纷、公司大事记、工商变更及年检资料等。 2、企业的重大决定文件。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办公会及其相关行政会议等形成的决议或会议纪要等。

3、请示性文件。包括公司针对工程项目向市规划局、国土局、区政府、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其他政府部门发出的请示、申请报告、说明、汇报、承诺等。 4、凭证性文件。包括企业各部门上报的、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如财产状况、房屋销售、合同书、协议书等的原始记录和文本。 5、证件性文书文件。包括公司证件,如法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房产五证,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达标证书、证明等。 6、报告性文件。包括公司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报告书、预测报告、实测报告、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审查报告、勘察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7、人力资源资料。包括企业各部门的员工档案,人事任免资料,绩效考核资料,员工培训、学习档案,流程管理资料,离职人员档案,人力资源信息,社会异动资料,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8、土地资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地籍调查表,土地他项权证明书,建设用地地籍测绘成果,移民拆迁、安置补偿批准文件协议等。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制定一些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和下级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这些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 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党群行政类

党群、行政类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党群、行政类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我校党、政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效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在党群、行政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电子材料,均属党、政档案。 第三条我校实行文书处理部门归档制度。各文书处理部门在档案科指导下,定期向档案科归档。目前的归档部门是:党委办公室、纪监审处、团委、工会;校长办公室、人事处、保卫科、后勤管理集团、离退休管理科、信息中心。归档部门将根据各个时期的建制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学校党、政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的工作计划和规划,纳入各单位的管理制度,纳入各单位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好每年的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五条归档方法 一、每一个归档单位的文书处理人员或兼职档案员,平时应严格按文书处理制度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根据类目分别归档。 二、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党群、行政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或由本部门组织的或由本部门代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 2、归档的重点以本校形成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为主,要特别注意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上级针对我校的指令性、指导性来文和批复应视为学校文件材料归档;其次是上级和其他单位发来的文、电等材料。 三、归档原则 归档应按问题、时间和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区分保存价值,分类归档,使归档的文件材料能完整、准确、全面地反映学校的真实面貌和部门的主要活动,且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四、归档方法

音像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ZL—1004 工程音像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一、定义 工程音像文件:指以反映施工管理过程的照片、录音、录像为主要素材,结合准确、精炼的文字材料,制作的幻灯片、DVD等多媒体文件。 二、目的 规范音像素材管理,真实反映施工过程,提高工程音像文件制作水平。 三、适用范围 公司承建的中型(含中型)以上及重点工程项目 四、管理职责 1、工程管理部批准相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和实施情况。 2、分公司总工审核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检查。 3、项目部总工编制《工程音像文件脚本》,收集、整理工程音像素材。 4、项目经理组织制作工程音像文件。 五、工作程序 (一)脚本编写 工程开工之初,项目总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及公司要求,编写《工程音像文件脚本》;脚本内容应能够反映工程特点(包括基本建设情况)、施工难点,并提前策划工程亮点、技术创新、质量控制措施等。要求内容全面、准确,语言简练、概括性强。

(二)工程亮点 反映重要施工过程,体现较高的施工工艺水平,突出技术创新、工艺改进、规范操作、细节精致、观感良好等特点; (三)工程音像素材的编制要求 1、项目部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由项目总工负责或委派专人负责工程照片的制作。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备一台800万像素以上的数码相机。 2、需要录像、录音时,建议请专业人员。 3、对工程音像素材所反映的内容提前组织策划,确认输入因素合格,保证过程规范,内容完整、准确。 (四)工程音像素材的管理 1、工程音像素材由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项目部定期复制后报分公司质管科统一备案保存。 2、工程音像素材保存时,按日期或代表的工程内容分类保存,照片标题应便于识别。 3、外部人员使用工程音像素材,执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五)工程音像文件的制作 在施工汇报、竣工验收、工程创优中必须按要求制作规范的工程音像文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素材的选用和处理 结合文字材料选用适合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素材,使用时需进行适当的剪辑处理。 2、照片的格式及设置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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