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不同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税务行政争议是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过程中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税务行政诉讼是专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诉讼。但是,税务行政诉讼也并不是解决所有的税务行政争议,它所解决的税务行政争议限于一定范围内。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见,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限定为因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第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直接审查的对象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且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限于合法性范围,一般不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问题。

第三、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第四、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税务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旨在通过税务行政诉讼,即由法院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税务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原告、享有起诉权的,只能是作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既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只能作为被告应诉。原告和被告的这种身份和位置是恒定而不能变换的,这是税务行政诉讼在原、被告上的重要特征。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整个税务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因此,这些基本原则也就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与民事、刑事诉讼所共有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反映了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要求,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作出正确的裁判。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必须坚持

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依法调查认定税务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符合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确实,以客观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基础。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人民法院以法律、法规为根据,查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判断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凭审判人员主观认识来判定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合议可由审判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有权要求回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四)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等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除了要适用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外,还有其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主要有下列几条:

(一)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只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问题原则上不予审查。

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目的。在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要正确处理好行政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在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但在有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仅审查合法性,对合理性也要审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可对显失公正的处罚行为作变更判决;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一定限度内有权审查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

(二)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税务行政诉讼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期间不停止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是作为税务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诉讼期间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不适用调节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节。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最终解决的是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税务机关行使的税收征收管理权是国家赋予它的专门职权,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不能随意处分其所拥有的职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时,不能主持调节,也不能以调节的方式结案。

但不适用调节原则也有例外情况:一是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即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理自己要求赔偿的权利,包括放弃索赔权。二是原、被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自行和解,即被告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权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本不同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原告满意,可申请撤诉。但是,原告撤诉必须经法院裁定准许。

(四)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是指作为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的税务机关,负有提供证据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税务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征税行为实行复议前置原则

对征税行为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只有当税务行政复议仍然不能解决纠纷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表明,复议前置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则不一定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税务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税务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受案范围,结合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

征税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受其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法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具体包括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和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案件

纳税担保,是纳税人为了按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而向税务机关作出的保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且在责令缴纳税款的限期内又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二是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案件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转移、隐匿应税货物、财产或收入,在纳税期届满之前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违法并因此不服的,有权就此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4.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的案件

离境清税,是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离开国境时责令其必须缴清欠税或提供担保,否则就阻止其出境的强制措施。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禁止出境行为违法并因此不服的,有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5.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案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任何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认为税务机关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否定条件,

申请行政机关颁发有关证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因此,凡由税务机关颁发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人身权、财产权的各种许可性凭证,都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许可证和执照的范围,受行政诉讼制度的保护。

8.认为税务机关有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案件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又称税务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它是指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有关税务事项,不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9.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是指各种企业和经济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一般而言,这些企业和经济组织都是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因此,税务机关有可能利用征税权力,干预他们的经营自主权。对于税务机关的这种行为,受其影响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都有权以侵犯自己的法定经营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且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形主要有: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税务机关任意要求履行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依法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但税务机关仍重复要求履行义务;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时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对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导致的行政案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对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的案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拒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受理后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已经作出复议决定。对此,当事人对于复议机关的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务行政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税务行政纠纷会不断出现,为了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要赋予他们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而这些案件有可能未被《行政诉讼法》所列举,但是国家可以通过新的税收法律规范将这些新类型的行政案件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来,以全面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税务行政诉讼原告的权利义务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承受原告资格提起诉讼,该提起诉讼的近亲属即为原告;当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一)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权利

1.向人民法院索要被告税务机关答辩状的权利。

2.申请停止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权利。

4.同意或不同意被告改变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5.采用法定手段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6.申请撤诉的权利。

7.提起上诉及撤回上诉的权利。

8.对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的权利。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

(1)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2)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活动的义务。

(3)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义务。

(4)遵守法定期间和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2.不作为的义务

(1)尊重他人的诉讼权利,不妨碍、干涉的义务。

(2)不滥用诉讼权利的义务。

(3)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的义务。

(4)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义务。

(5)不要求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证的义务。

(6)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义务。

(7)不得胁迫、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或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义务。

(8)不得毁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和协助执行人的义务。

六、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的权利义务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应诉的税务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告。

经税务行政复议的案件,税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告;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作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该派出机构可以直接作为被告;如果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也以实施该行为的派出机构为被告。

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为被告。

上述被告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被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权利

1.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在开庭审理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5.在开庭审理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6.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7.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8.如胜诉,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被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2.对原告的起诉有进行答辩的义务。

3.有接受人民法院传唤参加诉讼的义务。

4.必须遵守诉讼秩序的规定。

5.服从法庭指挥,尊重法院的审判权以及原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义务。

6.有向法庭如实陈述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提出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义务。

7.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承担赔偿的义务。

七、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税务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问题,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明确地指出了被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则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据此,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税务机关必须举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果不能证明,则无须原告证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就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诉讼代理人或被告律师同样也不能收集证据。进入诉讼阶段,被告(包括诉讼代理人或被告律师)自行收集证据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所获得的证据即便能证实案件,也因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而被排除在采用范围之外。但是,在经过人民法院允许的情况下,被告可以补充有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问题,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税务机关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税务行政诉讼的一切方面都有全部的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税务行政诉讼的其他方面,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就出现原告税务行政相对人在某些情况下也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解

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原告是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之后,被告税务机关对原告是否符合以上所述的法定条件提出质疑,此时原告就要举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承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败诉责任。但是,如果被告税务机关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此时就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原告起诉税务机关诸如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等不作为的案件时,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曾经向税务机关申请过的事实,这时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原告证明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被告税务机关就应当承担证明其不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责任。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行政赔偿诉讼主要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损害与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受到被告税务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其损害事实、损害程度的大小,只有原告自己最清楚,因而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因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八、税务行政诉讼的应诉准备

税务行政应诉准备是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应诉准备充分完备,才能保证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否则,就会给应诉工作造成被动不利的局面。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其他人员,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二)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对原告起诉状副本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3.原告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

4.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应诉内容审查有异议的,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及时书面提请向人民法院处理。

(三)对在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且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影响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时,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

(四)在对原告起诉状进行审查的同时,要对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在法庭审理之前,向领导环节报告,提出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意见,经批准后,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以使原告撤诉。

(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手续等有关材料。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答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法律文书的名称;

2.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3.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4.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

5.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

6.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

7.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

8.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六)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应填制《证据保全申请书》,写明证据的存放地点、来源及可能灭失的情况,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需要保全的证据;

2.证据的所有人;

3.请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八)在开庭审理前,应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九)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并针对案情或庭审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拟定代理词和答辩提纲。代理词主要就诉讼请求、争执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主张、观点和意见。

九、税务行政应诉人员的庭审任务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诉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加庭审调查,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为法庭公正裁判打好基础;同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宣传依法治税的目的。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积极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税务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以,在这一阶段,特别是庭审调查阶段,应诉人员要积极认真地举证,对待庭审人员的提问,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掌握的证据材料作出全面准确的回答。

(二)进行法庭辩论,依法维护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

应诉人员要在审判长的组织和指挥下,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反驳对方的主张和理由,使合法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以法庭为阵地进行税收法制教育

应诉人员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作全面、详细的阐述,从而充分论证被诉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有效性,使旁听群众懂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从而自觉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十、税务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负责出庭参加诉讼案件的应诉。

(一)出庭要求

1.应诉人员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

应诉人员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填写《延期开庭申请书》,报经领导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2.参与诉讼人员出庭应诉,应当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及原告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许中途退庭。

(二)申请回避

应诉人员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如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三)答辩

参与诉讼人员经法官允许,宣读答辩状。

(四)举证、询问

1.应诉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要求,有针对性地出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明确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应诉人员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法庭辩论

应诉人员在法庭辩论中应围绕案件事实、使用法律、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论,阐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加以答复和辩驳。

(六)最后陈述

应诉人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作为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就法庭辩论的重点和请求进行简要的陈述。

(七)庭审笔录核对

应诉人员在庭审结束后,应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法庭修正,无误后签字。

(八)判决裁定签收

对法院送达的判决裁定签收、登记,依法履行服从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时,在法庭规定时限内提交《行政上诉书》提出上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应报告有关领导另案查处,不得与正处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处理决定并案处理。

十一、税务行政应诉人员的辩驳方法

从法庭辩论的顺序可以看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属于指控性发言,提出税务机关(被告)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系行政违法或行政侵权,以及税务机关应负的法律责任意见和诉讼请求。被诉税务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属于答辩性发言,其答辩旨在申明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正确合法性,并指出原告被处罚行为的违法性。为此,作为被诉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要把握辩论的要领,讲究辩论的策略。根据税务行政应诉实践,可以将应诉人员

在法庭辩论中的要领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切题辩论,用事实说话,以道理服人

应诉人员在辩论中必须针对起诉书的内容及原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辩题(即引起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切题辩论。所谓切题辩论,就是直接针对诉讼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意见(立论),围绕论点摆出有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论据),同时指出对方的谬误(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从而论证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结论)。这是法庭辩论最常见最有效的辩论方式。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有时由于原告提出的辩题内容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而不便于辩论,此时就要对辩题进行适当的处理:对内容宽泛的辩题进行限制,使辩题的内容明确具体,成为可以直接进行辩论的问题;对内容较为狭窄的辩题进行概括,使辩题由十分具体变为原则性较强的问题,争取辩论的主动权。同时,还必须分辨辩题的中心,抓住辩题所要说明的实质问题,使论辩锋芒直接指向要害问题。只有做到切题辩论,才能使对方推不翻、驳不倒,使法庭了解和确认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从而使对方提出的辩论观点无客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机智灵敏,及时抓住原告起诉或发言中的疏漏进行反驳

法庭辩论中,应诉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反驳。对策就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和法庭上的辩解进行反驳。这就需要应诉人员机智敏捷,善于及时抓住争辩的焦点和原告在起诉与发言中暴露的破绽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反驳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能无的放矢、空洞无物、漫无边际。对于原告提出的每个诉讼请求或论点,应诉人员应该逐一进行反驳,力求做到言之有法、言之有据、言之有理。

(三)灵活运用对策,相机而作,据情而辩

在法庭辩论中,必须运用适当、有力的对策,掌握辩论的主动权,增强辩论的效果。在税务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常采用如下对策:

1.起诉事实虚假夸大的,以真实对辩。

如果原告起诉的内容或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应诉人员在辩论中必须运用具体足够的可靠证据,证明事实真相,还其本来面目,驳斥原告的不实之词。

2.以客观全面的事实和证据辩驳对方片面谬误的观点。

如果原告以片面谬误的观点,强调对其有利的一面,避而不谈对其不利的一面,置客观事实于不顾,应诉人员就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把原告不真实方面的情况充分陈述清楚,揭露于众,让法庭和听众辨明真伪,从而使原告提出的片面谬误观点不攻自破。

3.实事求是,有错就改。

如果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确有错误,就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就改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勇于修正错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这样,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4.对于不影响案件定性或处罚的一般细节问题不宜与其纠缠。

如果原告脱离实际或离开案件的事实迂回论理,或以打比喻的方法将题外事件拿来对比本案,应诉人员一般说来不要与之直接相辩,避免“空对空”或辩不清使自己陷于困境。这就要求应诉人员做到在不忽视事物共性的同时,侧重于研究事物的个性,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结合案件的事实把本案的特殊性讲清楚。另外,也可以提请法庭注意,制止原告辩论离题太远。

5.先后有序,主次有别,循序渐进地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要有先后顺序,应诉人员在准备辩论提纲时,除应考虑重点问题先辩外,还应考虑在第一轮辩论后,原告还可能会进一步提出什么问题,如何予以辩解和反驳,做到有备无患。总的要求就是在准备辩论提纲时,须按案情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在抓住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的基础上,循序逐一地进行辩论,并列举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纵观全局,把握实质,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应诉人员除了辩驳、反驳外,最后还应向法庭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以供法庭依法裁判作参考。无疑,处理意见应是建立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之上的。处理意见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提请法庭予以确认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及其证据;二是确认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的错误所在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三是提请法庭予以确认被告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确性;四是说明税务机关的具体责任,包括确有失误或违法,是否承担责任或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

十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和二审应诉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负责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和二审应诉。

(一)上诉

1.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本环节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内,制作《行政上诉书》,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后,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主要应载明以下内容:

(1)上诉税务机关的基本情况;

(2)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情况;

(3)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税务机关上诉,本环节应当按照规定向受理上诉的人民

法院预缴诉讼费用。

3.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

生法律效力。

(二)二审应诉

1.在原告上诉获准,人民法院发出二审应诉通知时,制作提交答辩状提交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答辩状的写法与答辩状大体相同,只将案由改为“因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字×号行政判决(裁定)书而提起上诉,现就其上诉所提事实和理由作出答辩。”

2.二审举证、出庭

(1)在二审以书面审理的形式进行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出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特别是在一审中未出现的证据和文件,以支持上诉理由或答辩理由。

(2)在二审加开庭审形式进行时,按照法律规定,出庭参加诉讼。

(三)二审判决签收

1.对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裁定签收、登记,依法履行服从的二审判决结果;不服二审判决结果时,在法庭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诉书》申诉。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

十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申诉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负责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拟定《申诉书》,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后,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本环节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书》,提出抗诉,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或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书》决定再审以及原审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书》决定提审或发回再审时,本环节配合再审或提审,积极举证和陈述案情。

(四)申诉不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接受或再审或提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本环节结束全部诉讼活动,整理案卷,资料归档。

十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终结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负责履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或裁决以及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的资料归档工作。

(一)负责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二)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本环节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缴执行费。

(三)本税务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环节负责办理赔偿事项(参见税务行政赔偿)。

(四)对本税务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应诉案件认真进行统计,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五)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六)地、市(州、盟)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涉外税务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接到下级税务案件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

(七)省级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行政应诉案件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和有关案件材料。

(八)负责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的资料管理工作,在年度终了,要按规定的时间将有关行政应诉资料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岗。

公司税务规划中的税务争议解决与谈判技巧

公司税务规划中的税务争议解决与谈判技巧在公司税务规划中,税务争议的解决和谈判技巧起着重要的作用。 税务争议是指在纳税过程中,涉及税法解释、税务处理、税务计算等 方面的分歧和争议。针对这些争议,合理的解决和谈判技巧可以帮助 企业减少税务风险,确保税务合规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一、税务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税务争议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信用风险和财务风险。一旦出现争议, 企业可能面临税收增加、罚款或者诉讼等不利后果。因此,解决税务 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负担,还能提升企业的 声誉和形象。 二、税务争议解决的途径 税务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多种,如行政诉讼、仲裁、和解等。在选择 解决途径时,需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诉求。下面介绍几种 常见的税务争议解决途径及其特点。 1.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对税务机关的决定进行审查和确定。行政诉讼的特点是程序正当、权威认可度高,但是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2. 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进行 裁决。仲裁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效率高,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 仲裁结果不具有上诉的权利,一旦裁决结果产生,双方当事人需要履行。

3. 和解:和解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自愿达成协议,通过协商解决 争议。和解的特点是灵活性强、成本较低,并且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 的商业机密。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利益分配上做出妥协。 三、税务争议解决的谈判技巧 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合理的谈判技巧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 自身利益,达到争取更好结果的目的。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谈判技巧。 1.明确目标:在谈判之前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包括希望解决的问题、谈判的底线以及可以做出的妥协。清晰的目标有助于指导谈判过程, 避免盲目对抗。 2.了解对方:在谈判前了解对方的背景和立场非常重要。了解对方 的诉求和利益,有助于找到双方的共同点,提高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3.建立信任:在谈判过程中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非常重要。通过尊 重对方、理解对方的立场并表示合作的态度,可以建立起积极的谈判 氛围。 4.提供证据:在税务争议解决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提供准确、完整的证据,可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使对方更容易 接受自己的观点。 5.灵活变通:在谈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变化或问题。在此时,需要保持灵活变通的态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案,以达到双方的利 益最大化。 四、结语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 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单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不实行反诉制度,被告具有恒定性。所以选项A 错误。如果不是因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只能通过其他诉讼程序解决。所以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也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由此可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被一并审查,但是不能说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选项D错误。 单项选择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审查的标准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明显不当是诉讼审查的具体标准。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原则。对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司法依法变更原则的体现。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单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方式;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的办法,不采取类似开庭审理的方式。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 多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诉讼原则上采用开庭审理方式,但是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法律规定了某些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是复议前置的案件。所以选项E 说法错误。 多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AD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于复议终局的案件,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对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司法行为。所以选项E说法错误。

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实证研究

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实证研究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税务行政诉讼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本文通过对中国税务行政诉讼的历史数据分析,探讨了税务行政诉讼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自1988年以来,中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2000年以来,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快速增长,这与这一时期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从2010年开始,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案率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表明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 的效率不断提高。 虽然中国税务行政诉讼的数量和结案率均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从原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积极性不高,这主要是因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同时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从被告的角度来看,一些税务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存在拖延、推诿和不作为等问题,这不仅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也影响了法院的审理效率。从法院的角度来看,虽然近年来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时的效率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程序问题和判案不公的问题。

展望未来,中国税务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税务行政诉讼的数量将继续增加。随着税务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的不作为和拖延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法院的审理效率也将进一步提高。未来税务行政诉讼将更加注重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对中国税务行政诉讼的历史数据分析,探讨了税务行政诉讼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虽然近年来中国税务行政诉讼的数量和结案率均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未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税务行政诉讼的数量将继续增加,同时将更加注重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税务管理也逐渐向着智能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趋势,本文旨在探讨智慧税务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实证研究。通过构建智慧税务评价体系,可以对税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精准的评价,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推动经济发展。 智慧税务评价体系是由数据来源、处理方法、指标选择和权重分配等

税务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税务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税务争议是企业和个人在税收事务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解决税务 争议是确保税收征管公正、明确的关键环节。本文将从不同层面介绍 税务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解决方式 行政解决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沟通达成共识解决 税务争议的方法。这种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冲突预防 纳税人要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了解税收法规和政策,合理规划税务事务,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产生。 2. 行政复议 纳税人可以就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 关重新审查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分为请求 复议、受理和处理等步骤。 3. 行政诉讼 如果纳税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阶段。 二、非诉讼解决方式

非诉讼解决方式主要是指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主要形式包括: 1. 行业自治组织调解 有些行业拥有自己的自治组织,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提供第三方中立、公正的调解服务,协助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解决争议。 2. 第三方仲裁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共同选派或者互选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诉讼解决方式 如果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无法通过行政解决或非诉讼解决方式达成协议,纳税人可以选择进入司法程序,通过诉讼解决纳税争议。 1. 起诉 纳税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应当包含涉案行政行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受理和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受理,并依法组织审理,审理过程包括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质证、辩论等环节。 3. 判决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引言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的一种诉讼行为。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稽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需要完善的方面,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现状分析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989年税务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这一法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不正当行为提起诉讼的途径和程序,为纳税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存在问题 尽管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司法保障不充分:税务行政诉讼的司法保障机制尚不完善,法院的裁 决力度有限,对于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没有足够的制约作用。 2.证据收集困难: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往往面临证据收集困难的 问题。税务行政机关通常掌握着纳税人的税务资料,而纳税人很难获取到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诉讼成本高昂:税务行政诉讼的诉讼成本较高,包括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等。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纳税人来说,难以负担这些费用,导致他们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完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议 为了改进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促进税务行政机关的规范运作和纳税人的权 益保障,以下是一些建议: 加强司法保障 加强对税务行政诉讼的司法保障力度,确保法院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能 够给予及时的纠正和制约。这包括对不合法行为的依法纠正、对错误的决定进行撤

销或修改等。同时,也需要强化法院的司法独立性,确保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简化证据规则 简化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使纳税人更容易搜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可以考虑建立纳税人与税务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纳税人获取自己的税务资料,并将相关证据进行保存和备案。 减少诉讼成本 降低税务行政诉讼的诉讼成本,减少对纳税人的经济压力。一方面可以考虑降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法律援助的力度,为经济困难的纳税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和专业支持。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认知度和了解度。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培训讲座等方式,向广大纳税人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流程,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论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强司法保障力度、简化证据规则、降低诉讼成本,并加强宣传教育,以提升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税收稽查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这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增强他们的信任和参与意愿,进一步推动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税务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22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税务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2x行政诉讼 典型案例》 税务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篇1某汽车配件公司是由xx三人共同出资500000元成立的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为××市中山路58号,主要经营汽车零配件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县国税局根据上级转来的线索(某县第二运输队举报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于202x年2月15日对该汽车配件公司xx年1月至12月的经营情况进行纳税检查。经查实,该公司于xx年7月3日向某市内燃机厂购进5台n6102q直喷式柴油机,每台含税金额2202x元,合计金额110000元。货款已通过汽车配件公司的银行帐户转账支付。由于有4台柴油机是销售给某县第二运输队。在汽配公司人员的要求下,内燃机厂给汽车配件公司开具了4套购货单位为某县第二运输队的普通发票和1套购货单位为汽车购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套价税合计金额2202x元,5套发票合计金额110000元)。汽车配件公司将上述4张普通发票同在某市交通管理总站开具的4套运输发票(每套金额6000元,合计金额24000元),一齐交给了某县第二运输队。并且销售给某县第二运输队的这4台柴油机,汽车配件公司既不在账上反映销售收入,也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篇2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于xx年5月起在某建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经营装饰材料,由于该市场改建拆迁,xx年5月1日起该个体户搬到自己的住址××街38号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国税局于xx年10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

××街38号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查实,该个体户于xx年5月1日至8月30日在××街38号取得应税销售收入790394元,9月1日至30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311609元。 税务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篇3xx年6月25日,某县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李某架驶运煤汽车路经此处时,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的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车管所工作人员郑某登上车门踏板准备进行检查,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李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驾车企图逃离检查现场,郑某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强行爬进驾驶室,李某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车管所其他税务人员经检查,认定李某未按期申报纳税,向李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将李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办公室后院的停车场内,要李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李某四处托人到车管所说情放车,均被拒绝,此间李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7月5日,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要求地税局返还扣押的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县地税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了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2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李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李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县地税局

税收争讼法

税收争讼法 一、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律规定 《征管法》)第八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处所提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 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税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含义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 的审查申请,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活动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及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 税务行政复议是以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 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 税务行政复议以以税务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产生。 3. 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4. 税务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5.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及时性原则。 4)便民性原则。 5)有错必纠原则。 6)依法审查原则。 7)复议原则。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从税务行政诉讼看税务执法风险——基于168份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分析

从税务行政诉讼看税务执法风险——基于168份税务行 政诉讼判决的分析 税务执法是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监督方式,也是维护税 收秩序的重要手段。然而,税务执法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不仅对纳税人 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也会影响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文将从税 务行政诉讼的角度对税务执法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税务执法存在的一个风险是执法主体的偏向性。根据168份税 务行政诉讼判决的分析,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税务机 关滥用职权、违法执法。这些案件中,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的行为,例如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等。这种执法主体的偏向性,导致税 务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也给纳税人带来了无法预期的执法风险。 其次,税务执法中的证据难以确凿也是一个潜在风险因素。税务执法 程序中,涉及到证据收集、调取等环节,如果税务机关未能按照法定程序 收集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凿,都会导致执法结果的不确定性。这在税务行 政诉讼中也有所体现,有一些案件中法院认为税务机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最终判决纳税人的诉讼请求成立。 此外,税务执法风险还包括纳税人的风险。税务执法的目的是保护税 收的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然而,一些纳税 人可能存在逃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这对税务机关造成了执法难度, 也增加了执法风险。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 证明自己的合法性,法院有可能判决纳税人胜诉,意味着税务机关的执法 失败。 根据以上分析,税务执法风险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为了降低税 务执法风险,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所得税的税务复议和行政诉讼流程

所得税的税务复议和行政诉讼流程税务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对其征收、缴纳所得税相 关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进行申诉、申请重新审查的手段。本文将从税务 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税务复议的定义及申请条件 1.1 定义 税务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对其征收、缴纳所得税相关事项所 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税务机关重新审查的行为。 1.2 申请条件 税务复议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纳税人必须是直接受到税务机关决定的利害关系人; (2)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一般为接到税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3)纳税人必须提供与纳税事项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税务复议的申请程序 2.1 申请材料准备 (1)纳税人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决定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缴款凭证等;

(2)纳税人应书面申请复议,并在申请书中明确所要求的复议事项。 2.2 提交申请 纳税人应将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递交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理复议的部门。 2.3 受理与审查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复议申请后,将进行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以及对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2.4 复议决定 税务机关在审查后,将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可能是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并通知纳税人。 三、行政诉讼的定义及申请条件 3.1 定义 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对其所作出的税务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庭予以审查的一种法律诉讼手段。 3.2 申请条件 行政诉讼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纳税人必须是受到税务复议决定直接损害的利害关系人;

从税务行政诉讼看税务执法风险——基于168份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分析

近年来,以“德发案”为代表的税务行政诉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暴露出我国现有税收体制的不完善,也反映出新时期税务执法风险较高。学术界已有不少对于税务执法风险的研究成果,多数成果偏重于对税务执法风险的根源和防范措施进行规范分析。如宋成斌(2010)认为行政审批是产生税务执法风险的源头之一,应进一步改革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丁冠天(2013)则认为税务执法风险产生的因素主要包括以法律法规混杂无章为典型的政策因素、执法人员素质低为典型的内部因素和税务执法案件本身复杂性为典型的外部环境因素。诉讼风险问题作为税务执法风险的重要体现,也得到了学者的关注。虽然既有成果指出不少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意见,但由于实证研究薄弱,使得相关研究的结论因缺少实践的印证而说服力不足。同时,执法风险往往显化在税务行政诉讼中,除了对少量影响性个案的关注,鲜有对税务行政诉讼的审判状况进行研究,这也使得理论与实践部分脱节,税务执法风险未能得到很好的规避。 有鉴于此,本文力求从公开的裁判文书入手,在信息统计和裁决分析的基础上,对裁判文书呈现出的税务执法的违法类型进行归纳,总结其引发执法风险的原因,进而提出规避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以弥补税务执法风险研究的不足。 一、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现状考察 在样本选择上,本文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了2006~2017年的税务行政诉讼判决书,共收集到样本数量168件,其中一审案件123件、二审与再审案件45件。鉴于样本相对于整个税务行政诉讼不具严格意义上的代表性,故先对2006~2016年期间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状况进行总体分析,以校准样本局限所带来的偏差。 (一)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整体状况 表1可见,2006~2014年间税务行政诉讼的收案数量相对平稳,多数维持在300~400件之间,波动幅度不大,而行政诉讼的收案总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但在2015年、2016年,二者出现了数量骤增的现象。主要是因为2015年5月施行的立案登记制,极大刺激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而2016年后案件数量则逐渐趋于稳定。尽管数量出现了较大变化,但税务收案数占当年行政诉讼收案总数的比重相对稳定,除2006年外,均在0.3%上下浮动。相对其他行政领域,税务领域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

税务行政诉讼2篇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本文将分为两篇,分别从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以及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第一篇:税务行政诉讼概念及适用条件 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解决税务行政管理争议的一种司法程序。它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在税收管理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难免会存在一些分歧和争议,税务行政诉讼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平台,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税务行政诉讼适用条件是指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希望使用诉讼程序解决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首先,应当存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不服的行政行为。这意味着只有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产生了实际的纠纷或者税务机关作出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时,纳税人才有权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其次,纳税人需要首先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并在复议期限内未获得满意的结果或者复议期限已过。 在税务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调整决定,纳税人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无需提起行政复议。此外,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税收追缴决定等具有明确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这些情况都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特

殊适用条件的范畴。 税务行政诉讼在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争议的过程中, 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首先,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如果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出具诉讼请求状、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以助于法院作出公正的判断。 总之,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解决税务 争议的一种司法程序。纳税人在使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在程序中提供相应的证据。税务行政诉讼的存在,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权益的手段,促进了税收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篇: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和注意事项 税务行政诉讼程序是指纳税人在使用行政诉讼解决税务 争议时,需要遵循的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注意事项两方面进行探讨。 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立案、审理 和判决执行等环节。首先,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起诉时,纳税人需要提交诉讼状、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材料,并缴纳诉讼费用。在立案环节,法院对纳税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对案件进行立案,并通知税务机关提供答辩材料。在审理阶段,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若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在判决执行阶段,法院对判决进行执行,确保判决的实施。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税务行政惩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税务行政法制 一、税务行政惩罚 税务行政惩罚旳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所可以实行罚款在2023元如下旳税务行政惩罚。 1.税务行政惩罚旳设定 现行执行旳税务行政惩罚种类重要有四种:(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2.税务行政惩罚旳简易程序 (1)案情简朴、事实清晰、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根据,应当予以惩罚旳违法行为。

(2)予以旳惩罚较轻,仅合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如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旳违法案件。 3.税务行政惩罚旳一般程序 (1)听证范围:对公民作出2023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旳案件。 (2)当事人应在收到《税务行政惩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规定,逾期不提出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规定后旳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旳7日前将《税务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旳时间、地点、主持人旳状况。 4.税务行政惩罚旳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惩罚决定规定旳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旳,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惩罚决定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旳,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旳3%加惩罚款。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起税务机关拒绝开具红字增专发票申请的行政诉讼案

一起税务机关拒绝开具红字增专发票申请的 行政诉讼案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发票,用于补充或更正之前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中的错误或遗漏信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有时候会出现拒绝的情况,这时候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纳税人提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目的是为了 纠正之前发票中的错误或遗漏信息,确保税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纳税人有合法的权利进行这样的申请,并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得到税务机关的积极配合和合理回应。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有时会拒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困扰和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侵犯民事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在于恢复受侵犯的权益,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针对税务机关拒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行政诉讼案,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维权。 首先,纳税人可以向相关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是纳税人与行 政机关之间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纳税人可以填写相应的申请表,详细说明拒绝发票申请的理由,附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提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会重新审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复议决定。 如果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可以根 据自身需要,委托律师或代理人提起诉讼,并向相关法院递交起诉状。诉讼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充分准备相应的证据,详细陈述纳税人的主张和请求,以及税务机关拒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不同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税务行政争议是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过程中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税务行政诉讼是专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诉讼。但是,税务行政诉讼也并不是解决所有的税务行政争议,它所解决的税务行政争议限于一定范围内。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见,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限定为因不服税

务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第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直接审查的对象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且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限于合法性范围,一般不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问题。 第三、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第四、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税务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旨在通过税务行政诉讼,即由法院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税务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原告、享有起诉权的,只能是作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既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只能作为被告应诉。原告和被告的这种身份和位置是恒定而不能变换的,这是税务行政诉讼在原、被告上的重要特征。

处理税务案件的法律流程与程序解析

处理税务案件的法律流程与程序解析税务案件是指涉及税务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案件。在处理税务案件时,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和流程进行,以确保公正、透 明和有效的司法处理。本文将对处理税务案件的法律流程和程序进行 解析,以帮助读者理解和应对这一领域的问题。 一、案件受理与立案阶段 处理税务案件的第一步是案件受理与立案。当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 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请求。税务机关负责受理这些申诉或请求,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 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将根据申诉或请求的内容,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在立案阶段,税务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并进行必要的报告和记录。在此阶段,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 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以支持自己的申诉 或请求。 二、调解与调查阶段 在立案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解,以解决案件。调解是 一种不争议的解决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避免了进一步的争 议和诉讼。在调解过程中,税务机关将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陈述, 并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将达成共识,并对处 理结果签署协议。

如果案件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税务机关将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审理。在这一阶段,税务机关将收集更多的证据和材料,审查当事人的陈述 和抗辩,以便作出公正、合法和理性的处理决定。税务机关还可以对 相关证据和材料进行鉴定,聘请专家、律师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与裁决阶段 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可以确保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在听证阶段,税务机关将邀请当事人参加,就案件的争 议焦点进行陈述和辩护。税务机关将组织专家、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进行听证,以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词。 听证结束后,税务机关将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作 出裁决。裁决是对案件争议的最终解决,具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将 对裁决结果进行书面通知,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其他合 法救济措施。 四、行政诉讼与上诉阶段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裁决不满意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其他上诉 程序。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审理争议的程序,需要当事人向法院 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在行政诉讼阶段,法院将进行审理,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法院将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进行质证、辩论和争议的解决。 法院的判决是对案件争议的最终裁决,当事人应予以履行。

企业税务争议解决的方式与途径

企业税务争议解决的方式与途径税务争议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遇到的问题之一。由于税收政策复杂、变化快速,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常常存在理解差异和利益冲突, 进而导致税务争议的发生。解决税务争议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不仅 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正常运营,还可能对企业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本文将介绍企业税务争议解决的方式与途径,并就每一种方式与 途径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话协商 对话协商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首要方式之一。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企业可以针对争议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对话协 商的好处在于能够减少纷争的激化,从而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在对 话协商过程中,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以 增加说服力。此外,对话协商还需要注重沟通技巧和合作态度,通过 妥善的沟通,双方往往能够找到一个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二、行政复议 如果对话协商无法解决税务争议,企业可以选择行政复议的途径。 行政复议是指企业对税务部门的行政决定提出异议,要求上级行政机 关进行复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企业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据。行政复议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上级机关的 干预,对税务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提高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然而,行政复议的劣势在于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费用,对于一些紧急的 税务争议可能不太适用。

三、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复议仍不能解决税务争议,企业可以诉诸行政诉讼。行政 诉讼是指企业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税务决定进 行审查和判断。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企业需要委托律师,并准备充分 的证据和证人。行政诉讼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对争议进行公 正的判断,法院可以对税务决定进行独立的审查。但是,行政诉讼的 劣势在于诉讼周期长,费用高,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谨慎 考虑才能选择这种方式。 四、调解和仲裁 除了行政诉讼,企业还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介的协助,促使双方在争议解决方面达成共识。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声誉,同时还可以节省时 间和费用。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的优势在于 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快速解决争议。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选择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进行税务争议的解决。 综上所述,企业税务争议解决的方式与途径多种多样,包括对话协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调解和仲裁等。企业应根据具体争议的性 质和影响选择适合的方式,并注意合规性和效率性。与税务部门的沟 通和合作是解决税务争议的基础,同时企业还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内部管理,以减少税务争议的发生。通过合理的机制和方法解决 税务争议,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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