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9]14号

签发人:夏长亮天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好,促进合理配置,提高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8]20号)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学校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学校非法人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配置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

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作为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校内分级监管、各单位使用、企业自主经营”的模式,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完好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等。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

㈠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归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管理;

㈡流动资产归财务处管理;

㈢固定资产归口分工如下:

⒈档案馆负责档案材料、文物的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⒉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负责学校所有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管理,建立明细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⒊房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道路及在建工程的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⒋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⒌后勤管理处负责植物管理,协助校长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管理;

⒍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⒎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及保管的国有资产的完好负主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

定,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㈡根据内部控制规范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合理设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资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科学、规范控制;

㈢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归口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㈣负责相关批复文件、验收证明等资料的保管,并按照规定归档;

㈤负责本部门所保管的国有资产的完好;

㈥负责存量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㈦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㈧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㈨负责国有资产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报表编制、信息统计及其上报工作;

㈩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各归口职能部门须设一名或数名专职管理人员,承担本部门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㈠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中层干部作为资产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同时设资产管理员,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

㈡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㈢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制定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对本单位购置、领用、占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的验收、账物管理、使用维护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㈣做好在职责范围内的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㈤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绩效;

㈥根据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及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学校设立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和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房产管理处(基建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研究中心、档案馆、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㈡指导、监督、检查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

㈢规划、指导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优化配置,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设;

㈣负责考核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㈤负责涉及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五条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天津市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㈢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资产核实、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㈥促进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机制;

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㈧按要求向市教委、市财政局、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

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财务处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

第十七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贯彻上级部门关于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㈡审议和批准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受学校委托委派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

㈢研究、审议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融资、注资、产权交易、资产变更与处置、破产注销等;

㈣制定和完善校企管理、评价机制。对校企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业绩增长及管理状况等进行

综合评价;

㈤审核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报表等,加强财务管理以及薪酬和业务支出监管;

㈥负责考核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㈦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八条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㈠依法建立和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考评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制定和落实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㈡行使出资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对其经营性资产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资产处置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保证学校的合法权益;

㈢学校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申报和管理;

㈣学校对外投资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的审批、申报等相关工作;

㈤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按要求定期向市教委、财政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财务、资产数据报表。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绩效和目标任务考评;

㈥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

第十九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工: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投资性质、资产的表现形式、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实行归口负责制,由相关归口管理

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营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分工如下:

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型校办企业的相关监管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工大宾馆、物业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㈠学校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监管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投资人权利;

㈡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发生变更,须按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报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二十条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按照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学校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方针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尤其对一般行政办公用资产的配置,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二条校内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调剂。需在二级单位之间调剂的,应经资产归口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要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六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对教职工使用的资产,各单位须建立领用归还制度,教职工工作及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前,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后报市教委、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三十三条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㈠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㈡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㈣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㈤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㈥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出租、出借申请单据;

㈦市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

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五条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十六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收益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

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㈠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㈡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资产,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处置其他资产,如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至8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市教委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核,报市教委审核、财政局审批。所有资产处置事项在学校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教委、财政局审批备案。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资产处置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处及时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津机管发[2017]45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五条市教委、财政局、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办理产权变动、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配置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其他方式资产处置收益在扣除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各归口管理单位全力配合,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申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九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学校办理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一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市教委申请调解,或者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教委审核并报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㈠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㈢合并、分立、清算;

㈣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㈤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㈥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五条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规定,应当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经市教委审核,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㈠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㈡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㈢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㈣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㈤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㈥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五十八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负责组织报告的编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报告格式、内容及时间要求等,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完整性、信息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负责,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九章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十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维护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产

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㈡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㈢擅自提供担保的;

㈣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二条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㈠未履行职责,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㈡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㈢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津工大[2017] 139号”同名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4]65号 签发人:赵宏天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关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85号)和天津市教委《关于我市高校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成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培养能力”的原则,依托各实验中心、学生创新实验室等,以项目为载体,面向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开展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之上的创业能力。

第二条“大创计划”项目每年评审立项一次,并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检查。项目以大学生个人或团队为主体,在教师指导下,根据个人兴趣,自由选择题目,自行设计方案,自主完成实验或实践活动,强调“重在过程”和“能力培养”,兼顾“研究成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创计划”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对项目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创计划专家组”,对“大创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检查、验收和评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监控及经费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级别类型 第六条项目级别分为校级、市级与国家级三种;项目类型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的设计、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023天津工业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安排)

2023天津工业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安排) 天津工业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内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工业大学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天津工业大学2023年艺术类本科专业考试招生办法及要求如下。 一、艺术类校考 天津工业大学表演专业组织校考,分“服表与营销”和“服表与策划”两个招考方向,面向全国招生,不做分省计划,有服装表演省统考要求的省市,须统考合格。 专业考试相关工作拟定于2023年2月采取线上方式组织实施,具体请关注天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发布的招考信息。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工业大学后续发布的《天津工业大学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二、艺术类统考 天津工业大学设计学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动画专业不组织专业校考,仅在部分省市编制分省计划,使用省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 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工业大学后续发布的《天津工业大学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三、省统考科类要求 根据天津工业大学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各省有统考要求的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相应科类统考并合格,省统考科类和统考子科类以各省公布的为准。天津工业大学各专业对应的省统考科类如下。

四、其他 (一)如遇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政策调整,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天津工业大学将及时调整相关考试方案。 (二)学校有关专业校考的具体安排以及《天津工业大学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将在天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及“天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发布,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 (三)咨询电话:************。寒假期间,考生可通过本科招生网“智能E 答系统”或邮箱咨询。 天津工业大学好不好 1.天津工业大学新校区很漂亮的,很大气很先进。 2.天津工业大学挺不错的(本人即为软件专业的学生),每年都要实训,要求挺严格的。学校的硬件条件算很好的,校园环境很好,软件园宿舍条件也是天津市大学宿舍中算数一数二的了 3.天津工业大学挺好的,相对于其他的许多条件还是相当不错的,每栋楼上都有浴室,很方便的,每间宿舍是四个床铺,下面是写字台,上面是床,床很宽敞,总之环境很好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2.doc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7]176号 签发人:赵宏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提高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其基本教学要求是通过该环节训练和提高学生多方面能力。具体包括:资料收集、文献查阅与综述能力,外文阅读与翻译能力,理论应用与方案设计能力,实验研究或工程工艺设计能力,计算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技术经济分析和数据处理能力,文字表达写作能力,团队合作、组织协调及沟通能力,创

新及创业能力等。 第二条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应不少于12周(不含毕业实习、毕业调研),各环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程序参考《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附件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四条学校的工作职责 学校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宏观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教务处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㈠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指导文件和指示精神; ㈡明确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整体目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和协调; ㈢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㈣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和质量评估; ㈤推进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改革,组织毕业设计(论文)评优。 第五条学院的工作职责 学院是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主体。 ㈠组织机构 各学院要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

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5年修订)

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津工大管理[2015] 13 号 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 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为了规范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研究生培养过程,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按照津工大[2015]123号文件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精神,经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分委员会2015年10月15日会议审议,决定对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规定如下: 一、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和全日制工程硕士 研究生申请学位前,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与所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二、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工程管理硕士(MEM) 结合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工程管理硕士(MEM)的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特点,对其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不做要求。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全面实行导师负责制。 (二)研究生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其第一指导教师,或者是其导师指导小组成员

的教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大学。被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学术期刊编辑部的书面录用证明原件,并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需提交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证明材料。 (三)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上述要求者,毕业证书发放及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按学校文件《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5年修订)》(津工大[2015]123号)中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5年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起开始执行。对于2015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按其入学当年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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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9]32号 签发人:夏长亮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8]27号)及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和企业,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

各类非财政性质的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根据合同提供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经费;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得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经费。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研项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横向科研项目预算(无预算要求的除外)和决算,同时报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校内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校内二级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是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四技”合同管理等工作,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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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9]197号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管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严格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考核范围 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二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以课程全部内容为考核范围。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 第四条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具体方式由系、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第五条期末考试可采取集中考试或非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按教学计划安排执行,如有变动需由学院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变更。 第三章考试资格审查 第六条学生已选修课程且平时成绩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或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的1/3,或缺作业超过总作业次数的1/3,实验课缺实验、实验报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载为“取消资格”。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经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第一次修读的课程(不含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随相同课程重修。院内任选课原则上不组织补考,全校任选课不组织补考。

天津工业大学转专业条件

天津工业大学转专业条件 天津工业大学转专业条件 天津工业大学是天津市重点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天津市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高校,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天津工业大学转专业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转专业原则 转专业工作应以转入专业的师资力量、实验设备等教学资源能够满足本专业教学要求为基本依据。 转专业条件 一、在校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1、一年级第二学期末,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应学期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第一学期必修课第一次考试成绩(不计算补考成绩)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以上,且在本专业排名前30%,获得转专业资格;第二学期通过接收专业考核且必修课一次性合格的; 2、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0%的学生,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专家组鉴定后,确认其确有特长的; 3、在校期间患有、发现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4、我校保留学籍应征入伍本科生退出现役后复学,符合上级关于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的; 5、在校期间通过相关考核,进入学校规定的国际交流项目班,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需转入指定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转专业: 1、由外校转入我校的; 2、在校修读已满三年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在我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6、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的'; 7、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8、招生时学校规定不可转入转出的专业(艺术类不同录取方式专业间、软件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与其他学校联合培养的专业、专科起点本科专业、通过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专业等); 9、其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转专业的情形 转专业程序 一、学生应按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学校考核通过后的下一学期进行转入专业学习。 1、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的时间为第二学期第四周; 2、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款条件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第十六周; 3、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款条件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的时间由学校按当年国际交流项目工作日程制定,并提前公布。 二、转专业工作应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公布工作日程: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人数、接收标准、考核方式及转专业工作日程安排。 2、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转出专业所在学院。 3、资格审查:经各学院初审后,转出专业所在学院统一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后,转送各有关学院。 4、接收学院考核: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考核,转专业考核结束后,各接收学院汇总整理考核结果,研究决定转入学生名单,以纪要形式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接收学院根据专业特点、教学资源、学生学业修读状况及转专业考核成绩,确定学生具体转入年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规定【模板】

**大学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规定 (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买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办法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20号)、《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刑[2002]1046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学生证和校徽仅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藏、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学生证和校徽的发放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取得学籍者,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五条学生证的注册 本科生学生证注册按照现行《**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证注册按照现行《**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生证的补办 学生证如有丢失或损坏、学生因转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需要补办学生证的,学生自愿申请补办或换发。补办程序详见本规定第四章相关条款。 因学生证损坏、学生因转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均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学生本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 第七条学生证的注销 因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离校的学生,学生证应予注销。 第三章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第八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由教育部、铁道部监制。优惠卡为“非接触式可读写集成电路芯片”标签,运用先进技术对其内部进行信息存储并加密,采用纸封装特制,粘贴在学生证上使用。 第九条学校发放优惠卡条件是: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可乘火车回家或返校;学生没有工资收入。 第十条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中的乘车区间,证内乘车区间不填或不具有乘车优惠条件的无效。学生的父母不在同一地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地填写。 学生填写乘车区间后,除书面证明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外,不得更改乘车区间。 第十一条优惠卡的使用 (一)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底“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

天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招生考试制度,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工业大学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机械工程学院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年通过普通招考方式报考机械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的考生。 二、申请条件 .基本要求 符合《天津工业大学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 .机械工程学院要求 ()每名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可以同意名学生报考,且每年招收硕博连读生不能超过名; ()学院将成立材料审核小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依据如下: .本科、硕士阶段学习经历与成绩; .考生在所报考学科领域的突出成绩、科研能力及学术水平等(如已取得科研成果,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等); .考生攻读博士学位生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培养潜质、综合素质能力等。 三、考核方案 考核采用英语成绩合格认定和“申请审核”相结合的办法。 .英语成绩合格认定由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安排。 考生可选择以下途径之一进行英语成绩合格认定: ()参加我校组织的英语统一笔试。 笔试科目:英语(不含听力),满分分 笔试时间:年月日上午 笔试地点:天津工业大学校内,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考生可于考试前一天到学校确认考场位置。 合格分数线:大于等于分,若英语成绩大于等于分的考生数不足以完成招生计划,则按英语分数从高到低顺序排列选拔考生进入专业基础测试和专业综合测试以及复试,选拔比例为缺额招生计划的。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6]156 号 签发人:赵宏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审核与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资格审核 第一条学校对毕业学生进行全面鉴定,毕业生应当符合《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德、智、体素质的要求。 第二条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期内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三条学生至毕业生资格初审时,未获得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15学分原则上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未获得课程学分数超过15学分,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四条学生毕业资格的初审截止时间为修业期最后一学期的第4周。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负责对本学院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查、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

第五条教务处对学生毕业资格复审后,将复审名单下发各学院。学院及学生本人需对复审名单进行核实和确认。 第六条学生毕业资格一经确认,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如果毕业时不能毕业,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包括缩短学习年限提前毕业及因各种原因编至原年级以下年级的学生,须于学院初审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学院安排学生的毕业实践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 第八条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对毕业资格审核的申请。 第二章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九条注册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获得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十条注册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未获得全部学分,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者,准予结业。 第十一条注册学籍的学生,截至正常毕业日期,尚处在留校察看期内者,准予结业。 第十二条注册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退学者,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章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结业生离校后无违纪违法行为,可在离校后下一

天津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暂行办法.doc

天津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评议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津工大[2015]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声誉,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保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天津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三条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研究生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三章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四条处理范围 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五条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 ㈠所指导学位论文第一次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约谈指导教师,并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㈡五年内,所指导学位论文如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从第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㈢五年内,所指导学位论文如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从第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再行申请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 ㈣自抽检评议结果公布之日起,“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3年内全部由学校组织盲审; ㈤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年终工作考核时应有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处理 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减少其相应研究生招生等教育资源配置;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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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7]159号 签发人:杨庆新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天津工业大学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㈠警告; ㈡严重警告; ㈢记过; ㈣留校察看; ㈤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设臵如下: ㈠警告,6个月; ㈡严重警告,8个月; ㈢记过,10个月; ㈣留校察看,12个月。 期限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处分期限到其毕业不满处分应设期限的,到毕业时为止。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且该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取得代表性成果的规定【模板】

天津工业高校关于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的规定【模板】 天津工业高校文件 津工大〔2021〕22号 天津工业高校关于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的规定 (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争辩生的培育质量,强化争辩生的科研创新力量,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打算对争辩生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做如下规定。学位授予须达到的其他条件可参见相关文件。 一、关于硕士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要求 硕士争辩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取得的代表性成果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㈠学术学位硕士争辩生 1.争辩生发表或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其次作者(第一作者必需是其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 2.获得1项已授权的创造专利,要求争辩生署名为前2名,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天津工业高校; 3.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国家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5名,省部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3名,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 4.在所在学科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口头学术报告1次,所参与的会议是否符合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定; 5.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争辩通过、报争辩生院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有确定显示度、符合学科进展需要的代表性成果。 ㈡专业学位硕士争辩生 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争辩通过、报争辩生院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有确定显示度、符合专业学位进展需要的学术、实践或应用成果。

二、关于博士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要求 博士争辩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取得的代表性成果至少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㈠学术学位博士争辩生 1.同时具备以下成果中的两项: ⑴发表或录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且已被SCI、EI收录,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其次作者(第一作者必需是其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 ⑵获得1项已授权的创造专利,要求争辩生署名为前2名,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天津工业高校; ⑶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 3名,省部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2 名,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 ⑷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争辩通过、报争辩生院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有较高显示度、符合学科进展需要的学术成果。 2.发表或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其次作者(第一作者必需是其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 ㈡专业学位博士争辩生 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争辩通过、报争辩生院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有较高显示度、符合专业学位进展需要的学术、实践或应用成果。 三、其他有关说明 ㈠被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学术期刊编辑部的书面录用证明原件(外文期刊可接受其他形式),并由争辩生的第一指导老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 ㈡以上规定为硕士争辩生和博士争辩生申请相应学位时取得代表性成果的最低要求,各培育单位须依据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特点,以及各类争辩

天津工业大学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一、学校概况 天津工业大学是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天津市重点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教育部首轮本科教学评估中获得优秀。学校历史悠久,最早的系始建于1912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经、法、艺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工业大学。学校总占地面积约18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3万平方米。学校下设16个学院,具有培养学士、硕士和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8000余名,其中研究生2800余名,本科生24000余名。学校现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2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78个 二级学科硕士点和6个专业硕士学位点,有60个本科专业。 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简介及报考方式 (一)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简介 本专业具备艺术硕士学位(MFA)授予权,下设广播电视、电影两个领域,可为本专业学生继续深造提供机会。本专业下设新媒体创意方向和数字媒体方向,入校后分专业方向。 (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招生计划(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试地点及时间(四)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报考须知(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 遵照20xx年教育部及各省艺术类招生文件有关录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录取。 1.有编导类专业统考的省市,统考必须合格; 2.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3.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4.语文成绩达到我校规定分数线; 5.按各省(市)校考合格考生中,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占全国报考我校总人数的比例确定分省计划(每个省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总计划的40%),不分文理以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 注: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三、天津工业大学考点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我校校考专业(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表演类初试)在天津工业大学考点采取网上报名交费方式。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天津工业大学招生网进入报名系统,按提示完成报名交费手续。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修订2016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模板】

附件一: **大学关于修订2016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培养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实现培养目标基本要求的实施方案,是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彰显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也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基础性文件。修订2016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为指导,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规范,参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工程专业认证标准、市教委《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4]104号)和《2014年**市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的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的新观念、新标准和新要求,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充分调研、科学论证,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先进性。树立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借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先进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经验,在继承的基础上,跟踪学科发展前沿,融入教学改革成果、在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评价方式等方面大胆探索,形成层次清晰、模式多元、制度配套、保障有力的本科专业培养体系。强化专业特色,着力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二)科学性。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为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专门人才培养。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处理好通识教育与专

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8]285号 签发人:夏长亮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和授予我校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及其各项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㈢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㈣达到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不得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员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㈠博士学位 ⒈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绩; ⒊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㈡硕士学位 ⒈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七条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⒈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⒉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⒊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⒋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模板】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以下三类: (一)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 (三)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和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终审工作由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一)学校成立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可根

据工作需要召集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及各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并开展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9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本科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除外)评定通知; (二)学院根据学校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并向学生公布; (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凡申请参评学生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 (四)各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五)各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接到反映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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