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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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集体建设用地

新土地管理法背景下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研究摘要: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本次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进行了重点的修改。本文通过研究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历史,探讨了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分析了新土地管理法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农村地区的。通过调查研究,新土地管理法背景下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进一步促进了农村闲置土地的利用,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加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扫除了制度障碍。引言土地征收制度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取得私有土地并给予相应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因此,土地的征收主要是指,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层面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地征收制度对国家的发展和长治久安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土地征收立法的起步阶段、调整阶段、建立阶段和完善阶段。l 起步阶段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宣布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开始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l 调整阶段: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土地私有制成为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态。为提高生产力,基于我国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式以及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的要求,我国开始了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先后采取了互助组、初级组和高级社的生产合作形式,最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公社体制l 建立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由于土地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的确立以及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紧缺,加上改革开放之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展开,均需要大规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党和政府重置并细化了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调整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提高了审批等级和修订了紧急征用制度。l 完善阶段随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逐渐掌握经营自主权,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逐步形成。从此我国开启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崭新历史。,有偿使用使土地的经济价值最大程度的释放出来。该时期的土地法律制度的修订,主要以规范和构建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加强土地规划利用为主,与之相配套的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也在此基础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现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纵观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但由于历史、政策等因素影响,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呈现出一些至今仍然影响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运行的制度属性,表现为:缺失公共利益标准、由行政机关主导、补偿救济方式不当等。深究影响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属性变迁的成因,可将其归结为,以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计划经济理念指导土地征收立法,地方政府积极推行土地财政,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供给等。同时考虑到我国现行有效的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构成复杂。制度主要有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等多个方面构成。这些内容涵盖了公共利益条款、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补偿制度、征地救济制度四个方面的内容。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公共利益界定缺失,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征收程序欠缺透明和被征收人无参与权等。新土地管理法的对农村土地制度影响关于土地征收的政策,改革后将会带来那些变革,改革前的限制和缺陷,改革后给群众尤其是农民带来哪些实惠。首先,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第十

二条、第十四条)。这一改变,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阶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这也是新《土地管理法》的一大亮点。使得原先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得到改善。尤其在城乡结合部,大量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进入市场,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城市发展的需要与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受到了严重的障碍,而新规扫除了这一障碍,加快了城市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其次将农民的利益落实到法律层面,新规健全了土地征收制度,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能下降,长远生机有所保障。包括“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原来的补偿标准较低,农民不能从中获取应得的利益,新规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利益,让农民获得切实的权益。同时健全了宅基地的相关政策,乡(镇)政府可以直接审批,但涉及农田占用,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定还允许了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善了农民进城后,土地闲置造成财产损失的状况。最后还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进一步完善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障机制。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倡导和谐征地。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规定对于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方面,明确了入市要求和入市后的管理措施,新增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让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得到落实和有效的制度保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方向研究2015年2月,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包括山东省禹城,截止到试点截止日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禹城市先后落地了70多个项目,共计投资15亿元,扩充税收六千余万元。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的支持下,房寺镇贾集村以11.4亩一切经营性配备用地作价136万元,与市供销社联合配备为民效劳中心项目,成为山东省“农地入市”作价入股第一宗。。截止到今年年初,禹城市已经配备农业园区83个、工业园9个,惠及农民就业五万余人,助推了乡村三产统一,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完善和重构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成为当前土地征收立法的必然要求。新土地管理法的推进促进了一系列的发展,但是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共同关注。首先是有些地区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尤其在欠发达地区。一些土地转让问题,国土资源部将建设用地用于企业建厂,而人民政府对该区域重新划归为农业用地,政府部门之间未协商好,规划朝令夕改,导致企业的损失和当地规划发展的混乱;对于有些乡村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人员未及时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导致村民的利益受损;一些居民的政策盲区,法律意识淡薄,不合法的进行土地转让或使用。这导致土地纠纷问题层出不穷,2018年山东省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一万2千多起,严重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其次在农村投资建厂企业融资难问题。农村基础设施是支撑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国家先后出台了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但是大部分商业银行缺少配套该政策的顶层设计,现有的业务模式和产品体系难以匹配乡村振兴的需要,在绩效评价、资源配置、信贷授权等方面,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基层商业银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这就需要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缓解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紧缺的困境。最后新土地法在某些法律意识淡薄地区宣传普及力度不充分,在某些欠发达的区域尤其更甚。山东省的部分山区,由于信息交流不便,

新土地法的宣传没有及时到位,还有就是当地居民法律意思淡薄,缺乏主动性,没有意识到对自己的重要性,导致很多村民应该获取的权益而没有获得,一些基层官员没有负起宣传工作,怠政严重,还是使得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完全处于暗箱操作的状态,被征收人没有准时告知,甚至引发基层的贪腐问题。这就需要当地宣传部门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每一位居民了解到对自己的好处和利益,还有加大监督制度,确保新土地法起到应有的效果。总结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乎5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新土地征收制度盘活和提高了村集体土地利用效益,为新产业和新业态的用地提供用地支撑,也增加了村集体的收入,给被征地农民带来实惠,同时也间接给农村农民提供就业机会,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农村美好前景值得期待。健全了土地征收程序,让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得到落实和有效的制度保障。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改变使得原先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加快了城市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参考文献[1] 王太高. 土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J]. 比较法研究, 2004 (6): 16-30. [2] 本报记者乔思伟. 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N]. 中国自然资源报,2019-08-27(001). [3]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力乡村振兴[J].唯实,2019(06):75-77. [4] 孙悦.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土地闲置问题研究[J].南方农机,2018,49(21):77+82. [5] 殷谦芊.当前我国农村闲置土地研究综述[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11):31-33. [6] 张海安.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创新及完善[D].安徽大学,2018.

[7] 田天亮. 山东土地改革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互动性研究(1946-1952)[D].安徽师范大学,2017. [8] 赵正桥.新世纪以来关于中共土地改革研究的新进展[J].史林,2015(01):195-201+222. [9]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推进全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和中共X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试行意见》(X农委[X]6号)、中共X委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委办〔X〕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因地制宜、规范操作、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明晰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为重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X年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一年时间,全面完成全镇24个村(居)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村(居)于

12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我镇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落实专人办公,细化工作措施,制订改革方案,各村(居)应设立相应农村产权改革工作小组,既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又要依法履行民主决议程序。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镇、村(居)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实行分类登记造册。清理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但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不纳入清理核实范围。清核资产可以不作评估,按实际盘点数量,可以按账面原价确定价格。清产核资结果,需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 (三)核对成员,界定身份。严格遵循《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X农业〔X〕21号)规定的“宣传发动、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

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四)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第六条各区(市)县应在开展土地资源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本区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科学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并根据实施时序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未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不予批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 第七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可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出资成立的国有公司直接投资,也可由项目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引入的社会资金投资。 第八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言稿暨汇报

XX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原创)根据县委、县府领导的安排部署,我镇XX村被列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实践,在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脱贫攻坚工作走出了一条自己特色的道路,即“产权改革引领脱贫攻坚”,运用“产权改革+精准扶贫”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镇位于蓬安县西北部,距县城区28公里,幅员面积27平方公里,辖18个村1个居委会,125个村民组。辖区总人口18223人,幅员面积27平方千米。总户数3864户,耕地面积10117亩(其中田5250亩,土4867亩),农民人均耕地面积1.1亩。精准脱贫整村退出村5个,脱贫任务人口1280人。 二、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我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及镇属各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设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业服务中心。试点村也相应的成立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同时将拟今年整村脱贫退出的合作村和马家嘴村一并纳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 (二)广泛宣传,深入调查民意。我镇在试点村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村民代表会、群众大会广泛宣传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了做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试点工作家喻户晓,我镇组织召开大小会议100余次,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同时组织脱贫攻坚驻村工作组干部深入到农户家中对农村土地、林地、房屋产权的基本情况以及矛盾纠纷进行了全面的摸底和调查,广泛收集民意。 (三)确权颁证,加快土地流转。镇党委政府以“确实地、赋真权、准登记、颁铁证”为目标,以“逐步推进、稳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镇为中心、监督指导以市县为中心”,本着“严程序、保稳定、稳推进”的原则,圆满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为农村土地流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我镇指导试点村对资产、资金、资源进行逐笔逐项清查,清查一项登记一项,做到全面、真实、准确,不遗不漏。村“三资”清查小组,负责对清查登记的“三资”情况进行逐项逐笔核实,重点核实“三资”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制度的梳理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制度的梳理 崔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要:随着我国土地物权的进一步明晰,深入研究和系统梳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当前有关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为物权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Abstract:Along with our country land real right further defined,the deep research and the system comb th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right of use system,causes it with our country economy,social,the cultural development to adapt,without doubt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This article carries on as to the current related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system's legal rule a subsystem combing,provides for the reality of laws further consummation uses for reference and refers. 关键词:物权集体建设用地基本制度 Key word:Real right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basic system 作者简介:崔欣,男,1972年7月生,汉族,安徽怀远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物权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1-0025-02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及分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广义的角度来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因为《物权法》已经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类单独的物权予以规范,本文研究的范围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上看,它属于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①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所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具有的独有属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非常重要和典型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归纳如下: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即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设定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取得权利的目的在于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或者修造。这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比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等。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利设立制度确定的。这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立依据是《物权法》有很大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权利是遵循有偿原则还是无偿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即存在有偿取得的情况,也存在无偿取得的情况。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其用途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 1、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造住宅,供人居住的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处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物权法》上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一样,亦非《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中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设用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物权法》中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其权利主体必须为集体成员,而不能是非集体成员。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48条明确: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乡镇企业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乡镇企业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办乡镇企业的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乡(镇)村公共设施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乡镇村公共设施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的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乡(镇)村公益事业类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乡镇村公益事业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构成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其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直接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处取得和间接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处取得。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看,直接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处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限,但间接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则表现出多样性。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处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四种:一是乡镇企业。②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的企业。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举办的企业。③四是乡(镇)村公益事业单位。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所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效力的界定,应当遵循物权的效力的一般原则。④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主要是研究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存在其他若干个权利时,比如:其他物权、债权、其他权利等,这些权利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标的物的支配次序。通常来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于集 法制经纬政治

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乡村振兴战略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进一步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和发展后劲的重要举措,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实施基础不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进度不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集体产权底子不清影响清产核资工作。第一,原始档案不全。因时代久远,发现普遍存在原始档案缺失严重,登记与当时实际无法进行核实。第二,知情人变化较大。知情人病逝或外出的较多,对当时的实际情况无法全面掌握,导致集体资产被个人占用,有的资产多次承包流转,对资产的归属性出现了很大的争议,有的资产由于时间久远、原承包人过世等多种原因已经成为无主资产,如何登记争议较大。第三,遗漏情况较严重。一些没有登记造册的,如库潭、老旧房屋、机器设备(老茶厂等)、集体所有的地块和林地等隐性资产核查厘清不到位。 二是经费不足制约工作开展。第一,开展清产核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主要是摸底、核实、确认等过程复杂,这些工作不仅繁杂而且需要准确,工作量大,容易出现走过场的现象,导致清产核资基础性工作不扎实,为产权改革工作留下隐患。第二,档案平台建设及后续改革措施需要较大的建设资金支持。 三是股权内部流转可能出现不畅。第一,出现有偿退出转让吸引力不强问题。若股权内部流转政策支持力度不大,吸引力不够,极有可能出现有平台无流转现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终目的难以实现。第二,内部流转资金压力较大。许多已流转的资源、资产由经营者管理多年,投入资金相对较大,如出现意外情况需收回,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无力赎回,其他成员也无意出资购买,造成资产、资源浪费。第三,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产权不敢兴趣,绝大多数的村无经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

浅析我国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

浅析我国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具体困难,探究了造成这些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现阶段我国只有建立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才能解决农民的就业、收入问题,才能突破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加快城市化进程。 关键词:城市化土地产权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一、城市化对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出挑战 21世纪是世界城市化高度发展的时期。据联合国人居中心的预测,2000年,全球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0%,2010年达到55%,2025年达到65%,发达国家将达到83%,发展中国家达到61%。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城市化水平由1978年的不足18%,增长到2000年的36%,城市化水平增长了18个百分点,但还远低于世界城市化的平均水平,因此中国的城市化还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 (一)城市化的内涵 城市化是工业化过程中的伴生现象,是指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步下降,非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步上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 1、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化过程 2、农业人口由分散居住走向集中居住的过程 3、农业结构的转变和土地利用空间的变化过程 综上所述,城市化的基本问题,主要是乡村城市化问题,农业现代化问题。落实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就是要解决好“三农”问题。 (二)目前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突出困境 1、人口迁移困难。一方面我国乡村人口基数大,自然增长率高,有限的乡村土地资源难以容纳众多的乡村人口,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不足,国有经济资源配置不合理,均不利于安排就业,制约了农村人口的迁入。 2、社会保障的欠缺,不利于农业人口城市化。首先,我国社会保障实施范围小,在二元经济结构下,还未形成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阻碍了劳动力的流转。其次,社会保障的缺陷,牵扯了国家和企业的大部分精力,消耗了大量的资金,减少了国家城市建设资金和企业发展资金,不利于吸纳乡村人口和安排就业。 3、农业发展缓慢,制约了工业化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的支持,在我国制约农业的发展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历史上,利用工农产品“剪刀差”剥削农业剩余,以支持工业,削弱了农业发展的基础;二是对农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农业投入不足,农业科技进步缓慢,农业生产率难以提高,特别是近些年出现了农村土地大量撂荒的现象。 从城市化面临的突出问题看,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关键要解决农民的就业与收入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有效率的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无效率的制度抑制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当我们探究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时,纵观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尤其是与农民密切相关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内容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欠缺与不合理,进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发展,甚至使我国的经济建设陷入困境。因此,要想加快城市化进程,突破发展中的“瓶颈”,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调整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及相关规定,理清国家、地方政府、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使农民们能充分利用土地,增加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成国土资发〔2008〕127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臵,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通知 抄送:孙平、刘仆、鸿德、付毅、成柱同志,市级相关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8年3月2日印

(共印90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 (试行)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基础上,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确权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912859244.html,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作者:何芳 来源:《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02期 从1995年苏州率先试点至今,已经有众多省、市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可见,推进和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经成为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核心,一是破原集体土地权利受限之“笼”,二是破原集体土地收益受侵之“困”。因此,如何完备集体土地权利设计,并基于权利设计实施土地利益重新分配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但从各地试点的方案可以看出,明显存在忽视集体土地流转的权利结构设计,进而产生一些认识上的偏差、流转制度设计整体性缺失、利益分配不科学等问题,导致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设计存在先天性缺陷。 重塑集体土地权利结构, 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根据产权理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所有权的四大基本权能。然而,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权能却被现有法律限制。首先,使用权受限。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 条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能进行经营性用地开发。其次,处分权受限。该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再次,收益权受限。一方面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收益没有实现通道;另一方面,集体土地被强制征收国有化,农转非的土地增值收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无权分享。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经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恢复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是时代赋予政府的使命和责任。政府应有足够勇气让利农民,不能因为任何的利益取向而阻碍其进程。而重塑集体土地权利结构,则是实现此目标的首要基础。 比照相对完备的国有土地权利结构,集体土地权利结构很容易设计。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一样不容改变,所有权不能买卖和抵押交易。《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动产与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集体土地流转可通过设立独立的用益物权解决,具体说就是同国有土地一样设立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建立集体土地流转的权利结构基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比照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权利结构的重塑详见图1。

农村集体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成立公司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农村集体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成立公司 篇一: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群众增收,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xx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xx3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xx25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改制现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建立股份合作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

基础,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明晰村级集体“三资”产权主体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两个分离,即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行政职能与发展经济职能分离(村企分离),户籍身份与村集体经济资产权益分离。按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思路,盘活村级“三资”,确保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增加农民集体“三资”经营性收入。-1- (二)目标要求。探索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三是坚持规范操作,加强指导。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由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两大类组成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由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两大类组成。 记者在市国土局了解到,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也可以在农交所购买建设用地指标。 现在土地综合整治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和农户,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都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其中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乡镇和村只是土地综合整治的组织者。 按照规定,整治项目立项需向当地县级国土部门申请,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己作为申报主体,持立项批复到农交所挂牌,寻求投资者,如果不在农交所挂牌,能通过其他渠道找到投资者也可以。"企业在立项的时候,就可以参与进去,跟农民签订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指标的归属。"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记者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户的集体建设用地很少,一般不作为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大多数是整村推进,或者几个村联合申报,而且一般会委托他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申报,比如委托具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经验的社会投资人或者各县的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申报。 而如果投资者整理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比较多,用不完,就可以拿到农交所出让。得者不用,可以再转让。 指标落地必须要有项目 指标只是指标,不是土地使用权。要想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还需让指标落地。 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整治项目的投资者,需要使用整治项目所在乡(镇)符合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依据验收后确定的面积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标落地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首先,需要使用整治项目所在乡(镇)符合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依据指标面积就地使用相应面积的集体建设用地。还有一种情况是,指标的异地使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规划的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持有同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鼓励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区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确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依法实施征收。通过使用指标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成都市土地拍卖中心公开出让。 凡是要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用地征用为国有用地的,必须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凡是跨县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不管是否改变集体建设用地性质,都必须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其余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不跨县使用建设用地指标的,只需成都市国土局批准即可。 在市国土局了解到,建设用地指标落地必须通过项目落地。 利益分配向农村倾斜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摘要: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大量存在。文章从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方式转型、农民增收与农村稳定以及流转博弈角度分析了导致流转的深层原因,并从法律法规缺陷、流转管理、收益分配和市场协调方面探讨了流转的主要问题,最后就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讨论由来已久,尽管就是否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问题理论界一直是各抒己见,争论不休,但实践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大量存在,其数量和规模也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资料显示,上海市截至1999年末,2万多个乡(镇)村工业在完成改制 和改组过程中,大部分已经实现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25万亩左右;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 建设用地的50%,而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河南城郊结合部家电市场、建材市场和集贸市场等使用的土地全部是集体土地;湖北典型调研区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参与流转的比例均在50%以上,部分地区甚至高达80%。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大量流转的事实,继续讨论是否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既然流转市场已经存在,问题的焦点就应该是弄清导致流转的深层原因,流转中存在着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规范流转行为,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深层原因 (一)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形成巨大的用地需求拉力 自1996年城市化率首次超过30%,近10年全国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20XX 年全国城市化率达到%,比1996年增长个百分点,而1986-1996年的全国城市化率仅增长个百分点。同时,国内生产总值保持高速增长,20XX年全国国内生产 总值为209407亿元,与1996年相比,年均增长%,且近4年增长率一直维持在10%以上。土地要素作为城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必然水涨船高。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全国建成区面积30406平方公里,是1995年的倍,1995-20XX年间 《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1997-20XX年》城市建设累计征用土地11563平方公里, 实施以来,不到规划期末,很多城市的规划指标已经捉襟见肘,一些地区甚至5年就用完10年指标。面对巨大的用地需求,依靠征地的传统供地方式必然陷入窘境,近些年征地矛盾激化和征地纠纷增多一定程度反映出土地供求的紧张状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为土地供给的新途径,无疑是缓解土地市场紧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1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酒店员工工资制度 酒店员工工资制度... 2017党支部规章制度4篇 政府办公室党支部规章制度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加强办公室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我办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学习制度1、每周星期三下午集中学...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企业回报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员工正确的工作目标与方向,保证在经营管理和执行工作不同环节中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同级员工之间的步调一致,减少工作失误,防止执行偏差,提高工作效率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网吧安全管理制度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网吧职责,落实网吧安全管理措施,做到依法经营。 2.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上网消费者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反动、色情、宣扬迷信、暴力等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公司前台人员工作规范规章制度 实施日期:1、目的:为保证公司内外通讯信息畅通,对来访人员进行友好接待,塑造企业良好形象。2、范围:公司前台工作人员。3、内容:3.1服饰要求:前台人员直接代表着公司形象,故应着装得体、整洁大方、举止文雅、化淡妆。 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xxx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章制度 感谢您的阅读,欢迎下载使用

构建新型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赵松作为要素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土地市场,构建新型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赵松 作为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土地市场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在此过程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步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而集体土地权属状况及其流转问题却在长时间内裹足不前。近年来,理论界在“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开放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等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入,呼声日益高涨;作为管理者,面对理论与实践的多方探索,中央政府的指导思想、政策也在不断改进调整。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次上确认了承包户在一定条件下的流转权和收益权。但是,由于集体土地产权的缺陷以及相关制度、机制的不配套,这种流转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相对而言,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则更趋于市场化,但因与现行的法律本意相悖而被纳入“隐形市场”范畴。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通过调研、试点,采取”疏导监控“的方式,开展集体流转制度创新的探索与尝试。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了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改革方向,2005年广东省发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首次付与了集体建设用地合法直接入市的权利。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之中,集体土地市场正面临着从无到有,从自发、无序到自觉、规范的转变。而作为市场建设的基础和前提,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入研究与创新更是迫在眉睫。产权制度是流转的基础,产权自身同时是土地流转的核心内容。目前关于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主要观点可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即产权的完全国有化、产权的完全私有化、在现行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完善和调整、建立多重复合型产权。在此,笔者广泛吸取他人的成果和经验,结合自身的粗浅认知,以完善土地市场为目标,提出构建新型集体土地产权的几点看法。 一、构建新型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应遵循的总体思路: 从理论的完备性与实践的可行性两方面学习、分析各家观点,笔者认为,构建新型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应遵循以下思路: 1、明晰所有权而非“弱化”所有权。对于所有权的态度,除了完全国有化和完全私有化两种极端的观点外,被表达最多的另一种观点就是“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一方面,财产所有权绝非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无足轻重,可有可无”,所有权对财产的终极处分权在股份公司等现代经营模式中的重要地位是众所周知的;另一方面,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某些方面不是“过强”而是“过弱”,对外表现在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相比的弱势性,对内表现在没有规范化的途径获取所有权收益即地租。此外,所有权的规范并不会对国家的征用权、警察权构成威胁,事实上,即使在私有制国家,国家同样享有此类超级管理权,现代社会中并不存在绝对不受限制的所有权。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具体包括明晰所有权主体、明确权利内容和限制,规范权利行使的方式。 2、确立集体成员的土地持有权。集体所有制不同于国家所有制。国家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确定的、独立的主体;集体则由若干独立的个人构成。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个体是集体土地的共同共有者,他们与集体土地间的占有、使用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城市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而且,这种差异是不可忽略的,其上担负着农民的保障、生计、福利等多项功能,至少在其他配套制度未能健全的情况下难以与国有土地直接“同化”。因此,建议将集体成员的这种特殊权利予以明确和规范,借鉴徐汉明博士的观点(徐汉明博士在其专著《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中提出“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概念,这里笔者借用此称谓,但具体内涵不完全同),笔者认为可暂且称之为“集体成员土地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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