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案例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案例

案例一:刑事审判中的实体公正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必须确保实体公正,即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例描述:在一起谋杀案中,被告人小王被指控杀害了他的邻居。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案件中的各种证据进行评估,并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法律条款,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听取了案件双方的陈述和辩护律师的观点,同时还考虑了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词和物证等各种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保证对被告人的审判是公正的,不偏不倚。

案例二:民事纠纷中的实体公正

在民事纠纷中,法院必须确保实体公正,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进行公正的判断和保护。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例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购房款后,乙方将交付房屋所有权。然而,在交付房屋之前,乙方突然变卦,拒绝转让房屋所有权。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对购房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判断,评估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选举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在选举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即选举活动和结果的公正性。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例描述:某地举行市长选举,候选人甲、乙和丙参选。在选举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必须确保选民的平等权利,并且按照选举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计票和公布结果。选举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选举规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确保选举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最终,根据选民的投票结果,选举委员会将宣布胜选的候选人。

案例四:学术界对研究成果的实体公正

在学术界,对研究成果的评价和认可必须确保实体公正。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例描述:研究者甲在某领域进行了一项重要的科研工作,发表了相关论文。其他学者乙和丙对该论文进行了评审,并提出了一些质疑和建议。学术界需要对甲的研究成果进行公正的评价,评估其科学价值和贡献。评审人员乙和丙必须遵循学术道德和评审标准,不受个人偏见影响,对甲的研究进行公正的评估。

案例五:行政机关对申请者的程序公正

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事项时,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即按照法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决策。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例描述:甲公司向政府申请施工许可证,政府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行政机关在审查

过程中,应当公正对待申请者,不偏袒任何一方,并根据规定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决策。最终,行政机关将向甲公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作出拒绝决定。

案例六:体育竞赛中的实体公正

在体育竞赛中,裁判员必须确保实体公正,即对参赛队伍和运动员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例描述:在一场足球比赛中,裁判员必须对比赛中的各种争议判罚进行公正的判断,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裁判员要评估争议性的犯规、越位和红黄牌等情况,根据比赛规则作出公正的判决。裁判员还需要确保自己的决策不受任何外界干扰,保持独立和公正的裁判态度。

案例七:新闻媒体对报道的程序公正

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即按照新闻伦理和报道规范进行采访和报道。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例描述:某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新闻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新闻记者必须遵守报道规范,采访各方当事人,收集各种证据和意见,并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和权益。

案例八: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实体公正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确保实体公正,即对客户

的权益进行公正的判断和保护。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例描述:某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必须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作出贷款决策。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公正对待客户,不歧视任何一方,并依法进行审批和放款。银行还应当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贷款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案例九:教育机构对学生的程序公正

教育机构在对学生进行评估和管理时,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即按照教育规定和评估标准进行公正的判断和决策。以下是一个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概念: 所谓司法公正,即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现。司法公正在法律实践中包含有两类,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对人们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性与道德性。 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 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2、结果公正。 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注重过程,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这一流水作业线上始终保持相关的正义性,包括在程序上的平等、独立、民主、公开、科学,审判人员的中立等。 从程序正义产生的理论渊源来看,程序正义有两个理论渊源,一个是英国的自然正义,一个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其中,美国的正当程序包括两个概念,其一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其二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程序的正义及公开性能使得整个过程更加清晰明朗,在当事人共同参与和社会的监督下,若这个判决是在一个正义的程序下产生的,当事人通常认为这个结果也是富有正义性的,这使得当事人在接受自己行为的结果上能更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社会上普通人们也可借以通过判别此程序下产生结果的合理性从而来判别这个程序的正义性,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尊严是有很大裨益的。 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是最终结果的公正,是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确认。但任何一种结果的实现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经过公正、合理的程序就会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而经过不公正、不合理的程序则难以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民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摘要: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直是法律所共同追求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如何使两者统一的结合起来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是所有法律人共同思考的。 关键词:民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程序公正最早是由罗马法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称述本方的理由,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后世学者戈尔丁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九项内容:(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只在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主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程序公正,实际就是讲程序要科学合理,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正。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它首先要求有一个合理的诉讼结构,对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其次,体现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程序公正的含义包括五个方面: 1.程序的中立性。这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若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会使公正的法律在当事人心中丧失权威。利益受损的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得益一方会认为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何谓正义?我相信没有人能给出一个十全十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世界上曾经有一位法学家曾经这样表述:“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其不相同的面貌。”人类社会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取舍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1.我国传统法律观念:重实体、轻程序 纵观我国的法制发展历程,我们很早就开始探索正义了,一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理论界、司法界对正义的认识还停留在“重实体而轻程序”上。我国1997年就发生了一起冤案。赵作海是豫东普通的农民,种田过日子。可是有一天村里失踪一个人,接着发现一具无头尸体。偏偏赵作海和失踪者打过架、有过节儿,所有嫌疑都指向赵作海,所有人都认为赵作海杀人。就这样,赵作海被反复提审讯问,稀里糊涂认了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赵作海一坐就坐了11年的牢,11年后,“死者”竟然好端端回来了,大家这才发觉赵作海案件是一起冤案。赵作海案为什么发生?因为案件还没有宣判,人就已被认定是罪犯,百口莫辩。一直以来,庭审刑事被告人戴戒具,剃光头,穿囚服同样表现了这种“有罪推定“,由于没有很好地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及“囚服、戒具、囚笼、光头”等犯罪标签,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被告人人权保障弱化,律师辩护功能未充分发挥,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从赵作海这起冤案中我们认识到我国必须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客观真实的揭示,司法机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往往不遗余力的追究犯罪,从而可以忽略程序不正义的瑕疵,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西方资本主义法律观念:程序至上 辛普森案(英语:O. J. Simpson murder case,又称加利福尼亚人民诉辛普森案,英语:Peopl e v.Simpson)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前美式橄榄球明星、演员O·J·辛普森进行的刑事诉讼,在该案中,辛普森被指控于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该案被称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受公众关注的刑事审判案件。但在经历了创加州审判史纪录的长达九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后,辛普森被判无罪。辛案从1994年6月17日曝光开始,美国的各种媒体无一不竞相密集报道,规模空前,因而被称作“世纪审判”。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也就是说: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意思是美国法认为,物证中有一个是伪造的,其他的也是了。这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在美国乃至全球都有巨大影响的辛普森案就最充分地体现了美国上述“正当程序”的思想和内容。该案件的审理遵循了美国人引以自豪的所谓世界上最为公正的程序,而结果是人们眼睁睁地看着犯罪嫌疑人辛普森被当庭无罪释放。尽管绝大多数人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但对辛普森的无罪释放,美国的大多数人认为是公正的,“无论是黑人还是白人,不论他觉得辛普森是有罪还是没罪,都回答说,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这正是因为人们看到了审判程序的公正,看到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法律与正义,往往就是这样充满悬念与遗憾。辛普森案主审法官伊藤曾说:全世界都看到了他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没有看到。这句话说得很有艺术:“全世界都看到了他沾满鲜血的手”,可是并不是看到了他杀人。这句话只是说明:判决与大多数人的怀疑有差距。但事实究竟是什么,只有上帝知道。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民事诉讼,正是因为真相可望不可及,我们才需要法律。也正是因为真相难求,法律才在程序与实体之间摇摆不定。所以:宽待法律吧,就像宽待我们自己;尊重法律吧,就像尊重我们自己。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正义的核心是平等。正义是法的目的,对正义的追求可以称为对合目的性的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特殊存在形态,司法公正具有其特殊品质。首先,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它是按照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是非曲直的正义。按照一般的道德标准,见死不救、忘恩负义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应当予以反对,但是,在司法过程中,有时候法官作出对其予以保护的判决可能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其次,司法公正是有限的正义,而不是完美的正义。如果从个案的角度来观察,在某些偶然性因素帮忙的具体个案中,我们确实可能达到一种完美的正义,但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观察,通过司法来实施社会正义就不能不是有限的正义。司法公正是按照制度伦理而非个人行为伦理来判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① 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 相信大家一定对米兰达案有着深刻的印象。它的结果是那么的让人无法接受。是的,犯罪者居然逍遥法外司法机关竟不予以惩治。但,我相信一点,就是在中国一定很难发生米兰这种达事件,这便是实体公正对中国人民的影响。但是,在西方,它却可以被接受认可。 1965年,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小镇发生的一起强奸案引发了“米兰达警告”的产生:一名叫欧内斯特·米兰达的成年男子在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挟持一妙龄少女至镇外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案例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案例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用于确保司法系统的公平和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法律适用的结果是否公正,而程序公正则是指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下面列举了10个案例,旨在说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区别和重要性。 1. 案例一:在一起杀人案中,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嫌疑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公正,例如确保辩护律师有平等的机会提出辩护意见,并确保检察官能够充分展示证据。此外,法官还需要确保实体公正,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2. 案例二:在一起离婚案中,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法官需要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确保证据的公正收集和使用。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财产分割判决。 3. 案例三:在一起商业纠纷案中,双方争议一份合同的解释问题。法官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双方都有机会提供证据和辩论。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作出公正的解释判决,以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 4. 案例四:在一起诉讼案中,原告声称被被告侵犯了知识产权。法官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确保原告和被告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

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作出公正的侵权判决。 5. 案例五: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被指控贩卖毒品。法官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确保被告有权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并确保检察官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判例,作出公正的判决。 6. 案例六: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中,雇主与员工争议工资支付问题。法官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确保双方都有机会提供证据和陈述自己的观点。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劳动法规定和相关法律判例,作出公正的工资支付判决。 7. 案例七:在一起土地纠纷案中,双方争议土地所有权问题。法官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确保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提供证据和辩论。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土地法规定和相关判例,作出公正的土地所有权判决。 8. 案例八:在一起侵权案中,原告声称被被告侵犯了个人隐私。法官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确保原告和被告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隐私法规定和相关判例,作出公正的侵权判决。 9. 案例九:在一起遗产继承案中,亲属之间产生争议。法官需要确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与选择

一、前言 1994年,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甚至是全球最为轰动的刑事案件,也被称为是历史中疑罪从无的最典型案件。舆论都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使得辛普森无罪。”大多数人认为该案结果不正义,但大部分人也认为该案程序正义所以选择接受该结果。由此可见,正义似乎从来不存在着某种确定标准,往往随着时间、地点、人物等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内涵,正如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又随时可以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事实上,不存在适合一切场合的正义标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在法理学领域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正义最为主要的两种分类,也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双重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冲突也不可避免并且愈演愈烈,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正义,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所产生的冲突进行理性分析与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内涵与联系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 1.程序正义 英国的自然正义和美国的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的两大基本渊源,自然正义即不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主要可以体现在对裁判过程的约束;正当程序即实体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和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其适用则扩充到了立法领域,相对于自然正义而言较为广泛。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中,程序正义被人们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法律谚语所说:“正义不仅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实质上就是指法律程序的正义与裁判过程的公平。 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其所著的《正义论》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分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在该文献中,其主要论述了纯粹的程序正义,这一观点认为:“程序正义之外没有独立的判断实体是否正义的标准,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就认为其结果肯定是公正的,也是可以接受的,程序正义可以决定实体正义,具有其独立的价值”[1]。虽然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但却创造性的提出了程序独立价值观点,给予了程序正义的内涵一种崭新启示:一项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 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能够公正、公平的对待。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即程序正义相对实体正义具有的独立价值而言的诉讼程序内在的,本身固有的特点。第二,程序正义具有稳定性。程序正义往往表现于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 一方面,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不同的。首先,从价值取向来看。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在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得到公正,也就是追求的是一种过程中的公正,即是否符合时间先后顺序、是否符遵守相应的条件、方式,履行相应的手续和按相应的步骤办理。实体正义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结果上的正义,即结果体现出公平、公正。其次,从法律理论范围来看,程序正义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正义,它的评价标准与执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而实体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也就是立法中的正义,而实体正义的评价标准与立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再次,从正义与主体利益关系来看。程序正义所关注的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的某种决定过程、方式能够公正、公平对待。以及当这些原则与规则被违反的时候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处置。实体正义关注的是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按照良法所创制的模式得到充分的分配,以及分配的好坏,是否实现最终的公正。最后,从与道德关系来看。实体正义往往有具体明显的道德属性,相反,程序正义没有明显的道德属性。 另一方面,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实体正义确定主体的社会分配利益,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调节器,但实体正义的实现还须以程序正义为保障。程序正义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递进过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形式要求。实体的正义是基本的正义,程序的正义是必要的正义。民事诉讼法中,实体正义是司法裁判和当事人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过程具有非常严格的规范性程序,以避免法官的主观随意性,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而民事案件堆积如山、错综复杂,国家法律多如牛毛、深奥晦涩,确立实体正义成为法官进行理性裁判的保证。并且,存在瑕疵的程序必然成为义务承担者拒绝执行裁判的托词,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便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正确处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辩证关系是实现法律秩序的目标,是确保当事人权利实现的保证,最终起到化解冲突、恢复秩序的作用。 法律的正义包括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要追求完全意义上法律正义,必须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都统一起来。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基本要求所产生,也正由于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是为了维 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但是它们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应用场景。本 文将从案例角度来分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 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和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下面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为例。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 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然后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但是,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这些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并认 为应该排除这些证据。最终,该案件因缺乏足够证据而被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 记录,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坚持遵循“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保障了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结果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 注重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达到社会公正。 下面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善意原则”为例。 案例: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并按照约定向乙 公司交付货物。但是,在货物到达后,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这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导致的,并拒绝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公司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 是由于法院遵循“善意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 和公平原则,保障了乙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实现了实体正义。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它们之间并不 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程序正义为实 体正义提供了保障,而实体正义则是程序正义的落脚点。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就会出现“形 式主义”的问题,即只看重法律程序是否规范,而忽略了对当事人权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之我见 一个与定罪量刑有关,一个与定罪量刑中的细节有关。古语有云,细节决定成败,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时不时地忽略细节,这就导致程序脱离了实体,实体正义缺少了程序正义的支撑,其结果不道自明,而法律的正义正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表现出来的,当实体正义脱离了程序正义,法律正义又如何体现呢? 一、立法目的 要想深入地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 要想知道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给打击刑事犯罪带来的影响; 要想更好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刑事犯罪服务,那么就要熟悉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目的。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下面我们就细说实体与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大家将上面的两个立法目的拿来对比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中有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一点,由此可知刑诉法是因刑法的存在为基础的。刑法的存在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但刑法并不能直接

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专属机关中的人通过刑法的运用达到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因要达到惩罚与保护的目的而滥用职权,最终背离立法初衷,因此必须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其适用对象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刑诉法保证了刑法的正确适当。由此可知,刑法与刑诉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离开了刑法的刑诉法毫无用处,而失去了刑诉法的刑法必将变成历史。 (二)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的影响 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在知道实体与程序相互依存关系后,这种现象会得到一定改善,下面我们就以证据为例看看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是怎么使铁案变得不铁的。证据是每一起案件必须有的,是支撑案件的关键,证据本身是一种实体,而收集证据的过程则是程序,一起案件的定性完全是靠证据完成的,如你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你就要理解刑法中规定的挪用资金的概念,围绕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如果你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但你就要给他安上这个罪名,那么就是实体失当,而如果你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如刑讯逼供的手段,则构成了程序违法,以上的两种情况出现都会使你做的其他工作成为无用功,即使犯罪嫌疑人真的构成了犯罪,也应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服务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存在是为打击犯罪服务的,如果因为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那么就失去了法律设定的初衷,要想达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击犯罪服务,那么每名侦查员就必须在熟知刑法和刑诉法的基础上办理刑事案件,并且在办案中要合理围绕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收集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事例 1,程序正义先于实际正义, 常常有人覺得程序正義雖然重要,但總不如實質正義重要。把案子弄個水落石出、真相大白,比程序正義重要得多,不是嗎, 不是。 比如說,現在有個病患被送到醫院裡來,需要開刀。他可能會被救活,也可能回天乏術。醫師該做的事是先去刷手消毒,然後盡力救治。他再怎麼經驗豐富,都不可以預下判斷:「唉呀,這人必死無疑啦~」然後用充滿病菌的手,在病患肚子裡撥撥弄弄。如果他這樣做的話,他很可能就是害死這個病患的劊子手,而我們永遠也無法確知,那病患到底是本來就會死,還是因為醫師的不當處置而死。 程序正義就是這個「刷手消毒」的動作。程序一旦不正義,真相就被污染了,永遠沒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真相,要到了審判終了才能明白。在那之前,警察、檢察官、被告律師,都僅能依著正當。程序,做自己該做的事。程序正義的意思就是:在真相面前,保持一定程度的謙卑。 執法人員必須平靜地承認,我們是人,所知有限,然而我們所做的工作,卻需要神一般的全知全能。所以我們只能後退一步,一切按規矩來。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自以為可以憑肉眼辨忠奸、明善惡、斷是非。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用程序不正義去對付他「覺得」的壞人。 醫生必須把病患當成活人來醫,不能一開始就把他當成死人。有的人真的會死,但醫生不能因為這樣,就加速他的死亡。除非他死了,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活人,這是為了保障活人,不是為了保障死人。

所謂「無罪推定」,也是這意思。除非證明他有罪,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無辜的人。這是為了保障好人,不是為了保障壞人。電影《魔戒》裡,遠征軍除了強大的敵人之外,還有「惘惘的威脅」,是一隻妖怪「咕嚕」,老是跟蹤他們,不懷好意。主角佛雷多惱了,抱怨道:「當年叔叔本來有機會殺死他的,都怪他一時心軟,如果當年叔叔殺了他,不就好了嗎~」 睿智的老巫師甘道夫說:「謹慎哪。這世界上,許多人應該要死卻逃過一劫,也有的人命不該絕卻意外身亡。你可以為他們決定生死嗎,」 佛雷多聽了一愣。他沒有回答,眼睛裡卻出現了謙卑。 2,程序正义是普遍的,被大家更多接受的。 我们不会因为“追求实质正义”而使更多的无罪之人得到不正当的惩罚。其中透露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我们用公平公正的方法来处理每一件事,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进而讲,对于一个犯罪分子,当他是按照“合理、公正”“干净”的程序走下来面对一个十分严酷判决的时候,他的内心深处是自愿接受的;但是对于一个无罪之人即使受到很轻微的不公正审判,他也是抵触反感,不愿就范的。 3,程序正义也不仅仅是单独的过程,也是对未来理性的判断,保证了我们时时刻刻公平正义。 现代社会处理问题的精神之一就是理性, 从一个角度看,是指运用理性对于未来进行准确的预测和计算。极端点说,一件事情的结果有利还是不利并不重要,一件事情的结果能否被预测到,能否为人造福更是我 们考虑的中点, 换句话说,实质正义的结果并没有那么重要,而 能够保障预见性的程序正义在社会中是极为重要的。 4,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摘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一样,是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确保其有效落实。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 在整个法律理论体系当中,将“正义”划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确保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能得以有效落实。然而,我国的司法机关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笔者将从程序正义的特征、价值人手,分析程序正义在我国司法环节难以实现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程序正义的特征 (一)程序正义具有保障性。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其能够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现实社会中,实体正义存在不易确定的情形,此时,可以用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足球比赛中争议进球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主裁判当时很难判断进球是否有效,那么边裁的认定及相关的争议处理程序就会被用来确定进球的有效性。概括的讲,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保障性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有关实体正义的规定不完善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第二,当实体正义存在错误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矫正的作用。第三,当实体正义难以分辨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确定的作用。 (二)程序正义具有易见性。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看着被伸张。”虽然实体正义是终极目标,但人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实体正义不易确定。同时,社会个体认知程度的多元性,也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形成统一的正义观。所以实体正义存在不能实现的真空,也就不能“眼看着被伸张”。相比之下,程序正义却是容易实现的、是看得见的正义,诸如审判公开制度、回避制度等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学、法理学论文)

前言 中国一贯就有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传统,认为这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程序自身的微观性、个体化又使得为程序正义寻找出路提供了难度,实际上,程序正义自身却具有独立的价值,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不可偏废。 一、正义 (一)关于正义的分类 正义作为一种思想主题,是从西方成长和发展起来的,通常呗视为是法律应努力达到的目的,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范畴存在两种表现形态:一是观念形态上的正义,即正义观;二是制度形态上的正义,主要指法律正义,是观念形态上的正义的外化。如果我们事先假定现行的法律都是符合正义的,那么,若以法律按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归入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体系这一事实为标准,则可将法律正义划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所确认和维护的正义;所谓程序正义即指程序法所要求和反映的正义,前者要求严格遵循实体法的旨意,后者要求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则。 (二)中西方正义文化的差异 正义是法律的核心概念,早在数千年前,中外的先哲们对正义就有精辟的论述。西方,均衡协调是最早的一种正义思考,把本分或均衡视为一种道德品质体现在“万物皆有定分”这句著名格言中。在东方,孔子则说正义就是“仁义”、“爱人”、“己所不欲,无施于人”。其实细观这些智者对于正义的描述,可以发现,中外关于正义的早期理解有其内在的相似性,但中国传统的“天道有常”、“恶有恶报”的思想已经表明我们在正义上更多的是追求一种实质正义。实质正义通俗的表述就是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宿,只不过东西方在追求实质正义的道路选择上有所不同。西方形成的是依靠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的社会意识,可以说西方对正义的价值取向更侧重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上的正义,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系统分析了三种程序正义的形式。程序正义“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他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法治的最高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而司法则被视为救济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的方式。司法公正包含两次含义:一是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指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所取得的结果是否符合某些公正标准;程序正义是指这一法律适用过程本身是否严格遵守了相关的程序规定以及所遵循的程序规定是否符合某些正义的要求。 二、程序正义 (一)英美的程序正义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 2016.05.16 我们可以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辩证关系做一简单归纳:一般情况下,程序法的功能是辅助性的,即辅助实体法功能的实现;例外情况下,程序法的功能是填补性的,即在没有相应实体法适用于个案时,允许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遵循程序法的规定造法。前者是由程序法的“外在价值”决定的,后者是由程序法的“内在价值”决定的。 (一)一般情况下的关系 1.程序的启动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 程序的启动、运作是有成本的,程序仅仅是过程、环节、方式、步骤,因此,程序运作的目的只能是涵于程序之外,即为了实现实体法而启动程序。例如日本的《行政程序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规定与处分、行政指导以及申报有关的行政程序上的共同事项,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提高其透明性(指行政上的意思决定之内容及过程对国民而言是明晰的),从而有助于保障国民的权利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2.程序运作的终点是实体法目标之最大限度的实现 行政目标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点;犯罪分子受到惩罚,无辜的人免于追究,国家和社会的统治秩序得以维护是刑事诉讼的终点;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定是民事诉讼的终点。 3.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实体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以及其实现的代价大小,是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二)例外情况下的关系 1.无相应实体法适用于个案时,程序法的规则是判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体系,也难以避免法律空白、法律漏洞的存在,适用者常常采取“法律解释”的形式,运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或执政党的政策解决个案。这种“法律解释”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遵守程序规则即为合法。值得指出的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也不是漫无边际的,实体法的基本原则仍然是不可逾越的界限。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案例 引言 在当今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改变。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程序的普及和应用,一些在程序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在程序的背后存在着一种”程序正义”的追求,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的要求。本文将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为主题,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冲突。 程序正义的案例分析 1. 自动驾驶汽车 •程序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紧急事态时采取适当的决策,以保护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程序正义追求在道路规则冲突时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公平与公正。 •程序正义要求在处理道路交通状况时,尽量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社交媒体算法 •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算法在推荐内容时,尊重用户的个人偏好和兴趣。•程序正义追求将信息尽早传达给用户,提高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对待活跃用户和非活跃用户时不偏袒,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平等。 实体正义的案例分析 1. 自动驾驶汽车 •实体正义强调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道歉的及时处理,以满足个人被伤害者的情感需求。 •实体正义追求在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研发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的道路环境和文化习惯,以适应多元化的道路需求。

•实体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2. 社交媒体算法 •实体正义强调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侵犯。 •实体正义追求社交媒体平台在管理网络暴力和仇恨言论时的有效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实体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进行关怀和帮助。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关联和影响的。程序正义的实现需 要考虑实体正义的要求来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程序正义强调算法的智能性和 效率,而实体正义追求程序对人类情感和文化的尊重。 3.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需要深入思考和权衡。只有在两种正义的平衡中, 程序技术才能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结论 本文探讨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案例,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和社交媒体算法这两个典型案例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特点和冲突。通过分析可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关联和影响,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实现平衡和统一是解决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关系的关键。只有充分考虑实体正义的要求,程序才能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发展。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程序正义 1、概述 “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矫正的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effect)的正当性。而不是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形式正义,“比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道德成本(德沃金提出:任何一个无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 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 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只要游戏规则公正,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 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如分蛋糕理论(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如刑事诉讼。 首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而时间、资源、主体、手段(证据)都受到限制。其次,实体正义本身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而宜,因人而宜。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人知道。而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一套明确的标准,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案件事实查明(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这样,程序就具有了两方面的价值,一是外在价值,即功利价值,作为手段、工具的价值。在形成某一良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有用或有效。表现为通过程序惩罚犯罪、释放无辜。一是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是不是善的、理性的,是不是尊重了个体的基本人格尊严。程序正义主要指的就是程序是内在价值。 2、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1)参与原则 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基本要求是,在场(原则上反对缺席审判);应有充分的机会提出本方证据、发表本方观点,反驳对方证据和观点(某银行行长受贿案,辩方证人在法庭外都不让进;控方证人不出庭;法官不能将控方案后移交的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法官认真听审,湖南一法院法院在庭审中打瞌睡,看自己案卷或者打手机);裁判结论应建立在各程序参与者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之上。当事人在场也要求)。“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参与使得人的尊严得到尊重。 1723年本拉特诉剑桥大学案(神学学位)。我国郑州两起大学生作弊案(行政诉讼,准行政行为)。 实体方面,两级法院都认为,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应有严格的校规校纪,但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允许其改正错误,处分要适当。据了解,两名学生在学校期间一贯

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

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 经过课堂辛普森案例分析在撰写此文前我查阅了更多与辛普森相关的案例 材料,前提是秉着当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联系的疏漏而去。 从维基百科的审判缘起一一检方指控一一物证人证一一DNA证据一一种族、金钱问题——陪审团裁决”一直到案件结束之后举国对辛普森案件裁决的反应,我们看到的是在经过474天的审理之后就美国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的人则认为公正。 那么我们要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就先从案件中承认当时二者的争议。 “程序工具论”、“程序优先论”、“双轮子”两种正义的最终价值指向是社会正义,那么就不能对这两种正义的界限划分过为死板。 辛普森案表明了在国际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为了达到社会利益平衡和社会正义,而并不是两者何为先,当中必有统一性。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之所以他最终能逃脱法律制裁,不是因为程序的不到位的执行,而是因为程序过于呆板的执行。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有力地利用了程序的死角为辛普森翻了案。 当然,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司法人员有效的遵循法律程序,而是以上升为法律的全人类的共同的利益标准和价值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惩罚犯罪。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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