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2年12月23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导语]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在律师应当遵守公民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所应当遵守的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律师执业规范,是在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对律师这一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其执业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义务性和纪律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之一。

本规范不是确定违反规范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登记执业并成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提高向当事人提供称职的法律服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努力适应律师业持续发展的专业要求。

第七条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讲求效率,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律师不得有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职业声誉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限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还包括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包括行业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提倡律师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并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服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律师,有义务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对本所律师违规行为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十四条律师有义务对辅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应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和秘密。

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和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律师必须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业务和收取费用。不得以公民代理的方式代理诉讼或者仲裁,但当事人是律师的直系近亲属的除外。

凡未经律师事务所财务部门的收费行为均视为私自收费。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律师在合同聘用期内未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第十八条律师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时,应当交接所经办的业务,结清财务手续,交还属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和资料。未办结之业务,委托人未支付律师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不同情况协商处理;已办结之业务,委托人未支付的律师费应直接支付给解除聘用关系前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律师未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得将其接待的客户介绍或推荐给其他律师事务所。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后,不得利用其在变更前之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便利和资源与原执业机构竞争业务。

第二十条律师由于利益冲突、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律师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确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因此受损。

第二十一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律师因履行职务与委托人发生纠纷时,当事律师应当接受本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律师因其工作便利所知悉的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即使其已不在该所执业。

第二十四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因执业活动或者利益分配等事项发生争议,由该事务所调处;该事务所不作调处的,争议双方可以申请所在律师协会调解。

第二十五条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因执业活动等发生争议,由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主任之间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争议双方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共同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调解处理,也可共同选择其中一方所属的律师协会调处。

第二十六条律师之间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争议,采取自行协商处理争议时,其解决方式和解决方案不得损害律师行业的职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第二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登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以外设立或变相设立接待处或办事处,接办律师业务。

第二十八条律师对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和配戴徽章。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执业规范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许可证》置于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制度,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依法为事务所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本所律师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并鼓励律师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学习,努力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执业操守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客户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登记地址、负责人、合伙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后十五日内书面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未经批准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同一城市设立除登记地址之外的其他办公场所。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开投诉电话,将律师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设置于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许可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辅助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教育,对获知的未公开的客户信息应予保密。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其他律师事务所未终止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的律师。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许可非本所律师以本所律师名义对外办理律师业务,不得收取非本所律师的代理费用,不得为其出具发票或其他收费票据。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对终止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的律师执业期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应当真实、客观地出具执业情况鉴定。

第五章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和本所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四十六条律师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讲座等形式普及法律和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专业研讨会等,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本所的专业领域。

第四十八条律师可以以自己名义或者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社团组织。

第四十九条律师名片的式样和内容应当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

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宣传不得违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误导公众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在执业推广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以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的声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有关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第六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二条律师办理诉讼、仲裁事务应当执行行业相关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

第五十三条律师应当及时办理受托事务,充分注意诉讼、仲裁时效和举证时限。

第五十四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取得证据,或非法改变、破坏、隐藏具有证据价值的文件和材料,也不得帮助或教唆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

第五十五条律师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合法的诉讼和仲裁权利。

第五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纪律,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尊重法官、仲裁员和其他诉讼、仲裁参与人。

第五十七条在庭审活动中,律师应当仅就与案件事实、证据及诉讼、仲裁活动相关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发表意见。

第五十八条在诉讼、仲裁活动中,律师不得采取法律及有关规定所禁止的方式来影响法官、陪审员、仲裁员,不得通过不适当的方式和场所与前述人员就所代理的案件进行交流。

第七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九条在接受委托或聘请前,应当与当事人就委托范围、委托事项(服务内容)、委托权限、律师费用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委托(聘请)合同。

第六十条律师应当谨慎地、如实地、客观地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向当事人作出虚假的、误导性的陈述,不得以对诉讼、仲裁结果作出承诺或者介绍自己与法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方式来获得客户的委托。

第六十一条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者予以拒绝。

第六十二条在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一般程序和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当诚实、尽职、及时地履行委托合同确定的代理事务,不得无故迟延、懈怠,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陈述和隐瞒代理事务的相关情况。委托人有权知晓律师的代理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禁止和涉及国家秘密及他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四条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准则,以及自己的认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六十五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被毁损或灭失。

第六十六条律师应当及时将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委托人要求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应尽快给予答复。

第六十七条律师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履行代理职责。若为特别授权,对委托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应当尽可能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六十八条律师为委托人收取、保管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应当妥善保管和及时移交委托人;暂存或者保管时间五日以上的,应交事务所统一保管。

第六十九条律师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1、当不披露该信息即不能阻止委托人可能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或他人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

2、与委托人发生代理纠纷进入民事诉讼;

3、发生本规范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4、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或已经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条律师事务所的非承办律师及辅助人员,对于了解到的本所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信息,亦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律师收费办法,根据办理受托法律事务所需的时间长短、付出劳动的多少、涉案标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经验、声誉及业务能力等因素合理收费。

第七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受托事务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委托的事务与律师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其他客户有利益冲

突或者与自己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律师不得接受该委托。

第七十四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本所不同律师代理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包括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阶段或者不同的案件,除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给予书面确认。

第七十五条若曾就同一事项向一方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就该事项的委托。

第七十六条律师不得利用曾担任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或法律顾问,或者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而知悉的秘密事项,作为对对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七十七条如律师过去曾以法官、仲裁员或书记员的身份参与了某案件的审理,则该律师不得再为此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提供代理。

第七十八条律师可能被无辜地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披露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在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

1、委托人提出终止要求,并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

2、承办律师被取消、暂缓考核、未考核或者发生其他中止其执业资格的情形;

3、律师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6、律师辞职、脱产学习进修,或者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解除聘用关系;

7、其他导致律师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

第八十条发生前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办理委托事项。

第八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本规范第七十九条的原因提前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不属于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律师事务所按约定收取相应律师费。

第八十二条律师提前终止委托代理,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工作情况说明,并将案卷材料全部移交律师事务所,有关的证据材料与委托人或者与另行指派的律师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十三条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行业相关规范,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聘请单位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与聘请单位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或收取费用。

第八十四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当根据本规范和其他专业规范的规定,谨慎地、尽职地履行职责。

第八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第八十五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争揽业务。

第八十六条对已委托律师代理尚未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不得引诱、唆使当事人与其他律师解除已建立的委托关系,不得以低收费诱使当事人与自己建立委托关系。

第八十七条律师不得贬低同行的声誉,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或者低于收费最低标准争揽业务,但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第八十八条律师在庭审中应当使用符合行业规范的专业用语,不得讥讽、侮辱、贬低对方律师。

第八十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进行合作。

第九十条提倡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交流和讨论,相互交换业务信息和资

料。

第九十一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他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有投诉的权利。被投诉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对行使投诉权利的同行进行打击报复,不得针对其散布诋毁性的言论。

第九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职能机构的执业规范检查和违纪调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第九章罚则

第九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尚不够处分条件的,由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予以警示。

第九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在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对其警示后,再次违反执业规范,或者其情节应当受到训诫处分的,给予训诫处分。

第九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规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分。通报批评分为内部通报批评和公开通报批评,根据违纪者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和社会影响决定通报批评的方式。

第九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第九十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规范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详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谨慎地作出判断。

第九十九条对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处分程序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本规范所称辅助人员是指与律师事务所建立聘用关系的非律师人员。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范经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由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本规范由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律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4年6月5日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条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二条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 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第五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l洛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1

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试题样例

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试题 姓名:所在部门: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2、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 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3、保证司法公正法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 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 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4、法官要确保司法廉洁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 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 私、贪赃枉法行为。 5、法官要坚持司法为民,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 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6、法官要维护司法形象必须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 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7、法官在立案时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应收下材料并出 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8、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法官对责任问题表态,法官应根据案件事实、法律 规定以及调解实际需要进行表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9、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 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10、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要求并督促本院法官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具体由各级法 院的政治部门和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二、 判断正误(每题2分,共计20分) 1、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官,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不必遵 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 × ) 2、坚持司法为民, 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3、法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除非法官退休后可以不必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可利用原有身份过问办案。( × ) 4、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法官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 ) 5、在接待当事人时,法官应当客观、中立回答提问,可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适当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评论。(× ) 6、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如确属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不得拖延。(√ ) 7、当事人对调节有分歧,分歧较大且确实难以调节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决。(× ) 8、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变卖、拍卖等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拍卖变卖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任何利益(× ) 9、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异议成立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不成立的,可以依法予以驳回。(√ ) 10、发现调解协议有损他人利益的,不得确认该调节协议的内容效力。(√ )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10分) 1、在信访接待中,来访人员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为此我们应给予( A )。 A 、 规劝和教育 B 、警告和制止 2、对于集体来访的案件除了要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还应视情况告之来访群众选派( A )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A 、 1至5名 B 、2至3名 3、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法官应当( B ),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范畴及规范 第一节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所应遵循的最根本的指导准则,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对教师在执业活动中提出的最根本的道德要求。 注意: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具有▲指导、统帅和裁决作用。 2、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是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最根本的指导原则(指导); (2)最根本的道德要求(统帅); (3)是衡量教育工作者个人行为和品质的最高道德标准(裁决) 3、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关系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范畴都是由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展开、补充和具体化。 4、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教书育人原则; (2)为人师表原则; (3)依法从教原则; (4)教育人道主义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即现代教育区别于维护人的依赖关系的封建教育的标志之一。 5、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1)必须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利益的根本要求 (2)必须符合一般社会道德原则的基本要求

(3)必须反映教师必须反映教师的活动特点 第二节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1、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特征、体现一定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并成为教师的普遍内心信念,对教师的行为发生影响的基本道德概念。 2、教师职业道德主要范畴 ★(1)教师义务。教师在履行教育义务的活动中,最主要、最基本的道德责任是正反两个方面。正面:教书育人;反面:“不要误人子弟” ★(2)教师良心。 ①是一种内在的而道德信念,对教师的道德活动和道德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的作用。 ②教师良心与其他职业良心相比,有两个主要的特点:层次高、教育性强。 ③教师良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是教师道德自律的最高实现形式。 ★(3)教师公正。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水平的重要标志。 ①最基本的内容:公正对待全体学生 ②核心:对学生的公正 ③教师要公正对待学生,首先是要真正尊重和信赖学生 ★(4)教师荣誉 ★(5)教师人格。教师高尚道德人格的功能:引领功能、辐射功能、育人功能、激励功能 第三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1、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2主要内容:

浅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杨晓红)

目录 一、论文提纲 (1) 二、论文摘要、关键词 (2) 三、正文 (2)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2)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4)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5)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5)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6)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6) 2、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6)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7) 4、律师同行的纪律 (8)

论文提纲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2、律师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4、律师同行的纪律

浅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09 春法本杨晓红学号:091060132 内容摘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本文就多方面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了论述,指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规范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这对国家法制建设以及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均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与律师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及对社会所负的特殊的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影响律师职业的最重要的规则,反映了律师职业的精髓和实质,也是法政发展状况的体现。 1、律师执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应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在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上都是体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建设,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所以,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上首先应当是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建立完备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完善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国外的立法规定和经验来看,一方面注重对法官实行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另一方面,也注重制订法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每个公民从其担任法官的第一天开始,便应当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做什么,违反法官的行为准则将受到何种惩戒。以美国为例,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便为法官制订了《司法道德准则(Canons of judicial Ethics)》,当时制订这一准则的原因是,联邦法官迪士(Kennesaw Mauntain Landis)担任了联邦棒球协会的委员以后,拒绝辞去法官职务,美国律师协会认为该法官已违反了职业道德,但当时议会并没规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美国律师协会便制订了《司法道德准则》。该准则一直成为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1972年美国律师协会在该准则的基础上通过修改,而制订了《司法行为准则》,1982年、1990年又对该准则多次作出修改,并成为约束法官行为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美国的法官极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形象,与其严格受到《司法行为准则》的约束是不无关系的。我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制订出一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制订该准则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对法官应提出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作为维护正义和稳定的重要力量,其承担的职责强大,可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显然不可仅采用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如一般公民只需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即可,而法官不仅应守法而

且要严格执法、在办案中,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正廉洁。再如一般公民可以自由出入歌厅、舞厅、酒吧等各种合法的娱乐场所,而法官出入这些场所应受到限制,不可丧失和降低法官的尊严。一般公民可以合法地兼职,法官的兼职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总之,正如美国《司法行为准则》所规定的,法官以及司法的行为不得“使人们对其作为一名法官的公正的裁判能力提出合理怀疑”,不得“贬低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损法官的尊严。因此,应当制订《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提出比一般公民的职业道德更多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是由法官特殊职业本身决定的。 第二,制订《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反腐倡廉、公正司法的需要。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会议上指出:“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高级的根源。”[1]因此要建立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的廉洁公正必须提出更多的要求。使法官做到为人表率、艰苦朴素、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高风亮节,无私才能无畏,公正才有权威。法官不仅要廉洁公正,而且在平时的举止言行、仪表仪容等方面都尽可能地体现的严谨端正、庄重严肃等形象。 第三,制订《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落实法官惩戒、辞退等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首先必须要明确法官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区分强制性的规则(mandatory standards)和鼓励性的规则(aspirational standards),即一些行为是法官必须要做的,违反这些规则将产生具体的责任后果。而有一些行为准则是鼓励法官努力做的,但法官违反这些准则,不一

第三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完整版)

三分屏标题: 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基础班第三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一)本讲课件目录: 第二编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三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本章学习内容提纲 本章考情分析 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重难点精讲 第一节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00:00 第二编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 01:52 第三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和概念框架 本章学习内容提纲

02:41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知识点与第四章合并出考题,请参见第四章,如下表: 1. 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 2. 可以披露客户涉密信息的情形; 3. 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4. 专业服务委托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5. 利益冲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6. 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7. 收费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06:48 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内容教材在2011年基础上基本未变。 06:58

本章重难点精讲 08:38 第一节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 三、保密原则 四、“近亲属”参考示意图 10:17 一、诚信原则(P27) 1.诚信原则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2.发生牵连的含义 发生牵连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有关信息出具业务报告或同意将其姓名与有关信息联系在一起。比如,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其审计报告上签名则表明其与审计报告包含的信息发生牵连。 3.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 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注册会计师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4.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5.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 24:57 【例题1·多选题】A注册会计师是甲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对甲公司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审计前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关联方之间虚构销售行为(注册会计师已经识别了舞弊嫌疑或舞弊事实,可以视为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按照诚信原则,A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消除,这些措施可能包括()。

律师职业道德

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 时间:2012年1月7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讨论律师执业道德 翁:律师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律师职业可谓是在没有深厚社会基础的环境下“建构”起来的,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对我国一般民众来说更是缺乏了解,感到非常陌生。通常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不过是社会道德在律师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这样的说法笼统地讲并没有错,但掩盖了二者关系的复杂性,只看到了其一致的一面。实际上二者有时是相互矛盾、冲突的。 吴:律师的执业活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以社会道德为准绳”。一般社会的道德观念与法律的规定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行为也相应的多有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在日常生活方面。这种对立本身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道德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有利于人们以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批评法律,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力,促使法律进步;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道德,促进传统道德观念的转变。然而,律师的职业道德却必须与法律的规定,至少是与法律的原则无条件地保持高度的一致。这种职业道德的要求当然要高于法律的要求,但绝不可以与法律

有抵触。尽管合乎社会道德的行为有些可能是违法行为,但合乎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却绝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把拥有良好的社会道德说成是具有社会正义感的话,那么无疑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律师的这种正义感。 陈:为了更好地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问题,我们先来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的永恒问题——予以简单的梳理。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任何资深的律师都知道,法律表面字眼下的根本基础是对宗教、道义、情感和习惯思想等等,这些来自于基本上属于人性的一般人类经验的思想的继承,决定法规援用的也是这一基础。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一般说来,律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同时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的道德秩序;一名优秀的律师常常就是一名道德高尚的人,相反一个道德败坏的律师也不可能成为一名严守法律的律师。“要做一名好律师,首先要做一个好人。”这种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判断人们职业行为优劣的具体标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反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了我们今天各行各业都应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的五项基本规范,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其中,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它是贯穿于全社会共同的职业道德之中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因为集体主义贯穿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始终,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关系的最根本的准则,也是衡量个人职业行为和职业品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职业活动获得成功的保证。 一、道德 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之间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种规范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教育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它渗透于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又是对人们思想和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 二、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内在的、非强制性的约束机制。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化,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1.职业道德特点 职业道德与一般的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有自己的特征。第一是行业性,即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第二是连续性,具有不断发展和世代延续的特征和一定的历史继承性。第三是实用性及规范性,即根据职业活动的具体要求,对人们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用条例、章程、守则、制度、公约等形式做出规定。第四是社会性和时代性,职业道德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职业佬",不是离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而独立存在的。随着时代的变化职业道德也在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当时社会道德的普遍要求,具有时代性。 2.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 职业道德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它能调节职业交往中从业人员内部以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间的关系;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助于维护和提高本行业的信誉;员工的责任心、良好的知识和能力素质及优质的服务是促进本行业发展的主要活力,并且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一种新型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而产生、形成和发展,是社会主义职业活动不断完善和经验的总结。

律师职业道德

基于法治社会建设背景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 摘要:在分析法治社会建设的定义和律师职业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二者的特点,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关键字:法治社会建设;律师职业道德。 一、引言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飞出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有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律师是公众心目中“正义的使者”[1],在社会各职业道德规范中,律师与教师、医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一样属于道德的最高层面,这是由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全国目前已有11.8万执业律师。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也出现过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个别律师在咨询时,不耐心听取咨询人的陈述,不认真分析案情,敷衍了事;代书时,不细致分析案情和有关证据,把“代书”变成“代笔”;辩护或代理时,不搜索调查证据,庭审无笔录,出庭无发言提纲,仓促上阵,不据理力争等,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目前,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事务、政治实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之中2005年我国非诉讼业务已占律师业务总量的80%。如果律师自身缺乏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就会使公众对律师失去信心。 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建设,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北京举行的首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名法学专家发出了“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呼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给我们提出了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李雪萍[2](2008)认为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律师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律师各项工作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作风以及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法治社会建设对律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不仅需要精通有关法律,还要经过法定的严格考核。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提高。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3]。律师的法律服务适应了社会对法律的需要。由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从事不同的工作,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和复杂,他们各自很难做到熟悉相关的法律,在各自从事的工作和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有时还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损害。要想避免这些不利的影响或损害,就可以委托熟悉法的律师帮助处理。律师就是面对这样广泛、多样的社会对法律的求,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修订后公布 明确规定监督和惩戒措施 作者:陈思发布时间: 2010-12-15 11:19:29 今日,最高法院公布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中国法院网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简称《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简称《行为规范》)的有关情况。 据悉,最高法院于2001年10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

基本准则》,2005年11月制定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司法作风,发挥了重要作用。文件颁布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次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主体内容分为五章,分别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每章包括3至5条具体条文,连同总则和附则,全文共7章30条。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以“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指导,以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理念为依据,特别是按照调解优先、能动司法、司法便民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具体表述进行了修改。为保障规范的贯彻落实,专门增加了“监督和惩戒”一章。全文共10个部分96条。 ■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提供咨询意见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在“忠诚司法事业”章节中,强调要“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在“保证司法公正”章节中,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强调“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

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内容以及意义

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内容以及意义 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一、爱岗敬业 1.什么是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亦称热爱本职。敬业包含两层涵义:一为谋生敬业,二为真正认识到自己工作的意义敬业。 2.怎样才能做到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要求做到乐业、勤业、精业、干一行爱一行。 二、诚实守信 1.什么是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指忠诚老实,信守诺信,是为人处事的原则。 诚实,就是忠诚老实,不讲假话。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言必信,行必果”。 2.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做事的原则,更是树立行业形象的根本。 3.怎样才能做到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要求我们做到诚信无欺、讲究质量、信守合同。诚信无欺,即待物接人诚恳可信,不采用欺骗手段。讲究质量,即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把质量关。信守合同,即要说到做到,言而有信,认真履行承诺或合同。

三、办事公道 1.什么是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指从业人员在办事情、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原则办事的职业道德规范。 2.怎样才能做到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要求人们做到客观公正,照章办事。客观公正,即遇事从客观事实出发,并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处理。照章办事,就是按照规章制度来对待所有的当事人,不徇情枉法、不徇私枉法。办事公道的核心就是要克服私心,正直无私。要做到办事公道,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认识能力,能明确是非标准,分辩善恶美丑,并有敏锐的洞察力,才能公道办事。 四、服务客户 1.服务客户的涵义 服务客户就是为客户服务。 2.怎样才能做到服务客户 服务客户要求做到热情周到,满足需要。 热情周到,即从业人员对服务客户抱以主动、热情、耐心的态度,把客户当作亲人,服务细致周到,勤勤恳恳。 满足需要,即从业人员努力为客户提供方便,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关心他人疾苦,主动为他人排忧解难。最后,做每件事都要方便客户。 五、奉献社会

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 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特征: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社会具有广 泛的影响。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 1、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 事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法律敎育网 3、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 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3、注重职 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4、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 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7、关注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8、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四、律师的执业职责 1、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2、提供法律服 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3、不得向 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承诺。4、提供法律服务时,不 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 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5、提供法律服务时,应 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6、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违法行为。7、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8、曾任法官,检 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2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全国律协近日制订下发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准则共分六条,内容包括: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设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 据介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律师事业发展迅速,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取得可喜成绩,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当前律师队伍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做出全面部署;制订准则是全国律协以行业自律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司法部意见的实际措施,为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 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准则的制订,是律师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律师更好地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 人民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律师这种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其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一切言行从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010年7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 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坚持诚信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五条专利代理人应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并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 第八条专利代理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不得以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和信息的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修养,诚信履约,勤勉自律,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专利代理行业声誉。 第十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敬业勤业,努力学习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觉培养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应当同业互敬,互勉互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人应当积极关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做出贡献。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代理部门规章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遵守专利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1:职业道德的概念: 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概念、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职业守则、职业道德评价、职业道德修养等。 3: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1)鲜明的职业性;(2)内容、形式的多样性; (3)较强的适用性;(4)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社会主义职业道的核心和基本原则: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5:职业道德的鲜明职业性的特征: 反映各行各业的职业特点,鲜明地表达着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6:职业道德的内容和形式特征: 各种职业独特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方式以及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其职业道德的内容要求也有所不同。形式上具体、灵活、多样, 7:职业道德的适用性特征: 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它只适用于专门从事本职业的人。 8:职业道德的作用: (1)培养具有职业道德品质的劳动者,促进事业发展;(2)调整职业关系,为共同的目标努力奋斗;(3)有助于个人的提高和发展,在职业实践中实现人生价值;(4)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9:职业道德修养的概念: 是指从业人员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在职业实践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以及应达到的职业道德境界。职业守则 10: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守则的主要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热爱本职,钻研业务,保持勤奋、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3.以人为本,乐于奉献,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4.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工作上相互支持配合;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11:劳动保障协理员严格执行政策的要求: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政策精神,掌握政策,结合实际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落实政策。12:劳动保障协理员“乐业”的要求: 乐业是热爱本职的基础。热爱本职,是指热爱自己正在从事的工作,做到爱岗敬业。爱岗敬业体现了“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以“辛苦我一人,造福千万家”的崇高精神,以苦为乐,以苦为荣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13:劳动保障协理员“勤业”的要求: 要做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所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就是要对自己的责任负责,该自己做的,一定要做是做好,不该自己做的事,违反职责的事,坚决不做。要做到秦业,就必须懂政策,懂业务,做到热心、细心、脑勤﹑嘴勤﹑腿勤,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14:劳动保障协理员“精业”的要求: 精业,是指对本职工作业务纯熟,精益求精,力求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工作成果尽善尽美,不断有所进步、有所发现、有所创造。要做到钻研业务,求实创新。业务技能不断提高。 15:劳动保障协理员以人为本乐于奉献服务群众的要求: 方便服务对象,认真落实政策,热情周到,主动真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的建设者。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对人们工作态度的一种普遍的要求,在任何部门、任何岗位工作的公民,都应爱岗、敬业, 从这个意义上说,爱岗敬业是社会公德中一个最普遍、最重要的要求。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为做好本职工作尽心尽力;敬业,就是要用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职业,即对自己的工作要专心、认真、负责任。爱岗与敬业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持的。 要达到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首先要有献身事业的思想意识。人是为生活而工作的,也是为工作而生活的,应当把自己的职业当成一种事业来看待。献身于事业就是要把自己的才华、能力以至于生命都投入到事业当中去,认认真真、毫不马虎。只有具备这样的思想意识,才能以从事本职工作为快乐。第二, 要培养干一行、爱一行的精神。只有干一行、爱一行, 才能认认真真钻一行”,

才能专心致志搞好工作,出成绩、出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人才的相对饱和,用人单位会倾向于选择那些踏踏实实工作,有良好工作态度的人。所以,干一行、爱一行在今天仍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三,爱岗敬业要贯穿工作的每一天。提倡爱岗敬业,并非说一个人一辈子只能呆在某一个岗位上。然而无论他在什么岗位,只要在岗一天, 就应当认真负责地工作一天。岗位、职业可能有多次变动,但对其工作的态度始终都应当是勤勤恳恳、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是一个人能在社会生活中安身立命之根本。诚实守信也是一个企业、事业单位行为的基本准则。企业若不能诚实守信,它的经营则难以持久。所以,诚实守信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职业道德之一,每一位公民、每个企业主、每个经营者,都要遵守这一基本准则。 诚实是人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最显著的特点是, 一个人在社会交往中能够讲真话。他能忠实于事物的本来面貌,不歪曲事实,不隐瞒自己的真实思想,不掩饰自己的真实情感,不说谎,不作假,不为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欺骗别人。 守信也是一种做人的品质,就是讲信用,讲信誉, 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一、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F10、12) 1、婚姻、继承 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劳动) 3、请求给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三费) 4、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两金) 5、请求给付社保待遇、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两待遇) 6、国家赔偿、行诉、刑诉案件 7、群体性诉讼案件 二、实习禁止性规定(市律协实习人员须知及实习指引F1) 1、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2、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代理意见; 4、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5、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6、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7、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9、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律师法F40)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的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禁止性规范) 1、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2、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3、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4、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行语言;(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5、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员 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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