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法律与实务分析(一)

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法律与实务分析(一)
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法律与实务分析(一)

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法律与实务分析(一)

一、反洗钱的内容和现状

(一)洗钱的界定

1988 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美国《洗钱控制法》、《银行保密法》等规定了洗钱犯罪,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把非法得来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或者直接进行投资,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非法性质,使该资产合法化的行为。一般的行为表现是:第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关于洗钱罪的界定,我国学者有多种观点,如: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丽提供资金账

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1 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由此可见,各国由于立法传统、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洗钱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异。首先,对洗钱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该罪与金融等机构的关系;有的界定注重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有的界定则注重该罪的行为方式等。其次,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如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笔者认为,就其本质而言,确定洗钱犯罪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是否具有掩盖财产或财产利益的来源或性质的行为,财产的来源、性质有违法性;次要因素主要有:洗钱行为利用金融等中介机构,洗钱的行为方式,如“清洗”性质的行为或“投资”性质的行为等。

(二)洗钱的形式及其影响

洗钱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其存续时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传统的洗钱方式和新的洗钱方式。传统的洗钱方式主要有:货币走私,货币兑换,投资不动产;此外,利用赌场、合法公司、地下钱庄、中介机构等进行洗钱,利用虚假信用证、篡改发票等手法进行洗钱都是传统的洗

钱方式。所谓新的洗钱方式,是在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洗钱方式,如通过通信账户进行洗钱,通过互联网信用卡进行洗钱,运用国际互联网银行进行洗钱,利用智能卡进行洗钱等。笔者认为,洗钱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是否借助金融机构进行划分,那么,与金融机构相关的洗钱方式主要有:将犯罪所得以现金方式存入金融机构,将金融票据兑换成现金再将现金换成银行汇票汇出,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洗钱,在金融监管不完善的国家进行投资进行洗钱,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立账户存入或提取现金进行洗钱等。此外,新的洗钱方式也表明目前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洗钱的主要方式,而金融机构则包括银行性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必要性。

洗钱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仅会影响其经济效益, 也会影响其社会效益。首先,洗钱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银行一旦被卷入洗钱丑闻,会极大的损害其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进而影响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及银行的经济效益。其次,洗钱影响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由于我国尚未有反洗钱立法,所以,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会遇到很大的阻碍。再次,洗钱影响国家的金融市场。洗钱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由于脏钱的流入影响异国的利率变动、由于洗钱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而使一国潜在的金融危机的风险加大等。

近几年来,国际洗钱活动呈现出若干趋势:洗钱分子将会更多的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为其洗钱服务;洗钱分子将会更广泛的利用新型的金融工具与金融衍生产品洗钱;洗钱分子将会利用国际金融系统的一体化,把洗钱网络铺

设到世界各地;洗钱分子将会加强洗钱手段的复杂化和洗钱技术的现代化等。这些趋势表明,国际洗钱活动将与金融机构发生更密切的联系。

(三)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1.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反洗钱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191 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结束了洗钱方面无明确规定的局面;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利于反洗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 万元(不含5 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支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也对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等有所规定。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其中,新刑法是我国反洗钱领域效力最高,与国际规范联系最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规对反洗钱活动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而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实际反洗钱工作中的是有关部门规章。

2.银行的反洗钱实践。我国银行开展反洗钱是由内因和外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内因如银行自身发展及应对挑战的需要,由于银行是否建立及建立何种程度的反洗钱机制,不仅影响到银行业务的开展,也影响到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竞争力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后,加强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成为银行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工作。对此,我国银行有着清醒的认识,纷纷加强本行的反洗钱工作。中国人

民银行。1997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及现金支付问题、严禁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八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一些针对反洗钱活动所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银行法》等,这些都为实施反洗钱作了重要铺垫,提供了支持。2002年1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七条规定设立银行应具备的审慎性条件中包括:“(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这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视为一项重要工作。据悉,目前《反洗钱条例》已修订第三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7月成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工作力度。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最早开展反洗钱工作。在1998 年就制定了《中国银行海外机构反洗钱基本原则》,要求海外分支机构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2001 年6 月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由行长亲自领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该委员会统一负责中国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反洗钱内部监管。此外,中国银行还制定了《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该手册表明中行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存以及内控机制的加强和完善,而且,自2001 年起,中国银行将反洗钱工作纳入了对分行绩效考核范围。中国银行还于2002年4月在北京召开反洗钱及合规工作会,并召开了反洗钱国际论坛,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

沟通,探讨在国际背景下如何应对洗钱活动。

中国工商银行。2002年1月22日,工商银行总行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对工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及措施等进行了研究和部署。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两名行长分别任组长及副组长,小组成员为与反洗钱相关部门的总经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如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就反洗钱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定行内反洗钱规则,并监督和检查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研究和改进反洗钱措施,提高员工的

反洗钱意识;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与国内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

作及交流。

二、反洗钱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反洗钱的生游犯罪”与反洗钱的界定

所谓上游犯罪是指可以构成洗钱罪的犯罪种类,是刑法领域谈及洗钱罪不可不论的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对洗钱罪的认定,也影响着一国的反洗钱水平。一般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而不同的国家对上游犯罪的规定则各有不同,如有的只规定惩处贩毒所得的洗钱行为,有的只惩处某些特定犯罪或超过一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钱行为,有的则对所有犯罪的洗钱行为予以惩处。笔者认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仅限于规定的三种犯罪,能否涵盖洗钱罪能

涉及的罪刑,除上述犯罪外是否都不会引起洗钱罪;二是我国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对于认定洗钱罪是否会构成障碍;三是如果采用三种上游犯罪的规定,是否所有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都能构成洗钱罪;四是目前的规定是否会导致以其他犯罪行为引发的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否会影响到人们对其他洗钱行为的忽视。由于这些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所以不再进一步分析。

(二)洗钱的立法模式与反洗钱实务的选择

本文以了解你的客户”制度为例进行分析: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 KYC是反洗钱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KYC的实践包括其在法律方面的实践和银行实务上的实践1.法律方面的实践。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因各国国情和立法选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根据是否建立了身份证制度,采取以身份证为基础的KYC制度,或以交易记录等为基础的KYC制度。根据各国的实践,在建立KYC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主要有:对客户采取身份识别的条件,如何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程序规定,各国立法实践所体现出的立法模式有两类:一类是规定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情形;另一类是规定KYC的总体要求而赋予金融机构较大的裁量权。

识别客户身份的法律实践。有效的KYC制度离不开法律依据,从各国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虽然KYC是各国法律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在具体规定中仍然体现出一定的差异,如对KYC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金融系统反洗钱指导准则》

商业银行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教学文案

商业银行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目前,世界银行界面临的最严的犯罪活动之一是洗钱?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钱方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是即可利用现金存取等传统业务,也可通过资金借贷?票据融通等新兴业务实施犯罪?二是存在于货币市场,也存在于资本市场?三是有绕过金融机关相关规定的洗钱行为,也有金融机构内外勾结? 一?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银行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银行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负面影响?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

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反洗钱手段不适应工作需要 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放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成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面对电子交易难以进行监管,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测的时间跨度狭小,时效性差?另外,当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尚未连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报告仍然通过手工报送来实现,在时间?数据准确性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四)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

商业银行反洗钱

反洗钱 (本课程基本以案例与监管政策为主) 一、反洗钱的形势与发展 洗钱犯罪的来源 银行业面临的洗钱犯罪形势 国内反洗钱自1997年设立洗钱罪以来的发展和三次变化 新司法解释以来的案例: 上海元某诈骗洗钱案、舟山毒品洗钱案、福州受贿洗钱案、金 华吴英非法集资案 二、高管人员了解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银行防范风险,自身稳健经营的需要 (近期的伊朗央行来中国开户事件) 2、远离监管单位处罚需要 (监管处罚尺度的把握,哪些是严重违规情节) 国内银行业接受反洗钱检查及处罚情况 国外瑞银、渣打、汇丰和中行纽约分行等受处罚情况 3、银行业高管人员个人远离洗钱犯罪 (防止非主观故意卷入) 案例:金融机构员工故意或非故意参与的大量洗钱案例 如浙江农行、广发行高管人员在接受调查中的泄密案件 重庆文强案中亲属洗钱案 温州叶述建集资洗钱案 近期与公安合作侦查中发现银行柜面卷入案件,保护自我。 三、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及最新监管精神 尤其是2008年后最重要的监管文件精神解读: 风险等级划分 如何理解可疑报告

风险为本策略 四、日常反洗钱合规要点实务 1、内控制度方面: 内控包含的合规核心要点 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不足 2、柜面开展各项业务 开户、一次性业务、代理、汇款、批量开卡等客户身份识别的合规要点 介绍如何有效利用第三方资料开展有效识别的方法: 结合案例:成克杰受贿洗钱案 外资银行成功经验,如汇丰银行 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不足 3、柜面人员如何分析、确认、上报或排除可疑交易报告,以达到合规标准 结合近年来的洗钱典型案例,总结不同犯罪的可疑行为或交易特征,以供柜面人员分析借鉴。 重庆付某某受贿洗钱案 杭州副市长洗钱案 浙江首起张某某涉毒案 上海地下钱庄案 介绍如何完成一份高质量的可疑交易报告步骤与要点 近年监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浅析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浅析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亭湖支行—孙元宇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洗钱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有效开展反洗钱活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商业银行的崛起,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商业银行也成为了洗钱犯罪的主要媒介,那么当前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着那些问题,商业银行如何做好反洗钱,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是银行从业人员值得认真思考和探索的。 一、洗钱的概念 最早的洗钱概念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 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二、现阶段不法分子如何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 (一)票据“虚拟交易”自行买卖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各级上级行对下级行承兑汇票授权力度不够,为争取票源,各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 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 让很容易实现,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也有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作

XX 商业银行反洗钱情况调研报告

守法合规永不吃亏 ---XX 商业银行反洗钱情况调研报告 洗钱(Money Laundering)通俗的将就是通过银行存款、网上银行、海外投资、房地产、古玩、证券、寿险投保、地下钱庄、赌场等等方式,将犯罪、或违法所得,加以包装使之成为合法的资金来源的行为,它已经严重影响到各个主权国家政府的声誉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也扰乱了经济秩序,滋生了贪污腐败,造成了无以复加的恶果。 国际洗钱的形势依旧严峻,以美国为首的欧美国家日益加强涉及洗钱行为排查和惩罚力度,汇丰银行被美国罚款19.21亿美元,创出了天价罚单, 2016年依法对违法反洗钱法的249家机构、483名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以下,以XX银行的反洗钱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金融机只有老老实实、认认真真的履行反洗钱法,严格做好内控,依法合规经营,才是保护自己的最佳良策的结论和成果。 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利的一面: 1、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现在XX 商业银行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分行行长为组长,、副行长、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会计结算部总经理为副组长、各家支行、各个部室专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反洗钱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上给以了反洗钱工作强有力的支持和充分的组织、人员保障。 2、培训力度加强,与考核绩效挂钩:XX商业银行当前每月都开展了不少于2次的反洗钱工作碰头和研讨会,对当月反洗钱开展的情况进行汇报、交流,同时严肃惩戒工作不力的机构、组织,表彰反洗钱工作做到位的优秀集体、个人,并将反洗钱工作的好坏与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考评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3、人员配置得到强化,反洗钱工作落实到一线柜台:XX商业银行现在要求所有一线柜台、中后台机构都必须严格遵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将反洗钱专、兼职人员配置到位、培训到位,对日常工作的每一项有可能涉及洗钱的业务都必要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内部规章制度做好反洗钱核查、汇报、警示工作。 二、尚存在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地方 1、网上银行的使用率日益提升,无形之中提升了监管核查可疑交易的难度 网上银行业务采取无纸化交易,资金划转,无须注明用途,没有原始单证且交易笔数多,金额小,发生的业务频率高,化整为零的大额可疑交易防不胜防,同时网上银行客户的真实身份往往难以有效识别,这些都确确实实的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2、反洗钱工作岗位履职、分工函待进一步明确、完善:前台一线柜员的反洗钱工作和设置于运管部的反洗钱专岗的工作在某些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复和衔接上的缺失等等问题,如何有效的引导、制约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确实有效的做好反洗钱工作还处于不断的摸索、完善之中,特别是在面临银监局、人民银行等外部机构的检查、监督的时,尤其是需要有机构、个人出来承担责任的时候,内部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职责划分往往存在着相互扯皮、互相推脱的问题。 3、反洗钱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其实是深入到各个工作岗位上的,而传统的观念一般只是将反洗钱工作停留于营业厅前台,似乎其他人员、其他岗位都与此无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样就会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反洗钱工作的黑洞、空白点,使得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三、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机制 ,各级金融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

商业银行反洗钱情况调研报告

商业银行反洗钱情况调 研报告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守法合规永不吃亏 ---XX商业银行反洗钱情况调研报告 洗钱(MoneyLaundering)通俗的将就是通过银行存款、网上银行、海外投资、房地产、古玩、证券、寿险投保、地下钱庄、赌场等等方式,将犯罪、或违法所得,加以包装使之成为合法的资金来源的行为,它已经严重影响到各个主权国家政府的声誉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也扰乱了经济秩序,滋生了贪污腐败,造成了无以复加的恶果。 国际洗钱的形势依旧严峻,以美国为首的欧美国家日益加强涉及洗钱行为排查和惩罚力度,汇丰银行被美国罚款19.21亿美元,创出了天价罚单,2016年依法对违法反洗钱法的249家机构、483名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以下,以XX银行的反洗钱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金融机只有老老实实、认认真真的履行反洗钱法,严格做好内控,依法合规经营,才是保护自己的最佳良策的结论和成果。 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利的一面: 1、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现在XX 商业银行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分行行长为组长,、副行长、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会计结算部总经理为副组长、各家支行、各个部室专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反洗钱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上给以了反洗钱工作强有力的支持和充分的组织、人员保障。

2、培训力度加强,与考核绩效挂钩:XX商业银行当前每月都开展了不少于2次的反洗钱工作碰头和研讨会,对当月反洗钱开展的情况进行汇报、交流,同时严肃惩戒工作不力的机构、组织,表彰反洗钱工作做到位的优秀集体、个人,并将反洗钱工作的好坏与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考评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3、人员配置得到强化,反洗钱工作落实到一线柜台:XX商业银行现在要求所有一线柜台、中后台机构都必须严格遵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将反洗钱专、兼职人员配置到位、培训到位,对日常工作的每一项有可能涉及洗钱的业务都必要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内部规章制度做好反洗钱核查、汇报、警示工作。 二、尚存在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地方 1、网上银行的使用率日益提升,无形之中提升了监管核查可疑交易的难度 网上银行业务采取无纸化交易,资金划转,无须注明用途,没有原始单证且交易笔数多,金额小,发生的业务频率高,化整为零的大额可疑交易防不胜防,同时网上银行客户的真实身份往往难以有效识别,这些都确确实实的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2、反洗钱工作岗位履职、分工函待进一步明确、完善:前台一线柜员的反洗钱工作和设置于运管部的反洗钱专岗的工作在某些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复和衔接上的缺失等等问题,如何有效的引导、制约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确实有效的做好反洗钱工作还处于不断的摸索、完善之中,特别是在面临银监局、人民银行等外部机构的检查、监督的时,尤其是需要有机构、个人出来承担责任的时候,内部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职责划分往往存在着相互扯皮、互相推脱的问题。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一、案例 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 2006 年 4 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 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 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 、基本案情 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 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 10 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 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 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2005 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 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2004年至 2006 年 4 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 亿元。 2006 年 4 、5 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 56 个,冻结资金 690 余万元。2006年11 月 1 日,该案侦查终结。 2007 年 5 月 18 日,上海市检察院一

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 月 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 月 6 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名罪犯均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 (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 2005 年 11 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 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经研究,可归纳出以下疑点:(1)交易主体均为外国人,但其账户交易的币种均为人民币;(2) 交易频繁,金额巨大,符合“集中进、分散出”可疑特征;(3) 交易主体刻意逃避关注,将交易分散在各网点多个柜台办理;(4) 当银行柜面人员询问其资金用途后,交易人立即关闭账户;(5) 交易通常双人办理,其中一人疑为幕 后控制人; (6) 不顾交易成本,宁愿长久排队等候,拒绝办理VIP 卡(马仔同意,但幕后控制人坚决反对);(7)多人开户资料所留地址相同,均为陆家嘴附近一居民住宅;(8) 每次办理业务均提5— 30 万元不等现金。 (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梳理分析 (1)关联可疑交易报告。经搜索上海市全部可疑交易报告,发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计划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计划 篇一:银行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为了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及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和非法转移资金活动,纯洁社会风气,预防和杜绝洗钱行为在xx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发生案件,确保信用社信用支付的稳定。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针对我县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对20xx年度反洗钱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强化内控制度,建立反洗钱奖惩激励机制。按照反洗钱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建立反洗钱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将反洗钱工作同绩效挂钩,将反洗钱处罚同管理层、直接责任人薪金收入挂钩,调动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自身的潜能。二、完善组织架构,整合反洗钱管理部门。为进一步理顺反洗钱组织架构,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20xx年xx县农联社拟按照省联社有关文件要求,重新整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将目前设在监察稽核部的反洗钱办公室归口合规部或财务会计部负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一是分管合规工作的联社领导必须同时分管反洗钱工作;拟设立反洗钱报告员专岗,同时配备懂政策、懂法规、懂业务、懂管理的人员负责辖内的反洗钱管理工作,提高反洗钱队伍的专业水平。三、加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

技能培训工作。联社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并继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形成全辖联动的反洗钱培训、宣传良好局面。计划在20xx 年5月份联社将召开全辖农信社反洗钱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研究、交流反洗钱工作情况、学习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及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明确洗钱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农信社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证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反洗钱的重要性,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计划)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每年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每个基层社做到设点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柜台一线人员也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加强稽核检查,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稽核检查范围,为反洗钱工作保驾护航。计划

商业银行基层行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商业银行基层行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文章摘要】本文主要结合对商业银行基层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就商业银行 基层行如何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有效性;建议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反洗钱要求日益严格,监管部门也逐渐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对此,商业银行基层行显得力不从心,经常因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而导致被处以高额罚款或其他处罚。为有效地履行反洗钱义务,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笔者结合对当地商业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就商业银行基层行(以下简称各行)如何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提几点建议。 一、坚持四个到位,保证反洗钱工作顺畅运行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到位 目前各商业银行虽已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订了本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在基层这些制度普遍停留在表面,缺乏可操作性和有效实施。各行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面临风险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或实施细则,明确反洗钱工作流程、责任制度、内部评估和稽核制度,形成一个管理体系,使反洗钱工作责任落实到各业务部门,落实到各岗位人员。 (二)内部协调机制到位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协作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内部涉及到众多部门,各行应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做好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和沟通工作。首先,成立以行长为组长,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支付结算部、科技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组织协调工作。其次,明确各个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解决以往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造成反洗钱工作不畅,可疑交易迟报漏报等问题。第三,针对各业务部门不同职责和承担的角色不同,规定反洗钱工作的侧重点,提高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如:营业部应重点关注客户账户开立、使用和资金交易情况,及形迹可疑交易人,客户的身份、资金拥有与交易情形存在明显不符合的异常交易,分析判断该账户使用的合理性;公司业务部应重点负责企业项目真实性调查,通过监管信贷资金流向,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等,发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线索;个人业务部应重点关注电子银行业务资金交易情况;国际业务部门应重点关注有意逃避外汇管理规定,对一些跨境资金流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等等。第四,建立内部信息会审制度,提高可疑交易信息综合分析能力。各行应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了解各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和解决反洗钱工作存 在的问题;同时,对各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侧重点的监测情况进行讨论和综合分析,排除资金往来正常的客户,确定需要重点关注的客户,并形成需要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 (三)反洗钱人员配备到位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行普遍反映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而且因人员编制原因,地市级分行一般只配备一名专职反洗钱人员,县级支行仅配备一名反洗钱兼职人员,根本无法满足开展反洗钱业务的需要。因此,各行应从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角度,正确理解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成本投入,正确认识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重要性,

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反洗钱系统管理,进一步明确系统操作要求及岗位职责,确保本行反洗钱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本行反洗钱工作水平,防范因发生洗钱案件而带来的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系统是由主发起行杭州联合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和客户风险分类评级等监管要求开发,可直接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进行反洗钱信息报送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模块 第三条反洗钱系统由交易处理、客户风险、客户信息、报文管理、报表查询、系统管理六部分模块组成。 (一)交易处理 包括交易新增、交易补录、交易确认、交易复核、特殊报文等功能,可以实现大额、可疑交易的新增、信息补录、重发补录、补正补录、补发补录、交易的确认、复核。以各业务系统中提取的交易流水作为基础数据,经过特定指标的筛选和初次验证后,得出一批需人工补录的交易;待补录完成后,在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标准、可疑规则和自主监测模型分别提取大额案例和可疑案例,还可提供人工新增交易和案例功能。 (二)客户风险 包括风险等级确认、风险等级复核、风险等级调整功能,用于对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系统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关系,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系统对新开户客户和存量客户分别进行等级评定。 1、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风险等级。系统按照规则识别,将非低风险客户纳入预警,需人工确认、复核后确定客户风险等级; 2、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设置风险动态追踪。以整自然月为期限,系统按照规则识别,将与上个月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客户纳入预警,需人工确认、复核后确定客户风险等级。 (三)客户信息 包括黑白名单管理、黑白名单审批、客户信息维护、客户身份识别等功能。 黑白名单的录入提供批量导入和手工维护两种方式,批量导入需先下载模板;手工维护可实现对客户信息新增、修改、查询、删除操作。黑白名单客户录入系统,客户发生交易系统会判别黑白名单客户,会对黑名单客户产生预警。 客户信息维护可以实现对客户信息的查询、补录功能。 客户身份识别可以实现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功能。 (四)报文管理 包括大额报文生成、可疑报文生成、数据下载、回执导入等功能。 生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文,实现数据下载,将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返回的报文回执导入系统,验证回执状态。 (五)报表查询 包括新增交易查询(大额/可疑交易查询)、生成交易查询(大额/可疑交易)、剔除交易查询(大额/可疑交易查询)、上报交易查询(大额/可疑交易查询)、特殊业务查询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共12页文档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 一、反洗钱的内容 (一)洗钱的概念 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洗钱的一般行为表现是:第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 下。

(二)反洗钱的现状 据统计,2007年共有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4533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909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96家,保险业金融机构528家。对于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对部分金融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共计2652.42万元。2007年全年被处罚金融机构共计350家,占被查金融机构总数的7.72%,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341家,占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8.7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4家,占被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总数的4.17%;保险业金融机构5家,占被查保险业金融机构总数的0.95%。在被处罚金融机构中,除3家仅涉及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违规问题外,其余347家均涉及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或是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1] 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六)、《反洗钱法》和多个反洗钱规章的发布,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反洗钱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相结合,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能够基本满足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但是,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和相关国际公约相比较,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应该采取措施扩展有关洗钱犯罪主体范围。比如说自我洗钱和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刚才才通过了一读,在这个阶段单位犯罪已经写入了《刑法》修正案(七)了,这样就会扩大犯罪主体,以前《刑法》312条只对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刑法》修正案(七)能够通过对单位也可以依据

商业银行反洗钱法律

商业银行反洗钱法律 一、反洗钱的内容和现状 (一)洗钱的界定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 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美国《洗钱控制法》、《银行保密法》等规定了洗钱犯罪,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把非法得来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或者直接进行投资,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非法性质,使该资产合法化的行为。一般的行为表现是:第 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 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 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 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关于洗钱罪的界定,我国学者有多种观点,如: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 账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 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由此可见,各国因为立法传统、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洗钱罪的界定上 存有一些差异。首先,对洗钱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 意该罪与金融等机构的关系;有的界定注重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有的界定则注重该罪的行为方式等。其次,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 有所不同,如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 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 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作者认为,就其 本质而言,确定洗钱犯罪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是否具有掩盖 财产或财产利益的来源或性质的行为,财产的来源、性质有违法性; 次要因素主要有:洗钱行为利用金融等中介机构,洗钱的行为方式, 如“清洗”性质的行为或“投资”性质的行为等。 (二)洗钱的形式及其影响 洗钱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其存续时 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传统的洗钱方式和新的洗钱方式。传统的洗钱 方式主要有:货币走私,货币兑换,投资不动产;此外,利用赌场、 合法公司、地下钱庄、中介机构等进行洗钱,利用虚假信用证、篡改 发票等手法进行洗钱都是传统的洗钱方式。所谓新的洗钱方式,是在 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洗钱方式,如通过通信账户进行 洗钱,通过互联网信用卡进行洗钱,运用国际互联网银行进行洗钱, 利用智能卡进行洗钱等。作者认为,洗钱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是否借助 金融机构进行划分,那么,与金融机构相关的洗钱方式主要有:将犯 罪所得以现金方式存入金融机构,将金融票据兑换成现金再将现金换

商业银行反洗钱解决方案_v1.0_091230

商业银行反洗钱解决方案——模型、服务和应用 12/02/09

商业银行反洗钱解决方案 ——模型、服务和应用 1.背景介绍 随着科技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犯罪日趋活跃。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目前全球每年洗钱数额高达15,000亿美元,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今年来,洗钱活动在中国日益增多,中国每年洗钱的数额高达2,000亿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7年l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实施,为发现违法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流向,及时采取防止资金转移的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市场需求分析 商业银行反洗钱现状随着国际金融合作的深入,国内洗钱行为呈现严峻的发展态势,中国的商业银行越来越成为国际洗钱组织的工具。同时,国内由于贪污腐败导致的黑金也正通过正常的金融渠道通过洗钱组织进入实体经济或者流向海外。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快速发

展,以及国内洗钱行为的快速上升,银行在反洗钱综合控制力和银行业务及市场拓展形成了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大力拓展业务特别是涉外业务,而无法有效控制洗钱犯罪;另一方面,发现洗钱犯罪后往往损失已经造成且难以追回。因此,在提高反洗钱控制水平的同时,加快建立适应银行自身业务的反洗钱检测系统也将为成为银行避免 洗钱犯罪带来的巨大声誉与经济损失的必要保障。 商业银行反洗钱防范举措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对于洗钱行为的防范和打击主要依据“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执行。但是,商业银行反洗钱技术水平落后,对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有限,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测软件技术平台。特别是对可疑交易的检测及报告,商业银行面临无法准备识别可疑交易而导致的数量庞大的误报可疑交易。当前银行针对反洗钱主要采取准实时监控和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交易监控和跟踪。但以上两种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局限。首先,从监控规则角度来看,其局限主要表现为:第一、监控规则以程序的形式写入收单核心系统,因此对规则的增、删、改、查均受到一定的局限,无法灵活响应和使用规则;第二、为避免加重系统负荷,影响处理效率,目前,系统仅支持对单一、简单规则的设置,而无法实现频率、流量及组合参数运用等复杂规则的设置,因此更无法适应各种层出不穷、新型的洗钱行为;第三、在简单规则下,触发的警报交易量极大,对真正洗钱交易的分辨率低下,从而导致规则的误报率极高。经统计,在银行10,000,000笔正常交易中大约触发300,000笔左右可疑交易,可疑交易误报率非常高;第四、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及思考(doc 14页)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及思考(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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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二)反洗钱的现状 据统计,2007年共有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4533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909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96家,保险业金融机构528家。对于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对部分金融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共计2652.42万元。2007年全年被处罚金融机构共计350家,占被查金融机构总数的7.72%,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341家,占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8.7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4家,占被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总数的4.17%;保险业金融机构5家,占被查保险业金融机构总数的0.95%。在被处罚金融机构中,除3家仅涉及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违规问题外,其余347家均涉及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或是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1] 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六)、《反洗钱法》和多个反洗钱规章的发布,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反洗钱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相结合,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论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的重要性及对策

论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的重要性及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犯罪也越来越猖獗,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银行作为洗钱犯罪的主要渠道,因此如何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打击反洗钱力度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商业银行是洗钱者进行洗钱的主要渠道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犯罪的首选渠道。归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商业银行以虚假身份开立存款账户通过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是洗钱者进行洗钱的 第一步。犯罪分子常常以隐匿的身份在商业银行开立多个账户,使这些黑钱在这些账户中进行多次转账,使之合法化。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存款实名制的规定使得用虚假身份开立账户受到了限制。于是犯罪分子就转向利用他人身份或者开设空壳公司账户进行洗钱。近年来,这种利用虚假身份开立存款账户成为国内腐败分子清洗其贪污受贿所得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利用商业银行将黑钱在境内外进行流通转移 我国开放的投资环境给境外犯罪组织和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洗钱提供了良好的途径。由于国内政府迫切希望引进外资进行投资,因此很少去分析这些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这就给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境外犯罪分

子将其在境外的非法所得以各种形式对我国进行投资,以合法的形式将非法所得投入我国境内企业,然后将其混在收入中作为利润的形式汇出境外,实现黑钱的合法流通。 (三)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电子货币等新型银行 业务和金融工具洗钱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新型银行业务的出现,犯罪分子洗钱的手段也日益科技化。1.利用网上银行洗钱。由于互联网没有设定“确认客户身份”的相关程序,加上网 上银行具有高速度、无纸化、大容量等特征,这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非常方便地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顷刻之间就完成了资金的转移。2.利用电话银行洗钱。电话银行可以避免银行与客户面对面地直接交易。这就给洗钱者掩盖其真实身份和资金的真实来源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同时也给资金来龙去脉的监控造成了困难。 3.利用电子货币洗钱。电子货币类似于现金,不同的是,它是通过互联网支付流通的,电子货币转移的环节越多,就越隐蔽。而且电子货币不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流通,隐蔽性更强。 二、洗钱犯罪的危害 (一)洗钱犯罪活动将导致腐败现象的加重,助长社会犯罪. 随着洗钱方式的不断增多,洗钱手段的便捷、迅速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加剧了国内的腐败现象。在我国国内,洗钱活动不仅限于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所得,受贿、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洗钱也日益凸现。腐败分子贪污受贿所得的洗钱已经成 为中国的特色。洗钱者为了洗钱就会想方设法地贿赂洗钱涉及部门的

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法律与实务分析(一)

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法律与实务分析(一) 一、反洗钱的内容和现状 (一)洗钱的界定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 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美国《洗钱控制法》、《银行保密法》等规定了洗钱犯罪,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把非法得来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或者直接进行投资,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非法性质,使该资产合法化的行为。一般的行为表现是:第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关于洗钱罪的界定,我国学者有多种观点,如: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由此可见,各国由于立法传统、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洗钱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异。首先,对洗钱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该罪与金融等机构的关系;有的界定注重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有的界定则注重该罪的行为方式等。其次,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如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笔者认为,就其本质而言,确定洗钱犯罪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是否具有掩盖财产或财产利益的来源或性质的行为,财产的来源、性质有违法性;次要因素主要有:洗钱行为利用金融等中介机构,洗钱的行为方式,如“清洗”性质的行为或“投资”性质的行为等。 (二)洗钱的形式及其影响

商业银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

商业银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是对本行控制洗钱风险能力进行的定性定量评价。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有利于建立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持续改进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为本原则。评估应当动态反应本行反洗钱风险变动情况、本行反洗钱合规管理及风控体系建设情况、本行面对风险变动的应对情况; 二、一致性原则。评估标准应清晰客观、评估流程可操作性强,以确保每一次评估及结果对于后续工作产生约束力,后续评估如与本次评估的评估思想、评级尺度、审核标准等有不一致的,应做出专项说明,并被确定为新的范例; 三、适当性原则。评估是基于现有反洗钱监管资料进行的,并非完全跟踪或复制本行反洗钱现状,具有相对局限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以防第三方不当使用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以防公众不恰当理解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以防公众的不当理解对本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估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及其他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由反洗钱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反洗钱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促进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 第二章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指标及具体内容 第六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进行,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从环境、产品/客户、控制、沟通四个方面进行评分定级,具体分值及组成如下: 1、环境(28 分)。包括组织架构(17 分)、内控制度(9 分)、合规文化(2 分); 2、产品/客户(24 分)。包括金融机构细分市场风险(8 分)、风险识别与测量(5 分)、风险管理(11 分); 3、控制(39 分)。包括身份识别(16 分)、记录保存(3 分)、交易分析和报告(10 分)、系统支持(8 分)、自主管理(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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