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险(备-责任)〔2014〕主9号-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大地财险(备-责任)〔2014〕主9号-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大地财险(备-责任)〔2014〕主9号-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消费者因在本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内食用或饮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而遭受下列人身损害,为此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食物中毒;

(二)其他食源性疾病;

(三)因食物中混杂异物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已失效或无效;

(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四)被保险人使用的餐饮服务经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五)被保险人使用以下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或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六)被保险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七)被保险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被保险人未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九)被保险人经营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六条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消费者的药理样食物反应、食物过敏或假性食物过敏;

(八)消费者食用或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物,或存在其他不当食用或饮用行为;

(九)被保险人在所经营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使

用回收原料;

(十)被保险人使用以下性质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不合格,或病死、毒死、死因不明;

(十一)食品保健功能失效,或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基因或转基因食品引起的责任;

(二)由食品导致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及肥胖的责任;

(三)销售、运输、携带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食品引起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在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

(五)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

(六)食品本身的损失;

(七)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间接损失;

(十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本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成立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预计年营业收入计算、收取预收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期间内实际营业收入的数据,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收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实际保险费低于预收保险费,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预收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当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书面索赔申请;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受害人方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

(五)损失清单、支付凭证;

(六)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关裁决的,应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八)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和伤残程度证明、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因具有相同的缺陷,造成多名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方在保险期间内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提出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视为一次事故;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

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按第二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在保险期间内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受害人方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方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受害人方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方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人方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当事人的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时解除。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其中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照保险费的5%计算退保手续费,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或由保险人从已收取的保险费中扣抵。

除法律另有规定和本保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日比例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

分后,退还投保人。不足以扣除的,投保人应当补交相应的保险费。

释义

一、追溯期:是指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且由受害人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该事故须为投保时投保人所不知晓的。

二、受害人:指因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原因而遭受该条约定的人身损害的消费者。

三、受害人方:指受害人或依法可就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行使索赔权利者。

四、消费者: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或接受被保险人餐饮服务的自然人。

五、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六、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七、食物中毒:是指食用或饮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八、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九、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十、药理样食物反应:是指食物及其衍生物和(或)食物添加剂中含有内源性药理作用样物质(如咖啡因、组胺等),摄入机体达到一定量后,产生的某种药物所具有的药理作用及表现。

十一、食物过敏:是指部分人群由食物或食物添加剂引起的免疫反应。进食少量有关食物即可诱发,与食物和(或)食物添加剂的生理作用无关,涉及免疫机制引起的化学介质

的释放。

十二、假性食物过敏:是指由于精神及心理因素引起的食物异常反应其临床表现类似食物过敏,但不涉及免疫机制介导的化学介质的释放。

十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与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变更经营范围、增加营业网点、经营利用新的食品原料或添加剂生产的新品种等。

山东试点食品安全责任险:避免公司出事政府买单.doc

山东试点食品安全责任险:避免企业出事政 府买单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将食品安全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之一,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意见》还提出,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食品安全责任险能保什么?成效如何?记者在山东展开调查。 食品安全责任险避免了企业违法、政府埋单 配餐企业投了保险,万一发生问题,还有保险公司兜底。山东回民中学副校长李家生说。这家给学校配餐的餐饮公司是济南市第一家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企业。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济南举行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签约仪式,山东凤翔有限公司、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天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4家食品与保健品生产企业向泰山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出现特定食品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须向消费者等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特殊责任险种。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部负责人艾洵飞介绍。 在食品安全事故多发的今天,受伤害的消费者难以及时获得赔付;面对巨额索赔,有些食品企业甚至无力赔偿。一位曾参与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官员说, 出了事,政府也不能袖手旁观,往往会造成企业违法、政府埋单的局面,这样给政府财政造成了一定压力。 一旦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面临的索赔额可能会高达几千万元,企业根本承受不了。食品安全责任险就成为了一种有效转移和化解风险的方法。泰山财产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马鲁明说,一方面参保可以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赔付,另一方面,走商业保险的路子还可以解决企业违法、政府埋单的困境,使政府从中解脱出来。 事故发生后,可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并按比例从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用于医疗救助,这样能及时把对受害者的救治和补偿落到实处。艾洵飞说。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研究与探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包含第三者投毒、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二)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三)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取得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改但仍继续营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经营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发生不可抗力行为: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自然灾害(如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人为投毒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烟熏(因火灾、爆炸引发的烟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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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随后,直到2008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者代表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后才真正意味着我国食品经营企业开始为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投保,这也是我国第一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在2009年前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分别开始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进行尝试,开办一系列的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

梅江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梅江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研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推动以下食品企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生产环节 肉制品、食用油、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饮用水、软饮料、糕点等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当地特有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品经营环节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旅游团体餐饮接待单位、大中型以上餐饮企业、农村宴席等。 2﹒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批发企业、食品经营超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和当地特有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其他食品经营单位等。 3﹒鼓励其他有保障需求的企业(如农产品种、养殖)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极投保。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试点阶段(2016年) 1﹒部署动员(6-9月)。开展前期调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部署试点工作,对食品企业进行动员和业务宣传,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认知度和参保积极性。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保险公司开发专属保险产品,制定承保方案,开展产品推广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给予配合,提供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

中国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

中国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 中新社北京2月2日电 (记者陈康亮)中国保监会2日表示,近日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此举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频频出现问题,波及到食品生产的多个领域。随着毒牛奶、速成鸡、地沟油、塑化剂、皮鞋风波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加强食品企业监管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XX年8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等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 所谓食品安全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有助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等。 《指导意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

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据悉,首批纳入试点重点推进的食品企业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下发前,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性试点,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推动立法进程,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中国食品安全责任险都是企业“自愿投保”,虽然保费不高,但是投保率很低,且投保方多为食品出口企业。若食品安全责任险能成为强制保险,则将发挥较大的作用。(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编号:AQ-BH-02524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pilot work of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 说明: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

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研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推动以下食品企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生产环节 肉制品、食用油、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饮用水、软饮料、糕点等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当地特有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品经营环节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

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推广施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食品)导致发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而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投保人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市场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监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责任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信息系统对接共享,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制定信息平台对接的技术标准。 本市保险监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保险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三)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作机制。 第五条行业自律 本市食品和保险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协调自律、技术支持、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险机构共同做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工作。 鼓励食品和保险相关行业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损害损失评估、责任鉴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方面制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组织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 第六条信息共享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查询服务平台,与本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保险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的信息共享。 第七条食品安全责任险种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保障需求,推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丰富、全面的保险险种和多样化的保险服务方案。 第八条投保范围 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防范

关于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的提案

关于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35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国保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理提案人:杨超 主题词:金融,保险,食品,安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近年来,地沟油、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强制实行了食品责任保险,比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就规定了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条市场途径。虽然我国200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一些保险公司也结合新规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然而只有极少数企业选择投保。 为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参考、借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积极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二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激发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来源:中国政协网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 景研究报告 报告说明: 博思数据发布的《2015-2022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共十章.报告介绍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相关概述、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运行环境、分析了中国食品安 全责任保险行业的现状、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竞争格局、对 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及中国食品 安全责任保险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一种保险. 报告目录: 第一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概述 第一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介绍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义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优势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展的必要性 第二节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含义 二、食品责任风险的表现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特点

1、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评估 2、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 3、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涉及面广 第三节政府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方式 一、食品安全管制有效性低 二、政府因管制而产生的成本高 三、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提高了管制成本 第二章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第一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的综述 一、世界食品安全风险制度特点 二、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国际关注 三、确保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国共同责任 四、食品安全问题国内外研究综述 五、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一、食品安全管理升级 二、政府管制食品质量安全的缺陷 三、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 四、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食品消费市场的影响第三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 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二、构建“六自”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摘要: 基于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借鉴现已运行成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经验,提出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当前已经具备法律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尝试从保险主体、保险客体、保险产品、保险费率、责任范围、赔付方式和限额等方面勾勒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并提出具体的推行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企业经营主体 ;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中图分类号 S-9;F304.3 文献标识码 On Developing Compulsory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QIAN Xin, CHENG Pei-gang ( Suzhou Rural Economy Institute, Economics and Trade Department, Su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of Agriculture, Suzhou, Jiangsu 215008) Abstract Based on the food safety accidents happening in endlessly, using the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running maturely for reference, mandator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of food safety was proposed.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has legal basis, theoretical foundation, practice basis, and attempt to draw the outline of the framework from the insurance subject, insurance object, insurance products, insurance rat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compensation methods and quota,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Food safety; Enterprise operators; Compulsory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敌敌畏火腿事件、福尔马林食物事件、瘦肉精事件、劣质奶粉事件、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领域形势严峻。政府不断制定新的监管策略、运用多样的监管手段,但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据统计,我国每 .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险方案

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一、小型企业保险方案 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小型企业(包括食杂店、餐饮小吃店、饮品奶茶店、小型食堂。其他与食品有关的小型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3、备注: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以上的费率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成投保。 二、中大型企业保险方案 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且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中大型企业(其他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

3、备注:加保公众责任险根据实际情况另报 三、保险责任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方案解释 1、食品安全责任险为方案的必选项,公众责任险可选择附加。 2、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按照90%赔偿,以高者取值。 3、医疗费用赔偿范围仅限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 4、公众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其随带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手机及其他数码设备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 五、承保单证及理赔索引 1、投保时需提供:投保单、条款盖章、从事食品销售、生产或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2、出险时应提供保单、出险通知书、医疗费用证明及相关事故证明材料等。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篇一: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实施方案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实施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 [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推进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推进,确保如期实现《决定》和《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同时积极响应总公司“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保

证监督机制”的工作部署,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拟通过保险监管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积极与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食品监管、工商管理等监管机关及大型的食品龙头企业沟通协调合作,大力拓展并推动福建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程监管能力,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的食品安全保证监督机制,全面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总体要求。 长安福建省分公司专门成立推动领导小组,“分工协作,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通过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的制度创新,强化激励约束,加大失信代价,完善自律机制,治理道德失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为下一步立法强制推行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 1、依托监管及政府部门的支持,把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大力推广,强力推动。 2、坚持政策引导、推进立法原则。加强多部门沟通与协调,统筹规划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上下协同联动,在提升品牌公信力、行业发展战略、目标责任考核、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方面,研究制定一些有利于企业积极投保的政策,让企业能够享受到投保的实惠。加大资源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立法强制。 3、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在试点过程中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 (四)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责任险介绍-客户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事件不断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将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沉重的打击,双汇事件发生后,双汇股票连续多日跌停,市值蒸发103亿元,对其资产重组,品牌美誉度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中国最大的西餐连锁企业之一云南绿茵阁西餐厅被记者曝光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后,由食客应接不暇到现在门可罗雀,生意惨淡。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公司简介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10部委共同支持,历经10年组建的我国首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2007年9月29日,在中国保监会的关心支持下获准开业。公司现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8.5亿元(2012年2季度计划增资至20亿元以上,目前资金已经基本到位,正在向保监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目前已在北京、浙江、湖南、江苏、山东、福建、湖北、上海、宁波、厦门和青岛设立了11家分公司。 三、四级机构已获准开业的达到153家,2011年底已获准筹建有12家。机构架构、网络布局向纵深延伸,逐步形成辐射全国主要区域的经营网络。 三、公司优势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管理队伍和经营团队,拥有一批专业的工程、法律、精算与两核人才,在发展战略、营销管理、客户服务、保险投资、信息平台、行政后援等岗位上,也汇聚了一大批业务精英。公司充分利用保险业良好的发展环境,依托先进务实的经营机制,采取专业化、差异化竞争策略,发挥公司在建设工程领域和责任保险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立足北京,辐射全国”的销售和服务网络,追求规模与效益双增长,努力将公司打造成创新能力强、竞争能力强、赢利能力强,以责任保险和工程保险为专业特色的综合性保险公司。 四、新闻链接 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012年4月14日,在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积极倡导下,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保险报》报业集团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隆重举办了“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高层研讨会”。会上,湘鄂情作为京城首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公司,与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场签署了《保险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1年7月,长安责任保险江苏省分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户代表进行商品责任保险签约,30张保单正式生效,标志着食品经营企业为食品安全投保,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商品责任保险在扬州正式启动。 2012年4月以来,潍坊地区已经有12家餐饮企业、学校和食品加工企业向长安责任保险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 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 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 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 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 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

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研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推动以下食品企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生产环节 肉制品、食用油、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

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

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摘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责任保险应该发挥应有的作 用,而基于市场机制下多方主体的博弈结果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须强制推行,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加快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性;可行性;制度建构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但是目前这项保险在我国尚未得到有效实行。 笔者认为政府应立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成本由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并通过保险费奖惩条款、梯级浮动保险费率等具体制度设计,根据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保费,以促使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概念与作用 (一)食品安全责任与责任保险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食品安全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而就产品责任的属性而言,它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应受到《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功能,责任保险的存在能够降低社会成本,分担社会责任,[1]在增强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能力的同时,保障了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助于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危险责任领域,如产品责任、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因为在这些危险领域,需要实行严格责任以保护受害人。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作用 基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状况,在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首先是保证受害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民事赔偿,从而避免“零赔付”现象的出现。其次,有助于重塑消费者信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可以为百姓的餐桌多加一层保护,从而有利于重塑消费者信心。第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助于企业有效转移产品责任风险,避免重大经营危机甚至灭顶之灾,实现持续稳健经营。[2]最后,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其依法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从而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提升食品安全。 二、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目前现实状况是保险实务中未能得到有效实施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责任保险,国际经验通常是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获得足够的保险赔偿。笔者认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亦有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通过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来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行性报告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行性报告 一、开发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法制办会同卫生部等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湖南、四川等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性的食品安全条例,掀起了食品安全管理的“第四次浪潮”。 为保障消费者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及《条例》建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制度: 一是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是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做到问题食品的可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要索证索票,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

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是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待加工食品及原料有腐败变质等情况的,不得加工或使用。条例还要求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定期清洗和维护食品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法律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十倍价款的赔偿。另外,在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食品行业经营竞争的加剧,使食品生产及经营业者面临的风险加大,故提出了风险转嫁需求。 二、市场上同类产品经营情况 我公司针对食品行业风险,曾陆续开发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从业者经营责任保险等全国性产品。我司四川分公司根据区域市场需求,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曾率先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受到市场的广泛好评,其它市场主体纷纷引进我公司这一产品,我公司各分支机构也提出了开办该业务的需求。为响应市场的广泛需求,我司决定适应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出台后的新形势,开发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满足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从业者、食品生产者等方方面面的需求,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消费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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