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

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

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

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

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

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互联网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公 司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编制部门:行政人事部 编制日期:2015年1月15日

目录 第一条《销售运营中心责任处罚制度》 (2) 第二条《产品乱价处罚规则》 (2) 第三条《店铺价格设置规则》 (3) 第四条《关于店铺促销活动规则》 (3) 第五条《店铺特别折扣规则》 (4) 第六条《产品描述规则》 (5) 第七条《产品描述流程职责规则》 (5) 第八条《活动销量优化资金规则》 (6) 第九条《直通车考核规则》 (6) 第十条《销售额与团队等级关联规则》 (7) 第十一条《退换货管理规定-奖惩规则》 (8)

第一条《销售运营中心责任处罚制度》 当事人及其管辖的部门和(或)下属,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问责规则分为三种情况: (1)当事人若为部门负责人以下职位者(不含部门负责人),损失由个人及其领导全部承担。 (2)当事人为部门负责人的,损失由其个人及其领导全部承担。 (3)当事人不包含以上两种情形的,由公司管理层另会商议裁决。 备注:一切损失均为全责承担,领导承担的比例要大于员工承担的比例。针对特殊情况公司有权保留对当事人给予辞退的权利。 第二条《产品乱价处罚规则》 一、目的 为促进各渠道的有序经营,保证市场良性竞争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1、供应链管理部 1)供应链对于各自产品在所有渠道的售价行使直接管理权,和对于促销活动等的审批权; 2)供应链必须安排一名价控人员,专门管理隶属于本部门所有产品淘宝渠道的乱价事宜,并协助销管价控处理市场冲突及乱价投诉; 2、销管部 1)负责公司全网产品销售价格的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卓越亚马逊、易迅 网、国美在线、唯品会、聚美优品等B2C平台及POP店、淘宝网及天猫各授权店零售。淘宝渠道乱价投诉及侵权打假; 2)对非授权网店以及违规网络供货的行为进行投诉处理; 3)对各个渠道价格体系(包括供货价、零售价及促销价等)的监控及行使促销审批权; 4)产品相应价格的更新,电商平台系统产品价格的维护; 5)新产品淘宝上架货号的申请,及B2C平台和淘宝体系分别使用型号和货号上架的监督执行; 6)对于乱价渠道处罚通知的公布; 三、乱价定义 1)低于规定售价的行为,含直接降价(含VIP价格、团购价格、秒杀价格等)或变相乱价(图片低价、加 赠、套餐、买立减、满减、好评返现、店铺优惠券)的低价销售行为; 2)超过促销审批活动价格的时间,2小时内未及时恢复常规价格的行为; 3)未经部门同意,产品最终成交价低于常规售价的行为。 4)活动申请需在活动前三天走完申请流程备案(聚划算活动需在活动前三天在电商系统登记好),否则将 视为乱价.(特殊情况除外) 四、处罚的临界点 1)平台:在收到价控更正乱价通知时起,2小时之内不进行调整的;出现跟价的平台,在主动乱价的平台 价格调整后,1小时之内不进行调整的; 2)直营店铺:在收到价控要求更改之时起,1小时之内不进行调整的; 3)分销商:在收到事业部价控要求更改之时起,在1小时之内不进行调整的; 五、平台的乱价处罚 1)第一次责令不改的给予相关店长、业务员、部门负责人本月提成打9折; 2)第二次责令不改的本月提成打7折;第三次责令不改的本月提成打5折;大于三次的,本月提成为0; 3)重大活动期间或情节严重将加倍处罚; 4)以上处罚以当月为核算期,由于工资核算周期原因导致无法在当月完成考核的,以发生当月的业务量为

《销售管理制度》word版

销售管理制度 一、目的 1.持续提高各业务板块销售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简化销售业务 流程、扩大市场销售网络,创建健康、安全、高效的市场品牌形象,以快捷、真实、诚信为素质基础的专业销售团队。 2.规范企业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的市场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要求,遵循市场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市场策略制定和产品 价格定位无违法现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完成或超额完成股份公司战略目标所赋予的销量和利润指标,加强企业销售管理,掌握重点客户并建立长期销售合作合同,建立 稳定的市场销售网络,为股份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利润支持,维持 销售增长率为同行业较高水平。 4.不断改善营销工作流程,提高资金安全、简化操作程序、降 低销售成本,使各项销售业绩数据信息真实。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2.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药公司,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两票制”)应在本规定权限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节商务管理办法 一、商业的定义和分类 1.1商业的分类:

对销售我公司产品的商业单位按经销商(以下称一级经销商)与分销商(以下称二级分销商)进行分类细致管理,并对一级经销商与二级分销商具体定义与级别划分如下: 1.1.1一级经销商:指与公司直接发生货款往来的商业客户,统称为一级经销商,分为A级 B级和C级三类客户。 A 级客户:年销售我公司产品300万元以上,有较大的区域销售分销辐射能力和发展潜力,是公司发展战略联盟和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重点目标客户。 B 级客户:年销售公司产品100万以上300万以下,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是除A级客户以外,做当地区域销售分销及终端覆盖主力军,为销售网络建设需要由公司直接发货的一些中小型客户。主要是私有商业,或者大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客户等。 C级客户: 年销售公司产品100万以下,对局部区域终端进行覆盖和配送的纯销型客户。 设置一级经销商的原则上为商业公司证照齐全,符合GSP管理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经营合法手续,调拨能力强辐射面广,实力强,资信能力强,信誉好。 1.1.2 二级分销商:指与公司没有直接发生货款往来,而是通过一级经销商供货,主要承担区域市场分销职能和终端覆盖配送的商业客户,统称为二级分销商。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

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 —2—

食品销售制度

食品销售制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网络营销部管理制度

金空间网络营销部门管理制度 一、工作制度 1、部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要有明确的组织性,纪律性。 2、服从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各项工作应认真负责,对本部内的工作应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推动部门工作进展。 3、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提高工作效率,业务上应力求精益求精。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4、同事之间应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不得有吵闹、聊天、搬弄是非等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5、及时回复客户要求,认真解答客户技术疑难,力求客户满意。 6、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请假需经部门主管同意。 三、工作岗位职责 网络营销部负责人岗位工作责任 一、主管领导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主抓网络营销日常工作。 2、新产品推广、重要关键词修改推广规划,编制新产品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站的营销策划,对网页资讯等网站内容定位。 3、组织产品信息整理、关键词挑选,编制关键词详细信息,确

保产品信息文件齐全、正确统一。 4、抓好部门人员思想教育、抓好网络营销管理人才培养,网络营销队伍的管理。分阶段培训部门员工相关网络知识。有计划的推荐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搞好业务培训。 5、维护并拓展网络公共关系和联系渠道。 6、公司网络客户资源的分配:本旨是公平公证,按照每个人的接单的情况来进行分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网络营销专员岗位工作责任 1、负责公司网站管理维护、信息更新、网站优化和销售辅助工作;负责公司在互联网上的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及市场营销。 2、认真学习公司产品知识,把握好产品推广的精确方向与产品关键词,做好关键词推广。 3、通过QQ,百度在线接待顾客,与客户保持直接沟通,解答咨询,促成销售。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按星期,按月,做好客户统计并上交。 网络营销部门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题.doc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 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6分,共30分) 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A. 2017年12月20日 B. 2018年1月1日 C. 2018年3月1日 D. 2018年6月1日 2.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 A. 1年 B. 2年 C. 5年 D. 永久 3.植入类医疗器械的销售记录应当保存()。 A. 2年 B. 5年 C. 10年 D. 永久 4.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由()印制。 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B.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 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5. 下列属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的是:() A. 国网械平台备字〔2018〕第00001号 B. 国网械平台注字〔2018〕第00001号 C. 鲁网械平台备字〔2018〕第00001号 D. 鲁网械平台注字〔2018〕第00001号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0分,共40分) 1.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 A.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 B.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C.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D. 医疗机构 2.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 A. 医疗器械注册证 B. 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C.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件 D.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件 3.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A. 发生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引发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的 B. 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可能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的 C.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未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 D. 拒不执行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决定的 4. 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

食品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生、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成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査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況,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销售工作职责

网络销售工作职责 篇一:网络营销部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网络销售部制度一、自觉遵守国家的网络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努力钻研业务,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四、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主动地服务意识,发扬奉献精神。五、遵循商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六、言行文明,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七、尊重客户,客户至上。八、团结友爱,共同合作,维护集体荣誉。九、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十、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必须及时汇报,不得隐瞒。网络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 1、制订公司网络营销计划,制订本部门发展目标,归销售部直属部门。 2、围绕着整体营销计划,制订员工工作目标,组织员工开展工作,达成目标。 3、对下属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4、建立公司与其他相关网站的友好联系,以提升曝光率。 5、负责与搜索引擎有关的一切工作。 6、负责网络宣传相关工作目标、计划的制订与落实。 7、负责相关竞争对手、相关行业的信息收集。 8、分析市场要求依据公司车辆特点制定网络营销方案。 9、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公司形象和认知度的推广工作。 10、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的事宜。网络销售部专员岗位职

责 1. 按照部门领导下达的工作目标,围绕着工作目标制订本人工作计划。 2. 负责公司网站、网络平台、其他网络营销平台的日常维护及更新。 3. 收集市场信息,反馈客户需求和竞品信息。 4. 收集客户资料,处理网上订单及客户留言。 5. 负责接听400电话、处理在线订单,并对客户跟踪维护、签单。 6. 负责客户信息登记表卡和跟踪回访及车辆挂牌工作。 7. 负责网站数据分析,运营提升 8. 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网络销售部专员工作要求网络维护要求汽车之家、易车网拿到厂家奖励为最低维护标准,未达标准每平台考核200元。平台维护:易车网、汽车之家微博维护: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微信维护:微信公众平台论坛维护:汽车之家、易车网论坛、58同城客户回访要求根据公司253回访制度完善3表2卡填写工作;根据客户意向级别,制定合理回访周期;销售后建立保有客户管理卡,并给据保有客户“11371”回访制度进行有效回访。网络销售部专员工作标准一、汽车之家、易车网后台登陆维护 1.车易通平台促销新闻全车型全月覆盖;置换促销全车型全月覆盖;车型报价更新全部:1次/天;新闻发布:30篇/月;新闻推送:15次/天;报价推送:15次/天;视频更新:1次/周;调查管理:2次/月;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8)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8)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互联网+”行动不断向前推进,医疗器械产业与互联网融合不断加快,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趋活跃。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与此同时,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问题不断出现,例如在网络电商平台、直营网站或移动客户端非法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行为频频出现,给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同时,由于网络销售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造成了监管管辖职权不明、监管手段滞后、调查取证困难、执法依据欠缺等诸多难题。因此,完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有关法规,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强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手段和措施、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网络医疗器械销售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据此,根据《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共五十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办法》中所称“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区别是什么 《办法》中明确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其申请主体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实体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销售条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要求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运营模式为通过自建网站(包含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此外, 执行。因此,通过自建网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三、《办法》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履行备案义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

建筑行业-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 第二条目的 为规范销售员的市场行为,提高销售员的工作效率,充分调动销售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创造良好的市场业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原则 坚持业务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制定程序 管理制度制定由营销主管负责制定,上报主任进行审批,审批后经过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执行 营销主管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条实施监督 主任负责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实施效果考核 发行室高层领导,主任办公会负责对管理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制定方法 第八条类比法 主要通过对相似行业、同行业竞争对手现行的销售人员成功管理经验,结合发行室目前经营现状而制定的。 第九条经验对比法 主要根据发行室过去3-5年内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要求以及客户对相关信息反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的。 第十条综合法 在类比法与经验对比法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而制定的。 第四章制度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销售员管理 (一)产品销售员管理; (二)网络销售员管理。 第十二条销售员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销售员的业绩评估 第五章产品销售员管理 第十四条销售员职责 (一)产品销售员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营销目标,制定本地区的营销目标、营销计划和营销预算,并负责实施; 2. 执行营销政策,维护重要客户,并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3. 帮助客户发展销售网络和销售队伍建设; 4. 负责应收账款回收,协助财务部门完成结算工作; 5. 协助市场推广人员作好市场促销工作; 6. 建立客户档案,作好销售渠道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批发单位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1.食品批发(贸易)公司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并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范围亮证经营。 2.食品批发(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对本公司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负责。 3.食品批发(贸易)公司应制定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各岗位卫生责任制度要上墙张贴。设立卫生管理人,负责落实各项卫生制度,负责本公司的具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4.应建立健全的食品索证卫生审核制度。对经营的食品来源严格审核,不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 5.建立健全的食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建立台帐,记录食品进出货情况,对每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食品进入市场。 6.建立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对每批食品的进出和贮存过程进行仔细检查,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应及时处理。对己流入市场的食品应立即追回,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态的扩展。 7.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经营进口食品,其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8.切实做好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工作。 8.1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食品存放应分类分区、隔墙离地存放,必须有明显标识标示类别、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进库时间等。食品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生活用品等物品。 8.2需冷藏的食品须存放于与其包装标签标示的保存温度相应的冷库内,冷冻设施须正常运转,冷库内禁止生熟混放。 8.3食品库房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库房可分常温库和冷库,冷库又包括高温冷库(冷藏库)和低温冷库(冷冻库)。 8.4常温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

网络营销推广管理制度四篇

网络营销推广管理制度四篇 篇一:XXX网络营销推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XXX营销推广工作,增强网络营销推广的工作时效性、针对性、规范性,加强对外营销推广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网络营销推广工作包括:论坛/SNS营销、SEM营销、网络媒体营销、热点营销、网络广告创意营销、博客/微博营销、病毒式营销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以XXX官方名义注册的博客、微博、论坛、SNS、IM、EMAIL以及以XXX名义发布的网络宣传广告、宣传信息等。 第三条管理人 XXX运营中心网络营销推广部 第四条特殊情况 部门所有成员应认真遵守,如与公司管理制度发生冲突,以公司制度为准。 第二章网络营销推广职责及权利 第五条网络营销推广职责 网络营销推广由运营中心营销推广部统一管理,对网站用户及潜在

用户进行网站的营销推广,让用户快速及时地了解网站的信息,增加网站的访问量和知名度。网络营销推广部负责进行网站各类产品 及活动的营销推广计划制定、执行及反馈。 图一:网络推广部架构图 1、 网络营销推广部经理岗 对整个网站的营销推广工作进行整体的规划,协调网络营销推广部门各个岗位员工做好网站的营销推广的执行工作,整合使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手段来进行网站的营销推广工作,提升网站的品牌形象,提高网站知名度。 2、 病毒式营销岗 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IM 营销等病毒式营销,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宣传网站各类营销活动,提高网站品牌影响力。 热点营销岗 SEM 营 销岗 网络媒体专员 岗 网络广告创意监测岗 论坛 /SNS 营销岗 博客/ 微博营销岗 病毒式营销岗 网络营销推广部

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熟练掌握公司理财业务知识及相关监管规定,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工作和业务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 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是指为我行公司客户提供财务分析、理财顾问、推介理财产品等专业化理财服务的资格。 第三条申请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人员应主要是在我行分支行/ 行业事业部等经营机构从事公司理财业务营销以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分行/ 行业事业部销售支持部门的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支持人员、分行/ 行业事业部所辖支行/ 团队的公司理财产品营销人员(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公司客户经理等)。 第四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只有取得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我行营销人员才能从事相关公司理财产品的营销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共同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职责 1.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管理和组织全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年度性上岗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 2.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共同负责组织对我行正式员工的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 3.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联合发布全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年度上岗资格名单和因处分中(终)止资格人员名单。 4.各分行/行业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总行人力资源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开展上岗资格考试及培训的具体筹备和实施工作,包括人员报名,场地落实、培训/考试组织、监考等。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机房管理规定 1.1、机房环境 1.1.1、机房环境实施集中监控和巡检登记制度。环境监控应包括:烟雾、温湿度、防盗系统。 1.1.2、机房应保持整齐、清洁。进入机房应更换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1.1.3、机房应满足温湿度的要求,配有监视温湿度的仪表或装置。温度:低于28°C 湿度:小于80% 1.1.4、机房的照明及直流应急备用照明电源切换正常,照明亮度应满足运行维护的要求,照明设备设专人管理,定期检修。 1.1.5、门窗应密封,防止尘埃、蚊虫及小动物侵入。 1.1.6、楼顶及门窗防雨水渗漏措施完善;一楼机房地面要进行防潮处理,在满足净空高度的原则下,离室外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5CM。 1.2、机房安全 1.2.1、机房内用电要注意安全,防止明火的发生,严禁使用电焊和气焊。 1.2.2、机房内消防系统及消防设备应定期按规定的检查周期及项目进行检查,消防系统自动喷淋装置应处于自动状态。 1.2.3、机房内消防系统及消防设备应设专人管理,摆放位置适当,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和毁坏;严禁在消防系统及消防设备周围堆放杂物,维护值班人员要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1.2.4、机房内严禁堆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机房楼层间的电缆槽道要用防火泥进行封堵隔离。严禁在机房内大面积使用化学溶剂。 1.2.5、无人值守机房的安全防范措施要更加严格,重要机房应安装视像监视系统。 1.3、设备安全 1.3.1、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的要做好雷电伤害的预防工作,主要检查机房设备与接地系统与连接处是否紧固、接触是否良好、接地引下线有无锈蚀、

接地体附近地面有无异常,必要时挖开地面抽查地下掩蔽部分锈蚀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3.2、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宜每年测量一次,测量方法按DL548—94标准附录B,接地电阻符合该标准附录A的表1所列接地电阻的要求,要防止设备地电位升高,击穿电器绝缘,引发通信事故。 1.3.3、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运行中的防雷元器件进行一次检测,雷雨季节中要加强外观巡视,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3.4、房设备应有适当的防震措施。 1.4、接地要求 1.4.1、独立的数据网络机房必须有完善的接地系统,靠近建筑物或变电站的数据网络机房接地系统必须在本接地系统满足DL548—94标准附录A的表1所列接地电阻的要求后才可与附近建筑物或变电站的接地系统连接,连接点不得少于两点。 1.4.2、机房内接地体必须成环,与接地系统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点,机房内设备应就近可靠接地。 1.5、人身安全 1.5.1、检修及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1.5.2、通信站保卫值班人员不得在通信设备与电器设备上作业。通信站内高压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高压检修人员抢修,保卫值班、通信检修人员不得进入高压场地安全区内。 2、帐户管理规定 帐户是用户访问网络资源的入口,它控制哪些用户能够登录到网络并获取对那些网络资源有何种级别的访问权限。帐户作为网络访问的第一层访问控制,其安全管理策略在全网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日常运维中发生的许多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内部的安全防范及安全管理的强度不够。帐户管理混乱、弱口令、授权不严格、口令不及时更新、旧帐号及默认帐号不及时清除等都是引起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对于账户的管理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用户名的管理、用户口令的管理、用

网络销售管理规定

网络销售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一、网推的基本职能 1.负责开展网络业务推广和市场开拓工作; 2.负责网络营销渠道的建立,执行营销政策,维护重要客户,并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3.负责通过网络进行企业产品及品牌的推广,如博客、贴吧等; 4.负责通过在行业性网站免费注册会员,发布公司产品和提升产品知名度; 5.负责维护企业网站产品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及更新; 6.主动联系顾客,做好与顾客间的产品的宣传和技术交流; 7.负责通过公司网络销售渠道接洽客户订单; 8.负责督促订单的备货、发货及收货的全过程,与客户保持紧密沟通; 9.整理客户信息和网络平台搭建等相关信息并建档,及时并报给总经理; 10. 严守公司经营策略,产品折价、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11.计算机存贮的重要信息必须妥善处理,以防泄密; 12.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二、网推的销售职能 1、鉴别潜在的顾客,在初次交谈中,必须与潜在的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 2、接洽买家询问,告知买家相关事项,使有意向的客户达成交易。 3、熟悉掌握商品信息,了解客户的需求,正确解释并生动地描述相关产品的特征和优点。 4、准确,简洁,高效,友好的回复顾客购买时提出的各种问题,自己无法解决的求助同事。 5、设身处地的考虑客户咨询时的需求,对客户的询问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做到以一流的服务留住每一位优质客户,并期望以其为中心发展一批优质客户,充分挖掘客户的口碑传播效应。 6、建立并发展忠实稳定的客户群体,为销售业务的拓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7、在回复各种类型的客户的询问过程中以多种恰当的方式不断传递我们友好的信息并在洽谈结束时表示感谢,让客户感受到每次与我们的沟通都是愉快而有价值的。 8、严谨的工作作风,正确的工作流程,高度的责任心,严防因个人疏忽给公司或同事造成损失。 9、加强与部门主管和其它岗位的沟通交流。 三、网推的售中及售后职能 1、加强在销售流程中(售中)与客户的联系,积极帮助客户解决疑难问题,督促和协助客户确认付款。 2、接待客户要热情大方,积极主动的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认真解答客户提出的疑问,做到用服务创造感动、创造效益。 3、对客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办理的手续,帮助或联系有关人员妥善解决。 4、努力收集市场信息以及目标客户需要信息,积极收集同行经营方向、促销活动等有价值的信息,及时提交给销售部门主管。 5、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协调好和客户的关系,使企业在市场上保持良好的形象和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 6、配合公司的经营运作策略和措施,提高战斗力;如制订网络营销适用的话术,对话术进行修改。 7、负责每月定期提交所担任工作的汇报、分析,日常工作中出现非正常问题,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和汇报。 8、与其它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处理好客户和顾客的投诉、退货以及商业单位的关系; 9、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努力做好公司和网店的网络推广工作。

销售人员微信管理规定

销售人员微信管理规定 M2016]-007 微信作为一款快速兴起的即时通讯软件,已经成为人们日常通讯交流的重要工具之一,为了更好地运用微信这一交流工具,进一步规范微信的使用和管理,防止由于使用不当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公司研究决定,对销售员工使用微信作出如下规定: 1、公司配发的手机,销售人员必须用公司号码申请一个微信账号,微信号为手机号码。 2、所有公司微信账号,昵称必须改为:公司名+姓名+电话号码。个性签名:38年专注一杯好水 3、所有公司微信账号,头像必须换成手机持有者的照片(经过设计师处理的照片)。 4、每个持有公司手机的销售人员的公司微信,必须每天保持增加一位微信好友,网络部将会随时抽查。 5、每个持有公司手机的销售人员的公司微信,必须建立至少一个“公司名+交流群”,还需保持群里的活跃度,用于开发的客户资源。 6、每个持有公司手机的销售人员的公司微信,必须每天发2条朋友圈(转发文章不算,可以软性图文,也可硬性图文),休息可除外。 7、每个持有公司手机的销售人员,必须用公司微信加入“内部工作群”。 8、公司在微信群发出的通知,所有员工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必须在两小时之内回复。如收到、执行、马上执行之类的语言,不可见之信息淡漠而视。(特殊情况请做出说明) 9、公司组织的发朋友圈信息活动,所有员工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10、活动期间,公司所有员工的微信不分私号还是工作号,微信头像一律换成换成活动头像。 1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把客户加到公司微信账号上,不得加到自己私号上。 12、内部工作群里,同事分享的信息,获得大家认同或者不认同,可以展开讨论,不可以矛头指向他人,多用些鼓励、感谢、赞美的语言。 13、网络部不定期抽查销售人员公司微信的对话框中的好友交流时间、人数等等。 14、以上有关微信管理规定的条规,如有违反,需在两小时之内在公司“内部交流群”发出5元的红包并立即改正,红包每迟发一小时加5元,依次叠加,50元封顶。 15、配备手机人员,离职时,不得将工作微信删除,不得将好友删除。如有发现,将扣除最后结算工资

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批发企业)

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批发企业)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本经营单位指食品批发(贸易)公司或个体经营者按商品购销及台帐制度,供财务、采购、销售参照执行: 1、食品批发(贸易)公司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并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范围亮证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对本公司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负责。食品批发(贸易)公司应制定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各岗位卫生责任制度要上墙张贴。设立卫生管理人,负责落实各项卫生制度,负责本公司的具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应建立健全的食品索证卫生审核制度。对经营的食品来源严格审核,不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建立健全的食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记录食品进出货情况,对每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食品进入市场。建立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对每批食品的进出和贮存过程进行仔细检查,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应及时处理。对己流入市场的食品应立即追回,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态的扩展。 3、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经营进口食品,其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切实做好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工作。 4、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食品存放应分类分区、隔墙离地存放,必须有明显标识标示类别、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进库时间等。食品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生活用品等物品。 5、需冷藏的食品须存放于与其包装标签标示的保存温度相应的冷库内,冷冻设施须正常运转,冷库内禁止生熟混放。食品库房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库房可分常温库和冷库,冷库又包括高温冷库(冷藏库)和低温冷库(冷冻库)。常温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冷库应注意保持清洁、及时除霜;冰柜和冷藏设备必须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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