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子)全文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全文

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最新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六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二百六十一条合同的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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