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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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

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

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

《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2008-2010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1类功能片区标准执

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2类功能片

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4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交通干

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站地区(0.29km2)套划为4类功能片区。

(六)、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其与相邻功能片区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影响区域按照《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天津滨海国际机

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监测及预测结

果进行划分。

(八)、如出现相邻不同类型功能片区之间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功能区标准执行。

(九)、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按批准日期开始,有效期为5年。在此期间如果有区域(包括交通干线)扩大、增

加的管理需求,由区、县环保部门上报,市环境保护局批

准执行。原则上本文涉及的区域划分类型不得更改。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行政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行政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

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机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管理。

(五)、各级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文化经

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附加说明

(一)、本区域划分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2004版废止。

(二)、本区域划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区域划分调整结果

(一)2009年全市噪声区域划分概况

本次区域划分总面积为1417.4 Km2(包括天津站及机场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12%。相比2004年区域划分面积的773.69 Km2,增加643.91 Km2。区域划分状况见表1,各行政区噪声区域划分详见附表

表1 2009年全市噪声区划状况统计

际合计为准;

注2

:未计算天津站地区(0.29 Km 2)、滨海机场(24.2 Km 2)、及其他区县定性划分的区域面积;

注3:面积中均包含4类功能区面积,据估算4类面积约占总面积10—15%。

(二)2009年全市交通干线的确定

按照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交通干线的定义,以各区、县相关部门的确定为准,在全市范围内共确定总长为2600Km, 1165条交通干线。填补了过去功能片区划分未对交通干线认定工作的空白。详见附表

附表1—各行政区噪声区域划分

和平区噪声区划

河东区噪声区划

南开区噪声区划

河西区噪声区划

河北区噪声区划

红桥区噪声区划

北辰区噪声区划

东丽区噪声区划

西青区噪声区划

津南区噪声区划

华苑产业区噪声区划

塘沽区噪声区划

大港区噪声区划分

汉沽区噪声区划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噪声区划

天津港保税区噪声区划

东疆港噪声区划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周围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武清区噪声区划

宝坻区噪声区划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 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 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2月 精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公司部门划分及职责

株洲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部门划分(初稿) 一、部门岗位图 由全体股东组成得股东会(股份有限企业称“股东大会”),就是企业得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法》行使如下职权: (1)对企业得经营策略与投资规划做出决策。 (2)选举与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得报酬事宜。 (3)选举与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得监事,决定有关监事得报酬事宜、 (4)审议批准董事会得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得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得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与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得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 (8)做出发行企业债券得决议。 (9)做出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得决议。

(10)做出股东向股东以外得人转让出资得决议。 (11)做出企业合并、分立、形式变更、解散与清算等事项得决议。 (12)修改企业章程。 1。2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召集股东会,并将工作向股东会报告。 (2)执行股东会得决议。 (3)对企业得经营策略与投资规划做出决策。 (4)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得方案、 (6)制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及设立子企业等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得设置。 (9)聘用与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得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 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企业得基本管理制度。 1。4 行政管理部职责 一、部门概述 协调企业各职能部门得部门。 二、部门机构设置 人事行政部受行政总监领导,直接向行政总监报告工作,下设人事科、行政管理科等。 三、部门职责 人事科?1。科室概述 作为企业人力资源得管理部门,负责选拔、配置、开发、考核与培养企业所需得各类人才,制定并实施各项薪酬福利政策及员工职业生涯规划,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潜能,并对企业持续长久发展负责、 2。部门机构设置 人事科受人事主管得领导,直接向行政总监汇报工作。下设人事助理等岗位。 3.部门职责

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目录 1、项目总体情况 (1) 2、调查范围、因子、目标、重点 (3) 3、验收执行标准 (4) 4、工程概况 (5) 5、环境影响评价回顾 (9) 6、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11) 7、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13) 8、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15) 9、环境管理状况 (16) 10、调查结论与建议 (17) 附图及附件: 附图1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 附件1 关于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附件2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1、项目总体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 建设单位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锐钢联系人王欣 通讯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401 联系电话25706758 传真/ 邮政编码300461 建设地点天津港南疆港区 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E(4722) 环境影响报告表名 称 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初步设计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 管委会环境保护和市 容市政管理局 文 号 津滨塘环容审 〔2011〕73号 时 间 2011.5.18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保设施监测单位—— 投资总概算(万元)3377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43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3% 实际总投资(万元)2238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43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92% 设计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开工日期2011.6 实际生产能力——投产试运营日期2011.12 调查经费(万元)—— 项目建设工程简述(项目立项—试运 营) 天津港南疆港区现有港区东西长约8km,南北宽约700~1200m,已经形成的港区陆面积为7.9km2,拥有南1#~15#共15个生产性泊位,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将要迁移至南港工业区,为适应南疆港区的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3377万元建设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于2011年5月18日得到滨海新区塘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 号)《2008-2010 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 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 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 ,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 1 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 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 2 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 4 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环保法中“环境”定义: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 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SO14001标准(环境管理体系)对环境的定义:组织运行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境质 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保证资源充分利用,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 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环境质量:表述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体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按不同的要 素可以分为: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噪声环境质量等环 境标准。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促使生态良性循环,同时又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政策,对环境中污染物(有害成分)的含量及其排放源规定的限量阀值和技术规范。 环境质量标准有哪些? 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 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是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分,有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和生物质量标准四类,每一类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对象分为各种质量标准。 水质标准 水质量标准是对水体中污染物和其它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按水 体类型可分为地面水质量标准、海水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按水资源 的用途可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目录 1 概述: 2 适用范围 3 引用文件 4 术语定义 5 分类 6 噪声限值 7 监测要求 ?测量仪器 ?测点选择 ?气象条件 ?类型方法 ?测量记录 8 划分要求 ?城市声 ?乡村声 9 实施要求 10 附录A 11 附录B 12 附录C 概述:编辑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 T 15173 声校准器 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术语定义编辑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 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连续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 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 表示,单位dB(A)。 3.4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 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percentile sound level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 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 (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7城市city、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 城市规划区。 3.8乡村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这个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系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而对从污染源排人大气的污染物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要控制大气污染,必须制定污染气体的排放标准及其相应的法规和监测手段。但是对污染气体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各国的环境政策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目前在排放标准的制定上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则:一种原则是制定一个减少污染气体总排放量的总目标,以此为基准制定排放标准,在技术上则必须去寻找、采用和发展符合排放标准的方法,这是技术强制法,是高标准的,德国、奥地利和瑞典采用这个原则;另一种原则是选择现有的、合适的降低污染气体的技术,根据现有技术能达到的水平来制定排放标准,英国就是采取这个原则。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方案是,根据

声环境质量标准图文稿

声环境质量标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G 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GB/T50280?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声级?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等效连续A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 GB3096-2008 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equivalentsound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equivalentsoundlevel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表示,单位dB(A)。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表示,单位dB(A)。

公司安全责任区域划分规定

公司安全责任区域划分规定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区域划分规定 批准:秦立新 审核:黄献华 编制:孟令军 2009年04月 一、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公司各部门班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各类设备事故以及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进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时在控,使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生产区域、设备系统、部门、班组达到各个层面有人管有人负责的局面,依据公司相关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管理规定。 二、职责内容: 1. 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所属区域的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异常现象立即联系处理。 2. 检查所属区域现场在设备系统、土建、文明生产等方面,是否有长期存在的隐患或技术难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或方案,提交部门周生产例会进行讨论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3. 各部门在检查区域设立检查本,检查所属区域各岗位值班人员安全情况、劳动纪律及两票三制执行情况,检查设备系统运行情况,包括各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是否正常及缺陷处理情况,检查文明生产情况。检查各设备区域落实各项工作是否执行和操作到位,查看定置是否符合要求,运行日志、记录本是否记录规范等。检查作业现场有无违章,安全工机具是否合格,外单位施工人员身份是

否符合要求。检查后,将检查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存在缺陷、发现问题等)在设备区域就地记录本上进行记录并签名。 4. 对长期停运、备用的或较偏远的设备系统,相关区域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安排、天气情况、停运时间长短及其所处环境状况,有针对性地定期检查其防寒防冻、防风、防水淹、防腐蚀、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等工作是否执行到位进行及时检查上报。 5. 重要设备缺陷和待机缺陷,相关区域管理人员须清楚该缺陷及针对该缺陷制定的防范措施,并对执行情况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6. 遇有特殊天气情况(大风、大雾、雨天、寒流、融雪、高温等)或特殊运行方式,所属区域管理人员应针对现场的薄弱环节进行预防性指导、安排和监督、检查。 7. 安全责任区人员还应对检查区域设备定期工作加强督促,帮助现场工作人员协调遇到的困难。 三、责任考核 1. 管理人员未按职责内容规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一次考核100元,管理人员到现场后,只是走形式签名,未按照检查路线对现场进行检查,一次考核50元。 2. 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区域值班员不清楚,按照有关标准考核值班员及班长50元。若部门主任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区域管理人员不清楚,按照规定考核相关区域管理人员100元。 3. 重要设备缺陷或待机缺陷及遇有事故处理、重大操作、其它特殊情况,相关区域管理人员不清楚考核100元,若造成后果按照公司相关标准条款进行考核。 4. 对长期停运、备用的或较偏远的设备系统,相关区域管理人员不清楚工作安排、停运时间长短及其所处环境状况,未定期检查其防寒防冻、防风、防腐蚀、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等工作是否执行到位等情况,按照公司相关标准进行考核。 5. 因责任不到位构成严重后果者,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概括 甘肃金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兰炭气、焦炉气、电石气综合利用年产8万吨液化甲烷项目投资42155.0万元,利用金昌日升隆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兰炭尾气并依托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Kt/a合成氨装置预处理后的焦炉气、电石气,经变压吸附后生产80Kt/aLNG产品,同时为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Kt/a合成氨装置提供原料气。从而实现了生产装置所用原料的大突破,使得生产成本大幅下降,在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变废为宝,解决了园区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1)项目名称 兰炭气、焦炉气、电石气综合利用年产8万吨液化甲烷项目; (2)建设单位 甘肃金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 拟建项目位于河西堡镇化工集中区,厂区北侧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西北侧为鑫华焦化有限公司厂区,东南侧为金泥水泥厂。 (4)建设性质及总投资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42155.0万元。 (5)建设规模 拟建项目新建兰炭气柜一座、变温吸附车间、变换车间、变压吸附车间、净化车间、深冷分离车间及产品LNG储罐等主体工程内容和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投入运营后达到年产LNG8万吨的规模。 (6)产品方案 本项目年生产LNG 8.0万吨。 LNG产品目前没有国家标准,项目LNG产品部分参照执行《液化天然气一般特性(GB/T19204-2004)》的技术规格。 (6)建设内容 项目组成以及建设内容见表1:

表1 主要建设内容一览表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鼓励类中第三十八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第15项“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功能区划 ①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规定,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二类区域内。 ②声环境功能区划 河西堡镇对产业园拟建地区未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规定,该区域是以工业生产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应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 (2)现状环境质量及评价

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免费下载 - 已解密,可打印

ICS 13.140 Z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12523-90,GB12524-90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environment noise for 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 标准正在出版过程中,本电子文本为发布稿,内容供参考,标准内容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2011-12-05发布 2012-07-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2) 5 测量方法 (3) 6 测量结果评价 (4) 7 标准的监督实施 (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524-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适用范围、排放限值及测量时间; ——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和标准实施的内容; ——删除了测量记录表。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11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津环保办[2010]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环保办〔2010〕74号) 各区县环保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4月13日,国家环保部召开了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市环保局根据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我市环境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处置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环保部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环境信访形势。近年来,我市环境信访工作总体呈平稳态势,但还存在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随着我市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的侵权及纠纷事件将呈上升趋势,带来的环境信访压力越来越大,具体表现为:重复的集体联名的投诉不断增多;群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对噪声、异味、电磁辐射等污染的投诉增多;以环境污染问题投诉谋求其他利益的信访事项增多,这些给当前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b12919067.html,)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声环境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评价声级计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新华网2001.05.23 15:38:3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达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 2 术语 2.1 土壤:指地球陆地表面能够生长绿色植物的疏松层。 2.2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旨带负电荷的土壤胶体,借静电引力而对溶液中的阳离子所吸附的数量,以每千克干土所含全部代换性防离子的厘摩尔(按一价离子计)数表示。 3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 3.1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2 标准分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3.3 各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 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值,见表1。 表1 土壤环境质理标准值mg/kg 级别土壤pH值一级二级三级 项目自然背景<6.5 6.5~7.5 >7.5 >6.5 镉≤0.20 0.30 0.60 1.0 汞≤0.15 0.30 0.50 1.0 1.5 砷水田≤15 30 25 20 30 旱地≤15 40 30 25 40 铜农田等≤35 50 100 100 400 果园≤—150 200 200 400 铅≤35 250 300 350 50 铬水田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348-2008 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 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2]9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2.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公安交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装卸、运输、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堆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废弃物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装载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现有裸露地面,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时限,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绿化或硬质铺装: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驻地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

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3.2.5环境噪声监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 /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 A.1 监测目的

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A.2 定点监测法 A.2.1 监测要求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和最大声级Lmax。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2.2 监测结果评价 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A.2.3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定点监测) 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由自动监测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统组成,其中自动监测子站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传输设备等构成。 A.3 普查监测法 A.3.1 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A.3.1.1 监测要求 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在前述测量时间,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 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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