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要点整理解读

企业所得税要点整理解读
企业所得税要点整理解读

企业所得税要点整理

(税法53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

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法5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

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减税降费政策系列解读之企业所得税

减税降费政策系列解读之 企业所得税 江阴市财政局 今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结构性、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为便于企业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策,现推出减税降费政策系列解读。 企业所得税如何减?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提高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之一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全部制造业领域

2020年12月31日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二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 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 高企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300人 5000万元 现规定上限 原规定上限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1)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

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教学提纲

r 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w 6W),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I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f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其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 1.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I当年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0.5%丿 业务招待费 <2.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做税前扣除 r 一般行业规定 n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r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 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特殊行业规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I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业务 收入。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3.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其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岁末由国务院颁布。本期财务监管的主题即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读,分析了新税法的重大变化、税收优惠方面的新政策,同时分析了股权转让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很多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并于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变化和创新,也给内资企业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变化一:税率降低、税负减轻、食品饮料、银行等多数行业将受益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新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 就行业而言,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业和白酒行业,过去由于没有税收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率远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两个行业受惠最大。 变化二:统一了工资薪金、研发费、捐赠、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 合理工薪支出均可税前扣除。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老个税中规定了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即每人每月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如银行业、房地产业等。 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15%准予扣除。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老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投入可按销售

2019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点问答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助力创新创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这些减税举措,降低了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调动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为了确保上述优惠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征管操作事项进行明确,以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执行和纳税人正确理解享受。下面介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点问答: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如何确定? 答:高新技术企业从资格证书颁布之日起当期,可开始在预缴期享受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某高新技术企业于2014年10月10日取得资格证书,证书载明有效期三年,其资格期满日为2017年10月9日。则该企业从2014年第四季开始,在2017年通过重新认定前,可一直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享受优惠但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1号公告《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未享受优惠的,事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统一计算”原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税率式减免优惠,该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法-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汇总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汇总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知识点1】所得来源的确定 【知识点2】税率 外国企业有五种: 一是有机构、有联系,税率25%; 二是有机构、境内无联系,税率10%; 三是有机构,境外无联系,不纳税; 四是无机构、有境内所得,税率10%;

五是无机构、无境内所得,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不纳税。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知识点1】收入总额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①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免税)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新企业所得税试题及答案

新企业所得税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D)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A.30% B.50% C.60% D.70% 2、工业企业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B) A、主营业务收入 B、其他业务收入 C、投资收益 D、营业外收入 3、投资企业于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果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则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当(B) A、计入投资收益 B、冲减投资成本 C、计入帐务费用 D、计入资本公积 4、如果企业提供一项劳务是跨年度完成的,则确认劳务收入的正确方法应是(A) A、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B、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C、劳务收入应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D、劳务收入应在签订劳务合同时确认收入 5、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应当参照(A)计算或估定。 A.当时的市场价格 B.公允价格 C.同类产品的价格 D.核定价格 6、下列各项收入中,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是(D)。 A.劳务服务收入 B.工业性作业收入 C.工程价款收入 D.非专利性技术转让收入 7、融资租赁活动中,下列发生的(C)费用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 A.租赁费B.手续费C.赔偿金D.罚款 8、某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000万元,全年支付利息180万元,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3%,则企业应允许税前扣除利息支出(B)。 A.180万元B.130万元C.90万元D.65万元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A)确定。 A、公允价值 B、成本价C历史成本D全部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为了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 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税前扣除围和标准,统一并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 一、特殊企业资格认定条件汇总 附注一: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附注二: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①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制造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①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②同上;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⑥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附注三:1.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附注四: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三、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A.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B.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完工进度法:条件:收入、完工进度、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核算; 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广告出现于公众面前确认收入;广告制作费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1.职工福利费: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②企业尚未分立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⑤其他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等 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没有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扣除。职工浴室等职工福利部门招聘员工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 2.社会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5%可以扣除 3.利息费用 (1)企业税负低于或等于境内关联方的,允许扣除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以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3)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准予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宣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筹办费;广宣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5.公益性捐赠 前三年接收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 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 (2)电信企业:收入总额的5% (3)其他企业:收入金额的5% (4)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7.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的,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2)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17最新版本)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XX最新版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入 第三节扣除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XX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A.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B.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完工进度法:条件:收入、完工进度、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核算; 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大学《税法》知识点总结

税法 项目一税法基本原理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特征:强制性(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利)、无偿性(特征核心)、固定性(制度为保障,规定征税对象、征税标准、课征方法) 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分类:(一)按征税对象分: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二)按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车船税,房产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按计税标准分:从价税、从量税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消费税)、价外税(增值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五)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税法按职能作用分类:实体法、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纳税人: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税中纳税人=负税人,间接税中两者不相等。 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资源所得税在收购环节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并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 计税依据=税基: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表现形态上分两

企业所得税后续审核要点教学内容

企业所得税后续审核要点 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的数据进行比对 1、纵向比对 要求企业提交xxxa、xxxb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对评估企业xxxa年、xxxx年的纳税申报表、利润表分别进行比对,对变动比较大的事项,尤其是税前列支事项,是否存在与收入增长不匹配的变动,比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是否有不正常的变动,并向企业核实原因。 2、表表比对 将xxxb年的纳税申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之前的数据与利润表上的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其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判断企业对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有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不一致,向企业核实不一致的原因,并判断不一致是否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影响。如产生了影响,应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 3、关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科目 将xxxa、xxxb年的资产负债表进行比对,关注与纳税申报表相关的科目的变化情况,比如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等科目。 二、认真阅读企业的税审报告 对企业提交的税审报告,仔细阅读。重点关注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所包含的内容,判断其所包含的内容能否在税前列支及能否享受相应的免税优惠。重点关注对各类纳税调整事项及产生调整的原因,判断其调整是否符合相应的政策。对在阅读过程中有疑义的地方,可通过约谈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专项审核 (一)不征税收入审核要点 1、审核企业是否存在不征税收入 (1)通过纳税申报表确认企业是否存在不征税收入 审核附表三第14行“不征税收入”项目、第19行“其他”是否进行调减,核实第19行“其他”调减是否包含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有调减金额的,重点审核附表五免税收入的“其他”项目是否有应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而作为免税收入的。 (2)通过第三方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存在不征税收入 根据第三方信息数据来源,比如根据管理所掌握或货物和劳务税科提供的当年已审批的享受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名单及已退金额,核实企业确认的不征税收入是否大于已退金额,如果大于,则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核实是否存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而作为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填报的,要求企业进行调整,必须要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填报。 2、审核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 不征税收入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①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②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③其他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 (1)审核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的条件 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核实是否将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列入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对于将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列入不征税收入的范围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税率 计算中运用(记忆)

应纳税所得额 一、计算公式 (一)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二)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思路:每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关系、与商品劳务税关系、与纳税申报表关系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提供营业税劳务或增值税劳务、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为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等。 (3)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 (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2)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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