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

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

目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

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水上岸线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

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结构材料、装修材料、装饰材料和专用材料等。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

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

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引导、协助乘客疏散、逃生。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等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承办人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二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

(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培训、考核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一)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人员;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接负责消防管理、消防检查的人员。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住宅区、村庄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

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地方消防组织的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

第三十四条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招用地方消防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安置退役消防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并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消防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公安现役消防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消防人员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依法建立的消防协会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灭火救援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并提供资料。

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责任区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配备器材装备。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比较集中的地区的消防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特种装备。

第四十条消防指挥中心与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消防队接到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火和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火灾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第四十三条为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火场总指挥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划定警戒区,在火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调动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紧急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可以封闭火灾现场。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指导开展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落实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效能。

第四十六条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申请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报送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抽查并出具意见书;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检查。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

第四十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于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安全检查决定:

(一)场所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合格,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三)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经检测合格;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完善;

(五)员工是否已经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测试消防设施,调阅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

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况。

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产生烟火的物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不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第六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的,责令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实施检查时,建设单位不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火灾扑灭后,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及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单位的;

(二)涉及单位、场所、人员数量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城市公用事业的;

(四)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军办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子产品老化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SM-ZD-42107 电子产品老化安全操作规 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电子产品老化安全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将老化台面的灰尘及导电的细铜丝、锡块、锡粒等异物清除干净,检查压线柱有无缺损或松动。在确认无电前提下打扫,确保人身安全;有缺损或松动的压线柱,必须修复后再使用。 2.将排放好的芯板按功率分类在老化台上进行老化,老化前先把调压变压器的电压AC220V调升到250V,把老化台电源闸刀置于断电状态,然后将芯板放在老化台上,分组的红色压线柱1对为电源输入结口,黑色黑线压线柱2对为芯板输出结口,芯板的电源线2条接红色压线柱,2组输出线分别接对应的2对黑色压线柱。芯板老化必须按前述操作规程压线,否则会烧毁芯板。 3.压好芯片的输入、输出线后,再合上AC250V电源闸刀,观察芯板启动是否正常,灯管里是否有打滚和闪烁现象,如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卸下异常芯板。将不合格的芯板

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针对今年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为全面贯彻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公司3月25日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公司生产车间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检查安全制度建设 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备案存档工作较好,各项安全制度健全,对公司各岗位操作规程及特殊岗位考核成果较好,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各岗位操作得到规范,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更新,各级机构及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二、各项安全设施情况 通过检查,检查组人员对隐患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下达的整改通知,逐条的进行了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要求全部按期整改,做到了隐患清除及时,为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公司始终坚持每月一次到两次隐患治理和每周一次对安全管理重点的排查,召开总结会议,分析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安排和落实,由车间各职其责组织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并充分利用周三学习日、班前会、专题会等形式,传达、学习政府、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的规定、

制度、要求等,并加强员工安全形势、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教育,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提高员工规范化操作技能,对新入厂员工进行集中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等等。公司安全教育上墙情况良好,警示教育时刻长抓,教育注重成效,不达标准不放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企业安全自查报告 针对今年上半年,我省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全面贯彻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由公司决定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发现备案存档工作较好,各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各项操作规程公布考核成果较好,制度得到落实,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更新,各级机构及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公司生产部门每周开展安全总结会议,分析总结安全生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企业安全自查报告范文一

企业安全自查报告范文一: 为切实抓好公司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运行安全稳定,根据浚县安全会议和公司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的相关通知精神,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科室、班组,同时召开公司领导班子安全会议,安排部署公司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对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为明确责任,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以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对各科室负责人提出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懂生产”的高层次要求。公司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并制定了适合公司特点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层层分解,严格落实责任主体,真正做到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自查情况 (一)消防设施方面:公司市场营销科原料场、各班组消防设备齐备,有消防箱及消防标致,干粉灭火器均在有效期内。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对办公场所、

生产班组等消防设施进行专项检查、整改。重点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仔细排查,确保万无一失。在有氧气瓶、乙炔瓶的地方严禁吸烟。 (二)设备安全方面:公司组织人员重点检查压力容器和管网管道等有无使用许可证,是否经过定期检测检验。对前期巡查中发现的生产车间部分电源线外漏,未加任何防护,现已全部进行了改善。原料堆积场地电缆被来往车辆压坏或铲断,现已全部进行了更换并对其加固。对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设备运行状况是否良好,要严防各种设施带病运行,特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三)公司办公室加强车辆管理方面;要求司机严格遵守城市、公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确保行车安全。及时纠正和严厉打击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病车上路,配备好消防器材,防止自燃和火灾事故发生,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三、重大危险源确定及应急情况 根据公司自身情况,通过对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物品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进行了风险评价,并识别出重大危险源,通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管理方案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公司所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有:①.高处作业;②.管网爆裂;③.机械伤害;④.火灾、爆炸;⑤.洪水; ⑥.施工用电。公司

PB-03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拒绝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5000元罚款。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本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实用版

YF-ED-J318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总则 1.1为了使公司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着安全、卫生、舒适的良好的厂风厂貌,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全体员工的劳动人身安全;为了增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卫生的思想意识;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性去发现和消灭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特别制定《英德市宏利皮革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在英德市宏利皮革有限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 1.3为了强化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加强管理力度,本《制度》采取经济处罚、书面警告及辞退出厂的管理手段。若违反本《制度》三次以上者即为屡犯,屡犯者退出厂。若触犯有关法律的,则送交司法部门,将其追究法律责任。 1.4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事故情节的轻重以及责任人态度的好坏,处罚的对象包括违章肇事者、班组长、区域责任人、车间主管、部门主管、整个班组或整个部门。 5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办公室的专职安全员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2.门卫职责范围

电子秤安全操作规程.doc

1 目的 目的是使该机操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电子秤类衡器(包括电子天平、电子秤、电子台秤、电子平台秤,以下缩写为电子秤)设备,达到安全操作,保证测量设备正常的工作能力,满足生产需要,使测量设备得到正常维护和合理管理。 2 适用范围 适应于公司内电子秤操作人员使用。 3 职责 本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由电子秤操作人员负责。 4 安全操作规程 4.1 开机前的检查、准备。 4.1.1 采用220伏交流电源、电源线、信号线接触良好,并有可靠接地保护。 4.1.2 设备应放置在水平稳定的平台上,并检查台面是否放置平稳,确认台面无重物,四周无杂物相碰。 4.1.3 应保持电子秤干燥无水。 4.1.4置于稳定的工作台上(或地面上),避免振动。 4.1.5 若初次使用或使用间隔时间过长时,可能出现电

子元件受潮,称重重量不稳,应进行预热半小时以上,再进 行正常操作。 4.1.6 依据(电子天平、衡器类测量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对电子秤进行使用和维护。 4.2 开机操作 4.2.1 接通电源,电子秤进行自检,并自动置零。 4.2.2 在称重状态,若空秤出现偏差,按(置零)键,在置零范围内可以使仪表回零。 4.2.3依据《天平、衡器类测量设备校正规程》进行校秤并做好记录,若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称重时应考虑偏差求出真值。 4.2.4 物体放置台面中央位置进行称重。 4.2.5 不能超出电子秤最大称量称重,不能撞击,碰撞。 4.2.6 注:以下相同操作,可能不再说明。 5 XK3130电子秤显示器使用按键说明 5.1 清零键:在允许范围内使仪表清零。 5.2 去皮键:将显示重量作为皮重值去皮。 5.3 清零键:清除皮重值去皮。

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3710-59 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针对今年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为全面贯彻各级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公司3 月25日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公司生产车间进行 了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检查安全制度建设 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备案存档工作 较好,各项安全制度健全,对公司各岗位操作规程及 特殊岗位考核成果较好,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 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类人员及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各岗位操作得到规范,并在实践中得到不 断更新,各级机构及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 容,无违章现象。 二、各项安全设施情况

通过检查,检查组人员对隐患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下达的整改通知,逐条的进行了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要求全部按期整改,做到了隐患清除及时,为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公司始终坚持每月一次到两次隐患治理和每周一次对安全管理重点的排查,召开总结会议,分析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安排和落实,由车间各职其责组织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并充分利用周三学习日、班前会、专题会等形式,传达、学习政府、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的规定、制度、要求等,并加强员工安全形势、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教育,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提高员工规范化操作技能,对新入厂员工进行集中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等等。公司安全教育上墙情况良好,警示教育时刻长抓,教育注重成效,不达标准不放过。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电子裁板机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电子裁板机安全操作规程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电子裁板机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了解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 和用途,掌握有关使用、维修、保养的安全技术知识。 2.作业前试机,各部件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开机前必 须将机械周围及脚下作业区的杂物清理干净。 3、机械运转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机、切断 电源。 4、应及时清理机器台面上的刨花、木屑。严禁直接用 手清理。刨花、木屑应存放到指定地点。 5、作业后必须切断电源,闸箱门锁好。 6、木料若卡住锯片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待机械停止运 转后方可进行处理。严禁用木块或木棒制动锯片的方法停 止机械转动。

7、操作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8、停车一个班以上的机床应作空运转试车,确认运转正常后方可工作。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x 按照粮食集团《关于做好xx年粮食集团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巩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司对食品安全管理各环节进行全面的检查,加强源头、配送和销售环节的管控,重新梳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食品安全。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司是岭南集团食品零售终端平台,市政府应急供应保障网,担负着政府粮油应急供应的社会责任,我司一直以来,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并作为提升“x字”品牌,促进门店经营的管理措施。 结合粮食集团xx年“创新管理,服务市场”主题年活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主要做法:一是加大食品安全宣传的力度。。 x.加强商品引进制度控制。新商品进场必须是适合市场销

售的,能满足一定顾客需求的外,该商品必须提供如下证照:产品质检报告/卫生评价报告、qs证明等。 x.完善对食品供应商的管理。对重点熟食厂商进行回访,考察熟食生产场所,卫生状况,从源头把关。 x.完善供应商信息管理,建立产品追溯制度。 (二)加强食品销售环节的管理 x.营运部对门店上架销售的商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临期、破损、鼠咬、变质等商品及时清理下架,杜绝再次上架销售。做到“上架无临期,销售无过期、无变质”,严格执行《x字公司门店收货标准》的要求,对商品进店时按标准进行验收。 x.定期对门店进行清扫,擦洗货架及商品,做到“卫生彻底,商品无尘无污染”。 x.门店员工持健康证上岗,严格执行复热熟食制作流程及报废标准,不得销售未按流程制作的不安全熟食,不得销售已达报废时间及报废标准的熟食。 x.执行商品售后服务,实行三天包退,七天包换。 x.建立商品售后应急措施。 (三)加强食品储存及配送环节的安全管理 配送中心负责监控储存及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商品储存符合商品特性,执行食品与日用品分开储存原则,低温与常温

2020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 年版)》《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0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 第三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对管理运行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依 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法委

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第四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内部实行委托管理(经营)的,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规划建设应坚持适度超前原则,鼓励改革创新,加大智能手段应用。应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办法,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教学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安排年度消防安全专项经费,保障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按规定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 消防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

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为切实抓好公司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运行安全稳定,根据浚县安全会议和公司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的相关通知精神,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将通知精神传到达各科室、班组,同时召开公司领导班子安全会议,安排部署公司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对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自查状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职责制落实状况 为明确职责,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职责人,以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对各科室负责人提出了管生产务必管安全,管安全务必懂生产的高层次要求。公司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并制定了适合公司特点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制,并对安全生产职责制进行了层层分解,严格落实职责主体,真正做到了职责明确、职责到人、各司其职,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自查状况 (一)消防设施方面:公司市场营销科原料场、各班组消防设备齐备,有消防箱及消防标致,干粉灭火器均在有效期内。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对办公场所、生产班组等消防设施进行专项检查、整改。重点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仔细排查,确保万无一失。在有氧气瓶、乙炔瓶的地方严禁吸烟。

(二)设备安全方面:公司组织人员重点检查压力容器和管网管道等有无使用许可证,是否经过定期检测检验。对前期巡查中发现的生产车间部分电源线外漏,未加任何防护,现已全部进行了改善。原料堆积场地电缆被来往车辆压坏或铲断,现已全部进行了更换并对其加固。对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设备运行状况是否良好,要严防各种设施带病运行,特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三)公司办公室加强车辆管理方面;要求司机严格遵守城市、公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确保行车安全。及时纠正和严厉打击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病车上路,配备好消防器材,防止自燃和火灾事故发生,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三、重大危险源确定及应急状况 根据公司自身状况,透过对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物品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进行了风险评价,并识别出重大危险源,透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管理方案到达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公司所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有:①高处作业;②管网爆裂;③机械伤害; ④火灾、爆炸;⑤洪水;⑥施工用电。公司专职安全员,定期对水解车间、原料堆积场、配电室、罐区和锅炉工段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大检查,在巡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同时加强监督及检查,确保隐患整治取得实效。 公司针对重大危险源分别制定了火灾、防汛、管网爆裂等专项

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政府令第313号 通过时间:2013-05-03 实施时间:2013-07-01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大庆石化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消防、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管理,避免建设项目产生新的安全隐患,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四)安全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六)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七)消防产品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在选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评审,或书面授权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 第五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应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评价,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消防、职业

电子开料锯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478 电子开料锯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电子开料锯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目的 规范作业程序,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电子开料锯 3、采用电子开料锯开料时,应遵守本规程 3.1操作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可上岗,非本机操作员不得操作机器。 3.2操作员穿好工作服,戴好防尘口罩,严禁戴手套,工作时精神必须高度集中。留长发者须将头发盘起。 3.3打开电源和吸尘管阀门,接通气源,工作压力应不低于0.6mpa,检查油雾器内的油量,放掉滤清器内的积水(可定期进行)。 3.4检查压梁下及工作台面上有无障碍,杂物等,装卡的大小锯片是否锁紧(红点对整),然后锁好机盖,接通电源。 3.5在电脑控制屏上操作时,应快速、准确,以节约为目的,按照图纸编程,并输入开料数据指令。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消【2012】3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 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1、送达回证; 12、其他有关材料; 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篇一】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