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的意涵_以法国宪法规定为视角

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的意涵_以法国宪法规定为视角
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的意涵_以法国宪法规定为视角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刑法的基石原则,更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事实上,罪刑法定主义的最初法律渊源,不是出自刑法典,而是来自宪法性文件。将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提升至高级法的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这一原则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恣意发动的基本功能。

一、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的历史轨迹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A.Feuerbuch)在1801年所著的刑法学教科书中用拉丁语以简明的法谚形式作了精典表达,即“Nullapoenasinelege,nullapoenasinecrime,nullumcrimensinepoenalegali”(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罪刑法定原则是近现代刑法的基石,但对这一基石原则的最初规定,却不是出自刑法典,而是来自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是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在贵族、僧侣、平民等各阶层的武力威胁之下被迫签署的《大宪章》(MagnaCarta)。其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公民之依法裁判,或经国家法律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大宪章》之后,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伴随着人权思想的展开,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ofRights)、1676年的《人身保护令》(HabeasCorpusAct)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ofRights)、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ActofSettlement)中得到进一步的确认。此后,罪刑法定主义远渡重洋,在北美广为传播。1787年颁布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3项规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1791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如果说《大宪章》是封建社会统治阶层权利斗争的产物,尚不具有罪刑法定的现代意蕴,那么,有“旧制度死亡证明书”之誉的法国《人权宣言》(全称《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可以说是现代意义上罪刑法定原则的肇端。1789年法国大革命成果的标志之一是《人权宣言》的颁布。《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的革命纲领,于1789年8月26日在制宪会议上获得通过,是宪法的指导性原则。《人权宣言》共有17个条文,确立了自由平等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其中有3个条文涉及罪刑法定的内容。其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

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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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国宪法规定为视角

钟瑞友叶良芳**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刑法的基石原则,更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事实上,罪刑法定主义的最初法律渊源,不是出自刑法典,而是来自宪法性文件。将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提升至高级法的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这一原则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恣意发动的基本功能。

关键词:罪刑法定宪法化人权

*本文系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07年研究课题“刑事立法的宪政制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07N01。

**作者简介:钟瑞友,浙江省行政法制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叶良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师、博士后研究人员。

2008年第4期法治研究60

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些规定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1791年9月14日制宪会议通过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

—《1791年宪法》。该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部分,从而将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内容融入到宪法之中,使其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后,法国由于阶级斗争尖锐复杂,政治风云变幻莫测,国家制度多次更迭(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五次共和制),因而宪法也频繁变更,不断重新制定。据统计,从1789年至1870年间的81年中,作为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集中反映的法国宪法,先后颁布了10部之多(不包括1802年和1815年宪法修正案),平均每7年左右就有一部新宪法。尽管宪法变更极其频繁,但1789年《人权宣言》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仍然是各个时期宪政的基础,特别是其中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为各部宪法所确认。!"先后历经四次修正的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再次郑重宣告恪遵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明定及1946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使刑事法定原则成为“具有宪法价值(效力)的规范”。#"

1810年第一帝国公布实施刑法典。该法典共4篇,计484条。头两篇为总则,后两篇为分则。在该法典中,立法机构重申了宪法所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典第4条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未规定之刑处罚之。”这是在世界刑事立法史上第一次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从而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意义。该法典虽经多次修正,但该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始终未变。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第111-2条规定:“法律规定重罪与轻罪,并确定对此种犯罪行为人适用之刑罚。条例规定违警罪,并依法律所定界限和区分,确定对违警罪行为人适用之刑罚。”第111-3条规定:“构成要件未经法律明确规定之重罪或轻罪,不得以其处罚任何人;或者,构成要件未经条例明确规定之违警罪,不得以其处罚任何人。如犯罪系重罪或轻罪,法律无规定之刑罚,不得以其处罚任何人;如犯罪系违警罪,条例无规定之刑罚,不得以其处罚任何人。”第112-1条规定:“只有在其实施之日构成犯罪的行为,始受惩处之。只有在同一日期法定适用之刑罚,始得宣告之。但是,新法规定生效之前实行的犯罪,未经产生既判力的有罪裁判者,在新法规定轻于旧法规定时,适用新法之规定。”受法国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先后在宪法或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的观念基础

罪刑法定主义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罪刑擅断的产物,其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犯。“有稳定的宪法而无稳定的政府,”表面上看,是宪法在跳“华尔兹舞”,实际上是政体在彼此更迭、频繁变动。虽然动荡的结果使政体形式、立法机关、国家元首、公民权利等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但国家机构、司法制度等设置仍有极强的延续性,特别是主权在民、权利分立、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基本原则作为法律文化的精髓部分被各部宪法所承继。颁布宪法的目的在于实施宪政,即一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二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刑罚是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的剥夺或限制,其行使更应纳入法治的轨道。罪刑法定原则是对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基本要求,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其基本精神已经深入人心,因而虽经各种政治风雨的浮沉洗礼,但一直波澜不惊,恒订于各部宪法序言之中。

法兰西民族是一个注重传统、“重权轻法”的民族。从墨洛温王朝法国封建化开始至大革命时期封建王朝的崩溃,期间经历了1300多年,封建的专制主义思想在法国根深蒂固。法兰西曾经是欧洲大陆最为典型的绝对君主专制国家,是封建制度的中心。专制王权披上了君权神授的外衣,国王是上帝在尘世间的代理人,居于法律之上,重权轻法,人民服膺专制的权威。这种君权至上的观念长期被奉若神明,支配着整个法国社会,所以旧社会的法国不存在任何宪法,君主也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宪法的存在,甚至连基本法规的存在也从未明确承认过。王权思想在人民中尤其是农民中流毒极深,他们虽然对封建专制统治深恶痛绝,但又认同这种绝对专制权威。对此,1794年因被革命政府通缉而自杀的法国著名作家尚福尔曾一语道出法国人的心态:“英国人重法而轻权,法国人则重权而轻法。”$"这种极其严重的对专制权威服膺和对法律冷漠的心态,极大地冲击了宪法的稳定性,是造成近代法国宪法频繁更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心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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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这种心态之下,与其说人们相信宪法的合理性,不如说人们相信王权的权威性。也正因为如此,在大革命过程中,人们轻而易举就可以摧毁自己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制定的宪法,漠视法律的权威性,却对废除国王经历了激烈的斗争,煞费苦心。!"

但是,法兰西民族又是一个崇尚理想、关心政治的民族。深受封建专制压迫之苦的人民有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迫切要求同旧传统彻底决裂,制定宪法来限制王权,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托克维尔曾对这种革除“重权轻法”的劣根性、与传统决裂的心态进行了描述:“法国人在1789年作出了任何其他民族都不曾作出过的巨大努力,来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命运,并在他们迄今为止的历史和人们所希望的未来之间开出一条鸿沟。为此,他们谨小慎微地极力不把任何过去的旧东西带到新环境中来,并结合自己规定了各种限制,力图养成一套不同于他们父辈的习惯。总之,他们殚精竭虑地要把自己弄得面目全非。”#"法国大革命是一个对封建专制进行激烈荡涤的过程,不仅是要变革旧政府,而且要废除旧社会结构,摧毁一切现存的势力。同旧传统一刀两断、划一鸿沟是大革命时期法兰西民族所特有的一种信念,是法国大革命中一切激进、暴烈的行为方式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心态根源。早在1789年6月20日国民议会代表就在网球场庄严宣誓不制定法国宪法决不解散。6月23日,米拉波轻蔑地告诉奉国王之命驱赶第三等级代表离开会场的德布雷:“去告诉你的主子,我们是代表民意在这里开会,要我们离开,除非你们动用刺刀。”$"这种同传统决裂的决心,这种对宪政的执着追求,不仅仅浸透在法兰西民族议会代表的骨髓里,也流淌在法兰西普通民众的血液中。正是这种对自由、平等、民主理念的追求,使得在大革命时期无论宪法作何种形式的变化,但是对宪法之治的真诚渴望却始终未变。虽然在新秩序构建中所表现出来的娇嫩一度使人远离或逃避现实的刺激,甚至勾起对王朝一统天下的美好记忆,虽然理想境界和现实世界的巨大反差所造成的两难抉择导致法国宪法频繁更迭,乃至直到1958年——

—在经历了漫长的167年之后——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才使得法国宪法稳定下来,“终于找到了一部同它的气质、它的政治道德以及同现代世界发展相适应的宪法”,%"但是,法国民众对自由平等的不懈追求却始终不渝,对民主共和的永久捍卫一如既往,对制宪立法的炽热激情丝毫未减。

从以传统作为行为规范的源泉到毅然决然地弃其如敝屣,从视王权至上到视人权至上,这一惊人的突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启蒙思想家对自然法思想的鼓吹可谓功不可没。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对当时的教会权威和封建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提倡理性主义,主张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平等博爱等,对当时及至后世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洛克认为,人们原来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在这种状态中人们是自由、平等的。人们根据自然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均是维护自然法的法官,均有权惩罚违法者。为了有效地限制人们的随心所欲,以理性和良知来惩罚侵犯者,人们便放弃自己的惩罚权,将其转让和集中于国家。国家刑罚权的基础是社会契约,国家对一桩刑事案件的判决,“其实就是他自己的判决,是由他自己或者他的代表所作出的判决。”&"既然国家的刑罚权来源于全体公民的让渡,那么只有立法机关正式制定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国家的刑罚应限于公民让渡的必要最低限度内,且应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科处的刑罚。卢梭认为,人们为了避免灭亡,将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结合在一起。结合的行为包含着一项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

—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主权的行为,是一切真正属于公意的行为,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之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社会结合的条件。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公民的自由、平等都需要依靠刑法来保护。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个人自由,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为此,他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互相制衡。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裁判机关负责适用法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个人的自由,避免法官擅断。自由是一种不受侵犯的安全,这种安全从来没有比在受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了。因此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在共和政体里,刑法繁而不多,犯罪与刑罚均由法律事先加以规定。“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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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审查,是不得剥夺的;他的生命,除了受国家的控诉之外,是不得剥夺的。——

—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由于这些启蒙思想家的传播,私权神圣、人权至上的思想开始被公众所理解,浓厚沉淀的人文精神逐步形成,并随着制宪者的探索实践而深入人心。

三、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的现实启示

罪刑法定与人权保障具有契合性。法律是基于社会契约而产生的行为规范,它不仅约束个人,而且限制国家。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在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自由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只有当公民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否则,便与刑法无涉。罪刑法定的精髓是限制机能和保障机能。通过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制,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限制机能是手段,保障机能是目的,两者的关系是一体两面。如果没有刑法,任何人可以为所欲为,则公民的自由将会受到他人的侵害;如果没有刑法,公民不能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步步小心翼翼,则自由无形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刑法不仅没有限制自由,而且保护和扩大了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注重形式合理性,某一行为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得以犯罪论处,从而体现出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意蕴。正如儒攀基奇所言:“即使没有刑法,惩罚也是照样可行的,但是,抑制刑罚专擅却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形式主义便成为符合刑法要旨的惟一理论。”!%#罪刑法定也强调实质合理性,某一行为的规制只有确实需要动用刑罚且所动用的刑罚是适当的,才可以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赋以相应的刑罚,从而体现出限制国家刑事立法权的意蕴。对此,大谷实教授指出:“犯罪和刑罚即便在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但在其内容缺乏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根据的时候,也是刑罚权的滥用,实质上是对国民的人权侵害。”!&#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保障人权。罪刑法定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随着民主、人权观念的勃兴而提出的,其与法治相伴生,与宪政精神相同步,是“刑法中的法治原理”。罪刑法定是在刑法中实现民主与人权,保障公民的自由,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实现在刑事领域的法治。罪刑法定思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更是实质上的。罪刑法定是法治理念的载体,只有体现民主与人权理念的刑事法律制度,才可谓之存在罪刑法定。“罪刑法定主义的本质,并非仅仅根据形式的概念而被维持的,而且应该根据限制国家的刑罚、保障国民的人权的刑事人权思想来得到维持。在这个意义上,费尔巴哈的命题,应当解释为近代刑法的黎明期这一历史背景下,刑事人权思想的表现形式之一。”!’#罪刑法定的实现,不仅仅是在刑法中用条文化的形式表述罪刑法定的格言,而且要在整个刑事立法中遵循法治理念的要求,在整个刑事司法中实现法治的理想。对罪刑法定的评判,不仅仅要在形式上判断某一被绳之刑罚的行为在刑事法律上有无规定,更要从实质上审视这一罪刑规范的设立是否契合法治观念,是否体现民主、自由与人权的精神,是否排斥罪刑擅断和法律的不确定性。因此,将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是完全必要的。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宪法至上观念的确立。宪法的基本内容是设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刑罚则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刑罚调控圈大小及其张力的设定,直接影响着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广度和深度。而对刑法罪刑规范设置合理性的审视,根据刑事法律规定本身来加以判断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只能根据其上位法——

—宪法的规定来加以判断。这是因为刑法主要是从形式上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而要从实质上限制国家刑事立法权,则有待于建立刑事领域的宪法诉讼制度来加以规制。

法国1810年刑法典主要是从形式的层面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1789年《人权宣言》则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正是因为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法化,法国刑事立法滥用刑罚权的现象才较少出现。而且,法国还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一旦刑事立法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嫌疑而遭到起诉,则可由宪法委员会(宪政院)启动诉讼程序加以严格审查。显然,这种制度设置对法治建设是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的。在我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言虽然已经载入宪法,但由于罪刑法定原则仅仅停留在刑事法上,尚未提升至宪法高度,因而,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制约刑事司法权,而对刑事立法权的制约则相当有限。为了进一步推动法治,保障人权,将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应是立法机关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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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

注释:

!"英文原文为:“Nofreemenshallbetakenorimprisonedordisseisedorexiledorinanywaydestroyed,norwillwegouponhimnorsenduponhim,exceptbythelawfuljudgmentofhispeersorbythelawoftheland.”

#"法国被誉为“人权宣言的故乡”。除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外,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权宣言还有:1791年《妇女与女公民权宣言》(草案)、1793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95年《人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有的宪法中的序言部分,并不是1789年《人权宣言》,如1793年宪法的序言部分是1793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是对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补充和扩展,其中大部分在1946年宪法的序言中被保留下来。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法]K?贝克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第1卷,第15页。转引自吴绪、杨人楩选译:《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83页。&"参见刘显娅:《从法兰西民族的心态看近代法国宪法的频繁变更》,载《求索》2006年第2期,第227页。’"[法]A?托克维尔:《旧制度与法国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3页。

("[法]米涅:《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2页。

)"[法]丁?弋德肖:《1789年以来的法国宪法》,第422页。*"[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4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版,第40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0页。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页。

+/"[斯洛文尼亚]卜思天?M?儒攀基奇:《刑法——

—刑罚理论批判》,何慧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0"[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1"[日]大野义真:《罪刑法定主义》,世界思想社1982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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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 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 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

法国政体的特点

教学重难点: 法国政体的特点 新课教学: (一)、民主共和制的形成和主要权力机关 1、民主共和制 (1)、形成——是各阶级力量不断角逐、彼此斗争的产物 法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国家。今日法国政体的形成始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历经二百多年的演变,是各阶级力量不断角逐、彼此斗争的产物。 相关链接: 1789年,法国爆发了震撼欧洲的资产阶级大革命。列宁说:“这次革命给本阶级,给它所服务的那个阶级,给资产阶级做了很多事情,以至整个19世纪,即给予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志下度过的。”这次革命比较彻底地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 (2)、发展历程: 法国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其具体政权组织形式,先后采用过共和制、帝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等。依据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法国是民主共和制国家。人们根据它的政体特征,又把“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2、主要权力机关——总统、政府、议会 (1)、总统及其主要职权: ①地位、产生方式及任期: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国不设副总统,一旦总统不能履行职务,由参议院议长代理总统。 ②主要职权: 法国总统的主要职权: ◇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 ◇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有权解散议会; ◇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2)、政府首脑(总理)及其主要职权: ①地位、产生方式: 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②总理的主要职权: 总理的主要职权: ◇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 ◇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 ◇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 ◇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3)、议会的构成及各自的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①国民议会 A、国民议会成员的任期和产生方式: 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 a、立法权。 议会的立法权集中在公民权利与义务、婚姻与继承、税收与货币制度、公共机构的设立等领域。 b、财政权 议会有权对政府的财政法案和经济计划大纲进行审议、辩论和表决。法国国民议会召开会议 c、监督权 议会的监督权包括对政府的法律监督和活动监督。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②参议院成员 A、参议院成员的产生方式: 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参议院保证共和国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居住在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院中应有代表。 B、参议院的主要职权: 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参议院和国民议会有同等的权力。 专家点评: 从原则上说,法国两院在立法权方面有同等权力,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国民议会的地位要优于参议院。两院议员均有权提出法案,但财政法案必须首先提交国民议会。如果两院对议案发生分歧,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政府可以要求国民议会作出最后裁决。在监督权方面,国民议会拥有主要权力。国民议会可以使用弹劾手段对政府进行监督。

宪法学

①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法律术语,即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 一、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了许多其它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 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 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1、(单选题)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A.序言 ? B.法律 ? C.决议 D. ? 2、(单选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所首创。 ? ? A.十月革命 ? B.洋务运动 ? C.巴黎公社 ? D.共产国际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3、(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

? A.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D.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4、(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 A.党内选举 ? B.人大常委会 ? C.民主选举 ? D.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5、(单选题)2004年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代替“指导思想”。 ? ? A.“总方向” ? B.“总原则” ? C.“总方针” ? D.“总路线”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6、(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 ? A.制衡原则 ? B.民主原则 ? C.分权原则 ? D.监督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7、(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 B.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 C.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 D.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 8、(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 ?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B.党 ? C.国务院 ? D.人民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作者:李晓兵 来源:《东岳论丛》2008年5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0-1-21 9:54:21 阅读量:137次 摘要: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1958年法国宪法的一大亮点,而其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更是当代法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宪法委员会在其将近50年的发展中将能动和自制的理念相结合,逐渐地摆脱了制宪者的设计,通过其创造性的实践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护人的嬗变,也使其成功地跻身于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的行列,这已经成为法国宪法实践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 与法国历史上历部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是一部富有创造性的宪法,特别是和第四共和宪法相比,其在制宪理念上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即以戴高乐“贝叶演说”中所提出的“强行政,弱议会”为目标,从对议会权力的依赖转向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在宪政体制方面,1958年宪法也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从传统的议会制转向“半总统制”,同时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这既是对于世界宪法发展潮流的接受,也是对第四共和宪法不成功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扬弃。但从制宪者的初始意图来看,宪法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2],因为第四共和政治主要的问题就是内阁不稳定,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就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用权得到终止。[3]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宪性审查问题,从1958年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和形式上的审查。这样,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被控制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里,其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并没有被期望有突出的表现,即主要为了实现对于议会权力的监控,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人而不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然而,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地接受制宪者的安排,而是审慎地以其创造性的实践成功的实现了转型,并对第五共和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发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就从五个方面来对其创造性实践进行分析。 一.回归对议会立法权的保障——超越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 1958年宪法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界定了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之间的界限:宪法第34条第2、3、4款列举了需要以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即议会立法的“自留地”;第37条第1款则规定,由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性质。另外,195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授权立法(délégation),第38条规定允许议会授权政府通过法令(ordonnance)介入到其“自留地”中。因此,与以往的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在原则上实现了两个重大的变革:其一,对于议会立法的“自留地”予以明确的列举,而其他的领域则属于政府行政立法保留的范围;其二,属于政府的立法领域要受到保护。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宪法第37条和第41条规定了对于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区分的监控程序。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以议会立法形式规定行政立法范围的事项,可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命令来进行修改。在宪法生效后所制定的法律,经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发展史

法国宪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1.《人权宣言》的地位和内容(1)法国是欧洲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2)法国早在1789年爆发了划时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为了巩固其政权,维护其利益,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包括"罪行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还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主权在民""国家分权"的主张。《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解放生产力的要求,在当时起了重要的进步作用。但是,宣言突出强调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没有提出反封建的根本问题,如取消农民的封建义务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规定集会、结杜的自由和国家政体的问题,这些正显示了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总之,《人权宣言》既有先进性的一面又有局限性的一面。它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法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两大阶段:(1)第一阶段: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l875年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法国资产

阶级议会制政体的完全确立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全面巩固。这一阶段,先后经历80多年,颁布了11部宪法。这些宪法反映了各个历史阶段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也反映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特点,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宜布废除了封建的贵族制度、等级制度、爵位制度等。这些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进步作用,它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2)第二阶段:从1875年第三共和国建立到现在。此阶段共通过了3部宪法,其中以戴高乐宪法最为重要,成为法国的现行宪法。3.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958年戴高乐宪法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条。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这又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2)1958年法国宪法与英、美等国宪法相比较,还具有另外两个特点:①法国宪法在序言第2条、第十二章第77-87条中确立了法国和其殖民地的原则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的特征 第一,普遍性。既然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那么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第二,特殊性。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第三,最高性。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宪法的具体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第四,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A 人民主权原则 (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 一、含义 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可能授予政府。 北美《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通过)历史上第一次以纲领的形式宣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人权宣言》第三条 二、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 1.(法)古典法学家让·博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提出背景:反对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 实质:君主主权 历史意义:顺应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 2.(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主权属于国家者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多数人者,则称之为对内主权。” 理论贡献:开始将主权与统治权的来源进行区别,认为国家的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转让,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

法国宪法1958年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 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 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

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

宪法的四大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

法国宪法

法国宪法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 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编辑本段]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 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其应有之义。宪法文本的频繁变迁必将有损于宪法的权威与实施,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历史便是明显的写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宪法变迁历史的深思。新形势下本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着重强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开创了法治历史的新纪元。 一、本文变迁含义的界定 从语义角度分析,变迁是指情况、事物或环境随时间变换而发生的变化、转移。 宪法变迁最早出现于1960年,德国学者耶林令克在其专著《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变迁》中首次提出该词。耶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而继续保持其原来存在状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1】国内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2】秦前红认为宪法变迁的含义一般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是指世界各国宪法、某种类型宪法或者某个国家宪法产生、发展的经过;其二是指某国宪法修改的经过;其三是指宪法的自然变更或者说无形修改,具体来说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3】 相比较而言,秦前红的理论既涉及宪法整体宏观更替发展,也涉及微观内涵变更;既有历史观角度的延续,也有具体适用技术的阐释。笔者依据秦的内涵界定,取其中前两项内容,界定本文的宪法变迁:指中国和法国历部宪法(包括相关宪法性文件、草案、修正案,公布实施与否不予考虑)更替、修改的历史沿革,即一种历史观的宪法演变考察,是宪法文本的有形改变,排除适用技术的考量。 二、中法宪法变迁历史过程概述 1.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1908年清政府颁布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大纲首次将君权与公民权利纳入宪法规范的范围,可视为中国立宪之始。此后三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但该信条并没有改变封建王朝的命运。 此后陆续颁布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有: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草、1914年袁记约法、1916年宪草、1917年《军政府组织大纲》、1919年宪草、1923年贿选宪法、1925年宪草、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和1948年《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自《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历时41年。其间公布、起草的宪法性文本共15部,平均每三年左右便有一部宪法或宪法草案产生。但仅就形式而言,只有1923年贿选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短期生效。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充当临时宪法的角色。【4】此后陆续颁布了54、75、78和82年宪法。其中,78年宪法曾于79、80年修改,1982年宪法曾于88、93、99和04年修改。49年至今,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共颁布五部宪法,正式修正案六个;11次立宪、修宪行为,平均每六年一次。 2.法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法国政权经历了两次波旁王朝复辟、两次帝国和五次共和国。宪法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印证了法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宪法试验场的预言。 1789年《人权宣言》揭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序幕。此后法国陆续颁布了1791年君主立宪制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1795年共和国宪法、1799 年拿破仑宪法、1804 年第一帝国宪法、1814年波旁王朝宪法、1815《帝国宪法附加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1848 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第二帝国宪法、1870年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它既表现为人类生活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也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它贯穿于宪法始终,规定着人们生活最根本的制度,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结合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民主权原则 所谓人民主权,就是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17、18世纪启蒙家们倡导人民主权论,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强力亦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而这样的约定在形成集体力量的同时,又必须保证“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我国宪法第2条也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唯有让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解决生活中的一切不必要的纠纷和争执,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繁荣富强。 (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就是指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基本人权保障了人们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种族歧视,没有性别区分。不会再出现黑人、白人间无谓的争斗;也不会再有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黑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能够有自己的事业,自己的理想。 (三)法治原则 法治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有了法治,人们才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会超越法律为所欲为,更不会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对于“法制”和“法治”,人们往往容易混淆,需要明白“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宪法习题(标准版)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宪法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是国家()(P145) A.授权法 B.程序法 C.根本法 D.特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P146)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阶级基础是()(P147) A.工农联盟 B.人民民主专政 C.各个阶级的联盟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P147)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无产阶级专政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P149) A.邦联制 B.单一制 C.复合制 D.联邦制 6、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指()(P149) A.国家的阶级关系 B.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C.国家的民族关系 D.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7、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制度(P149)A.各少数民族 B.汉族 C.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D.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8、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P150) A.主导力量 B.必要补充 C.领导力量 D.依靠力量 9、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P150) A.帮助和管理 B.指导和帮助 C.鼓励和监督、管理 D.引导、监督和管理 10、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P151) A.义务 B.权利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和义务 11、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是()(P153)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2、我国宪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P154)A.领导 B.监督 C.引导 D.指导 13、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负责 A.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B.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C.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 D.产生它的同级人民政府 14、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的特别程序(P145) A.普通法律 B.一般法律 C.特别法律 D.基本法律 1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P148) A.基本制度 B.政治制度 C.社会主义制度 D.基本政治制度 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P147) A.三权分立原则 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C.民主集中制原则 D.下级服从上级原则 17、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 A.民主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选举制度 D.少数服从多数制度 18、人权指作为一个人()享有的权利 A.应该 B.实际 C.应该和实际 D.应该和可能 19、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职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等。 A.制定宪法 B.制订法律 C.解释宪法 D.解释基本法律 20、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P147) A.无产阶级专政 B.民主与专政 C.各个阶级的联盟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1、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P147)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22、国家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是()(P154)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监察部 C.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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