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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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一讲

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

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

目前施行的是1999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会计法》。

新《会计法》共七章52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会计法概述

(一)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1.会计法含义(狭义)

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

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会计法律含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构成表

构成制定部门举例

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具体准则38项各种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含义: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二)会计法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在国内领域实施。(执行以设立地为据,境外中国企业,执行外法,但对内提供报表应依本国法律)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1)会计工作管理原则:“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2)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会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2.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单位负责人含义: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主要的是应根据《会计法》认真组织好、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除此之外,还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它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的补充。

二、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对会计核算依据的要求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这是对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账证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变造和提供虚假报告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3.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本身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内容

《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财产物资的简称,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

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凭证

要求:第一,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金额有错的原始凭证,不能更改,只能重开。

第三,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四)会计账簿

要求:第一,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组织都必须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二,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第三,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四,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五)财务会计报告

要求:第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第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第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会计法》第二讲

(六)会计档案

《会计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1999年财政部和国家档案总局联合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期限、查阅与复制、销毁等作了具体规定。单位应当按此规定管理会计档案。具体内容另有专题加以细述。

(七)其他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文字规定: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三、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要任务: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单位财务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政府监督

1.政府监督的概念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2.会计监督主体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如是否按规定设置;是否存在账外设账;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如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

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含义: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3.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含义: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的具体内容另有专题细述。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活动。

《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目的:保护国有资产。

(三)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担负着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重要职责。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会计从业资格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共三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可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法》还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上岗、离岗、调转等要进行登记、备案,并记录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内。

(3)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继续教育

《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对象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论是否正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进行会计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接受培训为主,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是会计机构本身的一种自我检查和审核工作。为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性、防止舞弊等,我国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2.工作轮岗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会计工作岗位种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岗位。

(五)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1.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有关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

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2.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点收

(3)专人监交制度

《会计法》第41条作出如下规定。

(4)移交后的有关事宜

(5)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五、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如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和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两种。

刑事责任包括刑罚和非刑罚。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会计违法行为内容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即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无单独定罪,对造成的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通报、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

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同上,略。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违法行为人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行政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汇总) 甲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11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出差在外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要求总会计师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对当年度的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变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报出。2012年5月,财政部门在《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重大作假行为,拟依法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下达了处罚告知书。甲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由公司总经理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抓公司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是履行程序,以前也是这样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对董事长的观点说法正确的有() A.董事长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B.董事长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不因其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 C.公司这一造假行为是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D.董事长不是直接造假人,不应承担责任 <2>对总经理的观点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总经理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 B.总经理作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总经理不能以不懂会计为由推脱责任 D.事实上公司总经理并未参与会计造假 <3>对总会计师的观点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总会计师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 B.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会计责任 C.会计师事务所受托进行审计,按照客观、公正、相对独立的原则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性、真实性承担审计责任 D.公司总会计师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百一十四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百一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行纪合同概念的规定。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

效力。英美法信托是从英国中世纪所通行的用益权制度发展而来,源于英国的衡平法。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行纪合同也叫信托合同,是随着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组织而产生的。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国际交易的兴起,出现了专门受他人的委托以办理商品购入、贩卖或者其他交易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行纪人,行纪制度已经比较发达。现行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商法均有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依日本商法规定,行纪是指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做成物品(包括有价价证券)的买入或者卖出(缔结买卖合同)的一种代理行业。代为买入或者卖出业务的人称职准行纪商,可以准用有关行纪商的商法规定。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几点法律特征: 1、行纪人应为委托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 行纪人从事购销、寄售、储运、商务活动时,并不完全是出于自身的要求,而是应委托人的要求行为。所以,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也应归属委托人。行纪人根据行纪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者购买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者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而行纪人只享有临时占有权。对这些财产应按约定和规定的时间内转交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因行纪

根据会计法

XX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制度 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会计制度。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公司下设财务部。 (二)人员配置 财务总监一人,会计主管一人,出纳一人,税务主管一人。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务总监必须具有中级或以上会计职称。 (三)岗位职责 1.财务总监职责 (1)制定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公司经济活动的核算流程。 (2)监督下属会计人员的工作,确保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3)随时对各项资产进行督查,定期对公司的经营结果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4)参与公司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参与公司重大的经济项目的认证和决策。 (5)负责公司的投资、筹资、贷款、资产评估、年报审计、税务稽查所需资料的整理工作,从而拟定筹资、投资方案,以及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6)编制财务预算,并根据其他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全面预算。 (7)编写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2.会计主管职责 (1)负责组织本企业的财会人员办理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掌握货币资金收支结存和各种有价证券、短期投资的市场变动,按期编制各种长、短期负债的偿债计划。 (3)开展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财务收支。 (4)组织有关部门和会计岗位人员按期汇集、计算和分析成本控制情况,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向高层领导提出成本控制分析报告和成本计划。 (5)负责按照国家税法和其他规定,严格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和其他应交款项,督促有关岗位人员及时办理解交手续,做到按期足额完成上交任务,不挪用、不截留、不拖欠。 (6)编制各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填写各种内部转账单。 3.出纳职责 (1)办理现金收支、银行结算和票据收付业务;逐笔处理应收应付票据。 (2)管理现金限额、承兑汇票、临时借据,确保其安全,超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3)及时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实际存量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4)妥善保管空白收据和支票及其印章,领用空白收据和支票及其印章必须在专门簿上登记。 (5)每日清点现金实存数与账存数;每月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税务主管 (1)对公司的各项税费进行核算,填制当期税务申报表,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及时缴纳税款。 (2)指导销售员索取开具发票所需的客户资料,确保销售发票领、用、存三转对口。

案例分析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案例分析: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引言 1999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采纳股权交换的方式正式合并,证监会的批准表明它对换股合并方式及所采纳会计方法的确信。这是我国首起以股权交换方式完成的合并,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了专门大阻碍,对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也提出了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本文拟对清华同方换股汲取合并鲁颖电子这一案例从会计角度加以研究,包括:1、合并采纳的会计方法;2、合并业务所选择合计方法的合理性;3、合并涉及的信息披露等。 一、案例概况 依照1998年10月30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公司董事会共同发表的《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汲取合并山东鲁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案的讲明》,以及此后公布的各种信息,双方约定的合并基准日为1998年6月30日。 清华同方自1997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要紧经营计算机产品及销售、网络软件集成与信息服务、人工环境工程及设备。鲁颖电子则属于电子元件行业,要紧生产瓷界电容器、螺旋滤波器和网络电容器,其社会流通股权证在山东省企业产权交易所上市。 清华同方向鲁颖电子股东定向发行人民币一般股(下同),按照1:1.8的换股比例(即1股清华同方一般股换取1.8股鲁颖电子股份),换取鲁颖电子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鲁颖电子的法人地位消逝。合并后,清华同方原有股东占存续公司(即合并后的清华同方,下同)的91.63%,鲁颖电子占8.37%。清华同方将以鲁颖电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与其它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注册的山东清华同方鲁颖电子有限公司,仍在原地(即山东沂南县)注册,新注册的公司成为清华同方控股的子公司。 换股比例的确定采纳每股净资产加成法①,即以双方在合并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适当考虑合并双方的以后成长性及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等其它反映企业价值的因素,计算预期的增长加成系数,最终确定换股比例。1998年6月30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分不为3.32元和2.49元,清华同方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为35%,换股比例等于[3.22×(35%+1)]÷2.49=1.8。 二、合并的会计选择 依照1999年6月12日《汲取合并公告书》中的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模拟合并利润表,可推断出合并的会计分录。依照表4所列的分录,可推断合并采纳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世界范围看,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要紧有两种,即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具体到会计处理上,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要紧有两个不同点:1)购买法要求购买方按公允价值记录购入的净资

会计法练习题(2)

单项选择题: 1.我国现行《会计法》是由()制定的。 A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 财政部 2.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制定的, A 国务院 B 务院财政部门 C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 D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3.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的原则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A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B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C单位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D 有效管理 4.对单位会计资料信息失真应承担最终责任的是() A记帐人员 B 会计主管人员 C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D 单位负责人 5.会计帐簿的登记,必须以()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A 会计凭证B记帐凭证 C 经过审核的记帐凭证 D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 6.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 A会计核算程序 B 计算机运行的要求 C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D 省级人民政府法财政部门的规定 7.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在更正处盖章。

A 单位行政领导人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 会计人员 D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 8 .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原则上应以()为记帐本位币。 A 人民币 B美元 C欧元 D企业选择的某种货币 9.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年度期间是() A 农历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B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C 企业的一个营业周期 D 企业开始营业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期止 10.在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符合的规定是() A 只能使用中文 B 只能使用外文 C 在中文和外文中任选一种 D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 A 予以退回 B 不予受理 C 给予更正、补充 D 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释义】本条是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否,对各单位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尤其是对投资人、政府部门正确评价微观或者宏观经济活动情况,据此进行经济决策有直接影响,对单位的纳税情况亦有直接影响。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要做到这一点,除了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每个环节要严格按照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进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外,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具体到本条的规定,就是将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审核、把关的要求体现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前的会计法是规定上述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或盖章,即在签名、盖章两者中可选其一。而修改后的会计法要求两者同时具备。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伪造签名或者随意盖章的现象。比如,有的单位的负责人为了省事,将自己的名章放在会计机构,由会计人员替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盖章,自己根本不看财务会计报告,使盖章流于形式。要求签名、盖章同时具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强化单位各级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责任。本条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负责人包括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总会计师,涉及到单位对会计工作负责的各级领导,要求其层层负责,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一、单位负责人。依照本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比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董事长就是本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当然包括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负责。因此,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若干负责人中,根据其内部职责分工,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比如,某企业设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在若干名副总经理中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全国通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讲解(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1、2)全国通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讲解(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1、2)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1 考核:原始凭证金额错误+不相容职务+财政监督+借款收据 明光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2月14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王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便将发票退回给出具单位,要求对方重开。 (2)3月22日,公司从事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吴某休产假,公司决定由出纳员李某临时顶替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 (3)5月15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会计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原从事总账登记工作的陈某被调到稽核岗位协助另一位稽核员进行稽核工作,使该岗位一岗两人。 (4)6月8日,市财政部门要求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公司领导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出差”为由,予以拒绝。 (5)9月22日,公司供销科钱某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1700元,同时将多余现金300元退回给出纳员李某,李某随即退还给钱某2000元借款收据。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退回金额错误的发票,要求出具单位重开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该公司决定由出纳人员李某临时顶替吴某兼管收入、成本、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决定由出纳人员李某顶替吴某兼管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部分会计工作岗位,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会计工作岗位并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答案】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5)该公司出纳员李某退回原借款收据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出纳员李某退还借款收据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2 考核:档案销毁+不相容职务+违法行为 2008年1月,某机械制造厂发生如下事项: (1)5日,该厂会计科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厂领导批准。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2)16日,该厂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王某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2007年度亏损50万元。20日,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6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厂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不符合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不符合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答案】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该机械厂厂长对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 1 页共1 页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名词解释与重点.详解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名词解释与重点(一) 名词解释 1、会计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会计监督也指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它是指会计人员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进行的审查,这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属于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会计监督还包括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再监督,即外部监督,主要由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2、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3、会计职业道;是指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4、客观公正;客观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公正是指会计人员应该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做到一碗水端平 5、单位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将其所有的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存人银行的法律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单位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存款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 6、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7、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8、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9、现金结算;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 10、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1、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的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12、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国家(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13、支票;是由银行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15、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16、税率;是国家为满足一般社会的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利,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 17、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18、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19、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20、出票人;是指以法定方式签发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名词解释与重点(二) 名词解释与知识点

会计名词解释完整版

第一章 财务会计:主要为企业外部决策者服务和提供财务信息。这些企业外部决策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和政府机构等。 管理会计:主要是服务于内部决策者,为他们提供决策所需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高级财政人员、部门经理及企业内部员工。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股东或企业所有者、债权人、债务人、政府机构、企业管理者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供应商、客户、工会等。 公共会计:是向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提供会计、审计和咨询服务的会计职务。 会计法目的: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也是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准绳。 会计制度:是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 会计制度的分类:《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分别是2000、2001、2004年发布,隔年实行) 第二章 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 会计科目:企业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类别 账户: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具有一定的格式和结构,从来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一种手段。 会计分录:对每项经济业务指出应登记的账户和记账方向与金额的一种记录 第三章 会计凭证:在会计工作中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用来登记账簿的依据 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用来确定会计分录而填制的直接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 总分类账簿:简称总分类账,是根据总分类账户开设的,由若干具有一定格式的总账帐页组成的簿籍 应遵循的“三原则”:1.同时间登记2.同方向登记3.同金额登记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中国法律案例大全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中国法律案例大全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乙企业会计主管离任, 由李某接任。李某接任后其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故安排其女儿任出纳。因财务人员较少, 乙企业未设立会计档案机构, 李某要求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一天, 反贪局到乙企业调查上任会计主管经济问题,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得到李某同意后, 将部分记账凭证和数本账册借给反贪局。由于记账凭证太多, 李某要求财会人员将保存满的会计凭证销毁。 问: ( 1) 李某的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纳? 为什么? ( 2) 出纳能否兼管会计档案? ( 3) 会计档案能否借给反贪局? ( 4)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凭证应保留多少年才能销毁? 2、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月, 会计科长王某退休, 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 因厂长在外地出差, 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8月, 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 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月,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 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 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

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 ( 1) 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 2) 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金额是多少? ( 3) 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3、 10月10日, 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办理报销工作中, 收到二张乙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均有更改现象: 其中一张发票更改了用途, 另一张发票更改了金额。两张发票均盖有乙公司的单位印章。张某全部予以报销。 要求: 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均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4、 4月, A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 1) 会计王某休病假, 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 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 2) 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料, 取得收入( 含增值税) 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项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 回答下列问题: ( 1) A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中国会计法的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 2) A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时间:2008-04-16 10:33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章共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支付报酬、保管责任、留置权等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

最新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

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

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 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正确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应把握的三个要点:一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二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三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 [关键词] 执法依据;职责调整;新增权限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事业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又向前跨出了一步,它必将对我国国家审计事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简称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我们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新《法》中有关审计机关

的执法依据、职责调整和新增权限等问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心得。 一、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与修订前的《审计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强调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及其法规规定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其

会计名词解释

1、会计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是指企业以收入的权利和支 出的义务是否归属于本期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费用的一种会计处理基础。 2、存盘制度: ①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是通过设置存货明细账,逐笔或逐日地登 记收入数、发出数,并能随时计算出结存数的一种存货盘存制度。 ②实地盘存制:是在期末通过盘点实物,来确定存货的数量,并据以计算出 期末存货成本和本期发出存货成本的一种存货盘存制度。 3、会计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属于静态报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主要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方面呃信息。 ②利润表:属于动态报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主 要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成果方面的信息。 ③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 的报表,属于动态报表。 4、会计核算前提: ①会计主体假设: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 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②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 以预见的未来不会因破产、清算、解散等而不复存在。 ③会计分期假设:是指会计信息应按划分期限收集和处理,是持续经营假设 的一个必要的补充。 ④货币计量假设:是指当会计为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时,是以采用

币值稳定的货币来综合计量为前提的。 5、计量属性:在某一点上对资产进行计量时, ①历史成本:是一项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②重置成本:是这个时点上取得这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③可变现净值:是这个时点上出售这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④现值:是这个时点上,不重新购买,也不出售,继续持有带来的经济利益 的公允价值。 ⑤公允价值:是在任何时候只要是公平交易中双方愿意收到或支付的价值。 6、会计要素: ①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语气 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②负债: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企业的 现时义务。 ③所有者权益:也称股东权益,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游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 益。 ④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 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⑤费用:包括成本和费用。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 种耗费,包括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各种间接费用;费用一般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营业税费、期间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等。 ⑥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

2021年会计行为和会计法思考

2021年会计行为和会计法思考 所谓会计行为,就是会计行为主体在会计目标的驱动下,对外部环境刺激和内部条件制约所作出有目的的会计反应活动。就一个企业来说,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会计行为的制约因素有很多。它与会计行为主体所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 制约会计行为的内在因素,是指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在质量上的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政治素质、知识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等。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就是要求我们应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处理会计事项,不做假账、不畏权势,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制约会计行为的外在环境,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等,将制约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济活动行为,从而影响会计行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限定了会计人员的行为范围,会计主体的行为不可能超出会计法律之外。市场环境,也限制着企业经济战略行为,从而影响着长期和短期会计行为。从微观上讲,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战略方案,以及对内部机构的管理行为等,对会计主体的行为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企业内,会计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受制于企业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违法行为是在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

强令下进行的,如指使会计人员造假,虚增利润骗取贷款,隐瞒利润逃避交税,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等,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就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培养出优秀的会计主体,有利于会计行为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很显然,要保证会计行为的良性运行,就得有一系列行为规范为基础。从会计系统的目标和会计行为的主体出发,会计行为规范着重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主,以此在强大的外部监督体系下发挥行为主体的能动作用,达到优化会计行为的目的。 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我们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它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权利、方法、责任、义务的规定,以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概括性强,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可据以判断衡量会计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符合规范还是不符合规范,只有通过会计立法,才能使会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会计行为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为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要求的会计人员和会计组织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下的会计行为,必须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为的合理化体现为会计行为在追求本单位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 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集锦 一、xx 年上半年考题 1 .中易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空调生产和销售为主要经营业务,受天气的影响,xx 年,市场对空调的需求急剧下降,公司的产品出现滞销,年末编制的利润表中显示当年亏损1000 万,公司总经理李某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为了稳住公司的股票价格,指使财务经理杨某对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增开了500 万的销售发票( 销售尚未发生) 。同时,将会计处理方法中的同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临时做了变更,经过调整折旧费用下降200 万,该项变更并未在财务报告中做任何说明。经调整,当年公司由亏损变成了盈利。公司财务报告经过董事长张某等相关人员签字后对外报送。公司的造假行为于xx 年3 月被揭露,董事长张某称?财务报告由财务经理和总经理串通伪造的?,自己没有参与,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中易公司总经理李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会计法》中对相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 杨某开具500 万元销售发票的行为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这种做法违反了发票开具要求中的哪项规定? (3) 杨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中对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4) 董事长张某为白己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1) 不正确。李某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可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不正确。违反了?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作出开具发票的规定,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3) 不符合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4) 不成立。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L 作和会计资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逐条释义

逐条解读《合同法解释二》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具备基本三要素:当事人名、标的和数量,合同一般即视为成立。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合同签订三形式,口头、书面和行为。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解读: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读:本条没明确认定合同签订地的目的和背景,实际上合同签订地主要在于争议管辖

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才有其法律价值,此条规定会出现合同的签订地的认定,虽然明知实际签订地点,淡也按合同约定地点。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读: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本条“手印”应为指纹印迹,而非人名章。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虽然这条要求不让把敏感条款(实际上有点像霸王条款)遮着掩着,但这这种提示很容易做得到,描黑加粗就行了,至于说明得是否在理就另当别论了。注意其举证责任(本质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凡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行为地习惯、领域习惯、行业习惯,还有双方或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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