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于高考人数的不断增加和高校规模不断的扩大、人数的扩招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和法律纠纷和矛盾也日益加剧。当高校学生在发生无论是在安全、财产等事故发生时究竟学校和我们个人究竟谁来承担责任,承担怎么样的责任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保障校园安全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国家教育相关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要从学生安全的保护促进教育的发展、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充分理解和认识维护校园安全的极度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维护校园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长远的任务,得到重要的落实。

标签:高校;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由于所处的大环境是指高校,所以当发生大学生的伤害事故时,高校所承担的就是民事责任,究其根本来说,确定大学生伤害法律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大学生和学校之间的矛盾和经济纠纷。学生安全事故的归责责任决定我们对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注重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关系的构思。所以单一化的归责原则显然无法很好地处理各种学生的安全事故,就要求我们制定一种多样的、科学的、有清晰逻辑和条理的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的法律責任的制度,这样无疑更加有利于对学生安全事故案件得到更好的解决和处理,不仅维护受害人利益和合法权益,也可减少学校在无过错责任所承担的不必要的教育支出,更好地维护双方人合法权益,对于我们国家法律法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过错原则

现如今很多人认为,在高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以谁有过错作为必备要素来判定,即有过错承担法律责任而无过错则不要承担责任,因为这是有清晰的法律地明文规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小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管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承担,其前提都是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所说的过错责任是责任认定中的必要的构成要件,高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学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我同意此种说法。

高校有过错原则是指高校的错误使学生发生权益损害且与其结果有相应关系,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而当高校无过错的时候,那么就需要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或者说承担怎样程度的责任。

但是,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认定所有的学生安全事件中全部用过错这一个原则作为依据有着不小的弊端和隐患。首先,对于过错的确定对高校教育发展有不好的影响。这样的规则的确定,使学校就会不断的进入被要求赔偿的轨道中,阻碍了学校的发展。另一个方面,过错原则的确定是通过确定和敲定出来的,具有很大主观性,也有失于公平。在过错方确定方面来说,此时的因果关系可以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受害人证明其发生的受害后果是与行为人有着事实上关系时就可以成立,假如,受害人是在学校上课过程中因桌椅的老化和为及时修

浅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开始(精)

浅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开始 内容摘要:刑事责任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是联结犯罪和刑事制裁的中间环节。刑事责任的实质是伦理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本文从刑事责任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认为刑事责任是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时刻开始的。并进而讨论了与此相关的诉讼时效和无罪推定两个问题。 主题词: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开始刑事责任的实质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论文百事通张文显教授在谈到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时说到:“立法是紧紧围绕着法律责任的依据、范围、承担者以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制裁)等问题展开的。至于司法,更是以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为其全部职能。”[1]作为法律责任之一的刑事责任,其重要性自不必言。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可以说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就是围绕着刑事责任这一范畴而展开的: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为刑事责任提供实体上的标准;作为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提供程序上的保障;监狱法为形式责任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的刑罚的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和刑事制裁的中间环节和纽带。“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则无刑事制裁”,从而形成“罪-责-刑”的逻辑结构,我国的刑法就是按照这种体系构筑的。但是刑事责任又有其显著的独立性和实体性,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范畴,而且有着丰富的、复杂的内容,构成独立的刑事责任理论体系。刑事责任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它成为研究刑法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学者们就与刑事责任有关的问题如概念、本质、根据、范围等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争议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看法。而且有些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所要探讨的刑事责任的开始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拟从分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入手,进而讨论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一:刑事责任的概念讨论某一事物时,对该事物的概念的界定是研究的起点,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学只是透过法律上的一般概念的眼镜来观察每一个个体的具体命运,这就像透出厚厚的幔帐—透过正义女神的蒙眼布来观察,不过它只能使人看到隐隐绰绰的轮廓”。[2]所以我们首先讨论刑事责任的概念。刑法学者对刑事责任作了各种不同的定义,综述如下:第一种:“法律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该说在我国刑法学界较为流行。如“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因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而必须承受的由法院确定的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上解释:“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该说体现了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将刑事责任仅仅界定为法律后果是不够准确的。后果是中性词,包括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显然,刑事责任是指否定的法律后果。但是认为刑事责任是否定的法律后果,也是欠妥的。首先,因为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这样便会混淆刑事责任和其他方面的责任。其次,后果一词过于笼统,容易与定罪量刑等具体结果混为一谈,使刑事责任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刑事责任是居于犯罪行为和定罪量刑活动之间的一种引起具体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二种:“法律(刑事)义务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就是因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义务。这一观点是前苏联学者所提出的。B.C.乌捷夫斯基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在惩罚的威胁下

1、1回归分析的基本思想及其初步应用

新课标数学选修1-2 1.1回归分析的基本思想及其初步应用 (教师用书独具) ●三维目标 1.知识与技能 通过典型案例的探究,了解回归分析的基本思想,会对两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明确解决回归模型的基本步骤,并对具体问题进行回归分析以解决实际应用问题.了解最小二乘法的推导,解释残差变量的含义,了解偏差平方和分解的思想,了解判断刻画模型拟合效果的方法——相关指数和残差分析.掌握利用计算器求线性回归直线方程参数及相关系数的方法. 2.过程与方法 通过收集数据作散点图,分析散点图,求回归直线方程,分析回归效果,利用方程进行预报.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培养学生利用整体的观点和互相联系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进一步加强数学的应用意识,培养学生学好数学、用好数学的信心,加强与现实生活的联系,以科学的态度评价两个变量的相互关系. ●重点难点 重点:回归分析的基本方法、随机误差e的认识、残差图的概念、用残差及R2来刻画线性回归模型的拟合效果. 难点:回归分析的基本方法、残差概念的理解及拟合效果的判定、非线性回

归向线性回归的转化. 教学时要以残差分析为重点,突出残差表和R2的计算,通过举例说明相关关系与确定性关系的区别,说明回归分析的必要性及其方法.借助例题使学生掌握作散点图、求回归直线方程的方法,通过作残差图、计算R2让学生掌握拟合效果的判断方法.对于非线性回归问题重点在如何转换,引导学生分析总结转化方法和技巧,从而化解难点. (教师用书独具) ●教学建议 本节课建议教师采取探究式教学,把“关注知识”转向“关注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把“给出知识”的过程转变为“引起活动,让学生探究知识的过程”,把“完成教学任务”转向“促进学生发展”,让学生成为课堂上的真正主人.在教学中,知识点可由学生通过探索“发现”,让学生充分经历探索与发现的过程,并引导学生积极解决探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教学中不要以练习为主,而是定位在知识形成过程的探索,例题的解答也要由学生探讨、教师点拨,共同完成.要注重数学的思想性,如统计思想、随机观念、函数思想、数形结合的思想方法等,引导学生体验数学中的理性精神,加强数学形式下的思考和推理能力. ●教学流程 创设问题情境,引出问题,引导学生探讨,从而引出回归分析、线性回归模型、刻画回归效果的有关概念及解决方法.利用填一填的形式,使学生自主学习本节基础知识,并反馈了解,对理解有困难的概念加以讲解.引导学生在学习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分析回答例题1的问题,并总结规律方法,完成变式训练.引导学生分析例题2,根据图中的数据计算系数,求出回归方程,列出残差表,求出R2并判断拟合效果,完成变式训练.

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会计08-4 林翠平201008043056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案例:组织学生看电影发生踩踏事故。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独生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比较差,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一味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困扰着学校,使得学校在开展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时缩手缩脚,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就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初步探究。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浅谈法律上的过错与责任

摘要:艾特机械网分析过错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而能尽的注意能力,从而违反注意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应受非难和谴责的行为的意志状态。过错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行为人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要否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均要考虑其主观因素。不过,在部门法上,对此项因素的要求标准,有较大差异。了解它,可以很好地诠释法律的价值。 关键词:法律过错;过错标准;法律责任 一、法律上的过错 (一)过错的概念 过错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而能尽的注意能力,从而违反注意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应受非难和谴责的行为的意志状态。 (二)过错的要素 在撇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层面的情况下,过错概念中包括了下列要素: 1.主体要素——具有完全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以意思表示能力、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为前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凭自己的心智完全能够判断行为后果,故能成为过错的主体;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相适应心智的行为,能够判断部分行为的后果,故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过错的主体。 2.主观要素~主观心理状态 过错是指行为人欠缺注意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应当是行为人实施客观行为的决定因素,是发动或支配行为的动力。若受有瑕疵的心理状态支配的行为,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则该有瑕疵的心理状态,就是有过错的。至于注意义务的标准,依主观过错标准和客观注意标准而有所区别。 3.客观要素——行为人从事了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

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有过错的心理状态已外化表现为,行为人从事了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事实。 4.客体要素——法律的否定 从过错的形成机制看,其因果顺序应当是:存在法律→行为人欠缺对法律的注意义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上的过错与一般语义下的过错之别 过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应当突出法律对于行为人(自然人)心理态度的否定,也就是说基于过错而为的行为,都为法律规则所不容,一般也被社会道德所否定。但是,社会道德并不能代替法律规则。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在某种情况下,法院会责令行为人对某些符合道德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认为某些不道德的行为会构成侵权,因为作为社会中的人,彼此之间都存在容忍的义务,法律并不能够对于所有的伤害都要加以救济。所以,在法律上,“过错”首先应当认定为法律概念。其次,需要关注的是,法律规则与社会道德之间,紧密相连。 至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层面,由于它们作为一个统一的组织体,有自己的机关等机构,而这些机关等机构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可以形成并实现自己的意思,从而决定了它们具有意思能力,这也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形成过错的基础。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已经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其违背了这种设定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事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引起,而应由法律主体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促使义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又可对权利主体的被害权益,进行权利救济,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处罚、保护、教育与预防之功能。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第一,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国家强制力只是在必要时,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 法律责任有以下五种类别:

事故调查法律分析报告模板

*****项目触电事故调查之 法律分析报告 公司领导: ****年**月**日,公司所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出现人员触电事故。公司于事故发生当日紧急成立由**部带队,法务、纪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奔赴项目所在地展开事故调查及分析。 通过参与事故调查,汇总、整理、分析有关事故汇报、合同文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该事故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项目及事故各方关系 【项目名称】******光伏发电项目(简称“项目”) 【业主】******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有限公司(简称“总承包方”) 【箱式变压器设备供应厂商】******有限公司(简称“供应商”) 【伤者】*** 【事故背景及现状】根据事故调查小组初步调查结果,本次事故发生背景 为设备供应商的员工***在未办理工作票的情况下擅自打开303 箱变高压侧作业。 截止目前,该触电事故造成该伤者右手手腕严重烧伤,左手手腕轻微受伤,右腿小腿肚烧伤,暂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定性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因项目并未最终竣工验收,仍属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 设备采购 劳动关系 EPC 总承包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主体为工程总承包方,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结合对有关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梳理,本次事故应由供应商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安全事故级别及处理程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本次事故等级应属于一般事故。 同时,根据该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行政处罚预判 1.本次事故中涉及的相关方目前均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故均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对事故性质认定不同,可能遭受如下不同的行政及/或刑事处罚: (1)迟报事故 迟报事故将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且发生为一般事故的,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且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将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瞒报事故 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

第二章回归分析概述

第二章回归分析概述 回归分析是寻求隐藏在随机现象中的统计规律的理论和方法,是经济计量学的最基本的方法论基础。讨论回归模型在经典假设条件下的参数估计、假设检验和估计量的统计性质,以及经典假设不完全满足条件下,有关问题的处理是理论经济计量学的任务。为了对回归分析理论和方法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本章先对回归分析的基本概念和性质予以介绍,在以后各章顺次展开以上问题的讨论。 第一节回归分析的性质 一、“回归”一词的现代含义 回归一词最早是生物统计学家高尔顿(Francis Galton)引入的。高尔顿在对人类身高之类的遗传特性的研究中,发现了他称之为“向平均回归”的现象。虽然客观上存在一种趋势,即父母高,子女也高;父母矮,子女也矮,但是给定父母的身高,子女的平均身高却有“回归”到全体人口的平均身高的倾向。也就是说,尽管父母双亲都异常高或异常矮,而子女的身高却有趋向人口总体平均身高的趋势。高尔顿的普通回归定律也被另一位统计学家皮尔逊(Karl Pearson)证实。高尔顿的兴趣在于发现人口的身高为什么有一种稳定性。这是“回归”一词的初始含义。 然而,对“回归”一词的现代解释却与初始含义有很大不同,其现代含义是回归分析研究一个被解释变量对另一个或多个解释变量的变量依存关系,其用意在于通过后者(在重复抽样中)的已知或设定值,去估计或预测前者的(总体)均值。 比如,对于父母身高与子女身高的关系研究,人们会发现,对于设定的每一个父辈的身高,都有一个儿辈的假想人口总体的身高分布与之对应,随着父辈身高的增加,儿辈的平均身高也增加。若把这种父辈身高与儿辈平均身高的一一对应关系绘制在平面坐标图上,可以得到一条直线,这条直线就叫做回归线,它表明儿辈的平均身高如何随父辈的身高变化。从现代回归的观点出发,人们关心的是给定父辈的身高情况下,如何发现儿辈平均身高的变化。也就是说,人们关心的是一旦知道了父辈的身高,如何估计预测儿辈的平均身高。 经济学家可以利用回归分析研究个人消费支出对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依从关系。通过回归分析可估计边际消费倾向(MPC),而边际消费倾向说明人们每增加一个单位的实际可支配收入而引起的消费支出的平均变化。 农业经济学家可利用回归分析研究农作物收成对施肥量,降雨量,气温等的依赖关系。这种分析能使他用给定的解释变量的信息预测或预报农作物的平均收成。 劳动经济学家利用回归分析研究货币工资变化率对失业率的依存关系,著名的菲利普斯曲线就是研究这一依存关系的成果,劳动经济学家经常利用这一曲线预测在给定的某个失业率下货币工资的平均变化。由于工资的增长会引起物价的上涨,因此通过这一曲线还可以研究通货膨胀、关于经济扩张过程方面的问题。 由货币银行学的知识可知,若其它条件不变,通货膨胀率愈高,人们愿意以货币形式保存的收入比例越低。对这种关系作回归分析,使金融学家能够预测在各种通货膨胀率下人们愿意以货币形式保存的平均收入比例。

应用文-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分析 '注册 师的法律责任分析 由于 发生很大变化,使得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审计风险进一步增加。同时,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增强,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处罚注册会计师的力度日益加大,这都使得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成为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因 (一)注册会计师遭受法律诉讼的外部原因 1、 公众与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差距 随着证券市场的 ,投资者和债权人开始更多地使用经过审计的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100%的绝对保证,只能提供合理保证。而社会公众可能认为注册会计师应绝对保证发现并 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由此导致社会公众和注册会计师之间产生期望差距。 2、“深口袋”效应的转嫁影响 当投资者由于被投资公司破产或陷入财务困境而遭受损失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谁应该对损失负责,而是谁有能力赔偿他们的损失。在连带责任规则之下,财力雄厚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成为起诉的对象,这不一定是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因为他们赔得起。因此,注册会计师作为“保证人”被看成是一个拥有 实力的团体,当投资者和债权人在遭遇困境时,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索取赔偿的对象,当作承担责任的“深口袋”。 3、消费者利益保护主义的兴起 随着美国20世纪30年代早期《证券法》的通过和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和债权人越来越多地使用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这种现象既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 的期望,也大大增强了依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因为遭受损失从而向注册会计师获取补偿的欲望。这可以看做是对消费者权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出现利益失衡进行的一种补偿,也表明消费者利益逐渐得到了认识和重视。 (二)注册会计师遭受法律诉讼的内部原因 1、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领域的参与日益拓展 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领域的参与度日益本文由 联盟 收集整理增强,其主要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属可能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或者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 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可能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注册会计师可能向审计客户提供非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信息技术系统、诉讼支持、招聘服务等非鉴证业务。这些商业领域的活动有可能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或者欺诈行为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按照过失的严重程度,可将其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类。普通过失指缺少应有的 谨慎,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是指缺少起码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简述回归分析的概念与特点

简述回归分析的概念与特点 回归分析(regression analysis)是确定两种或两种以上变数间相互依赖的定量关系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运用十分广泛,回归分析按照涉及的自变量的多少,可分为一元回归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按照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类型,可分为线性回归分析和非线性回归分析。如果在回归分析中,只包括一个自变量和一个因变量,且二者的关系可用一条直线近似表示,这种回归分析称为一元线性回归分析。如果回归分析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变量,且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是线性关系,则称为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方差齐性 线性关系 效应累加 变量无测量误差 变量服从多元正态分布 观察独立 模型完整(没有包含不该进入的变量、也没有漏掉应该进入的变量) 误差项独立且服从(0,1)正态分布。 现实数据常常不能完全符合上述假定。因此,统计学家研究出许多的回归模型来解决线性回归模型假定过程的约束。 研究一个或多个随机变量Y1 ,Y2 ,…,Yi与另一些变量X1、X2,…,Xk之间的关系的统计方法。又称多重回归分析。通常称Y1,Y2,…,Yi为因变量,X1、X2,…,Xk为自变量。回归分析是一类数学模型,特别当因变量和自变量为线性关系时,它是一种特殊的线性模型。最简单的情形是一个自变量和一个因变量,且它们大体上有线性关系,这叫一元线性回归,即模型为Y=a+bX+ε,这里X是自变量,Y是因变量,ε是随机误差,通常假定随机误差的均值为0,方差为σ^2(σ^2大于0)σ2与X的值无关。若进一步假定随机误差遵从正态分布,就叫做正态线性模型。一般的情形,差有k个自变量和一个因变量,因变量的值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自变量的影响,即表示为自变量的函数,其中函数形式已知,但含一些未知参数;另一部分是由于其他未被考虑的因素和随机性的影响,即随机误差。当函数形式为未知参数的线性函数时,称线性回归分析模型;当函数形式为未知参数的非线性函数时,称为非线性回归分析模型。当自变量的个数大于1时称为多元回归,当因变量个数大于1时称为多重回归。 回归分析的主要内容为:①从一组数据出发确定某些变量之间的定量关系式,即建立数学模型并估计其中的未知参数。估计参数的常用方法是最小二乘法。②对这些关系式的可信程度进行检验。③在许多自变量共同影响着一个因变量的关系中,判断哪个(或哪些)自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哪些自变量的影响是不显著的,将影响显著的自变量选入模型中,而剔除影响不显著的变量,通常用逐步回归、向前回归和向后回归等方法。④利用所求的关系式对某一生产过程进行预测或控制。回归分析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统计软件包使各种回归方法计算十分方便。

第二章回归分析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第四章 一、练习题 (一)简答题 1、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基本假设是什么?试说明在证明最小二乘估计量的无偏性和有效性的过程中,哪些基本假设起了作用? 2、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与一元线性回归模型有哪些区别? 3、某地区通过一个样本容量为722的调查数据得到劳动力受教育的一个回归方程为 fedu medu sibs edu 210.0131.0094.036.10++-= R 2=0.214 式中,edu 为劳动力受教育年数,sibs 为该劳动力家庭中兄弟姐妹的个数,medu 与fedu 分别为母亲与父亲受到教育的年数。问 (1)若medu 与fedu 保持不变,为了使预测的受教育水平减少一年,需要sibs 增加多少? (2)请对medu 的系数给予适当的解释。 (3)如果两个劳动力都没有兄弟姐妹,但其中一个的父母受教育的年数为12年,另一个的父母受教育的年数为16年,则两人受教育的年数预期相差多少? 4、以企业研发支出(R&D )占销售额的比重为被解释变量(Y ),以企业销售额(X1)与利润占销售额的比重(X2)为解释变量,一个有32容量的样本企业的估计结果如下: 099 .0)046.0() 22.0() 37.1(05.0)log(32.0472.022 1=++=R X X Y 其中括号中为系数估计值的标准差。 (1)解释log(X1)的系数。如果X1增加10%,估计Y 会变化多少个百分点?这在经济上是一个很大的影响吗? (2)针对R&D 强度随销售额的增加而提高这一备择假设,检验它不虽X1而变化的假设。分别在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上进行这个检验。 (3)利润占销售额的比重X2对R&D 强度Y 是否在统计上有显著的影响? 5、什么是正规方程组?分别用非矩阵形式和矩阵形式写出模型: i ki k i i i u x x x y +++++=ββββΛ22110,n i ,,2,1Λ=的正规方程组,及其推导过程。 6、假设要求你建立一个计量经济模型来说明在学校跑道上慢跑一英里或一英里以上的人数,以便决定是否修建第二条跑道以满足所有的锻炼者。你通过整个学年收集数据,得到两个可能的解释性方程: 方程A :3 215.10.10.150.125?X X X Y +--= 75.02 =R 方程B :4 217.35.50.140.123?X X X Y -+-= 73.02=R 其中:Y ——某天慢跑者的人数

法律责任的规定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法律责任的规定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1.0分,共5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A 玩忽职守 B 滥用职权 C 徇私舞弊 D 行贿受贿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2题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构成( )。 A 串通投标罪 B 受贿罪 C 恶意投标罪 D 恶意采购罪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构成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第3题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在( )进行。 A 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 B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C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D 投标人委托的范围内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 第4题 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 A 民事 B 刑事 C 行政 D 经济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 第5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的是 ( )。

石化企业在事故灾害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石化企业在事故灾害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由青岛“11·22”爆炸事件说开去 摘要我国石化企业属于国家垄断行业,在国内市场上上享有无可比拟的先天优势。近年我国石化企业事故频发,在归责求偿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出现直接责任人缺位的奇怪现象。本文旨在以青岛“11·22”爆炸案为引子,剖析石化企业在事故灾害中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完善我国事故灾害中求偿机制的出路。 关键字石化企业事故责任法律责任 在人为事故灾害频繁发生的今天,作为生产经营的直接实施者、经营效益的直接获利者、事故风险的直接责任人,企业最有实力、也最有义务承担事故灾害的法律后果。然而,由于独具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政治等原因,社会责任和道德良心的缺失是企业界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1,这种现象也深刻反映在事故灾害得处置中。 一、长期傲慢的事故责任方 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发生输油管线爆炸,共造成62人遇难,医院收治伤员136人。12月22日,媒体报道受爆炸案影响,胶州湾所养鱼虾大量死亡。笔者截稿时事故已发生一个多月,青岛市政府和黄岛区政府自事故发生之时,忙于救灾、理赔,而处在风口浪尖的直接责任方中石化鲜有声音发出,对赔偿话题更是紧闭尊口,闭门谢客。石化企业这种现象已是多次重复发生。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苯类污染物造成松花江严重污染。事后,中石油未提赔偿,而是以“捐赠”名义给了吉林市500万元治理污染。在2011年大连“7·16”爆炸案中,更出现了中石油“投资换赔偿”的奇怪现象,将烂摊子交给政府,而政府欣然接受,有关政府的表态比较贴近实际“与其和中石油坚持下去,倒不如就坡下驴。”与之相对的是,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发生石油泄漏,总统奥巴马在短时间内与英国石油公司高层会面,对方当场答应拿出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截止2013年12月23日,英国石油公司已向40371名漏油案受害者原告赔偿了约38.1亿美元。 二、石化企业在灾害事故中法律责任分析 从法律上来说,石化企业发生的事故灾害主要造成两种损害后果,一种是直接侵权,如“11·22”爆炸案对道路、房屋、人身的损害;另一种是环境侵权,主要是石油相关产物失控造成的破坏,这以石油泄漏造成的海洋污染为典型。相应地,目前我国法律直接规范石化企业事故灾害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一)侵权法体系下事故灾害求偿体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石化企业灾害 事故发生的法律责任体系清楚。首先,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益。该事件由侵权行为引起的,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侵权责任”中设定环境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并可以适用“因果倒置”,由企业方对其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或者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这项 【1】方银旺:“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载《民主视野》,2009年第2期。 【2】刘士国:“突发事件的损失补助、救助和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然而事故的处理终究是无奈的选择,而有效地防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本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有三:(1)损害的主体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2)损害的地点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3)损害的时间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事故的类型主要有: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及其它意外事故。本文对实践中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状况进行了评析,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学校无监护责任;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适用公平原则,不应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文论述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高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后探讨有效防范的措施,建立学生意外保险和学生伤害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高校;法律责任。 引言 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但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给这类发生在学校这一特殊场所的学生伤害事故一个界定,即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本文就这一法律问题做质浅的探析。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特点及类型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 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到本校

回归分析的概念和分析

第七章回归分折 讨论随机变量与非随机变量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称回归分析;讨论随机变量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称相关分析.关于这两种问题,或统称回归分析,或统称相关分析都能够. 然而,自然界的众多的变量间,还有另一类重要关系,我们称之为相关关系.例如,施肥量与农作物产量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虽不能用函数关系来描述,但施肥量与产量有关系,这种关系确实是相关关系,又比如,人的身高与体重的关系也是相关关系,尽管人的身高不能确定体重,但总的讲来,身高者,体也重些,总之,在生产斗争与科学实验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上,即使是具有确定性关系的变量间,由于实验误差的阻碍,其表现形式也具有某种的不确定性. 回归分折方法是数理统计中一个常用方法,是处理多个变量之

间相关关系的一种数学方法,.它不仅提供了建立变量间关系的数学表达---通常称为经验公式的一般方法,而且还能够进行分析,从而能判明所建立的经验公式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利用经验公式达到预测与操纵的目的.因而回归分析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回归分析要紧涉及下列内容: (1)从一组数据动身,分析变量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建立这些变量 之间的关系式(回归方程),并对关系式的可信度进行统计检验; (2)利用回归方程式,依照一个或几个变量的值,预测或操纵男一个变量的取值; (3)从阻碍某一个变量的许多变量中,推断哪些变量的阻碍是显著 的,哪些是不显著的,从而可建立更有用的回归方程, (4)依照预测和操纵所提出的要求,选择试验点,对试验进行设计. 我们在本章,重点讨论一元线性回归,对多元回归只作简单地介绍. §1 一元线性回归 一元线性回归分析中要考察的是:随机变量Y与一个一般变量x之间的联系。 对有一定联系的两个变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 (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975-100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Υ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什?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谁应负法律责任和应负什?责任的问题。其特征为: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范Χ广泛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 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发生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λ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不是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3、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 《安全生产法》针对各种Υ法行为采取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的方式,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安全生产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安全生产的秩序。 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2、行为人有过错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λ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如果行为人对Υ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浅析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浅析 摘要:本文在分析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概念的基础上, 对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原则、责任形式及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论证。 关键词:建筑工程事故; 法律责任; 承担; 责任形式 引言: 建筑工程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 由于当事人的过错, 使得建筑工程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给建设单位( 或业主) 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建设部的规定,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 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 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 含5000 元) 以上的为工程质量事故, 即建筑工程事故。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建筑工程事故主要有: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道路建筑工程事故, 桥梁建筑工程事故, 铁路建筑工程事故, 防护工程建筑工程事故和附属设施建筑工程事故。近些年来曾多次发生房屋、道路、桥梁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 就存在着一个对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承担的问题。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界定 1. 责任承担的概念 我国目前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刑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颁布的与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 这其中调整建筑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是《建筑法》。建筑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违反了5建筑法6等法律、法规, 则当事人应对其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三种, 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就是指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 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确定事故责任归属的行为, 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确定责任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建筑工程事故一旦发生, 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上的损失。有关部门会成立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确定谁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谁应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谁应该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初步确定责任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还是刑事法律责任。如果只承担民事责任, 则由往往通过责任人的自觉承担来实现, 不需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强力介入。如果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则往往通过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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