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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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思想

本次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遵循“重在规范,加强监管,控制总量,分步实施”的原则,兼顾医药价格改革的力度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差别差率、顺加作价”的改革配套进行,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逐步扭转不合理的医药收入结构,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卫生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规定,对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各地新增项目)进行规范,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原各地申报试行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一律废止。

今后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严格按《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执行。

(二)规范检验、检查收费。除部分项目因病情需要按急诊或定量定价外,对检验项目原则上实行按检验指标统一计价,不再区分检验的方法、试剂、仪器、产地及速度快慢。对检查项目合理确定计价单位并限定计价数量。

(三)规范一次性卫生材料收费。除了可按规定收取特定的一次性材料费外,不得在价外另收其他材料费用;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

(四)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手术、治疗、护理、注射及中医推拿、针灸等技术劳务价格,同时对手术费实行“打包”计价,将原规定可外加的电刀等卫生材料费按统一标准计入手术费;降低各类检查、检验及大型仪器治疗价格。

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后,各等级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详见附件一)规定的相应价格执行,允许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三、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要求

(一)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教育,并做好政策出台后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和有关情况的信息反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制的基础上,实施住院费用每日明细清单制(详见附件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增加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便于患者监督。

(四)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安装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的安装工作最迟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监管软件的,暂停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资格、“价格信得过单位”评审资格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资格,并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进一步落实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惩治力度。有关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将另行下达。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落实好乱收

费责任追究制,各级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乱收费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六)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下放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1]164号)规定,由各市价格、卫生部门管理价格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康复理疗”等医疗服务项目,省已对省级医疗机构制定价格的,各市可按不高于省级医疗机构价格的原则制定本地医疗机构的价格;省未定价的,由各市自行制定。

四、执行范围和时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

附件二: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三:实施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有关规定

抄: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附件一: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总说明

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是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规范。

二、《医疗服务价格》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四、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备注”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9+1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项目名称括号内注明“包括”的,“包括”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与本项目为并列关系,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与“不含”表示以下意思:

“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不含”后面所列的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另行计价。

4、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除已有明确规定不能另行计价的以外,医疗服务中发生的药品(诊断用试剂、显影剂和

核素除外)、自制制剂、血液、氧气以及移植手术中的外供器官、永久植入性材料(或人工器官)、骨骼内(外)固定材料、提供给患者的胶片(图片)均为除外内容。

5、计价单位:指某项医疗服务计价的基本量度单位。其中:

“次”:以为达到某医疗项目所要求的目的而进行的整个操作过程为一次。

“人次”:以为每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

“疗程”:以为完成某医疗目的而进行的整个医疗过程为一疗程。

“日”:以24小时(每日0时至24时)为一日。

6、价格:指完成某项医疗服务可以计收的费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

价格的货币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7、备注: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事宜。

五、关于项目查找:

为精简项目数量,《医疗服务价格》对于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因此在查找时要注意“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或“备注”的内容。

对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

对于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而是参照国际疾病分类法,按解剖部位排序,即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因此,应按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根据《关于公布第一批下放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1]167号)规定由省、市分级管理价格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康复理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价格仅为省级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市、县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按市级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2、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进行,无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监护(监测)收费必须提供监护(监测)记录、监护(监测)结论报告等依据。

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须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目的或医院存档目的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不得向患者收费。

3、按规定允许另收的材料费用以及胶片等费用,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率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医疗机构在使用可吸收缝线、“除外内容”中列明的特殊缝线、植入性材料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材料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将所用产品的条码贴在相关诊疗记录单上备查,未贴条码的视同未使用,不得收费。

4、检验项目中明确按定性检验和定量检验分别计价的,对患者进行初筛检验时应按定性检验价格计价。

已有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的,今后新增同项抗原(或抗体)检验的,按已经制定的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执行。

5、因医务人员操作失误而增加的费用不得向患者收取。

附件二: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五)国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

市、县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报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直接报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

由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县医疗机构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不属于新增项目的,将初审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对属于新增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价格水平提出建议,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

由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对各市及省级医院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的意见进行项目认定;经认定属于新增项目的,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试行价格,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发文公布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未经公布的项目即非新增项目,不再逐一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则撤销试行价格: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

(二)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

(三)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开展产生负面影响。

(四)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的诊疗效果,或通过实践验证该项目已逐步被淘汰。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三:

实施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的公开和透明度,增强社会各方对医疗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的同时实施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现就实施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施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本规定向每位住院患者逐日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应列明患者每日0时至24时的全部费用。

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的内容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药品费用明细情况:包括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总额;

2、医疗服务费用明细情况:按每项医疗服务项目详细列出,包括项目序列号、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总额;除外内容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和总额;自主选择的服务和其它辅助医疗用品(包括各类医用材料)的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和总额;各类特需服务的明细内容。

3、其它费用情况:凡列入其它费用项目收取的各类费用,也应列明费用的具体内容和数量、单价等。

三、未列入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的费用,患者或其亲属、工作单位有权拒付。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HIS系统(即医疗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本规定,修改相关打印模块,提高打印效率,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凡因医院HIS系统的原因,不能按期向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的,应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推迟执行,经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执行,并向群众公开承诺执行时间。但最迟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执行。

六、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制定当地实施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浙江省医保管理相关制度(1)doc资料

医保科工作制度 1、医保科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保证医院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准确执行社保中心的各项政策规定。 2、根据市医保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要求,制订我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新政策要求,随时调整相关规定。 3、负责对外接待(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检查、参观)。对内协调和相关科室的全面工作(药方、计算机房、物价员、财务科等)。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好各层次人员的培训工作。 5、结合医院总量控制,指导临床科室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的监督审核管理。定期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负责审批有关转诊、特殊病、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等事宜,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工作。 7、负责管理失业保险手续的办理。 8、负责商业保险的相关工作。 9、负责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和员工计划生育审核报销。 10 、负责管理全院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11、自觉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12、积极响应医院号召,参加医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13、热情服务,周到细致,耐心解答患者的问题,礼貌待人。 14、熟悉本岗工作流程,对业务精益求精,增强为参保患者服务能力。 15、做好对院内各科室培训沟通工作,使医院内体系无缝连接平稳运行。 浙江省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就医管理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教科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对新入院的医保病人,应通知病人必须在24 小时内将医保卡交给医院刷卡,医保手册由病区保管。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 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 年。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不包括治疗项目),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强化 医务人员的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 11.相关科室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第四条界定和追究 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患者或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 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方通过政府部 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 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第五条收费争议处理程序 (一)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 1.患方向单位或科室提出收费异议; 2.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自审; 3.根据自审结果,单位或科室与患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4.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自行协商处理程序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 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 部门解决,基本程序如下: 1.患方向物价管理工作部门投诉举报; 2.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 3.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单位自收到物价部门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违规行为界定 1.凡属单位管理层或科室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为单位或科室违规行为。 2.凡属单位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 收费违规行为,为记费人员个人行为。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单位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造成乱收费的,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 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 人应作出检查。 2.凡因科室自立名目等违反第三条有关规定行为的,经认定后,科室和单位相 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 补偿。同时单位将对 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作出相应处理。 同一科室一年内发生三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 理的,扣发科主任补贴,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3.凡属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 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 记费人员一年内发生多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 理的,扣发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一个月,暂定其记费工作,安排其学习医 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

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

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2019版)》的要求,浙江省基层卫生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包括四项十五类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和绩效考核技术规范,作为指导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签约服务绩效考核的参考。 一、基本医疗服务技术规范 (一)预约服务 1. 服务对象:有预约服务需求的签约居民。 2. 服务内容: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预约、诊室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分时段预约服务,预约内容包括门诊、住院、检验检查、健康咨询、预防接种、居家健康服务等。 3.服务路径:见附件1。 4.服务要求: 4.1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公示开展预约项目、预约须知、预约流程和预约方式。 4.2建立预约服务信息化平台,提供本机构、县域医共体或城市医联体的门诊、检验检查、住院等医疗资源的预约服务。

4.3设立一站式签约综合服务台,做好预约对象的导诊、咨询服务。 (二)就诊服务 1. 服务对象:有医疗服务需求的签约居民。 2. 服务内容: 2.1 家庭医生团队利用候诊时间,引导就诊人群进行健康状况自助检测或进行相关诊疗基本信息采集,录入或导入门诊系统和健康档案系统。 2.2 家庭医生做好接诊对象的问诊、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病情告知、健康管理等服务。 2.3 为评估后符合慢性病长期处方开具条件的签约居民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2.4 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和生活方式指导。 2.5 通过信息化转诊平台,为符合转诊要求的签约居民提供转诊服务。 3.服务路径:见附件2。 4.服务要求: 4.1为预约就诊患者提供诊前提醒服务。 4.2诊室环境温馨舒适,符合“一人一诊室”要求。 4.3优化就诊流程,提供预约、导诊、就诊、转诊、诊间结算等便捷服务。 4.4原则上每次接诊服务时间不少于10分钟。 4.5根据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提供诊治。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使用说明 一、本2010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本规范分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项目规范》)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两部分,其中《指导手册》仅供定价时使用。 在制定《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共计4170个项目)中,为精简项目数量,将一些服务价格相近的项目合并,因此导致很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蕴含了一些子项目。各地在执行《2001版项目规范》中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均将《2010版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新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同时,各地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由此而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导致原本统一的《2001版项目规范》变得不再统一、不再规范了。 为此,本次《2010版项目规范》修订中,参考各地拆分情

况,组织专家在各地拆分项目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拆分规范,力图使之达到终极(不包括新技术、新疗法出现产生的新项目,此类项目将按新项目申报程序另行申报),以利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达到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 本《2010版项目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医疗技术人员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列项目是建立在2009年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基础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换言之,本《项目规范》力求最大限度地使临床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起来。同一个项目名称既能用于医疗服务收(付)费,也能用于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机构成本测算和科研数据分析。本《2010版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含: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医疗经营性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由政府提供补偿的基本卫生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临床新技术、新方法的不断出现,一些落后技术的淘汰,《项目规范》将定期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增补和删除。凡在本规范2007年审定《新增和修订项目》公布之后出现的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各省(市、区)价格与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列为新增地方项目试行,待国家统一修订本规范或增补项目时再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统一申报进入国家医疗价格规范。 二、本《2010版项目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嘉兴市社 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 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 80号)关于“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 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总体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 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管理对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 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医保医师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浙江省分级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浙江省分级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一、转诊标准 (一)向上转诊标准: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认为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向下转诊标准: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5、老年护理病例;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二、转诊流程(见图1) (一)按照转诊标准,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须转院的病人转诊至当地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可转诊至城市医院。除特殊情况外,与省级医院开展紧密型合作办医的县级医院应将病人上转至合作的省级医院; (二)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经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意见书》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上级医院,必要时医护人员要

护送患者转院,确保患者安全转诊和病情交接。 (三)转诊病人持《转诊意见书》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后,在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进行转诊登记,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四)转诊病人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条件者,经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意见书》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下级医院。由患者家属附带相关诊疗资料,将患者转送至下级医院。 (五)双向转诊平台建设完成后,上下转诊均需通过平台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 (二)上级医院要建立转诊优先、门诊专家预约优先制度。合作办医医院之间,对只需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及诊断性治疗手段的转诊患者,应由分院直接向总院预约检查,不需重复排队等待,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需住院的病人,由分院直接向总院预约,确定入院时间后直接入院,不需再在总院重复开具住院凭证。 (三)上级医院要定期到签定“双向转诊协议”的责任合作医院巡诊,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免费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和培训。并将本单位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大型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辑印成册,发至责任合作医院医生手中,方便转诊。 (四)下级医院要熟悉上级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本类说明: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 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需在相应的西医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财务除外内计价单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容位含药物调配、材 41 一中医外治药物料 E 41000000100 贴敷疗法每创面 E 41000000200 中药化腐 清创术每创面中药涂擦治疗(10 E 41000000300 次体表面积) 中药涂擦治疗 (gt10 E 41000000301 次体表面积) E 41000000400 中药热奄包治疗每部位 E 41000000500 中药封包治疗每部位 E 41000000600 中药熏洗治疗局部中药熏洗治疗(半 E 41000000601 次身) 中药熏洗治疗(全 E 41000000602 次身) 中药蒸汽浴治疗30 E 41000000700 次分钟中药蒸汽浴治疗 E 41000000701 人次 (gt30分钟) 中药塌渍治疗(10 E 41000000800 次体表面积) 中药塌渍治疗(gt10 E 41000000801 次体表面积) E 41000000900 中药熏药治疗次赘生物中药腐蚀 治疗 E 41000001000 次 (每赘生物) E 41000001100 挑治人次 E 41000001200 割治人次不含X光透视、麻醉。部分项目 42 二中医骨伤参见肌肉骨骼系统 手 次E 42000000300 骨折经皮钳夹复位术次骨术E 42000000200 骨折橇拨复 位术 折闭合复位经皮穿E 42000000400 含手法复位次刺(钉)内固定术骨折闭合 复位经皮穿刺(钉)内固定术四E 42000000401 含手法复位次肢长骨干、近关节 加收E 42000000500 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次陈旧性脱位亟谕盐籈 42000000501 次手法整复术髋关节脱位手法整复E 42000000502 次术下颌关节脱位手法整E 复术指趾间关节脱位手E 42000000504 次法整复术指非穿针外42000000503 次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20版

前言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医疗卫 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观察室留观病例数,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人数,医疗卫生机构急诊病死率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 计局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客观反映当前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 体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比重统计 (3) 四、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8-2019)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2017-2019)统计分析 (8)

医疗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收费管理制度 1、为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加强医院的医疗收费管理,成立医疗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对全院医疗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设立兼职物价员主要负责物价政策.制度及规定的解释.惯彻.执行;医疗收费项目的设置:各收费科室的收费咨询.培训及收费检查;每月进行收费抽查,定期组织科定收费现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对全院的医疗收费实行电脑计价统一管理,医院药品价 格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价和国家对药品的有关定价政策执行。 4、各收费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对本科室的收费负责,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重 复收费和无医嘱收费;不得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收费;不得将可重复使用的材料 按一次材料收费。 5、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医院主要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应明码标价,在医院门诊发药 窗口和住院大厅设立设立滚动式电脑显示屏幕及医疗收费计算机触摸查询台,便于病人查询,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内容。 6、为每一位门诊和住院病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充分体现了每一笔医疗收费的透明度,使住院病人随时掌握收费情况,接受病人及家属的监督。 7、根据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及时维护医院收费库的项目并通知相关科室;不得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对于一次性材料的价格变动,应由设备科提供书面通知,经物价员确认,财务科长审核后在收费系统中设置;医生首次使用列入“除外内容” 的材料,应由使用科室科主任填写医疗材料申购申请表后,由物价人员根据收费标准予以 审核该首次使用的医疗材料是否属于可除外收费材料,再由分管院长.设备科长签字后可 进货。 8、财务科应加强与医保办的联系,针对医保对医疗收费的要求,督促业务科室严格执行医 保政策。 9、财务科应认真处理各项医疗收费投诉,协助有关科室做好调查.核对,查明原因,积极 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根据要求向有关部门反馈,及时记录。 10、加强与省市物价部门的联系。随时沟通,以保证医疗收费信息的畅通和物价政策的延续,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医院医疗收费的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的反馈。 11 .按规定程序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做到及时申报,以保证各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 顺利开展。 12.在不超越浙江省物价相关文件规定的范畴内,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备案特需医服务项目 价格。 13.认真做好医疗收费各类文档的管理工作,做到每一项收费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条 理清晰,心中有数。 14.医院的医疗收费统一由财务科管理,做到医疗收费的归口明确,管理统一,责任分明。收费项目公示的形式有:

分析《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六大特点

分析《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六大特 点 2012-07-16... 作者:王玉洵来源:卫生部浏览次数:1963 网友评论 0 条《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近期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它不仅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收取费用的依据,而且也是政府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工具,标志着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文试图从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沿革、项目规范特点、作用等方面对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进行浅析。 一、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历史及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医疗服务一直实行按项目收费,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均由省级或市(地级)卫生或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截止到2000年,全国既无统一规范的服务收费项目,也无科学的成本测算办法。由于各地项目名称和数量差异较大,客观上导致乱收费现象的存在,也给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带来难度。 200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确定中央管项目、地方订价格的原则。2001年,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2007年9月上述部门又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版)》。 各地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经过项目归并、成本测算、价格论证、价格听证、政府审批等程序纷纷出台了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统一了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docx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他医 共计四类 86项。本类编码为 100000000。 2.一般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住院床位费,可根据不同级别医院拉开档次分别计价。 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等。 4.本类各项目中 , 除“除外内容”已列示外 , 均包含一次性生活、卫生材料。 财务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价格( 元) 分类单位三级二级一级11( 一) 一般医疗服务 1101 1. 挂号费 A110100001挂号费含门诊、急诊 及其为患者提 供就诊设施条次111件、病历档案 袋、诊断书、 收费清单 1102 2. 诊查费

财务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 价 格( 元) 分类 除外内容 单位 三级 二级 一级 指医护人员提 C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供( 技术劳务) 次3 2 1 的诊疗服务 指高级职称医 C 110200002 专家门诊诊查费 务人员提供 ( 技术劳务 ) 的 诊疗服务 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 C 110200002a 费 C 110200002b 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 C 110200002c 特殊专家门诊诊查费 C 110200003 急诊诊查费 C 110200004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C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11033. 急诊监护费 E 110300001 急诊监护费 次 6 5 4 次 8 7 6 次 30 25 指医护人员提 供的24小时急 4 3 2 次 救、急症的诊 疗服务 含诊查、护理 日10 8 5 等 指医务人员技 5 3 日7 术劳务性服务 含监护、床 位、诊查、护 监护仪器 日 60 50 30 理 1104 4. 院前急救费

2016新编《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 使用说明 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项目规范》)的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省(市、区)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定价的专用手册。 本《指导手册》所列项目包括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执业医疗技术人员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换言之,是指可以收费的价格项目)。本《指导手册》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含: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医疗经营性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由政府提供补偿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本《指导手册》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

操作、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十大类4355项中的全部子项目,总计10958个子项目。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组成的框架 根据临床实践中的习惯,专业、专科、通用等服务项目的特点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操作、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十大类。每类下设第二至五级分类,第五级分类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其中,“临床诊断”和“临床

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的分类格式,按照系统结合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综合服务类实验室诊断……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 A B H J 一级分类-章节 麻醉……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 A D P R 二级分类-系统 食管胃十二指肠……直肠肛门 A C K T U 三级分类-部位 穿刺引流切开切除扩张修复…… 34 35 40 62 65 68 四级分类-术式 经皮经管腔直视经内镜…… 1 2 3 4 五级分类-入路 四、《指导手册》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必需、除外可选、低值耗材、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技术含量、风险程度、计价单位、计价说明,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5-12-21 生效日期:2016-2-1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5年12月21日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以及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进行内部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调机制,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社会保险、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负责基本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思想 本次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遵循“重在规范,加强监管,控制总量,分步实施”的原则,兼顾医药价格改革的力度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差别差率、顺加作价”的改革配套进行,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逐步扭转不合理的医药收入结构,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卫生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规定,对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各地新增项目)进行规范,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原各地申报试行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一律废止。 今后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严格按《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执行。 (二)规范检验、检查收费。除部分项目因病情需要按急诊或定量定价外,对检验项目原则上实行按检验指标统一计价,不再区分检验的方法、试剂、仪器、产地及速度快慢。对检查项目合理确定计价单位并限定计价数量。 (三)规范一次性卫生材料收费。除了可按规定收取特定的一次性材料费外,不得在价外另收其他材料费用;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 (四)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手术、治疗、护理、注射及中医推拿、针灸等技术劳务价格,同时对手术费实行“打包”计价,将原规定可外加的电刀等卫生材料费按统一标准计入手术费;降低各类检查、检验及大型仪器治疗价格。 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后,各等级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详见附件一)规定的相应价格执行,允许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三、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要求 (一)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教育,并做好政策出台后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和有关情况的信息反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制的基础上,实施住院费用每日明细清单制(详见附件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增加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便于患者监督。 (四)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安装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的安装工作最迟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监管软件的,暂停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资格、“价格信得过单位”评审资格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资格,并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进一步落实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惩治力度。有关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将另行下达。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落实好乱收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使用说明 一、《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是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 试行 ) 》 (2001年版), 在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社会平均成本基础上制定的。 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项目价格不包括 :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价格、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价格、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价格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价格。 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计 3966 项 , 采用五级分类法。其中第一级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 分别有项目 86、988、2795、97 项。每类下可设第二至四级分类 , 第五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其中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 手术治疗” 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 ( ICD-9-CM ) 的分类格式 , 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 , 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 项目分类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 2 3 4(一级分类) 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31 32 33 34 (二级分类) 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性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 3301 3302 3303 3304 3305 … … (三级分类) 经系统手术内分泌系统手术眼部手术耳部手术… … 麻醉神

330401 330402 330403 330404 330405 … … (四级分类) 眼睑手术泪器手术结膜手术角膜手术虹膜睫状体和前房手术… … 330404001 表层角膜镜片镶嵌术 ( 第五级 : 终极项目 ) 330404002 近视性放射状角膜切开术 … … 四、《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设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 ( 政府指导价 ) 和说明八个栏目。 (一)财务分类 财务分类是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医疗收入项目类别确定的 , 财务分类码采用大写英文字母 , 其中 :A 为挂号费、 B 为床位费、 C 为诊查费、 D 为检查费、 E 为治疗费、 F 为手术费、 G 为检验费、 H 为护理费、 L 为其他。 (二) 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 , 设为 9 位。从左至右第 1 位为一级分类码 , 第 2 位为二级分类码 , 第 3-4 位为三级分类码 , 第 5-6 位为四级分类码 , 第 7-9 位为项目顺序码。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 , 无第三、四级分类 , 分类编码记为" 00 " 。 本规范框架采用开放式结构 , 每级分类编码中都预留空位 , 以备今后增补项目之用。 (三)项目名称 为中文标准名称 , 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西文名称或缩写。 (四)项目内涵 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 " 含 "、" 包括 "、" 不含 " 三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 :

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与体系架构 (一)规划目标。 以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整合资源、多元办医为动力,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不断优化资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健康导向。以建设健康浙江为总目标,着力解决城乡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的规划调控和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坚持系统整合,统筹协调。整合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统筹城乡、区域及系统内各领域资源配置,重点强化县域服务能力及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协同性,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内涵发展。强化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提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规模,推动公立医院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鼓励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体系架构。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等。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又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县办医院、市办医院、省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系统所属,为特定对象服务为主的医院及其他利用政府所属部门资源举办的医院,部队所属的医院暂不纳入本规划)。社会办医院是指社会力量(含自然人)为主举办的医院。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根据属地层级不同,划分为县办、市办、省办三类。 二、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公立医院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必须坚持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任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按层级分为县办公立医院、市办公立医院、省办公立医院及其他公立医院,其中: 1.县办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在县级区域内,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下同),可以依据居民医疗需求和资源禀赋情况设置精神、妇产、老年、康复等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医院专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第五章医院各科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第六章医疗服务收费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 第七章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制度 第八章医药收费投诉制度 第九章物价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健全我院物价管理制度 , 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使物价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国家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物价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价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为加强物价管理力度,我院物价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 各部门互相监督、密切配合,为提高物价管理工作质量努力工作,充分保证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法规在我院的贯彻落实。 一、物价管理领导小组 二、专职物价员 三、科室兼职物价员

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要求全院上下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法规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物价管理意识。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二、宣传物价政策,组织职工学习物价知识及有关规定,使物价管理制度得到完善。 三、建立健全各级物价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奖罚分明、抓好落实。适时召开物价管理工作会议,听取物价办公室的物价管理情况汇报,根据上级指示布置、监督、检查物价管理 工作。对全院的物价管理进行宏观控制。 第四章医院物价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物价政策法规,掌握物价收费的有关规定及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负责制定医院物价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各项物价管理工作。 二、通过本院联网计算机,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维护调控全院各项医疗收费价格。 三、负责“新增医疗项目”、“新增一次性医疗用品”、“新病房床位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备案 工作。 四、深入科室指导科兼职物价员工作并按月抽查各科物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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