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14要点

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14要点
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14要点

ICS XX.XXX

XXXX XXXXX

DB31

海市地方标准

上DB 31/844—2014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发布稿)

2014-11-24 发布 2015-05-01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I

DB 31/844-2014 目次

言 ........................................................................................................................................... ................................. i 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餐饮油烟排放控制要求 (2)

5 餐饮油烟监测要

求 ........................................................................................................................................... . (2)

6 实施与监

督 ........................................................................................................................................... .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餐饮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

法 (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餐饮油烟采样器技术规

范 (7)

i

DB 31/844-201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浓度(包括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适用于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

餐饮业排放水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上海市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现有餐饮服务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新建餐饮服务企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附录A 、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立、邬坚平、何校初、黄波涛、李久奎、丁臻敏、刘悦、李亚飞。

本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ii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浓度(包括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现有餐饮服务企业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饮服务企业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T 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DGJ 08-110 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服务 catering service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饭店: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快餐店: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餐馆;

小吃店: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

食堂: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即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

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三)中央厨房: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

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

1

3.2 现有和新建企业 existing and new facility

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营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餐饮服务企业。

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企业。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值及排风量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餐饮油烟 cooking 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餐饮油烟。

3.5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 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3.6 餐饮油烟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ency of cooking fume

指经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餐饮油烟质量对净化前的餐饮油烟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

3.7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标准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4 餐饮油烟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餐饮服务企业自2015年5月1日起,现有餐饮服务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表1 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4.2 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服务企业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使用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备。新建企业应安装使用在认证检验中餐饮油烟去除效率≥90%的设备,否则视同超标。

4.3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实际处理风量。

4.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相应情况并保留台账备查。

4.5 餐饮服务企业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60(无量纲)。

5 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5.1 餐饮油烟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

2

5.2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风管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风管直径处,对矩形风管,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 、B 为风管边长。

5.3 当风管截面积小于 0.5 m2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有关规定进行。

5.4 对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其作业高峰期,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 min。5次采样分析结果中任何1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3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不足3个,则需重新采样。

5.4.1 餐饮油烟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

c 基=c 测×

式中:

c 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mg/m3;

c 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 测——实测排风量,m 3/h; Q 测(1) n ×Q 基

Q 基——单个基准灶头的排风量,以2 000 m3/h计;

n——采样期间投用的基准灶头数,个。

5.4.2 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46.39 kW,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 m2。

基准灶头数也可按经营场所就餐位数量折算,见表2。

表2 餐饮服务企业基准灶头数的折算方法

5.5 臭气浓度的测定按照GB 145545执行。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餐饮服务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餐饮油烟排放控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3

DB31/844-20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餐饮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采集排风管或排气筒内的油烟气体,将油烟采集在采样器内。采样后将采样器内金属滤筒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 2930 cm-1(CH 2基团中C-H 键的伸缩振动)、2960 cm-1(CH 3基团中C-H 键的伸缩振动)和 3030 cm -1(芳香环中C-H 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 2930、A 2960和A 3030进行计算。

A.2 试剂

:在 2600 cm -1 ~ 3300 cm -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 cm 比色皿),一A.2.1 四氯化碳(CCl 4)

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 ml 三颈瓶中加入 300 ml 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 500°C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 120°C,敞口加热 30 min ,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 300°C,回流 2 h ,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 3400 cm -1至 2400 cm -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 4 cm 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 ml 、25 ml 。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 ml 。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 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

4

DB 31/844-2014 A.4.1.1 采样步骤参照GB/T 16157 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测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排风温度、大气压和排风管或排气筒直径;测量排风动、静压等条件参数。(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

径。(4)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需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5)将采样管放入排风管或排气筒内,封闭采样孔。(6)设置采样时间,开机。(7)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8)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 24 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C)保存 7 d。 A.5 试验条件 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它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步骤(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 12 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2)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 10 min;(3)把清洗液转移到 25 ml比色管中;(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 6 ml 四氯化碳超声清洗 5 min;(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 25 ml比色管中;(6)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 25 ml 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 1 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8)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 1 g于 50 ml 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 70-74°C)后的分析纯CCl 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 A。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 25 ml 取A液 1.00 ml于 50 ml容量瓶中用上述 CCl 4稀释至刻度,容量瓶中,用CCl 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 0-60 mg/L)。(9)样品测定:用适量的 CCl 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 5 min,将清洗液倒入 25 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 CCl 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 4 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 结果计算餐饮油烟实测浓度按公式( 2)计算: 5

DB31/844-2014 c测 = 式中: c溶液 × V / 1000 V0 ( 2) c测——餐饮油烟实测浓度, 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 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采样体积(计算方法见 GB/T 16157), m3。 6

DB 31/844-2014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餐饮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测量精度:±0.02 mg/m3;重现性:CV%≤1.8;工作温度范围: 0~100°C;油烟采集效率:≥95%;外型尺寸:滤筒长度( 56.00±0.05) mm;滤筒直径( 17.00±0.05)mm;电源电压:220V。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山东省地方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oc

山东省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 597—2006) Discharge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2006-01-04发布,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耿明张文华潘光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餐饮排油烟设施清洗技术及检验规范》

ICS03.080.01 A 2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424—2018 餐饮排油烟设施清洗技术及检验规范 Code for cleaning and acceptance of oil fume exhaust facilities in dining places (draft for approval) 2018-6-25发布2018-7-10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安全管理措施 (2) 6 清洗要求 (2) 7 检验方法及要求 (3) 8 档案管理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餐饮排油烟设施清洗竣工检验报告表 (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消防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消防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研究院苏州市城市公共安全重点实验室、苏州新聚鑫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唯诚管道清洗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中安信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献忠、李前林、季俊贤、唐晓亮、廖光煊、姜蓬、李旻昊、叶建、马振翔、金惠鑫、唐成祥、任艺。

餐饮排油烟设施清洗技术及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排油烟设施清洗的安全措施、技术要求及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场所的餐饮排油烟设施清洗及检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3525-2009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GB/T 3787-20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排油烟设施 oil fume exhaust facilities in dining places 本标准所指的餐饮排油烟设施包括集烟罩、油烟过滤器、排油烟管道、防火阀、排油烟净化装置和排油烟风机等。 3.2 清洗设备及工具 Cleaning equipments and tools 包括电动清洗设备、悬吊作业设备、专用清洗容器、清洗剂喷洒工具及拍摄设备等。 3.3 安全保障设备 Safety equipments 包括个人防护装备、悬吊作业保护装备等。 4 总体要求 4.1 餐饮排油烟设施应依法依规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具备清洗能力的场所可安排自行清洗,不具备清洗能力的应当委托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清洗。 4.2 清洗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及专业培训,具备良好的安全操作意识及清洗专业技能。 4.3 清洗作业应配备适用的清洗设备、工具以及安全保障设备等,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4.4 清洗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查,合理制定施工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安全责任。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编制背景 2016年1月19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第八次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将臭氧污染防控作为2016年清新空气四大专项整治行动之一,其中餐饮油烟治理是臭氧污染防控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因此《2016年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将制定我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列为重点任务之一。 2016年3月,市市场监管委下达立项计划,天津市环保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在前期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资料调研、数据收集、对比监测等工作,编制组于5月初完成标准初稿并充分征求包括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各区县环保局、餐饮单位、油烟净化器生产厂家等30余家单位意见。2016年7月,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委共同颁布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将于2017年起正式实施。 二、主要特点 1.在现有国标基础上加严油烟排放限值。本标准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1.0mg/m3,较国标GB18483-200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2.0mg/m3收严了一倍。 2.在国标GB18483-2001定义基准灶头的基础上,增加了无法获得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时,基准灶头数与就餐座位数的折算关系。 3.标准提出“餐饮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记录”,以防止餐饮单位油烟集排气系统及净化设施不及时清洗维护而造成的净化效率下降;也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的行为提供依据。 三、环境效益 新标准实施后,餐饮油烟排放浓度需要满足1.0mg/m3限值要求,估算每年可削减约272吨油烟污染物。油烟污染物的削减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对臭氧污染防控起到积极作用。

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代拟稿) 为规范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基本原则,加强对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通过对油烟超标排放的经营户进行集中整治,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营户责令限期治理,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规定时间内拒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饮食业单位坚决予以关停。实现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排放长期、稳定达标,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烟对县域环境的影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对象、任务和阶段 (一)整治范围 全市城市建成区。 (二)整治对象

1.现有饮食业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的餐饮企业、机关单位食堂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但有投诉的餐饮企业、机关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及个体工商户;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户。 2.新开设饮食业单位:所有新开办的餐饮企业、机关食堂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落实油烟净化设施设备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营业和投入使用。 (三)整治任务 1.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外排油烟达标排放。 2.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的规范排气烟道。 3.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经营户,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4.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或环评认为不适合继续经营餐饮的,依法取缔。 (四)整治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5月)。采取各县(市)发布通告、印发宣传单、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形成舆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6-11月)。各县(市)人民政府于6月依法向餐饮业主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餐饮业主于8月前向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 前×Q 前 -C 后 ×Q 后 )/(C 前 ×Q 前 )×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 前 --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餐饮油烟处理技术要求

方直广场厨房油烟处理设计及工程技术要求 一、设计及验收标准 1、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93—2001) 4、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5、《厨房油烟设计手册》 二、总体设计 1、厨房油烟处理工程得设计、施工,除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得相关强制性标准得规定。 2、应根据方直广场厨房油烟中气体污染物种类、浓度及处理要求等条件确定厨房油烟处理工程得处理规模与处理工艺,做到保护环境、经济合理、技术可靠。 3、处理工程技术方案得选择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得要求,厨房油烟、火烟处理后应稳定达到GB18493—2001与有关地方排放标准得规定。 4 、工艺技术要求 4、1厨房油烟处理工程可以采用机械法、过滤吸附法、温式法、静电法等方法得单独装置或组合装置。排油烟设备得主流产品一般采用高效静电油烟净化+除味净化+风机段+消声段得做法。 4、2厨房油烟经过液体吸收单元、水雾过滤网、等离子体单元、催化单元等得处理后在油雾、炭黑等颗粒物与SO2、NOX、CO、CH等气

态污染物均可以很好地去除,去除率高(92%以下),处理后气体无颜色、无异味。 5、环境要求 5、1考虑到安装环境得空间要求,油烟处理设备要求布置合理,安装美观,尽量减少对公共区域占用,不得影响人行通道。在满足功能前提下保证与环境得一致性与美观性。 5、2考虑到安装环境得静音要求,所选用得设备应考虑由于设备噪音对环境得影响,在无法满足环境要求时,设计上需考虑专项噪音处理,处理后得环境噪音不大于40分贝。 三、主要设备品牌 1、低噪音箱式排风机:上虞风机、佛山九州惠普、南方风机。 2、油烟净化器:保丽洁、洪鹰、科蓝、埃尔斯虏森。 3、电器设备(含变频器):施耐德、ABB、西门子。 4、电线电缆:金龙羽、金环宇、奔达康 四、设计及施工范围 1、裙楼一至四层餐饮主烟道管、排烟井深化设计及施工,至餐饮商铺预留接口; 2、裙楼一直四层餐饮厨房新风管、新风井深化设计及施工,至餐饮加工区预留新风接口; 3、裙楼四层、ABC塔楼顶层油烟处理机组及配套设施得深化设计及施工; 4、满足使用功能及环境验收要求得其它工程内容。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 排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 前×Q 前 -C 后 ×Q 后 )/(C 前 ×Q 前 )×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 前 --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 前 --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 --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后 --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Q 后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 ─ 2 ────────────────────────────────── ─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餐饮油烟排放设计施工总结

餐饮油烟排放设计施工 总结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餐饮油烟排放设计、施工总结 我国2001年颁布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为油烟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际运行中,仍有相当一部分的油烟净化设备由于设计不合理或管理不善,净化效率低下,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根据厨房排油烟的设计、施工、管理等经验作以下总结: 1、采用共用竖井及水平管道集中就近排放。要求土建竖井内衬不锈钢风管,水平管段不宜太长,一般水平最远距离不应超过15m并且要有2%以上的坡度,坡向排气罩,在最低端设泄油阀及清扫口(清扫口一条边不小于600mm),对于短边小于500mm的支管每3m设一个清扫口。(餐饮排油烟井道土建竖井内需制作不锈钢风管内衬,不锈钢材质表面光滑,利于油烟管道清洗,管道风阻较小,利于油烟排放,水平管与竖管为统一材质,利于管道连接密封。不锈钢管道灵活多变,利于改变管道走向。土建井道为排油烟管道,管壁粗糙,风阻较大,油烟颗粒易于附着在井壁上,管道不易清洗,油污淤积较多后减小管道截面积,影响风量,油污过多容易引发火灾,风阻较大增大压头损失,提高油烟设备功率,造成能源浪费,土建井道密封性较差,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井道路由固定,无法进行变更调整。) 2、屋面设排风机维持管道内负压,并在屋面设置油烟净化器。餐饮商户将油烟排入共用油烟井前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并满足相关规范。合用的井道尺寸:厨房面积占餐饮面积25%、有吊顶的厨房层高按~3.5m计算,无吊顶的厨房按照层高计算、换气次数40次、风速8~10m/s、竖井短边尺寸不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

餐饮业环评手续摸底调查方案 近年来,随着餐饮业等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由此引起的污染扰民问题,尤其是油烟扰民问题引起的各种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并危害着居民的身体健康,引起了环保局的高度重视。县环保局打算近期对县城餐饮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掌握了解城区油烟污染的现状。 一、油烟污染现状 目前,县城餐饮业发展迅猛,部分居民用其个人民房作为农家乐经营,仅有几家餐饮业安装了专用烟道,使用了高效环保油烟净化器。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餐厅,油烟通过换气扇排出,影响着居民的生活环境。由于未做到油烟分离,经过长时间的积累,烟囱、墙面等都会附着油垢,如长时间未清理,经过日晒,会散发出恶臭,甚至遇见明火就会剧烈燃烧,发生火灾。 县城内的餐饮业基本分布在临街面和居民区,城区内有各类餐饮业店面摊点,大多分布在主干道两侧,少一半分布在居民区内。餐饮业大都与居民楼相邻或在居民楼下一楼经营,经营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直接对周围居民构成污染或危害,所以严把餐饮行业的选址及办理餐饮环评手续是至关重要的。 二、油烟污染的构成 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源以点源污染为主。点源是单个的餐饮饭店或摊点。油烟污染安排放的方式可分为散排、高烟囱排放和已处理达标排放三种。辖区内油烟散排的占整个餐饮业的绝大部

分;高烟囱排放也只有少数几家。县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形势相当严峻,全部处于无序的排放状态,对辖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油烟污染扰民呈现出的特点: 以点源散排油烟污染引起的污染扰民问题整治难度大。由于这些点源大都集中在居民区内,一个点就影响到一大片,一家餐馆影响一栋楼甚至几栋楼的居民。餐馆产生油烟的过程中,楼上的居民根本无法打开窗户,有的居民家中的家具和家用电器表层全是油腻。 三、产生的原因 (一)选址不合理 县城区内的餐饮业大都存在选址不合理,大部分餐饮业分布在居民稠密的街道和居民区,特别是油烟散排的早点、夜市更是见缝插针,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以前点源的开业基本不用经过环保部门,直接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犹如消防队扑火一样,那里出现了油烟污染,环保就赶到那里,疲于应付。(二)排烟无设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所有新建和改建、扩建的饮食单位,必须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备。大多数餐饮业主的环保意识淡薄,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他人生活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业主甚至还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 B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 前×Q 前 -C 后 ×Q 后 )/(C 前 ×Q 前 )×100%

餐饮业油烟成因及治理

餐饮业油烟成因及治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加之餐饮业发展迅速,食用油消费量的不断增大.近年来,餐饮 业油烟污染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已成为群 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产生的投诉和纠纷不断上升。因此作为餐饮经营者和监管部门要想从源头杜绝油烟污染,就需要深入了解油烟的产生原因,净化设备的种类、工作原理,及法律法规要求,最大限度的减少餐饮业油烟污染对群众日常生活及健康的影响。 一、油烟的概念及形成原因 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餐饮单位每天所使用的食用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植物油,另一种是动物油,植物油主要有豆油、花籽油和花生油;动物油主要成分是饱和脂酸甘油酯。而食用油是混合物,高于270度之后,高沸点的食用油组成成分开始汽化,并形成大量“青烟”,主要是不为肉眼可见的微油滴所组成。此时往油中加入食品,食品中所含水 分急剧汽化膨胀,其中部分冷凝成雾和油烟一起形成油烟雾。在随着温度上升的各阶段所形成的混合气体在离开锅灶上 升过程中与液面外的空气分子碰撞。与此同时,燃烧热分解 产生出一些细颗粒物和有害气体,最终形成食用油及食品在 高温下的挥发物及其冷凝雾、气溶胶、水汽及含细颗粒物所组成的油烟雾。

3

当前餐饮单位普遍存在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问题,只有在许可及油烟污染治理中选择合适、达标的油烟净化设备,才是治理油烟污染行之有效的办法。 选择油烟净化设备时,除根据灶眼,选购风量为灶眼数*2000 m3/h净化设备外设备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餐饮单位规模大小、与居民楼距离、楼层高度以及经营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 1、牛肉面、饺子、早餐、熟食加工等油烟产生量少,选址为平房或四层以下建筑物楼下的餐饮店,可以选择安装一体机(图3),也可以在室内或楼顶安装高效低空油烟净化器(图1),但在二层以上的为保证油烟顺利抽出,应在房顶安装风柜并配套隔音措施,在安装过程中应当在烟罩与油烟净化设备连接管道的合理位置设置专用的积油盒,并确保管道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超出四层管道及净化设备安装费用超过一体机)。 2、以炒菜为主的小型排挡、茶府及油炸食品制作等产生油烟相对较多,选址为平房或四层以下建筑物楼下的餐饮店,可以选择安装一体机(图3),也可以选择在室内或楼顶安装低空排放式油烟净化器(图2),需配套安装的设施设备如上。 3、大中型酒店、茶府及在高层商用楼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应选择安装复合式油烟净化一体机(图3),未设置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去味装置。 四、油烟排放标准及治理要求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红外光度法测定饮食业油烟的方法确认报告 1. 目的 通过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饮食业油烟中的油的精密度、加标回收率等,来判断本实验室此方法是否合格。 2. 职责 2.1 检测人员负责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测量过程正常进行,消除各种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意外因素,掌握检出限、精密度、加标回收率计算方法。 2.2 技术负责人审核检测结果和方法确认报告。 3. 适用范围及方法标准依据 3.1 本方法适用于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方法执行。 3.2 本方法依据标准GB 18483-2001附录A执行。 4. 方法原理 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在实验室中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5. 仪器和试剂 5.1 仪器 5.1.1华夏科创OIL460红外分光光度计,配有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5.1.2超声清洗器; 5.1.3容量瓶:50ml、25ml;

5.2 试剂 5.2.1 四氯化碳:天津傲然精细化工研究所,环保专用试剂; 5.2.2标准油: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小时,即得标准油)。 5.2.3油标准贮备液(20g/L):准确称取标准油1.0000g于50ml容量瓶中,用四氯化碳(5.2.1)稀释至刻度,得标准贮备液(20g/L)。 5.2.4油标准使用液(400mg/L):取标准贮备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四氯化碳(5.2.1)稀释至刻度,得标准标准使用(400mg/L)。 6. 方法操作步骤 6.1 样品处理:用适量的四氯化碳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四氯化碳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6.2 标准系列的配制:从油标准使用液(5.2.5)中依次取0、1、2、4、6、8ml 分别置于6只50ml容量瓶中,用四氯化碳(5.2.1)稀释至刻度。 6.3 样品测定:用测定标准系列的操作条件测定样品溶液和空白对照溶液。测得的样品吸光度值减去空白对照吸光度值后,由此标准曲线得样品中油的含量。 7. 方法验证实验 7.1 绘制标准曲线 7.1.1 标准系列的配制 取50ml容量瓶,用油标准使用液(5.2.5)按下表制备标准系列: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标准限值 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

饮食业油烟排放规范(试行) (GB18483-2001)

欢迎共阅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 1 2 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4 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

规模小型中型大 型 ──────────────────────────────── 基准灶头数≥1,<3≥3,<6≥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 3.3 除效率 大 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 85 ──────────────────────────────── 5其它规定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度。 6 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采样工况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分析结果处理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餐饮油烟处理技术要求

餐饮油烟处理技术要求-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方直广场厨房油烟处理设计及工程技术要求 一、设计及验收标准 1、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93—2001) 4、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5、《厨房油烟设计手册》 二、总体设计 1、厨房油烟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除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应根据方直广场厨房油烟中气体污染物种类、浓度及处理要求等条件确定厨房油烟处理工程的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做到保护环境、经济合理、技术可靠。 3、处理工程技术方案的选择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的要求,厨房油烟、火烟处理后应稳定达到GB18493—2001和有关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4 、工艺技术要求 厨房油烟处理工程可以采用机械法、过滤吸附法、温式法、静电法等方法的单独装置或组合装置。排油烟设备的主流产品一般采用高效静电油烟净化+除味净化+风机段+消声段的做法。 厨房油烟经过液体吸收单元、水雾过滤网、等离子体单元、催化单元等的处理后在油雾、炭黑等颗粒物和SO2、NOX、CO、CH等气态

污染物均可以很好地去除,去除率高(92%以下),处理后气体无颜色、无异味。 5、环境要求 考虑到安装环境的空间要求,油烟处理设备要求布置合理,安装美观,尽量减少对公共区域占用,不得影响人行通道。在满足功能前提下保证与环境的一致性和美观性。 考虑到安装环境的静音要求,所选用的设备应考虑由于设备噪音对环境的影响,在无法满足环境要求时,设计上需考虑专项噪音处理,处理后的环境噪音不大于40分贝。 三、主要设备品牌 1、低噪音箱式排风机:上虞风机、佛山九州惠普、南方风机。 2、油烟净化器:保丽洁、洪鹰、科蓝、埃尔斯虏森。 3、电器设备(含变频器):施耐德、ABB、西门子。 4、电线电缆:金龙羽、金环宇、奔达康 四、设计及施工范围 1、裙楼一至四层餐饮主烟道管、排烟井深化设计及施工,至餐饮商铺预留接口; 2、裙楼一直四层餐饮厨房新风管、新风井深化设计及施工,至餐饮加工区预留新风接口; 3、裙楼四层、ABC塔楼顶层油烟处理机组及配套设施的深化设计及施工; 4、满足使用功能及环境验收要求的其它工程内容。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

餐饮油烟治理方案

餐饮油烟治理工程 The 二?一六年三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 (3) 二、设计依据. (3) 三、设计原则、内容和范围 (3) (一)设计原则. (3) (二)编制内容和设计范围 (3) 四、治理设施工艺比较和选择 (4) (一)混水烟罩及水喷淋洗涤净化器 (4) (二)静电油烟净化器 (5) (三)等离子油烟净化器 (5) (四)光催化油烟净化器 (5) (五)液沫过滤油烟一体净化器 (6) (六)油烟生物净化器 (6) 五、工艺设计. (8) (一)废气处理量 (8) (二)废气处理要求 (8) (三)工艺流程. (8) (四)高效油烟生物净化器设备 (9) 六、油烟治理工程投资概算 (9) 七、日常运营及管理 (10) 、基本情况 餐厅厨房主要污染物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碳黑颗粒物及热污染,炉灶排气温度一般为250C?350C,厨房油烟的主要成分是醛、酮、烃、脂肪酸、醇及芳香族化合物等,这些污染物主要是对人的眼睛及呼吸系统的刺激和损伤,所以政府对饮食业油烟排放实施强制治理。

某某饭店厨房共设有炒炉**台,由1台380v风机抽排油烟废气。 为有效控制油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现寻求一种稳定、可靠、安全和净化效果好、容易管理、运行费用低的油烟净化设备,消除油烟污染,避免投诉,以创造良好的环境绩效。 二、设计依据 1.《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 2.有关的设计规范和设计手册。 三、设计原则、内容和范围 (一)设计原则 1、选用投资省、成熟可靠、易于管理和运行费用较低的油烟废气处理技术。 2、选择防腐性能好的材料和高质量的设备,确保运行的可靠性、减少维修工作量。 3、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和安全保护措施,实现自动化控制操作和安全生产。 4、尽量利用原有油烟废气处理设施中可用的设备。 (二)编制内容和设计范围 本方案的编制内容和设计范围为某某饭店餐饮油烟废气处理设备釆用高效生物过滤器,将离心风机出风风管并入生物过滤系统对油烟废气进行有效净化后直接排放,高效生物过滤器能确保油烟能长期、稳定、有效达标排放,完全可以省去后段长距离风管,因此可以节约风机用电,减少运行费用,节省日常开支。 方案确保有效排风。以及与之有关的安全防火防爆控制和相应的辅助系统,需根据本设计高效生物过滤器的尺寸、风量、压力损失等。 四、治理设施工艺比较和选择 我国餐饮业釆用的油烟治理技术设备主要有静电油烟净化、机械式过滤油烟净化、雾化喷淋加除油剂(如混水烟罩以及各种喷雾吸附)等型式,当前较多釆用静电油烟净化器。 餐饮业油烟治理,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由于我国油烟排放标准比较严格,而饮食烹饪习惯多为大火煎炸、猛火爆炒,治 理前油烟浓度高,根据监测数据统计,厨房油烟排放浓度有的高达33mg/m,平均约 22mg/m。因而要使净化后的油烟浓度达到<2mg/nn排放标准,油烟净化器的净化效率 要91%以上。上述单一净化技术的油烟净化器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在实际使用中大多数不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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