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货运输车辆年审及其他手续所需材料一览表

危货运输车辆年审及其他手续所需材料一览表
危货运输车辆年审及其他手续所需材料一览表

各种手续办理所需材料

一、新车办理营运证所需材料

1、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

2、车辆行驶证(原件)

3、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责任状

4、车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详情表

5、一级综合检(原件)

6、危货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7、登记证(原件)

8、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9、车辆4寸彩照(一辆车需5张)

10、灯箱号

二、新车交通检测线一级检所需手续

1、新车合格证复印件

2、登记证原件

3、行驶证原件

三、车辆年审考核所需材料

1、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

2、每辆车的行驶证

3、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

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责任状

5、综合检

6、危货运输车辆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详情表

7、道路运输车辆GPS在线情况核查表

8、轨迹图打印(每辆车一份,原件并盖公章)

9、每辆车的危货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三、质量信誉检(两份,区交通局和市交通局)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办公及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7、企业及分支机构运输车辆汇总表

8、四张(道路货运经营行为违章情况汇总表)

(道路货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情况表)

(货运企业交通责任事故情况汇总表)

(货运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表)

9、含车辆安装和使用GPS情况

1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11、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总结

1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表

四、首保手续

1、发票

2、行驶证

3、保修手册

五、办理挂靠手续(以下无备注的都为复印件)

1、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组织代码证

车辆登记本

行驶证

购置证

车辆必须到办理点

2、乙方提供: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组织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 技术要求 (暂行)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online examination of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

目次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 4 数据交互 (4) 5 业务流程 (5) 6 接口要求 (6) 7 功能要求 (7) 8 性能要求 (10) 9 安全要求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编码和值域的定义 (20)

前言 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模块的开发建设,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1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 (暂行)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模块数据交互、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优化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的功能;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之间有关网上年审信息的共享交换条件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开发建设与应用;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与应用;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 、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行。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播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按种车辆接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接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精)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减少道路运输车辆行车故障,保证道路运输车辆行车安全,降低能源消耗和尾气排放,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 物运 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主要作业内容,由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完成的日常性作业,是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础。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传动、行驶及电路等系统安全部件保持工作正常、齐全有效。 第五条道路运输驾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驾驶员切实做到日常检视不缺项,维护作业不漏项,为确保道路与运输行车安全提供可靠的车辆保障。第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出车前及收车后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项目对车 辆进行检视,若发现超出日常维护作业范围的修理项目要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对报修 项目进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 第七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行驶中应注意巡视仪表,通过“察、听、嗅”等方法,及时发现车辆出现的异常现象,必要时停车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对不能自行排出 的故障,需及时报告,请专业人员到场抢修或进专业修理厂进行修理,严禁车辆 带病运行。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应入行车日志。 第九条行车日志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对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 路运输活动中,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日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作业内容及技术要求按照《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表》执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业户名称(加盖公章)所属区县 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牌照号道路运输证号发证日期许可证号车辆类型吨位 车牌颜色行驶证初领日期 经营范围 车辆技术信息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来源 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额定功率 发动机排量燃料类型百公里耗油(L)车辆箱位整备质量准牵引总质量 总质量车架号码 外廓尺寸mm(长X宽X高) 轴数轴距后悬 车身颜色槽罐容积槽罐材质 车辆技术等级等级评定日期二级维护日期 危险品车辆加填信息火星熄灭器数有无总电源切断装置顶灯编号 GPS编号附属设施检测报告号检测合格日期 罐车检测报告书号槽罐检测合格日期车辆维修IC卡号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编号 消防器材种类消防器材数量 拟运输货物类别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保单日期 投保公司 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车辆类型:车辆类型包括栏板车、平板车、倾车、槽车、厢型车、棚型车、冷藏车、保温车、搅拌车、框架车、牵引车及其他车辆来源:车辆来源包括新购车、旧车转籍 轴数:指车辆车轮的排数轴距:指相邻两车轴中心线的距离 后悬:指后轴中心线到车辆最后端的水平距离 车辆技术顶级:指最近一次经综合检测站评定的技术等级 等级评定日期:最近一次评定的日期二级维护日期:指最近一次二级维护日期 拟运输货物类别:按危险货物具体类别、项别填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 申请变更内容(请在申请变更事项□打√,审核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打√): 1、车辆新增□ 2、车辆过户□ 3、车辆更新□ 4、车辆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车辆注销□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6、车辆补证□ 7、车辆停驶□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8、车辆复驶□ <相应条件:①一级车○、②防护设施检测报告○、③标志标识○、④木地板照片○、⑤燃料消耗量核查、⑥○GPS安装接入情况○、⑦罐车检测○、⑧责任保险○、⑨危险品专用停车场地配备○、⑩从业人员配备○> 审核人员:道路运管机构(业务章) 年月日年月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

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 转载自智安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d6775742.html,/safetyw-news/c/2011-10-24/18340.html 单位:年月日 序号检查内容和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 评价及意见是否 1、安全管理机构 1.1 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健全,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 大问题 查资料 听汇报 1.2 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工作分工明确、各尽其责查资料听汇报 1.3 设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 全管理人员 查资料 听汇报 1.4 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及配备专兼职 人员 查资料 2、安全规章制度 2.1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看资料 2.1.1 法人代表的第一安全责任、分管领导的直接安全责任、 其他领导的综合治理安全责任条款具体明确,并认真履 行 查资料 2.1.2 各部门、岗位、工种的全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条款具 体、明确、完善、并认真履行 查资料 看现场 2.1.3 层层直至个人签订《安全责任状》,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安全责任状》中有能全面反映其工作职责的内容 查资料 2.1.4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查资料2.1.5 建立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工作计划、措施等查资料2.1.6 制定安全目标的考核办法查资料2.1.7 进行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总结、评比查资料2.2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查资料2.2.1 建立各级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例会)制度查资料 2.2.2 安全职能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等安全活动 查资料 2.2.3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查资料2.2.4 建立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或实施细则)查资料 2.2.5 建立危险源点和职业危害监控制度查资料看现场 2.2.6 建立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查资料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为针对1号令自3月1日施行以来所反应的问题提出要求,并作出进一步规范实施的工作。 以下是有关具体执行的问题 (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待系统投入运行后,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采信异地检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在系统投入运行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委托车籍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系统投入运行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委托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部长郭声琨 局长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7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 2016年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

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 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

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 一、贯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 文件 资料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 文件 资料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 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 料。 查看 文件 资料 二、健全企1.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 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 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 担任主任。 查看 文件 资料 《企业安 全生产责 任体系五 落实五到

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 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 理人员。 查看 文件 资料 位规定》 3.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 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 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 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 报告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 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 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 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度 《安全生 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 项、第十九 条 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 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 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看 安全 生产 责任 书 四、基础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主 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 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查看 会 议、 《安全生 产法》第十 八条

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 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 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检查 记录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 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 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 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 奖惩制度。 查看 文件 《安全生 产法》第十 八条 3. 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现场 检查 《安全生 产法》第四 十二条 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 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 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查看 协议 《安全生 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 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题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 车辆类型:车辆类型包括栏板车、平板车、倾车、槽车、厢型车、棚型车、冷藏车、保温车、搅拌车、框架车、牵引车及其他车辆来源:车辆来源包括新购车、旧车转籍 轴数:指车辆车轮的排数轴距:指相邻两车轴中心线的距离后悬:指后轴中心线到车辆最后端的水平距离 车辆技术顶级:指最近一次经综合检测站评定的技术等级 等级评定日期:最近一次评定的日期二级维护日期:指最近一次二级维

护日期 拟运输货物类别:按危险货物具体类别、项别填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 申请变更内容(请在申请变更事项□打√,审核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打√): 1、车辆新增□ 2、车辆过户□ 3、车辆更新□ 4、车辆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车辆注销□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6、车辆补证□ 7、车辆停驶□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8、车辆复驶□ <相应条件:①一级车○、②防护设施检测报告○、③标志标识○、④木地板照片○、⑤燃料消耗量核查、⑥○GPS安装接入情况○、⑦罐车检测○、⑧责任保险○、⑨危险品专用停车场地配备○、⑩从业人员配备○> 审核人员:道路运管机构(业务章) 年月日年月日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一、日常维护 车辆日常维护以清洁、补给和检查为主,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或收车后完成。 1、日常维护包括如下内容: 对车辆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 对车辆润滑油、燃油、冷却液、制动液、各种工作介质、轮胎气压进行检视补给; 对汽车制动、转向、传动、悬架、灯光、喇叭、安全装置的功能及发动机运转状况进行检视、校紧,确保行车安全。 二、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一级维护 一级维护作业的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主要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作等安全部件。一级维护竣工的标准如下: 发动机前后悬挂、进排气歧管、散热器、轮胎、传动轴、车身、附件支架等外露螺栓、螺母须齐全、紧固、无裂纹。 转向臂、转向拉杆、制动操作机构工作可靠。锁销齐全有效,转向杆球头、转向传动十字轴承、传动轴十字轴承无松旷。

转向器、变速器、驱动桥的润滑油面,应在检视口下沿0-15mm (车辆处于停驶状态),通风孔畅通;变速器、减速器突缘螺母紧固 可靠。 各润滑脂油嘴齐全有效、安装位置正确;所有润滑点均已润滑、无遗漏。 空气滤清器滤芯清洁有效。 轮胎气压应符合充气规定,胎面无嵌石及其它硬物。 离合器踏板和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符合技术规定。 灯光、仪表、喇叭、信号齐全有效。 蓄电池电解液液面应高出极板10-15mm,通风口畅通,接头牢靠。 车轮轮轴承无松旷。 短途试车检查维护效果:试车中,发动机、底盘运行正常,无异响;各操纵部位符合技术要求;转向、制动系统灵敏可靠;各部紧固无松动;试车后,检查各部无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现象等。 2、二级维护 二级维护是行业标准强制要求进行的技能维护作业。二级维护作业除一级维护作业内容外,主要以检查和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位为主,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 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题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 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6年新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6年新规定 自去年交通运输部公开征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意见以来,传说已久的二级维护政策调整终于落地了,强烈推荐维修企业、专业运输企业及广大车主一定得看看! 政策核心是执行多年的定期强制二级维护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1月22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一、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 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 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 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

道路运输车辆的基本要求和检验方法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基本要求和检验方法 一、唯一性认定 (一)技术要求 1、【条款5.1.1.1】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号牌号码、类型、品牌型号、燃料类别、车身颜色、发动机号、底盘号或VIN号、重中型货车及挂车的外廓尺寸、车箱栏板高度应与行驶证、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记载的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相符。其中,外廓尺寸的允许误差为±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的允许误差为±2%或±50mm。 2、【条款5.1.1.2】客车的座(铺)位数应与道路运输证核定的数量一致。 要点:①外廓尺寸仅对总质量大于3500kg的重、中型货车进行测量。 ②车箱栏板高度仅对结构上有栏板的货车,包括栏板货车、自卸车、仓栅式货车 (二)检验方法 1、【条款6.3.1】查验、核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号牌号码、类型、品牌型号、燃料类别、车身颜色、发动机号、底盘号或VIN号、重中型货车及挂车的外廓尺寸、货车及挂车车箱栏板高度以及客车的实际座(铺)位数,检查是否与行驶证、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记载的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相符目视检查 逐项检查实车的号牌号码、类型、品牌型号等信息,并与道路运输证或行驶证签注的内容进行比对。 2、【条款6.3.2】外廓尺寸、货箱栏板高度应按一下方法检验(和GB21861-2014中的方法一致)

二、电子控制系统 (一)技术要求 【条款5.1.2】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防抱制动装置(ABS)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要点:未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适用本条款 (二)检验方法 【条款6.4.1】采用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或同类型仪表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读取车辆故障信息,检查有无与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制动防抱死装置(ABS)、电力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要点:受检车辆如存在故障码,应先清除故障码,然后重新读取。 选配注意事项: 1、选配通用型,可用于柴、汽车辆检测 2、具有OBD检测功能 3、数据库完备,车型覆盖广泛,更新及时 4、至少能读取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制动防抱装置(ABS)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5、侧重读取和清除故障码功能,淡化其他功能。 三、发动机 (一)技术要求 1、【条款5.1.3.1】工作性能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审验表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审验表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背面说明。常州市运输管理处制

说明 1、本表适用于班车、包车、旅游、出租、公交等旅客运输车辆的审验。 2、业户名称,是指经营者单位全名。 3、联系人,指业户具体负责运输车辆管理的人员。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填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8位阿拉伯数字。 5、道路运输证号,填写道路运输证后8位阿拉伯数字。 6、经营范围,是指具体审验车辆的经营范围。具体分:班车客运(省际、市际、 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市区)、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 7、车辆号牌、品牌型号、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等根据车辆行驶证的内容填写。 8、车牌颜色,是指车辆牌照的底色,非车辆的外观颜色。 9、车辆外廓尺寸,应依据下列资料之一填写。(1)车辆出厂合格证书;(2)车 辆行驶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4)综合性能检测部门的车辆外廓检测结果。 10、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如有变动,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日期和等级,根据车辆二级维护备案卡填写。 12、车辆等级,是指车辆核定的等级,如有变动,须提供重新核定的资料。 13、承运人责任险,填写最近一个有效期内的金额和具体期限。 14、行车记录仪使用情况,指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15、违章记录,指上次审验以来的道路运输违章情况,应逐次填写。 16、经营者自审意见,指经营者进行自审,核实填写内容无误后,明确表示是否 同意参加审验的意见,并加盖经营者公章(个人签名)。 17、运输管理部门意见,应明确审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 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18、备注,本表尚未涉及但必须在证件上注明的内容;审验过程中,有异议的问 题;经营者和审验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等。 19、车辆审验后,本表由运输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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