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体制机制,系统推进我省河湖管理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区域、不同流域河湖实际,统筹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因河施策,探索河湖管理保护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参与带动作用,解决突出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管护并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创新管理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取得长期效益。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河长制作用,拓展公众监督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河湖、爱护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起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以及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其中6月底前,出台省级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8月底前,设区市党委、政府出台工

作方案及市级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10月底前,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工作方案及县级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

按照系统治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确保河长制工作稳步推进。2018年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八乱”现象基本消除,全省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水质有效提升;2020年,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水体,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5%,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0%;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河湖水事秩序良好,河湖生态系统基本恢复。通过持续不断地努力,最终实现建设“河湖秀美、生态山东”的总目标。

(四)工作思路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统筹考核、务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全面排查、系统整治、巩固提高”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全面排查”,即2017年,全面建立河长制,完备组织体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开展基础性工作,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并启动河湖划界确权;开展河湖问题排查工作,查明问题、摸清底数,按照“系统治理、一河一策”的要求,制定相应对策。第二步“系统整治”,即2018年初,分解下达任务指标,抓好督导检查,并按照“部门分项负责、河长办统筹考核”的原则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开始实施“清洁河流、清除违

建、清理违法”为主体的“清河行动”。开展“城乡河湖重点整治”,系统抓好乡村河湖面源污染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第三步“巩固提高”,即在河湖水事秩序走上正轨,河湖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后,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河湖管理和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永续利用。

二、组织体系

(一)河长设置

1、组织形式。在全省全面实行河长制,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行政区域总河长;各级相关领导担任行政区内河流河长,推动各级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

省第一总河长为省委书记,总河长为省长。在黄河、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北胶莱河、沂河、沭河、漳卫南运河、梁济运河、韩庄运河等河道干流(上述河道均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下同)和上述河流跨设区市的重要支流,南水北调、胶东调水主干渠以及南四湖、东平湖分别设立省级河长,由省级领导担任,明确一个省直部门为联系单位,负责落实河长安排事项和工作任务。河流所经市、县(市、区)领导分别担任相应河湖河长(山东省省级重要河湖名录及河长设置表附后)。省级河长名单由省委、省政府根据情况适时予以公布或调整,各级也要相应公布本级河长名单。

2、河长职责。省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河湖的管理和保护以及河长制工作。省级河长分别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晰跨行政区域河湖的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督导相关部门和市级河长工作,强化考核及激励问责。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级河长职责根据河道管理权属分级负责,分别予以明确。

(二)河长制办公室设置

1、工作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河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各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2、设置方式。各级要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落实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办公室成员。市、县、乡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成员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

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工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环保厅、省旅发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畜牧兽医局、济南铁路局、山东黄河河务局、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表附后)。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明确当地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具体工作职责。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健全省、市、县三级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落实山东省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

案,严控用水总量,严管用水强度,严格节水标准,严控高耗水项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相协调。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参与)

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加大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力度,不断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4、强化河湖综合管理,统筹规划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信息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参与)

5、加强河流、湖泊、水库生态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闸坝调度管理制度,维持骨干河道、重要湖泊和重点大型水库生态水量(水位),保障河流、湖泊、水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