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体

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 1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人格和人格权(见表12-1) ★★★ 表12-1 人格和人格权 人格的法律内涵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与人权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意义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人 格权概述

考点二: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人格权与身份权(见表12-2) 表12-2 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权与财产权(见表12-3) 表12-3 人格权与财产权

3.人格权与人权(见表12-4) 表12-4 人格权与人权 考点三: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见表12-5)★★★ 表12-5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析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答: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其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②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的关系。 答:(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民法总论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之六 民事权利客体 (Object of Civil Right)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https://www.360docs.net/doc/ee18465062.html,) 民法总论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之六民事权利客体 (Object of Civil Right)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https://www.360docs.net/doc/ee18465062.html,) (1)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overview)☆ (3) 一、概念 (3) 二、种类 (3) 第二节人格利益(personality)☆ (4) 一、概念 (4) 二、类型 (5) 第三节身份利益(status)☆ (6) 一、概念 (6) 二、类型 (6) 注意:作为第一层次权利客体的身份利益仅限于本属于身份权人的利益,但身份权还指向身份相对人的利益,但必须以相对人基于该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为客体。身份权是一种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权利的混合体。 (7) 第四节物(rem/property)☆ (7) 一、概念 (7) 二、分类 (9) 第五节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property) (18) 一、概念 (18) 二、种类 (19) 案例0610:华人中医师罗鼎辉女士曾经在英国治疗湿疹,疗效显著并引起轰动,英国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就在罗鼎辉女士药方的基础上开发出一种药物,并在各国申请专利。该药品获得了巨大成功,1995年出让该药的欧盟市场开发和销售权的许可证获得100万英镑,1996年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第一批的定单就达3亿英镑。试问:罗鼎辉医师的临床处方是否应当及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19第六节各类权利(rights)☆ (20)

1. 合伙负责人的经营活动,由()承担民事责任 A 全体合伙人 B 合伙负责人 C 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承担责任 D 合伙负责人对外承担责任 2. 下列有价证券中代表一定货币的是() A 支票 B 提单 C 股票 D 仓单 3. 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行为的是() A 买卖行为 B 租赁行为 C 借用行为 D 赠与行为 4. 下列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 100公斤大米 B 一辆自行车 C .1000公斤钢材 D 四间房屋 5. 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以分为() A 动产与不动产 B 主物与从物 C 原物与孳息 D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 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 出生 B 户口登记 C 1岁以上 D 半岁以上 7.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A 主物、从物独立存在 B 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 C 从物须辅助主物而使用 D 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 8. 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A 黄金 B 月球 C 货币 D 石油 9.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 民事主体 B 民事权利 C 民事义务 D 民事客体 10.合伙人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包括() A 货币 B 土地使用权 C 知识产权 D 房屋 11.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 A 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 B 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C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D 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2.合伙解散的原因包括() ? A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 B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C 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已经实现 ? D 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3.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A 排除妨碍请求权 ? B 停止侵害请求权 ? C 消除危险请求权 ? D 支付违约金请求权 14.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

第七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考情分析 济法中是绝对的重点。另外,页数不多,所以建议学员百分百掌握。 ◆ 本章重点 1.专利申请的条件、日期 2.职务发明 3.商标注册 ◆ 本章变动 教材215页新增一句话“2010年1月,国务院对《专利实施细则》进行第二次修订。 教材219页新增申请的提出中的第三行到第六行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客体: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物理特性、能够为人们直接感知的有形物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或者需要通过有形物体的实际功能来体会其内涵的智力价值(比如通过冰箱制冷效果、电视图像效果感知其内涵的技术价值) 2.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不同于传统民法理论中所指的“财产所有权”。智力成果也称为“无形财产”。 3.特征: (1)专有性:法律规定智力成果的财产、人身权专属于创造者或者其他合法主体 (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限定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保护期限届满时,立法不再予以特别保护。【例题·单选题】(2005年)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是()。 A.电视图像技术 B.电视机外观设计

C.液晶电视机功能 D.电视机商标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电视机功能不属于智力成果。 第二节专利法 一、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 专利的含义 (1)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权的客体。 (2)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专利权人即专利申请人 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记忆)(1)在本职工作中作 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 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 务所作出的发明创 造。 (3)退休、退职或者 调动工作后“1年 内”作出的,与其在 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作“有关”的发明创 造。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 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 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1)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①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②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 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 造是共同发明创造,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 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是委托发明创造。 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这两种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受托方);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引言 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益性 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客观上不存在的,仅是主体的意识或意念中存在的事物,不能为权利的客体。 (三)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规定。因为民事权利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例如,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在法律未确认其为权利客体时,也就不为权利客体。又如,知识产品,在古代法中并不为权利的客体,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为权利的客体。 除上述特点外,一些学者还提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等特点。但我们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目录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法条评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八章物

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章代理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 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 第十六章物权概述 第十七章物权变动 第十八章所有权 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 第二十一章共有 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 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 第二十四章占有 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 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 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 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 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 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 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 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十章继承程序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 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 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 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 ? 试看部分内容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宣告失踪[复旦大学2020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 答: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③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第三章民事权利 一、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3.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包括和两种形式。 4.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和。 5.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6.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和。 二、单项选择题 1.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现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 A.请求权 B.形成权 C.抗辩权 D.物权 3.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继承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关系 D.税收关系 4.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5.根据民事权利实现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绝对权和相对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原权和救济权 6.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中错误的有:()(司考题)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7.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司考题)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8.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题)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三、多项选择题 1.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司考题)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第七章民事权利 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事权利的概念(见表7-1)★★ 表7-1民事权利的概念

考点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具体内容见表7-2。 表7-2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具体内容见表7-3。 表7-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具体内容见表7-4。 表7-4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见表7-5) 表7-5主权利与从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 (1)既得权,是指已全部具备成立要件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目前尚未完全具备,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考点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民事权利的行使(见表7-6) 表7-6民事权利的行使

2.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具体内容见表7-7。 表7-7民事权利的保护

(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①紧急避险属于放任行为,只能不得已而为之;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即使在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逃避侵害的情况下,法律也应允许对违法侵害进行防卫。 ②紧急避险损害合法权益,法律要求进行利益权衡,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该行为所避免的损害;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行为的,其以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存在进行类似利益权衡的要求。 7.2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要素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

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名词解释题 1.物 2.种类物 3.代替物 4 .有价证券 5.孳息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100公斤大米 C.1000公斤钢材 B.一辆自行车 D. 四间房屋 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 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存在 C.从物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D.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 3.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 A.动产与不动产 C.原物与孳息 B.主物与从物 D.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4.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是() A.票据 B.提单 C.股票 D.债券 5.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是() A黄金 B.太阳 C.货币 D.石油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 A.航空器 B.汽车 C.自行车 D.厂房内安装在地上的设备 2.消耗物可以成为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A.租赁关系 B.借用关系 C.借贷关系 D.买卖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容体包括()。 A.货币 B.行为 C.知识产品 D.信息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点包括() A.有益性 B 客观性 C.人身权 D.法定性 5.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包括() A.国库券 B.本票 C.仓单 D.借据 6.下列物中,属于禁止流通物的包括()。 A.土地 B.矿藏 C 毒品 D 黄金 四、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何特点?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4.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5.简述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 五、论述题 1.试述物的特点。 2.试述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 六、案例分析. 1990年3月,农民张强要把自有的两头黄牛出卖。他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2.2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强给付宰杀费2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30元,共得价款2100元。张强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他所有,向肉联

民事权利 一、权利概念 利益说、意志自由说、法力说与框架概念说等四种学说,及本书的综合性概念: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二、权利的分类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社员权的特性:专属性,复合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抗辩权与诉讼中的抗辩 形成权的种类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考点】民事权利的性质与特征 【详解】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因此,可以认为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们对“知识”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支配权。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而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因此债权人基于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排他性。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通常相互对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对于支配权而言,支配权人得权利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而义务人的义务是对权利人的支配行为不加妨害。另外,对于支配权人自身来讲也存在相应义务。尽管其可以排斥他人对其行使支配权进行干涉,但支配权人也必须对义务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比如物权人基于相邻关系必须对他人轻微的妨害物权的行为予以容忍。【答案】D 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考点】形成权 【详解】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

1、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2.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a存在于人身之外。b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 c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d物以独立成一体的有体物为限。 人死之后,主体资格不复存在,遗留的人体即肉身,即回归为自然物。作为自然物,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文明社会里它不象其它自然物那样可以为人们随意处置以至丢弃,但它的确是一种存在的、脱离生命不再具有主体资格的物。假肢、假牙等视为人体一部份,但一旦与人体分离,则为物;头发、血液等可分离者,分离后为物;尸体为物 。 物权法不适用于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即《专利法》来调整。 物权法中的物指传统民法中的物,即动产和不动产,而知识产权是舶来品,属于智力成果,虽然其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但知识产权的一些特征和物权很像,如一般认为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民法上的物,不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通常都是一种稀缺资源。物,一定程度上或者在一定语境下可以将其表述为财产,是狭义上的财产。人,总是独立于物而又很难在真正意义上脱离于物。 物,因为传统民法上要求一物一权,故要求其在物理属性上占据独立的空间。通常而言,这种独立物的使用价值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其没有与其他物进行组合或者整合,只能独立地发挥自身的功用,但这显然有悖于物权法上物尽其用的原则。 物的角色很多,其在债法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虽然通说认为,合同的标的是给付行为,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给付行为的内容就是物。 通说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效力,而合同基于其相对性,并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某些合同也具备了排他性的效力,"买买不破租赁"就是其中的适例,有的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债权的物权化"。 民法上的物,试图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自然人之所以得此名称,其实是在彰显自身的自然属性,不纯粹是民法上特定拟制的"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特别是有别于"法人"(Artificial Person)。

一、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具体问题有哪些 (1)当事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消极行使处分权,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 民事诉讼处分权是一种自由权,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便容易导致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利益,规避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规制,消极行使自己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从而损害到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这是由于当事人的自利性带来的处分权行使的局限性,例如:本诉中的原告已经确认意识到诉争的财产有损毁、消失的可能,但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与,所以本诉原告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而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该财产的占有受到影响,损害其利益。在传统观念中,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人可以行使,同样也可以放弃。但是由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特殊性,它直接关系到了民事主体实体利益的最终归属。有时候怠于行使处分权会影响到诉讼的正义运行,导致真正权利人利益的极大损失。 (2)处分权行使的无限扩张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说明了处分权不是绝对的自由,它的行使方式、范围等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当事人对处分权行使的无限扩张,擅自处分不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例如:在实际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以自己的“起诉权”就同一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就调解书的内

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等。这些将处分权行使对象无限扩张的行为都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这些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3)处分权行使的无序性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社会生活,维护公民利益。其中规范是手段,而维护利益是目的。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明确公民各自的利益范围,确定权利行使的边界来维护法律行使的秩序,从而体现其规范性。但是由于人类知识水平、事物认知能力以及欲望的不同,导致人们行使权利呈现无方向、无目的的情形,权利行使出现无序性。处分权的行使同样如此,处分权如前所述,它是一种自由权和支配权,它的行使更多地是依靠于当事人个人意志的支配和控制,而当事人由于对法律认知水平的不足和其自利性,导致有时候处分权的行使(包括积极行使与消极行使)脱离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违背诉讼程序甚至于违反法律。 (4)影响诉讼效率,浪费诉讼资源 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据处分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赋予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很大的掌控权,当事人可以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根据处分权的相关规定,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手段和诉讼方式等。但是这种自由性也会引起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的后果,从而带来恶意起诉、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撤诉后重复起诉,或者恶意提起财产保全等问题。这些对处分权的滥用行为将会极大的拖延诉讼的进程,影响诉讼效率,浪费诉讼资源。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发展与职业素质培养 本章重点提示 理解什么是维权素养和应从哪些方面来培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维权素养,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之间的关系和区别是怎样的,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特征,了解法律的一般分类和重要特征,简要了解宪法和民法的基本内容,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解职业道德的内涵与基本特征,结合实际工作和生活掌握培养职业道德,了解知识素养的内涵与特征是什么,初步理解如何培养科学知识素养与人文知识素养,结合实际掌握如何培育提高自身的知 识素养。 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选择职业是人生大事,因为职业决定了一个人的未来……选择职业就是选择将来的自己。”职业生涯发展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生命历程中无疑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顺利地走过自己的职业生涯,关乎生活的意义与人生的价值。因此,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当认真严谨地对待自己的职业发展问 题,做好自我的职业生涯管理。 在影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发展的各种因素中,职业素质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工作绩效的航标,毋庸置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职业素质具体应该包括哪些核心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又应该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来培养自身的职业素质等问题就 值得我们去深思。具体来说,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了解和培养维权、知识产权、法律等素养,了解并积极培育职业道德素养,同时掌握二善晶磊学与人文知识,从而能够更好地享受工作,获得更多的职 业满足感。 第一节维权、知识产权与法律素养 专业技术人员要想很好地发展职业生涯,需要去不断地探索在自己的周围和自己身上已经拥有什么,正在发生什么以及将要棼竺荐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发展不仅需要人格特质方面的匹配,还需要其具备一定的维权、知识产权与法律相关的素养。 一、维权素养 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状况,在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和能力,即我们在这里所要探讨 的维权素养。 (一)维权素养概述 维权即某一客观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维权素养是个体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在掌握维权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树立相应的维权意识,具备一定的维权能力,从而能够通过各种合法的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综合素质能力。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必然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是专业技术人员维权的有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言简之就是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自身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而专业技术人员如果要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就应该对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既要严格的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指导和规范,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新法带来的挑战,做到个体的一切行为合法,程序上进行严格的

第一章民法概述 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平等原则)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 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际上是我国民法典的总则。(错) 判断: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调整对象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错)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判断: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违约人支会违约金后,还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错) 判断:专属权是指仅由权利人本人享有但可以转让的民事权利。(错) 判断:企业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形成权包括( ABCDE )。 A、追认权 B、免除权 C、撤销权 D、解除权 E、抵销权 第二章自然人 判断: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当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人可以主张收养关系无效。(错) 判断: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或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错)判断: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均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对) 判断: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对) 赵青妻子早亡。有子赵文、赵甲、赵礼。长子赵文的妻子病故,留有一男孩赵春。1997年夏,赵青与长子赵文,孙子赵春,小儿子赵礼外出旅游遇车祸死亡,不能查明四人死亡的先后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推定( 4 )最先死亡,( 1 )其次死亡,( 23 )最后死亡。 1、赵青 2、赵文 3、赵礼 4、赵春 判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只能因公民的死亡而丧失。(错) 16岁的少年甲,向其邻居乙借了1000元钱,打算购买一辆自行车。在借钱之后去买车的路上,1000元钱不慎丢失。邻居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的父母偿还1000元钱。甲无奈之下,便将实情告知父母。甲的父母认为甲尚未成年,乙不应该将1000元钱借给甲,拒绝偿还。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的父母偿还1000元?理由是什么? 简答题:简述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并针对《民法通则》对设立监护人的主要规定,提出两条以上法律改进的意见。 第三章法人 判断: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是完全一致的。(错) 判断: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对)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试论合伙的财产关系。 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了合伙债务,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判断:合伙人退伙时已承担债务的,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不再承担责任。(错)判断:某合伙组织在2004年2月时负债4万余元。此时合伙人甲提出退伙,并按比例分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债务,但全部债务仍超出合伙财产8000元。按法律规定甲对此8000元合伙债务仍须负连带责任。(对)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讲教师汤正旗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授课,要使学生弄清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和种类,物的概念、特征,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特性。使学生能够对生活中具体社会关系予以正确界定,并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进行分析。 二、教学课时安排与教学设计 这部分内容以教学讲解为主,以便让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有更清楚的了解,同时辅以案例教学,使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并能运用相关理论正确界定和分析各种社会关系。 三、教学重点 本章教学重点为:第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专章讲解;第二,物的种类。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对此掌握对于理清法律关系至关重要。 四、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有益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有: 1.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现实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如水流、矿藏、自然生长的树木和劳动创造的各种具体的物。人们为物而发生着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为普遍的客体。 2.智慧财产,智慧财产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智慧财产属于一种非物质的财富,无一定的形体,但它有其表现形式,能够为他人感知,可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一定需求,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依照法律的规定,智慧财产不仅可以为一定主体所专有利用,还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如著作权、发明权的客就是作者的著作或发明人的发明;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和发明人依法对自己的发明取得发明权或专利权,或者将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等,因此,智慧财产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3.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有意识的活动。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因此不是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三类行为: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如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出卖人给付出卖物的行为。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如承揽合同中,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三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身份等等。人身利益虽然与主体人身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因此它是人身权关系的客体。

285 2007.06 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客体 ——网络虚拟财产 □ 杨方军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 广东?东莞523320) 摘要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对传统法律带来了严厉挑战。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价值性、稀缺性、期限性、合法性特征,符合法律上财产的理论原理;并且基于将网络虚拟财产归类于知识产权、物权和债权体系的固有缺陷,以及在民事权利客体在当代的内涵不断丰富的发展趋势下,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客体。 关键词民事权利客体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属性 法律属性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285-02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 )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 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当然,网络虚拟财产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外延会不断地丰富和增加。而在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第二种类型中的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经济的产物,它是现代科技与人们丰富想象力的结晶。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是以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环境为依托的,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游戏环境的虚拟性决定了这种财产的虚拟性,也正是由于这一特征使得现行法律难以对其调整与规范。 第二,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和实际财产的投入获得的。在游戏过程中,玩家不仅支付了大量的上网费等真实金钱,而且投入了数百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精力、个人智力;其次,游戏并非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唯一方式,“宝物”、“工具”等网络虚拟财产还可以直接加以购买。 第三,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在游戏中的产生机制是游戏开发商预先设计好的。特别是一些级别较高的装备、宝物和宠物,运营商采取限量发行的措施,有的极品装备必须是高级别玩家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执行特定任务之后才可能得到,其稀缺性可见一斑。并且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在不同的游戏间交换和使用。 第四,期限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具体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网络游戏是自主经营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向市场推销的一种服务性商品,它必定随着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期限的长短完全取决于游戏服务经营状况。 第五,合法性。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客体范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合法性主要是指取得方式的合法。通过非法方式取得财产,如通过使用外挂或非法游戏取得的虚拟财产,则当然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财产?这是网络虚拟财产对传统民法提出的问 题,也是其能否做为民事权利客体的一个前提条件。从发展趋势看来,当代财产权形式和种类的膨胀现象被一些法学家称为“权利的爆炸”,就种类而言,财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是表现为各种具有经济价值权利的总和。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成为财产法中的财产,成为财产权的客体?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无形财产而被法律接纳。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论证: (一)理论层面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财产制度有巨大的差异,大陆法系尤其尊重物之所有权。但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都存在“财产”概念,并且对财产概念的理解有极大共识。“财产”概念发展至今,为两大法系主流观念都可以接受的“财产”,可以总结为:第一,财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第二,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和利益。第三,财产作为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表现形态可以多种多样。 由这些归纳可以看出那是一个开放型的财产范畴。财产是一个跨学科的概念,财产的本质内涵决定对财产的界定,那么财产的限定性条件主要有: 第一,财产需具有效用性。任何的事物要成为财产首先要对人有用,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具有使用价值。 第二,财产需具有稀缺性。今天稀缺性的来源并不仅仅只是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而且包括法律的设定,有的法律的保护成为稀缺性的根源。 第三,财产要能够流转。通过交易的方式予以流通为民法财产权与人身权客体的根本区别标准。因为今日“人格利益从精神价值向财产价值扩充”,凭借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来区分财产权与人身权,认为人身权“属于非经济价值”己与实际不符。惟有专属性的有无、能否流转才构成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区别,从而也成为财产的内涵之一。正因为财产具有效用且稀缺,故人们赋予它价值,在市场中进行流转,财产的法律地位才得以最终确立。 因此,结合上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特征得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作为财产中的无形财产而被法律接纳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财产属性,是可以作为无形财产的:第一,虚拟财产是具有稀缺性的。游戏玩家都知道,对于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特别是一些高级别的人物账号,在每个服务器中都是凤毛麟角,必须花费大量的网费、点卡费和劳动来不断练级达到的。这也就是有的玩家不惜花费万元人民币来购买的真正原因。第二,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金币、银两等满足的是虚拟人物在虚拟社区空间活动和发展的需要。并且,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需要耗费劳动获得或通过人民币购买得到的,前文已有叙述。第二,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并在玩家之间自由流转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实际上,虚拟财产买卖大量地存在着,并且己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网上也存在着许多专门提供虚拟财产交易、拍 法律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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