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评估有什么意义

商标权评估有什么意义
商标权评估有什么意义

在实践中,商标权在进行质押时需要经过评估并且由权威机关出示报告才能够继续进行质押,当然这只是原则性的要求,如果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协商一致对商标权无异议的,也可以不进行商标权评估。那么商标权评估有什么意义?

一、商标权评估有什么意义

(1)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合资、联营、兼并、拍卖、转让、资产抵押等大量活动,都需要对商标权进行评估。目前,我国仍有企业对商标权评估的作用不了解。事实上,对商标进行评估,不仅有利于企业摸清自己的家底,而且还有利于企业确定未来的发展战略。

(2)有利于企业投资入股

商标权评估作价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对于出资方来讲,用商标权投资可以减少现金支出,以较少的现金投入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可以扩大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商标信誉。对于接受商标权投资的企业来讲,商标权资本化可使其直接获得名牌商标的使用权,进而打开市场,扩大生产经营;接受商标权投资,也可促使企业严格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或服务质量,增加产品品种,增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3)有利于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商标权评估后,在商标的侵权诉讼和商标的行政保护中,有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认定赔偿额,不仅为商标权人打假维权提供索赔依据,而且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知名度。

(4)有利于企业申请质押贷款

企业要发展、壮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需要注入大量的资金。商标权评估后,可以凭法定评估机构的证书到银行申请商标权质押贷款。企业利用这些资金,可以用来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同时可以开展对外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产品出口竞争能力。

二、哪些情形需要商标权评估?

(1)转让商标时;

(2)以商标权作为投资时;

(3)企业变卖或分家时;

(4)企业合资时;

(5)企业破产审计时;

(6)其他依法需要计算商标价值时。

三、商标权质押的设立程序

担保法和物权法虽然就商标权质押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有些问题却没有明确,需要作相应的处理:

首先,商标权质押是否存在质押财产移交的问题。与对待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的要求不同,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在以商标权设定质押时须将商标权的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一方面,它模糊了抵押与质押的界限,因为抵押与质押在形式上一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是否将担保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债权人对出质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控制。虽然商标权质押经过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但出质人仍然可能利用其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对方当事人的疏忽从事一些有损于质权的行为。因此,我国的法律应当明确要求出质人移交准占有权,即将商标注册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其次,商标权质押的登记部门。依物权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质押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是很妥当,因为相对于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的变更、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等商标法规定的应登记事项,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商标权质押现象可能会更频繁地出现。如果统一由商标局就商标权质押事宜办理登记手续,一方面会使商标局的工作负担太大,同时也会增加商标权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成本。笔者以为,将商标权质押登记的职责赋予设区的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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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日报: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商标法》除保护在先商标权外,亦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其中,姓名权是评审案件中并不常见的一种在先权利,但涉及该项权利的评审案件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本文将结合乔治·阿玛尼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在先姓名权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此案还涉及《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的适用问题,为突出姓名权保护问题并节省篇幅,其他情况本文予以省略。案情 申请人:加·莫德菲尼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乔治·阿玛尼是申请人创始人、世界最为著名的时尚品设计大师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中国所有媒体报道,都直接将GIORGIO ARMANI的英文名称音译为乔治·阿玛尼。争议商标与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将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注册为商标,给GIORGIO ARMANI 先生造成了损害,直接侵犯其姓名权。GIORGIO ARMANI先生委托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被申请人是专门从事国际品牌服饰销售的公司,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虽称“乔治·阿玛尼”是“GIORGIO ARMANI”的译音,但被申请人认为译音可以有很多种译法,用不同的中文表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就有阿玛妮、阿马尼、乔治奥·阿曼尼、亚曼尼等。争议商标不存在仿冒或相近的情形。对姓名权的保护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争议商标不是“GIORGIO ARMANI”人名的音译,即使读音相似也纯属偶然,未侵犯GIORGIO ARMANI的姓名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2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上光剂、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乔治·阿玛尼先生的个人身份证与维权声明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及中文翻译等可以证明GIORGIO ARMANI先生授权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的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公开出版发行刊物《国外纺织技术》(1991年第14期和1992年第14期)、《经济导刊》(1996年第4期)、《江苏纺织》(1992年第10期和1997年第10期)、《中国新时代》(1998年第1期)、《音乐世界》(1999年第4期)、《国际人才交流》(1999年第10期)、《艺术生活》(2000年第1期)上刊登的《92/93秋冬服装流行趋势》、《意大利设计师阿玛尼》、《1992年春夏服装流行趋势》、《霓裳梦》、《谈男装女性化的趋势》、《冰山下的火焰:乔治·阿玛尼——米兰的时装设计大师》、《我爱名牌》、《走进意大利看时装帝国》、《东方面孔上的西方时尚》等文章复印件。这些文章可以证明如下事实:GIORGIO ARMANI先生出生于1934年,于1975年在意大利注册GIORGIO ARMANI S.P.A.(乔治·阿玛尼股份公司)。GIORGIO ARMANI先生作为世界时装界

22.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附件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是指商标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商标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商标 资产评估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商标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商标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商标资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商标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 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 价值类型,以交易为目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 价值类型。 第十条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评估对象

商标评估报告书

商标评估报告书

有限公司 商标权评估说明 第—部分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3-4) 第二部分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5-11) 2-1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6-7) 2-2关于评估目的的说明-----------------------------------------------------(7-7) 2-3关于评估对象的说明-----------------------------------------------------(7-8) 2-4委托方主要产品及技术介绍--------------------------------------------(8-9) 2-5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9-9) 2-6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9-9) 2-7资料清单--------------------------------------------------------------------(9-9) 第三部分评估依据及原则的说明------------------------------------------(10-10) 3-1评估依据的说明------------------------------------------------------- 3-1-1行为依据---------------------------------------------------------- 3-1-2法律依据、准则依据--------------------------------------------- 3-1-3权属依据-----------------------------------------------------------

商标权评估案例分析(doc 8页)

商标权评估案例分析(doc 8页)

无形资产评估案例3.3 商标权评估案例二 案例 一、项目背景介绍 神州食品饮料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十年来,质量稳定,货真价实,在市场上神州牌食品饮料已树立了信誉,销量日增,有的产品还进入国际市场,深受国外用户的信赖。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占领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与应变能力,神州公司于2003年末进行了股权结构的重组,除原有五家股东增加投资并吸收某国新股东投资外,还将原属于神州公司的“神州”牌商标评估作价,作为原五家股东所有的无形资产,共同投入新公司作为各自入资的一部分。

经我公司评估,该商标以评估值作价投入新公司已被新股东接受,现增资扩股工作已经完成,新的合资公司已正式营业,由于资金实力较前雄厚,新公司扩大了生产规模,增加了三条生产线,“神州”商标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也有所提高,吸引了更多投资者的关注与兴趣。 二、“神州”牌商标与产品概况 1、“神州”牌商标注册情况与美誉度(略) 2、产品概况 产品A是北京最早上市的该类型食品,至今畅销不衰。该产品主要特点是品种多,口感好,消毒彻底,包装密封好,技术过关不变形,成本低,价格合理。因而深受消费者喜爱,历年多次获奖。 产品B于19XX年开始生产,有四大类15种规格,年产XX吨,逐年增加,预计可达XX吨/年。该产品采用X国全套配方,选料精良,工艺严格,消毒彻底,包装科学,保存期可达1年。客户可在产品软硬度、糖度、添加剂、消毒方式以及包装规格上提出不同要求,神州公司均可做到使客户满意,因而可以适应各种不同用途的需要。近两年来该产品全部销往X国,由于质量稳定可靠,“神州”牌已在该国消费者中取得信赖与认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销量稳步上升。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神州”牌饮料与食品所以能持续畅销,不断发展,是与其重视技术、严格管理,一贯把质量和信誉放在首位的结果,因此可以认为“神州”牌商标的价值是神州公司技术、经营、管理、信誉等所有无形资产的总的体现。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20120227)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商标抢注”一直是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从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到国内的“刘老根”商标权之争,再到国内外众多演艺明星的姓名在被大量注册为商标,“商标抢注”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尤其是近一段时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就“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吸引到了“商标抢注”以及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之上。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抢注”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同时因为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也不一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取得是以申请注册为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推行这一制度的结果必然会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然性。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便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同时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至于对抗不当“商标抢注”的理由,主要包括:1)商标申请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侵犯了驰名商标权;3)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专门就商标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进行案例分析之前,笔者总结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尽管存在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商标法》却没有对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为了规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等权力冲突问题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颁布《关于 页脚内容1

九芝堂企业集团商标权资产评估报告

九芝堂企业集团商标权资产评估报告 导语:资产评估报告书为经营者提供管理信息、决策依据。下面是为您收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湖南闪亮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九芝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九芝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九芝堂”牌注册商标进行了评估,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本公司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核实、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xx年12月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 名称: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湖南长沙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公司简介: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重点中药企业,国内A股上市公司,湖南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湖南省百强企业,湖南省质量管理奖企业,长沙市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龙头企业,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 九芝堂前身“劳九芝堂药铺”创建于1650年。xx年2月,“九芝堂”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xx

年9月,“九芝堂”被国家 * 认定为“中华老字号”;xx年6月,九芝堂传统中药文化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 截至xx年底,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总资产15.48亿元,净资产12.57亿元,下辖7家直接控股子公司、3家间接控股子公司,1家分公司,年销售过12亿元,利税过3亿元的工商一体化的现代大型医药企业。 公司主要从事补血系列、补益系列、肝炎系列等中药以及调节人体免疫力的生物制剂的生产与销售,正在形成销售过亿产品、过千万产品、迅速成长产品构成的一个产品阶梯,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产品基础。主导产品驴胶补血颗粒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位于全国天然补血类产品销售前三名;以六味地黄丸为代表的浓缩丸系列销售收入突破2亿元,位于全国同种产品销售前三名;斯奇康注射液销售收入1亿元。公司的中成药片剂、浓缩丸系列产品等出口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地区,其中十多种浓缩丸、片剂出口日本已将近20年。九芝堂的产品不仅是济世良药,也是一种文化载体,九芝堂人不仅是客商,也成为了文化使节。公司综合经济实力在湖南省医药行业中排名第一,已成为湖南省“十一五”重点发展的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优势产业集群的核心企业。xx年8月,在“首届中华老字号品牌价值百强榜”上,九芝堂以13.55亿的品牌价值排在第13位。xx年4月,九芝堂被《医药经济报》评为“中国制药工业企业百强”。xx年12月,公司通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的再认定,蝉联“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九州共济、芝兰同芳”,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九芝堂谋求

商标评估实务及案例试题

商标评估实务及案例
第 1 部分 判断题
52 1. 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 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49 2. 法律中表达的“商标专用权”就是我们口语化的“商标所有权”。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商标法规中明确表达保护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中表达的“商 标专用权”就是我们口语化的“商标所有权”。 48 3. 商标专有权的经济寿命是无限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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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 商标资产时, 应当根据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收益期 限。收益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 寿命、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 及企业的发展状况、 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 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56 4.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经商标权人申请并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称为注册商 标,依法受法律保护。 54 5. 商标资产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A、 对 B、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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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解析: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 商标资产时, 应当根据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收益期 限。收益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 寿命、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 及企业的发展状况、 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 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50 6.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具有专有性,不能够单独交易、转让,不是通常商标 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具有专有性。二者不能够单独交易、转让,因此 不是通常商标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55 7. 商标资产的超额收益具有可见、与企业自身收益相关性强的“历史性”特点。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商标的价值特性决定了一般是已经投入使用相当长时间的商标资产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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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商标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与商标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 一、概述。 (一)滑稽模仿在文艺环境下的定义。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一直作为一种文学艺术手法发展。古希腊时期,对史诗等着作的改造盛行,古希腊语中用parodia表示。后来衍生扩大,侧重于模仿,于是有了parody.文艺复兴时期,parody 开始有了“滑稽”的意味。古老的parody 形式并非纯粹搞笑,作为一种文学创作手法,滑稽模仿一般用于解释某一类作者的思想或者兼具语言特色的诗歌文章。尤其用于比较荒诞的主题时,更兼讽刺。“最为高级的滑稽模仿可以被定义为一种诙谐的、在美学上令人满意的美文或者韵文形式的作品”. (二)滑稽模仿在法学语境下的定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尤其当知识产权愈发受到重视,滑稽模仿必然不能仅仅只作为一种文学艺术的表现手法,而是一个法律名词、法学术语。“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的讽刺、批判、嘲弄或评论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这是西方着名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滑稽模仿这个词语的释义。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滑稽模仿虽然确实对模仿对象做了无情的嘲弄和批评,但是它其实指出了逻辑性错误--原作本身就存在滑稽可笑甚至荒谬的地方。而滑稽模仿因为模仿的是比较知名的作品、人物、商标、品牌等,放大了嘲弄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滑稽模仿依然是一种艺术手法,需要借助文学艺术表现形式表达。 (三)与网络恶搞概念区分。 自媒体时代网络更加发达,各种各样的“模仿秀”轮番上演,比如此前风靡微博甚至现在依然活跃于各大表情包的“暴走漫画”、“尔康网红心机boy”.这样的对影视作品中形象的恶搞算不算是一种滑稽模仿呢?需要注意的是滑稽模仿同网络恶搞,二者并不能画上等号。有的网络恶搞属于滑稽模仿,那是因为滑稽模仿对原作进行大量模仿的初衷,是要主观的表达喜恶,表达对作品的判断,尤其是其中不符合逻辑或者正常人三观的雷人桥段。比如胥渡吧的重新剪辑配音系列,虽然是对还珠格格、流星雨等知名影视作品的恶搞,但让观众捧腹大笑的同时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某些桥段的确逻辑有硬伤。另外一部分网络恶搞不属于滑稽模仿的范畴,也不存在什么对原作品的批判,纯粹只是搞笑,是或许有伤大雅的笑话。 二、着作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问题。 《伯尔尼公约》最早提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问题,合理使用的范围限于个人学习、评论、欣赏等特殊情形,而且不得与被使用着作权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当然合理使用也意味着不能损害原作品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是指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为什么要进行商标权评估

在实践中,商标权在进行质押时需要经过评估并且由权威机关出示报告才能够继续进行质押,当然这只是原则性的要求,如果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协商一致对商标权无异议的,也可以不进行商标权评估。那么商标权评估有什么意义? 一、商标权评估有什么意义 (1)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合资、联营、兼并、拍卖、转让、资产抵押等大量活动,都需要对商标权进行评估。目前,我国仍有企业对商标权评估的作用不了解。事实上,对商标进行评估,不仅有利于企业摸清自己的家底,而且还有利于企业确定未来的发展战略。 (2)有利于企业投资入股 商标权评估作价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对于出资方来讲,用商标权投资可以减少现金支出,以较少的现金投入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可以扩大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商标信誉。对于接受商标权投资的企业来讲,商标权资本化可使其直接获得名牌商标的使用权,进而打开市场,扩大生产经营;接受商标权投资,也可促使企业严格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或服务质量,增加产品品种,增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3)有利于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商标权评估后,在商标的侵权诉讼和商标的行政保护中,有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认定赔偿额,不仅为商标权人打假维权提供索赔依据,而且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知名度。 (4)有利于企业申请质押贷款 企业要发展、壮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需要注入大量的资金。商标权评估后,可以凭法定评估机构的证书到银行申请商标权质押贷款。企业利用这些资金,可以用来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同时可以开展对外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产品出口竞争能力。 二、哪些情形需要商标权评估? (1)转让商标时; (2)以商标权作为投资时; (3)企业变卖或分家时; (4)企业合资时; (5)企业破产审计时; (6)其他依法需要计算商标价值时。 三、商标权质押的设立程序

商标专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方法

商标专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方法 一、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通过对评估目的的分析和对评估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的状态等的了解,我们判断本项资产评估尚无对评估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的使用条件的特别限制和要求,故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2005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文《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9]94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八)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评估准则依据 (一)财政部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二)中注协2003年1月28日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三)中评协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四)中评协2007年11月28日发布、2011年12月30日修订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五)中评协2008年11月28日发布、2011年12月30日修订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六)中评协2008年11月28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商标资产评估

商标权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司法实践

商标权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司法实践 摘要:合理使用这一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地位,关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结果。一套完整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在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同时限 制商标权的滥用,进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而我国在此方面规 定的过于粗略,在建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过程中对于商标权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是制度构建的核心。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阐述商标权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备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字:合理使用;商标权;判定标准 一、商标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他人知识 产权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对价[1]。其过去主要 用于著作权领域,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对fair use有着同样的认识 the u.s. copyright act includes an exception to rights conferred to copyright holders called “fair use.” fair use is an important concept in copyright law and the copyright act specifies areas that are considered a “fair use.”by statute, “the fair use of a copyrighted work...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商标的作用日益予以重视。而某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故意造成商标与他人姓名的混淆,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认真辨析具体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基本概念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如“乔丹”、“李宁”等都是一种商标。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也即通过注册获得权利;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 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在本质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权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其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现和挖掘。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姓名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具有商品化的现实性。当名人的姓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人恶意注册为商标,且导致了该名人利益受损的,就出现了商标侵犯姓名权问题,也即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认定标准 ㈠权利冲突的原因 1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自己产品广告效应,往往会将一些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并使用在其产品上。

商标资产评估报告书范文

商标资产评估报告书范文 证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方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按照国际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为实施商标价值评估之目的,对 XX 商标进行了评估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商标资产评估报告书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广药集团: 证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方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按照国际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为实施商标资产价值评估的目的,对 XX 商标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整体资产及负债在20XX年7月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先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 1、委托方:广药集团 2、资产占有方:广药集团,鸿道集团XX公司 3、广药集团与XX公司就 XX 商标事件简述: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交于XX公司合同有效期为十五年,2002年,补充协议延长合同期限至2020年。2011年广药递交 XX商标仲裁申请,20XX年5月广药胜诉。自后鸿道集团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 XX商标。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是给予广药集团收回 XX 商标的使用权而进行的 XX 商标的价值评估

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评估对象主要是XX集团红罐的 XX 商标,评估范围主要是考虑XX集团2011年的XX年销售额,营运成本等因素,评估XX商标为XX集团所创造的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 根据我公司与委托方的约定,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日期确定为20XX年5月11日。此基准日也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广药胜诉日。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价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等,均以该日企业财务审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五、评估原则 由于此次评估项目为商标价值的评估,评估中主要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公平性等工作原则。 1.真实性原则。主要表现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在评估过程中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以科学的态度为指针,实事求是得出评估结果。 2.科学性原则。坚持科学性原则,主要在评估工作中发挥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特长,对各类资产的现状及价值取值按照评估目的发表自己的专业判断。 3.公平性原则。表现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不受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意图及利益因素的影响,独立出具评估报告。

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侵犯地理标志类商标案件中,被告经常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的主要理由。比如,在多起涉及侵犯“舟山带鱼”商标案中,被告均主张涉案商品的确是来自舟山的带鱼,对“舟山带鱼”四个字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那么,为什么商标法会规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案件被告为何经常主张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需要举证证明吗?下面说说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 1、商标法是利用符号做的一个巧妙制度设计 商标法是一个很有趣的制度设计,这个制度把与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等等与具体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在一定的语境范围内,当提到这个符号的时候,就能够代表对应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比如联想,在某些语境下,提到这个词的时候我们脑海中出现的不是去想什么东西,而是说的人和听的人都知道指的是联想笔记本。 要强调一定是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是为了能够让人辨别。比如,苹果商标可以用在手机这个商品上,但是用在水果这一类,则会带来困惑和不能分辨,比如苹果牌苹果、苹果牌香蕉,说的人和听的人都会一头雾水。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商标要具有显著性。

如此巧妙的制度设计,既可以让相关公众分辨出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又有利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被广泛传播,无论对商品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消费者都有利。不过,因为这种制度要利用符号,那就在既有的符号的世界里创造出了另外一个世界。 2、符号世界的变化 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的诞生,一方面代表着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是人们沟通、交流和表达的需要。符号刚开始的功能在于传情达意,与商业世界没有关系。符号是怎么跟商业扯上关系,出现商标了呢?或许是人们慢慢发现符号具有区别功能、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区别功能可以让一个人做的东西跟别的人做的东西区别开,比如在某些商品上打上工匠的名字,有了问题可以找到特定的人;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可以让这个符号以及符号代表的事物得到很好地传播,比如诗人的名字可以跟他的作品一起流传千古,而名字和作品都是由符号组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聪明人设计出了商标法律制度。 当商标出现了之后,符号的世界发生了变化,有一部分符号除了传情达意,还开始作为商标承担指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问题在于:作为商标的这些符号往往仍然有传情达意的功能。比如,当我们说“长城”的时候,或许某些时候我们说的是一种牌子的汽车,更多的时候我们指的是“万里长城”。 为了进行区分,我们可以把兼具两种功能的符号的使用方式分为: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传情达意的使用)和第二性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3、合理使用,其实是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非商标性使用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侵权判定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侵权判定 姓名:王雅宇专业:13级知产学号:201321013027 近些年来,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越来越多地与商业经营相联系,名人效应在商标领域也有所凸显。一时间,“粥心驰”、“泻停封”、“锅得缸”等与公众人物姓名相联系的谐音商标竞相出现在商业经营和品牌推广中,令人忍俊不禁。若细究该种商业现象背后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主要是化用音译公众人物名字作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而在此处被侵犯权利所指向的客体除了显而易见的自然人的姓名权之外,还应包括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利——形象商品化权。 姓名是自然人以文字的形式对其人格所作出的表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它并非一种独占权,相互之间并不排斥,同姓同名为法律所容许。1然而,现代社会“注意力经济”或“眼球经济”已越发重要,对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要素(如姓名、肖像、声音等)进行商业利用(如用于商品或广告)也已屡见不鲜,这种现象称之为——人格商品化。形象本与人格因素或角色因素有关,但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知名形象的某些特征具有“第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这种利用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该形象的知名度与创造性本身,而在于该形象与特定商品的结合而对消费者带1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来的良好影响,这即是“形象的商品化”,这就产生了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2WIPO公布的一份报告认为,形象的商品化可以通过将该形象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得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形象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3故而,在公众人物的姓名存在商业化利用的形势下,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便由此产生。 从侵权责任法与商标法判定侵权的角度来看待姓名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现象,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点来考虑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业经营中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商标注册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显然,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权,该商标应当被撤销。(2)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明知或恶意为之。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利用姓名权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目的,从而达到为自己的商业经营起到宣传效果的作用,这在主观上就明显具有利用名人效应谋取不当得利的意图。(3)客观上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精神上或经济上的损害。由于姓名权是一种典型人身权,因此对姓名权权利人的利益损害定会涉及到精神方面,如果行为人将他人的姓名用于一些不洁物上作为商业标识,这明显会给姓名权人带来精神伤害。此外,知名人物的形象商品化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行为人首先对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谐音姓名进行商业利用或宣2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3参见WIPO:Character Merchandising,WC/INF/10847995/IPLD,P6.

商标评估报告书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有限公司 商标权评估说明 第一部分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 使用范围的声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送审的评估说明材料仅供委托方作为评估目的的

相应主管部门、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使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资产评估事务所 年月日第二部分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2-1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地址位于。法人代表:;营业执照注册号:;该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人民币)。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特种钢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有限公司,其前身是厂,始建于年。企业在发展中不断改革,现已有二十多年的耐热、耐磨、耐腐蚀特种钢铸造加工经历,曾是山东大学科研高温耐热、耐磨、耐腐蚀特种钢的科研开发基地,其新公司是个人出资购买原特种钢厂破产资后组建成的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于年1月改制成立,注册资金万元,占地面积平方米,总资产亿元,员工人;目前,公司己拥有三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主要经营:火力发电锅炉喷燃器火嘴、风帽、煤粉管等特种钢产品生产销售。年特种钢铸造生产能力10000

吨。现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是集科研、设计、生产、检测、销售、服务一条龙的合金钢专业铸造企业。 公司坚持“以科学为先导,以市场为中心,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创牌特种钢国内一流,抢占国际市场份额”的质量方针,立足高质量,创品牌,优价格的品牌定位。不断强化企业管理,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成立了品牌战略领导小组,进行规范化动作,通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和多渠道的广告宣传,使公司牌系列特种钢得到迅猛发展,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目前,常供客户遍布全国30个省市的300多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和电站锅炉制造厂,并出口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近几年,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2006、2007、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上交税金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连续3年在山东省同行业排名第二位,并被评为市贡献奖单位、企业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是山东省专利明星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国铸造行业50强企业、全国电力设备及配件产品质量保障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中国著名品牌产品,中国最具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中国合金钢质量公认十大知名品牌,的科研与产品开发基础与能力,具有著名的品牌,较完善的市场网络和良好的客户基础,具有较大的经营空间,是山东省该行业的两强之一。 公司前三个年度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完成表(保留整数)

资产评估实务-商标资产评估案例知识点

商标资产评估案例 第二节商标资产评估案例 【知识点】评估案例基本情况 背景介绍:A集团公司的核心产业为中西医药生产和销售。A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建了“X”系列注册商标,目前使用相关商标生产和销售药品的企业主要是A集团公司下属的B上市公司。现在A集团公司拟将其拥有的“X”系列注册商标转让给B上市公司。 评估对象:“X”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估范围:包括B上市公司的所有产品;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收益法中的超额收益法 收益期:因为商标可以续展,假设无限期。其中2017年至2023年为详细预测期。 评估过程 1.测算超额收益率 (1)B上市公司平均有形资产贡献率为70%,其余30%归功于无形资产的贡献; (2)商标资产占全部无形资产的贡献比例。B上市公司商标资产占全部无形资产的贡献比例为30%; (3)销售利润率。利润口径取利润总额,B上市公司预期的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入)为16%。 (4)超额收益率。 商标超额收益率=销售利润率×(1-有形资产贡献率)×商标占全部无形资产的比例=16%×(1-70%)×30% =1.4% 2.预测超额收益 明确的预测期间确定为2017~2023年 表6-1 未来商标超额收益预测表单位:万元

3.测算折现率 (1)5年期的国债到期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 (2)取彭博咨询提供的2015年1月1日至评估基准日的上海证券市场和深圳证券市场各自的周风险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扣除相应的历史无风险收益率后,用上海证券市场和深圳证券市场评估基准日的市值对其进行加权平均,进而求得评估基准日中国证券市场的年收益率; (3)调整后的系统风险系数=个股风险系数×67%+市场风险系数×33%; (4)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求出权益资本报酬率; (5)选用该上市公司平均贷款利率作为债务资本的预期收益; (6)确定目标资本结构,计算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9%; (7)确定流动资产投资回报率: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回报率: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9)确定无形资产投资回报率 利用WACC=(W C ×R C +W f ×R f +W i ×R i )×(1-T) 计算得无形资产回报率为10%(税后)。 因为超额收益是税前口径,因此无形资产回报率换算为税前为13%。 4.求预测期(2017-2023)收益现值 表6-2 预测期收益现值单位:万元

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依据

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依据 合理使用(fair use),是国际上的通用术语,过去主要用了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1]近年来,合理使用制度成为了各国商标权限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各国关于商标权限制的立法各不相同,但只要有商标权限制立法的国家均有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作为非商标权利人的第三方基于正当的目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在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进行这种使用的制度。各国之所以将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商标权限制的核心内容,关键在于它是解决实践中绝大多数商标权人与他人合法权利冲突的有效途径,我国的商标侵权案件大多都涉及到使用者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的问题。商标权人往往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理解为绝对的私权而阻碍公众的合理使用。因此在立法中明确界定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和合理使用的标准是相当迫切和重要的。它既是商标法理论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1、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依据 (1)从权利的本质来看,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容易被滥用,从而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在赋予权利人以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无一例外地对权利人的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权利限制是法律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2]因此,商标权作为权利的一种也应该毫不例外地给予必要的限制。 (2)从商标立法的目的来看,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以专有权,是通过给予商标权人一定合法期限的对商标所享有的垄断权,使商标权人生产出与其商标相一致的高质量、高信誉的合格产品或服务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商标法在保护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利用商标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应该使消费者能够认牌购物、正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进而节省消费者搜寻商品或服务出处的成本,减少社会公众被欺诈的可能,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如果给商标权人过度的保护,不仅容易引起商标权人滥用权利,造成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且也直接影响正当的市场竞争,产生不正当竞争及垄断。 2、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依据 (1)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地位发生了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已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支撑 WTO的三大支柱,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权成为了国际间经济、贸易交流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近年来,随着各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商标权进行限制已经成为目前各国商标立法的立法趋势,并出现在国际公约中,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17条以“商标权例外”为名对商标权的限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欧洲共同体商标条约》第12条、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3-6条、《德国商标法》第23条都对商标权的限制进行了规定。为了使我国的商标权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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