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

“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
“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

自然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

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已波及到内陆的实体经济,这既是危机又是机遇。然而,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时,要按规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已执行了多年,纳税人对此项政策反映较大,他们认为,这既不符合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导向,同时也违背了税收理论,阻碍了拉动内需的政策导向。因此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在中性的立场上、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把事情搞清楚。

一、现实情况。企业将未分配利润不向自然人股东进行分配,而是按原自然人的持股比例,直接转增了股本,也就是说直接转作再投资(简称…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取得其转增股本的部份,税务机关认为视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与法规不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转增股本?是因个人拥有原股权而又取得了一定份额的新股权,并非因个人拥有原股权而取得股息所得,他是一种再投资,对再投资要征税,从税法角度看是没有规定的。

《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股权并非有价证券,他是一项权利,投资人凭一定比例的权利,既参与企业的分配,又凭一定的比例承担企业的亏损,他既没有票面价格,也没市场价格,一般情况下,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进行折价,与企业盈亏相关,所以他不是有价证券,也不符合“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的定义。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转增股本时,并没有实际取得股息和红利,被投资企业也没有向投资人支付股息红利,因此他也不属于应征的范畴。

三、与有关规章不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有三点不相同,一是仅对股份制企业,非股份制企业不应包括,二是特指的是盈余公积,并非“未分配利润”,二者是不一至的,三是指的是红股,而非股权。因此,…转增股本?也不属于198号文件的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333号文件所指的对象

为特指对象,即: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而非全部的纳税人。该文的标的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而非…未分配利润?。该文再次强调了198号文件,其“再投入公司的部份”仍然是盈余公积派发红股,而非…未分配利润?,因此…转增股本?也不属于333号文件的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二个文件是税务机关征收“转增股本”的主要依据,可以看出以上二个文件都没有准确的提到“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具体行为,但却执行了近20年。

经上述分析,可以判断出:

“未分配利润”不同于“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同于“股票”,股份是一种权利,不构成个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转增”不同于“支付”,转增资本事项中没有支付的主休、客体及手段;“出资额”不同于“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实收资本”与“未分配利润”同属于所有者权益,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并未使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没有实际“取得所得”;所有者权益会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导致其增加,亏损导致其减少,是一个不确定数,无法确定税基。

据此,自然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缴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不充足的。税法明确应征收的具体行为,纳税人应履行其纳税义务,同理税务机关应征收;反之,税法未明确的,纳税人有权拒绝履行,税务机关也不能擅自征收,这就是税收的中性原则。

四、与税收理论相违背。

(一)333号文件是其带有推理性的,推理是一项事件的判断过程,而不是一项事件的结论,法规条款是不允许推理的,应具有肯定性的,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不能因为白的变黄了而可能导致黑的,333号文件就是带有推理式的文件,也没有明确的表明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就一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分配”和“转增”是二个不同的概念,自然人股东取得分配后,有三种选择,投资、收藏、消费,而转增只有“投资”一种选择,对转增征税就是对投资进行了征税,我国还没有一项税法条款规定,可以对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说对投资进行征税,在税理上将不能成立。分配后,企业的现金流将流出法人体,所有者权益将减少,而转增,现金流并没有流出法人体,所有者权益将维持不变。参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纳税主体的资产,在纳税主体内部转移,已不视同销售了,反之将视同销售,同理,利润没有流出一个企业的主体,也不能视为销售,更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转增征税违背了“经济合理原则”,缺乏纳税必要资金,扣缴义务人难以操作,无资金可扣,自然人股东还需另筹资金纳税,否则达不到转增股本的比例,企业财务无法代扣个人所得税。试想一下,如果自然人转增时按20%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分配股息时又被征收了20%的税款,或转让股权时还需按差额的20%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其税负将远远大于20%,是带有惩罚性的调控,这也是与税法相违背的,难道要对投资进行限制吗?

如甲某取得1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会计处理为,

借:未分配利润100万,

贷:现金80万,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20万;

如果用未分配利润100万转增甲某的股本,

借:未分配利润100万,

贷:股本100万(甲),

同时借:其他应收款20万,

贷: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20万;需要甲某另筹资金

或者,借:,未分配利润100万,

贷:股本80万(甲),

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20万;

达不到增加股本100万的目的

(四)转增股本的行为,在理论上说其实是一个递延纳税的行为,他最后总要按股权进行分配,或进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最终还是要发生的,只不过向后推迟了而已,这种纳税数额的绝对额应该是随时间的延长而增长的,因此没有必要在开始投资时予以取之。对政府而言,短期内暂时失去了一部份财政收入,但从长远看,这部份财政收入累积数将越来越大,因只有质地优良的企业,才会有人投资,这个质地优良的企业,受投资人看好的是企业未来的高回报,反之,没有前途的企业,投资人是不愿投资的,我们应该扶持优秀企业做大做强,这也是服务性政府所希望的。同时由于纳税人当前投资畏惧高税负,影响了宝贵的现金流,不愿转增,不产生转增行为,税款也无法实现,与其征不到税款,不如直接作为优惠政策,鼓励纳税人转增股本了。对税务机关而言,因为是在中性的立场上,税法明确应征收的行为应积极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税法不明确应征收的行为,不能由税务机关来主导。对纳税人而言,税法明确的应履行其纳税义务,不明确的将不承担法律义务。

五、应符合目前的经济政策。当前我国政府正在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抵消国际金融风暴对我国的影响,国家将无成本的投资四万亿元,拉动内需,鼓励投资。而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个人所得税,将极大的调动投资人积极性,假如全国所有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将又是一个有成本的四万多亿的投资,政府和企业的投资合力,将极大拉动内需。反之,如果在转增的环节上进行了征税,将挫伤投资人的积极性,与鼓励投资、拉动内需相违背,是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我们可以从每年税务机关征收的印花税“资金帐簿税目”的增长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推算出全国的新增投资额。

广洲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67号),其附件二的第二款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分红形式奖励或分配给予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优惠政策有二个限定条件,一是强调了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而并非全部企业;二是强调了直接再投资,而不是间接投资。思想是有一定的解放,但步子迈了还不大,应该适用全部企业,而不能只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直接再投资是对的,不能从甲企业分配后,再投资到乙企业这种间接投资。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此类的税收优惠政策,他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当前国际国内政策的。

综上所述,政府应尽快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表示,自然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或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或资本)免征个人所得税,与中央政府的规定不相违背,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导向,且还有广洲市的先例,与其政策模糊不清,不如明确公示,大力扶持企业投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问一答(三十一):非公开发行之后回购等十则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定要审计并出报告吗? 一拟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拟以截止XX年6月30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请 问一定要审计并出审计报告吗?如需要,有何具体文件规定? ?第3期保代培训明确: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金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需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必须审计。 ?注册资本变更一定要验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观点很明确,需要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虽然说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都是确定的,就算是不经过审计也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程序上的问题建议完备。】 2、资本公积的比例限制 A公司以每亩140万的价格从政府手中拿到70亩地,然后以这块地作为出 资与B公司成立公司C,C公司注册资本1亿,其中A占30%,B占70%。A以这块地作为出资,B以现金作为出资。由于这块地在A公司的入账价值是9800万, B公司出资7000万现金,这样,按照出资比例就达不到30%、70%的持股比例。为了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只能将A公司所持有的价值9800万元的土地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另外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这样才能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约定。 这样,有一个小问题,就是同一块地的价值,能否分开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另外一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如果把地的评估值评低,比方说评估到100万每亩,这时的土地价值是7000万,然后,其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其余的4000 万作为资本公积有没有障碍呢?其实,如果允许在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之间任意划分比例的话,根本不需要评估值评低,直接以9800万作为出资,只是其中的3000万作为出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即可。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会计处理上按照双方约定的账面价值即可,即上 述土地A公司取得成本是9800万,双方可按A公司取得的价值确认,超过部分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整理:尚兴年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税,缴什么税? 下面我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做个通用性的总结。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当于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情况处理: 1、居民企业: 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注:若被投资方系上市公司的,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非居民企业 (1)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以下两种情况: 1)转赠资本免税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增资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注: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转增资本征税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股权转让文档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规定 2015-12-1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额计算。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x 20%。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 (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 (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 (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 (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调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要全面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计税成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累计结余情况,对于应分配未分配的所有者权益应考虑其对价格的影响;二是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和长期投资等;三是资产、存货的增值和减值等情况;四是股权计税成本的真实性。按照税收政策,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对其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该调增的调增,该调减的调减,填制股权转让纳税调整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调整纳税行为。股权转让纳税调整表由各市局自定。 四、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二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深入调查无偿转让股权的真实性,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发现有问题的,应核定其转让价格,依法补征个人所得税,并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对于无偿赠与再转让的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直系亲属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遗产处分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条件和手续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条件和手续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是企业增加资本的主要途径之一。虽然将资本公积转为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但是,由于其涉及企业实收资本的增加,所以就必须具备增加实收资本的条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此外,还需明确哪些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资本。 一、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相一致。不论企业属于何种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后的一定期间内,都应按注册资本筹足实收资本。以后企业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必然引起实收资本的增加,使其超过原注册资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应符合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之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5)经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增加股本并修改公司章程;(6)经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企业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增加实收资本,包括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二、可用于转增资本的具体资本公积项目 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虽然同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资本公积有多种特定来源,有些资本公积项目可用于转增实收资本,而另一些资本公积项目不能用于转增实收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帐所属以下明细帐的资本公积项目,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的:“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这些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因此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帐所属的“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和“外币资本折合差额”等明细账的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中的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利润分配的顺序与会计分录含股东分分红

利润分配的顺序与会计分录 2015-6-25 11:02:2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1、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所得税的缴纳,比例25%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以上)、公益金(税后利润的5%以上)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规章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如何进行股权转让原值确认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f9705128.html, 如何进行股权转让原值确认 股权转让在交易类型中属于重大交易,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在税务机关看来是很重视的,因为涉及的金额不在少数,所以税收部门会积极征收。税务机关往往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从工商行政部门获取股权变更的信息。现实中如何对股权转让原值确认,赢了网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0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当然,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股权原值需要个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及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二、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在审查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注意的方面: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有下列来源: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股本溢价。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反映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金额。不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三)接受现金捐赠,反映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四)股权投资准备,反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期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不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五)拨款转入,反映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在收到该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该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经过增资程序后,转增资本。可以直接

转增注册资本。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反映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七)关联交易差价,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部分差价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互相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注册资本。 (八)其他资本公积,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1、看其资本公积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具备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条件。 2、看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是否有多投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看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是否具备转增注册资本的条件。 除了观察上述内容外,还要看增资后货币资金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导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13年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检查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

未分配利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未分配利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二是尚未指定特定用途的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了企业期末在历年结存的尚未分配的利润数额,若为负数则为尚未弥补的亏损。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留待以后年度处理的利润;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上市公司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反映上市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由于各种原因,如平衡各会计年度的投资回报水平,以丰补歉,留有余地等。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不予以全部分完,剩下一部分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样,一年年的滚存下来,结余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上,它反映的是历年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同样道理,上一年度未弥补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以后年度又发生亏损继续滚存下来,结余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上,它反映的是历年累计的亏损,记为负数。 [编辑本段]未分配利润的核算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用利润弥补亏损无须专门作会计分录)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优先股股利; 5、分配普通股股利。最后剩下的就是年终未分配利润。进行未分配利润核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未分配利润核算是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进行的。(2)未分配利润核算一般是在年度终了时进行的,年终时,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同时将本年利润分配的数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3)年末结转后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借方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的未弥补亏损。

6个案例助你读懂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新规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征收管理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结合67号公告,笔者就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加以解读。 征管范围 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同时,67号公告对股权作出界定:股权,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此外,67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67号公告。 计税依据 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下列7种情形属于股权转让的行为: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的行为。 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即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确定原则 67号公告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即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 商登记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对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那么,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做了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从上述法律来看,公积金可以转增公司资本,但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据此,公司可以以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但在以规定中明确的

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都需留存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做法 那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这三个会计科目有什么关系呢? 1、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的内涵是不同的。从定义上看,“资本公积”是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而“法定公积金”则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从会计科目设置来看,“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应是并列在所有者权益下的一级科目,而“法定公积金”则是包含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二级科目。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应是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10%的累计数(超过50%可以不再提取);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资本公积”应不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畴之内。由此,“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未分配利润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

未分配利润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 1、本年的未分配利润是根据本年利润得来的,是本年利润结转过去的 2、盈利时本年利润余额在贷方,年末需要结转至未分配利润,结转后本年利润无余额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未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是亏损,那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如果你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分配利润,那公式是: 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未分配利润 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对股东的分配+其他)-(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其他) 其中,“提取盈余公积+对股东的分配+其他”就是今年的利润分配,而“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其他”为所有者权益的内部结转。 期末对利润进行处理时,具体分录如下: ①将所有收入转入“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②将所有的费用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 ③将净利润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④进行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 将利润分配明细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益金 ——应付利润 如果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发生时将该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最终余额就是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期末数。 你的利润表(损益表)算出来了吗,如果算出来了,利润表最后一项"净利润"的数加上你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就是未分配利润的数了. 再一种就是你看你帐上"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加上"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就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的数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7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一、甲公司三个股东,A股东是国外公司,占股30%;B股东是国 内公司,占股50%;C股东是自然人,占股20%;2014年3月11日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转增股本分析涉及的相关税收。 思路:视为分利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实质: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股东再投资于企业。因此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视为先分配股利,股东缴纳相关税费后,再以其税后所得对企业进行投资。 企业性质: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由于甲公司有30%的股份是有国外公司A持有的,因此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自然人股东: 一、股东为大陆自然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根据国税发【2010】5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处理,大陆自然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应依法对C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个税金额如下: 1000*20%*20%=40(万元) 2、印花税: 二、股东为外籍个人

为什么有些存在巨额未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却做了“铁公鸡”【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为什么有些存在巨额未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却做了“铁公鸡”【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未分配利润的概念上讲,它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企业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优先股股利; 5、分配普通股股利。 最后剩下的就是年终未分配利润。 如果企业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就是累计未弥补亏损,它没法进行利润分配。但对于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一年一年滚存下来的“未分配利润(注:下面未分配利润的概念都是指它为正数的情况)”到底包括什么东西?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没搞清楚未分配利润的内涵,我们可能永远无法理解为什么不少上市公司报表中存在巨额的未分配利润,却仍然愿意充当讨股民恨的“铁公鸡”,很少分红派现。 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企业要进行分红派现,必须得要有钱。未分配利润只是账面上的数额,它为正数并不代表企业有钱。那么,未分配利润到底是什么东西呢?在搞清楚未分配利润之前,我们应该先搞清楚利润到底是什么?由于会计核算上存在职业判断,利润很多时候其实就是一个“毛估估”,会计人员自己也不知道这个“毛估估”是否准确,其实“利润”不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原则上是没办法通过第三方验证的,真是“一千个会计心中就有一千个利润的哈姆雷特”。再说,利润除现金利润外,还有至少三种形式的利润。它们分别是:(1)应计利润,就是由应收账款形成的利润;(2)持有利润,就是由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价值正向波动形成的利润;(3)虚拟利润,就是通过债务重组形成的利润。目前只有现金利润才与现金有关,其他三种形式的利润都是

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

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 【转增股本】 一、转增股本的主要形式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和个人);债转股;借款增资。 二、征税原理 1.投资者(股东)与企业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只要在法律上完成股权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就确认分配。 2.如果不予征税,将导致企业在清算时,股东少缴税。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财税【2009】60号) 三、政策依据 (一)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 1.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外,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

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函【1998】546号)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一次性量化给职工个人。(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国税函【2001】832号)【注:集体所有制改制,不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 1.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8】115号)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_盈余公积通俗解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_盈余公积通俗解 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XX〕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XX〕116号文件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XX〕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XX〕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对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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