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2〕15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2〕15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2〕15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2〕15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教人〔2002〕154号

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柳铁教委: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广西

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

法(试行)

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师范院校招生的体检标准,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二、体检对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一)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二)支气管扩张病。过去患过支气管哮喘,现仍复发者。(三)开放性肺结核。

(四)慢性肝炎活动期患者。

(五)严重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

(六)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严重侧弯、驼背。

(七)面部畸形或面部有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痕、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八)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

其他不适合从事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的身体条件以及本办法未提及到的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其他身体条件应参照师范

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四、体检机构

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五、体检要求

(一)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四)体检中若发现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证明。

(五)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予以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编号:

姓名性

二寸正面

免冠相片

文化程度职业申请教师资格类别

单位或住

电话既往病史

五官科

右矫

医师:

左左

其他

右公尺耳

医师:左公尺

咽喉

齿

医师:

外科身长公分胸廓医师:体重公斤脊柱

淋巴甲状腺

四肢关节

内科

血压/Kpa 医师:肺及呼吸道

心血管

腹部器官

神经及

精神

胸部X

线透视

医师:

化验检查肝功能(ALT、AST)

二对半

体检医院结论

负责医师:

年月日(单位盖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8号)转发你们,全区二级及以上医院均要组建处方点评工作小组,三级医院要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参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处方点评工作同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河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豫财发〔2010〕12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发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09年3月26日印发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财政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调整为1︰0.4。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我省所有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再承担县级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市级财政原定配套比例保持不变。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本级财政承担。调整后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中央︰省︰市为1︰0.344︰0.056。

(二)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供销总社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同上。 二、中央、省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三、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比例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8日印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1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2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 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1)

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 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健康状况等。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 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一)清洁切口。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一)切口浅部组织感染。手术后30天以内发生的仅累及切口皮肤或者皮下组织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切口浅部组织有化脓性液体。 2. 从切口浅部组织的液体或者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3.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红、肿胀、发热、疼痛和触痛,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浅层组织。 下列情形不属于切口浅部组织感染: 1.针眼处脓点(仅限于缝线通过处的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 2.外阴切开术或包皮环切术部位或肛门周围手术部位感染。 3.感染的烧伤创面,及溶痂的Ⅱ、Ⅲ度烧伤创面。 (二)切口深部组织感染。无植入物者手术后30天以内、有植入物者手术后1年以内发生的累及深部软组织(如筋膜和肌层)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切口深部引流或穿刺出脓液,但脓液不是来自器官/腔隙部分。 2.切口深部组织自行裂开或者由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同时,患者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热,肿胀及疼痛。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豫农市[2006]1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农市〔2006〕19号2006年7月21日)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农业局: 现将《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农业厅的部署,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品牌化工作实际,现制定我省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方针,发挥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培育、整合、保护农业品牌,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支持做大做强名牌农产品,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产业支撑。 二、工作目标 经过“十一五”的工作,认定河南省农业名牌产品100个;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800个;全省县级以上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全部建成并通过“双认证”(计量认证、机构认可);省重点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000个;全省名特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95%,形成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名牌农产品。 三、工作重点 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鼓励农产品商标注册,开展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加大营销推介,强化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我省农产品品牌上市率,培育、做强、做大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 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晋卫医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8 【实施日期】201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卫医发〔2015〕2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政策要求,为加强医院运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

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建立健全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指标,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二)公益导向,有利发展。落实深化医改总体要求,立足公益,着眼社会效益,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全面发展。 (三)综合评价,全面考核。综合考虑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多方参与、多级赋分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对象 县级公立医院。2015年先在我省前期确定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实施,重点是66个国家级试点县。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扩展到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和市管二级公立医院。 四、考核内容 围绕医疗卫生公益性目标,重点考核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内容。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量化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 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xx]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 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 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 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 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 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 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 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 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 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畜牧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2014年畜 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 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 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 案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 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 化生产水平,确保我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 利实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和风险 补助等方式,激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加快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健康养殖技术,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探索满足养殖场户在标准化规模养殖、采购饲料、种畜禽引进、架子畜购买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 效模式,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较好、在增 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畜禽养 殖基地,激发养殖场内生活力,进一步提高抗灾害能力, 增强畜禽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范围 2014年我省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包括以奖代补和 风险补助两种方式。 (一)以奖代补项目

重点支持畜产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 较近的优势产区,鼓励集中连片,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发展。项目资金可以用于改建、扩建和新建。 主要支持畜种包括肉牛、肉羊、蛋鸡、肉鸡和生猪。 其中支持肉牛、肉羊的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60%;肉牛、 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除郑州市外,其他市(县)不得申报安排生猪项目。 扶持建设的养殖场(合作社)需达到以下标准:肉牛 年出栏100—2000头,肉羊年出栏300—3000只,蛋鸡年存栏1—10万只,肉鸡年出栏5—100万只,生猪年出栏 0.5—5万头。 (二)风险补助项目 对全省范围内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贷款担保的畜牧 (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给予风 险补助。申请补助的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 业合作社(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在河南省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对畜禽 养殖场户进行银行贷款担保服务,2013年11月1日-2014 年10月31日期间实际贷款额度(半年期以上)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2、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在河南省境内经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互助基金达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 动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8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6 【实施日期】2010.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1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

为全面贯彻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落实《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优化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充满活力的和谐山西,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工作方针,以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乡环境、促进全省可持续发展为统揽,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大力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巩固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成果,建立健全工作运行、目标责任考核、检查评比和典型经验交流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通过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到2012年底,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6%; --城市生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人发[2002]21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9.02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人发[2002]219号) 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编制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二级机构、挂“卫生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头的卫生机构及部内、部委间的议事协调机构、部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挂靠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卫生部成立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担任。成员为办公厅、人事司、规财司、机关党委负责人,具体工作由人事司承担。部机关各司局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机构编制问题。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后,送部党组审定。 第四条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卫生部各类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卫生部各司局对业务相关的机构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申报的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卫生部各类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符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适应卫生部协调管理全国卫生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六条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报卫生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 (一)增设、撤销或调整部机关内设司、处级机构。 (二)成立、撤销部属事业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临床营养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临床营养科。为指导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增加人员和培训,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临床营养科。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不同生理和病理状态下(包括疾病和医源性因素引起)的营养代谢改变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使用各类肠内营养相关制剂、肠外营养相关制剂和治疗膳食等进行营养治疗的临床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有效、及时、经济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 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1.09.27 【实施日期】2011.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进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的应用,鼓励各级农业部门、涉农企业、IT企业开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试点示范,提升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农村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和途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农业信息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陈晓华副部长在全国农业市

场信息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今年农业农村信息化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加快启动农业信息化示范工作。近期,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大田作物、设施农业园艺蔬菜和果树、特色经济作物等为对象,重点利用电子信息、精准作业及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农情监测、精准施肥、智能灌溉、设施农业生产、温室智能管理、病虫草害监测与控制等方面的信息化需求,组织农业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单位编写调研报告,并经省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强化引导,整合资源,扎实推进,以信息化试点示范为抓手和切入点,推动我省农业农村信息化再上新台阶。 二、申报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13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4 【实施日期】200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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