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有关要约收购操作及决策程序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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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有关要约收购操作及决策程序

港股有关要约收购操作及决策程序一、持股与增持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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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最低公众持有已发行股份的比例限制(依据《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8.08及《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11.23)

1、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必须由公众持有;

2、若公众持股量低于15%,则交易所一般会要求证券停牌;

3、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15%-25%之间但丧失上市资格的情况:

(1)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则不得少于已发行股本的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创业板无此规则);

(2)如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亿港元,经交易所确认,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

(3)经交易所确认的其他特殊豁免情形。

4、因《收购准则》下一项全面收购(包括私有化计划),致使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5%,交易所可暂时豁免该种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的状态,以使发行人在一定合理时间内恢复至正常水平(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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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收购守则》主要条文摘录《收购守则》主要条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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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案例分析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要约收购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的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收购人、中国石油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公司、吉林化工(行情,论坛) 指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指境内上市内资股 H 股指境外上市外资股 ADS 指美国存托股份 本次要约收购指中国石油向吉林化工(行情,论坛)除中国石油之外的全体股东, 包括A 股股东和H 股股东,分别发出收购要约的行 为 本次A 股要约收购指中国石油向吉林化工(行情,论坛)A 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中油集团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河证券、本财务顾问指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二、序言 根据2005年10月2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申请以全面要约收购方式整合下属上市公司及授权董事会特别委员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决议》及2005年10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特别委员会通过关于公司启动以全面要约收购方式整合下属上市公司的决议》,中国石油决定全面要约收购吉林化工(行情,论坛)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ADS)。 受中国石油的委托,银河证券担任本次A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要约收购行为的基础上,就中国石油本次A股要约收购的实际履约能力出具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三、声明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A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投行经典并购案例分析

招商银行并购永隆银行案例分析

招商银行并购永隆银行案例分析[内容提要]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明显加剧,银行业也面临重大的挑战。但同时金融危机又为银行业的并购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了银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3月中旬,永隆银行董事长宣布愿意出售永隆银行53.1%的家族股份,多家银行参与竞争,招商银行最终以总计港币193亿元的现金方式收购永隆银行53.12%的股份。商业银行的并购,有助于深入推进国际化战略,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优化业务结构、推动经营战略调整、增强协同效应。本文以招商银行并购香港永隆银行为例,通过对其并购过程及并购后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对中国银行业并购的启示。 [关键字] 招商银行永隆银行并购 一、相关背景介绍 1、招商银行 1987年,招商银行作为中国第一家由企业创办的商业银行,以及中国政府推动金融改革的试点银行,成立于深圳。2002年,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立二十多来,秉承“因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不断创新产品与服务,由一个只有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1个网点、30余名员工的小银行,发展成为资本净额1170.55亿元人民币、机构网点700余家、员工3.7万余人的中国第六大商业银行,跻身全球前100家大银行之列,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经营特色和优势。 2、永隆银行 永隆银行为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拥有70多年历史的香港本地银行,是一家管理风格保守的小型家族银行。其发行的股份于1980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2008年注册资本为港币15亿元。公司是除东亚银行之外,规模最靠前的香港本土银行,在香港拥有35家分支机构,永隆银行主要从事提供银行及有关的金融服务业务。永隆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永隆银行集团”)主要业务包括接受存款、期货及证券经纪服务、投资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信托、受托代管服务及物业管理等。 收购前永隆银行历年主要财务指标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制度完全承袭的是英国的做法,强调自律管理,通过自律性规则《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来实现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的规制。它对公司收购规范作用的发挥,是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所获得执行权力的。除 香港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制度完全承袭的是英国的做法,强调自律管理,通过自律性规则——《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来实现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的规制。它对公司收购规范作用的发挥,是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所获得执行权力的。除此之外,香港立法局颁布的《内幕交易条例》、《投资者保护条例》也涉及到了一些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但仅仅是些零星的规定。 我国内地证券市场发展的起步较晚,与之相关的立法也比较滞后。目前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范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的第四章,该章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就《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和《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以期尽快完善《证券法》。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1、公平待遇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根本性原则,其它原则都是在此原则基础上的阐释和具体化。《守则》的第一条就规定了此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整个《守则》的始终。《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一章中并未对此原则做出明确规定。虽然从具体条文中可以体会出该原则的要求,例如第83条、84条、85条规定的收购要约必须向要约人以外的所有股东公开。第88条规定的要约有效期内不能以要约以外的任何条件和形式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但是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项基本原则,立法中应予明确,以明确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原则。 2、强制收购原则 强制收购原则是对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救济,强制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便产生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强制收购原则的目的同样也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障股东获得公平待遇。《证券法》也吸收了《守则》中对股东公平原则救济的方法,确立了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证券法》第81条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持股界限为30%,但是在这里《证券法》并没有将股东的投票权和股份进行区分,而笼统的规定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收购的价格,《证券法》抛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类似于《守则》规定的收购价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及流程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及流程(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直接编辑)

目录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3) 企业并购路径 (3) 企业并购交易模式 (4) 并购流程 (6) 一、确定并购战略 (6) 二、获取潜在标的企业信息 (7) 三、建立内部并购团队并寻找财务顾问 (8) 四、建立系统化的筛选体系 (9) 五、目标企业的初步调查 (13) 六、签订保密协议 (13) 七、尽职调查 (19) 八、价格形成与对赌协议 (22) 九、支付手段 (22) 十、支付节点安排 (25)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企业并购路径 企业并购的路径解决如何与交易对手达成并购意向,也就是交易借助的渠道或者程序。主要分为四种途径。 一、协议并购: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各股东以友好协商的方式确立交易条件,并达成并购协议,最终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根据目标企业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和非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二者无实质不同,只是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还需遵循《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等特别规定。 二、要约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并按照公告的并购要约中的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事项,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核心区别在于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自主做出选择。更具有公开性和公平性,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并购采用。 三、竞价收购:目标企业通过发布出售公告的形式,邀请具有一定实力的潜在购买方,通过递交密标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价优者获得并购资格。 竞价并购是被并购企业主导的并购模式,根据招标形式

南钢股份要约收购案例分析

南钢股份要约收购案例分析 案例: 2003年4月9日,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简称南钢联合)宣布,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钢股份)(股票代码600282)的240万股法人股、1.44亿股流通股分别以3.81元/股和5.84元/股公开进行要约收购。南钢联合于2003年6月12日公告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向南钢股份除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在2003年6月13日至2003年7月12日的有效期间内,收购其所持有的南钢股份股票。 1.1.1南钢联合简介 2003年3月12日,南钢股份控股股东南钢集团公司、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复星集团公司)、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复星产业投资)、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广信科技)共同签署合资经营合同,决定设立注册资本为27.5亿元的南钢联合有限公司。其中,南钢集团以其持有的南钢股份国有股35760万股(占总股本的70.95%)及其他部分资产、负债合计11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复星集团公司以现金.825亿元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30%;复星产业投资以现金5.5亿元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20%;广信科技以现金.275亿元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10%。 1.1.2南钢股份简介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由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联合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江苏省冶金物资供销公司等四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于1999年3月18日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12000万A股股票于2000年9月1日至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并于2000年9月19日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钢材、钢坯及其它金属销售。公司具备年产150万吨钢、170万吨铁和110万吨钢材的综合生产能力。 公司现有职工5543人。生产人员4825人,占87.05%;技术人员231人,占4.17%;管理人员487人,占.879%。南钢股份稳健经营,主营业务稳定增长,效益水平快速提升。截至2001年年底,公司总资产25.82亿元,净资产1.600亿元。公司设立暨上市以来,截止2003年12月31日,已累计向股东派送现金红利25860万元、派送红股8400万股。目前公司总股本为50400万股,其中流通A股14400万股。南钢股份主要经营资产包括焦化厂、第一烧结厂、第二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中板厂、棒材厂等。公司主导产品为板材、棒材、钢带和钢坯等,具有年产170万吨铁、150万吨钢和11万吨钢材的综合生产能力。 ①、南钢股份的优势 区位优势南钢股份地处经济发达的江苏省,该省的建筑业、机械制造业十分发达,为钢铁行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市场环境。同时临近江苏省的浙江省对钢铁的需求也极为旺盛,目前的市场供需缺口在400万吨以上。因此,区位优势为其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市场空间。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05年,我国专用板的需求量大约为600万吨,而专用板的生产能力只有350万吨左右,供需缺口较大。资金优势从盈利能力的角度分析,随着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后,利润率呈逐年上升一的趋势。从经营能力的角度分析,各项反映经营能力的指标,如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都呈逐年增长趋势,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率在提高。从偿债能力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短期资金状况极为优越。 ②、南钢股份的劣势 南钢股份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那就是生产规模较小,与同处华东地区的宝 钢股份、杭钢股份相比,显然不具备竞争优势。近年来民营企业大举介入钢铁行 业,规模迅速赶超国有钢铁企业,而且有成本优势,加剧了钢铁行业的市场竞争。 ④、南钢股份的经营状况 南钢股份2002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665亿元,主营业务利润5.12亿元,利润总额3.90亿

要约收购案例

近年要约收购案例 一、要约收购定义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特点是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投票权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 二、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 收购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第35条),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

要约收购的概念 适用条件及程序

要约收购的概念适用条件及程序 要约收购 (一)要约收购的概念 (二)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三)要约收购的程序 1.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 (1)终止上市的风险 (2)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 (3)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017年-2019年要约收购案例分析

近期要约收购案例 要约收购,一般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A股上市公司可能参与要约收购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A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海外上市公司(包括在港、澳、台地区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另一种是要约方要约收购A股上市公司。本文仅探讨后一种情形,即由股东或第三方发出要约,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要约收购方的情形。 (一)要约收购相关法规 规范投资者要约收购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法规条文,主要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文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中。同时,《证监会格式准则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证监会格式准则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和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都对要约收购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1、《证券法》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本条规定了投资者可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 第八十八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本条经《收购管理办法》细化后,也称为“强制要约收购”规定。 第八十九条主要就收购人应向证监会报送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应在收购报告书中载明的有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目的、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期限、收购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等。 第九十条主要规定了收购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合同协议范本】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之处范本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之处 了解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之处,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有两种方式: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而后者是更市场化的收购方式。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是资产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但是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选择,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收购模式。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三是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四是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五是收购性质不同。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毕业论文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前言 (1) 1.企业并购概述 (2) 1.1企业并购的定义 (3) 1.2企业并购的类型 (3) 1.3企业并购的目的和功能 (4) 2.并购案例的介绍 (4) 2.1案例背景 (4) 2.2并购各方概况 (5) 2.2.1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 (5) 2.2.2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 3.并购动因分析 (7) 4.并购过程及结果 (9) 5.并购对双方的影响 (10) 5.1并购对上汽的影响 (11) 5.2并购对南汽的影响 (11) 6.并购的启示与思考 (12) 6.1发挥“双品牌”优势 (12) 6.2资源的整合 (12) 6.3政府的支持作用 (13)

6.3并购模式的创新 (13) 结束语 (14)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4)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Analysis on Merger Case of Enterprises 学生:金煜 指导老师:刘进梅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并购事件将层出不穷。当这些企业在经济市场上进行并购时,很多问题就随之而来了。从并购的历史数据来看,成功的企业并购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那么多,有的企业甚至因不成功的并购而陷入了困境。并购充满风险,这一点已经为人们所认识。并购研究既是目前并购实践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丰富和完善现有并购理论的客观需求。为了企业的发展前途,企业并购应该引起人们的相当注意。本文就此问题选取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旨在给企业并购与整合以有益的启示。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the events about merger will be more and more.There are many problems when merger in the market of economy . From the historical data, the success of merger was not expect as much, even more some of them fell into difficult because of unsuccessful merger.Merger which is full of risk has been realized.Mergers research is not only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present merger practice,but also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of enriching and improving the existing theory. For the future of the development,the merger should be cause people's considerable attention.This paper select a case about the issue,in order to give merger and combine some useful inspire. 关键词:企业并购整合启示与思考 Key words:Enterprise Merger Combine Inspire and think 前言 全球经济的发展刺激并购市场不断扩大,通过并购整合与行业重组,企业可以占有更多的市场资源,从而创造更大的市场价值。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中国成为并购的一个主要战场。由于中国并购市场在规则管制方面进行的改进,中国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已经逐渐习惯了采用并购策略,将并购看成是扩展业务、增加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一般规定(P245)(2015年重大调整) (一)要约收购的类型 1.部分要约与全面要约 2.自愿要约与强制要约 (二)对收购要约的实体内容的要求 1.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价格 (1)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支付的最高价格。 (2)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起不同的收购条件。 3.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三)要约收购的基本程序 1.提示性公告(2015年调整)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解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取消了对收购人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要求。 2.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2015年调整)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3.自行取消收购计划 (1)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但应公告原因。(2015年调整) 【解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不再要求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 (2)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4.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 (1)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2015年调整) 【解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不再要求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其批准。 (2)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6.竞争要约 (1)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要约收购的程序

要约收购的程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以下为大家介绍下进行要约收购的主要程序有哪些的内容。 要约收购的主要程序 1、中国证监会的审查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在收购人报送符合要求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文件15日内,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2、要约有效期和竞争要约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5)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3、要约对象和条件 (1)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

吉利并购案例分析

吉利并购案例分析报告 摘要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曾兴起一次大的并购浪潮,其主要特征是大量的杠杆收购(LBO)和敌意收购,史称美国第四次并购浪潮。在此期间,更具体地说在1986年11月至1988年10月的两年间,美国吉列公司经历了分别来自佩雷尔曼-雷夫隆公司和康尼斯顿公司两个敌意收购方的三次收购攻势,吉列公司采取包括业务整合、设置反收购措施、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寻求法律保护、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反收购措施,成功地抵御了这些敌意收购,维持了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并在接下来的经营中创造了高于市场预期的业绩。在这四次收购与反收购的较量中,美国政府、司法机关、经济学者、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员工等各种市场主体的立场与观点各不相同。通过这一案例的介绍与分析,有助于了解美国这一时期并购活动的情况,以及它给美国的公司并购带来的影响。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并购敌意收购收购报价 目录 一、吉列公司的基本情况与市场表现 二、收购方的基本情况 三、吉列公司的估值分析 四、吉列公司为反收购的内部调整 五、吉列公司反收购案例的启示 一、吉列公司的基本情况与市场表现

1901年,吉列与威廉?尼科尔森在缅因州注册了美国安全剃须刀公司;1904年,吉列获得了美国专利,并筹集到足以扩大生产的资金;到了1917年,吉列在特拉华州的公司成立,它每年销售100万把剃须刀和1。15亿个刀片。1917—1945年间,美国先后参加了两次世界大战,大大刺激了吉列剃须刀和刀片的市场需求,战争成为空前的促销和宣传手段。 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吉列施行多元化发展与跨国经营相结合的战略,积极进行以优化产业结构为目的的并购活动,并成为一家国际化、多元化、面向顾客的大型企业,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在世界各地设有分支机构与工厂。吉列的国际业务量占公司全部业务量的比例从1965年的32%,上升到1978年的50%,到了1993年,这一比例已达70%。多年来,吉列产品在拉丁美洲、欧洲和亚洲市场一直敌意收购吉列公司的案例分析经典案例赏析中国并购评论处于第一或第二的位置。 1990年,公司推出了革命性的传感器(Sensor)剃须刀;1992年4月,它已经占领了非一次性剃须刀市场43%的份额,每年带动售出10亿个刀片;到了1994年底,吉列借助这一产品已占据了剃须刀和刀片市场67%的份额。目前,吉列形成了5大盈利中心:博朗小家电、文具、传统清洁用品(如除臭剂、洗发水)、牙刷以及剃须刀和刀片。 吉列公司推崇稳健型的经营模式,强调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公司股东的重要性。由于在主营业务的选择上以现金流充裕、产品具有重复性消费的特点(剃须刀及刀片、牙刷、电池),所以吉列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现金流,并定期发放固定数额的股息,从而在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群体中树立起稳健经营、保障分红的良好形象。同时吉列在世界范围内培育起一个高效的营销体系,并拥有良好的市场形象,吉列在二级市场上一直是追求长期投资回报的中小股民所追捧的对象,其收益表现一直优于代表美国市场平均水平的标准普尔500股票指数。 1982—2004年间总体业绩优良,公司在1986年、1991年、1995年以及1998年四次股票拆细后,平均股价依然保持在40美元上下,这表明在此期间公司股价是一路上扬的。在此期间,公司分红的水平亦相对稳定。 二、收购方的基本情况 三次收购吉列公司的主要有两个收购方,一个是康尼斯顿集团,一个是雷夫隆集团的佩雷尔曼。康尼斯顿集团试图通过争取代理权的方式来争夺吉列董事会四个董事席位,从而达到控制吉列公司的目的。一旦控制了吉列董事会,就会作出分拆出售资产的决定,以争取更高的收益。佩雷尔曼拥有奥林奇收购公司,它是一家主要从事杠杆收购的公司,由雷夫隆集团、马克安德鲁斯及福布斯集团共

协议转让控制权流程

控制权转让流程之协议转让 一、收购人(既“买壳方”)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5%-20%,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5%-20%,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3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需聘用财务顾问 20%-3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若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聘请财务顾问 30%以上,要约方式或者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管理层收购: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二、豁免要约的流程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权益披露要求进行操作。超过30%按照要约收购或者豁免要约收购操作。 1、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2、豁免要约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

法国要约收购规则概要

法国收购要约规则概要 一、法国主要的要约收购规则 大部分法国公开要约规则被包含在《货币与金融法典》规章(General Regulations of CMF,以下简称规章)和金融市场管理局(以下简称AMF)的指令中。 1、金融市场管理局和其他有权部门 金融市场管理局在法国的要约收购中起到关键作用,除了发行规则外,AMF 有权决定首次要约,提价要约和竞争要约是否满足规章的要求,审核要约文件和在要约过程中其他与公众沟通的文件,准予豁免,特别是和强制要约相关的豁免,监管要约全程以及确定和更改要约的时间表。 AMF可以在相关方违反规则的情况下,给予其行政处罚,处罚金额最高为100,000,000欧元或者是违法获利金额的10倍。 在公开要约过程中还涉及其他有权部门包括,巴黎证券交易所(负责日常组织和监管巴黎交易所的合规运作,并决定准予标的证券的上市交易),同时在有些情况下还包括公平竞争局和其他一些有权部门。 2、法国要约收购规则的适用性 法国要约收购规则适用于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且公司住所地(1)在法国,或者(2)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在这两种情况下,AMF均需为根据2004年4月21日通过的2004/25/EC要约收购指令(被转化为法国国内法)的有权监管部门。 AMF还可以进一步适用它的要约收购规则(不包括强制要约和强制排除权)于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其公司住所地不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的公司。 3.法国“提示或否认规则” 根据法国“提示或否认规则”,如果根据相关情况,可以合理怀疑某方将准备提出收购要约,AMF可以要求其通过新闻媒体披露其意图。 如果其确认确有提出收购要约的意图,AMF将确定其公告和报备收购要约主要条款的日期,针对日期的确定,AMF具有自由裁量权。 如果潜在要约人表示其无意进行收购要约,或者其在确认将进行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未能遵守AMF的报备和披露日期规定,在没有特别重大的情况变化时,潜在收购方在6个月之内将被禁止提交要约收购的方案。关于法国“提示或否认规则”的详细规定,请参阅附录A。

复星巧避规则收购南钢 中国首例要约收购案例分析

如果要约收购的结局在要约收购前就可以肯定,那么这样的要约收购就失去了它原本的面目与意义。 案例简介 2003年3月12日,南钢集团公司与复星集团公司、复星产业投资、广信科技共同成立南京钢铁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复星集团与复星投资持有新公司60%的股份。4月1日,南钢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占总股本70.95%的南钢股份国有股35760万股作为增资注入新成立的南钢联合。在未获得豁免的情况下,占总股本70.95%的国有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使南钢股份(600282)不得不面对沪深股市有史以来首例要约收购案。 2003年4月9日,南钢联合向所有股东发布要约收购公告,对挂牌交易股份的要约收购价格为5.86元/股;对非挂牌交易股份的收购价格为3.81元/股。要约收购总金额约为8.5亿元,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要约收购公告发出后至2003年7月,没任何股份进行应约,本次要约收购最终以无人应约结束。 对于收购方南钢联合或其实际控制人复星集团而言,这笔收购的收益主要体现在: (1)二级市场的高额收益。 (2) 南钢股份控制权潜在收益,其每年近40亿的现金流是绝佳的融资窗口。 (3) 南钢股份未来增发获得的收益。 文/布尔古德 无人应约的要约收购 此次要约收购中的财技焦点就在于收购价格。 按照2002年12月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制定要约收购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 (二) 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案例分析-卡夫收购吉百利

案例分析-卡夫收购吉百利

企业兼并案例分析 ---卡夫收购吉百利 班级:XXXXXX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XX 提及世界级的食品行业公司,就不得不提玛氏,卡夫,雀巢,好时,费列罗,百事,箭牌,吉百利这几家巨无霸,而其中任何一家的变化都会对食品行业的格局产生巨大影响。故而,卡夫收购吉百利绝对影响空前,也必然引起商界,金融界的关注。 案例描述: 2010年1月,世界金融界传出了一个震惊的消息,英国吉百利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终于同意接受全球第二大食品公司卡夫递上的收购要约,全球第二大食品公司卡夫终于如愿和英国糖果业巨头吉百利走到了一起。 其实,卡夫收购吉百利的历程可谓是历尽艰辛。2009年9月初,卡夫向吉百利提出了103亿英镑的收购价,约等于对吉百利股价溢价31%,被吉百利以出价太低为由拒绝。2009年11月初,在英国收购委员会的最后期限前,卡夫递交了对吉百利的收购建议,仍维持9月时的方案,因卡夫自身股价下跌实际报价不涨反降,吉百利对此作出讥讽回应。2009年11月下旬,收购传闻四起,其间向吉百利送上“橄榄枝”的企业不在少数,雀巢、好时、费列罗都曾是“绯闻”竞购者。2009年12月14日,吉百利猛烈抨击卡夫食品的敌意收购,敦促投资者不要让卡夫“窃取”他们的公司,呼吁股东拒绝卡夫提出的103亿英镑敌意收购报价。 到2010年1月19日,卡夫同意以每股8.4英镑,收购价包括5英镑现金及0.1874股卡夫新股换取1股吉百利股票总价值约117亿英镑(197亿美元)收购吉百利。2010年2月2日,卡夫在其公司网

站上宣布,在稍早时进行的吉百利股东表决中超过71%的股东接受了卡夫117亿英镑的要约收购报价。这起高达190亿美元的交易已经获得了吉百利董事会的首肯,结束了双方4个多月来的讨价还价。联姻后的新公司将在全球范围内拥有40多个糖果品牌,这样的规模足以和玛氏-箭牌『1』分庭抗礼,新的糖果帝国即将诞生。而这两家食品企业的强强联合将改变全球糖果市场的格局。 说起卡夫食品,可谓是老少皆知,超市里也是占据了半壁江山。创办人占士·卡夫于1903年在美国芝加哥开展干酪批发事业,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生意渐上轨道,自1924年起上市,期间不时收购其他公司,并扩展至非食品业务。1988年Altria集团的前身菲利浦莫里斯『2』收购卡夫食品,1989年菲利浦莫里斯将旗下的通用食品与卡夫合拼为Kraft General Foods。2000年菲利浦莫里斯收购纳贝斯克『3』后再拼入卡夫食品。2007年1月卡夫食品脱离Altria集团独立。2007年7月收购竞争对手达能的饼干业务。 卡夫旗下产品主要有麦斯威尔咖啡,鬼脸嘟嘟,趣多多,太平梳打消化饼,乐之,卡夫奇妙,菓珍,奥利奥,达能,卡夫菲力乳酪,瑞士三角牌巧克力,Planter,可口,欧斯麦,卡夫芝士粉(纯巴马奶酪粉)。卡夫食品有限公司是全球第二大的食品公司,在全球145个国家开展业务,是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之一。在全球聘用约六万多名员工。卡夫公司的三大核心产品系列为咖啡、糖果、乳制品及饮料。卡夫在超过70个国家开展业务,其产品全球150个国家有售。截至2007年12月底,毕菲特旗下的巴郡持有8.6%卡夫股票,是持股量最多的机构投资者。卡夫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道琼斯『4』宣布于2008年9月22日起,将AIG剔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成份股,由卡夫食品取代,使卡夫成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中唯一的食品制造公司。 而吉百利,也是不可小瞧的食品巨头。吉百利旗下产品有吉百利纯牛奶巧克力,怡口莲,荷氏和维果-C,魄力口香糖,使立消,天宝粒粒糖。吉百利史威士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际性公司,集团公司总部位于英国伦敦,主要生产、推广及分销糖果(巧克力、糖制糖果、口香糖等)及饮料产品。集团公司总部设在英

上海家化要约收购投资方案(1)

上海家化要约收购投资方案 一、要约方案 平安集团通过太富祥尔股权投资基金向除上海家化集团和上海惠盛以外的上海家化股东收购所持的部分股份。目的是为了加大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具体的要约要素如下: 表1 收购要素 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对应具体时间是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上海家化的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申请以40元/股预受要约,申报代码706033,申报价格40,申报后可撤回申报。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内,不可撤回预受要约申报。 如果申报股数超出预定收购股数,则每股被要约的比例是预定收购股数/实际申报股数。如果申报股数小于预定收购股数,则申报的所有股数都将被平安买走。 二、上海家化股东情况 上海家化3季报所录得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 上海家化前十大股东明细

其中,平安集团关联公司共持股份比例28.87%,此部分不在要约范围内。上海久事公司为国资委旗下公司,属战略持股,参与要约收购的可能性较小。重阳投资共计持有股份占比5.05%。持有成本在40元以上,参与要约可能性较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在2015年3月31日之后购入了上海家化,买入成本在40元以上,预计也不会参与要约。将这些公司考虑在内后,市场上最大可参与要约收购的股份比例为61.24%。假设这部分股东全部参与要约收购,每人可向平安集团出售50.62%的上海家化股票。 三、上海家化走势 上海家化目前价格39.60元,总市值267亿,上海家化目前20日均价为34.5元,30日均价36.16元。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7月1日间价格都保持在40元之上,2015年7月7日开始停牌,7月29日复牌,2015年9月21日因要约收购事件停牌,11月2日复牌。7月29日至9月21日间交易总额160亿元,交易均价在40元以下的交易总额为111.43亿元。 四、历次要约情况统计 统计4次要约收购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3 历次要约收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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