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税收征管税法介绍

外国税收征管税法介绍
外国税收征管税法介绍

外国税收征管税法介绍

和对修订我国征管法的借鉴思考

征管法修改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借鉴国外税收立法的先进经验,提高《税收征管法》修订水平,经总局领导批准,我们于2009年3月启动外国税收征管税法翻译工作。分别委托中央编译局翻译德国的《税收通则》、法国的《税收程序法》、日本的《国税违法取缔法》等,委托深圳国税局组织翻译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委托江苏国税局组织翻译澳大利亚的《1953年税收征管法》等五个国家的税收征管税法,委托吉林地税局组织翻译了韩国的《课税资料指南》。我们组织了编审和借鉴工作,召开了2次评审、借鉴会,聘请系统内外专家和高校学者对上述税法的翻译文稿进行评审,得到专家学者的高度认可,目前翻译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分三个部分,将外国征管税法的有关内容以及如何借鉴国外税法修订我国征管法谈一些粗浅认识。

第一部分外国税法概况

一、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是美国法典中第26标题的内容。此标题包括“法律规定”、“来源”、“说明”、“历次修订过程”、“背景”等多项内容,我们仅对截止到2007年3月1日的“法律规定”部分做了翻译,其篇幅仅约占整个26标题的三分之一,译成中文约276万字,涉及的章节条款如图所示:

本法典是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高度统一的税法,整个法典共11个分标题,其中实体法占5个分标题,程序法占1个分标题,其他占5个分标题。已翻译的是A至H共8个分标题。其中第F分标题是关于“征收程序和行政管理”的内容,包括“申报”、“缴税时间及地点”“评定”“征收权”、“税款的免抵退”、“利息”、“各种罚款”、“贴花缴税”、“税收风险、破产清算”、“许可与登记”、“犯罪、其他违法行为与没收”、“司法程序”、“义务的发现和所有权强制执行”以及“杂项规定”等主要具体内容。此外,在实体法部分,也有一些相关程序性规定。

二、澳大利亚《1953年税收管理法》

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是1953 年澳大利亚颁布的第1号修订案,也是澳大利亚税收税法体系中的程序税法。此次翻译所用的原文为2008年12月22日完成的版本,涵盖了2008年之前所有条款的修订。译成中文共计40万字。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由正文和附件构成,正文共五章18节,具体181个条款;附件共534个条款。包括“前言和管理”、“税务局长,税收账户、纳税及抵免申报、其它相关事项”、“起诉及违法,国家局和州税务局的合作”、“特殊交易控制——税收证明,欠税人出境,税收争议、复议和申诉”和“其它规定”等五方面主要内容。

三、德国的《税收通则》

《德国税收通则》是1976年3月16日制定通过的,于197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后有过多次的补充完善,有些条款2005年才开始适用。这部税法设定了普遍适用于所有税种的规则,对税法领域的基本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内容涉及到税收程序、税基的确定、税款征收和强制执行、法院外的税法救济、罚金和处罚。具体包括“绪论”、“纳税债务法”、“一般程序规定”、“征税之实施”、“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法院外的税法救济程序”、“刑罚程序与罚款程序、刑罚规定与罚款”、“规定终结规定”等9个部分415个条款,译成中文约11.2万字。

四、法国《税收程序法》

法国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在税收领域,有两部法典,即《税收总法典》和《税收程序法典》。其中《税收程

序法》是《税收程序法典》中的一部分,由法律部分(条文冠以L)、法令部分(条文冠以R或R*)和条例(政府部门的决定)(条文冠以A)三个部分组成。此次翻译的法国《税收程序法》是其中的税法部分,共分“承包利润的核定和计税基础的行政评估程序”、“税务检查第三编”、“税务争议第四编”、“税收的征收”、“共同条款”等五编,289条(其中个别条款有延伸条款:如135条,延伸出20条,到135V,还有些条款已废除,但条款号码仍保留,实际条款389条),译成中文约12万字。

五、日本的四部税法

此次翻译了日本《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国税违规取缔法》、《日本地方税法(第一章)》等四部税法,中文共计16.2万字。。其中《国税通则法》共11章,127条。这11章内容分别是“总则”、“国税缴纳义务的确定”、“国税的缴纳与征收”、“纳税的延期与担保”、“国税的退还与退还加算金”、“附带税”、“国税的更正、决定、征收、退还等的期间限制”、“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不服审查与诉讼”、“杂则”、“罚则”。

《国税征收法》共10章189条。这10章的内容分别是“总则”、“国税与其他债权的调整”、“第二次纳税义务”、“滞纳处分”、“滞纳处理的延缓与停止”、“不服审查与诉讼的特例”、“各种细则、处罚条例”、“附则”,(其中第四章、第七章已删除)。

《国税违规取缔法》全文共22条。

《日本地方税法》翻译了第一章共21条,这一章包括“通则”、

“纳税义务的继承”、“连带纳税义务等”、“第二次纳税义务”、“没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等的纳税义务”、“纳税的通知等”、“地方税优先的原则与地方税和其他债券之间的调整”、“征收的延缓”、“随同延缓纳税的担保等”、“退还”、“更正、决定等的期间限制及消灭时效”“与行政手续法的关系”、“不服审查与诉讼”、“杂则”、“罚则”等15节。其他章是涉及各地方税收实体法规定,未做翻译。

六、韩国的《课税资料提交法律指南》

韩国的《课税资料提交法律指南》,包括《课税资料的提交及管理法》、《课税资料提交及管理法实行令》、《课税资料提交及管理法实施细则》三部关于提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税法和法令;还包括“公共机关课税资料提交指南”、“相关法令规定摘要”、“课税资料提交机关及管理部门”、“提交格式及填写要领”“参考资料”等内容。该指南详细介绍了第三方或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相关规定。经过翻译,共计8.8万字。

以上6部税法,翻译成中文共计364.2万字。

第二部分对外国税法的体例章节的借鉴

一、国外的规定

从翻译的几部税法看,各国税法在体例构成和章节安排方面有非常明显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

(一)结构严谨

国内收入法典结构严谨,分为不同的题注层次。从分标题到条款,共10个层级,相应的内容逐渐细化。

●分标题(Subtitle)

●章(Chapter)

●分章(Subchapter)

●部(Part)

●分部(Subpart)

●节(Section)

●分节(Subsection)

●段落(Paragraph)

●分段落(Subparagraph)

●条款

(二)法律的连续性

国外税法也经历了不断完善和修订的过程,但每一次的修订痕迹几乎都能在现行税法中看出,使人能够清晰掌握某一项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

1.在每一节(条)中体现修订过程。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在每一节下,三分之一是现行规定,三分之二的是关于就本节规定的来源、各次修订过程及每一次修订案的生效日期、修订背景、参照文本等内容。这些内容也是构成整个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组成部分。

2. 对一些已经删除或废止的条款,仍然保留序号,标以“废止”。

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5章第7233节到7241节已废止,但序号仍保留。这样的情形在整个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中有300多节。德国、法国的税收税法中也有大量类似条款构成。

3.新增的条款可以在某一序号后延伸。如澳大利亚税法在第二卷第12条,从12A直到12H,延伸出12个条款,甚至还有12FA,12FAA 这样的条款号;如下表:

《德国税收通则》有第93条,93a条,93b条等。《法国程序法》第L135条后,从L135A、L135B、L135C……一直到L135V延伸出22条。

(二)在税法中统一定义专门术语

1.在税法中专设一章,对专门术语进行规定。

⑴美国税法关于定义规定十分严格,为避免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出现歧义,在79章集中对49个概念作出定义,比如什么是公司,什么是股票,什么是外国的,什么是国内的,什么是征收,什么是纳税人,什么是纳税年度,甚至还有什么是美国,什么是丈夫和妻子等等

(参见7701节定义)

⑵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在第一章第二条“释义”中对本部分涉及的26个税法名词概念作了解释,举例如下:

⑶《德国税收通则》第一部分(章)第二节题目是“税务概念规

定”,对“税,附加税、税法、裁量机关,税务机关、公职人员、住址、营业场所、亲属”等15个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举例如下:

2.在各部分具体规定中,对条文中涉及需要定义的地方,立即在本部分设臵定义条款。如美国,在法典中任何需要做解释的地方随时作出“本节所指的“**”是指“**”,这样的内容多达几百条。

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1361节“S公司的定义”规定“就本标题而言,关于每个纳税年度,“S公司”是指根据第1362节(a)的规定所作出的选择在该年度生效的小企业公司”(所谓S公司,指美国国内收入法典所特别创设的一种商业组织模式。S公司是与C公司对应的法律概念,它们都是美国联邦税收法典依据双重征税与否的标准,就公司形态所作的划分)。

再如7701节对“人寿保险合同”定义,其中对“最高额的定义”

是指“就第(1)段而言,对于纳税人,“最高额”是指财政部长为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类别所确定的数额(不低于$20,000)。第1361节“S公司的定义”规定:“就本标题而言,关于每个纳税年度,“S公司”是指根据第1362节(a)的规定所作出的选择在该年度生效的小企业公司”。

二、我国现状及借鉴

参考外国税收征管法的体例结构,是为了解决我国征管法修订的理念、方法、技术问题。目前我国征管法缺少对相关税收概念的专门定义规定,一些征管流程也不够明确、具体,法律条文也难以体现历史延续性等。我们借鉴外国税法,在修订征管法应做适当改进。

第三部分对外国税法理念和内容的借鉴

一、确立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主体地位,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国外税法的规定

纵观外国税法,其基本理念是:纳税人是申报纳税主体,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服务,并通过风险管理,促进纳税遵从。其征管程序从接受纳税人申报开始,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经营记录,依法自主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其申报进行税收评定(确定),方法既可以办公室评定(案头评定),也可以实地检查,利用获取的相关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比对,以确定其申报的准确性,并据此作出纳税调整通知;通知发出后进入征税程序,税法赋予税务机关一系

列实现税收债权的手段;在上述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违法犯罪嫌疑,则展开犯罪调查;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评定、检查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这时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429节规定,在对税务机关所做的评定金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问题提起的诉讼中,财政部长应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包含有关如何确定评定金额的信息,但与此问题相关的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这就要求纳税人建账并保存原始凭证,这对促进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建账记账很有意义。

在上述征管程序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法律责任明确,纳税人对自己的申报纳税行为法律负责,无需税务机关审批。

1.关于纳税人申报主体地位和主要征管程序

(1)美国的规定

美国国内收入局总部,有12个主要部门,分别是“薪金与投资司”、“大中型企业管理司”、“小型或个人企业管理司”、“税收豁免和政府实体管理部门”、“纳税人权益保护司”、“首席律师办公室”、“纳税人权益保护司”、“专业责任办公室”、“协调联络部门”、“申诉部门”、“举报办公室”、“隐私、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办公室”。

这些机构普遍以通过以提供优质服务来提高纳税遵从度为理念公平正确适用国内收入法,保护公共利益。

《国内收入法典》第F标题是关于税收征管程序的规定。关于纳税申报的资料和内容,按照不同的税种在《法典》均有详细规定。美国的税收征管程序是:

⒈申报缴纳税款程序。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包括信息申报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信息申报是指各类申报主体就与其有各种给付关系的第三方的信息,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申报是指就自身的涉税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美国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在三年内(因税种不同有所差别)提交正确申报表并有合理证据,则纳税人有税款返还并加付利息的要求权,超过上述期限,相关权利将受限制。

⒉税款确认(评定)程序。财政部长有权对所有国内收入法典税收征管部分要求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清单以及所规定应征收的税款进行评定。评定的依据是申报资料和获取的第三方信息。在每年的纳税申报期限结束后,税务机关的10个操作中心进行确认(评定)。其中大中型企业管理司和小型或个人企业管理司各5个操作中心。待到每年8月份开始,随着大量第三方信息的获取,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全部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筛选出申报不足或错误申报和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并确定纳税人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主体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按税法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或故意出于其他原因进行虚假的申报,税法授权财政部长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或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填报该纳税主体的纳税申报表。财政部长在评定后向纳税义务人发出纳税通知,如果纳税人认可税务机关的评定税款数额,则应该纳税人应按照“纳税通知”缴纳税款及利息。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确认持有异议,在接到通知60日内可以向专门的申诉部门进行申述,提出证据,也可以向税务法庭提出重新确定税款的

申请。

⒊征收程序。发出纳税通知后或对于纳税人未能按规定缴纳所申报和所评定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强制纳税人缴纳税款。

⒋检查程序。对操作中心经过筛选发现有风险较大的纳税人,有需要核实的问题,税务机关的检查部门去企业进行专门的调查。特别是对200个大型企业,税务每年都要进入检查团,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率几乎达到百分之百,规模稍小的,检查率达到3-4%,规模再小的,检查率为2-3%。大中企业是指资产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专门检查的人员素质高、业务强。经过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少缴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法行为,除责令纳税人补缴税款外,财政部长有权对纳税人处以罚款。

⒌犯罪行为调查程序。

对在实地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有涉及到刑事违法犯罪嫌疑的线索,应立即转移到犯罪调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在犯罪调查的过程中可以使用传唤权、搜查权。犯罪调查部门进行调查的案源一方面来自于检查部门转移来的线索,另一方面来源于举报,也有来自于本部门掌握的线索。

(2)德国的规定

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

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间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高级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

地方税务局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德国税收通则》规定,纳税申报的主体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要求或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方式履行申报义务。其征管程序是:

A.纳税人自行申报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纠正)。纳税义务人应在纳税申报中自己计算税额,提供相关资料,附上根据税法规定应予提供的资料,同时要附誓言签名,保证所申报内容的正确性、真实性,第三方有开出相关证明的义务。通常情况下,涉及一个日历年度或税法规定的一个时间内的纳税申报,最迟应该在5个月内提出。对纳税申报的形式和内容,《德国税收通则》也做了明确规定,除允许口头提出申报的外,纳税义务人必须按官方规定的表格形式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申报方式完成,这种情况下,只要税法未做其他规定,提交

给税务机关的申请、声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可以用电子格式完成,并附上《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特定电子签名。在传递纳税申报或其他对征税程序具有重要意义的数据时,可以特别规定第三方的协助义务以及纳税责任。

纳税义务人申报之后,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申报不正确、不完整,在税法规定期限到期之前,有义务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并做出必要的纠正。当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在申报前或申报后全部或部分取消时,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如:在规定期限到期之前,纳税义务人事后发现(1)申报不正确或不完整,并且因此可能出现偷漏税或已经出现偷漏税,或者(2)应使用印花税或完税印鉴征收的税项,未按正确金额征收,则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及时报告,并做出必要的纠正。纳税义务人的共同权利受让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资产管理人和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行使处分权的人,在其税法和事实上能够履行的义务范围内,负有法定代理人(第34条第1款)的义务等代表共同权利受让人或纳税义务人行事的人员,同样负有对申报进行纠正的义务。

免税、减税或其他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事后全部或者部分取消时,同样存在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

B.纳税人缴纳税款程序。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或被扣缴税款。

C.税款确定(评定)程序。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各种资料包括电子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对一些不

能确定的税款进行税基评估。确定程序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下发“征税通知”。该期间按税种分,一般为1年或4年,但对于发现有逃税的,确定期限为10年。如果是过失造成的漏税,确定期限是5年。

D.税款征收程序。《德国税收通则》将税收关系确定为一种债的关系,并基于债权的产生和消灭规定了征税的相关程序:“征税通知”的下达,标志着税务机关征税权产生,据此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执行措施在内的一系列追索程序,确保征税权的实现,征税期限的届满将导致征税权丧失。

(3)法国的规定

法国的税务机构是个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控制的部门,从上至下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法国税务总局隶属于经济财政工业部,与预算司、公共会计司、国库司、对外经济关系总司等平级。该局负责税率计算、税收标准的制定、征税、查税等工作。但是,海关税由全国海关及间接税总署负责。此外,公司税与间接税也由公共会计司负责。

《法国税收程序法》主要规定了申报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的检查程序、税款征收程序和税务争议解决程序。关于申报的内容在《法国税收总法典》中规定。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申报表以及用于确定各种税款和收费的文书,为取得减免税或退税而报送的各种财务会计报表。为此,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与报送资料有关的各种信息、凭证以及澄清说明。

纳税人申报后,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并根据核定情况对纳税人的

申报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有时要请纳税人提供澄清说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未提出修正意见之前,如果认为本身申报错误,可以做更正。

税务机关进行核定确认税款的依据是大量的第三方信息和税务机关本身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的结果。《法国程序法》规定了二十类单位和个人有依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并规定六类机关和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

2.纳税义务人主体范围

国外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范围比较广,包含各类最终承担纳税义务的主体。有些通过下定义的方式,有些通过列举具有某种身份性质的主体应承担某种义务的形式来规定纳税义务人的范围。

(1)美国的规定

美国按照税种规定不同的义务主体有不同的义务。如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受让人和受托人以及合伙人对所得税最终会承担纳税责任,也因此属于纳税主体范围。这些主体与直接纳税主体一样,具有申报纳税义务和报告信息义务。

(2)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中对非纳税人的税收义务直接加以规定。如,资产受托人,公司股东等。

(3)德国的规定

《德国税收通则》将负有纳税义务,因各种原因承担纳税责任,依法应从第三方账上扣除并缴纳税款的人员,以及应提出纳税申报,提供保证金,制作账簿和会计记录或履行税法赋予的其他义务的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纳入到“税收义务人”的概念下,同时采取排除法,

将在他人的税务案件中应提供情况,出示证明文书,做出专家鉴定或应同意进入土地、营业场所或企业场所的人员,排除在纳税义务人外。此外还特别规定了负有特殊纳税义务的主体,如法定代理人和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处分权人在履行税收债务的过程中,也属纳税义务人范畴。

(4)日本的规定

日本税法中规定了第二次纳税义务和第二次序纳税人的概念,以及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如《日本地方税法》第十一条之二规定“合股公司或合资公司及无限责任中间法人滞纳地方团体征收金,考虑到即使就其财产做出滞纳处分但仍不足抵应征收金额的,公司的成员(合资公司的情况下指无限责任成员)对该滞纳的地方团体征收金负有第二次纳税义务。在此情况下,该成员负有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团体长官,对于纳税者与特别征收义务者的地方团体征收金,基于相关规定,向负有第二次纳税义务者(以下称第二次纳税义务者)征收时,应将缴纳的金额、缴纳的期限、缴纳的场所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记载于缴纳通知书中,告知第二次纳税义务者。

3.关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专门税法, 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税收事务中应享受的各种权利, 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其主要特点为:一是纳税主体权利平等;二是纳税人所获得的纳税服务更全面;三是纳税人隐私权和机密权的保护加强;四是司法程序性权利强化;五是重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六是有减轻对纳税人处罚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内容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千差万别。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任务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我国的现行税制就是建国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

CPA税法习题讲义一章

第一章税法概论 本章重点与难点问题主要有:税法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税法制定机关与级次,现行税法体系,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重点内容精讲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权利主体、客体、内容 三、税法构成要素: 1.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税目、计税依据) 3.税率 4.纳税期限 四、税收立法机关与级次 税法制定与法律级次可概括为:

五、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分类 (二)现行税法构成: 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构成。 2.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六、我国税收经管体制 (一)税收经管体制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收经管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二)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经管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经管权。 (三)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经管;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经管。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经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近年考题评析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 [答疑编号271001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读』选项A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选项B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选项D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 2.(2009年)下列法律中,明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内容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

税法概论

税法概论 第一节税法要素及作用 第二节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税法的立法机关及实施 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的体系 第五节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税法要素及作用 什么是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与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不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既是目的,也是起因)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分类 依据税收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可分为中央税(消费税、关税)、地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依据计税依据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依据税收负担是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按照税收征收对象不同,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特定行为税 什么是税法? 税法与税收制度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事实,包括税收法律事件或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六日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确立税种立法)和税收程序 法 按照税收征收对象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 资源税税法、特定行为税税法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概论习题及答案

财务管理本科专业税法概论习题 班级:姓名:学号: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税法概念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征纳税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制定税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C.税法的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D.税法是国家凭借其权利,利用税收工具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税务机关 B.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 C.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确定 D.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法的灵魂 3.我国确定纳税人采用的原则是(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D.属地兼属人原则 4.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性的要素是( )。 A.税收负担 B.征税对象 C.权利与义务 D.税收法律事实 5.下列项目中,属于税务机关义务的是( )。 A.依法征管 B.进行税务检查 C.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D.依法受理税务复议申请 6.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决定性因素是( )。 A.税收法律法规 B.宪法 C.税收法律事实 D.税收基本法 7.下列税种中,适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是( )。 A.企业所得税 B.个人所得税 C.城建税 D.土地增值税 8.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成( )。 A.税收基本法与税收普通法 B.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C.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 D.中央税法与地方税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法不同类型中属于( )。 A.既是实体法,又是普通法 B.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C.既是实体法,又是基本法 D.既是程序法,又是普通法 10.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 B.个人所得税法属于税收实体法

第一章 税法概论(题目)

第一章税制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划分( B )的制度。 A.财权 B.税权 C.事权 D.税收立法权 2.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 C )。 A.征税方 B.纳税方 C.征纳双方 D.税务管理部门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而言( B )。 A.是不对等的 B.是对等的 C.保护征税-方 D.保护纳税一方 4.根据税法的功能与作用,税法可分为( B )。 A.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B.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C.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 D.中央税法与地方税法 5.在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对纳税方的确定采用( C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属地兼属人原则 D.属地或属人原则 6.比例税率是指税率不随( D )而变化的税率。 A.产品类型 B.行业特点 C.地区差异 D.计税依据大小7. 税制的要素很多,其中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是( B )。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环节 8.我国现行税制基本上是以( C )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A.直接税 B.间接税 C.直接税和间接税 D.流转税 9.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B )。 A.税目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D.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品 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立法程序的是( D )。 A.提议阶段 B.审议阶段 C.通过和公布阶段 D.试行阶段 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权力主体的是( B )。 A.各级税务机关 B.各级人民政府 C.海关 D.财政机关12.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机构中无权制定税收规章的税务主管部门有( C )。 A.国家税务总局 B.财政部 C.国务院办公厅 D.海关总署1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是( A )。 A.税收基本法 B.税收普通法 C.税收实体法 D.税收程序法 14.下列税种中,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是( D )。 A.资源税 B.印花税 C.个人所得税 D.房产税 15.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的是( A )。 A.进行纳税申报 B.申请延期纳税 C.申请税收复议 D.进行税务检查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 1.下列税种中,由全国人大立法确立的税种是( CD )。 A.车辆购置税 B.增值税 C.企业所得税 D.个人所得税 2.税制要素中最基本的要素的是( ABC )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地点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讲义制度格式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讲义 制度格式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8年的分值为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属于分值最低的一章。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P91) 1、主体 (1)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 对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2、客体 3、内容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2008年) A、税务部门 B、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 C、海关部门 D、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个人 【答案】ABCD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征税主体(选项AC)和纳税主体(选项BD)。 【例题2】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 A、国籍原则 B、属地原则 C、属人原则 D、属地兼属人原则 【答案】D 二、税法的制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收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税收立法权,还可以授权国务院公布有关税收条例

3、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4、财政部:负责组织制定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 5、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征收管理制度 【例题3】国家税务总局有权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答案】× 第二节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P93)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4)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例题4】下列各项中,属于流转税的有()。(2004年)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所得税 【答案】ABC

第一章 税法概论.doc

第一章税法概论 一、学习要点: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1、税法的定义及特征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主要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二、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须根据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实质上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五、税法的作用 税法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维护经济秩序、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大作用。 第二节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税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我国税收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我国税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税法的制定 (一)税收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二)税收立法程序 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 二、税法的实施 它包括税收执法和税收守法两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在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五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是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我国税收实体法是由23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按其性质和作用,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七类: 第六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1-1 税法概述

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授课时间:××××编号:1-1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课程讲义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性质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又称为“赋税”、“租税”、“捐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1.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 2.税收分配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来实现 3.税收分配的对象为剩余产品 4.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5.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二)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1.税收产生的条件 一般认为,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条件: (1)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2)私有财产制的存在和发展。私有财产制度的出现同税收的产生也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是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2.我国税收发展的历程 (1)夏商周时期的“贡助彻”。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是我国税收的雏形阶段。 (2)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初税亩顺应了土地私有制这一必然发展趋势,这是历史上一项重大的经济改革,也是我国农业税制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的标志,正式确立起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完全意义上的税收制度。 (三)税收的职能 我国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征税人(政府)与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即国家有关征税的法律。 前面所说的税收是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是法学的概念,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它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知识分享

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演变 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和“分税立法”两种形式。“综合立法”是指将各个税种之全部或共通的实体事项、稽征管理和救济程序都纳入一部法律中。“分税立法”是指个别税目单独制定税法,在各个税法中对实体事项、稽征管理等程序均进行规定。“分税立法”有助于单个税法的制定和修改,但在税法中容易形成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规定,从而造成规定的分歧和矛盾,不利于纳税人纳税和征管的实施,因此各国大多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其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分到合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制极不健全。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税收法规之中,原则性较强且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在这期间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施的这种税收征管体系太过于分散。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税收征管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了健全法制,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和不规范的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4月发布了《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对分离,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立法的基本雏形已经建立。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条例慢慢暴露出来一些缺陷,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不统一、不规范;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立法层次低,征管手段软化;内外税分别适用两套征管制度,缺乏公平性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宪法等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原《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于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收征管法》,并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税法(2016) 第03章 消费税法 课后作业

税法(2016) 第三章消费税法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表述中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境内。 A.生产地 B.销售地 C.起运地或所在地 D.消费地 2.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A.进口金银首饰的外贸企业 B.受托加工烟丝的工业企业 C.生产护手霜销售的工业企业 D.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的单位 3. 下列行为中,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消费税的是()。 A.化妆品生产企业将生产的化妆品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 B.化妆品生产企业将自产的香水精用于继续生产香水 C.化妆品生产企业将自产的香水精用于继续生产普通护肤品 D.外贸企业进口木制一次性筷子

4. 下列各项中,应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是()。 A.含汞原电池 B.锂原电池 C.锂离子蓄电池 D.太阳能电池 5. 甲烟丝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10月5日销售200箱自产烟丝,每箱不含税价格为1.8万元;10月20日销售300箱自产烟丝,每箱不含税价格为1.6万元;10月25日用自产烟丝100箱抵偿债务。已知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烟丝厂当月共计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A.84 B.244 C.306 D.1010 6.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将5吨自产的白酒用于职工福利,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是20000元,该酒厂无同类白酒市场销售价格,已知白酒的成本利润率是5%,适用的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则该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元。

第一章 税法概论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税法概论 一、术语解释 1、税收制度 2、课税对象 3、税法 4、起征点 5、税制体系 二、填空题 1、以课税对象划分税种分为_____、收益额、______、资源和人身等五大类。 2、税率的三种主要形式包括______、累进税率和______。 3、税收法律关系包括______、客体和______三个要素。 4、按照税收能否转嫁,税收可分为_____和_____。 5、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_____并向国库_____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6、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_____。 7、减免税规定是对特定的_____和特定的_____所作的某种程序的减征税款或免征税款的规定。 8、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_____的税率。 9、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_____和_____。 10、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_____、差别比例税率、______和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 三、判断题(判断对错,并将错误的改正过来) 1、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2、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3、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即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4、我国现行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关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5、我国的税收诉讼法规仅在《税收征管法》中作了具体规定。 6、课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税区别费的主要标志。 7、在处理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的问题时,国内税法应处于优先地位,以不违反国内税法为准。 8、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与之相互配合的复合式税制体系。

税收与税法概述

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一章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一节税收的概念、特征与职能 一、税收的概念 关于税收的概念,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就国外学者看,德国学者海因里希·劳认为,“税收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标准,向市民的课征”。①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则认为,“税收是国家以实现为提供公共服务而筹集资金这一目的,依据法律规定,向私人所课的金钱给付”。②英国学者道尔顿认为,“所谓租税,系公共机关的一种强制征收。租税的本质之异于政府其他收入者,即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并无直接的同等交换物之存在”。③美国学者塞利格曼认为, 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60 ②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60 ③高培勇.西方税收——理论与政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10

“税收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费用,它与被征收者能否因其而得到特殊利益无关”。① 在我国,有学者将税收界定为一种财政收入,也有学者主张税收是一种分配活动或分配形式,还有学者把税收称为一种分配关系,各方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相较于其他定义,本书认为以下说法更合理一些。所谓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地、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②此定义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1.指明了税收的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财政职能指财政活动所具有的客观功能,体现为四个方面: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 ①陈少英.税法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 ②徐孟洲.税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三章消费税法打印本页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了解) 第二节税目及税率(熟悉) 一、征税范围(税目)--有11个税目。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3)自2001年5月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2001年6月对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第三节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三种计税方法计税公式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题1】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为()。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二、销售数量规定为: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例题2】某酒厂2002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麩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8万元,货款已收到。计算应纳消费税。 【答案】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和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 [注: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5%=0.95(万元)

税法概论习题及答案

财务管理本科专业税法概论习题 班级::学号: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税法概念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征纳税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制定税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C.税法的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D.税法是国家凭借其权利,利用税收工具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税务机关 B.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 C.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确定 D.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法的灵魂 3.我国确定纳税人采用的原则是(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D.属地兼属人原则 4.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性的要素是( )。 A.税收负担 B.征税对象 C.权利与义务 D.税收法律事实 5.下列项目中,属于税务机关义务的是( )。 A.依法征管 B.进行税务检查 C.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D.依法受理税务复议申请 6.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决定性因素是( )。 A.税收法律法规 B.宪法 C.税收法律事实 D.税收基本法 7.下列税种中,适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是( )。 A.企业所得税 B.个人所得税 C.城建税 D.土地增值税 8.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成( )。 A.税收基本法与税收普通法 B.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C.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 D.中央税法与地方税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法不同类型中属于( )。 A.既是实体法,又是普通法 B.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C.既是实体法,又是基本法 D.既是程序法,又是普通法 10.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 B.个人所得税法属于税收实体法

印尼税法概述

印尼税法概述

5. 增值税(PPN)适用于任何可征税货物或者服务的交易。 值税税率是: 印尼国内交易-10% 出口-0% 进口-10% 增值税征税机制:使用一个税务发票(对于可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来说)或者税务局的批准文件。一个公司应缴的增值税是由销项增值税减去进项增值税。增值税必须在下个月的15号之前交付,在20号之前向税务局汇报。 6. 进口相关税率: 关税,取决于商品编码 增值税,10% 进口税:2.5%(有进口许可),7.5%(无进口许可) 7. 与施工相关的代扣税税率有以下几种: 施工费-------------------------2% 施工规划----------------------2% 施工监理----------------------2% 工程承包----------------------2% 安装------------ --------------4.5% 维护------------ -------------4.5% 当业主向承包商付款的时候,业主代扣这些税。对于收钱的一方来说,这些被代扣掉的税在年终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被当作预交的税,可以抵扣。 8. 需要注意的几点: 1) 在付款的时候,一定要索要标准增值税发票,以便以后予以抵扣增值税; 2) 进口或者用外国公司的服务时所缴的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 3) 进口时交的进口税可以抵扣所得税; 4) 员工的出国费(出海关时交的1条)可以抵扣所得税。 补充:与我们关系密切的税务问题大体概括如下: 1、个人所得税(按出国人员在当地收入申报,即使我们员工在国内发工资当地税务局也会要求我们按一个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经营过程中我们的所有收入要缴纳10%的增值税,在当地发生采购活动时,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凭该增值税发票在下一次我们缴纳增值税抵扣税款;每笔收入要预交4.5%的所得税,年末清算时多退少补,但是退税很难。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1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内容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 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当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中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因此,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千差万别。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任务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中国的现行税制就是建国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制度是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载体 税收是国家经过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的多少决定着国民收入在纳税人和国家之 3

税法概述

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以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税法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制度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制度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一)税收的无偿性 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报酬,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利益通常与其所支付的税款不完全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国家收取的税款虽未当时支付对价,但以后会用取得的税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税收的强制性 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的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三)税收的固定性 是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 1.税法的指引作用; 2.税法的评价作用; 3.税法的强制作用; 4.税法的教育作用; 5.税法的预测作用。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纳税主体是指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

第一章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一章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一节税收的概念、特征与职能 一、税收的概念 关于税收的概念,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就国外学者看,德国学者海因里希·劳认为,“税收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标准,向市民的课征”。①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则认为,“税收是国家以实现为提供公共服务而筹集资金这一目的,依据法律规定,向私人所课的金钱给付”。②英国学者道尔顿认为,“所谓租税,系公共机关的一种强制征收。租税的本质之异于政府其他收入者,即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并无直接的同等交换物之存在”。③美国学者塞利格曼认为,“税收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费用,它与被征收者能否因其而得到特殊利益无关”。④ 在我国,有学者将税收界定为一种财政收入,也有学者主张税收是一种分配活动或分配形式,还有学者把税收称为一种分配关系,各方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相较于其他定义,本书认为以下说法更合理一些。所谓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地、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⑤此定义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1.指明了税收的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财政职能指财政活动所具有的客观功能,体现为四个方面: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与监督管理职能。现代国家的各项职能,包括公共财政职能等的实现一刻都离不开赋税的支持。 2.指明了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法律。马克思曾高度概括了国家所拥有的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 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60 ②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60 ③高培勇.西方税收——理论与政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10 ④陈少英.税法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 ⑤徐孟洲.税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讲义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8年的分值为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属于分值最低的一章。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P91) 1、主体 (1)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 对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2、客体 3、内容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2008年) A、税务部门 B、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 C、海关部门 D、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个人 【答案】ABCD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征税主体(选项AC)和纳税主体(选项BD)。 【例题2】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 A、国籍原则 B、属地原则 C、属人原则 D、属地兼属人原则 【答案】D 二、税法的制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收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税收立法权,还可以授权国务院公布有关税收条例 3、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4、财政部:负责组织制定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 5、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征收管理制度 【例题3】国家税务总局有权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答案】× 第二节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P93)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4)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例题4】下列各项中,属于流转税的有()。(2004年)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所得税 【答案】ABC 2、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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